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特偵組存廢與濫權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9-2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核心議題聚焦於特偵組的存廢及其權力濫用爭議。多位立法委員指控特偵組淪為政治鬥爭工具,涉及違法監聽、洩密及越級向總統報告,嚴重破壞司法獨立與憲政體制。檢察總長則堅稱其行為依法辦理,且特偵組對肅清高層貪腐仍有存在必要。會議最終未處理條文,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刪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旨在廢除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特偵組)。
- 核心爭議點圍繞特偵組的職權範圍、辦案程序合法性、是否濫權介入政治鬥爭,以及其存續必要性。
相關爭議
- 特偵組的存廢爭議:立法委員普遍認為特偵組已淪為政治鬥爭工具,應予廢除;檢察總長則堅持特偵組在打擊高層貪腐方面仍有存在必要。
- 總長越級向總統報告:多位委員質疑檢察總長就偵查中案件直接向總統報告的合法性與行政倫理,認為此舉違反司法獨立與憲政分際;總長則辯稱此為行政不法案件,且因涉案層級高、部長亦涉案,故向總統報告是依憲法第44條意旨行事。
- 監聽的合法性與濫權:委員指控特偵組以「以案養案」方式進行非法或濫權監聽,包括長期監聽特定政治人物、未依規定通知當事人,並質疑其監聽目的與法條適用;總長則強調所有監聽均經法院核准,且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
- 洩漏偵查秘密:委員質疑總長向總統報告及召開記者會公布監聽譯文內容,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洩密規定;總長則稱公布內容屬「行政不法」而非「偵查秘密」,且因案件重大需對外說明。
- 特偵組的職權範圍:委員質疑特偵組無行政調查權,卻對「關說案」進行行政調查並移送監察院,且其職權不應涵蓋非重罪的案件;總長則解釋偵辦過程中發現行政不法,並非直接進行行政調查。
- 辦案的選擇性與公正性:多位委員批評特偵組「辦綠不辦藍」,辦案績效不彰,並舉例說明其雙重標準;總長則列舉藍綠案件,堅稱辦案秉持「不偏不倚、毋枉毋縱」原則。
- 總長的個人責任與反省態度:委員要求總長為其行為負責、自請調查或辭職,認為其缺乏反省能力;總長則堅稱其行為合法合憲,無須道歉或下台。
立法委員發言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特偵組已無存在價值,應予廢除,尤其在最近政局演變中出現濫權違法監聽行為。
- 監聽逾越必要範圍,侵害通訊自由及秘密,例如監聽柯建銘卻揭露王金平談話內容,且監聽時間過長。
- 特偵組已變成無法接受的「太上皇組織」和政治鬥爭工具,應回復正常檢調體系。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特偵組的成立源於檢察官向立法委員關說遊說,目的為自肥擔任特偵組檢察官。
- 特偵組實際操作結果逾越法定職權,例如夜奔總統官邸密謀發動政治鬥爭,且監聽柯建銘後調查關說案沒有案號,屬非法偵查。
- 譴責法務部與高檢署檢察官對沒有案號的案件作證並具結,辦案水準低落。
- 特偵組公布監聽內容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公然犯罪。
- 特偵組已淪為權鬥工具,應予廢除。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特偵組權限不受控制,無法監督,容易捲入政治漩渦。
- 特偵組過去辦案績效不彰,且有「辦綠不辦藍」之嫌。
- 廉政署職掌足以涵蓋特偵組肅貪職掌範圍,特偵組職權疊床架屋。
- 特偵組現在唯一功能是做政治偵防,已無存在價值與意義,應廢除。
- 黃總長自取其辱,將特偵組變成最大的「東廠」,進行非法政治偵防。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人民期待終結「特務治國」,反對重返威權時期,應澈底解嚴。
- 總長將監聽資料向總統報告,以及偵辦全民電通背信案,皆不符特偵組組織法規定。
- 總長公布的監聽譯文不完整,刻意隱藏對本案不利的內容,將在法院追究。
- 特偵組五年多來持續對其進行司法追殺,濫權起訴、洩漏給媒體,使其個人深刻體會司法不公。
