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個資法修正與特偵組監聽爭議:國會總機監聽案專案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9-3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並針對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事件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個資法專責機構設置、敏感性資料保護、監聽合法性與程序正義、偵查中案件向總統報告的適法性,以及特偵組存廢等重大爭議。最終決議成立監聽調閱小組,並要求法務部提供相關監聽文件與徹查檢察總長黃世銘的刑事責任及個案評鑑。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關於法院組織法中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的草案,該條文涉及特偵組的設置與職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進行大體討論。
  • 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書面質詢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三

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及逐條討論)

核心議題

  • 修法主要爭議點包括是否應設置專責機構、敏感性個人資料的定義與蒐集利用限制、去刑化爭議,以及非公務機關行銷資料的同意方式。
  • 討論聚焦於第二條之一(專責機構)、第六條(敏感性個資)等條文修正案。

相關爭議

  • 專責機構設置與員額編制:吳宜臻委員主張由法務部擔任專責機構並放寬員額,但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員額受總員額法限制需評估,且法務部代理部長認為需數十至上百人才能統籌全國性事務。
  • 地方政府是否應為個資主管機關:李貴敏委員反對將縣市政府列為主管機關,擔心解釋權分散導致混亂;法務部則認為地方政府應保留權責以協助執行,但解釋權仍統一於中央。
  • 敏感性個資蒐集利用範圍:行政院版本第六條關於「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除外規定被尤美女及李貴敏委員認為範圍過廣,可能侵害隱私權,且李貴敏委員主張將犯罪前科與其他敏感性個資區隔處理。
  • 去刑化爭議:吳宜臻委員對行政院版本將個資法去刑化存疑,認為可能導致違法行為泛濫,主張應保留對故意犯的刑責。
  • 行銷資料同意方式:蔡其昌委員提案要求非公務機關在法施行前已利用個資行銷者,於首次行銷時應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以減少民眾收到行銷簡訊的困擾。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明確第六條敏感性個資規範,避免過寬的免責條款造成個資保護空洞化,並反對個資法去刑化。
  • 主張應設專責機構由法務部主責,並爭取人事總處放寬員額編制,以解決地方政府執行不力及函釋認定問題。
  • 質疑法務部對專責機構的職權劃分與執行方式,擔心若去刑化後行政罰執行不清。
  • 建議將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並存,但法務部應做為統籌性質的主管機關,負責解釋法令。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要求非公務機關在法施行前已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於法施行後首次行銷時,應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以減少民眾收到行銷簡訊的困擾。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平衡個人隱私權保護與社會活動商業利用的必要性,解決實務操作困難。
  • 主張將犯罪前科資料與病歷等特種個資區隔處理,並縮限「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揭露範圍,以免過度侵害個人隱私。
  • 建議同意方式不應拘泥於書面,可採舉證方式,並將部分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個資使用情況排除於違法之外。
  • 反對將縣市政府列為個資主管機關,擔憂導致法令解釋混亂與責任推諉,且現行法規已涵蓋部分執行權責。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針對敏感性個資(如病歷、基因、犯罪前科)的洩漏,主張原則上禁止,除非在特定情況下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且範圍應明確。
  • 質疑法務部版本中「公共利益」範圍過寬,可能導致濫用,並認為立法方式應參考歐盟的嚴謹原則。
  • 呼籲法務部明確釐清專責機關的權責,包括解釋權、申訴管道及救濟方式,以避免民眾混淆。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代理部長

  • 尊重委員提案,行政院版修正僅針對去年暫保留的4條爭議條文,其他意見可待整體修正時一併處理。
  • 同意將第六條中的病歷列為特種個資,但建議縮限「維護公共利益」的範圍,並在「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加上法律限制的但書。
  • 認為若只訂唯一的中央主管機關,可能重蹈公平法覆轍,導致地方政府不執行,主張中央統一解釋法令,地方政府負責執行。
  • 坦承現階段法務部人力不足以全面統籌個資法執行,需數十至上百人,建議分階段實施。
  • 表示新增第二項條文可提供法務部明確法源依據,以統籌解釋及推動個資業務,並強調其他部會應聽從法務部意見。

