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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教育法案與勸募條例草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07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次會議審查「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及多項教育法案修正案。會議聚焦於私立學校少子化衝擊下的輔導退場機制、教師權益保障、學生就學勸募款項的運用彈性與管理透明度,以及十二年國教相關議題。多項法案修正草案經討論後通過,部分臨時提案亦獲採納,顯示委員會對教育體系改革與弱勢學生扶助的高度重視。

討論事項一

私立學校面臨少子化衝擊之輔導與退場方案報告

核心議題

  • 教育部與內政部就私立學校因少子化面臨的經營困難,提出政府的輔導與退場方案及政策規劃期程。
  • 討論如何改善私校經營處境,同時維護教師權益、學生受教權,並兼顧公共利益的極大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討論事項二

多項教育法案修正草案審查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懲處條文。
  • 審查「教育基本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教育原則與學校編制。
  • 審查「國民體育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注國民體育日活動推動與學生體育活動時間。
  • 審查「家庭教育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涉及家庭教育的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就多項教育法案提出質詢。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就多項教育法案提出質詢。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就多項教育法案提出質詢。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就多項教育法案提出質詢。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就多項教育法案提出質詢。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就多項教育法案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一項修正通過,第二項至第五項維持現行條文,不須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一項照委員提案通過,第二項修正為以小班小校為原則,規劃班級學生與教師員額編制,不須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國民體育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六條第一項修正通過,不須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不須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審查。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並有效管理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的勸募行為,制定專法以擴大扶助對象至大專校院及私立學校,並解決現行公益勸募條例中善款使用期限與滾存限制問題。
  • 討論勸募款項的運用範圍、管理機制、資訊公開、跨校合作勸募的可能性,以及對違規行為的罰則。

