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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與勞委會預算解凍及多項勞工權益議題審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0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共計179案,並通過6項臨時提案。會議聚焦於醫療資訊公開、兒童醫療研究、精神病患救濟權益、自殺防治、護士執照考試、藥品生體相等性試驗、社區安寧、兩岸服貿對醫事人才影響、住院醫師納勞基法、高齡就業保障、職訓無障礙環境、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基本工資審議及外籍勞工政策等廣泛議題。多數預算案獲同意動支,部分議題則要求相關部會檢討並提出報告,部分臨時提案則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解凍案,計8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處理衛生福利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84項被凍結的預算案,涵蓋一般行政、公費生培育、科技發展、全民健保、醫政業務、心理健康、護理照護、醫院營運、疾病管制、國民健康及中醫藥等多元領域。
  • 討論重點包括醫院評鑑資訊公開、兒童醫療研究資源投入、精神疾病強制住院救濟權益、以及自殺防治成效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醫院評鑑資訊公開:委員要求衛福部在10月份召開會議,討論如何進一步落實評鑑資訊公開,並承諾在102年底前公開多項重要醫療資訊,以方便民眾就醫選擇。
  • 兒童醫療研究不足:委員指出兒童醫院雖已成立,但兒童醫療研究及先天性重大疾病資源投入仍不足,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訂定獎勵辦法並納入兒童醫院評鑑指標。
  • 精神疾病強制住院救濟權益:委員擔憂精神衛生法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的救濟途徑受限,且聲請費用可能造成障礙,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函釋聲請費用負擔並加強宣導相關資源。
  • 自殺防治成效不彰:委員指出101年度自殺死亡人數及死亡率上升,質疑現行防治策略成效不彰,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提出「降低自殺通報個案再自殺率」的有效因應對策及研擬自殺防治績效指標。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討論如何進一步落實醫院評鑑資訊公開,並公開多項重要資訊。
  • 提案要求衛福部函釋精神疾病強制住院聲請費用負擔,並宣導救濟管道。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討論如何進一步落實醫院評鑑資訊公開,並公開多項重要資訊。
  • 提案要求衛福部函釋精神疾病強制住院聲請費用負擔,並宣導救濟管道。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討論如何進一步落實醫院評鑑資訊公開,並公開多項重要資訊。
  • 提案要求衛福部函釋精神疾病強制住院聲請費用負擔,並宣導救濟管道。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討論如何進一步落實醫院評鑑資訊公開,並公開多項重要資訊。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訂定獎勵辦法,並納入兒童醫院評鑑指標,鼓勵兒童醫療研究。
  • 提案要求衛福部函釋精神疾病強制住院聲請費用負擔,並宣導救濟管道。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提出「降低自殺通報個案再自殺率」的有效因應對策及研擬自殺防治績效指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除有額外決議的項目外,其餘預算案皆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針對醫院評鑑資訊公開,衛福部承諾於10月份召開會議討論,並於102年底公開相關資訊。
  • 衛福部應於3個月內訂定獎勵辦法並納入兒童醫院評鑑指標,鼓勵兒童醫療研究。
  • 衛福部應於1個月內函釋精神疾病強制住院聲請費用負擔,並加強宣導救濟資源。
  • 衛福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降低自殺通報個案再自殺率」的有效因應對策及研擬自殺防治績效指標。

