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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第四場公聽會:聚焦產業衝擊與國安疑慮

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02

立法院八個委員會召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第四場公聽會,廣泛聽取專家學者、業者及立法委員對協議的意見。討論聚焦於協議對台灣經濟、文化、體育、電信及電影產業的影響、開放陸資可能帶來的國安風險、勞工權益保障及談判透明度等議題。各界提出正反意見與疑慮,政府官員則強調協議的互利性、衝擊控管及配套措施。

討論事項一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 (第四場)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署後,對台灣整體經濟發展、各產業(特別是運動休閒、文化、電信、電影)的衝擊與機會、勞工就業影響、國家安全疑慮,以及政府的配套措施與談判透明度。
  • 會議旨在收集各界意見,作為立法院審查該協議的重要參考。

相關爭議

  • 經濟衝擊與市場規模差異:部分業者擔憂台灣市場小,大陸業者挾帶國家力量進入將造成本土產業倒閉,形成「一條龍」經營模式,台灣人恐淪為「工奴」;另有業者則視為拓展大陸市場的機會,並認為台灣產業有競爭力。
  • 文化主權與影響力:文化界擔憂大陸市場依賴將導致台灣在政治、文化上更依賴中國,影響台灣核心價值;政府則強調文化交流的包容性,並會對具政治敏感性的陸資個案審查把關。
  • 電信資安與監控風險:學者指出開放第二類電信服務可能造成網路監聽的國安危機,如同「木馬屠城」,質疑政府審查標準不一;政府則澄清開放的是老舊技術且影響有限,並強調有嚴格審查機制與資安防護措施。
  • 市場開放不對等:有委員和業者認為台灣對大陸開放程度高,但台灣業者進入大陸市場卻面臨審批、潛規則等障礙,導致實質不對等;政府則表示協議條文中已設計防止潛規則的機制,並強調對台開放條件優於其他國家。
  • 談判過程透明度:多位發言者批評協議談判過程「黑箱作業」,未充分與民間溝通,導致社會各界疑慮重重;政府則回應協議簽署前文本無法公布是國際慣例,且簽署後已舉辦多場說明會。
  • 勞工就業與人才流失:有工會代表擔憂陸資來台投資可能造成台灣勞工失業或權益受損;政府澄清協議僅開放投資而非大陸勞工來台,金牌選手不能來台擔任教練,僅能當股東。
  • 利益分配與產業扶植:部分立法委員質疑協議的實質受惠者為何,尤其對原住民等弱勢產業利益不明顯,呼籲政府應有更具體的產業扶植與損害救濟方案;政府則提及有982億元因應貿易自由化方案可供輔導與救濟。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應展現開放包容精神,不要過度恐懼中國市場,強調台灣人應變能力強。
  • 主張文化產業應拋開政治意識,創造特殊文化,並學習適應中國的「潛規則」。
  • 呼籲各界不要唱衰台灣,應正面迎接挑戰,政府會把持國家安全。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服貿協議對原住民的利益,建議借鏡紐西蘭與台灣的原住民合作專章,推動兩岸少數民族的第20項協議。
  • 主張透過協議促進兩岸少數民族農業、經濟合作與文化交流,幫助原住民產品進入大陸市場。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表達對台灣經濟危機的憂心,批評內部政治內耗,呼籲學習日韓等國拼經濟的精神。
  • 強調自由化、國際化是必然趨勢,台灣不能被排除在TPP和RCEP之外,否則將失去競爭力與就業機會。
  • 認為台灣中小企業應變能力強,政府應穩定政策,不要再阻擋服貿協議的通過。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在電子商務管理制度與市場開放上的不對等,台灣全面開放,但台商在大陸卻受限於審批制度。
  • 強調政府在談判時應保障台商權益,解決面臨的問題,而非僅開放門戶。
  • 指出中國政府對台灣有國家安全上的興趣,政府應有把關機制,避免門戶洞開引發國安問題。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批評服貿協議談判過程「黑箱作業」,引用王金平院長言論證明行政部門專擅。
  • 質疑兩岸談判缺乏法治化與透明化,導致爭端,並指出民進黨推動相關法案卻屢遭阻擋。
  • 要求政府明確說明「損害極小化」的具體內容,以及利益極大化是誰的利益,並質疑陸委會主委未能上談判桌簽字的國家主權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陸委會主任委員