林文淵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 對於設置專責機構沒有特別意見,但員額編制受總員額法限制,需待單位成立後評估業務量再給予合理員額。
  • 表示若法案通過,人事行政總處會配合評估業務需要提供合理員額,並會將委員意見帶回檢討調整。
  • 澄清若縣市政府設置專責單位屬地方人事權,與總員額管制無關。

相關後續

  • 第二條之一(專責機構)與第六條(敏感性個資)條文暫予保留,待法務部進一步研議後續處理。
  • 主席要求法務部提供特他61字案已偵查終結案件,就監聽立法院總機0972630235電話通訊監察書之聲請理由文件。

討論事項四

最高法院檢察署監聽相關預算執行情形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專案報告聚焦於檢察總長黃世銘因「關說案」引發的濫權監聽國會總機爭議,包括監聽的合法性、程序正義、資訊洩漏問題,以及特偵組存廢與檢察總長去留。
  • 討論範圍涵蓋通訊監察的統計數據、執行監督、技術可行性、光碟內容爭議,以及法務部與特偵組在案件處理上的職權劃分與責任歸屬。

相關爭議

  • 監聽國會總機的合法性與程序正義:多位委員質疑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0972630235的合法性,認為此舉侵害國會自主及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且特偵組與法院在監聽時間、內容空白與否的說法反覆不一。
  • 監聽內容與光碟空白爭議:黃世銘總長堅稱0972電話監聽內容空白,因是節費電話無法錄音,但警政署及調查局官員表示技術上可行,且特偵組每天拿取光碟,質疑其說法不實或有滅證嫌疑。
  • 偵查中案件向總統報告的適法性:黃世銘總長承認在案件簽結前向總統報告,引發委員質疑其違法洩密及總統干預司法,羅部長則認為司法案件不應向總統報告。
  • 法務部長羅瑩雪的發言與立場:羅部長在未上任前就對外表示特偵組無「主觀犯意」,且在質詢中對「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界定模糊,被質疑護航特偵組與黃世銘。
  • 特偵組存廢與檢察總長去留:針對黃世銘總長涉及的濫權監聽、洩密等爭議,多位委員要求其應下台或停職,並主張廢除特偵組;黃總長則表示若監察院認定有違法或重大失職才會辭職。
  • 監聽票核發的浮濫問題:法院核發特偵組監聽票比例高達97%,引發委員質疑法院在審核監聽票時過於鄉愿、未盡查證責任,導致監聽浮濫。
  • 行政不法調查權限爭議:黃世銘總長聲稱因認定為「行政不法」而停止約談王金平、柯建銘等人,但多位委員質疑特偵組無權調查行政不法,且此舉剝奪當事人辯護權利。