相關爭議

  • 新法必要性與公益勸募條例的競合:多位委員質疑另立專法是否疊床架屋,認為可透過修正公益勸募條例來解決,但教育部與衛福部表示公益勸募條例有其限制,且內政部(現為衛福部)不願配合修正,故需單獨立法。
  • 勸募款項的運用彈性:部分委員建議將「不得移作他用」修正為「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以增加彈性,並討論是否包含寒暑假餐費、禦寒衣物、安親班或補習費等。
  • 勸募款項的監督與管理:委員質疑教育部對現有教育儲蓄戶的資金流向掌握不清,且對未來新法實施後的查核人力、經費與能力表示擔憂,要求建立嚴謹的監督機制。
  • 強者恆強、弱者恆弱的資源分配:委員擔憂以學校為單位的勸募模式會導致資源集中於名校,使偏鄉或弱勢學校難以募得足夠款項,建議考慮校際、區域或縣市聯合勸募模式。
  • 私校財務問題與勸募資格:有委員質疑經營不善或財務有重大缺失的私立學校是否仍應被允許勸募,擔憂款項可能被挪用或影響社會公信力。
  • 指定捐款的延續性與捐款人權益:委員關切指定對象的捐款在學生畢業或轉學後,其賸餘款項能否跟隨學生移轉,而非僅補助其他學生,以維護捐款人原意。
  • 罰則與責任歸屬:委員質疑對學校的罰鍰最終仍由公務預算支付,且認為罰則過輕,未能有效遏止不當行為,應提高罰則並明確個人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單獨立法的必要性,認為修正公益勸募條例更為恰當。
  • 關心新法擴大適用範圍至各級公私立學校的影響及罰則。
  • 建議教育部重新盤點教材教法研究體系,並關注12年國教課綱對高中生選修多樣性的改善。
  • 提醒高級中等教育法中學生事務二級主管「職員專任」規定與實際執行可能脫節的問題。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對12年國中國中會考不開冷氣的政策提出強烈質疑,認為教育部以平均氣溫作為標準過於閉門造車,恐引發民怨。
  • 建議將勸募條例中「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修正為「其他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必要支出」,以擴大款項運用範圍。
  • 建議明確規範利害關係人(如學校廠商)的捐贈限制,並調整教師向學生勸募的規定以避免標籤化或不當影響。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第四條第二項的「不得移作他用」修改為「及其他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必要之支出,不得移作他用」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加入「及不得接受業務上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所提供之捐贈」。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單獨立法的必要性,認為公益勸募條例僅需修正部分條文即可因應,且教育部未能提供足夠數據支持新法必要性。
  • 關切教育儲蓄戶款項的實際運用、結餘情況及查核次數,認為教育部資料掌握不足。
  • 指出新法與公益勸募條例可能造成學校雙重勸募管道及捐款人認知混淆的問題。
  • 認為將學生扶助變成常態性勸募有違政府責任,應由政府提供幫助而非長期依賴社會捐助。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單獨立法的必要性,認為公益勸募條例經修正即可解決問題,但肯定新法擴大扶助對象至大專及私立學校。
  • 要求教育部加強監督查核學校募款使用情況,並關注南投縣教育儲蓄戶開辦比例過低的問題。
  • 反映12年國教原住民學生外加2%名額對花東等地區不公平,建議依地區人口比例調高,並保障原住民學生就學權益。
  • 要求教育部積極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中原住民地區教師三分之一比例規定,並建立原住民流浪教師人才資料庫。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一條「保障捐款人權益」修正為「維護捐款人之捐贈目的」,認為條例中未見權益保障。
  • 建議第九條應考量捐款人指定對象在畢業、升學或轉學後,捐款能否隨學生移轉,而非留在原校。
  • 要求教育部協助勸募能力較差或偏遠學校,主動轉介慈善團體,而非僅將資訊放上網站。
  • 質疑國立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由校務基金自行吸收的規定,與私立學校由教育部撥補不同,造成原住民學生多的大學負擔,要求檢討。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強調新法立意良好,旨在解決公益勸募條例中捐款使用期限與年年申請的限制,並擴大適用範圍。
  • 質疑同一財團法人下設多校是否可同時適用兩部勸募條例,造成雙重募款,建議考量防範爭議。
  • 建議擴大「餐費」定義,包含寒暑假餐費及經濟弱勢學生生活所需,並討論捐款能否跨校支援突發事件學生。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第二條主管機關擴及地方政府,第四條「不得移作他用」修正為「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並提高罰則。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確認勸募條例專戶款項僅能用於弱勢學生就學,不能指定用於學校體育發展等其他用途。
  • 關切指定對象捐款的延續性,認為應允許款項隨學生完成最終學位,而非僅限於單一教育階段。
  • 質疑罰則由學校支付是否最終仍由公務預算承擔,並批評教育部對善款掌握不詳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第九條第二項加入「但捐款人有特殊指定用途,可從其指定。」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投訴老師在課堂上發表反同志言論,要求教育部督促學校重視性別平等教育環境。
