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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醫療與社福產業衝擊與國安疑慮

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02

立法院八個委員會召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第三場公聽會,聚焦醫療與社會福利產業。會議討論協議對台灣經濟、產業發展、勞工就業及中小企業的影響,並引發對黑箱作業、醫療人才流失、健保衝擊、產業營利化及國家安全的廣泛擔憂。政府官員回應強調投資不涉就業,並設有審查機制,但多位委員及專家學者仍對協議的透明度與潛在風險表達強烈質疑。

討論事項一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 (第三場)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整體經濟、各產業發展(特別是醫療及社會福利領域)的影響,以及是否會開放大陸勞工來台、對中小企業造成不利衝擊等社會廣泛關切的議題。
  • 會議也探討協議簽署過程的透明度、台灣人民工作權保障、受影響產業的資源救濟與就業輔導等面向。

相關爭議

  • 協議簽署過程的透明度:多位委員及專家質疑協議簽訂過程黑箱作業、資訊不公開、與業者溝通不足,要求逐條審查及公開談判紀錄。
  • 醫療產業營利化與公益性流失:專家擔憂開放陸資可能導致台灣醫療走向營利化、商業化,進而影響醫療品質、醫德及弱勢族群的權益,使醫療的公益本質流失。
  • 醫療人才流失與人力短缺惡化:多位醫師指出台灣現有「五大皆空」問題,擔憂開放將導致高階醫療人才流向中國,低階醫護薪資下降,加劇台灣醫療人力短缺。
  • 健保財政衝擊與陸籍人士納保:有委員及專家質疑陸籍人士來台投資或居留後納入健保,可能對台灣健保財政造成負擔,甚至出現「洗腎移民」現象。
  • 投資不對等與資金控制:質疑台灣對中國開放範圍廣泛,中國卻設限重重,且台灣對陸資投資醫療院所無資金上限,僅限制董事比例,可能導致中資實質控制醫院。
  • 國家安全與敵意問題:多位發言者認為中國為敵對國家,開放陸資投資醫療產業涉及國家安全,擔憂生命權、智慧財產權及生醫科技技術外流。
  • 政府評估報告的不足與失信:委員批評政府未能提出具體數據評估協議對各產業的影響,且過往ECFA經驗已使民眾對政府失信,要求提供更負責任的評估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質疑服貿協議簽署過程黑箱作業、與業者聯繫不足,要求加開 4 場公聽會。
  • 擔憂協議若不退回重簽,恐將對台灣基礎服務業造成巨大衝擊,增加自殺人口。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說明避談風險、缺乏誠意,未能解釋條文訂定原因及後果。
  • 質疑陸資投資醫療院所為何只限制董事上限,卻無資金上限,且對營利與非營利機構的規定不一。
  • 擔憂陸資投資目的若非營利,則可能為技術、人才或經營經驗,政府應評估影響。
  • 指出自由經濟區設立後,財團法人醫院可能藉此營利或媒介陸客來台醫美健檢,影響難以預測。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生福利部提供赴中國行醫醫師的統計數據,並提交所有服貿談判紀錄至內政委員會。
  • 質疑台灣加入WTO時能阻擋各國設立醫療機構,為何面對中國卻無法阻擋,批評政府報告敷衍了事。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擔憂台灣醫療現況已是「五大皆空」,服貿協議恐加劇人力短缺,最終導致台灣醫護人力崩盤。
  • 指出協議簽署過程不透明,陸委會主委不應公開指導國會審查方式,質疑馬英九總統急於簽署協議的動機。
  • 批評台灣資金過剩卻開放中國資金來台,且現有台資財團法人醫院稽核已困難,中資入股後更難監督。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部分醫界精英害怕競爭、將意識形態掛鉤,認為台灣醫療技術一流不應畏懼開放。
  • 建議將台灣醫療與大學連結,發展成特殊產業,並鼓勵台灣醫療機構勇敢面對挑戰,不要自我設限。
  • 呼籲政府應檢討台商在中國投資醫院的困境,並調查兩岸醫師薪資差異,以利客觀評估。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認為民眾對服貿協議的恐懼源於將中國視為敵對國家,且醫界一方面自詡能力強卻又害怕競爭,立場矛盾。
  • 舉例餐飲、資源回收業開放後,中國業者來台投資意願不高或經營不善,說明台灣市場規模小,不需過度擔憂。
  • 指出台灣人在中國開設醫院幾乎都虧損,建議台灣可發展連鎖診所及長照產業,但醫院投資應審慎。
  • 強調國人應對自身實力有信心,政府應去除人民內心疑慮,並嚴格監督陸資收購小型安養機構。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擔憂服貿協議雙向開放可能導致台灣醫療人才與資金流失至中國,長期將使國內醫師及醫療技術品質下降。
  • 指出中國投資財團法人醫院雖限制董事比例,但無資金限制,恐藉此控制醫院並將台灣醫師調往中國服務。
  • 批評政府在醫療服務業談判結果是喪權辱國且不對等,未考慮台灣優勢,並質疑跨境交付服務模式的潛在漏洞。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醫療與社會福利議題應回歸人道關懷,不應無限上綱至政治層面,以兩岸人民最大利益為考量。
  • 認為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開放的規模極小,對台灣影響不大,不應危言聳聽。
  • 肯定兩岸在高齡化議題上可交流經驗,陸資若能協助台灣老人服務機構解決資金匱乏問題,並確保主導權,將有助於提升台灣老人照護品質。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服貿協議開放的不對等性,例如社福開放台灣全面,中國僅限福建、廣東兩省。
  • 擔憂陸資來台投資醫院無資金限制,恐掏空台灣醫療技術,且政府缺乏防範措施。
  • 指出陸資可能透過「專業技術人員」名義規避醫師、護士不開放的規定,政府應說清楚。
  • 強調台灣社福機構為非營利性質,與中國營利機構合資合夥的規範應明確,且政府缺乏具體數據讓醫療院所安心。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推動服貿協議的動機,為何在無共識下仍強行通過,造成社會對立。
  • 批評陸委會官員對協議內容缺乏反思,且海基會董事長言論強硬,不利理性探討。
  • 建議政府應務實與業者溝通,針對台灣特定地區醫療供應不足的情況,有條件、有共識地開放部分服務。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主任委員 陸委會