立法委員發言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疑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的合法性與說法不一,認為所有通話內容皆可追查與還原,指控特偵組說謊。
  • 要求法務部部長、檢察總長及相關單位就濫權監聽進行專案報告,並變更議程處理此重大事件。
  • 警告法務部將面臨因非法監聽而產生的國家賠償責任,並質疑特偵組的行為是政治偵防,要求新任部長宣示不為總統做違法之事。
  • 質疑特偵組監聽吳健保假釋案與柯建銘委員的關聯性,並指控特偵組羅織罪名。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批評特偵組目無法紀,濫用監聽權力,並質疑法務部成立內部調查小組的公正性,呼籲成立國會調閱小組。
  • 質疑黃世銘總長對監聽國會事件說法反覆,且羅部長未審先判特偵組無「主觀犯意」的言論不當。
  • 質疑黃總長將偵查中案件向總統報告的合法性,並認為其洩露監聽譯文違反通保法,要求其下台。
  • 批評黃總長對監聽國會總機的解釋充滿矛盾,認為其說謊,並要求其辭職接受調查。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監聽國會人神共憤,黃世銘總長應下台,但特偵組的存廢應與個人犯錯分開討論。
  • 反對立即變更議程進行專案報告,主張應依程序於2天後再進行,強調維護程序正義。
  • 批評法院在核發監聽票時過於浮濫,導致特偵組監聽票核准率高達97%,形同橡皮圖章。
  • 認為社會對司法關說和非法監聽同樣痛恨,強調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應兼顧。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院被監聽嚴重侵害隱私,質疑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審查個資法,並要求黃世銘總長立即前來報告並道歉。
  • 批評羅部長未審先判特偵組無「主觀犯意」,認為法務部成立的調查小組無法取信於民。
  • 質疑黃世銘總長在吳健保假釋案中監聽柯建銘助理電話與立法院總機的關聯性,並指控特偵組濫權監聽。
  • 要求法務部提供特他字61號案的監聽票聲請理由文件,並質疑黃總長對監聽光碟內容和監聽時間說法不一。
  • 質疑檢察官對偵查中案件的處理延宕、態度不佳,但立法委員關心個案卻可能被視為關說,呼籲部長釐清標準。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批評羅部長未審先判特偵組無「主觀犯意」是扭曲法律,並呼籲立法院成立調閱委員會調查監聽案。
  • 質疑特偵組在聲請監聽立法院總機時,可能隱瞞法院,偽造公文書,並要求臺北地檢署偵辦此行為。
  • 批評特偵組對「他」字案的辦案規則未遵守法務部規定,且監聽國會事件讓台灣民主蒙羞,要求黃世銘總長下台。
  • 質疑黃總長對監聽光碟內容空白的說法,認為調查局的技術能力應能錄到內容。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建議在不影響個資法審議進度下,增列下午議程邀請法務部部長及檢察總長進行專案報告,兼顧法案審查與社會關切。
  • 質疑羅部長就任前言論反覆,並批評其態度高傲,要求其謙卑處理部務。
  • 支持特偵組調查陳守煌檢察長與曾勇夫前部長的關說案,並要求羅部長保持開放態度,讓證據說話。
  • 建議由調查局檢測0972節費電話的監聽技術可行性,以釐清真相,並獲得黃總長和羅部長的同意。
  • 強調監聽國會是重大事件,若屬實黃總長應下台,但認為特偵組的錯誤在於管理不佳而非惡意。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羅部長在未上任前就對外發表特偵組無「主動性犯意」的言論,且對案情一問三不知。
  • 批評黃世銘總長對監聽案的檢討僅限於發現時間過晚和未查證,認為其檢討不夠深入。
  • 質疑臺北地院在核發監聽票時未盡審核責任,每次監察書只能發30天卻可一次發4個月,且核准率過高。
  • 要求羅部長成立的調查小組應納入民間公正團體,以避免「官官相護」,並建議其應好好改革司法體系。
  • 強調監聽國會對台灣民主形象造成巨大傷害,呼籲羅部長發揮專業,整頓法務部。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上午審議個資法,下午邀請法務部部長、檢察總長及相關單位就監聽事件進行專案報告。
  • 質疑特偵組菁英連「0972」是立法院總機都不知,且監聽內容消失,認為其監聽浮濫且辦案品質有問題。
  • 強調國會被監聽是民主之恥,要求法務部新任部長與黃總長率相關單位說明清楚。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譴責羅部長未上任即對外定調監聽案為「行政疏失」、「沒有主觀犯意」,認為其發言離譜。
  • 質疑北檢追查黃世銘洩密案,馬英九應為關係人甚至被告,而非證人。
  • 強調監聽立法院總機代表全國人民可能被監聽,要求黃世銘總長下台並揪出幕後黑手馬英九。
  • 批評羅部長藐視國會,拒絕提供資料,且法務部調查小組的召集人若有偏頗立場將無法取信於民。
  • 質疑黃總長在偵查終結前向總統報告,且在計畫傳喚後又取消,認為其辦案過程受政治影響。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羅部長在未上任前就對外定調監聽案,且對政務次長的代理權限有疑慮。
  • 認為監聽國會凸顯人權及民主退步,特偵組對「0972」總機不知情顯示監聽浮濫,且黃總長一再說謊,要求加速處理專案報告。
  • 質疑羅部長對特偵組無「主觀犯意」的說法是聽信片面之詞,且未審先判。
  • 要求羅部長成立的調查小組應有外部公正人士參與,並質疑黃總長對監聽光碟內容說法不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揭露自己曾被監聽的經驗,強調台灣應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並對立法院總機被監聽感到震驚。
  • 同意上午審理個資法,下午邀請羅部長、黃總長及相關人士到場說明,並要求黃總長報告有多少立法委員被監聽。
  • 質疑羅部長在未調查前就認定黃世銘總長無「主觀犯意」,諷刺其為「白龍王」或「黃世銘肚子裡的蛔蟲」。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羅部長在案件未偵結前就對外發表黃總長無「主觀犯意」的言論,認為此舉影響司法信賴並下指導棋。
  • 批評黃世銘總長對外發表15次聲明,卻未釐清真相,反而製造更多疑問。
  • 指控黃總長洩露監聽譯文違反通保法,且監聽目的已不符,要求其對個人進退做出智慧判斷。
  • 質疑黃總長對監聽立法院總機的解釋前後矛盾,認為其以「猜測」方式進行監聽,導致不特定多數人民隱私受侵害。