討論事項二

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解凍案,計95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95項被凍結的預算案,涵蓋業務費、勞工保險業務、勞資關係業務、勞動條件業務、勞工福利業務、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勞工檢查業務、綜合規劃業務、技能檢定業務、職業訓練業務、勞工安全衛生研究及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等多元領域。
  • 討論重點包括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追償、職業災害保險法立法、就業保險僱用安定措施指標、勞退新制雇主欠費催收、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方向、高齡勞工就業保障、職訓無障礙環境、基本工資審議機制、外籍勞工政策及青年失業率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貸款追償:委員要求勞委會將其他民事法庭尚未裁定之債權官司主動移交行政庭,以避免訴訟逼迫勞工,並以此作為解凍業務費的前提。
  • 勞保老年給付年資計算:委員質疑勞保條例規定逾60歲年資最多計5年,與修法將投保上限提高至65歲的立法意旨不符,認為應檢討並延長年資計算至70歲。
  • 65歲以上勞工初次加保與職災保險:委員質疑勞委會函釋限制65歲以上勞工不得初次加保勞保,以及已領取老年給付的65歲以上勞工不得參加職災保險,認為此舉違憲且影響高齡者與身障者就業權益,要求廢止函釋。
  • 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委員與勞委會對派遣勞工保護法的立法方向、是否設上限、公部門使用派遣工的合理性、同工同酬的落實及立法時程等存在爭議。委員主張應採正面表列並設上限,政府應帶頭減少派遣工,而勞委會則強調均等對待原則,並考量行政成本及各界意見。
  • 基本工資審議機制:委員質疑勞委會將基本工資審議與CPI年增率累計達3%以上綁定,認為此舉變相凍漲薪資,且調幅過低、實施延後,不符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的立場。
  • 颱風天醫療院所門診服務:委員質詢颱風天醫院門診是否應停止,以及颱風天上班醫護人員的薪資計算方式,認為應保障醫護人員休息權益,避免「血汗醫院」現象。
  • 外籍漁工補實限制:委員指出外籍漁工逃逸後,漁船主需待其死亡或離境才能補實,嚴重影響生計,建議放寬就業服務法除外規定,比照家庭看護工6個月後即可補實。
  • 高學歷高失業與技職教育落差:委員指出大學以上學歷失業率高於平均且持續9年,質疑教育體系與職場需求脫節,要求勞委會與教育部加強技職教育與職場接軌。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詢因應貿易自由化預算與服貿協議關聯,建議勞委會研究已開放產業對勞動條件的影響。
  • 建議勞委會調查兩岸資金移動對台灣勞工條件的影響,每年提出報告。
  • 主張將勞動權益納入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制裁犧牲勞工權益的公司。
  • 質疑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設定CPI累計3%才召開的規定,認為應每年檢討。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函釋規定65歲以上勞工不得初次加保勞保,認為違憲且剝奪勞工權益。
  • 質疑函釋規定65歲以上已領老年給付勞工不得參加職災保險,影響身障者定額僱用。
  • 投訴職訓中心以無障礙空間不足等理由拒絕身心障礙者報名,批評是歧視。
  • 提案要求勞委會廢止勞保2字第1020140029號函釋,核釋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應予受理。
  • 提案要求勞委會廢止勞保3字第1020140110號函釋,核釋逾65歲已領老年給付勞工得參加職災保險。
  • 提案要求職訓局徹查身障者職訓遭拒案,懲處失職人員,並於3個月內檢討改善職訓設備及清查無障礙環境。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老年給付一次請領中,逾60歲年資最多計5年的規定,與修法將投保上限提高至65歲的意旨不符,要求檢討。
  • 要求勞委會修法時,派遣勞工保護法應明列同工同酬、合併計算子公司/孫公司派遣比例,並禁止公部門進用派遣員工。
