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專題報告:監聽業務與控管機制檢討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0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監聽業務及其控管機制」邀請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監聽技術、合法性、兩大建置機關(警政署與調查局)的技術與程序差異、以及監聽濫權疑慮。委員們質疑特偵組監聽國會總機的空白錄音帶事件,並討論了通訊監察的獎勵機制、網路通訊監控能力及國安監聽範圍。最終決議檢討警政署獎勵辦法,並提出監聽機關合併與定期向國會報告的建議。
討論事項一
監聽業務及其控管機制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與質詢旨在檢討政府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業務的合法性、技術能力、內部控管機制,以及如何確保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
- 核心關切點包括不同監聽系統間的技術差異、對網路通訊軟體的監控能力、監聽票核發與執行程序的透明度與責任歸屬,以及監聽浮濫與國會監聽疑雲。
相關爭議
- 特偵組監聽立法院0972總機號碼錄得空白光碟的真實性與原因,引發對調查局技術能力及特偵組說詞的質疑。
- 警政署與調查局兩大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在技術水平、設備預算及作業程序上的差異,導致監聽效能與執行標準不一。
- 針對Line、App等網路通訊軟體的監聽能力存在爭議,警政署表示無法取得內容,調查局則稱技術上可行但需持續破解,引發對犯罪偵查死角的擔憂。
- 警政署「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管制作業要點」中,以監聽件數累積作為承辦人員獎勵標準,被質疑可能變相鼓勵浮濫聲請監聽。
- 高核准率的監聽票與缺乏對法官、檢察官濫權核發監聽票的懲處機制,引發對監聽浮濫與監督失靈的擔憂。
- 民眾對手機撥打「*#62#」顯示轉接號碼是否代表被監聽的恐慌,官員堅稱與監聽無關但未能完全釋疑。
- 關於監聽機關應否合併、獨立,以及定期向國會報告的必要性,各方意見不一,涉及歷史背景、機關文化與功能差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節費電話被監聽時,即使未接通也會錄到鈴聲或語音信箱內容,因此特偵組監聽立法院0972總機卻錄得空白光碟的說法不合理。
- 要求法務部調查小組應查明特偵組在0972監聽事件中,事前是否知情及事後說明是否屬實,並應經過查驗比對以昭公信。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與調查局在Line、App等網路電話監聽技術上的落差,認為調查局早上的說法錯誤,目前技術上難以持續取得Line通訊內容。
- 建議國家應將監聽系統整合成一個體系,並建立定期向國會提交通訊監察報告的機制,以提升透明度和監督。
- 質疑警政署以監聽件數作為獎勵內勤管制作業人員的標準不合理,可能變相鼓勵浮濫聲請,建議應以案件性質或破案率為依據。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憲法保障人民通訊自由,質疑特偵組在0972總機監聽事件中,未依正常程序查核號碼,導致烏龍監聽,並可能存在說謊情事。
- 指出刑事警察局有嚴格的監聽管制程序,能及早發現監聽異常,不像特偵組一個月後才發現光碟空白,顯示特偵組作業有問題。
- 若查證屬實特偵組說謊,要求檢察總長黃世銘下台並廢除特偵組。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機關與警察機關在執行通訊監察業務上,作業要點與注意事項不一致,要求應整合出最嚴謹且統一的法制程序。
- 再次質疑警政署以監聽件數作為獎勵標準的合理性,認為應以「質」而非「量」來衡量,避免變相鼓勵浮濫聲請。
- 建議應檢討「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管制作業要點」第20點,並於1個月內完成改善。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對0972總機監聽事件的說詞,認為警政署的監聽系統不應像調查局一樣錄到空白光碟,暗示調查局可能存在問題。
- 要求警政署澄清手機撥打「*#62#」顯示轉接號碼是否代表被監聽的疑慮,認為官方解釋不足以消除民眾恐慌。
- 關切國慶日警力配置與首都加給問題,要求內政部支持台北市警消加給案。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監聽比例逐年升高,法務部檢察官核准監聽浮濫,要求提供各司法警察機關聲請監聽件數的統計資料。
- 質疑警政署與調查局在監聽系統分工上(台灣大哥大/遠傳 vs. 中華電信/亞太電信)的互動關係,不相信兩機關之間沒有非法監聽或資訊交流。
- 批評調查局對0972總機空白錄音帶的解釋,認為警政署在節費電話監聽技術上優於調查局,並抨擊司法系統存在濫權、拼湊故事的問題。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媒體報導國內監聽人數高達數百萬人的數據,要求警政署澄清監聽的真實比例。
- 再次質疑手機撥打「*#62#」顯示轉接號碼是否與監聽有關,要求警政署給予民眾明確保證。
- 關切偵查不公開原則下,總統、行政院長接受偵訊內容外流是否構成洩密罪,並質疑洩密罪定義無限上綱的現況。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2.25%的市話監聽可能需要人工處理,存在違法監聽的可能性,要求警政署說明若案件偵結後仍持續監聽是否構成違法。
- 要求警政署提供目前監聽費用計算方式及拉線數量等資料,以釐清有無違法監聽。