- 特偵組的成立是其與前總統陳水扁的錯誤決定,結果特偵組成立後反而成為追殺他們的工具,辦綠不辦藍,應予廢除。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檢察總長捅了蜂窩,搞得全天下雞犬不寧,違法亂紀,因特偵組無權辦理風紀和關說案。
- 總長對關說案的證據薄弱,僅憑王金平與柯建銘的通話,就認定曾勇夫關說,導致公務員「寒蟬效應」。
- 總長明知關說案,卻未在上訴期限前命令林秀濤檢察官上訴,涉嫌違法失職。
- 特偵組約談林秀濤檢察官,氣氛肅殺,且在無行政調查權下要求具結,屬違法行為。
- 總長將公權力作為個人鬥爭工具,將澈底支持廢除特偵組。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檢察總長過去在澎湖地檢署起訴高植澎縣長貪污案,導致2名護士自殺,質疑其踩著屍體上位。
- 檢察總長在嘉義檢察長任內,多起貪污案被告最終被判無罪,被媒體封為「無罪檢察長」。
- 質疑總長處理拉法葉案時,曾召集高檢署與地檢署檢察長會議,裁示「不宜上訴」,此舉與陳守煌檢察長討論案情有何不同。
- 批評總長將「史上最大的司法關說案」辦到最後無人起訴,卻將曾勇夫移送監察院,且無移送職權。
- 總長曲解法令、憲法,迎合總統,配合總統作為「東廠打手」,以與其同為法律人為恥。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特偵組的成立有其目的,不應單純因個案爭議而決定其存廢,但個案可作為檢討方向。
- 反駁特偵組權力不受限制的說法,強調其辦案與一般檢察官一樣受法院節制。
- 反駁特偵組「辦綠不辦藍」的質疑,指出其偵辦案件藍綠皆有,此次關說案也涉及藍綠。
- 廉政署職掌為司法警察權,特偵組為檢察權,兩者性質不同,廉政署無法取代特偵組偵辦重大經濟犯罪和選舉舞弊案件。
- 特偵組的設置符合國際立法潮流,美國雖廢除一般獨立檢察官,但仍有特別檢察官的權力。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檢察總長跳過行政院長,直接向總統密告,屬違憲行為,事後補救說明次數不足。
- 檢察總長引據憲法第44條協調院際爭執,但其並非憲法專家,此舉為「沒步」之舉。
- 檢察總長過去因拉法葉案與盧總長意見不合而「黯然下台」,卻在擔任總長後召集會議裁示「不宜上訴」,行為前後矛盾。
- 檢察總長自認對此事件完全沒有責任,此為問題所在,其繼續在職會影響案件後續偵辦。
- 民調顯示六成民眾認為總長不適任,五成一民眾贊同廢除特偵組。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本次事件對台灣法治教育貢獻巨大,引發民眾思考憲法保障通訊秘密、通保法最後手段原則、三權分立及特偵組存廢等問題。
- 質疑總長「實務上」辦案方式,認為不應以「實務」為藉口,無視法律規範,濫用國家權力進行漫無目的的監聽。
- 總長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向總統報告,涉嫌洩密,且其引用憲法第44條為依據,是法學上的荒謬。
- 總長自稱在8月30日報告總統時,案件尚未偵查終結,此舉可能導致總統干預或洩密,質疑其扮演「神」的角色。
- 總長愧對抱持法律理想的莘莘學子,應向社會道歉並說明。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特偵組在此事件中沒有非法或違法監聽,所有監聽票都經法院法官核發,符合令狀主義。
- 特偵組辦案並非「辦綠不辦藍」,曾起訴林益世等藍營高官,證明其公正性。
- 廉政署與特偵組功能定位不同,廉政署為司法警察機關,特偵組為檢察機關,且特偵組負責高層、跨區域案件,廉政署無法取代。
- 台灣貪腐現象仍存在,特偵組有必要繼續存在以打擊高層權貴犯罪,提升廉政度。
- 不應因一時個案而廢除特偵組,應理性檢討其缺失並提出改善措施。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韓國中央搜查部因涉入政治偵防已被廢除,台灣應比照廢除特偵組。
- 檢察總長行為是「釣魚」和「誘捕」,利用特他案進行違法監聽,並在知情林秀濤檢察官可能違法時,未進行業務監督,反而等待其犯罪事實發生。
- 總長辦案不傳喚當事人就入人於罪,並越級上報,一切採用政治處理,是政治陰險。
- 特偵組監聽柯建銘的案號存在爭議,且監聽票號碼顯示舊案未續聽,新案卻持續監聽,質疑其監聽程序的合法性。
- 總長應下台或廢除特偵組,因其行為已使特偵組淪陷為政治鬥爭工具。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檢察總長越級向總統報告,屬沒有分寸的行政倫理行為,難以服眾。
- 質疑總長夜奔總統官邸報告行政案件的必要性與時機,認為總統若知情仍允許報告,則顯得無能。
- 質疑總長、沈斯淳、金溥聰等人可「直達天聽」,形成越級報告的特權現象。