  • 批評公部門帶頭進用大量派遣員工,導致薪資結構無法提升,勞工權益受損。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委會主委上任一年的成就與不滿意事項。
  • 質疑主委對青年勞動參與率及職場需求的發言,認為與馬總統政策矛盾。
  • 指出青年失業率高達14.77%,平均薪資倒退16年,要求勞委會正視此問題。
  • 批評政府是全國最「夭壽」的派遣工集團,認為派遣工保護條例鬆綁是為政府解套。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詢醫改會發布血汗醫院名單,要求勞委會正視醫護人員過勞問題。
  • 主張颱風天醫院門診應停止,僅維持急診,以保障醫護人員安全與休息權益。
  • 質疑醫院on call班表認定為上班,以及骨折病人轉院困難等醫療困境,認為是勞基法嚴格實施的後果。
  • 建議將所有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以徹底解決醫療勞動條件問題,並預見可能導致醫療服務等待期延長的後果。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派遣制度被濫用,勞工權益受損,政府部門派遣勞工浮濫。
  • 支持勞委會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要求防範任意資遣、不負責任等問題。
  • 主張派遣公司不得與派遣員工簽訂定期契約,並讓要派公司負擔與一般雇主相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 質疑派遣勞工保護法是否應設定上限,並要求禁止要派公司自行面試後再轉介派遣公司。
  • 批評公部門浮濫使用派遣勞工,要求政府逐步減少派遣工,作為表率。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詢職業安全衛生法是否適用社工人員,並指出社工面臨高職業風險,支持訂定社工人員職業安全條例。
  • 肯定勞委會促進失業者再就業工作,但建議職訓方案應更細緻化,針對不同失業者量身定做。
  • 建議就服站人員轉型為具社工背景,有能力評估失業者問題並提供輔導方案。
  • 提案要求勞委會於3個月內提出「加強學生在學階段職業接軌訓練」具體計畫方案,以降低青年失業率。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未強制4人以下單位加保勞保,認為僅因管理麻煩而未強制納保會造成勞工保障漏洞。
  • 強調只要勞工在工作線上,無論年齡或是否已領退職金,都應有職災保險。
  • 批評台灣勞保年齡從60歲一次調升至65歲,以及公家機關勞工退休年齡調整,認為不合理且影響人力活絡。
  • 質疑公家機關進用派遣人力是否真能降低成本,並指出派遣人力長期化與專業化,與派遣制度原始定義不符。
  • 批評政府用人數字迷思,派遣人力不計入員額,是政府與民眾之間的天大謊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指出派遣勞工平均薪資低,政府部門也大量使用派遣工,要求勞委會說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進度。
  • 要求派遣勞工保護法應納入政府部門,並與企業同步實施,不能讓政府成為例外。
  • 質詢兩岸洽簽免除社會保險協議的進度,擔憂台商及勞工雙重負擔。
  • 關切印尼停止輸出勞力對台灣外勞供應的衝擊,要求勞委會積極尋求其他外勞來源國。
  • 建議勞委會應加強本國服務業人才培訓,以因應服貿協議對產業的影響。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質詢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標準,認為國營事業間福利金差距過大不公平,要求勞委會調整。
  • 指出中央銀行福利金提撥率過低,而自來水公司、台鐵等辛苦單位福利金卻少,要求拉近公平性。
  • 提案要求勞委會應於103年4月10日前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送審。
  • 提案要求勞委會針對林委員世嘉及台聯黨團提案所要求的資料,應提供給委員。
  • 提案要求第(八)案保留,待勞委會提供資料後再處理。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詢外籍漁工逃逸後,漁船主補實缺額的困難,建議放寬就業服務法除外規定,比照看護工6個月後即可補實。
  • 指出老農津貼申請條件問題,建議勞委會與農委會研究,對實際從事漁業但曾投保勞保的漁民設除外規定。
  • 質詢關廠工人貸款追償案,批評勞委會編列律師費用與訴訟外和解方向相違背,要求從人性關懷角度處理。
  • 提案要求勞委會應於103年4月10日前將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送審。

