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與環保署業務報告及法案審查:聚焦兒虐、食安、長照、藥品回收與健康食品管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07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日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衛生福利部業務報告與立法計畫,並備質詢。會議討論範疇廣泛,涵蓋親民教養院兒虐事件、食品安全、長照服務、健保欠款、罕病用藥、流感疫苗、國民年金、國際醫療、電子病歷推動及AED普及等議題。同時,委員會審議了「健康食品管理法」與「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檢討改進。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署長世宏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含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其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進行報告,並接受委員質詢,同時處理多項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臨時提案。
- 臨時提案內容涵蓋水污染防治基金預算透明化、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焚化廠底渣再利用規範、中古車外銷與空污改善、電動機車推廣及PM2.5監測站增設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水污染防治基金來源明細應分列精確科目、業務項目及徵收金額,並區分畜牧業與其他徵收對象。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環保署研議擴增「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納入新興大型活動的環境污染可能性,並要求各縣市政府依循修正指引落實事前影響分析與事後清理計畫。
- 提案要求環保署重新檢討「焚化廠底渣再利用方式」,確保底渣產品能在無爭議下進行再利用,因底渣含多種重金屬恐超標。
- 提案與江惠貞委員共同建議環保署、經濟部、財政部設計鼓勵民眾更換新車方案,並規劃中古車外銷市場,以改善空氣品質。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與王育敏委員共同建議環保署、經濟部、財政部設計鼓勵民眾更換新車方案,並規劃中古車外銷市場,以改善空氣品質。
- 提案與王育敏委員共同建議環保署重新檢討「焚化廠底渣再利用方式」,確保底渣產品能在無爭議下進行再利用。
- 提案建請環保署與經濟部研議車體與電池分開銷售以降低電動機車價格,並以現有通路進行電池交換以降低設置成本。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江惠貞、王育敏委員提出的關於焚化廠底渣再利用、中古車外銷及電動機車推廣的臨時提案。
- 連署支持陳節如、田秋堇委員提出的水污染防治基金預算透明化提案。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江惠貞、王育敏委員提出的關於焚化廠底渣再利用、中古車外銷及電動機車推廣的臨時提案。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與劉建國委員共同建議環保署分析手動及自動測站比對情形,研析是否在中南部每縣市加設一站手動PM2.5監測站,以真實反映地區空氣污染情況。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與趙天麟委員共同建議環保署分析手動及自動測站比對情形,研析是否在中南部每縣市加設一站手動PM2.5監測站,以真實反映地區空氣污染情況。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陳節如委員提出的水污染防治基金預算透明化提案。
楊曜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趙天麟、劉建國委員提出的中南部PM2.5監測站增設提案。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王育敏委員提出的擴增「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提案。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王育敏委員提出的擴增「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針對委員質詢及臨時提案即席答復。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需以勘誤方式修正水污染防治基金來源明細表,分列精確科目及業務項目與徵收金額,並區分畜牧業與其他徵收對象。