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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特偵組存廢與監聽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02年度司法院預算凍結案,並針對「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進行併案審查,核心討論特偵組監聽國會、洩密總統等爭議,檢察總長黃世銘及法務部長羅瑩雪列席備詢。委員們質疑特偵組濫權監聽、辦案程序不當,並要求檢察總長辭職。會議亦討論「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最終,特偵組存廢案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監聽調閱小組運作要點則因國民黨委員離席而未定,另定期討論。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32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共32個預算凍結項目,涵蓋續編經費、一般行政、特別費、人民觀審制度、考察經費、法官評鑑、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其他設備及各法院遷建與審判業務經費等。
  • 各凍結項目皆設有條件,要求司法院或相關法院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方得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中所有32個預算凍結項目均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針對特偵組的存廢問題進行審查,討論其設立目的、運作模式、近期監聽爭議及對司法體系的影響。
  • 質詢重點聚焦於檢察總長黃世銘處理監聽案件的合法性、行政程序、對外發言以及與總統、行政院長之間的溝通細節,包括0972立法院總機監聽案、洩密疑慮、偵查不公開原則等。

相關爭議

  • 黃檢察總長世銘的職務性質與責任:委員質疑黃總長作為特任司法官是否需負政治責任,並與前檢察總長陳聰明下台案例比較。
  • 0972監聽案的合法性與程序瑕疵:黃總長聲請監聽票時對監聽對象(柯建銘或其助理)的描述不一,以及監聽結束通知書的發送對象錯誤,被指控涉及欺罔法院。
  • 監聽過程的疏失與解釋:特偵組監聽0972電話一個月卻收到空白錄音帶,且未通知建置單位,被質疑辦案失職與違背常情;黃總長對「節費電話無法錄到內容」的解釋與委員認知不同。
  • 偵查不公開與洩密疑慮:黃總長在偵查未結束前向總統報告案情、提供監聽譯文,被質疑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洩密,且與總統、行政院長說法不一。
  • 特偵組存廢與濫權監聽:委員質疑特偵組濫權監聽、核准率過高,甚至監聽國會總機,已成為「失控的魔鬼」與「政爭工具」,主張應予廢除,而法務部則認為應先釐清問題環節再決定。
  • 法務部長羅瑩雪的立場與公正性:羅部長在調查未明前即表示黃總長「無主觀犯意」,且對各項爭議多以「不清楚」、「不介入」回應,被質疑「先射箭再畫靶」與「官官相護」。
  • 行政不法與刑事偵查權限:黃總長認定為行政不法後仍主動向總統報告,而非移送政風處或監察院,被質疑越級報告、超越職權且破壞行政倫理。
  • 對林秀濤檢察官的傷害:黃總長在記者會上懷疑林秀濤收賄,事後查證無罪,但其言論已嚴重踐踏林檢察官的人格與清譽,委員要求黃總長公開道歉。
  • 特偵組辦案的浮濫與「一案吃到飽」:特偵組以100年特他字第61號案件為由,監聽與原案無關的人士與電話,被質疑違反比例原則、最低限度原則、最少侵害及最後手段原則。
  • 檢察總長與總統的通聯:黃總長與總統在案發前後多次通話,總統關心個案發展,被質疑總統介入司法,且黃總長對通聯次數與內容說法前後不一。
  • 檢察總長的適任性與迴避:黃總長因被列為被告,委員質疑其應停職接受調查,避免職務衝突與影響檢察一體原則。
  • 司法院對通訊監察的事後審查機制:司法院對各級法院核准的監聽案件僅查核少數,且未發現違法擴線監聽,被質疑監督不力,導致監聽浮濫。
  • 特偵組人員的專業能力:特偵組檢察官被質疑在監聽技術與法律認知上存在嚴重問題,例如對節費電話的誤解、收到空白錄音帶卻未及時處理等。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黃總長身為特任司法官是否需負政治責任,並指出其行為已構成前檢察總長陳聰明下台的理由。