薛凌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社會新鮮人、中年轉業及二度就業失業問題嚴重,青年失業率高達近二成。
  • 質疑行政院長「縮短工時視同加薪」的說法不合理,要求勞委會捍衛勞工權益。
  • 關切派遣工逐年增加,批評政府帶頭壓榨派遣工,導致勞工廉價化及同工不同酬。
  • 質疑勞委會勞動條件業務預算不增反減,與其重視勞工權益的說法矛盾。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高學歷高失業現象已持續9年,大學學歷以上失業率高於平均,批評政府未有效矯正結構性失業問題。
  • 強調大學教育與產業需求脫節,學歷不等於學力,導致人力資源浪費。
  • 批評政府對結構性失業問題拖延十幾年未解決,難以向人民交代。
  • 要求勞委會應在行政院會中向教育部等相關單位究責,並發展職能標準平台以縮短學用落差。
  • 批評台灣高科技產業因缺乏人才而不願投資,認為政府應重視人力資源的培養與定位。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日本因派遣泛濫導致經濟長期停滯,認為台灣應引以為鑑。
  • 批評派遣制度導致勞工薪資倒退、失去希望,並將景氣風險轉嫁給勞工。
  • 質疑派遣業者毛利率高達76%,淨利率27%,認為是吸勞工血汗錢,要求勞委會制定專法應規範業者。
  • 批評勞委會對派遣業者無任何規範,且對派遣法修法方向與過去研究報告相違背,質疑其保護資方而非勞工。
  • 提案要求維持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業務費五分之一,直至勞委會將關廠歇業失業勞工貸款追償案移交行政庭。
  • 提案要求維持凍結勞工保險業務相關預算十分之一,直至勞委會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具體修法版本。
  • 提案要求維持凍結勞資關係業務預算四分之一,直至勞委會及所屬部會提出逐年降低派遣勞工比例計畫。
  • 提案要求維持凍結勞動條件業務預算二分之一,直至勞保局完成催收雇主應提繳退休金欠費的50%金額。
  • 提案要求勞委會研議勞動派遣保護的立法方向,應以臨時性、支援性、補充性工作為原則,採正面表列列舉適用行業,並於本會期內提供研議結果。
  • 提案要求勞委會擬定勞動派遣保護立法時,應規範要派公司使用勞動派遣之上限,並於本會期內提供研議內容。
  • 批評勞委會將基本工資審議與CPI綁定,變相凍漲薪資,不符兩公約規範,要求落實對勞工家庭適當生活水準的保障。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委會核定基本工資調幅僅1.19%為近年最低,且延至次年7月實施,不符勞工期待。
  • 質疑勞委會設定CPI年增率累計達3%才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門檻,認為此舉變相凍漲薪資,是自廢武功。
  • 強調勞委會應站在勞工立場,每年第三季固定審議基本工資,保障勞工基本生活。
  • 反對經濟部提出放寬3K產業外勞配額的建議,要求勞委會堅持立場,保護台灣勞工就業機會。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日本派遣泛濫導致經濟停滯及年輕人失去希望,認為台灣應避免重蹈覆轍。
  • 強調派遣工薪資低、無福利,生活壓力大,建議派遣工薪資應高於勞基法規定。
  • 支持勞委會修訂勞動派遣法令,要求要派公司應負連帶責任,包含職災和性騷擾防治。
  • 建議公部門應全面檢討人力配置,將長期性、專業性工作轉為正式雇員,減少派遣工使用。
  • 建議檢討派遣保護法時,應將國家財政一併納入考量,避免以財政困難為由壓榨勞工。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工遭積欠薪資被迫離職,是否屬非志願性失業,以及勞工申領失業給付的程序和資訊透明度問題。
  • 指出勞委會對派遣工統計數據不即時,要求改善資訊透明度。
  • 指出派遣勞工無年終、年資不計薪、無職災保障、無培訓機會等問題,批評其人力資本無法累積。
  • 質疑派遣契約與勞動契約的定義差異,以及要派公司面試後轉介派遣公司的常態做法。
  • 批評政府部門大量使用派遣人力,特別是高階、專業職位也用派遣,認為不合理且常態化。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詢斯里蘭卡勞工引進台灣的進度與時程,關切台灣外勞來源國多元化問題。
  • 指出國內營造業等產業面臨勞力短缺,對外勞有確定需求,要求勞委會積極處理斯里蘭卡、緬甸、柬埔寨等外勞引進。
  • 強調在照顧本國勞工就業的同時,也應重視外勞供應對產業發展的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承認因應貿易自由化經費主要用於職訓,以強化勞工應對衝擊的能力。
  • 同意委員建議,可進一步了解已開放產業對勞動條件的影響,並研究兩岸資金移動對勞工的影響。
  • 解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設定CPI累計3%才召開是勞資雙方共識,旨在調整多少而非是否調整。
  • 承諾檢討65歲以上勞工初次加保及已領老年給付者職災保險問題,並於1個月內處理。
  • 表示會檢討勞保老年給付年資計算的公平性,並於1個月內報告。
  • 說明派遣勞工保護法尚在內部討論,目標是讓要派單位負擔與一般雇主相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並希望本會期送行政院。
  • 認為公部門使用派遣勞工可檢討,長期、專業性人力應回歸政府員額編制。
  • 承諾支持訂定社工人員職業安全條例,認為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不衝突。
  • 說明失業者再就業服務透過適性諮詢、多元就業方案等,協助長期失業者重返職場。
  • 強調勞委會重視4人以下單位勞工的保險問題,會努力讓他們有保險。
  • 表示勞委會對經濟部放寬3K產業外勞配額的建議並不同意,會堅持立場。
  • 說明兩岸洽簽免除社會保險協議尚在討論階段,主要確保台灣勞工在中國的社會保險保障。
  • 表示勞委會在服貿協議中扮演重要角色,已將服務業及自營作業者納入技能訓練方案,以強化本國人就業技能。
  • 指出高學歷高失業是教育制度問題,勞委會正推動職能標準平台以縮短學用落差。
  • 回應基本工資審議是勞資政學三方共識,CPI是重要參考依據,否認自廢武功。
  • 解釋關廠工人訴訟外和解是從人性考量出發,尊重法院判決,不會抗告。