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 3 個月內,研議擴增「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所載之「影響環境友善度因素」,並函請各縣(市)政府優先依循修正後指引,落實事前環境影響分析及事後清理善後計畫。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需重新檢討「焚化廠底渣再利用方式」,確保底渣產品能在無爭議情況下進行再利用。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與財政部需設計鼓勵民眾更換新車之方案,同時規劃中古車外銷市場。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經濟部需研議車體與電池分開銷售之可能性,並以現有通路進行電池交換,以降低電動機車成本。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需分析手動及自動測站比對情形,研析是否於中南部每縣市再加設一站手動PM2.5監測站,以真實反映地區空氣污染情形。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含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衛生福利部就其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進行報告,並接受委員質詢,討論議題廣泛,包括教養院院生受虐、長照服務員勞動條件、日間照顧中心沐浴服務、罕見疾病用藥給付、流感疫苗接種率、國民年金管理、國際醫療合作、食品安全檢驗與標示、健保欠款及緊急醫療站配置等。
- 多項臨時提案聚焦於加強身心障礙機構管理、美容醫學診所查核、兒虐預防機制、健保IC卡用藥紀錄貫徹、男性照顧者心理支持、食品檢驗合作、健保資料庫使用及精神科藥費管控等。
相關爭議
- 親民教養院院長虐待院生爭議:委員揭露教養院院長暴力對待心智障礙者,質疑苗栗縣政府監督不力,要求衛福部積極介入調查、法辦,並思考停職及機構退場機制。衛福部承諾迅速調查並依法處理。
- 長照服務員薪資與工作環境:委員指出居家服務員薪資偏低、流動率高,建議推動直聘制以穩定薪資。衛福部坦承人數不足及留任率低,表示將持續努力。
- 健保欠款問題:監察院報告指出國健署、疾管署及內政部兒童局積欠健保署共 49 億元,委員質疑政府單位欠款不還,卻對民眾鎖卡。衛福部解釋部分已償還,其餘已編列預算並承諾持續追討。
- 福島核災後日本食品進口管制:委員質疑台灣對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管制比韓國鬆散,擔心輻射食品安全。衛福部強調對 5 縣市暫停進口,其他 8 大類食品逐批查驗,比他國更嚴格,但委員仍要求比照韓國標準檢討改進。
- 健保資料庫釋出與個資保護:委員質疑衛福部未經當事人同意即計畫釋出健保資料庫供商業及研究用途,恐侵犯個人隱私。衛福部解釋資料庫使用均去識別化,並在獨立作業區內進行,不會釋出個資。
- 健保精神科藥費管控:委員質疑健保署中區業務組限制精神科患者日額藥費低於 55 元,恐迫使醫師使用低價藥物影響病情。健保署澄清並無 55 元限制,且該案僅為中區業務組想法,不會全國實施,並承諾避免影響病人權益。
- 電子病歷系統廠商壟斷:委員揭露電子病歷交換系統開發商商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疑壟斷API,向醫療院所收費並綁定硬體,導致推動緩慢。衛福部承諾深入調查,並表示API所有權屬衛福部,醫療院所不需付費,將確保公平性。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對親民教養院兒虐事件表達痛心,質疑教養院輔導機制不足,要求衛福部積極輔導而非僅處罰,並關注暴力院生拒收問題。
- 關切居家服務員工作環境差、流動率高,建議推動直聘以穩定薪資。
- 建議日間照顧中心擴大提供沐浴服務,減輕居服員及家庭負擔。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揭露親民教養院院長長期暴力虐待心智障礙院生,質疑苗栗縣政府監督不力,要求衛福部立即調查、法辦,並將向地檢署申告及請監察院調查。
- 建議衛福部社家署應加強對教養機構的管理與評鑑,改由中央進行全國評鑑並採抽查方式,避免機構造假。
- 質疑親民教養院院長曾詐領健保費,要求健保署清查其不法行為。
- 提案要求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立即成立親民專案調查及處理小組,介入調查違法事項、保全證據,並處分院長,同時要求相關縣市政府終止服務契約,協調院民安置,並要求教養院停辦、解散等,且應於 1 個月內完成相關作業。
- 提案要求社會及家庭署邀請機構評鑑委員會研議並訂出防堵機構偽造評鑑資料策略,一經查獲應以偽造文書罪函送檢察機關。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立即調查親民教養院虐童案,建議在調查期間先要求院長卸職,並推動不定期抽查訪視制度,強化對封閉教養機構的監督。
- 建議衛福部強化日間照顧中心功能,提供沐浴服務,以減輕失能老人家庭的照顧負擔。
