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教育法案,聚焦私校退場、師生權益及校園安全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03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會議,上午主要聽取教育部與內政部報告少子化對私立學校經營的衝擊,並就私校退場機制、教師權益保障、校地活化等議題進行質詢。下午則逐條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國民體育法及家庭教育法等修正草案,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招生核定機制、保障私校教師待遇、公布惡意減薪學校名單等。
討論事項一
教育部部長列席報告施政成果、未來重要政策規劃暨推動十二年國教、第二期技職再造計畫及各駐外館處教育組之國際學術合作、交流活動執行進度與成效,並備質詢。(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少子化對私立學校經營造成的衝擊,探討政府的輔導與退場方案,以及如何改善私校經營困境,同時維護教師權益、學生受教權,並兼顧公共利益的極大化。
- 討論內容也涵蓋十二年國教的推動、第二期技職再造計畫進度與成效,以及各駐外教育組的國際學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相關爭議
- 私校退場與校地活化爭議:內政部提出透過地政手段變更校地使用目的以提供私校退場誘因,但引發多位立法委員質疑此舉是否與私校法規定(解散後校產歸公)衝突,恐圖利財團,並要求修法。
- 私校教師權益保障不足:多位立法委員指出私校教師不適用勞基法,面臨減薪、欠薪時求助無門,質疑教育部介入不力且現行私校法對教師權益保障不足。
- 教育部對私校退場機制執行力不足:立法委員批評教育部對永達、崑山中學等學校的欠薪問題處理延宕,輔導機制不夠積極,且對學校財務狀況掌握不清。
- 私校退場標準與資訊透明度:立法委員質疑教育部對私校退場名單的定義模糊,未公開名單導致社會恐慌,且退場標準(如學生人數)被認為過於單一,可能扼殺特色學校發展。
- 少子化因應策略:立法委員質疑教育部主要透過國際招生和減班的因應策略不夠積極全面,且對公立大學缺乏明確的退場或整併機制。
- 招生名額核定與實際註冊率脫節:立法委員揭露教育部核定部分私校招生名額遠高於實際註冊人數,導致惡性競爭,要求檢討招生核定機制。
- 補習班管理與定位:有立法委員指出少子化下補習班數量不減反增,質疑其營利性質卻登記為社會團體且不課稅,要求釐清法律定位並加強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崑山中學在有盈餘情況下減薪教師,教育部介入成效不彰,私校法對教師權益保障不足。
- 批評內政部提出私校土地變更為商業區的誘因,可能圖利財團,且對債務清償和公共設施回饋的配套不足。
- 要求教育部給出明確時間點,處理崑山中學教師薪資問題。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提出的私校退場土地變更方案與現行私校法第74條(解散後校產歸公)規定衝突,要求教育部應考慮修法。
- 批評教育部對惡意減薪學校的處理不力,要求資訊透明化,定期公布惡意欠薪、減薪的學校名單。
- 建議私校退場應提供誘因機制,但必須修法以確保合法性,並防止假退場真圖利。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私校法第49條(正常校務運作下不動產處分)與第67條以後(停辦、解散)條文在私校退場時的適用性,認為以第49條處理退場問題有疑慮。
- 關切私校退撫基金能否支應所有退場學校的資遣費,並要求教育部提供具體估計數字。
- 要求教育部應發函司法單位徹查私校董事席位交易的傳聞。
- 主張私校教師應適用勞基法或立即修正私校法以保障教師權益,而非僅道德勸說。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一方面鼓勵私校退場,一方面又開放招收陸生與國際學生,政策方向矛盾。
- 關注崑山中學教師薪資不公問題,要求教育部全面調查全國私校類似情況。
- 建議教育部應在原住民地區設立完全中學,以因應十二年國教,並提出具體地點供評估。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少子化因應方案不夠積極,招收境外學生主要集中於大專院校,對高中職以下效益有限。
- 關切組改後人口政策主管機關不明確,導致育兒津貼等政策缺乏全國一致性,影響國安問題。
- 要求教育部將4歲、3歲免學費納入少子化整體政策一環,以爭取財源。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大專院校招生名額核定機制不合理,部分學校核定人數遠高於實際註冊人數,註冊率僅10%餘。
- 指出私校普遍存在減薪、欠薪問題,教育部處理不力,要求提出私校教師待遇保障辦法。
- 強調私校退場土地發還需先修訂私校法,並送立法院審議,而非僅依都市計畫法處理。