  • 質疑黃總長對0972監聽案聲請書中監聽對象的說法不一,且監聽結束通知書未發給正確對象,恐涉欺罔法院。
  • 譴責特偵組監聽過程中的嚴重失職,包括收到空白錄音帶卻未及時處理,認為特偵組已淪為「失控的魔鬼」與「政爭工具」,應予廢除。
  • 主張總統府應列入監聽調閱專案小組的調閱對象,以釐清監聽國會與洩密總統的相關資料。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黃總長夜奔總統府報告案情的時機與細節,指出陳正芬檢察官仍在偵訊中,顯示偵查未結束即向總統報告,明確違法。
  • 指出黃總長對其與總統通聯次數、時間及總統行程的說法前後矛盾,證明總統說謊。
  • 批評黃總長將特偵組檢察官楊組長帶入總統官邸,並在車上討論案情,將特偵組陪葬進去,淪為總統的特偵組。
  • 要求黃總長提供其與總統的通聯紀錄,以釐清真相,但黃總長以個人隱私為由拒絕,並被質疑干預國會調查。
  • 質疑法務部長羅瑩雪對黃總長「無主觀犯意」的預設立場,以及對調查小組的干預,認為調查結果將是「烏龍一場」。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引用媒體報導,指出法務部調查小組已查出三大行政缺失(事前查證不周延、執行追蹤未落實、事後發言不謹慎),並獲得黃總長承認。
  • 質疑黃總長在發現行政不法後,越級向總統報告而非移送政風處,違反行政倫理,且特偵組無權辦理行政不法。
  • 批評黃總長在記者會中宣布將部長移送監察院是濫權,並指出其對林秀濤檢察官收賄的懷疑言論,嚴重損害林檢察官人格,要求黃總長道歉。
  • 建議監聽調閱專案小組會議出席門檻應比照各委員會規定為三分之一,以示嚴謹與重視。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黃總長在備詢時屢次說謊、前後矛盾,認為其言行已「何其不堪」,並建議其應轉作污點證人以挽救國家。
  • 主張應廢除特偵組以終結「特務治國」,重建國家憲政體制與社會信心。
  • 建議監聽調閱專案小組應排除國防部和國安局,避免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但應納入總統府以釐清相關真相。
  • 指出0972節費電話並不需要特殊設備即可監聽,且特偵組在101年3月19日已開始監聽其電話,質疑其說法與事實不符。
  • 強調立法院應勇於調查,不畏行政部門拒絕提供資料,並應關注特偵組的「監聽王國」現象,包括對產官學研高層的監聽。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長羅瑩雪對黃總長「無主觀意圖」的預設立場,認為調查報告若結論為「烏龍」,將無法讓大眾信服,形同「西廠調查東廠,廠廠相護」。
  • 質疑黃總長對0972監聽案的解釋,認為特偵組組長楊組長知情卻在記者會中否認,是企圖製造假證據並讓承辦檢察官當替死鬼。
  • 指出黃總長在監聽林秀濤檢察官時,濫權不起訴並非通保法第5條所列的3年以上重罪,質疑其監聽合法性。
  • 批評特偵組在短時間內簽結與黃總長相關的案件,但台北地檢署卻將黃總長列為被告,顯示特偵組辦案的愧疚與不專業。
  • 提醒黃總長應看清總統與行政院長已開始切割,不應再孤軍奮鬥,並警告其若不下台將持續面對質詢。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監聽結束通知書上列有立法院總機0972號碼的解釋,認為司法院對事後查核責任懈怠。
  • 指出特偵組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時,可能未明確告知案件編號,而是沿用舊案號,導致法院誤以為是陳榮和案的延伸。
  • 質疑黃總長對9月1日會見總統地點(官邸或總統府)說法與總統府發言人不同,且與總統通聯次數與內容前後矛盾。
  • 強調黃總長身為刑案被告,應停職接受調查,避免職務衝突,並批評其戀棧權位,影響司法公正性。
  • 質疑法務部檢察司對特偵組案件分他字案的辦案規則,以及他字案偵辦時間過長的問題,認為可能導致浮濫監聽。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上任以來仍未脫離辯護律師角色,對特偵組爭議的回答過於輕鬆甚至藐視,未能展現法務部長應有的嚴謹與公平性。
  • 指出特偵組以100年特他字第61號案件為由,監聽與原案無關的人士,顯示監聽浮濫,要求法務部應從此案中檢討監聽票聲請的嚴謹性。
  • 質疑黃總長對「行政不法」應由政風處處理的說法,認為其推託責任,並指出法務部的行政調查可能因「官官相護」而難以釐清真相。