  • 肯定本法對弱勢學生的幫助,但質疑教育部對受補助人數的效益評估不足。
  • 擔憂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認定經濟弱勢學生的標準不一,恐造成一市多制、一國多制。
  • 質疑「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定義過於抽象,要求教育部提供明確樣態,並批評子法配套未及時提出。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譴責教育部蔣部長未出席重要法案審查,認為不尊重立法院。
  • 質疑勸募條例中檢查機制的實際運作能力(人力、金錢、專業),並指出教育部對善款數據掌握不足。
  • 建議第二條主管機關應明確納入地方政府,避免法源矛盾導致地方政府不配合。
  • 建議放寬「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的解釋,以保護積極關懷學生家庭生活的好校長、好老師,避免觸法。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第二條主管機關擴及地方政府,第四條「不得移作他用」修正為「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無關之支出」,並提高罰則。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關切教育儲蓄戶剩餘款項問題,質疑為何有結餘款而弱勢學生仍需幫助,並擔憂專款專用導致款項無法靈活運用。
  • 建議設定募款金額上限,避免款項過多互相排擠,並要求財務透明、嚴謹管理。
  • 質疑教育部對私校拖欠教師薪資等問題的被動管理,要求主動監督、預防不法挪用。
  • 關注南投縣教育儲蓄戶開辦比例最低的問題,要求教育部主動關心並協助募款成效不佳的偏遠學校。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教育現況慘淡,學生念不起書、失業率高,強調教育是國家發展與經濟的基礎。
  • 主張應重新檢討教師福利與保障,不應區分公私立學校,並肯定私立學校的貢獻。
  • 批評台灣社會文化扭曲,升遷與薪資受裙帶關係影響,應從教育觀念著手改革。
  • 質疑教官制度的必要性,要求教育部檢討其優缺點及替代方案,推動教育改革。
  • 反映興國學院泰國招生受阻問題,要求教育部積極協調解決,而非因仲介問題影響學生就學權益。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肯定勸募條例立意良善,有助於解決偏鄉兒童求學困境及弱勢學生經濟負擔。
  • 擔憂以學校為單位募款不利偏鄉學校,建議參考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機制,成立專責單位統籌辦理聯合勸募。
  • 要求教育部加強防弊措施,確保款項資訊公開與公共課責,杜絕不當使用。
  • 就美感教育計畫提出建議,要求教育部加強對教師團體的宣導與溝通,並改革教師增能研習方式,開放教育大學參與競爭型計畫。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建議在中部原住民地區增設一所完全中學,以求教育資源的平均發展與公平性。
  • 要求教育部積極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中原住民教師比例規定,並透過公費生制度解決師資來源問題。
  • 呼籲教育部重視拳擊運動,寬列經費栽培選手,並對國際賽事奪牌選手給予鼓勵。
  • 回憶師專公費生制度對教師培育的優點,建議教育部在多元師資培育潮流下,加強師資培育與進用搭配。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確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已申請學雜費減免但未獲全額者,可申請教育儲蓄戶補助。
  • 質疑第二條主管機關僅列教育部,而未納入地方政府,建議條例規範應一致。
  • 建議將第四條「不得移作他用」修正為「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無關之支出」,以增加款項運用彈性,特別是寒暑假餐費與禦寒衣物。
  • 建議教育儲蓄戶的行政費用應比照公益勸募條例,允許支應業務費用,以鼓勵老師和家長會參與管理。
  • 呼籲教育部加強關心新住民學生在偏遠地區的教育問題,並提供類似原住民的福利保障。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認為教育勸募應具備更高的公信力與正當性,建議提高罰則並公告違規事實,而非僅廢止勸募許可。
  • 建議將第四條「不得挪作他用」修正為「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無關之支出」,以擴大款項運用彈性。
  • 批評教育部對現有教育儲蓄戶的執行狀況、花費與成效掌握不清,缺乏準備。
  • 關切經營不善的私立學校勸募問題,建議依學校發展、轉型或退場階段,逐步降低或終止其勸募行為。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擔憂勸募款項進入行政官僚體系會削減愛心,增加行政負擔,降低老師熱誠。
  • 指出學校募款公信力不足,曾有校長挪用款項影響學校聲譽,且弱勢家長網路申請困難。
  • 質疑學校是否適合辦理募款,認為應回歸專業NGO/NPO團體,學校僅負責認證與轉介。
  • 關切指定捐助者與受助者相見歡可能衍生的個資暴露及不當企圖問題,建議借鑒展望會等專業機構做法。
  • 擔憂以校為單位勸募會加劇城鄉差距,造成「窮者愈窮,富者愈富」,建議透過政策立法拉近貧富差距。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反映偏鄉地區教師流動率過高問題,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要求教育部提供誘因留住老師。
  • 建議針對偏鄉代理教師提供年限保障與較好待遇,並從意願而非強迫性限制來吸引教師。
  • 要求教育部清查全國中小學變相減薪教師的學校數量,並強調教師合理待遇是基本條件,不容學校任意減薪。

