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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業務報告與預算解凍案審查:聚焦空污、廢棄物及綠能政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0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聽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報告,並審查勞委會102年度總預算解凍案。會議深入討論了勞工保險、青年失業、高齡勞工職災保險等勞動議題,以及空污總量管制、PM2.5監測、廢棄物填海造島、電動機車電池統一規格、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畜牧廢水處理等環保議題。多項提案獲通過或保留,顯示委員會對勞工權益與環境永續的高度關切。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報告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其業務概況及未來立法計畫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 委員質詢內容涵蓋勞工法律扶助經費的運用方式、高齡勞工就業權益保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無障礙環境,以及勞動派遣規範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勞工法律扶助經費運用:陳節如委員質疑環保署法律扶助經費採招標案而非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認為招標案律師費用較高,未能有效幫助弱勢受害者。
  • 65歲以上勞工首次加保勞保爭議:陳節如委員指出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並未限制65歲以上勞工不得首次加保,但勞委會卻以解釋令函拒絕,認為此舉違反母法精神及憲法保障勞動權益之意旨。
  • 65歲以上已領老年給付勞工職災保險爭議:陳節如委員質疑勞委會解釋令函限制65歲以上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工不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認為此舉與鼓勵高齡就業政策相悖,並阻礙身心障礙者就業。
  • 職業訓練機構無障礙環境問題:陳節如委員接獲陳情,指桃園及東區職業訓練中心以場地非無障礙、器具不符需求等理由拒絕輪椅身障者報名烘焙班,批評職訓局未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職務再設計計畫。
  • 勞動派遣浮濫使用:林淑芬委員擔憂大幅開放勞動派遣將加劇不穩定僱傭關係,主張應採正面表列原則限制適用行業,並規範要派公司使用勞動派遣之上限。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法律扶助經費採招標案而非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擔心費用效益不彰。
  • 提出勞保條例第6條解釋令函限制65歲以上勞工首次加保勞保違憲,要求勞委會檢討。
  • 指出勞委會解釋令函限制65歲以上已領老年給付勞工不得參加職災保險,影響高齡及身障者就業權益,要求檢討。
  • 接獲陳情,指職業訓練中心拒絕身障者報名,要求職訓局徹查並改善無障礙環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研議勞動派遣保護立法方向,應以臨時性、支援性、補充性工作為原則,採正面表列列舉適用行業。
  • 建議環保署在擬定勞動派遣保護立法時,應規範要派公司使用勞動派遣之上限,以確保勞工權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加強學生在學階段職業接軌訓練」具體計畫方案,以有效降低青年失業率。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針對法律扶助經費,表示有編列經費,但具體運用情況由處長說明。
  • 回應關於高齡勞工就業及職災保險的疑慮,未直接否認解釋令函,但表示會檢討。

蕭慧娟 處長 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 說明環保署每年編列約200萬至300萬元用於法律扶助,自去年下半年開始,目前有8個案件。
  • 表示法律扶助採公開招標方式,由律師事務所得標,每個案件原則補助8萬元。
  • 解釋法律扶助對象為收入較低的弱勢受害者。

相關後續

  • 委員楊玉欣及林淑芬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委員。
  • 臨時提案1: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加強學生在學階段職業接軌訓練」具體計畫方案,以有效降低青年失業率,獲通過。
  • 臨時提案2: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完成檢討解決方案,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65歲以上勞工首次加保勞保爭議,獲通過。
  • 臨時提案3: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完成檢討解決方案,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65歲以上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工不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爭議,獲通過。
  • 臨時提案4: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1個月內徹查身障者報名職訓班遭拒事件,提出檢討改進報告並提供協助,且研議於3個月內會同建管單位清查公私立職訓機構無障礙環境,獲通過。
  • 臨時提案5: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議勞動派遣保護立法方向,應以臨時性、支援性、補充性工作等原則,採正面表列列舉適用勞動派遣之行業,研議結果應於本會期內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獲通過。
  • 臨時提案6: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擬定勞動派遣保護立法時,應規範要派公司使用勞動派遣之上限,並於本會期內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獲通過。