  • 對林秀濤檢察官在監聽案中受到的傷害表達沉重,批評黃總長輕率辦案,並強調司法人員名譽的重要性,要求黃總長反思。
  • 認為監察總長黃世銘的言行,使人民對司法體系失去信任,對國家司法體制造成巨大損失。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黃總長在陳正芬檢察官偵訊未結束前即向總統報告,涉嫌洩密,且不符合辦案常規。
  • 批評黃總長對陳正芬證詞重要性的判斷,認為其辦案方式是「抓到林秀濤一句話就可以結案」,不偵訊當事人、不給予答辯機會,形同「把自己當做神」。
  • 指出黃總長對林秀濤檢察官「因長官關切才不上訴」的證詞說法,與林秀濤事後對外解釋不符,質疑其證詞真實性。
  • 強調特偵組的監聽案存在「四大違法」:違反比例原則、最低限度原則、最少侵害、最後手段原則,例如為追90萬元連續監聽533天,且「一案吃到飽」。
  • 質疑黃總長與總統「一對一」報告案情,且對其行為「問心無愧」的態度,認為其傲慢且悖離專業倫理,並預言真相終將水落石出。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特偵組的存續必要性,指出其成立目的為查緝黑金,但兩任總長皆涉案,顯示該機關存在問題。
  • 要求法務部長羅瑩雪深入了解特偵組的爭議點,包括浮濫監聽、非法監聽國會、偵查不公開、洩密及越級報告等,並對特偵組的存廢表態。
  • 批評黃總長在行政不法案件上越俎代庖,未待監察院調查即召開記者會入人於罪,且其言行已違背行政倫理與憲法規定。
  • 指出特偵組「一票吃到底」的監聽方式是濫權監聽,且將側面監聽到的資料用於記者會,缺乏直接證據,質疑其程序正義。
  • 建議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中,召集人應由兩位召委輪流擔任,且會議出席門檻應維持三分之一,以確保嚴謹性。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長羅瑩雪對檢察總長黃世銘應訊時躲藏媒體的態度,認為其言行與「問心無愧」不符,影響司法威信。
  • 指出黃總長聲稱光明正大走正門應訊,但與媒體報導不符,並要求提供相關錄影帶查證。
  • 質疑司法院對監聽案件的稽查次數過少,且未查獲任何違法擴線監聽,認為監聽核准數龐大卻無違法案件,顯示監督不力。
  • 要求司法院清查所有監聽報告書,以釐清是否存在無止盡監聽、無止盡擴線的問題,回應國人對濫權監聽的疑慮。
  • 強調民眾對是非的判斷,認為黃總長違法濫權卻問心無愧,與前總長陳聰明因影響司法威信下台形成對比,民眾心中自有一把尺。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長羅瑩雪對「可否監聽國會總機」的回應,認為其不斷迴避核心問題,且將「不知情、非故意」解釋為行政疏失是為違法行為開脫。
  • 指出監聽國會總機一個月,已非單純行政疏失,而是「違法監聽」,要求部長應堅持「不可以就是不可以」的原則。
  • 質疑黃總長提供監聽譯文給總統,且時間點與總統說法不符,認為馬英九總統可能成為洩密罪共犯。
  • 批評黃總長對通保法第18條的反面解釋,認為法律無明文規定總統可針對行政不法案件與檢察總長通話,質疑其解釋法律的權限。
  • 認為檢察總長職責不包括行政調查,總統不應關心行政調查案件,並批評法務部與特偵組「官官相護」,為馬英九總統切割責任。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主張監聽調閱專案小組的召集人應由兩位召委輪流主持,以尊重委員會體制,並強調沒有召委會搞鬼。
  • 認為監聽調閱專案小組的調閱對象應限於與監聽業務相關的機關,如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國安局、警政署,而不應納入總統府,因總統府是被監聽對象而非監聽單位。
  • 強調委員會開會應依一般議事規則,出席門檻為三分之一,不應採特殊方式。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主張監聽調閱專案小組應涵蓋所有負責監聽業務的單位,但總統府是被監聽單位而非監聽單位,不應列入調閱對象。
  • 認為將總統府納入調閱對象會使小組「名不符實」,呼籲立法院問政品質應提升,避免被民眾看笑話。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支持尤美女委員對第四條的意見,認為兩位召委應按週輪流擔任會議主席。
  • 對於第五條的出席門檻,支持維持三分之一,認為這更能顯示對案子的慎重,且委員會人數不多,三分之一僅需5人。
  • 認同柯建銘委員的顧慮,建議國安局、國防部可不列入調閱對象,同時認為總統府非監督單位,亦不應列入。