- 總長否認總統曾交代進行政治偵防或監聽任何人,但其行為已引發外界疑慮。
- 質疑台灣監聽浮濫,每年監聽線路高達數十萬條,且未明確告知所有被監聽者,侵害人民通訊自由。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台灣監聽線路逐年倍增,已達10萬條線乘以N倍,數十萬人可能同時被監聽,人民生活在恐慌中。
- 質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未滿30天監聽不需延長聲請,可能導致檢察官濫權監聽。
- 批評總長認定關說的標準與程序不公,未經當事人辯駁就開記者會,且無人被起訴,卻稱為「史上最大司法關說弊案」。
- 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監聽譯文涉嫌洩密,且法務部與司法院均不宜認定關說,顯示總長行為的荒唐性。
- 特偵組已淪為政爭工具,應予廢除,且質疑總長辦理林益世案的動機與公正性。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柯建銘假釋關說案無案號卻被偵結,質疑新聞稿內容與事實不符。
- 總長在案件尚未偵結前向總統報告,涉嫌洩密,且可能導致總統干預偵查,違反憲政體制。
- 質疑總長對案件的處理標準雙重,若自身涉案則應交由地檢署偵辦,而非越級向總統報告。
- 批評總長曲解憲法第44條,將其解釋為總長可向總統報告個案的依據,是越權行為。
- 指控總長和特偵組「強暴了皇后的貞操」,讓司法威信破產,對司法信任徹底崩解。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本次事件嚴重傷害程序正義,將嫌疑性事務透過總統嘴巴變成事實,是極差的法治教育。
- 質疑特偵組對立法委員的調查權力,以及立委普遍對被監聽的恐懼感,侵害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 台灣每年監聽案件數量龐大,且特偵組監聽票駁回率極低,恐導致台灣成為「司法警察的恐怖國家」。
- 建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應修改,要求通知所有與被監聽者聯絡的人,以保障人權。
- 批評總長曲解法律,迎合總統,淪為「東廠的打手」,以與其同為法律人為恥。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檢察總長在法務部長涉案時,應迴避或向行政院長報告,而非直接向總統報告,此舉不符國家正常體制。
- 批評總長召開記者會公布「行政責任」且傳送簡訊「切勿錯過」,心態有「見獵心喜」之嫌。
- 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認為關說案的認定應由法定機關調查舉證,而非總長自行認定。
- 關說在法律上無明確定義,且立法院對檢察官濫權上訴的民意要求,不應被視為關說。
- 反對廢除特偵組,認為其在打擊高官犯罪方面有存在必要,但總長在處理本次事件的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對總長捲入史上最嚴重的政爭感到難過,認為其破壞司法獨立,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 質疑總長不處理總統涉嫌叛國罪的案件,卻積極處理其他案件,有選擇性辦案之嫌。
- 質疑總長辦理林益世案是為了保護馬總統,且有搶案、切割犯罪事實之嫌。
- 批評總長夜奔總統官邸報告,且在無行政調查權下將案件送行政調查給總統,矛盾且違法。
- 總長自認沒有違法,無須道歉、停職,且將努力做到任期結束,是司法界的恥辱。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總長與總統兩次會面,總統事先已知並參與討論案情,默許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形同「滅王計畫」的「參與設計者」。
- 批評總長在偵辦過程中不傳喚當事人,卻直接公布案情,是「處私刑」而非辦案。
- 總長將不該辦的案件公布,是典型的權鬥手段,扮演「特務角色」,而非司法角色。
- 總長應為其毀憲違法行為感到羞恥,並辭職或撞死,沒有資格繼續擔任職務。
- 特偵組已淪為「東廠」,透過特務手段進行私刑,嚴重侵害人權。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本次事件是「用微罪以案養案,進行政治鬥爭的監聽案」,讓人回憶起白色恐怖的戒嚴時代。
- 質疑總長對2007年曾永權帶國民黨立委要求檢察總長不要上訴馬英九特別費案是否算關說,態度閃爍。