  • 主張特偵組應廢除,並成立立法院真相調閱委員會,以釐清違法監聽的真相。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陳守煌檢察長對林秀濤檢察官監聽案的說法,並要求其明確指出是否有違法監聽情形。
  • 質疑吳院長在審核監聽票時,若取得合法監聽票後進行監聽,是否仍屬合法,以及有無故意違法情形。
  • 認為黃總長洩露監聽譯文是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並非無故洩漏,若認定合法監聽則無問題。
  • 質疑法院核發特偵組監聽票比例過高,且法官在24小時內查證困難,建議改進監聽票核發程序。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監聽國會總機是嚴重違憲違法行為,侵害國會體制與人權保障,不論有無錄到內容均不妥。
  • 質疑黃世銘總長對監聽國會總機是否知情、是否故意,以及其解釋前後矛盾、漏洞百出。
  • 批評羅部長在未就任前就為特偵組辯護,未審先判,且法務部成立的調查小組應由中立人士召集,並追究刑事責任。
  • 質疑臺北地院核發監聽票給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的依據,認為法院未盡查證責任,且對間接證據的採信過於草率。
  • 呼籲羅部長站在國家高度正視此事,不應為個人辯護,並應嚴肅處理對國家形象和司法的傷害。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黃世銘總長對「九月政爭」事件的檢討僅限於誤監聽立法院總機,未觸及更深層問題。
  • 強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嚴格規定資料使用權限,監聽應與本案有關,反對因A案衍生無限他案監聽。
  • 質疑黃總長在案件未偵結前向總統報告的合法性與必要性,並釐清其報告對象與時間點。
  • 支持法務部與司法院檢討監聽制度,並強調立法院有權力全面檢討通保法,法務部應配合提供資料。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黃世銘總長是台灣司法的罪人,將特偵組搞得烏煙瘴氣,且一再推翻發言人說法,藐視國會。
  • 質疑特偵組對監聽光碟內容空白的說法,認為調查局每天拿取光碟,不可能不知情,且特偵組發言人曾提及監聽有內容。
  • 指控黃總長在8月31日見馬總統後改變辦案計畫,從約談王金平改為不約談,質疑其受政治影響。
  • 認為黃總長在監聽總統關係時,應排除個人影響,且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失職,應下台。
  • 質疑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的理由和程序,認為其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是台灣民主及法治史上的羞恥。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黃總長對監聽立法院總機時間、光碟內容空白與否的說法反覆,且自相矛盾。
  • 批評特偵組在聲請監聽票時,將重要電話監聽1個月後即下線,卻對柯建銘委員電話監聽3個多月,質疑其辦案標準不一。
  • 質疑黃總長向江宜樺院長及馬總統報告偵查中案件的合法性,並追問其報告內容與時間點。
  • 指控特偵組無權調查行政不法,卻以此為由停止約談,質疑其惡搞司法,為政治服務。
  • 認為黃總長在向馬總統報告要傳喚王金平時,主觀相信馬總統不會洩密,是政治選擇,而非依法論法。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控黃世銘總長說謊,揭露特偵組第一份新聞稿中已提及0972電話的監聽譯文,駁斥其「空白」說法。
  • 強調節費電話技術上可監聽,特偵組以技術問題搪塞是「胡扯」,並指控特偵組羅織吳健保假釋案罪名。
  • 揭露自己被監聽長達5年,並指控特偵組濫權追訴全民電通案,以偽證罪重啟調查,並監聽王俊文電話。
  • 指控黃總長與馬總統聯手合演「政爭大戲」,特務治國,並揭露金溥聰透過蕭旭岑聯繫,擬定政治鬥爭計畫。
  • 呼籲終結特務治國,回歸憲政體制,並強調自己因捍衛體制而挺身而出,要求黃總長下台。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黃總長對0972電話監聽光碟空白的說法,認為從0938的監聽譯文可得知0972的通聯內容,證明其說謊。
  • 批評黃總長對監聽時間、內容的說法反覆,且對特偵組發言人的說法前後不一,認為其是在欺騙大眾。
  • 指控黃總長藉由對0938的監聽,早已得知0972的通聯狀況,卻裝作不知情,是監聽國會的證據。
  • 認為黃總長曲解憲法,向總統報告偵查中案件,並將偵查內容以「行政不法」為藉口公開,參與政治鬥爭。
  • 呼籲黃總長辭職下台,接受調查,以終結台灣政治史上最大的醜聞,並讓台灣司法有未來。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批評羅部長護航馬總統、黃世銘及特偵組,且在調查小組未組成前就下指導棋認定無「主觀犯意」。
  • 質疑特偵組存廢問題,認為其弊大於利,且黃世銘總長面對多項告發案與評鑑案,應自請停職。
  • 質疑黃總長以「特他字61號」案無限擴線監聽,且在偵查終結後公布監聽譯文,是違法洩密。
  • 要求法務部檢察司與司法院刑事廳澄清起訴書是否可對一般人民公開,並批評其避重就輕。
  • 認為黃總長在偵查中向總統報告,且在偵查終結後公布監聽譯文,皆為洩密行為,應負政治責任。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黃總長將「行政不法」案件向總統報告的適法性,認為此舉使總統成為司法最高裁判長,破壞司法獨立。
  • 呼籲全國法律系所應對此議題發表見解,以免誤導學生,並建議黃總長辭職懺悔,檢討司法體制。
  • 批評黃總長心中沒有法律,對司法體制隨人、因人作不同解釋,並質疑其作為特偵組總長卻扮演老虎吃人,毫無愧疚。
  • 強調特偵組成立目的應是打擊貪腐,而非作為政治鬥爭工具,且其行為已導致民眾對司法信任度降低。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強調對總統要求做違法之事會拒絕,並承諾儘快還原監聽事件真相。
  • 解釋對特偵組無「主觀犯意」的說法是分析各種可能狀況,並非斷言,承諾未來發言會更謹慎。
  • 同意成立法務部調查小組,邀請民間公正團體參與,並由政務次長召集,不排除調查總統。
  • 認為司法案件不應向總統報告,且特偵組無權調查行政不法。
  • 對於特偵組的存廢持開放態度,認為所有制度皆可檢討,但應考量其功能與資源消耗。
  • 認為監聽國會總機是不妥當的,但需調查有無故意,因通保法規定需「明知」才構成違法。
  • 表示若有違法事證,黃總長應依法處理,但告發不等於定罪,應無罪推定。
  • 承諾尊重立法院成立調查小組的決議,並會配合提供資料,支持國會調查權。
  • 解釋法務部召開國際記者會是為回應民進黨的指控,並表示目前資料顯示無違法監聽國會。
  • 承認法務部與特偵組是上級關係,但長官不能命令部屬自請停職,需依法定程序處理。