相關人員回應

黃世銘 檢察總長 最高法院檢察署

  • 表示自己是特任司法官,不需負政治責任,但重大的監聽過程都有參與。
  • 解釋0972電話係以「立法院助理」名義聲請監聽,但使用人是助理,並稱監聽不到0972的通話內容,只能監聽到特定人士與0972的通話。
  • 承認特偵組在0972監聽案中存在「事先查證不周延」、「執行追蹤未落實」、「事後發言不謹慎」等行政缺失,並表示會深切檢討。
  • 堅稱向總統報告是因案件涉及大院院長、法務部部長,屬憲政重大行政不法,且已排除刑事不法,故可報告,並非越級。
  • 否認有權力傲慢或政治鬥爭,強調特偵組結案慣例會召開記者會,但承認發言不當對林秀濤檢察官造成傷害,雖已還其清白,但未明確道歉。
  • 列舉特偵組辦理的重大案件,如高院法官貪污案、林益世貪污案、陳玉珍檢察官案等,強調特偵組仍有其功能,因地檢署不敢辦二審檢察官。
  • 否認在陳正芬檢察官偵訊未結束前即向總統報告,稱陳正芬非關鍵證人,僅為求證一句話,且當時已認定為行政不法。
  • 表示與總統通話是因總統看到媒體質疑後詢問,要求澄清,否認總統介入指導個案。
  • 堅稱其通聯紀錄屬個人隱私,已由台北地檢署調閱,不宜公開,但對有權機關調閱無意見。
  • 承認單獨「濫權不起訴」不足以作為通保法監聽依據,但聲請時會將兩條文都寫,且法官審核通過。
  • 否認特偵組有三溫暖或卡拉OK,歡迎委員參觀。
  • 否認自己是罪犯,稱去北檢應訊時走正門,光明正大,但被媒體圍堵。
  • 表示100年特他字第61號案件每月都有做報告書,0972監聽部分也有,但報告書是空白的。
  • 堅稱自己問心無愧,並認為「一案吃到飽」是實務上辦案慣例。

羅瑩雪 部長 法務部

  • 表示對特偵組監聽案調查細節、內容及進度完全不知情,對媒體報導的調查結果感到奇怪,強調尊重調查小組的獨立性。
  • 對黃總長去法院應訊是否躲藏媒體、去法務部接受調查安排等細節表示不知情,稱未介入調查。
  • 認為監聽國會總機「不可以」,若有條件符合通保法規定,個別線路可監聽,但普遍性監聽則否;若不知情或非故意而監聽,仍屬疏失。
  • 表示總統與檢察總長談論偵查中的刑事案件不妥,但談論行政案件則「應該可以」,但無法說明法律依據。
  • 認為特偵組的廢除應先了解問題環節,若能透過修正制度或執行面解決,不一定一步到位廢除,且廉政署與特偵組功能定位不同。
  • 對特偵組辦案爭議,表示法務部將澈底檢討,並強調監聽票聲請應慎重、合法,若有衍生案件應分另案處理。
  • 同意黃總長所言,法務部政風處或人事處不可能懲處部長,但認為若有行政不法,應送監察院。
  • 強調調查委員會成員皆為法學專家,且無預設立場,會認真調查,並希望調查小組能釐清真相,作為未來重要教材。
  • 否認自己有「包庇」心態,強調自己只是講原則,不評論個案,避免被指預設立場,但被委員批評為「選擇性回答」與「耍嘴皮」。

林錦芳 秘書長 司法院

  • 表示法院組織法屬司法院主管法律,特偵組法制化目的為因應跨轄區重大犯罪、提升偵查品質,目前目的未消失,但存續與否尊重大院決定。
  • 對監聽通知書上列有0972電話一事表示不知情,因核發監聽書程序不公開,司法院不處理個案卷宗。
  • 說明司法院依通保法規定對通訊監察案件進行監督,包括線上即時查核與派員監督,線上查核每日比對,派員監督次數較少。
  • 承認過去因人工輸入可能發生錯誤掛線情形,但未發現違法擴線監聽案件,並承諾將提供詳盡數據給委員。
  • 表示新增監聽對象或線路需重新聲請監聽序號,且期中需有報告,部分執行機關未提出報告書者,法院可依職權撤銷監聽書。

