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業務概況及私校轉型退場機制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9-25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教育部業務概況及「私立大專校院輔導轉型與退場機制」進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私校退場的急迫性、土地處分爭議、師生權益保障、招生總量管制成效、以及不合時宜校規等核心議題。委員們對教育部處理私校問題的效率、政策方向及跨部會協調提出質疑,並要求教育部提出更具體、有法源依據的配套方案。最終,多項提案通過,要求教育部提交檢討報告並研議相關措施。
討論事項一
教育部業務概況及「私立大專校院輔導轉型與退場機制」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聚焦於教育部業務概況報告,特別是因應少子化趨勢下,私立大專校院的輔導轉型與退場機制,包括招生名額總量管制、擴展國際生源、私校轉型退場法源、以及改善與停辦實施原則等。
- 討論重點涵蓋私校校產處分、教師工作權、學生受教權益、以及教育部對問題學校的輔導與監督成效。
相關爭議
- 會議議程安排:部分委員認為將「業務概況」與「私校退場機制」兩大議題排在同一天討論過於廣泛,無法深入探討。
- 教育部處理效率:多位委員批評教育部對私校積欠教師薪資及經營不善等問題反應遲緩,常待媒體曝光或抗議後才介入處理。
- 私校土地處分與公共性:內政部長李鴻源提出將私校退場後的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並允許董事會領回 60% 至 80% 校產的建議,引發委員強烈質疑此舉恐圖利私人、違反私校興學的公共性與公益性原則。
- 退場標準爭議:委員質疑教育部以「學生人數」作為衡量辦學績效的絕對標準(例如學生數低於 3,000 人、註冊率連續 2 年低於 60%),認為這可能扼殺「小而美」的特色學校,並導致學校競相開設熱門科系而非發展專業特色。
- 師生權益保障不足:委員質疑教育部對私校退場後學生的轉學安置及教師的工作權益(轉介、資遣)僅提供「積極協助」而非「明確保障」,認為現有配套措施不夠具體。
- 總量管制成效不彰:委員指出教育部核定的大專院校招生名額遠高於實際學生人數,導致每年有 5 至 6 萬個缺額,質疑教育部總量管制政策未能有效執行,且長期不公布學校註冊率。
- 不合時宜校規:部分委員揭露仍有學校存在違反憲法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的校規(如未經核准不得發行刊物、集會、或對國家元首不敬),要求教育部全面清查並廢除。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將私校土地變更為商業用地並讓董事會領回 60% 至 80% 校產的建議,擔憂此舉將導致私校惡意退場圖利,並批評教育部對此態度不明。
- 要求教育部針對學生轉學安置及教師工作權益提出具體保障,而非僅是「協助」。
- 批評教育部處理私校欠薪問題(如崑山中學、永達技術學院)慢半拍,導致問題惡化。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教育部業務報告與私校退場機制分開討論,以避免議題失焦。
- 質疑大專院校兼職教師鐘點費十多年未調整,且缺乏退休金、醫療保險等保障,擔憂未來可能出現「流浪教授」的社會問題。
- 對博士生失業率上升表示擔憂,要求教育部從總量管制、結合市場需求等方面提出解決方案。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過去 10 年來未能有效執行大專院校退場機制,導致大學數量倍增,質疑總量管制成效不彰。
- 要求教育部公布各校註冊率,認為這對學生選擇學校至關重要,不應以個資保護為由拒絕。
- 擔憂私校土地發還問題可能引發土地炒作,強調私校土地應維持公益性,不應無條件還給董事會。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提出的私校退場機制是「無效的空包彈政策」,質疑其擴展國際生源的數據有「灌水」之嫌,因其中包含大量非學位生和公立大學學生。
- 強調私校法已提供清算、解散相關法源,但教育部卻未曾依此處置學校,質疑現行法律徒法不行,並要求教育部檢討修法。
- 質疑教育部舉辦「愛的時刻」相片徵文活動,認為教育部應將重點集中於十二年國教和私校退場等核心業務。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不公布 29 所受輔導私校名單,導致私校圈「人人自危」,要求教育部明確公布或承諾不外洩。
- 質疑教育部在無私校法修法的情況下,處理土地利益是「假轉型、假退場」,恐引發「大埔案」般的土地爭議。
- 建議私校退場應採「清算」模式,並要求教育部主導政策,而非讓內政部「撈過界」發言。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強調教育部應嚴格把關師生權益,並確保私校退場後的土地變更或買賣所得,絕不能流入私人口袋。
- 質疑內政部長拋出廣大利益誘因(土地變更為商業用地)可能導致私校「擺爛」或「以拖待變」惡意退場。
- 建議教育部在處理私校退場問題時,應依法處理,不應提供龐大利益誘因。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全面檢討並廢除學校中違反憲法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教育基本法精神的違憲校規。
- 質疑內政部長提出將私校土地變更為商業用地作為退場誘因的政策,批評教育部卸責,並擔憂此舉將導致辦學良好的學校也因土地利益而變爛。
- 要求教育部具體提出輔導政策,而非讓內政部以地政手段處理教育問題,強調教育資源應優先用於教育,而非商業用途。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擔憂台灣學生國際競爭力落後,高等教育規模過大、系所重疊、產學失衡,且招生總量管制未能有效執行。
- 指出少子化將導致未來大學招生人數大幅減少,要求教育部加速推動大學整併,並明確退場法源依據。
- 強調私校退場不應以「誘因」方式處理,應避免圖利私人,確保校產公益性,並注意城鄉均衡問題。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教育部將原住民族教育單獨列為報告單元,並組成專案小組檢討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比例(調高外加 2%)及休學復學輔導機制。
- 建議教育部重新衡量私校退場的 3,000 人學生數標準,應考量學校特色、就業追蹤及對產業(如觀光)的影響。