- 台灣監聽案件數量與美國相當,但人口是美國的1/10,顯示監聽氾濫問題嚴重。
- 美國、德國、南韓等先進國家已廢除或未設置類似特偵組的機構,台灣應比照廢除。
- 質疑總長在案件尚未結束前向總統報告,且特偵組撈過界處理非職權範圍的「小案」。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100年特他字第61號」案件為何辦到9月5日才簽結,且其偵查實務操作令人難以解釋。
- 質疑特偵組監聽柯建銘的理由,認為其與陳榮和案無直接關聯,且監聽期限結束後應另立案號。
- 總長主動請見總統報告,且總統事先不知情,談話後總統卻「尊重」並要求再次會面,令人質疑其中是否有政治考量。
- 質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7條與第5條第5項的競合問題,以及「行政不法」是否可作為公布監聽資料的依據。
- 質疑他字案監聽票核發浮濫,法官在事證不明確的情況下核發監聽票,可能導致濫權監聽。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法務部立場是偵查終結不起訴案件卷證應保密,總長卻在偵查中向總統報告,缺乏法律依據。
- 批評總長將「行政不法」資料視為非偵查秘密而可公開,與法務部立場矛盾,並質疑其選擇性揭露資料的權限。
- 總長作為司法獨立機關,不應向行政權最高機關總統報告,此舉破壞司法獨立性。
- 總長對其行為不認為有錯,拒絕道歉、停職或自請調查,顯示其缺乏責任感與反省能力。
- 總長在無法律依據下見總統、洩漏未偵結資料,導致政爭,是司法的悲哀,應立即下台。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個別案件收押期滿、起訴審理中400多天後,突然掛線監聽,且監聽長達近1,000天,匪夷所思,違背一般通例。
- 調閱王金平與曾勇夫通聯紀錄應有刑案偵辦為依據,但總長卻稱是延續舊案,且是調查行政不法,不符程序。
- 質疑總長與總統的親密關係,能在颱風夜短時間內聯絡並進入官邸會面,且兩次單獨會面討論案情。
- 總長監聽自己的檢察官(林秀濤),且以模糊的「濫權不上訴」或「貪瀆」為由,涉嫌設局入罪。
- 總長曲解法令、違憲亂政,連非法律人都覺得荒謬,已無資格續任。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本次事件是「九月政爭」,是馬英九鬥王金平、黃世銘鬥曾勇夫的政治鬥爭,而非司法事件。
- 總長20年前的恩怨至今仍耿耿於懷,顯示其有情緒,質疑其辦案公正性。
- 總長越級向總統報告,是故意透過總統之手「幹掉」曾勇夫,其行為已做過頭。
- 總長監聽林秀濤檢察官,雖無不法,卻仍認定行政有問題,並將特偵組資料轉送評鑑會,程序不公。
- 總長已非「司法鐵漢」,而是「東廠打手」,其行為嚴重損害司法威信,應予檢討。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檢察總長已完整說明林秀濤檢察官情緒激動、擔心被媒體洩漏等,是緊急向總統報告的原因之一。
- 總長認為其在整個處理過程中完全遵照法律要求與規範進行,沒有偏離法律賦予的方向。
- 特偵組應繼續存在,因國內貪污事件仍多,高官貪污層級高,且我國廉政度仍有努力空間。
- 特偵組定位為檢察機關,廉政署為司法警察機關,兩者性質與辦案對象層級不同,沒有重疊性。
- 特偵組監聽皆符合相關規定,經法院核准,且柯建銘案的監聽亦有正式監聽票,經法院同意。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特偵組的成立有其歷史緣由與目的,旨在法制化查緝黑金中心,打擊高官貪瀆,且7年來績效良好,應有80分以上。
- 特偵組偵查範圍較窄,但第三款規定總長可指定其他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及妨害社會秩序案件,具彈性。
- 反對廢除特偵組,認為其已達到一定目標,制度本身無錯,但辦案過程必須依法行事。
- 總長確認未監聽王金平院長及曾勇夫前部長,但有監聽林秀濤檢察官,因其涉嫌濫權不上訴。
- 強調監聽必須依法聲請、有依據,否則任何人都無法保總長,呼籲總長在尺度拿捏上務必清楚。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特偵組是在前總統陳水扁任內成立,旨在將查黑中心法制化,打擊高層貪腐,有其歷史背景與必要性。
- 特偵組成員由全國菁英檢察官組成,辦案績效良好,處理案件數多,對社會清廉度有貢獻。
- 特偵組組織本身沒有錯,問題在於人的作為,如非法監聽、越級報告等,這些瑕疵可透過改革而非廢除組織來解決。
- 支持特偵組繼續存在,反對廢除,認為不應因個人行為而全盤否定一個有貢獻的組織。