石發基 勞委會勞保處處長

  • 解釋65歲以上勞工初次加保不予受理是長期規定,但可參加職災保險。
  • 說明勞保老年給付年資計算從60歲後最多計5年,是民國47年立法規定,若改為65歲後再計5年對部分勞工不利。
  • 解釋老農津貼規定由農委會訂定,勞保局僅負責發放,調整需與農委會溝通。
  • 承諾1個月內檢討65歲以上勞工初次加保及已領老年給付者職災保險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
  • 說明勞保投保人數近970萬,未投保者為少數,但臨時工可能無投保。
  • 表示勞保從60歲一次調到65歲在加保上沒問題,但在領取給付上各國多採漸進方式。

林三貴 勞委會職訓局局長

  • 說明因應貿易自由化經費多用於職訓,提升勞工面對衝擊的能力。
  • 承諾徹查身心障礙者職訓遭拒案,並於3個月內檢討改善職訓設備及清查無障礙環境。
  • 說明職訓局歡迎身心障礙者參訓,並有職務再設計協助。
  • 解釋就服站人員已在提升能力,轉型為整合性就業中心,提供適性就業服務,許多專案管理員具社工背景。
  • 說明職訓局派遣人力約971人,薪資待遇福利與臨時人員基本一致,但無陞遷機會。
  • 指出派遣人力年資最長已近10年,承認不希望用此人力結構,但受限於政府整體人力結構。
  • 說明斯里蘭卡勞工引進尚在雙方表達合作意願階段,有技術性問題待克服,尚無確定時間表。
  • 表示會持續與外交部合作,爭取更多外勞來源國,以因應國內勞力需求。
  • 說明產業外勞人數增加的同時,本國人就業數也增加,並強調跨部會合作推動技職教育與職場接軌。
  • 說明勞委會推動大專學程方案、產學訓專班等,讓學生提早體驗職場並學習技能。

劉傳名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解釋颱風天員工上班應照給薪資,但鼓勵勞資協商加發獎勵金。
  • 說明勞動條件業務預算逐年減少是因中央政府預算整體減少,並非主動遞減。
  • 提供數據說明辦理勞動契約非典型勞動契約研修法制業務費用是增加的。

王厚偉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代理處長

  • 解釋勞工遇雇主積欠工資被迫離職,經地方政府調解認定後可視為非志願性離職。
  • 說明派遣業已納入勞基法,派遣勞工享有勞基法保障,但過去違法狀況嚴重已逐年改善。
  • 說明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之間的商務契約不屬於勞動契約,但勞工與派遣公司間是勞動契約。
  • 表示未來修法方向將禁止要派公司自行面試後轉介派遣公司,並將要派公司視同雇主,負連帶責任(如性騷擾)。

