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聚焦海陸運輸與倉儲業開放衝擊

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9-30

立法院八個委員會舉行第二場「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主要討論海運輔助性服務業、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停車場及倉儲業的開放。會議中,專家學者和業者對協議的不對等性、對台灣產業及就業的衝擊、中資國企優勢、「一條龍」服務模式的潛在威脅以及政府溝通不足等問題提出諸多疑慮與反對意見。行政部門則強調協議對台灣的整體利益、制度性保障、投資而非就業的開放原則,並承諾嚴格把關與提供輔導措施。會議最後決定後續公聽會順延,並要求相關單位加強溝通與資料提供。

討論事項一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 (第二場)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針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海運輔助性服務業、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含橋隧管理、停車場、倉儲)等具體行業的開放進行討論,探討其對台灣經濟、產業競爭力、就業市場及國家安全的深遠影響。
  • 會議核心議題涵蓋協議的不對等性、中資國企的競爭優勢、自然人移動的規範、政府對產業衝擊的評估與配套措施,以及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實施成效。

相關爭議

  • 協議開放條件不對等:業者普遍認為台灣對中國開放項目多且限制少,而中國對台灣的開放則設有地理區域(如福建省)及經營形式(如合資)限制,且中國土地僅提供使用權,台灣則開放永久所有權,導致實質不對等。
  • 中資國企對台灣中小企業的衝擊:許多業者擔憂中國國營企業挾帶龐大資金和國家資源來台,將以低價競爭、購併等方式「蠶食鯨吞」台灣中小企業,造成產業秩序混亂及失業問題。
  • 「一條龍」服務模式的威脅:業者擔憂中國業者將藉由港埠設施、倉儲服務建立整合性的運籌系統,形成「一條龍」服務,進而控制台灣的物流鏈,嚴重衝擊本地產業。
  • 自然人移動與就業疑慮:有學者指出協議對中國自然人來台的規範薄弱,可能導致大量中國人員以「專家」名義來台居留,引發就業市場排擠及社會安全疑慮,甚至出現「投資移民」的誤解。
  • 政府溝通不足與資訊不透明:多位發言者批評政府在簽署協議前未充分與業界溝通,簽署後對協議內容的宣導及衝擊評估亦不夠清晰具體,導致業者對未來感到恐慌。
  • 投資保障協議成效不彰: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指出,過去台商在中國投資屢遭不公平待遇,現有投保協議對於解決陳年舊案或實際保障台商權益的成效仍存疑,擔憂服貿協議將使更多台商受害。
  • 政府把關能力與配套措施不足:業者質疑政府對中資的把關措施(如持股比例限制)形同虛設,且針對各產業別的具體輔導、支援及救濟配套措施不明,僅以空泛言詞回應,無法取信於民。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部門對個別產業衝擊的具體輔導措施和數字評估不足,業者意見與政府回應如同平行線。
  • 質疑陸委會以「總體衝擊評估」及「中國開放程度超過WTO水準」等說法誤導民眾,指出兩岸對WTO承諾基準點不同。
  • 強調應針對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據點、自然人移動四種服務模式,詳細評估各業別雙方承諾的對等性。
  • 認為公聽會淪為政府宣傳,未能達到國會了解個別產業衝擊的目的,要求政府做足功課並與業界對話。
  • 憂心台灣在模式一、模式二幾乎不設防,而中國則鼓勵台商以模式三(商業據點)赴中投資,且多要求合資,對台灣服務業發展不利。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認為公聽會準備倉促,業者未能充分表達意見,恐導致協議簽署後產生遺憾與傷害。
  • 指出財團業者對開放不驚慌,但中小型服務業則感恐慌,政府應提供透明解決辦法和爭端解決機制。
  • 強調爭端解決協議應在服貿協議前簽訂,並檢視投保協議的實際成效,提供台商紛爭解決的正確數字。
  • 對中國投資者來台的居留條件提出疑慮,認為台灣提供「最便宜的投資移民」條件(20萬美元、一次3年無限延期),而中國僅給予台灣2年多次簽,呼籲應採對等原則。
  • 認為台灣對中國來台投資的產業沒有跨業限制,但台商赴中卻有限制,此不對等應予修正,建議服貿協議應退回重新與各行業詳細討論。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肯定公聽會的安排,認為台灣產業必須面對國際競爭,不能被邊緣化,但需更細緻的分析、判斷與因應。
  • 建議行政團隊應持續宣導服貿協議內容,並就台商在中國投資受害的個案給予積極有效的協助。
  • 要求陸委會或海基會彙整政府提供的產業輔導、協助、補貼等配套措施,並掛於官網供業者參考。
  • 建議將每場公聽會的與會專家學者視為小平台,協助政府收集資訊與建議,並主動與其聯繫。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主任委員 陸委會