相關人員回應

陳益興 教育部次長

  • 說明單獨立法旨在突破公益勸募條例中善款3年使用期限、每年申請一次及賸餘款無法永續運用的限制,並擴大扶助對象至大專及私立學校。
  • 承諾將嚴謹看待國中會考冷氣開放問題,並表示將提供相關標準作業程序資料。
  • 解釋「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可包含校外教學及學生出國比賽等,但目前不考慮補習費。
  • 承認對教育儲蓄戶款項使用及結餘數據掌握不足,承諾將加強統計與辦理。
  • 說明學校勸募款項管理機制包括學校管理小組、每月網站公開徵信及每年報主管機關備查,強調分層負責。
  • 表示對私校減薪問題已展開全面了解,並發函要求學校未經團體協約不得更改聘約減薪。
  • 回應偏鄉教師流動率問題,提出提升國小教職員編制、2688專案遴聘代理老師、降低代理代課現象等措施,並考慮地域加給與公費生制度。
  • 同意將委員提出的校際合作、區域合作勸募概念納入考量,並規劃在子法中明訂相關辦法。
  • 針對私校經營不善,表示在發展階段可勸募,轉型階段遞減,退場階段終止勸募。
  • 說明教育部將加強對美感教育計畫的宣導與教師增能培訓,並樂於與教育大學等合作。

吳清山 教育部國教署署長

  • 提供教育儲蓄戶98年賸餘款數據,並表示最新數據仍在統計中。

王燕琴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科長

  • 說明公益勸募條例與教育部勸募條例的差異,認為教育部專法對學校而言更簡便、更符合需求。
  • 表示衛福部支持教育部單獨立法,因公益勸募條例適用範圍廣,管理較謹慎,且其賸餘款最終無法返還時,亦由主管機關依同目的執行。
  • 澄清宗教團體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馬湘萍 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長

  • 說明國立大學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由校務基金支應,教育部每年會提撥一定比例校務基金補助。
  • 指出東華大學、台東大學、屏東教育大學等原住民學生較多的學校,會額外給予績效型補助以支應此費用。

林哲宏 教育部體育署主任秘書

  • 報告今年度台灣選手在拳擊世界錦標賽獲得2面金牌及其他國際賽事獎牌的優異成績。
  • 承諾體育署將重視並推展拳擊運動,寬列經費栽培選手。

林淑真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說明教育部因公益勸募條例的限制(如3年期限、賸餘款返還等)與內政部協調未果,故另立專法以提供學校更大彈性。
  • 解釋新法與公益勸募條例在罰則、賸餘款處理上的差異,強調新法旨在將款項留給弱勢學生。
  • 確認第十九條過渡條款允許舊法下的教育儲蓄戶賸餘款在新法下繼續運用,並同意加入「需經捐款人同意」的文字以保障捐款人權益。

相關後續

  • 第一條「保障捐款人權益」修正為「維護捐款人之捐贈目的」。
  • 第二條主管機關修正為「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四條第二項「不得移作他用」修正為「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 第五條增列第二項:「前項勸募行為,得採數校聯合方式依前項規定申請辦理,並以其中一校為申請學校。」及第三項:「私立學校經營不善或財務有重大缺失,經學校主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不得許可其勸募申請。」,行政院草案原第二項改列為第四項,並修正其內容。
  • 第五條附帶決議通過,要求教育部在訂定應遵循事項辦法時,鼓勵透過校際合作協助偏鄉取得更多勸募挹注。
  • 第八條增列第五項:「經前項管理小組審查同意並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支用他校經濟弱勢學生相關之支出。」原第五項移至第六項。
  • 第九條第一項「捐款人有指定對象」修正為「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第二項後段修正為:「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原指定對象所屬下一教育階段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 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正為:「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 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為:「學校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為之,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及不得接受業務上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所提供之捐贈。」
  • 第十五條第一項罰鍰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 第十六條第一款「違反第五條第三項」修正為「違反第五條第五項」。
  • 增訂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推請陳召集委員淑慧補充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教育部再行檢視相關條文精神與內容,釐清學校與受扶助學生應有之責任與權利,以落實社會關懷之理念,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之立法意旨。

原始資料

公報
1025501
卷/期/冊
102/55/1
發布日期
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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