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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廠工人權益爭議:貸款追討、法律定性與勞基法修法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9-2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政府維護關廠工人權益的政策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的法律定性(公法或私法)、勞委會追償方式與「七八九補貼方案」的妥適性,以及《勞動基準法》第28條擴大墊償範圍的修法進度。多位立委質疑勞委會的訴訟策略、溝通誠意及對勞工權益的保障,勞委會則強調依法行政並兼顧情理法。最終,委員會決議勞委會應研議將民事訴訟案件移轉行政法院,並於期限內提出《勞基法》第28條修正案及私校教育人員轉型輔導方案。

討論事項一

政府對維護關廠工人權益之政策、法令、預算及措施等具體作為 (專案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政府對民國85年間關廠工人因失業所申請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追償問題,包括其法律性質認定(公法或私法)、勞委會的訴訟策略、已提出的「七八九補貼方案」成效,以及《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案(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的推動進度。
  • 會議亦觸及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的現況及私校退場機制中教育人員的就業保障問題。

相關爭議

  • 貸款法律性質爭議:部分法院裁定將案件移轉行政法院,認定為公法關係,時效僅5年,意味債權已消滅;但勞委會專家會議多數意見仍認為屬私法借貸,造成法律見解不一,影響案件處理結果。
  • 勞委會訴訟策略:立委質疑勞委會編列數千萬訴訟預算追討金額遠低於訴訟成本的債務,且被指控以訴訟「逼迫」勞工和解,造成勞工家庭壓力。
  • 「七八九補貼方案」成效:勞委會認為該方案已兼顧情理法,最高可達百分之百補貼,但部分勞工仍無法接受,認為方案要求他們承認不屬於債務的錢,有損尊嚴。
  • 溝通誠意不足:勞工團體及立委質疑勞委會與勞工溝通不足,甚至有勞工代表反映勞委會僅與特定對象溝通,且未留下會議紀錄,導致問題無法實質解決。
  • 《勞基法》第28條修法延宕:勞委會承諾3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但逾期未果,立委批評其「開芭樂票」,未能積極保障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的優先受償權。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監察院報告指出近4成企業未提撥勞退準備金,勞委會稽查不力,被指為未來潛在的「未爆彈」,可能再次引發關廠工人類似問題。
  • 對已還款勞工的公平性:若貸款最終被認定為公法關係或全面免除,已還款的600多名勞工將感到不公平,勞委會難以兼顧各方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將多達97件移轉行政法庭的案件仍視為個案,態度消極。
  • 批評勞委會編列高額訴訟費卻只能追討少量款項,不符成本效益。
  • 強調政府應採取更積極的態度面對關廠工人問題,而非僅尊重司法程序。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勞委會對移轉行政法院的案件不抗告,已展現政府認定其為公法的態度。
  • 質疑勞委會持續編列訴訟預算與不抗告的態度矛盾,要求撤銷訴訟預算。
  • 要求勞委會應在一個月內提出《勞基法》第28條修正案的政院版本。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肯定桃園地方法院將私法借貸轉為公法契約的裁定,認為是解決問題的重要契機。
  • 建議勞委會應利用此歷史契機,統一法律見解,將就業安定基金的支出認定為公法救助關係。
  • 關切私校退場機制可能引發的教育人員資遣費與退休金問題,提醒勞委會應預防性處理。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委會未有效解決關廠工人問題,溝通無效,將立法院決議當耳邊風。
  • 質疑勞委會編列訴訟費用的合理性,並誓言刪除相關預算。
  • 指控勞委會當初欺騙工人簽署貸款契約,而非代位求償,導致工人受害。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認為勞委會的「七八九方案」是符合情理法的善意解決方案,不解為何仍有300位勞工無法接受。
  • 呼籲勞工應回歸事件本質,理性思考何種方式最有利於解決問題,而非持續激烈抗爭。
  • 指出問題源於不負責任的雇主,而非政府,且此問題歷經多任主委,應共同尋求解決之道。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當年貸款契約的簽署過程,若有偽造文書情事應追究責任。
  • 批評勞委會為避免監察院糾正而追討債務,建議主委應一肩扛起責任下台。
  • 認為「七八九方案」已屬優厚條件,不解為何勞工仍不接受,並批評抗爭動員的成本問題。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關廠工人問題是歷史共業,始作俑者是政府官員未盡責監督雇主提撥退休金,並欺騙工人簽署貸款契約。
  • 強調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轉行政法院的85個案件已認定為公法契約,時效僅5年。
  • 要求勞委會應指示其聘任律師在民事訴訟中不再爭執案件性質,並同意移轉行政法院,以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委會應訂定勞工基本權益規範,避免未來再發生類似關廠爭議。
  • 支持修訂《就業服務法》第24條,以立法方式直接免除關廠工人債務,一勞永逸解決問題。
  • 批評勞委會寧可訴訟也不願直接免除債務,是「看不懂法律」的行為。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委會的「七八九方案」已逐步解決問題,並認為溝通是關鍵。
  • 質疑勞工將憤怒情緒無限上綱至總統層級,應回歸事件本質,理性看待政府善意。
  • 呼籲勞工領導人應有智慧,透過和解而非激烈抗爭來解決問題,以維護社會安定。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委會對移轉行政法院案件不抗告的決定,認為有助於紛爭早日落幕。
  • 要求司法院應儘早彙整法律見解,避免法院間對公私法性質判斷不一,浪費社會成本。
  • 關切勞退舊制準備金提撥率低,要求勞委會設定目標並積極督促企業提撥,杜絕未來潛在問題。