- 提案要求衛福部督促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加強查核美容醫學診所,並落實「美容醫學醫療費用標準」,以改善業者逃漏稅行為。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 1 個月內,送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之 1 兒虐早期預防查訪機制之執行報告。
- 提案建請衛福部積極制訂身心障礙機構評鑑若持續丙等、丁等時的退場機制,以提升長照服務品質。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對親民教養院事件表達痛心,但強調應加強前端預防工作,如產前篩檢,以減少身心障礙兒出生。
- 建議政府考慮將 3 歲至 6 歲幼兒醫療費用納入免部分負擔,以鼓勵生育。
- 肯定衛福部輸出醫療 know-how 的國際醫療合作方向,但提醒需保持領先地位。
- 質疑健保署精神科藥費管控可能導致醫師使用劣質藥物,要求健保署澄清並避免影響病人權益。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食品安全問題頻傳,批評衛福部食藥署稽查流於形式,寄託業者自主管理,要求儘速提出有效處理方式,並落實稽核制度。
- 指出化學物質平台未串聯勾稽,導致工業級與食品級原料混用難辨,要求衛福部儘速連結各部會平台。
- 質疑國健署、疾管署及內政部兒童局積欠健保署 27 億元,要求衛福部儘速編列預算繳清欠款。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關切罕見疾病家庭中男性照顧者的心理壓力,建議衛福部加強對男性求助者的同理心訓練及宣導。
- 關切罕見疾病用藥健保給付金額快速增長,要求衛福部提出未來規劃與辦法。
- 質疑流感疫苗預測失準及長輩接種率低,要求衛福部加強宣導並提高接種率。
- 提案要求衛福部貫徹醫師檢視IC卡用藥紀錄,並結合社區藥局建立民眾正確用藥觀念,提供藥事照護。
- 提案建請衛福部應加強第一線人員訓練,對男性求救者應加強同理心,讓處於壓力鍋中的爸爸願意走出來求救。
- 提案建請衛福部積極邀請各大學實驗室及民間機構加入食品檢驗機構認證行列,讓更多實驗室參與食品檢驗,共同監督食品安全。
- 提案建請衛福部積極制訂身心障礙機構評鑑若持續丙等、丁等時的退場機制,以提升長照服務品質。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質疑苗栗縣政府對親民教養院評鑑丙等卻放任其繼續經營,要求衛福部應有更強的牽制作用,考慮解散不合格教養院。
- 指出國民年金溢領問題源於資料落差,要求衛福部加強後勤作業,利用電腦連線提高效率,避免溢領。
- 建議衛福部應學習韓國禁售巴拉刈農藥,以降低農藥自殺率。
- 要求衛福部嚴格把關食品標示,尤其天然果汁不得添加人工香料或色素,並加速實施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修正條文。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對日本福島核災漁產的進口管制鬆散,檢測件數遠低於香港、韓國,要求衛福部提出更嚴格的措施並公布資訊。
- 關切氰化鉀毒魚事件,要求衛福部加強市場魚類含毒檢驗。
- 質詢長照計畫預計 2016 年實施,但財源不明,政府每年需負擔 200 到 500 億元,建議可考慮菸捐,但需解釋其關聯性。
- 關切醫護人員納入勞基法進度,指出護理人員已增加一倍,醫師仍需增加 30% 人力才能實施,並建議規定醫師看診最低時間以提升品質。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報告中「加強醫院急診部門防暴措施」的急診門禁管制、限制進出人數等措施不可行,要求應第一時間請警察處理,並積極法辦急診暴力案件。
- 要求衛福部應設立專屬網站,即時公布全國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室壅塞狀況、等待看病及住院人數、等候看診平均時間等資訊,以利民眾分流就醫。
- 質疑自由經濟示範區開放外國醫事人員免考照來台執業的措施,恐犧牲國內醫護勞動權益,且醫療糾紛處理恐有法律適用性問題,要求衛福部將此第二階段規劃拿掉。
- 提案要求衛福部設立專屬網站,即時公布全國的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室壅塞狀況,包括是否有推床可躺、是否已向 119 通報滿床、等待看病及住院人數、等候看診平均時間等,讓自行就醫的非急重症病患可自行分流到較不壅塞的醫院。
- 提案要求衛福部修改「急診室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如有案件發生時,不分輕重,院方應於第一時間內向警方報案、做筆錄,並予以提告。
- 提案要求應依監測的結果參考韓國禁止日本食品進口之標準,檢討改進對日本輸入食品輻射檢測措施,特別是韓國禁止的 13 縣特定品項。
- 提案要求衛福部應於 1 個月內,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證會,並針對服貿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加乘下對台灣醫療五大皆空與健保制度之衝擊,邀集學者專家進行研究評估,並於 3 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食品包裝標示混亂,製造日與有效日標示不清、位置隨意,要求衛福部儘速將標示位置、打字方式標準化,並強制製造商標示在明顯處。