- 呼籲教育部將 5 歲免學費向下延伸至 4 歲原住民學生,以因應少子化問題。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對台灣教育品質和人才養成普遍感到憂心,批評政府官僚系統阻礙民間 NGO 活力發揮。
- 建議教育部應將華語文教學視為重要產業,積極拓展國際市場(如印度),並結合民間企業及外交替代役推動。
- 要求教育部檢討為何吳念真導演的「快樂學習協會」立案審查耗時近一年,反映政府效率問題。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建議教育部考慮國立大學退場,以減少教育資源支出並讓私校有更多生源。
- 建議將退場私校的設施和教師轉型為職業訓練中心,結合產業需求。
- 要求教育部具體落實系所調整與產業關聯政策,加強大學畢業生就業追蹤,並與勞委會合作提供就業服務。
- 呼籲教育部加強宣導新移民子女學習母語,提升其語文專長與就業機會。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清查並處理學校中違反憲法言論自由(如未經核准不得發行刊物、集會)及不當規範(如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記過)的校規,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 指出城鄉教育資源差距問題,要求教育部提供偏鄉學校補助經費分配資料,並正視宜蘭等負債縣市的教育經費困境。
- 建議教育部復辦國際名校划船賽,以提升台灣國際知名度,並加強鼓勵外籍生來台學習技藝,促進國民外交。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對十二年國教的「就近入學」目標表示疑慮,擔憂可能出現學生跨鄉鎮就學問題,要求教育部檢討改善。
- 再次質疑內政部長提出的私校土地變更建議,認為此舉恐引發「禿鷹」覬覦私校土地,破壞私校公益性。
- 要求教育部清查私校董事會是否涉及金錢交易或控制權移轉,以避免圖利私人。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私校退場土地變更方案的公平性,擔憂辦學不佳學校反而可透過土地變更獲利,而辦學良好學校無法受益。
- 關切中山樓每年高達 3,000 萬元維護費用,要求教育部提出財務自給自足方案,並考慮與觀光局合作活化利用。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明確說明私校退場後學生及教職員的安置方式,強調學生受教權應完全保障,教師資遣條件應相對優厚。
- 質疑私校退撫基金是否足以支付大規模資遣費用,並擔憂私校董事席次涉及金錢買賣問題,要求教育部確保私校公益性。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指出私校面臨招生困難、教師學習第二專長、招生配額等壓力,認為教育部現有輔導策略不可行,未能開闢活路。
- 要求教育部正視高等教育過量問題,並建議時任教改會召集人李遠哲及教育部長蔣偉寧各自兼任一所私校校長,以挽救學校信用並承擔教改責任。
- 擔憂公立幼兒園增班衝擊私立幼兒園,可能導致私幼也面臨退場危機,要求教育部審慎評估。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強調教育部處理私校問題的「公共性」與「非營利性」原則,承諾絕不允許任何資源流入董事個人口袋。
- 說明私校退場機制四大方向:招生名額總量管制、擴展國際生源、明定轉型退場法源、輔導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 承諾確保學生受教權,將積極協助學生轉學至有意願且相應科系的學校,並可考慮公立學校。
- 承諾與勞委會等相關部會會商教職員權益處理機制,研議成立轉介平台,並爭取優厚資遣條件,將具體作為明列。
- 表示將會同內政部、財政部於 1 個月內會商校地變更及校產處分事宜,強調須維持私校公共性及符合都市計畫,否認已確定 60% 至 80% 歸還董事會的比例。
- 同意將全面檢討並要求學校廢除違反憲法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的校規,並於 1 個月內完成國立高中部分清查。
- 承認過去總量管制成效不彰,承諾更積極管控招生名額,並考慮適當公布學校註冊率以保障學生權益。
- 表示將積極開拓境外生源,目標 2016 年達 10 萬人,2021 年逾 15 萬人,以彌補少子化衝擊。
- 同意檢討大專院校兼職教師鐘點費問題,並會後提供境外學位生進入私校的詳細數據。
- 同意將原住民族教育單獨列為報告單元,並承諾組成專案小組檢視原住民學生升學與休學問題。
林淑真 法制處處長
- 說明私校轉型依據私立學校法第 71 條,但該條未提及土地問題,土地變更需經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斟酌捐助人意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等門檻。
- 指出私校法人清算解散後,賸餘財產依私立學校法第 74 條規定,歸屬地方政府並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為限。
何卓飛 體育署署長
- 表示將評估復辦國際名校划船賽的效益,若效益獲認可,將支持辦理。
相關後續
- 教育部應立即辦理「高等教育體系總體檢」,配合大學評鑑機制,訂定合宜的「退場機制」,推動大學整併。
- 教育部應於 1 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私校輔導、轉型與退場機制檢討報告,並研議公布註冊率低於 60% 的學校並停止獎補助之相關配套,加速私校退場與轉型發展。
- 教育部應研擬放寬《大學法》第 26 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 3 條規定,以及以學分費取代學雜費的可行性,並於 2 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教育部不應單純以學生人數作為是否退場的唯一依據,應考量各校辦學特色與方向,並檢視董事會運作和財務狀況是否健全,研議改善相關獎補助措施。
- 教育部應全力協助及支持花蓮縣臺灣觀光學院培育觀光事業人才。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4901
- 卷/期/冊
- 102/49/1
- 發布日期
- 2013-10-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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