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私校法修正案及文化部施政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私校退場機制、研議大學學分制及放寬大學法規。隨後,文化部部長龍應台報告「泥土化、產值化、國際化、雲端化」四大施政方針,引發委員對兩岸文化交流、文創產業發展、法案立法進度及人事異動等議題的質疑。下午會議則繼續併案審查《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第1條之1、第15條、第19條之1、第39條、第57條及第59條,討論私校配合12年國教的公共性、招生方式、公益監察人設置及獎補助原則等,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其餘保留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含教育部業務報告確認)
核心議題
確認上次會議(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的議事錄內容,該議事錄主要涵蓋教育部部長就業務概況及「私立大專校院輔導轉型與退場機制」所提出的報告及質詢內容。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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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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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議事錄確定。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一:辦理「高等教育體系總體檢」並推動大學整併
核心議題
鑒於少子化趨勢、高教規模過大及國家財政緊縮,部分大學招生不足影響教學品質並衍生亂象,提案要求教育部立即辦理「高等教育體系總體檢」,配合大學評鑑機制,訂定合宜的退場標準,建立必要的退場機制並推動大學整併。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針對少子化衝擊高教體系的問題,進行高等教育體系總體檢,並建立退場機制及推動大學整併。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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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二:教育部提出私校輔導、轉型與退場機制檢討報告
核心議題
針對部分私立大專院校招生績效不佳,甚至發生積欠教師薪資、拍賣校產等問題,提案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提出私校輔導、轉型與退場機制檢討報告,並研議公布註冊率低於60%的學校並停止獎補助之配套,以加速私校退場與轉型發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針對私校經營不善、積欠教師薪資等問題,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研議停止補助註冊率低於60%的學校,加速退場與轉型。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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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三:研擬放寬大學法、假期辦法並改採學分費取代學雜費
核心議題
為鼓勵優秀學子及早畢業、及早就業,並活化大學自主,提案要求教育部研擬放寬《大學法》第26條及《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3條規定,並評估以學分費取代學雜費的可行性,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研擬放寬大學修業年限與學期規定,並評估以學分費取代學雜費,以鼓勵大學發展更彈性的制度。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研擬放寬大學修業年限與學期規定,並評估以學分費取代學雜費,以鼓勵大學發展更彈性的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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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四:檢討私校退場機制應考量辦學特色而非單純以學生人數為依據