- 質疑公立大學缺乏退場機制,在少子化衝擊下恐不公平。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指出少子化導致未來10年大專院校學生人數將銳減三分之一,缺額率恐達一半,批評教育部因應作法消極。
- 質疑內政部提出私校退場土地變更誘因可能圖利私校財團,要求政府不應將土地價值與清償債務混為一談。
- 要求教育部應提高招生比例、名額的標準,以因應急遽下降的人口趨勢。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私校監理會僅管理退撫基金,卻無法掌握學校財務與教師薪資狀況,導致欠薪事件發生。
- 批評教育部對永達、崑山中學欠薪事件處理不力,有私校法卻不善加管理與執行。
- 要求教育部嚴格管理,公布29所列管學校近5年補助說明及惡意減薪學校名單。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與內政部就私校退場機制的跨部會協商進度緩慢,正式會議遲至10月2日才召開。
- 批評內政部李部長在正式會議前私下對媒體放話,談及私校校地變更細節,且說法前後不一,不尊重行政程序。
- 要求教育部明確私校退場機制與配套措施的期程,並積極面對處理問題。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私校法中關於私校合併、改制、停辦、解散等條文缺乏實戰經驗,無法有效解決問題。
- 批評教育部在報告中未將「合併」列為輔導私校的手段之一。
- 指出崑山中學與永達技術學院的減薪、欠薪問題嚴重,質疑教育部缺乏有效制裁手段,私校法第55條罰則薄弱且抽象。
- 要求教育部應編列專案款項處理私校退場與輔導機制,並鼓勵大型私校合併體質較弱的學校。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29所列管學校的名稱定義混淆,認為「輔導、停辦、退場」的稱呼具誤導性,造成師生恐慌。
- 批評教育部對崑山、永達欠薪事件處理延宕,且對私校法第54條介入權力解釋不清,有卸責之嫌。
- 反對教育部以學生人數作為私校退場的唯一依據,強調應重視教育主體(學生與教師)及教育品質。
- 要求教育部檢討「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院校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0條,認為其牴觸教師法對教師工作權的保障。
- 批評內政部李部長介入教育政策,提出校地變更商業用途的說法,破壞教育公共性,恐圖利財團。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以實際案例指出私校轉型對教師造成衝擊,教師被迫學習第二專長,質疑轉型政策缺乏人性化考量。
- 建議由教改倡議者兼任經營困難私校校長,以穩定軍心並重建學校信譽。
- 建議將閒置校舍轉型為銀髮族終身學習場所,改善其學習環境,並整合各部會資源,避免浪費。
- 倡議為聽障人士設立完全大學,提供專屬學習環境,並結合老人終身學習,提升教育品質。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提出私校退場機制是好的開始,但強調不應輕易放棄私校,應提升其競爭力,創造多贏局面。
- 指出台灣大專院校數量在少子化下恐將減半,質疑政府過去在五年五百億等預算挹注效益。
- 認為私校退場需要誘因和整體配套措施,應重新檢討總預算分配,加重軟體設備投資,並重分配教育資源。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高等教育數十年來存在扭曲與不合理規定,導致私校大肆擴張後又面臨退場潮。
- 指出台灣大學教育失敗,導致學歷貶值,大學畢業生失業率高,未能培養具實質生產力與競爭力的人才。
- 要求教育部重新調整人才供需規劃,針對不同科系、人才等級進行規劃,並改革教育制度,保障私校教師權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私校轉型為社福用地缺乏具體實施要點或辦法,導致學校難以依循。
- 批評內政部李部長提出私校校地變更為商業用地的想法,恐圖利私校,造成社會動亂。
- 要求教育部取消對僅剩校長和主任的學校所有優惠條件,迫使其退場,並將私校用地轉為社會福利用地。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指出少子化下補習班數量不減反增,預期未來補教業將更為多元發展。
- 質疑補習班營利性質卻登記為社會團體且不課稅,要求釐清其法律定位,並協助成立公會以加強規範與管理。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承認少子化對私校經營造成衝擊,已訂定私校法、輔導原則與具體措施,強調維護公共利益、師生權益。
- 承諾1個月內提出私校退場機制草案,並在年底前完成跨部會討論,使所有配套措施到位。
- 針對崑山中學減薪案,已派團隊調查,要求1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若不改善將扣減補助、減招、停招甚至停辦。
- 表示將全面清查全國私校減薪欠薪情況,並考慮定期公布惡意減薪學校名單。