黃世銘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對特偵組監聽相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報告,指出特偵組無單獨預算,編列在最高檢察署之下。
  • 承認監聽立法院總機0972是「判斷錯誤」和「疏忽」,因不知是總機且內容空白,但堅稱是合法監聽。
  • 表示若監察院調查結果認定有違法或重大失職,會辭職下台,但否認有濫權。
  • 解釋向總統報告是因案件涉及層級高且認定為行政不法,非刑事不法,並參考憲法意旨。
  • 否認洩露監聽譯文,稱是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供證據給監察院,且合法監聽所得可做為其他程序證據。
  • 否認特偵組有竊聽行為,堅稱所有監聽均經法院許可,且光碟內容空白,無任何通話內容。
  • 承認特偵組監聽票核准率高達97%,但認為是因聲請嚴謹,且其他單位核准率也高。
  • 否認受馬總統影響而停止約談王金平等人,稱是內部討論後決定。
  • 承認對0972電話的監聽光碟內容空白,但否認有滅證行為,稱是因技術問題無法錄到。
  • 否認監聽吳健保假釋案,稱是監聽特定人士時發現其拜託柯建銘委員關說,並有資金往來,但未查出刑事不法。
  • 否認監聽全民電通案當事人王俊文,並稱其對監聽光碟內容空白的說法是基於承辦檢察官的報告,非親自聽取。
  • 堅稱特偵組辦案依法,否認有濫權追訴或政治鬥爭,並認為特偵組應維持存在。
  • 承認在案件簽結前向總統報告,是因擔心林秀濤檢察官洩密,且案件認定為行政不法。
  • 否認有監聽除林秀濤以外的其他司法官,並稱對0972電話的監聽是因承辦檢察官誤以為是助理私人電話。
  • 否認特偵組發言人關於0972與0938對打的說法,稱是媒體報導錯誤,並表示0972與0938是同時聲請監聽。