討論事項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凍結的95個預算解凍案。
  • 討論凍結的業務費、對國內團體捐助、勞工保險業務相關預算等項目,並針對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的啟動標準提出決議。

相關爭議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現行啟動標準採就保失業率為事後標準,學者專家建議改採預測性指標(如製造業採購經理人PMI指數),以達及時保障勞工之效果。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的啟動標準採就保失業率為事後標準,恐有落後之虞,建議採預測性指標,以達及時保障勞工之效果。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多數解凍案決議「保留」或「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針對「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召集專家學者研議採取預測性指標,以達及時保障勞工之效果,並符合就業保險法安定僱用之意旨。

討論事項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報告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其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進行報告,涵蓋組織建制、節能減碳、資源循環、污染防治及清淨家園等五大施政主軸。
  • 委員質詢內容廣泛,包括再生能源政策、法律扶助經費、畜牧廢水污染、電動機車電池規格統一、空氣品質監測、大型活動環境衝擊、水庫集水區開發、中古車外銷、燃煤發電碳排放、生質能源發展及環評訴訟敗訴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再生能源政策:陳節如委員質疑環保署報告未提及再生能源規劃,認為環保署應著手規劃。
  • 法律扶助經費運用:陳節如委員質疑環保署法律扶助經費採招標案而非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擔心費用效益不彰。
  • 養豬廢水污染與豬廁所成效:陳節如委員質疑養豬廢水對地下水及居民生活環境的嚴重污染,對豬廁所訓練成效及三段式廢水處理系統的實際運作效果表示懷疑,並批評環保署未能有效徵收畜牧業水污染基金。
  • 電動機車電池規格統一與補助:蔡錦隆委員質疑環保署在電池規格未統一前即補助兩家廠商,認為是浪費公帑,且一年後才要求統一規格會導致前期投資與消費者權益受損。
  • 空氣品質監測與改善成效:蔡錦隆委員質疑環保署報告數據顯示空氣品質改善,但臺中市PM2.5不良率仍高達60%,認為政府空污監測機制令人失望,源頭減量與總量管制成效不明。
  • 彩色路跑活動環境污染:王育敏委員質疑環保署對彩色路跑這類大型活動的事前評估與規範不足,導致活動造成河川污染,認為事後裁罰金額遠低於環境成本,環保署應更積極禁止而非勸導。
  • 第二級水庫集水區開發免環評:王育敏委員與環保團體擔憂環保署修正發布第二級水庫集水區開發免經環評,恐放寬管制,導致水庫污染。
  • 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與法源爭議:林淑芬委員強烈反對環保署在「資源循環利用法」母法尚未通過、政策環評未過、社會共識未取得前,預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納入填海造島規定,認為此舉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是「偷跑」行為,且TCLP檢測標準過於寬鬆。
  • 灌溉與廢水排放分離(灌排分離):林淑芬委員質疑環保署對灌排分離的立場,認為灌排分離是終極目標,不應允許家庭或事業廢水排入灌溉渠道,批評環保署發布的「潛在污染責任人之阻卻責任認定原則」架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空污法總量管制主導權:趙天麟委員強調中南部地區空氣品質長期不佳,空污法第8條總量管制條文因經濟部阻擋而形同虛設,要求環保署提出修正草案,將總量管制主導權交還環保署。
  • 環評訴訟敗訴:徐少萍委員質疑環保署環評結論屢遭行政法院撤銷,認為環評委員專業性或環評制度本身有問題,導致許多開發案進入二階環評,耗費社會成本。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報告未提及再生能源規劃。