核心議題
質疑教育部以學生人數多寡作為評鑑私校辦學績效的絕對標準有失公允,認為應考量各校辦學特色、董事會運作和財務狀況,並改善獎補助措施,避免扼殺私校發展特色。
相關爭議
教育部以學生人數作為辦學績效標準:提案委員認為此標準有爭議,因教育部一方面管制招生人數,另一方面又以招生人數過少作為評鑑標準,且世界上不乏學生人數少但知名的好學校。這可能導致大學競相開設易招生科系,扼殺特色發展。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不應單純以學生人數作為私校退場的唯一依據,應考量各校辦學特色、董事會運作及財務狀況,並改善獎補助措施。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不應單純以學生人數作為私校退場的唯一依據,應考量各校辦學特色、董事會運作及財務狀況,並改善獎補助措施。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不應單純以學生人數作為私校退場的唯一依據,應考量各校辦學特色、董事會運作及財務狀況,並改善獎補助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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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五:教育部應協助及支持臺灣觀光學院培育觀光人才
核心議題
鑒於我國觀光產業仍待發展,提案建請教育部應協助各大專校院積極培育觀光產業人才,並特別支持花蓮縣的臺灣觀光學院,以因應觀光事業所需及促進就業。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應全力協助及支持花蓮縣臺灣觀光學院來培育觀光事業人才,以因應觀光產業需求。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應全力協助及支持花蓮縣臺灣觀光學院來培育觀光事業人才,以因應觀光產業需求。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應全力協助及支持花蓮縣臺灣觀光學院來培育觀光事業人才,以因應觀光產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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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七
文化部部長報告施政成果-「泥土化、產值化、國際化、雲端化」總盤點
核心議題
- 文化部部長龍應台就其上任以來推動的「泥土化、產值化、國際化、雲端化」四大施政方針,報告具體文化建設成果與未來政策規劃,並備受立法委員質詢。
- 核心議題涵蓋兩岸文化交流進度與預算運用、文創產業發展策略(特別是微型產業與既有產業結合)、電影產業扶植、公共電視改革、出版業國際推廣、文化部人事異動、對國會資料提供效率、以及特偵組監聽國會事件的看法。
相關爭議
- 兩岸文化前瞻論壇進度與預算:林佳龍委員質疑論壇跳票,預算2,400萬元使用不明,並質疑文化部對兩岸談判情勢誤判;龍應台部長則解釋是因兩岸組織結構不對等導致談判困難,且對方9月無法配合,預算未用將繳庫,並非輕易放棄。
- 文化政策與產業發展方向:蔣乃辛委員質疑文化部政策亮點在微型產業,對提升既有產業產值幫助不大,且流行音樂政策未重視大陸市場;龍應台部長回應兩者兼顧,並已積極與業界溝通,兩岸談判障礙大。
- 文化部對國會資料提供效率:多位委員(蔣乃辛、邱志偉等)反映文化部提供資料遲延、簡略且答非所問,漠視國會監督;龍應台部長承諾檢討作業流程。
- 文化部人事異動頻繁與領導統御:孔文吉、鄭麗君、陳學聖委員質疑文化部高層人事變動過於頻繁,影響行政效率與團隊穩定,並關切機要人員佔用正式文官職缺;龍應台部長解釋部分為屆齡退休、健康或生涯規劃,並否認機要安插職位。
- 特偵組監聽國會事件:林佳龍、孔文吉、陳亭妃委員質詢龍應台部長對監聽事件的看法;龍應台部長認為需待調查結果釐清是行政疏失或權力濫用,並強調明辨是非是公民素養第一要件,但承認若濫權將是嚴重醜聞。
- 服貿協議對文化產業的影響:陳亭妃、何欣純、許智傑、鄭麗君委員質疑文化部對服貿協議中印刷與出版的界定、對台灣文化產業的影響評估、以及對業者擔憂的漠視;龍應台部長堅稱文化部管轄範圍內(如出版)未開放,僅電影進口數量調整,並強調對出版寸土不讓,認為服貿對文化有利多,會透過投審會把關防止陸資偷渡出版。
- 小劇場消防法規與複合式經營鬆綁:陳碧涵委員關切新舞台去留及小劇場因消防法規無法解套的問題,質疑文化部作為不夠積極;龍應台部長表示對新舞台事件媒體報導有誤,並承認小劇場消防問題尚未突破,將親自主持會議尋求解決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跳票,承諾9月舉辦卻未執行,且預算使用不明,認為部長誤判北京政府情勢。