林俊益 廳長 司法院刑事廳

  • 表示未看到相關監聽通知書,台北地院會比較清楚。

張文政 司長 法務部檢察司

  • 說明檢察機關處理他字案均依規定辦理,通常在事實或被告確定後會改分偵字案,若查無犯罪嫌疑則簽結。
  • 表示他字案偵辦時間長短依需要決定,但原則上是短時間過渡方式,不應長期掛案。

相關後續

  • 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的三個提案,均照提案委員的文字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處理。
  • 上午會議結束,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討論事項三

討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成立「監聽調閱專案小組」的運作要點草案,包括會議出席人數門檻、召集人輪流機制、調閱對象範圍、調閱期間及查閱規定等。
  • 重點爭議在於專案小組的召集人應為1人或2人輪流、會議出席門檻為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及調閱對象是否應納入總統府並排除國安局與國防部。

相關爭議

  • 召集人制度:第四點召集人應為1人或2位召委輪流擔任,有委員主張應由1人專責,也有委員主張應由2位召委輪流主持。
  • 會議出席門檻:第五點會議出席人數應為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有委員認為應降低門檻以保障少數黨國會調查權,也有委員主張維持三分之一以示嚴謹。
  • 調閱對象範圍:第十點調閱對象是否應納入總統府,以及是否應排除國防部和國安局,有委員主張納入總統府以釐清總統涉案疑慮,並排除國安與國防單位以避免影響國安;也有委員主張應僅限於監聽業務相關單位,不納入總統府。
  • 專案小組名稱:有委員建議將「監聽調閱專案小組」更名為「通訊監察調閱小組」,以求中性。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主張監聽調閱專案小組應特別嚴謹,會議出席門檻不能低於三分之一,比照各委員會開會規定,以避免外界質疑。
  • 認為三分之一的出席人數更能顯示對案子的慎重,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人數較少,三分之一僅需5人,並無不便。
  • 承諾會積極出席會議,確保會議不會流會。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召集人應為1人,不應輪流,並認為國民黨不敢不出席會議,出席門檻三分之一沒有問題。
  • 強烈建議第十點調閱對象應納入「總統府」,以釐清總統在監聽案中的角色與通聯紀錄,但應排除「國防部」和「國安局」,基於國安考量避免癱瘓國家情治系統。
  • 建議將「監聽調閱專案小組」改名為較為中性的「通訊監察調閱小組」,以展現理性與讓步。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堅決主張召集人應由兩位召委輪流主持,以尊重委員會組織運作,並強調無人會搞鬼。
  • 認為調閱對象應限於與監聽業務相關的機關,如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國安局、警政署,而總統府是被監聽對象,與監聽業務無關,不應納入。
  • 堅持會議出席門檻應比照一般議事規則,維持三分之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否認與柯建銘委員私下談妥召集人由1人擔任,強調召委會議分工未涉及專案小組召集人問題。
  • 主張召集人應由兩位召委輪流擔任,會議出席門檻應維持三分之一,以確保嚴謹性與前例可循。
  • 認為調閱對象應限於實際執行監聽業務的機關,如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國安局、警政署,不應納入總統府,因其未涉監聽業務,且可透過但書「得增加調閱對象」彈性處理。
  • 強調專案小組名稱已由委員會決議,不應變更。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召集人由2位召委按週輪流擔任,以求清晰。
  • 建議會議出席門檻可降低至四分之一,以保障少數立委的國會調查權,避免因人數不足而無法運作。
  • 主張總統府應列為調閱對象,因國會總機被監聽且內容洩密至總統,總統府相關資料是釐清真相的關鍵區塊。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主張委員會開會非本會委員亦可表達意見,僅不能參與表決,並批評賴士葆委員前後說法不一。
  • 強調監聽調閱專案小組應釐清所有真相,包括總統是否知情或下令監聽,故總統府應納入調閱對象。
  • 認為調閱黃總長與總統的通聯紀錄及總統府進出次數,有助於還馬總統清白或釐清政治責任,不應畫地自限。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支持召集人由兩位召委按週輪流主持,並認為會議出席門檻應維持三分之一。
  • 認為國安局、國防部可不列入調閱對象,且總統府非監督單位,亦不必列入,但強調應先釐清專案小組是調查單一案件還是全面性監聽問題。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主張監聽調閱專案小組應涵蓋所有辦理監聽業務的機關,但總統府是被監聽單位而非監聽單位,不應納入調閱對象。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因國民黨委員全部離席,會議無法繼續討論,故另定期繼續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25401
卷/期/冊
102/54/1
發布日期
2013-10-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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