  • 質疑環保署法律扶助經費採招標案而非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恐效益不彰。
  • 指出公廁與飲水管線放在一起的問題,要求環保署處理。
  • 強調養豬廢水污染嚴重,質疑豬廁所及三段式廢水處理成效,要求環保署檢討並徵收畜牧業水污染基金。
  • 批評環保署將畜牧業與工業污水基金合併編列,導致無法徵收,要求分開編列。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在電動機車電池規格未統一前即補助廠商,認為浪費公帑,且一年後才要求統一規格會導致前期投資與消費者權益受損。
  • 批評環保署空污監測機制與報告數據失真,臺中市PM2.5不良率高,要求環保署提出源頭減量與總量管制具體成效。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對彩色路跑這類大型活動的事前評估與規範不足,導致活動造成環境污染,認為事後裁罰金額過低。
  • 建議環保署應將活動使用的物質對環境的影響及清理方式納入「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中。
  • 關切環保署修正發布第二級水庫集水區開發免環評的問題,擔憂放寬管制恐導致水庫污染,但贊成第一級水庫嚴格管制。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環保署與經濟部、財政部協調,規劃中古車外銷市場,以利民眾汰換舊車,改善台灣空氣品質,並創造經濟商機。
  • 關切電動機車電池規格統一進度,擔憂一年後才統一將影響現在購買的消費者權益,建議政府應加速統一規格並加強宣導。
  • 建議電動機車應思考車體與電池分開銷售的可能性,以降低車價,並以現有通路進行電池交換,降低額外設置交換站的成本。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對彩色路跑活動警覺性不足,未主動向地方政府反映其環保與健康疑慮。
  • 質疑環保署環評結論屢遭行政法院撤銷,認為環評委員專業性或環評制度本身有問題,導致許多開發案進入二階環評,耗費社會成本。
  • 建議環保署應積極推動台灣環保業者組成策略聯盟,到大陸開拓環境服務市場,創造利多並培訓人才。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關切「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中廢棄物押金制度的適用產品範圍,尤其關注農藥瓶的回收,但擔憂押金制度可能帶動物價上漲。
  • 質疑廢棄物填海造島政策的管制能力,擔憂有毒廢棄物挾帶其中造成嚴重污染,要求建立透明的檢查監控系統。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養豬業的環保問題,特別是中小型養豬場的廢水處理,建議環保署應給予輔導與補助,並推廣豬廁所及糞尿分離技術。
  • 詢問PM2.5細懸浮微粒的標準值、主要來源,並強調燃煤發電廠和柴油車是台灣西部PM2.5最大污染源,要求環保署加強管制,並逐步提高天然氣發電比例。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環保署在「資源循環利用法」母法尚未通過、政策環評未過、社會共識未取得前,預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納入填海造島規定,認為此舉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是「偷跑」行為。
  • 批評環保署的TCLP檢測標準是全世界政府裡面最放水的檢測標準。
  • 質疑環保署對灌排分離的立場,認為灌排分離是終極目標,不應允許家庭或事業廢水排入灌溉渠道,批評環保署發布的「潛在污染責任人之阻卻責任認定原則」架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要求環保署積極普查位屬農業區或農地上的未登記工廠是否符合環保法令,並將其列為稽查對象,以避免農地污染事件頻傳。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對公營事業(如退輔會榮工公司)的環保稽核是否掉以輕心,導致長期排放未經處理廢水並產生鉅額不法利得。
  • 關切離島生質能源中心建置計畫,擔憂其量體不足,未來營運成本恐成為離島縣市的財政負擔,要求環保署完善規劃與評估。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全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數量龐大,質疑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優先整治順位的邏輯,特別提及大肚溪河口南岸的非法廢棄物傾倒案,要求環保署明確分工並加速整治。