- 關切藝術銀行購買藝術品比例,要求文化部言而有信。
- 質疑特偵組監聽國會是國際醜聞,批評部長對此態度不夠明確。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批評文化部提供資料遲延、難以索取,要求檢討作業流程。
- 質疑文化部文創政策重點在微型產業,對提升既有產業產值幫助不大,且流行音樂政策未重視大陸市場。
- 強調版權與獨資問題是影視流行音樂命脈,應積極與大陸談判爭取。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詢文化部對特偵組監聽國會事件的看法,強調若非法監聽,檢察總長應知所進退。
- 關切文化部高層人事變動頻繁,質疑領導統御問題。
- 建議文化部應專案支持原住民電影,並對對岸積極推廣地方文化產業應更積極應對。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關切綠島文化園區糾正案改進措施,並質疑文化部產值化政策未能保障國內從業人員就業機會。
- 建議文化部應參考英國、韓國經驗,在補助機制中要求使用國內勞力,並重視基層工會意見。
- 質疑電影輔導金專案未要求按時完成作品,造成資源凍結,且基層演藝人員勞保、健保等權益未受保障。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詢文化部長對「文化平權」的解釋,強調台灣缺乏原住民族博物館,並對文化部將文化區分弱勢與優勢的說法提出慎重考量。
- 建議文化部在推動泥土化、藝術銀行等政策時,應特別關注原住民族地區藝術家在資訊取得與計畫撰寫上的弱勢,提供輔導協助。
- 指出文化部報告中出現閩南語標題,恐忽略其他族群,建議應更具文化平權意識。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化部「泥土化」政策的村落發展計畫,但也提醒需關注蚊子館問題,並加強執行落實。
- 以黃色小鴨為例,反思台灣文創缺乏原創性,並質疑「創意台灣」行動計畫未達預期效益,要求文化部檢討。
- 關切《博物館法》立法進度,建議文化部整合各博物館需求,並對文化部人事異動頻繁表達擔憂。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批評文化部施政報告內容與上會期高度相似,缺乏具體成果,質疑「四化」淪為口號。
- 嚴厲指責文化部法案立法延宕,成立一年半卻無一法案送審,認為是怠惰且造成馬總統民調低落。
- 質疑「泥土化」政策與博物館發展的關聯,並以自身選區茄萣為例,批評文化部下鄉活動未通知當地民代,藐視國會。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追問特偵組監聽國會事件,質疑其僅監聽1個月的說法,並對部長表示需待調查結果的態度不滿。
- 質詢服貿協議中印刷與出版的界定,質疑文化部對服貿內容不了解,且未站在台灣文化人立場協助。
- 批評文化部對服貿協議相關產業範圍的說法前後矛盾,要求部長明確釐清。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長對外界批評「沒有感覺」的態度,認為是失言且與馬總統的無感相似。
- 追問兩岸文化前瞻論壇進度,批評其從報告中消失,且質疑文化部在兩岸交流中未能堅持政府對等溝通立場。
- 關切服貿協議對出版業的影響,認為郝明義的擔憂有道理,批評文化部對此僅以「未開放出版業」回應,未關心產業鏈衝擊及言論自由的箝制。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要求文化部提供《服貿協議文化影響評估》報告,並質疑部長未能指出服貿對文化產業的弊端。
- 以「主傘不開拉副傘」比喻,強調文化部應針對服貿開放可能對國內中小企業及表演團隊造成的衝擊,預先準備配套措施(副傘)。
- 舉例演出場所開放可能壓縮台灣表演團隊機會,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保護措施,而非僅寄望觀眾素養或資金引進。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未重視桃園地區的文化建設,要求在桃園設立大型文化展演中心,並結合航空城規劃。
- 肯定黃色小鴨的創意,但批評文化部未協助地方政府在活動周邊規劃具教育意義的配套活動。
- 關切「7835文化發展計畫」在村落的落實情況,質疑計畫執行上村落盤整數量減少,並要求提供志工培訓名單。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期許文化部在社會困頓時能給民眾希望,並建議部長調整領導角色,從個人寫作轉為團隊指揮,相信部屬並多授權。
- 舉例台灣文學館支持羅馬拼音出版台灣詩作,說明地方已在做「泥土化」,國民記憶庫計畫應整合地方資源而非另花費。
- 關切文化部人事流動頻繁,影響政策落實,並對國家影像博物館推動進度緩慢表達失望,要求部長重視桃園文化建設及原民台員工權益。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統計文化部人事異動異常頻繁,質疑人心浮動影響部會運作,並批評機要人員佔用正式文官職缺。