- 關切谷關風景區緊急醫療站營運困難,下午 5 時關門且夜間不開放,恐影響夜宿遊客安全,要求衛福部協商解決人力與場地問題,確保醫療服務不中斷。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署缺乏連續 5 年未用健保卡人數等基本數據,批評其未完整研究分析國民健康與健保使用情況,無法有效擬訂政策。
- 質疑網路流傳的健康資訊真偽,要求衛福部應公布正確資訊並提供諮詢管道。
- 關切 AED 普及化政策,要求衛福部提供詳細計畫,包括訓練、設置地點規劃及各縣市執行成效比較,避免資源浪費或不當使用。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關切「食物銀行」立法進度緩慢,質疑衛福部送交行政院的專章內容,要求衛福部積極爭取並於 1 個月內將條文送立法院審議。
- 建議食物銀行法應區分故意及重大過失給予免責,並研擬稅捐減免誘因,鼓勵民間捐贈。
- 關切中國積極吸納台灣醫療人才與設備,以及自由經濟示範區對台灣醫療產業的影響,要求衛福部提出因應報告。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舉辦「阿公阿嬤健康活力秀」活動,認為其能鼓勵老年人參與社交及運動,促進身心健康,並認為花費 1、2 百萬元是值得的。
- 再次質詢健保欠款問題,衛福部所屬單位欠款高達 49 億元,要求相關單位說明還款計畫。
- 關切藥事法修正草案中藥品回收制度,建議衛福部加強宣導並思考獎勵回收機制,提升成效。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立即將親民教養院院長停職或調離職務,展現政府魄力,給國人一個交代。
- 建議應儘速推動全國電子病歷連線,縮短至 2015 年完成,以減少重複給藥與檢驗造成的醫療資源浪費,並強調只要妥善處理,無個資洩密問題。
- 關切複方添加劑標示問題,建議衛福部應將民眾最關切的食品安全議題框成專題處理,並依風險高低採取比例原則抽檢大、小廠商。
- 建議國家應全力推動 AED 普及化,優先在人口比例高或進出旅客次多的公共場所設置,並提供租用選項。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彰化縣醫療區域劃分不公,北彰化醫療資源過於集中,南彰化資源匱乏,要求衛福部於 3 個月內親自檢視並協商解決。
- 關切 B、C 型肝炎防治工作,要求衛福部與彰化衛生局研究如何分配資源,加強防治。
- 關切 2 歲至 5 歲兒童肺炎鏈球菌疫苗及流感疫苗接種率,要求衛福部加強宣導並考慮社區群聚效用,提升施打率。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醫療大崩解問題,質疑政府長期未深度討論並提出解決方案,要求衛福部提供改善報告。
- 批評健保醫療給付偏低、藥價給付不合理,導致醫護人員環境未改善,增加的給付多進入醫院經營者口袋,要求衛福部提出普遍調查結果。
- 強調藥價差是醫界最大痛點,質疑健保署核價與實際交易價落差大,導致藥品品質堪憂,要求衛福部提出新的藥價差解決方案,並考慮將其公開透明納入醫院預算收入。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強調政策應將資源從後端亡羊補牢轉移至前端預防,以避免如親民教養院事件的發生,並呼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全面檢視。
- 關切颱風天停電對依賴呼吸器維生病患的生命威脅,質疑不斷電系統僅能維持 30 分鐘不足以搶救生命,批評衛福部對於緊急用電需求者名冊的建立與通知機制不足,要求重新檢視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對楊玉欣委員關於維生用電問題的答覆麻木不仁、避重就輕,漠視身心障礙人士人命。
- 質疑衛福部醫管服務專案辦公室成立目的與資金來源,批評其球員兼裁判、官商勾結,圖利業者,並指出其與國際醫療專區的關聯性,認為衛福部被醫院綁架,未積極解決台灣醫療體系的人力、服務量、健保床位不足及藥價黑洞等問題。
- 質疑健保署中區業務組管控慢性精神病患用藥,限制日額藥費低於 55 元,認為此舉將導致醫療階級化,剝奪醫師自主性,並批評健保署只顧財務,苛刻弱勢病人而對業者無能。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停電時依賴呼吸器維生病患的處理不力,外籍看護無法理解停電廣播,導致生命危險,要求衛福部曾次長於 1 個月內完成名單建置並與台電建立連結。
- 批評食品衛生問題層出不窮,特別指出速食雞塊成分標示不清,含高脂肪、高熱量、高鹽及雜碎,要求衛福部 1 個月內提交檢討改善與抽查報告並公布,以維護國人健康。
- 質疑台灣官員舉辦國際會議花費過高且向廠商募款,要求衛福部究責並提供相關資料。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參與 WHA 會議並拓展國際合作,但建議應更策略性地面對氣候變化對島國疫病控制的影響,並研究加入小島嶼國家聯盟(AOSIS),以提升台灣國際貢獻與地位。
- 關切山水米事件中越南米品質,要求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對進口米及本土食品生產過程中地下水使用問題的檢驗,特別是中南部工業污染區。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對於親民教養院兒虐事件表達非常不應該,承諾立即啟動專案調查,並表示將與苗栗縣政府合作,必要時將要求院長調離職務。