林俊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法院核發監聽票需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的重罪要件,且與案件事實有必要關聯性。
  • 確認監聽票上應記載監聽對象、場所及理由。
  • 同意通訊監察資料若與監察目的無關應銷毀,且不得私下或公開洩漏,否則可能構成犯罪。

吳水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 解釋柯建銘委員監察通知書上的「(13)」是內部編號,非指13人。
  • 承認特偵組對監聽時間的說法比法院公文正確,並表示法院核准率為74%。
  • 表示法院法官在24小時內審核監聽票,無法查證聲請書內容,且卷宗已被臺北地檢署調走,無法確認聲請書詳情。
  • 承認監聽國會機構是不應該的,但聲請書上寫的是柯建銘助理的手機門號,法院無從得知是總機。
  • 承認法院在核發監聽票時,若發現不應繼續執行監聽應撤銷,但卷宗被調走無法判斷,且法官審核為審判核心事項。
  • 承認監聽資料若與監察目的無關,應銷毀且不得私下或公開洩漏,否則可能構成犯罪。
  • 解釋監續字監聽票應指同一案件、對象的延續監聽,但對號碼變動不清楚。
  • 承認法院仰賴檢察官誠實,若檢察官欺騙或法官浮濫核准,皆可能導致弊案。
  • 表示未曾看過監聽報告書,但依規定應有。
  • 解釋監聽票核發程序有待改進,法官在24小時內查證困難,且監聽票核准比例高。