- 嚴正指出部長在答詢中三度稱中國為「內地」不恰當,要求收回。
- 質疑文化部在「海峽兩岸當代藝術展」中抗命行政院指示,以「台灣美術館」名義參展,損害國家主權。
- 批評部長對服貿印刷業問題的回應仍像「答錄機」,未能理解出版業上下游產業生態及中資介入對言論自由的潛在箝制,要求部長關心台灣文創品牌價值。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關切文化部人事異動頻繁,影響政策推動與服務品質,建議部長多花時間了解同仁心理需求。
- 質疑文化部對「新舞台」可能拆除事件僅稱「尊重商業考量」,不像文化部部長發言,要求更積極作為。
- 關切小劇場因消防法規問題無法解套,影響表演團隊發展,要求文化部協調跨部會並提出具體時間表。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龍應台部長對江宜樺院長無法上台的評論,認為其在不了解政治狀況下發言,應向立法院道歉。
- 引用部長2006年倒扁文章,以馬總統目前低支持度,質疑其是否也應自動請辭,批評部長標準因人或職務而異。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影視產業從30年前的上游輸出國,沈淪至下游輸入市場,批評文化部怠惰且推卸責任。
- 質疑部長將台灣影視產業過去優勢歸因於「封閉大陸市場」,是污辱從業人員。
- 以韓國為例,強調政府強勢干預與立法規範對影視產業發展的重要性,批評台灣放任自由市場。
- 提供詳細數據,揭露台灣電視黃金時段陸劇、韓劇高佔比,本土節目製作費低廉,人才外流,質疑文化部「四化」淪為「中國化、空洞化、掏空化、意識形態化」。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質詢文化部對李安建議的片廠、拍戲免稅、保留台灣工藝三大區塊的具體措施,認為目前仍停留在討論評估階段。
- 指出中國大陸巨資發展影視產業,台灣應定位清楚,以小而美策略整合產業,作為藝術工作者後盾。
- 關切兩岸文化前瞻論壇無限期延後,以及服貿對台灣創作自由和印刷業的衝擊,要求文化部明確因應措施。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次長對原住民族群數量不了解,認為文化部應負起保存原住民族文化的責任,並深入了解。
- 關切原住民文化資產保存進度緩慢,預算不足,且文化部缺乏原住民身分官員,建議成立原住民文化推動小組。
- 強調口述傳統對無文字原住民族文化傳承的重要性,要求文資局加強紀錄與保存。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施政報告中原住民文化著墨甚少,與「泥土化」及「文化平權」理念不符,要求文化部提供原住民文化發展的具體經費比例及細部資料。
- 強調原住民文化是台灣最重要資產,文化部應重視無形文化資產保存,並關切「傳習計畫」中原住民部分的團體與內容。
- 要求文化部與原民會建立橫向聯繫平台,確保原住民文化發展政策的落實。
相關人員回應
龍應台 文化部部長
- 解釋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延期是因雙方組織結構不對等及時間難協調,預算未用將繳庫,但會持續努力溝通產業鏈問題。
- 回應文創產業發展兼顧微型與既有產業,並透過藝術銀行、推動藝術家國際參展等活絡市場。
- 承認文化部對國會資料提供有遲延,承諾檢討作業流程。
- 回應人事異動原因包括屆齡退休、健康及生涯規劃,否認機要佔用職缺是安插親信。
- 認為特偵組監聽國會事件需待調查結果釐清是行政疏失或權力濫用,若濫權則是嚴重醜聞。
- 堅稱服貿協議中文化部管轄範圍(如出版)未開放,僅電影進口數從10部增至15部,並透過投審會把關陸資偷渡出版,認為服貿對文化有利多。
- 承認小劇場消防問題尚未突破,將親自主持會議協調跨部會尋求解決方案。
- 收回將中國稱作「內地」的口誤,強調不認同此用語。
- 解釋「海峽兩岸當代藝術展」以「台灣美術館」名義參展是為讓藝術作品被看見,並未違反行政院爭取互惠平等的原則。
- 承認台灣影視產業從上游沈淪至下游是事實,但歸因於全球化磁吸效應而非本土努力不足,並強調文化部正調整預算分配扶植產業鏈。
- 同意李安提出的片廠、免稅、人才培育等建議,但仍處於討論評估階段,需時間實質推動。
- 表示對原住民文化無論怎麼重視都不夠,會努力加強。
洪孟啟 文化部次長
- 表示對原住民族群數量了解不足,承諾會多研究原住民族文化。
- 同意原住民文化是台灣最可貴的文化資產,並願意負責原住民文化事務。
- 說明文化部正與原民會建立合作平台,預計本月內開會協調政策。
- 表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以原住民為主體,如泰雅族史詩吟唱、排灣族口鼻笛、布農族音樂等傳習計畫。
施國隆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