羅五湖 勞委會勞保局總經理

  • 解釋4人以下單位勞工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且職業工會可獲10%行政費用支應。
  • 說明勞保局將改為行政機關後,將不再有福利金,目前提撥率也已降至法定下限的四成。
  • 說明目前勞保投保人數近970萬,未投保者為少數,但臨時工可能沒有投保。
  • 解釋老農津貼由農委會委託發放,調整規定需與農委會溝通。

郭芳煜 勞委會副主任委員

  • 懇請委員撤銷凍結勞委會業務費的提案,因預算主要用於辦公大樓租金、管理費及業務推動,凍結將嚴重影響運作。
  • 說明關廠歇業失業勞工訴訟費用編列在基金預算中,應在基金審查時處理,而非公務預算。
  • 說明102年度預算已住10個月,租金是今年一定要付的費用。

劉天賜 勞委會統計處處長

  • 說明大學學歷以上失業率高於平均是從民國94年開始,主因大學畢業生增加太多。
  • 提供數據指出99年大專以上平均失業率5.12%,102年為4.49%,比率有下降。
  • 說明目前人力派遣業派遣員工約9萬多人,若包含其他業別則每月約13萬人。

相關後續

  • 第(一)案、第(一之一)案及第(二)案(關廠歇業失業勞工貸款追償案相關業務費凍結)保留,待進一步處理。
  • 第(三)案及第(四)案(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凍結)解凍通過。
  • 第(五)案、第(六)案及第(七)案(勞工保險業務相關預算凍結)保留,待勞委會與陳委員節如及林委員淑芬溝通後處理。
  • 第(八)案(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宣導事宜預算凍結)保留。
  • 第(九)案至第(十二)案(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預算凍結)解凍通過,並通過王育敏委員針對第(十二)案提出之主決議,要求勞委會召集專家學者研議採取預測性指標以啟動就業保險僱用安定措施。
  • 第(十三)案(就業保險制度宣導業務費預算凍結)同意解凍。
  • 其餘未逐項討論的勞委會預算解凍案,若無委員提出異議,則默認解凍通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一案:加強學生在學階段職業接軌訓練具體計畫方案

核心議題

  • 鑒於台灣青年(20-24歲)失業率上升,達14.77%,同時產業卻大量缺工,顯示學用落差嚴重,現行青年就業政策成效不彰。
  • 本案旨在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具體計畫,加強學生在學階段的職業接軌訓練,以有效降低青年失業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青年失業率高與產業缺工並存,反映學用落差,要求勞委會提出加強學生職業接軌訓練計畫。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無異議通過,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加強學生在學階段職業接軌訓練」之具體計畫方案。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二案:廢止「勞保2字第1020140029號解釋令函」並核釋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應予受理

核心議題

  • 勞委會函釋規定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不予受理,此舉被質疑逾越勞保條例母法規定,違背憲法保障勞工權益意旨,且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
  • 本案旨在要求勞委會廢止該函釋,確保老年勞工的勞動權益及經濟安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勞委會函釋限制65歲以上勞工首次加保,違背勞保條例立法精神及憲法保障人民權利原則。
  • 強調該函釋已逾越母法,應立即廢止,並核釋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應予受理。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楊曜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石發基 勞委會勞保處處長

  • 建議將提案中「立即廢止」修正為「立即檢討」,因完全廢止會導致勞保局後續作業困難,但承諾1個月內檢討並處理。

相關後續

本案修正通過,要求勞委會應於1個月內完成檢討勞保2字第1020140029號解釋令函的解決方案,並提報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三案:廢止「勞保3字第1020140110號解釋令函」並核釋逾65歲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得參加職災保險