- 認同預防勝於治療,表示國健署已在新生兒預防工作上做了很多努力。
- 表示將規劃將 3 歲至 6 歲幼兒醫療費用納入免部分負擔,並將與相關單位進行經費評估。
- 針對國際醫療合作,主張輸出 know-how 會比硬體、資金投入更安全,但需持續深化自身實力。
- 承諾將把食品標示位置、打字方式標準化,並儘速提出。
- 表示電子病歷連線已縮短至 2015 年完成,並將解決頻寬問題。
- 表示長照計畫預計 2016 年實施,開辦費約 700 多億元,政府每年負擔 200 到 500 億元,財源努力中,並建議可考慮菸捐。
- 說明護理人員納入勞基法已增加一倍人力,醫師仍需增加 30% 人力才能實施。
- 認同急診防暴應請警察處理,並承諾將辦理幾件急診暴力案件以示決心。
- 表示已投入急診壅塞問題改善,將依委員建議公布急診室資訊。
- 對於自由經濟示範區開放外國醫事人員免考照來台執業,表示擔心影響國人就醫權益,會特別注意並加強配套措施。
- 承諾將深入瞭解電子病歷系統開發商壟斷 API 問題,並儘速給予答覆。
- 認同將婚姻諮商納入心理健康服務,承諾整合心理及口腔健康司與社會及家庭署,規劃執行計畫。
- 說明健保財務目前是多年來最好的狀況,但仍需防微杜漸,將於明年規劃新一代健保。
- 說明國際醫療合作非技術面而是管理層面,且已有多家台商醫院在大陸經營,但誘因不足。
- 承諾將通盤檢討身心障礙機構管理法規,考慮由中央承擔部分責任或與地方同時行使權力,以避免悲劇發生。
- 認同流感疫苗預防勝於治療,將持續努力提升接種率。
- 承諾將與三總澎湖醫院討論,再次進行專攻科別區隔,以改善澎湖醫療品質。
- 澄清醫管服務專案辦公室資金來自行政院科發基金,並非衛福部年度預算,且經公開招標程序。
- 澄清健保精神科藥費管控並非全國實施,且無 55 元限制。
- 承諾將全力處理停電時依賴呼吸器維生病患的緊急用電問題,並儘速完成名單建置與台電連結。
- 承諾將對雞塊等食品標示問題進行書面解釋,並持續處理食品安全問題。
- 表示將研究氣候變遷對島國疫病控制的影響,並希望能加入小島嶼國家聯盟會議。
- 承諾對進口米及本土食品生產過程中地下水使用問題進行慎重檢討。
簡慧娟 署長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
- 表示衛福部將與苗栗縣政府組成小組,深入調查親民教養院職工比例、輔導機制等問題,並依法裁罰或命其改善。
- 說明身心障礙機構不能拒收有暴力傾向的院生,並強調專業訓練對院生輔導的重要性。
- 針對居家服務員工作環境,表示將持續與居服單位溝通,提供更好的工作條件。
- 說明沐浴車是到宅服務的一種,部分日照中心有提供沐浴服務,可再討論日照中心外展到家提供沐浴服務的可能性。
- 說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已將男性列入照顧對象,並將加強宣導,去除男性求助障礙。
- 說明衛福部對身心障礙機構有監督管理權,中央每 6 年評鑑 1 次,地方政府每 3 年 1 次,並將督促地方政府執行監督工作。
- 針對停電時維生系統問題,說明已建立維生系統名冊,並與台電等單位召開會議,將名冊送交台電,希望優先送電,並補助不斷電系統。
- 說明親民教養院事件將由社會及家庭署會同苗栗縣政府成立專案調查及處理小組,並依法進行相關事項,如發現偽造文書則函送檢察機關。
邱淑媞 署長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
- 說明目前產前健檢利用率高,每年唐氏症寶寶出生數少於 50 人,並推動健康新世代計畫,從多因素預防減少身心障礙發生。
- 說明若無篩檢,每年唐氏症嬰兒出生數約 200 到 300 個,目前已減至 50 個以下。
- 說明菸捐是菸害防制最佳手段,其收入屬健康福利捐,可用於健康與福利用途,將由部長帶領做最合適分配。
- 說明「阿公阿嬤健康活力秀」活動花費約 1、2 百萬元,但能帶動全國老年人參與,促進身心靈健康,是值得推廣的活動。
- 說明國健署並未欠款健保署,因健保法本來就規定要給付預防保健服務,透過早期發現預防疾病可減少後端開銷。
黃三桂 署長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說明親民教養院院長詐領健保費案已於 2005 年查獲並處以 10 倍罰鍰,移送地檢署後處有期徒刑 7 個月緩刑 5 年,併罰 15 萬元公益基金,並表示該診所目前申報金額非常低。
- 說明 3 歲到 6 歲幼兒就醫數會比 0 歲到 3 歲少。
- 說明監察院所指健保欠款 49 億元,目前已償還部分,仍有 27 億元未付清,並已編列明年預算,將努力追討。
- 說明罕見疾病用藥給付金額快速增長,因科技進步發現更多罕病及藥品昂貴,但國健局會嚴謹把關。
- 說明 2012 年健保投入 33 億元處理 B、C 肝病人,納入 18 萬 8 千人,B 肝死亡率減少 34%,C 肝減少 67%。
- 澄清健保署精神科藥費管控並無 55 元限制,且該案僅為中區業務組想法,不會全國實施,將避免影響病人權益並於實施 1 年後檢討。
- 說明健保已做過 7 次藥價調查,目前核價與實際交易價落差已不可能存在。
- 說明全民健保財務目前是多年來最好的狀況,因補充保險費等關係,但到 2016、2017 年可能出現問題,將於明年規劃新一代健保。
李偉強 司長 衛福部醫事司
- 說明急診室暴力案件應第一時間通知警方處理,而非僅由衛生局蒐證,並承諾將辦理幾件急診暴力案件以示決心。
- 說明急診室醫生招收率已達 8 成以上。