- 解釋口述傳統涵蓋史詩、傳統文學、吟唱等,已啟動3年普查工作,預算1年1,000萬元。
- 說明目前中央已指定泰雅族史詩吟唱為口述傳統,地方政府也有指定,但承認需要加強對14個原住民族的全面性保存。
陳司長冠甫 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司長
- 回應「7835文化發展計畫」村落盤整數量減少問題,表示明年度預算會增加補強,並強調社區營造是長期工作。
- 說明泥土化政策中對原住民文化的經費補助狀況,101年度為6,086萬元,102年度至今為6,152萬元,共170案。
張崇仁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長
- 說明電影輔導金有要求在一定時間內完成作品,但確實有延後情況,會納入檢討。
相關後續
- 文化部需於1個月內針對立法院委員要求提供資料怠惰、忽略的問題,提出檢討報告。
- 文化部需於本週五(10月4日)前查明芬蘭文化部長姓名與職稱錯誤登載情況,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 文化部應每半年將駐外人員工作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電影法》修正方向應兼顧台灣電影產業發展,以扶植振興台灣電影相關產業為主,並給予實質協助以留住台灣電影影視從業人才。
- 文化部應積極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文化產業各個面向之權益保障及維護,與中國大陸建立兩岸協商溝通平台與機制。
討論事項八
併案審查「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出的《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條文包括第1條之1、第15條、第19條之1、第39條、第57條及第59條。
- 核心議題聚焦於私立學校如何配合12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推動、私校的公共性與自主性平衡、公益監察人或公益董事的設置、招生方式與名額分配,以及政府對私校的獎補助原則。
相關爭議
- 第1條之1增訂必要性與文字範圍:委員質疑增訂此條的必要性,認為現行《私校法》第1條及第1條第2項已足夠,且「其他有關教育法規」可能導致行政命令凌駕法律;教育部則強調其為宣示性條文,旨在確保私校配合12年國教精神。
- 第57條修正案對私校自主性的影響:行政院版本修改第57條,將「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擴大為「同一學校法人設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並限制若法人旗下任何學校接受政府學費補助,其國中小將無法享有招生等自主性,引發委員對防弊目的、是否鼓勵法人切割、以及對辦學績優私校自主空間的質疑。
- 第19條之1增訂公益監察人必要性與金額門檻:行政院提案針對接受政府學費補助達1億元以上的私校加派公益監察人,委員質疑學費補助是給學生而非學校,學校並未因此增加收入,派監察人意義不明,且金額門檻1億元可能違反院會附帶決議的5,000萬元標準。
- 公益監察人與公益董事的職權差異:委員主張應設置公益董事而非公益監察人,認為監察人僅能事後監督,功能有限,而公益董事能更有效介入學校營運以確保公共性;教育部則基於尊重私校自主性,選擇力道較弱的公益監察人。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9條及第57條,要求接受免學費補助的私校開放部分免試入學名額,以達教育機會公平。
- 對《私校法》第1條之1增訂提出疑問,認為其意旨不明且欠缺說服力。
- 支持設置公益監察人,但建議金額門檻應定為5,000萬元以符合院會附帶決議。
- 主張應由公益董事介入學校營運以確保公共性,而非功能有限的公益監察人。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質疑《私校法》第1條之1增訂的立法精神與必要性,認為其文字可能導致法律位階混淆。
- 對第57條行政院修正案的防弊目的提出疑問,擔心其限制過嚴,影響辦學績優私校的自主性,並可能鼓勵法人切割。
- 質疑第19條之1增訂公益監察人的金額門檻1億元缺乏科學根據,且可能違反院會附帶決議。
- 認為公益監察人應監督政府補助款使用狀況,而非過度干預學校營運。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認為《私校法》第1條之1增訂文字應修正,避免行政命令優於法律,並建議將精神納入條文即可,無需包山包海。
- 批評教育部對第57條修正案的防弊理由模糊,且未能說明私校考試招生的實際狀況,認為應直接修改《國民教育法》禁止考試招生。