- 本次會議主席吳宜臻委員曾提案強化特偵組功能、擴大權限,證明特偵組組織本身並無不對。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台灣發生行政與司法機關聯手對付立法機關,讓國際友人感到莫名其妙且丟臉。
- 監聽應以維護國家安全為重點,而非監聽本國國會議員,此舉不符自由民主國家原則。
- 總長應如水門案的特別檢察官Archibald Cox般有骨氣,為危害國家行為負責,下台反省。
- 質疑特偵組辦案胡來,曾有檢察官到東京與辜仲諒談條件,讓他咬阿扁,卻未見處理。
- 總長毫無羞愧之心,拒絕承認錯誤、反省或下台,且不同意廢除特偵組,顯示其臉皮厚重,對國家造成危害。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代理法務部長
- 法務部認為特偵組的成立有其背景及目的性,其存廢可討論,但若僅是執行面問題,應檢討改進而非廢除制度。
- 特偵組處理的案件類型與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不同,特偵組對象為高階人員,廉政署為一般性貪瀆,兩者功能不完全一致。
- 廉政署功能以防貪、反貪為主,肅貪為輔,且其肅貪部分僅針對貪瀆案件,不含重大經濟犯罪和選舉舞弊,故無法取代特偵組。
- 法務部對檢察總長和檢察機關是行政上的監督,對個案不能監督。
- 關於監聽,法務部要求精緻偵查,檢察機關辦案有檢查監督權,且通保法規定監聽有要件,不能濫權。
- 法務部立場是偵查終結不起訴案件卷證應保密,基於偵查不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資法等規定,不能公開給評鑑團體閱覽。
- 法務部已要求各地檢署切實檢討,並補行通知被監聽人,以消弭外界對監聽的疑慮。
黃世銘 檢察總長
- 特偵組成立旨在解決檢察官辦案流於單打獨鬥及受審級與轄區限制之缺失,提升偵查品質,防止個人專斷侵犯人權。
- 特偵組偵辦案件類型與廉政署不同,對象為高階人員,且其定位與功能非廉政署、調查局所能取代。
- 特偵組成立迄今辦案績效良好,受理2,494件,偵結2,374件,且辦案秉持「不偏不倚、毋枉毋縱」,無「辦綠不辦藍」問題。
- 認為特偵組應維持現行規定,因其特性在於跨越轄區、審級辦案,符合人民對澄清吏治的期待,且辦案公正客觀獨立。
- 本案監聽票均經法院法官核發,無非法監聽問題,且監聽所得資料可依通保法第5條第5項用於其他程序,包括公務員懲戒。
- 向總統報告是因案件重大,涉及立法院長、法務部長,且評估將引起政壇重大震撼,故參照憲法第44條意旨,且為行政不法,非偵查秘密。
- 未監聽王金平院長及曾勇夫前部長,但有監聽林秀濤檢察官,因其涉嫌濫權不上訴或收受不正利益。
- 特偵組權力與一審檢察官一樣,受到法院監督,沒有權力不受限制的問題,且國會議員目前未被特偵組監聽。
- 特偵組應繼續存在,因國內貪污事件仍多,高官貪污層級高,且我國廉政度仍有努力空間。
- 否認有與總統串謀「滅王計畫」,強調總統尊重其辦案,且自己對此事件沒有任何責任,行為合法合憲,無須道歉或下台。
姜仁脩 副秘書長 司法院
- 特偵組的存廢問題牽涉到檢察權的行使,司法院原則上尊重法務部的意見及立法院最後的決定。
- 通訊監察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但法院在監聽票核發上,會根據檢察官送來的資料判斷是否有監聽必要。
- 法官核發監聽票的核可率約為83%,若法官違法核發監聽同意書,當然要接受監督與懲處。
- 監聽線路數包含犯罪監聽、情報監聽及法院依職權核發,且每張監聽票平均監聽3條線,並非報載的600萬人被監聽。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監聽結束後,法院會通知所有被掛線監聽的當事人。
張文政 司長 法務部檢察司
- 法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在特定情形下,得親自處理或移轉其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事務,包括為求法律適用妥適或有事實足認檢察官執行職務違法、不當或有偏頗之虞時。
相關後續
- 本案大體討論結束,但未進入逐條審查。
- 本案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 王委員惠美、劉委員建國、魏委員明谷、徐委員少萍、李委員昆澤、黃委員昭順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4901
- 卷/期/冊
- 102/49/1
- 發布日期
- 2013-10-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