- 說明衛福部已建立 26 家基地醫院、160 多家網絡醫院,將依委員建議公布急診室壅塞狀況、推床資訊、等待看病及住院人數、等候看診平均時間等資訊。
- 說明自由經濟示範區開放外國醫事人員免考照來台執業是仿照韓國、日本模式,但衛福部會特別注意在不影響國人就醫權益下進行。
- 說明谷關風景區緊急醫療站因人數太少、經營困難,目前仍在討論是否繼續,並承諾將與觀光局協調延長開放時間。
- 說明 AED 價格從 6 萬到 10 萬元不等,目前許多重要據點如高鐵站、台鐵站大都有設置,並有租用方式,將與捷運公司確認淡水等旅客次多地點的設置狀況。
- 說明已完成美容醫學醫療費用標準的修訂,將督促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落實查核。
- 說明服貿協議只提到醫院和小型社福機構開放,沒有提到醫美或健檢部分。
許銘能 次長 衛福部
- 說明藥事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是為提供法源依據,讓中央主管機關能訂定更完善的藥品回收作業程序與方法,並涵蓋廢棄藥品回收與宣導。
- 說明目前藥品回收工作已透過地方衛生局與藥師公會推動,民眾可將藥品送至藥局回收,再集中銷毀,但宣導不足。
- 不建議將健康食品管理法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的刑罰改為行政罰,認為應廣蒐各界意見,充分討論。
- 說明健康食品之所以有別於一般食品,因其游移於藥品與食品之間,若未經查驗登記即宣稱保健功效,類似偽藥,應負刑責。
- 說明複方添加劑標示問題涉及經貿,正蒐集各國資料尋求解套,香料部分若來自天然,可考慮只標示「香料」,將找學者專家研討。
- 說明稽查抽檢將採風險概念,對風險較高的業者加強抽檢,並將於 3 個月內與所有衛生局談定規劃。
- 說明衛福部對何委員欣純提出的藥事法第八十條之一設立基金的建議,認為財源有爭議,但將在近期內提供報告研議。
- 說明台灣人到大陸設醫院在服貿協議簽訂前已開放,但經營情況都不好,且大陸到台灣投資設立醫院規定不能以營利為目的,投資的錢也不能帶走,會嚴加管制。
陳快樂 司長 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說明目前有自殺防治專線及張老師等輔導機制,但婚姻諮商在台灣做得很少,將與家庭署合作,討論婚前及婚後諮商服務。
- 說明衛福部與農委會已討論 2 次,農委會準備訂出期限停用巴拉刈,停用前會提出配套措施,將在 10 月底行政院會議充分討論,要求禁用巴拉刈。
高正本 處長 衛福部會計處
- 說明健保欠款是因撥付時間調整,將在 2014 年 1 月結清,但因預算有限,無法全部付清,會盡力撥付。
曲同光 司長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
- 說明國民年金溢領多因資料落差,勞保局從地方政府取得社福津貼資料有時間差,衛福部已與地方政府、內政部開會,將努力改善行政效率。
鄧素文 司長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說明醫療輔具辦法規定不斷電系統需連續抽吸可維持 30 分鐘。
許明暉 處長 衛福部資訊處
- 說明電子病歷開發案軟體所有權屬衛福部,醫療院所不需付費給商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專案辦公室申請介接,規則公平、公開、透明。
- 說明過去診所加入連結時曾有補助,後因政府財政緊縮預算減少,目前正在開發診所及小型醫院適用的低門檻版本,目標是不需再花一毛錢即可建置。
周淑婉 技監 衛福部科技發展組
- 說明醫管服務專案辦公室的資金來自行政院科技發展基金,衛福部經公開招標程序補助醫策會,且只有醫策會一家投標。
曾中明 次長 衛福部
- 說明衛福部已召開會議建立維生系統名冊,整合社家署、國健署、照護司資料,並徵得家屬同意後送交地方政府及應變中心,以因應平時及災害發生時的機制。
- 承諾將儘速於 1 個月內完成維生系統名冊建置,並與台電建立連結,以避免停電危及病患生命。
張峰義 署長 衛福部疾病管制署
- 說明流感疫苗株採用 WHO 對北半球的預測,每年流行狀態不同,但疫苗廠均依 WHO 規範製造。
- 說明流感死亡人口中 65 歲以上長者最高,目前 65 歲以上注射率約 40%,將持續推動提升。
- 說明今年已購買 304 萬劑流感疫苗,預計施打率達 99% 以上。
- 說明 2 歲至 5 歲兒童接種 13 價肺炎鏈球菌疫苗政策是新的,目前接種比例約 50% 至 60%,將持續加強推動。
- 說明流感流行病毒株預測有 3 個,三價疫苗包含 2 個 A 型流感和 1 個 B 型流感,四價疫苗效果需成本效益分析,目前仍以三價為主。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 6 項,要求衛福部就身心障礙機構評鑑退場機制、美容醫學診所查核、兒虐早期預防機制、健保IC卡用藥紀錄、男性照顧者心理支持及食品檢驗合作等議題進行研議或落實。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會同苗栗縣政府立即成立親民專案調查及處理小組,依法介入調查親民教養院違法事項、保全相關證據,並處分院長,同時要求相關縣市政府終止服務契約,協調院民安置,並要求教養院停辦、解散等,且應於 1 個月內完成相關作業。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邀請機構評鑑委員會研議並訂出防堵機構偽造評鑑資料策略,一經查獲應以偽造文書罪函送檢察機關。