- 說明私校退撫基金規模充足,足以支應資遣經費,並研議成立平台協助教職員轉銜。
- 解釋校地處分依私校法第49條可在停辦前進行,轉型則依第71條,解散清算後依第74條歸公,強調公共性原則。
- 承認教育部過去對私校問題的積極性不足,承諾未來將更努力,尤其在前端預防工作上加強。
- 支持將小班小校原則、每年推估師生人數納入教育基本法,並將代理代課教師比例降至5%以內。
- 回應國民體育日提案,支持將9月9日訂為國民體育日,並鼓勵各級學校每日安排體育活動,每週達150分鐘以上。
- 表示將檢討大學招生名額核定機制,考慮將實際註冊人數納入參考,並積極檢討減招幅度。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說明少子化導致學校閒置設施,內政部已於98年修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允許學校用地多目標使用,轉型為終身學習場所等。
- 針對私校退場校地變更,表示有法源依據,但需經嚴謹程序,並強調土地資產處理應優先保障教職員工及學生權益,避免私人炒作。
- 澄清媒體報導的「發還6到8成土地」非其所言,強調校地變更誘因的回饋比例將依個案認定,並同意可再提高回饋比例。
- 表示行政院有跨部會小組討論私校退場議題,內政部將配合教育部研擬整體配套機制。
- 說明人口政策業務因組改正移撥至衛福部,但內政部仍是人口政策協調會報的幕僚單位。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回應內政部在私校退場機制中是協助教育部處理後段涉及校地轉型或土地變更的事宜。
- 說明財團法人轉型涉及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轉型為社福機構需成立新的財團法人。
- 澄清9月9日體育節並非依據法規訂定,而國民體育日則將明定於法條中,可取代體育節,避免與放假規定混淆。
- 強調內政部在都市計畫個案審議時,會考量公益性和公共性,絕不會讓私校炒地皮。
劉仲成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司長
- 說明101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疑似通報案件約5,028件,其中師對生案件約占10%左右。
- 表示教育部有完整的通報系統與專案會議,逐案追蹤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並透過教育鼓勵學生勇於投訴。
賴俊男 教育部私校監理會執行秘書
- 說明私校監理會主要職責是管理私校退撫基金,確保各校按時繳交,並稽核基金運用情形,不負責學校業務與財報平衡。
- 表示各私校均正常提撥退撫基金,因此教師應無領不到資遣費的問題。
林淑真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解釋私校法第71條允許法人轉型為其他文教或社福事業,而非第74條解散清算後校產歸公。
- 說明教育基本法第6條修正案中「學校」一詞,指學校行政體系,不得從事特定政治團體宣傳或活動,但尊重學生個人政治參與自由。
- 建議國民體育法中將「體育節」改為「國民體育日」,以避免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涉及放假的規定混淆。
羅素娟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
- 說明9月9日的體育節非依據法規訂定,國民體育日將明定於法條中,可取代體育節,且「日」較不涉放假問題。
相關後續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相關機關應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討論事項二
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強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的懲處效果,特別針對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等非學生加害人,增訂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等行政處分。
- 同時也考量學生對學生的加害行為,增列其他適當懲處措施,以維護校園安全與友善學習環境。
相關爭議
- 條文用語與現行法規的適用性:有立法委員質疑修正草案中「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等處分用語,是否與教師法、公務員法規等現行人事法規有重複或差異,可能造成適用上的混淆,例如教師已有教師法第14條狼師條款規範。
- 學生懲處的實際效果:在大學廢除操行成績的趨勢下,立法委員質疑對學生加害人處以申誡、記過等是否仍具實質影響力。