  • 強調兩岸協議的對等性不應以單一項目衡量,而是整體利益考量,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少於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且台灣開放的項目有部分低於WTO承諾。
  • 指出大陸開放給台灣的項目多數超過其對WTO的承諾,且在專業服務等領域,大陸對台灣開放,台灣則未開放給大陸。
  • 說明台灣對陸資設有許多限制,如港埠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等限合資,且持股比例須低於50%,關鍵產業不得具實質控制權。
  • 承認中國市場伴隨高風險,投保協議已生效並提供制度化保障,可溯及既往處理糾紛,並已協處完成15件案件。
  • 強調政府推動協議是為讓台商在中國有制度化保障,並平衡兩岸資金失衡(台灣對陸投資遠大於陸資來台)。

林中森 董事長 海基會

  • 指出協議簽署前因國際慣例未能公布文本,導致溝通不足,但簽署後政府已舉辦逾百場說明會,未來將持續加強行銷溝通。
  • 澄清服務貿易協議只開放投資,不開放就業,陸資來台只會創造台灣就業機會,不會搶奪勞工工作,並舉例陸資來台創造6,771個台灣就業機會。
  • 說明台灣土地私有制且取得大規模土地不易,加上政府嚴格審查機制,陸資在台灣取得土地比台商在大陸困難。
  • 強調開放的行業(如海運輔助性服務業、公路運輸支援系統服務業)陸資只能參股,不能獨資,且持股不得超過50%,由台灣業者控股,以避免衝擊現有行業。
  • 承諾海基會將全力協處台商在中國的紛爭,投保協議已成立對口協商機制,且可溯及既往適用。

卓士昭 次長 經濟部

  • 澄清陸資來台投資停車場的管理法規與國內業者相同,不會有待遇較優的問題。
  • 說明政府會對陸資投資案進行背景查核,禁止軍方背景、具獨占性、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的投資,並審慎審查重大國營企業投資案。
  • 解釋開放倉儲業的效益包括有助於國內業者提升競爭力、產品創新、連結兩岸人脈、帶來貨源、降低物流成本、增加設備投資及就業機會、優化薪資結構。
  • 指出台灣在倉儲技術與經營能力優於中國大陸,且簽訂協議有助於台灣業者在大陸市場競爭。
  • 提出針對倉儲業的六大具體輔導措施,包括強化物流基磐、發展創新營運模式、布局國際網絡、推動冷鏈物流國際化、建立管理規範與運作標準、協助人才培育。
  • 澄清「投資移民」廣告不實,大陸專業人員來台須具備碩士學位或學士學位加2年經驗或專業證照加5年經驗,且原則核發1年期許可,非無限期延展。
  • 說明ECFA後續協議中的「爭端解決協議」處理政府對政府(G2G)問題,而投資者對投資者或投資者對政府的問題已在投保協議中規範。

范植谷 次長 交通部

  • 重申陸資來台投資停車場業適用與國內業者完全相同的法規,符合「對等原則」。
  • 指出台灣停車場經營能力優於中國,開放有助於國內業者赴陸發展。
  • 針對港埠服務業開放,強調限縮於BOT特許公司經營範圍內,且排除內陸貨櫃集散站,不可能形成「一條龍」服務。
  • 說明總量管制透過陸資持股比例低於50%且不得超過其他非陸資最大股東持股比例來達成,並限制其不得具控制能力。
  • 重申服貿協議開放投資而非開放就業,不會牽涉大陸勞工來台問題。
  • 指出港口競爭力要求24小時服務,鼓勵業者互相合作競爭以提升整體效率。
  • 解釋海運輔助業開放限於投資港埠建設BOT部分,經營項目限縮在興建區域內的倉儲、理貨、裝卸等,目的在吸引陸資。

相關後續

  • 原定今明兩晚的公聽會取消,順延至下週舉行。
  • 所有專家學者及業者代表的發言內容將彙整成冊,送交給全體112位立法委員參考。
  • 歡迎未能於會中發言的業者隨時提供書面意見,將列入公報並在審查時一併審慎辦理。
  • 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將作為平台,協助各行各業解決兩岸事務上的困難。
  • 投保協議已在執行且可溯及既往,鼓勵過去有損失的案例提出,委員會將建立平台督促進度。
  • 要求主管機關對違規行為嚴加處罰,並提供更詳細的資料給國會與業者。

原始資料

公報
1025001
卷/期/冊
102/50/1
發布日期
2013-10-16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