楊曜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委會從頭到尾處理關廠工人爭議都是錯的,未盡監督雇主提撥退休金之責。
  • 主張關廠工人貸款應屬公法關係,勞委會不抗告已默認此點,應直接免除時效已過案件的債務。
  • 質疑勞委會編列高額訴訟費用追討少量債務,不符比例原則,且可透過和解達成債務免除。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委會無視委員會撤告與返還款項的決議,持續訴訟並編列預算。
  • 指出法院認定公法契約已為勞委會提供下台階,主委應有肩膀承擔責任,而非堅持訴訟。
  • 關切不同法院對案件性質認定不一,導致勞工遭遇不同結果,有失公平正義。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當年許介圭主委時代勞委會是否有法律授權行使代位求償,以及該貸款是否需保人。
  • 指出貸款是從就業安定基金撥給華南銀行,而非政府本預算,需釐清其性質。
  • 建議勞委會應將過去研議會議紀錄提供給委員會,並公開研議過程,但避免立法部門對司法下指導棋。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剩餘300多位關廠工人的債務總額約2,000萬至3,000萬元,與勞委會訴訟費用相當,不符邊際效益。
  • 建議政府可考慮透過社會勸募、移用訴訟費用或編列特別預算來解決此特定群體問題。
  • 批評勞委會僅以法律為底線,態度冷漠,呼籲政府應展現人性關懷,積極往前看解決問題。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委會對關廠工人「窮追不捨」,以訴訟逼迫和解,質疑其身為勞工委員會的職責。
  • 要求勞委會提供關廠工人個案的處理情形及未來追蹤計畫,並積極處理,避免民眾家破人亡。
  • 指出勞委會對委員會的建議「說一套做一套」,未確實執行撤告等承諾。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委會的「七八九方案」已充分照顧關廠工人,利息與違約金全免,本金最高可百分之百補貼。
  • 呼籲勞工應放下怨恨,理性接受和解方案,結束長達16年的紛爭,為後代子孫著想。
  • 建議委員會開設窗口協助勞工和解,並希望勞委會與勞工能同時進行,司法獨立判斷。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批評官員對勞工發言的輕蔑態度,強調勞工並未多拿不屬於他們的錢。
  • 質疑若債務人過世,勞委會仍追訴保證人或繼承人,是否等於「逼勞工去死」才能獲百分之百補貼。
  • 要求勞委會研議或討論其他可行性方案,解決剩餘2,000多萬元的債務,而非僅堅持現有方案。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委會對關廠工人長達十幾年的煎熬態度輕描淡寫,未站在勞工尊嚴與生存立場。
  • 強調桃園地院移送行政訴訟的裁定代表國家責任,勞委會應順應此法律見解,而非兩邊作法不一。
  • 指出勞委會屢次承諾的《勞基法》第28條修法及勞保安心條款版本均跳票,要求主委辭職。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關廠工人貸款案背景,強調為保全國家債權,公務員有義務追償,但已努力尋求兼顧情理法的解決方案。
  • 解釋「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七八九方案)提供利息、違約金百分之百補貼,本金依情況補貼70%至90%,特殊情況可全額補貼,已有250件申請,208件和解,173件撤訴。
  • 表示對法院裁定移轉行政法院的案件不抗告,尊重司法對管轄權的判斷,但強調行政機關無權判斷公私法性質。
  • 承諾《勞基法》第28條修正案將於本會期內(11月中旬前)提出勞委會版本,並積極參與私校退場機制討論,避免勞工權益受損。
  • 反駁「以告逼和」指控,強調和解方案可於訴訟外進行,即使敗訴仍可申請補貼,未強迫勞工。
  • 澄清對已還款勞工的公平性問題,認為其經濟能力足以負擔,且方案是為協助目前無法還款者。