- 強烈質疑第19條之1增訂公益監察人的必要性,認為學費補助是給學生家長而非學校,學校並未增加收入,派監察人監督學校財務缺乏邏輯依據。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認為《私校法》第1條之1增訂是畫蛇添足,因私校本就應遵守相關教育法規,不應為政策宣示而增訂此類條文。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針對第57條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原住民地區設立的高級中等學校應提供外加2%原住民學生名額,後因教育部說明現行法規已納入且彈性更大而撤案。
- 對第59條關於偏遠地區私校獎補助,建議應特別評鑑招收原住民學生的學校,並給予支持。
相關人員回應
陳益興 教育部次長
- 說明《私校法》第1條之1增訂旨在配合12年國教,確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充足合格師資、教學正常化、適性發展及五育均衡,強調其公共性。
- 解釋第57條修正案旨在防止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透過考試招收學生,造成教育發展不良影響及公私立學校翻轉,並將範圍限縮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減輕疑慮。
- 說明第19條之1增訂公益監察人是基於公共性與自主性平衡,監察人可監督政府公務預算使用,確保學生有最佳選擇,且教育部已退一步選用監察人而非董事。
- 回應第59條旨在獎勵辦學績優私校,特別是偏遠地區私校,以彌補公立學校教育服務不足之處,凸顯私校公共性。
林淑真 法制處處長
- 建議《私校法》第1條之1中「其他有關教育法規」應修正為「本法」,以避免行政規則凌駕法律的疑慮。
- 說明第57條行政院版本旨在規範同一法人旗下所有學校未接受任何獎補助時才可享有自主性,比現行條文更嚴格,以防私校篩選優秀學生、影響12年國教免試精神。
- 解釋第19條關於獎補助款的規定與第19條之1關於學費補助的差異,並說明教育部對公益監察人設置的考量。
吳清山 國教署署長
- 說明私立國中小學費政府沒有補助,高中職才有補助學生學費。
- 指出第57條修正案旨在避免高中職接受補助後,國中小仍透過考試招收學生,影響教育發展。
- 說明公益監察人設置門檻若定為5,000萬元,將有約100所學校適用,而1億元則僅49所,約占1/4。
賴文淨 國教署高中職組專門委員
- 解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第6項規定,私校若未接受補助,仍需提供15%免試入學名額,且可接受政府免學費負擔。
- 說明第57條限制是為避免私校過度強調自主性而降低公共性,影響學生適性選擇及12年國教免試精神。
鄭來長 督學兼新聞組執行秘書
- 說明《國民教育法》規定按學區分發入學,無考試問題,但因《私校法》第57條修正賦予私校不受法令限制的自主性,才導致部分私校開始考試招生。
黃雯玲 司長
- 說明現行《私校法》第19條已有規定,學校獎補助款達歲入總額25%或1億元以上需派公益監察人。
- 指出現行《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已規定原住民學生名額可外加2%,且在原住民聚集地區的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可專案調升比例,適用公私立學校。
相關後續
- 《私立學校法》第1條之1修正通過,明確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充足合格師資、教學正常化、適性發展及五育均衡,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健全選才機制、充實師資設備、促進產學合作、強化教學研究、提升國際競爭力。
- 《私立學校法》第39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私立學校法》第57條照修正動議通過,規範同一學校法人設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若未接受政府獎補助或學費負擔,其國中小經核定後可不受部分法令限制,但若違反規定則廢止核定。
- 《私立學校法》第59條照行政院所提版本通過,鼓勵政府優先獎補助辦學優良及偏遠地區的私立學校。
- 《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19條之1及第89條保留,擇期繼續審查,並要求教育部針對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設置的必要性及金額門檻,與委員充分溝通並提供資料。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5001
- 卷/期/冊
- 102/50/1
- 發布日期
- 2013-10-1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