王福林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報告調查局負責監聽中華電信、亞太固網、亞太電信及大眾電信,並說明監聽系統建置分工。
  • 確認無論有無號碼顯示,通話內容皆可追查與錄音。
  • 解釋0972電話監聽技術上可行,但特偵組未告知是節費電話,故以一般方式處理而無法錄到內容。
  • 承認調查局每天會產出光碟,但特偵組是否每天來拿不確定,且調查局不聽取內容,僅負責建置服務。
  • 否認調查局有監聽柯建銘委員,並稱0938非調查局監聽,且過去監聽資料無監聽到立法院總機電話。
  • 解釋調查局不聽取監聽內容是為避免洩密,且不對內容做判斷。

林國棟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報告警政署負責監聽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及威寶電信,並說明監聽系統建置分工與管制作為。
  • 確認無論有無號碼顯示,通話內容皆可追查與錄音,且系統會自動下線停止監察。
  • 說明警政署102年度通訊監察系統維護費及建置費共計逾2億元。
  • 強調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程序,確保人民秘密通訊自由。
  • 澄清0938電話非警政署監聽範圍,且警政署系統自動下線,不知本案執行到何時。

張文政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確認法務部曾頒布「他」案辦理注意事項,規定「他」案進行中若有特定情形應改分「偵」案。
  • 表示各級檢察署均依規定辦理「他」字案。
  • 表示法務部內部網站可查閱起訴書,但不確定外部全球資訊網是否可查閱。

王偉鈞 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科長

  • 解釋0972是30路的E1電路代表號,若要監錄需用特殊指令處理,但特偵組未告知故以一般電話處理,無法錄到。
  • 澄清監聽系統只看訊號是否完成,不聽內容,且錄下來的內容若有加密才需解譯。
  • 解釋0972是傳輸電路代表號,非實體電話,故無法錄到聲音,且錄音主機15天後會被覆蓋。
  • 解釋市內電話與行動電話監聽方式不同,節費電話若事先告知可處理,但未告知則無法錄到。
  • 解釋惡意追蹤是針對發話源頭,非內容,屬於最高等級追蹤。

張光遠 國安局副局長

  • 報告國安局負責情報通訊監察,主要針對間諜,不分電信公司。
  • 確認無論有無號碼顯示,通話內容皆可追查與錄音。

陳守煌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否認有違法關說,稱是依檢察一體原則,建議檢察官依法審核卷宗後決定是否上訴,並尊重檢察官決定。
  • 認為監聽林秀濤檢察官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因其適用法條不構成監聽條件,且無受賄證據。
  • 認為黃世銘總長對林秀濤檢察官的指控是侮辱,並強調林秀濤是在調卷後才與其討論,非判決前。
  • 表示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偵查中案件不妥,因特偵組權限不含行政調查,且總統是特偵組偵辦對象。
  • 認為偵查中案件向總統報告違反程序正義。
  • 解釋起訴書在個資保護下可公開部分內容,但非全部公開。

相關後續

  • 會議通過成立「監聽調閱小組」,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至53條規定進行調查。
  • 會議通過要求特偵組提供100年特他字第61號案所有監聽票內容,並請相關受委託監聽業務「建置機關」向委員會報告。
  • 會議通過要求法務部將檢察總長黃世銘交由檢察機關徹查是否涉有刑責,並提請檢察官個案評鑑及究責。
  • 會議通過要求法務部提供特他61字案已偵查終結案件,就監聽立法院總機0972630235電話通訊監察書之聲請理由文件。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25101
卷/期/冊
102/51/1
發布日期
2013-10-18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