核心議題

  • 勞委會函釋規定65歲以上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勞工不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此舉被認為有違鼓勵高齡者就業的政策方向,影響老年勞工勞動安全及權益。
  • 此外,此函釋也影響身心障礙者就業,因雇主無法將其計入定額進用名額,形成就業阻礙。
  • 本案旨在要求勞委會廢止該函釋,確保老年勞工的勞動安全及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勞委會函釋限制65歲以上已領老年給付勞工不得參加職災保險,有違高齡化社會勞動政策,且影響身障者就業權益。
  • 要求勞委會立即廢止該函釋,並核釋逾65歲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得參加職災保險。

相關人員回應

石發基 勞委會勞保處處長

  • 承諾1個月內檢討該函釋,並提出解決方案。

相關後續

本案修正通過,要求勞委會應於1個月內完成檢討勞保3字第1020140110號解釋令函的解決方案,並提報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第四案:徹查職訓中心拒絕身心障礙者報名事件及改善無障礙環境

核心議題

  • 有身心障礙民眾陳情,桃園及東區職業訓練中心以「場地非無障礙空間」、「教學器具不符身心障礙者需求」等理由,拒絕其報名烘焙職業訓練班,此舉被認為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本案旨在要求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徹查事件、懲處失職人員,並全面檢討改善職訓課程設備及無障礙環境,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職訓中心拒絕身心障礙者報名,違反身權法,要求徹查並懲處失職人員。
  • 要求職訓局於3個月內檢討改善職訓設備及清查公私立職訓中心之無障礙環境。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楊曜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蘇昭如 勞委會職訓局組長

  • 建議將提案修正為職訓局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並研議於3個月內會同建管單位清查公私立職訓機構無障礙環境及相關設備,提出檢討改善作法。

相關後續

  • 本案修正通過,要求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應於1個月內提出前述事件之檢討及改進報告,並提供陳情人相關協助。
  • 職訓局應研議於3個月內會同建管單位依規定清查公私立職訓機構無障礙環境及相關訓練設備、機具及環境等,提出檢討改善作法,以符合身心障礙者之需求,不符規定者應要求其限期改善。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第五案:研議勞動派遣保護的立法方向並要求提供書面資料

核心議題

  • 鑒於勞動派遣僱傭關係本質是要派公司藉由派遣勞動,試圖省去人事成本,忽略勞工渴望勞動安定等需求,若大幅開放使用勞動派遣工作,勢必加劇不穩定僱傭關係所衍生的社會問題。
  • 本案旨在要求行政院勞委會研議勞動派遣保護的立法方向,應以臨時性、支援性、補充性工作等原則,採正面表列列舉適用勞動派遣之行業,以保障勞動安定價值,避免要派公司浮濫使用勞動派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勞動派遣可能導致社會問題,要求勞委會研議勞動派遣保護的立法方向,採正面表列適用行業。
  • 要求勞委會應於本會期內提供研議結果,並於1週內提供相關書面資料。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楊曜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王厚偉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代理處長

  • 建議將提案中「一個月內」修正為「本會期內」,勞委會大致接受提案內容。

相關後續

  • 本案修正通過,要求行政院勞委會研議勞動派遣保護的立法方向,應以臨時性、支援性、補充性工作等原則,採正面表列列舉適用勞動派遣之行業,研議結果應於本會期內提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委會應於1週內提供林委員淑芬所要求的相關書面資料。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第六案:勞委會擬定勞動派遣保護立法時應規範要派公司使用勞動派遣之上限

核心議題

  • 鑒於台灣社會勞資不對等,工會力量不夠強大,勞資協議經常淪為資方片面決定,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要派公司浮濫使用勞動派遣,應規範要派公司使用勞動派遣之上限。
  • 本案旨在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擬定勞動派遣保護立法時,應規範要派公司使用勞動派遣之上限,以確保勞工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台灣勞資不對等,工會力量不足,要求勞委會擬定勞動派遣保護立法時應規範要派公司使用上限,以保障勞工權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楊曜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修正通過,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擬定勞動派遣保護立法時,應規範要派公司使用勞動派遣之上限,研議內容應於本會期內提供本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25301
卷/期/冊
102/53/1
發布日期
2013-10-2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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