  • 關切電動機車上路後無保險問題,認為缺乏牌照、保險等配套措施將阻礙電動車普及,要求交通部與環保署協調解決。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南部地區(高雄、屏東、雲林、嘉義等)PSI不良率與PM2.5濃度長期高居全國前列,居民長期呼吸髒空氣,要求環保署正視此問題。
  • 質疑PM2.5手動監測站設置地點遠離主要工業區,有粉飾太平之嫌,建議在高高屏地區鄰近工業區增設監測站,以真實反映污染情況。
  • 強烈要求環保署應於本會期內提出空污法修正草案,將空氣污染總量管制的主導權完整交還給環保署,以解決經濟部長期阻擋導致空污法形同虛設的問題。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CO2排放量高且人均消耗量為全球平均的2.7倍,要求環保署學習美國EPA,訂定發電廠碳排放規範,並承諾制定標準的時程。
  • 質疑台灣生質能源發展進度緩慢,仍處於測試階段,遠落後於其他國家,要求環保署應定出明確目標,並思考如何與民間企業合作。
  • 建議環保署修正小型風機發電(500瓩以下)環評規範,將「自用」限制移除,允許轉賣給台電的電力也免環評,以鼓勵再生能源發展。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政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缺乏前瞻性、系統性、全面性規劃,僅搞示範、實驗,導致環境問題惡化。
  • 強調應運用金融手段解決綠色技術成本可行性問題,如長期攤提太陽能和風能成本,培養市場。
  • 批評環保署檢查機制有問題,未鼓勵持之以恆的環境維護,反而讓投機取巧者獲獎,導致環境髒亂。
  • 建議環保署應有創意,訂定時間表推動摩托車電動化,全面補助,並提供長期貸款,以兼顧環保與經濟發展。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桃園航空城政策環評承諾PM2.5及CO2排放抵減未具強制性,擔憂桃園縣政府升格直轄市後不願執行,要求環保署說明強制要求方法。
  • 建議環保署列出桃園航空城政策環評中,縣政府應完全承擔及與廠商共同承擔的減量目標與責任。
  • 主張水保法修正應暫緩,待環境資源部成立後再統整研修,因目前山林、水保責任歸屬未明。
  • 質疑環保署長過去稱核電為低碳的說法,要求估算核廢料100萬年存放期間的碳排放,以全面評估核電生命週期對環境的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坦承法律扶助經費運用細節由處長說明,並表示將檢討公廁與飲水管線問題。
  • 承認養豬廢水污染問題,但強調沼氣生質能中心及豬廁所可有效處理,並表示已補助雲林、屏東設置沼氣中心。
  • 說明電動機車電池規格將於本月公告統一,一年後不符統一規格者將不再補助,並解釋前期補助是為實作經驗累積。
  • 解釋空氣品質監測數據差異,承認新標準下許多地區空氣品質仍不符WHO標準,承諾將提高目標並大力推動電動車。
  • 表示不鼓勵彩色路跑這類活動,因其可能造成空氣污染、水污染及視覺污染,並承諾將評估強制規範不能做的行為。
  • 解釋第二級水庫集水區開發免環評是依水庫性質調整管理標準,加嚴管理區域遠多於放寬區域。
  • 贊成中古車外銷對台灣空氣品質有助益,並可節省材料,承諾將協助與相關部會協調。
  • 解釋電動機車電池規格統一需要時間,因涉及廠商權益與成本,但將透過補助工具促使廠商轉型,並加強宣導讓消費者知情。
  • 同意將空污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以解決總量管制主導權問題,並強調環評已要求新污染源進行抵換。
  • 解釋環評訴訟敗訴原因在於法院與環保署對「重大環境影響之虞」的認定差異,以及對爭議案件進入二階環評的看法不同,並建議未來將污染量大或爭議多的開發案直接進入二階環評。
  • 說明廢棄物押金制度過去曾實施,未來可能優先用於農藥瓶等瓶罐類回收,但具體標準需評估。
  • 表示填海造島須引進國外制度,建立透明的24小時監控檢查系統,並強調廢清法已允許填埋,新法只是強調,以解決目前污泥等廢棄物無處可去的困境。
  • 承認台灣CO2排放量高,將跟隨美國EPA精神制定發電廠碳排放標準,但考量台灣天然氣成本高,推動CCS(碳捕存)技術需社會溝通。
  • 表示生質能源發展目標需與經濟部協調,並同意檢討小型風機發電免環評的「自用」限制。
  • 同意委員關於環保政策需前瞻性、系統性、持之以恆的看法,並表示將借鑒台南市經驗推展。
  • 表示政策環評沒有罰則,但將來個案環評會依上位原則審查,並要求桃園縣政府落實抵減承諾。
  • 對水保法修法表示尊重立法院決定,但認為現行調整合理,對核廢料碳排放估算表示不知情。