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設立專屬網站,即時公布全國的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室壅塞狀況,包括是否有推床可躺、是否已向 119 通報滿床、等待看病及住院人數、等候看診平均時間等。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修改「急診室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如有案件發生時,院方應於第一時間內向警方報案、做筆錄,並予以提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應依監測結果參考韓國禁止日本食品進口標準,檢討改進對日本輸入食品輻射檢測措施。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應於 1 個月內,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證會,並針對服貿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加乘下對台灣醫療五大皆空與健保制度之衝擊,邀集學者專家進行研究評估,並於 3 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 委員潘維剛、林淑芬、鄭汝芬及劉建國等 4 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委員。
討論事項三
審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1 條,增訂違反第 6 條第 2 項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之罰則,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補齊法律漏洞。
- 核心爭議點在於,現行實務上對違反第 6 條第 2 項的行為,檢察官和法院多數以第 21 條第 1 項的刑責(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論處,而提案卻建議處以行政罰鍰,引發法律衡平性與罰則輕重失衡的討論。
相關爭議
- 罰則衡平性與輕重失衡:衛福部及法務部認為,現行實務已將違反第 6 條第 2 項(宣稱保健功效)視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標示為健康食品),處以刑責。提案增訂行政罰鍰,恐導致罰則輕重失衡,因刑責的威嚇性可能被行政罰取代,且行政罰金額可能不如食管法高。
- 法律層次與實務混亂:委員指出,目前衛生主管機關、檢察官及法院對健康食品宣稱的裁罰、起訴及判決出現一國三制,有的判刑、有的判無罪或僅行政罰,造成法律適用混亂,業者與消費者權益無保障。
- 刑罰與行政罰的適用性:蘇清泉委員認為,一般食品宣稱醫療效果僅罰款,但食品宣稱保健功能卻可能被判刑,有違公平性,建議將刑責拿掉,提高罰款以與食管法衡平。衛福部次長則認為健康食品與藥品概念相似,未經查驗登記即宣稱功效應負刑責,但可廣蒐意見討論是否將刑罰降為行政罰。
- 健康食品與一般食品的危害程度:江惠貞委員認為健康食品游移在藥品與食品之間,若放寬認證後卻減輕罰則,其對人體的危害可能比一般食品更高,不應將其放回一般食品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增訂違反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 5 萬至 20 萬元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補齊法律漏洞。
- 指出實務上對健康食品宣稱的裁罰、起訴及判決出現一國三制,有法官判刑、有判無罪,造成法律適用混亂,提案旨在釐清法律層次。
- 認為即使有刑事訴追,通常以易科罰金簡單處理,罰款甚至不如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罰的經濟裁罰可能威嚇性更高。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指出食品宣稱醫療效果僅罰款,但食品宣稱保健功能卻可能被判刑,有違公平性與衡平性,建議將刑責拿掉,提高罰款以比照食品衛生管理法。
- 強調藥品取得藥證非常嚴格,健康食品雖經查驗但不如藥品嚴格,一般食品管理更鬆散,罰則應有合理分級。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為健康食品游移在藥品與食品之間,因其功能幾近療效,且價格昂貴,對人體危害可能比一般食品高,若放寬認證卻減輕罰則,恐將健康食品放回一般食品管理,建議保留本條多做討論,甚至重新提出修法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次長 衛福部
- 說明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1 條第 1 項針對違反第 6 條第 1 項(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處刑責,但第 6 條第 2 項(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特定保健功效)無罰則,因此委員提案修正。