- 性平法保護對象的範圍:有立法委員質疑性平法目前僅認定學生為被害人,應擴大範圍涵蓋校園內所有成員,並處理同儕間的性霸凌問題,以及學生霸凌老師等新型態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增加對校園性平事件加害人(特別是非學生身分者)的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等行政處分,以強化嚇阻效果。
- 強調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對受害者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且再犯率高,現行處罰(如道歉、性平教育)缺乏嚇阻性,不符比例原則。
- 指出師對生的性侵害或性騷擾因權力不對等,黑數較多,每年通報案件仍高,情況嚴重,政府應提供學生最安全的校園環境。
- 表達親身經歷,有親人曾遭受師對生性騷擾,加害人仍繼續任教,凸顯現行法律規範不痛不癢。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草案中對加害人的處分用語(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可能與教師法第14條等現行人事法規重複或造成混淆。
- 認為性別平等法應將整個校園都納入考量,不只師長對學生或學生對學生,應完全平行,涵蓋所有同儕間的性霸凌及學生霸凌老師等情況。
- 詢問在大學廢除操行成績後,對學生加害人處以申誡或記過是否仍具實質影響力。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贊同委員對於強化校園性別事件加害人懲處效果的理念,並同意將提案文字納入第1項,以強化懲處效果並達嚇阻目的。
- 說明性平法第2項的「處置」是教育目的措施,而「懲處」則定於第1項,已包含委員提案的各種方式。
- 表示校園性平事件只要有任何一件就算嚴重,每天疑似通報案件仍多,教育部每週召開專案會議追蹤處理。
- 強調若性侵害或性霸凌情節嚴重,確認後加害人可能終身無法任職。
- 解釋性平法保護主體是學生,對學生加害人可施以「其他適當懲處」,對教職員工則依各自管理辦法處理。
劉仲成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司長
- 說明101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疑似通報案件約5,028件,其中師對生案件約占10%左右(176件)。
- 表示早期黑數較多,但現行法律完備,未通報會有相關責任,案件透明度已提升。
相關後續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照修正動議通過,將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懲處納入第1項。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將教育基本法第6條中政治中立與宗教中立的規範分開,並明確公立與私立學校在政治及宗教活動上的界線。
- 修正條文強調公立學校不得從事特定政治或宗教宣傳活動,私立學校則可辦理符合宗旨的宗教活動,但需尊重個人參與意願。
相關爭議
- 「學校」定義與校園民主限制:有立法委員質疑修正案中「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的「學校」定義模糊,可能箝制校園民主、言論自由、社團自由及學生公民權利實踐。
- 「活動」一詞的增加:立法委員質疑原條文僅規範「宣傳」,新增「或活動」可能擴大解釋範圍,對校園活動產生不確定性。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草案中「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的「學校」定義模糊,可能限制校園民主、言論自由及學生公民權利。
- 要求教育部明確解釋「學校」一詞的具體範圍(校方、教師、學生),並說明新增「或活動」一詞的意涵。
- 強調校園應真正解嚴,廢除箝制言論自由與侵犯人權的校規。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說明修正案旨在將政治中立與宗教中立分開規範,使條文更精準,避免誤解。
- 澄清「學校」指的是學校行政體系,不得表達政治傾向或從事宣傳活動,但尊重學生個人參與政治活動的自由。
- 承諾將在條文說明中進一步強化對「學校」和「活動」的解釋,確保不箝制校園言論自由。
相關後續
- 教育基本法第6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教育基本法第11條,增訂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會同地方政府推估未來5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的班級學生人數與教師員額編制。
- 目標是因應少子化趨勢,落實小班小校原則,並確保教育資源的合理分配與教師人力配置。
相關爭議
- 推估數據的準確性與及時性:有立法委員質疑教育部在編列預算時,對代理代課教師人數等基本數據的掌握不足,資料更新不及時,影響政策規劃與預算編列的基礎。