  • 明確說明政府目前沒有開放中國專業醫護人員來台執業的想法,台灣人員可赴中國執業,但中國人員不能來台。
  • 強調服貿協議主要涉及資金投資,不涉及專業服務人員的就業。
  • 說明陸委會在平台方面會協助衛生福利部,共同促進醫護及社福產業的發展與改善。
  • 澄清陸委會僅「建議」立法院審查模式,並非「不准」逐條審查,強調行政機關無權指揮立法院。

林中森 董事長 海基會

  • 承認社會對協議仍有許多不了解與憂心,建議主管機關應持續加強溝通與說明。
  • 澄清服貿協議最大特色是只開放投資,沒有開放就業,大陸醫護人員不能來台就業。
  • 說明陸資來台投資已創造 6,700 多個就業機會,但實際就業人數僅 200 多人。
  • 表示技術檢驗等服務業已對世界各國開放,只要符合規範且對國人有利,不懼競爭。
  • 強調醫院與社福機構基本原則是大陸不能控股,只能投資或合夥,且主導權仍在台灣業者。
  • 指出針對國安疑慮,設有嚴格審查機制,危害國安者將禁止投資或撤銷資格。
  • 重申任何經貿協議皆有給有得,基本原則是追求利益極大化、衝擊極小化。
  • 說明若有行業受衝擊,可依協議第 8 條啟動緊急磋商補救機制,經濟部亦有資源方案可供輔導與救濟。

卓士昭 次長 經濟部

  • 澄清中國大陸在 2010 年底加入 WTO 時已開放醫療器材租賃,並對台灣開放,故服貿協議未再列出。
  • 回應中國大陸潛規則問題,指出協議第 6 條管理規範已要求普遍適用措施應合理、客觀、公正實施,並設有機制可要求協商。
  • 補充說明陸資投資申請案會進行事前查核,若涉軍方背景或具獨佔、敏感性、影響國安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投資。
  • 強調所有檢測要求皆有嚴格規定,比照國內業者標準,確保醫療器材檢測品質符合世界水準。

許銘能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重申開放陸資投資的是財團法人醫院,資金帶不走,盈餘不能分配,且衛福部會定期稽核資金運用與會計報表,嚴格把關其非營利性質。
  • 強調政府政策不承認中國醫事人員資格,不允許來台執業,並限制陸生來台從事醫事人員學習與訓練。
  • 說明已提出「十二項策略」解決醫師「五大皆空」問題及「十大策略」改善護理人力留任問題。
  • 澄清長照開放限於小型機構(49 床以下老人機構、29 床以下身障機構),負責人須為台籍且出資不逾 50%,僅能挹注資金,無營運權責。
  • 表示醫療器材及物流產業投資會經投資審議小組嚴格審議,並要求取得食藥署認證,確保品質達世界級標準。
  • 承諾未來對陸資來台投資金額比例將設定相關辦法,並強調醫院負責人及董事長仍需由台籍擔任。
  • 說明醫院董事會決議及會議紀錄須送衛福部備查,若有違法決議將予以糾正。
  • 指出陸資進入自由經濟貿易示範區目前無此打算,且陸資來台設院需經醫事審議委員會及投審會審查。
  • 強調專業人士交流若涉服務層面,將限制執業時間,逾期將撤銷執照,確保不影響醫院人力配置。
  • 說明大陸醫療器材進口台灣仍須經查驗、登記、許可,租賃服務亦須透過台灣代理商提供。

相關後續

  • 公聽會中的發言將歸納彙整成冊,送交立法院 112 位委員及與會者。
  • 未及邀請的團體和業者可提交書面意見,將摘要列入公報紀錄,供委員審查時參考。
  • 委員與官員未能充分溝通對談的部分,將在後續的審查會中提供更多討論時間和機會。
  • 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醫師赴中國執業的統計數據,包括假日飛刀手及婦產科醫師人數,於下個禮拜前送交內政委員會。
  • 要求海基會提交所有服貿協議的談判紀錄至內政委員會,以供委員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25101
卷/期/冊
102/51/1
發布日期
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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