- 認為原罰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委員提案僅行政罰鍰,恐造成法的衡平性問題,建議維持原條文的刑責。
- 解釋當初立法背景認為健康食品與藥品概念一致,未經查驗登記即宣稱功效類似偽藥,應負刑責。
- 對於將刑罰改為行政罰的建議,表示可朝此方向,但需廣蒐各界意見,充分討論,如有共識則樂觀其成。
羅建勛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 條第 2 項為第 1 項之補充規定,實務上法院多數見解(台灣高等法院有 10 件確定判決,台中分院有 5 件,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及一審判決約 123 件)均認為宣稱保健功效等同宣稱健康食品,應依第 21 條第 1 項處以刑罰。
- 指出若新增行政罰,將導致違反第 6 條第 2 項的行為只會有行政罰,與目前實務上涉及刑責的見解失衡。
- 建議可考慮將第 21 條第 1 項中「第一項」文字刪除,使第 6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違規行為均適用刑責,以明確法規。
相關後續
本條文暫時無法做出結論,同意擇期再審查,期間將召開公聽會,廣聽各方意見,討論健康食品的特別嚴厲處理或層次衡平性問題。
討論事項四
審查「藥事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藥事法第 80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藥物回收作業辦法之法源依據,以規範藥物回收程序與方法,並因應家庭廢棄藥品回收問題。
- 此外,草案原規劃增訂第 80 條之 1,設立藥事照護及廢棄藥品回收基金,以增進藥品療程效益、用藥品質並鼓勵回收廢棄藥品,但基金財源問題引發爭議。
相關爭議
- 藥品回收再利用可行性:何欣純委員建議將藥品回收再利用的觀念帶入,但承認現階段實施可能存在風險,需進一步研議。
- 基金財源爭議:針對設立藥事照護及廢棄藥品回收基金,衛福部認為基金來源(政府預算、藥商繳納或因醫療院所濫用藥物)有爭議,難以立即決定。
- 回收辦法位階與涵蓋範圍:江惠貞委員質疑將回收作業辦法提高至法律位階後,對原本行政機關依要點或施行細則執行的業務影響,以及是否足以涵蓋不良藥品、用剩藥品及可再利用藥品等所有回收範疇。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藥事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建立全國性的藥品回收制度,以解決居家廢棄藥品任意丟棄導致的用藥安全、環境污染及醫療資源浪費問題。
- 指出目前衛福部對藥品回收機制宣導不足,且成效不彰,民眾多數不知如何處理過剩或過期藥品。
- 建議在藥事法第 80 條之 1 增訂設立藥事照護及廢棄藥品回收基金,為藥品分級、回收推動及再利用研究提供專款,並要求衛福部就基金部分提供報告研議。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藥事法第 80 條修正後,將回收作業辦法提高到法的位階,是否能涵括所有回收範疇,並避免對現行執行造成綁手綁腳。
- 認為設立藥事照護及廢棄藥品回收基金的財源有很大疑義,不應由政府全額負擔或僅向藥商徵收,建議未來可由民間發動,以增加靈活性。
- 建議將基金財源問題列入評估,不需立即增訂。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次長 衛福部
- 肯定委員提案,認為現行條文未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回收作業程序與方法,修正可提供法源依據,使辦法更完善。
- 說明目前衛福部與全國藥師公會已推動家庭廢棄藥物回收計畫,將藥品集中銷毀,並比照國際方式以高溫焚化處理,但宣導工作不足。
- 表示未來將透過藥袋標示、醫院衛教宣導等平台,加強高風險藥品回收,並建議透過學校、社區衛教及藥事照護服務,指導民眾回收廢棄藥物。
- 針對設立基金,認為財源(政府捐助、藥商繳納或因濫用藥物)有爭議與風險,但承諾將就此部分進行研議並提供報告。
- 說明修正後的第 80 條第 3 項將使衛福部訂定回收辦法更有依據,涵蓋第 1 項 7 款所列需回收藥品,並非僅限於不良藥品,亦可涵括用剩藥品等,將有助於更順暢地處理回收業務。
相關後續
- 藥事法第 80 條第 3 項修正通過,修正為「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 藥事法第 80 條之 1 不予增訂,但請衛生福利部就研議過程及報告與何委員欣純進行對話。
- 本案已審查完竣,不需交付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趙天麟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5401
- 卷/期/冊
- 102/54/1
- 發布日期
- 2013-10-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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