  • 強調台灣文化應具包容精神,政府會鼓勵民間文化交流,但會嚴防中共政權的政治目的,透過個案審查擋下異常投資。
  • 澄清服貿協議僅開放資金投資,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運動教練不能來台工作。
  • 承認大陸存在文化「潛規則」,政府將與業者共同努力,爭取簡化審批程序,例如圖書進口已爭取到綠色通道。
  • 回應第二類電信疑慮,強調開放的三項業務(傳真、存轉、網路存取、數據交換)對產業影響微乎其微,與入口網站、ISP無關。
  • 表示政府在華為設備和中國移動投資遠傳等案件上已採取保守態度,證明政府有把關國安,並承諾會持續關注具體疑慮以維護國家安全。

林中森 海基會董事長

  • 說明海基會依政府授權辦理服貿協議簽署,並經過各部會兩年多與業界溝通,強調協議簽署前文本不能公布是國際慣例。
  • 重申協議處理原則為「利益極大化,衝擊極小化」,旨在互利雙贏,並強調僅開放投資,不開放就業。
  • 指出陸資在台灣投資限於參股且持股不能超過50%,不能主導經營,且是否參股由業者自行決定。
  • 提及協議第八條有緊急磋商機制,經濟部也匡列982億元做為輔導、振興、調整體質及損害救濟之用,鼓勵業者勇敢競爭。

卓士昭 經濟部次長

  • 說明協議第十六條與第十八條設有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的磋商規劃與聯繫機制,以促進自由化。
  • 澄清經濟部說明服貿開放優於WTO,因服務貿易協定本身即為「WTO plus」,開放條件優於大陸對其他國家的待遇。
  • 表示文本第六條管理規範已設計條文,要求普遍應用措施合理客觀公正,且資格要求、程序等不構成不必要障礙,以確保潛規則不發生。
  • 補充陸資來台審查機制已納入國安考量,投資審議委員會由17個部會副首長組成,必要時邀請國安單位,對具獨占、敏感性或影響國安者不予核准,並有事後查核機制。

石世豪 通傳會主任委員

  • 說明開放的三項二類電信業務(傳真轉存、存取網路服務、數據交換通訊服務)產值極小,從業人員僅72人,對產業衝擊評估在合理範圍內。
  • 澄清這三項「特殊」二類業務與一般網際網路「涇渭分明」,不涉及通訊監察,且目前網際網路平台業者不需透過這些業務提供服務。
  • 指出陸方開放給台灣的條件優於其他國家,包括因特網接入服務、呼叫中心服務及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服務(電子商務網站),其中電子商務可在福建省設點並控股55%,視同全中國可見。
  • 強調資訊安全的重要性,但認為與本次開放的三項特殊二類服務無直接關係,並非新問題,且政府有防護措施,如禁止大陸人員進入電信機房、陸資持股不超過50%、不得控制我方業者、須符合ISO資安標準、不可將用戶資料移往大陸等。

蕭宗煌 文化部主任秘書

  • 說明中國大陸對台灣開放6項文化產業,包括電影片後製、方言原音重現、方言版本發行、我國業者控股經營劇場及音樂廳、圖書通關程序簡化。
  • 指出台灣對大陸開放2項,包括電影片進口配額由10部增加至15部,以及陸資合資設立劇場但持股不能過半。
  • 表示台灣在電影後製技術與語言上有優勢,開放大陸影片來台後製預計可帶來可觀產值,有助產業發展、人才養成及就業機會。

何卓飛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 表示體育署已透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給予國內運動產業業者最大支持。
  • 說明已訂定運動場館業輔導計畫,包括協助業者拓展市場、優化服務能量、建立安全管理機制、提供國際品牌補助及培育經營管理人才等。

相關後續

  • 所有專家學者、業者及委員的發言意見將歸納整理彙集成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作為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參考。
  • 公聽會結束後,若有進一步疑問,建議可透過立法委員平台,在委員會審查會時與主管機關進行詢答或回應。

原始資料

公報
1025101
卷/期/冊
102/51/1
發布日期
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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