林三貴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

  • 補充說明目前逾期戶為548戶,可追討債權約2億7千多萬元,預估透過補貼方案可追回約4,400萬元。
  • 指出訴訟費用至7月已支出200多萬元,強調訴訟外和解是最合理且節省成本的方式。
  • 說明貸款要點及契約均明確載明為貸款,且有追訴條款,並非代位求償,強調已盡力說明。
  • 表示已對勞退舊制未提撥單位進行勞動檢查,今年目標提撥率達70%,將逐年提升,並增加查核人力及預算。
  • 澄清死亡貸款人可獲百分之百補貼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已多次舉辦說明會,未來將持續努力溝償。

王厚偉 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代理處長

  • 說明勞委會與勞工溝通的最大障礙在於勞工堅持當年為代位求償,不願償還任何費用,即使是「七八九方案」的2、3成。
  • 指出勞委會與勞工團體正式溝通會議僅兩次,且第二次未留會議紀錄,因勞工態度堅決認定非借貸關係。
  • 澄清勞委會已邀請多位法律學者討論,多數意見認為屬私法關係,但尊重法院對公法關係的判斷。

石有為 司法院法官

  • 說明目前關廠工人案件仍有不同法院認定,無法統一回答其法律性質,因涉及審判權爭議。
  • 指出若行政法院不接受移送案件,可能需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此過程耗時且法院無法主動統一見解。
  • 表示個人未曾受理政府機關使用「代位求償」手段的案件。

陳毓雯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務室主任

  • 說明民事簡易庭裁定移送行政訴訟庭後,行政訴訟庭仍需判斷是否具審判權,尚未有最終確定結果。

劉傳名 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說明《勞基法》第28條修法涉及債權優先、墊償基金財源等複雜問題,需與各方溝通達成共識,建議將提案期限放寬至本會期內(11月底前)。
  • 表示勞委會版本僅為初步構想,仍需行政部門內部協調及外部團體意見整合,確保法案能被接受。

相關後續

  • 勞委會應於一個月內研議將剩餘民事訴訟案件訴請全數移轉行政法院,並將過去相關會議紀錄逐字稿提供給委員會所有委員參考,同時邀請委員推薦的專家學者參與本次研議。
  • 勞委會應於11月中旬前提出《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案,以保障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
  • 勞委會應於本(102)年底前提出針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使用範圍擴大為「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的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 勞委會應於本(102)年底前研擬「私立大專院校教育人員技能轉業及職訓師培育等人力資源轉型規劃與就業保障」輔導方案。
  • 勞委會應以更積極態度加強稽查,務必讓8萬多家未提撥勞退準備金的企業依法提撥,保障勞工權益。

原始資料

公報
1024901
卷/期/冊
102/49/1
發布日期
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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