蕭慧娟 處長 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 說明環保署每年編列約200萬至300萬元用於法律扶助,採公開招標方式,由律師事務所得標,每個案件原則補助8萬元,對象為收入較低的弱勢受害者。

許永興 處長 環保署水質保護處

  • 說明養豬場主要分布在屏東、雲林等縣市,豬隻污染量約為人體的3到6倍(或4到8倍)。
  • 表示養豬廢水問題可透過沼氣生質能中心及豬廁所處理,訓練豬隻上廁所約需10到20天,目前已有60萬頭豬使用豬廁所。
  • 解釋三段式廢水處理系統效果不彰因耗能且操作費力,業者常有時開時不開,但可透過稽查發現。

吳天基 處長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 說明「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中押金制度的適用產品尚未訂定,需待法案通過後再規劃。
  • 表示9月16日公布的「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是預告而非公布,目前正進行公聽程序,並同意政策環評未通過前不得公告填海造島相關規定。
  • 強調該預告的母法依據為「廢棄物清理法」,故公告有法律依據,但委員認為舊法不足,應待新法通過。

陳咸亨 總隊長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 說明澎湖生質能源中心的前處理設備已發包施工,地點在大城環保用地,但後續生質能技術(厭氧消化或熱裂解)尚未定案。
  • 表示環保署將全額補助離島生質能源中心的設備費,初期第一年補助試運轉費用,後續希望營運能自行負擔,並承諾會完善規劃評估經濟效益,避免成為地方財政負擔。

駱慧菁 主任 環保署會計室

  • 說明水污染防治基金來源明細表,科目基本上不變,但業務項目可分開,若作成決議,可透過勘誤方式辦理。

謝燕儒 處長 環保署空保處

  • 同意將中古車外銷提案中環保署的順序調整,並承諾會積極推動此案。
  • 同意空污法修正草案將提出,並送行政院審查。

朱雨其 處長 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 建議將中南部增設PM2.5手動監測站的提案,修正為「請環保署分析手動及自動測站比對情形,研析是否於中南部每縣市再加設一手動監測站,以俾更真實反映PM2.5濃度」。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1:要求環保署以勘誤方式修正水污染防治基金來源明細表,將畜牧業與其他各類徵收對象予以區分臚列,獲通過。
  • 臨時提案2:要求環保署於3個月內研議擴增「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所載之「影響環境友善度因素」,並函請各縣市政府優先依循修正後指引,落實事前環境影響分析及事後清理善後計畫,獲通過。
  • 臨時提案3:要求環保署重新檢討「焚化廠底渣再利用方式」,讓底渣產品能在無爭議的情況下進行再利用,獲通過。
  • 臨時提案4:要求環保署、經濟部與財政部設計鼓勵民眾更換新車之方案,同時規劃中古車外銷市場,以改善空氣品質,獲通過。
  • 臨時提案5:要求環保署與經濟部研議車體與電池分開銷售之可能性,並以現有通路進行電池交換,以降低車價及設置成本,獲通過。
  • 臨時提案6:要求環保署分析手動及自動測站比對情形,研析是否於中南部每縣市再加設一手動監測站,以俾更真實反映PM2.5濃度,修正後通過。
  • 臨時提案7:要求環保署應於本會期內提出空污法修正草案,讓空氣污染總量管制的主導權完整交還給環保署,保留。
  • 臨時提案8:要求環保署立即刪除「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填海造島相關條文,並於母法及政策環評未通過前不得公告填海造島相關規定,經表決不通過。
  • 臨時提案9:要求環保署在未取得社會共識之前,不得公告「潛在污染責任人之阻卻責任認定原則」相關規定,因其架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破壞無過失責任的立法精神,未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5301
卷/期/冊
102/53/1
發布日期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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