- 教師員額編制目標與預算支援:立法委員指出教育部宣示的教師員額編制目標(如國中小師生比達1.7)與實際增聘教師人數及編列預算不一致,質疑是否會讓地方政府買單。
- 城鄉差距的考量:立法委員關切在推估師生人數時,是否能充分考量城鄉落差,確保偏鄉地區的教育資源獲得更多挹注。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肯定每年推估未來5年師生人數的提案,認為有助於因應少子化,落實小班小校,並確保教師人力配置。
- 要求教育部在推估時應納入區域、偏鄉及城鄉落差因素,並確保偏鄉教育資源獲得更多挹注。
- 質疑教育部宣示明年增聘2,500名教師,卻僅編列1,500名教師預算,要求預算編足,不應讓地方政府買單。
- 要求教育部將教師員額編制目標(1.5至1.7)與增聘教師人數及預算編列一致化,並優先關注偏鄉地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提供資料不完整,無法提供各校代理代課教師統計、鐘點教師人數等基本資訊,且資料更新不及時。
- 質疑教育部在無完整數據下如何編列103年預算,要求教育部同仁不得再以理由搪塞委員索取資料。
- 指出依教育部準則,國中教師人數仍有不足(約短缺4,707人),且代理代課教師比例過高,要求教育部了解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完全支持每年推估未來5年學生與教師人數的提案,並承諾將其納入教育基本法修正案。
- 說明教育部已進行師生人數推估,包含上、中、下標,並會將城鄉差距納入考量。
- 承諾將檢視101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數據,並要求同仁不得遲延提供委員所需資料。
- 表示將努力使國中小教師員額編制明年達1.65,後年達1.7,並持續投入資源降低代理代課教師比例至5%以內。
- 承諾將回去了解國中教師人數短缺問題,並以書面報告回覆委員。
相關後續
- 教育基本法第11條第1項照案通過,第2項依修正動議修正為:「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國民體育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國民體育法,明定每年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並鼓勵各級政府免費開放公共運動設施,同時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外,每日應參與體育活動,每週累積達150分鐘以上。
- 目標是喚起國人對運動及健康的重視,落實運動增進學習的理念,並鼓勵學生參與運動以營造健康活力校園。
相關爭議
- 國民體育日與體育節的名稱與法源:有立法委員質疑9月9日原為體育節,但並非法定節日,應明確其名稱為「國民體育日」,並納入法源基礎,同時釐清是否涉及放假等問題。
- 每日體育活動時數的強制性與彈性:立法委員關切強制學生每日參與1小時體育活動的實施可行性,認為應給予學校更多彈性,避免造成學生負擔。
- 適用對象的範圍:有立法委員質疑修正草案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是否應包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的學生。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3條及第6條,明定每年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所屬運動設施免費開放,同時確保學生在校期間每天至少參加1小時體育活動。
- 指出國中小體育課時數遠低於先進國家,且運動有助於學業表現和情緒管理,應立法推廣。
- 質疑9月9日體育節長期不被國人所知,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積極宣導,並將「國民體育日」明確納入法源,集中資源推廣全民運動。
- 強調每日體育活動時數的用意是希望各級學校運用多元方式,重視學生的身心健康,即使非強制1小時,也應有足夠時數。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建議將每週體育活動時數訂為150分鐘以上,而非每日1小時,是否考慮其可行性。
- 認為學生只要有足夠課間時間就會自主運動,強制性活動可能造成負擔,建議用詞與方法應更具彈性。
- 詢問修正草案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是否應包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詢問國民體育日訂在9月9日的原因,並關切是否與體育節名稱有所衝突,以及是否涉及放假問題。
- 詢問「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是否指每天都必須有體育活動,以及是否包括體育課時數。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支持將9月9日明定為國民體育日,並認為可與現行體育節合併,透過節日做更多推廣,讓更多人參與體育。
- 同意國民體育日應加強全民健身宣傳,並鼓勵各級政府公共運動設施免費開放。
- 針對每日體育活動時數,建議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並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每週應達150分鐘以上」,以保留學校安排彈性。
- 同意將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納入國民體育法第6條的適用範圍。
- 說明體育節是從民國31年發展而來,並非法規訂定,國民體育日將明定於法條中。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說明9月9日的體育節非依據法規訂定,國民體育日將明定於法條中,可取代體育節,且「日」較不涉放假問題。
- 表示內政部支持用「國民體育日」,因「節」容易讓人誤會涉及放假規定。
相關後續
- 國民體育法第3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 國民體育法第6條修正為:「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並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每週應達150分鐘以上。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教學、活動、選手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併案審查「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家庭教育法第2條,將「多元文化教育」納入家庭教育的範圍,以因應台灣跨國婚姻頻繁、新住民家庭增加的社會現況。
- 目標是促進跨國婚姻家庭關係,增進社會對多元文化的理解與尊重,避免新住民家庭成員因文化隔閡產生自卑或孤立感。
相關爭議
家庭教育法第14條的修正爭議:有委員提案修正家庭教育法第14條,針對未成年懷孕婦女提供家庭教育課程的要求,被行政院性別平等審議認為違反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規範,需於年底前修正。教育部表示將併同原條文修正作業納入審酌,但該修正案在本次會議中另擇期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家庭教育法第2條,新增「多元文化教育」為家庭教育活動範圍,以因應台灣跨國婚姻普遍及新台灣之子比例逐年增加的社會現象。
- 指出跨國婚姻家庭常面臨語言障礙、文化差異,以及新台灣之子自我認同感不足等問題。
- 強調多元文化教育應是雙向融合而非單向同化,政府應讓本國籍配偶學習他國文化,並將多元文化教育融入各階段教育課程。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表示長期關注社會福利,支持將學校閒置用地轉型為社會福利用地,並將多元文化教育納入家庭教育法。
- 質疑公立學校轉型為社福機構的程序複雜,缺乏具體實施要點或辦法,要求教育部盡快訂定相關辦法。
- 關切財團法人法草案遲未提出,導致私校轉型為社福財團法人時缺乏法律依據。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贊同將「多元文化教育」納入家庭教育法第2條,認為與教育部致力於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融入多元文化觀點一致。
- 說明家庭教育法第14條關於未成年懷孕婦女的條文因違反CEDAW規範,將併同原條文修正作業納入修法審酌,且該修正案在本次會議中另擇期處理。
- 表示教育部正跨部會討論私校轉型為職訓社福機構的模式,預計3個月內完成配套措施,年底前到位。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說明財團法人法由法務部主擬,因屆期不續審已退回重新檢討,目前仍在討論中,尚未正式送立法院。
- 解釋財團法人轉型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若轉型為社福機構需成立新的財團法人。
相關後續
- 家庭教育法第2條依李昆澤委員版本修正通過。
- 家庭教育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再處理。
- 本案不須交由政黨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5301
- 卷/期/冊
- 102/53/1
- 發布日期
- 2013-10-2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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