- 質疑調查局監控電子郵件的法律依據,要求提供相關細目報告,強調監控應依通保法取得監聽書,而非行政命令。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指控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是檢察總長黃世銘的人馬,並質疑特偵組監聽國會的行為。
- 列舉3點證據證明特偵組監聽國會(0938譯文、特偵組主動撥打0972、建置機關技術上不可能錄到空白),指控黃世銘公然說謊。
- 質疑法務部提供的監聽數據顯示每年高達10萬多線,且法官核准率極高,但10年來無任何法官或檢察官因濫開監聽票受處分,顯示監督機制失靈。
- 批評現行制度充滿包庇、濫權、違法,是包庇特務治國,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應好好調整。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大埔張藥房老闆生前懷疑被監聽,認為除九月政爭外,民間也普遍存在被監聽的恐懼。
- 要求警政署保證所有警察單位執行的監聽案均經法院核准,沒有非法監聽。
- 質疑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三款「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定義過廣,要求警政署解釋其執行監聽的定義與依據,並澄清「磐石十線」的傳聞。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警政署與調查局的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合併,成立一個獨立超然的機關,以統合資訊、加強監控管理,儘管瞭解存在歷史背景與執行難度。
- 質疑司法院與警政署的監聽系統技術上應能持續錄音,不太可能錄不到東西或錄到空白光碟,要求釐清技術問題。
- 關切法官核發監聽書時,關於停止監察的具體指示事項是否會被勾選或遺漏,以及對監察期間屆滿自動下線的確保。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尊重院方決定,原則上贊成將監聽系統整合成一個體系,但指出合併存在歷史背景、機關文化、任務、設備及預算等複雜現實問題。
- 已同意台北市政府的警消首都加給案,公文已報行政院。
- 強調對國慶日情資掌握確實,有備案應對,並與相關單位溝通,不會掉以輕心。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就法務部「監聽業務及其控管機制」進行專題報告,說明聲請與執行通訊監察的法規依據與實務作為,強調均改由法官核發監聽書。
- 表示最高法院檢察署建置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進行查核,發現多為人工作業疏失,查無違法實施犯罪通訊監察情形。
- 對於0972總機監聽事件,表示目前由調查小組調查中,不便評論,但承諾若調查結果有責任將依法處理。
- 澄清電子郵件監控仍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取得監察書才能執行,並非任意監看。
- 表示檢察機關有訂定「檢察機關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與警察機關規範內容未必一致,但贊成越嚴謹越好。
- 提供法院核准監聽件數與核准比例的統計數據,強調現行制度採「法官保留」原則已是嚴謹作法。
- 表示公務員是國家的人馬,沒有所謂派系問題。
王卓鈞 警政署署長
- 表示目前警察辦案無法取得Line電話或簡訊內容,但有預算進行相關技術平台建置與驗證計畫,並已與Line台灣公司接觸要求提供IP。
- 確認警察單位執行的監聽案全部都有通訊監察書,並保證沒有任何一件未經法院聲請而逕自執行監聽的案件。
- 澄清國安監聽依系統分工,台哥大由警政署負責,中華電信由調查局負責,並否認「磐石十線」的傳聞。
- 說明國慶日警力配置情況,承諾全力防止衝突發生。
- 表示手機撥打「*#62#」顯示號碼與監聽絕對無關。
- 說明警察機關的監聽獎勵是對管制作業人員的獎勵,而非辦案人員,目的是鼓勵認真監督工作,但可檢討標準合理性。
林豐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心主任
- 解釋監聽系統只要有撥出或接受動作就會啟動錄音,包括鈴聲、語音信箱內容,因此理論上不太可能錄到空白。
- 指出節費電話監聽需要特殊設定,若未考慮情境可能導致空白,但警政署系統已將常見情境考慮在內。
- 說明警政署的監聽系統10年來若有異常(如空白),執行機關通常1、2天內會反應,不會等到1個月。
- 堅稱手機撥打「*#62#」顯示的是電信業者指定轉接號碼或手機序號,與監聽絕對無關。
- 說明目前監察費用並非以每線每月固定金額計算,而是由電信業者報價配合監察系統所需成本,警政署支付必要費用。
林德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表示已多次與Line台灣公司代表接觸,要求提供IP,對方表示會派人過來,若拒絕將考慮修法強制提供。
- 說明刑事警察局的監聽管制要點要求各警察機關成立管制編組,嚴格審核與執行通訊監察。
- 確認外勤偵查機關會對監聽號碼進行查證與測試,以避免烏龍監聽。
- 解釋警政署的監聽獎勵是針對內勤管制作業人員的辛勞付出,與外勤辦案獎勵不同,否認與浮濫聲請有因果關係。
王汝浩 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處長
- 解釋0972總機錄音空白的原因,歸咎於執行機關(特偵組)未反映光碟空白問題,且節費電話(E1專線)監聽方式與一般門號不同,需電信公司提供電路參數才能解譯。
- 承認Line電話的內容監聽技術上會因軟體升級而面臨挑戰,需要重新研究破解,早上的說法是不完整的。
- 說明調查局的通訊監察系統與程序嚴謹,聲請監聽需經局本部審核,監聽票也需報備,但建置機關依法不能碰觸監聽內容。
- 證實調查局有監控電子郵件,依據通保法第14條及NCC規定,要求二類電信業者提供監察功能,但實際執行仍需通訊監察書。
何君豪 司法院刑事廳資訊管理處處長
- 說明司法院的自動化稽查系統能全面稽查監聽,97.75%的監聽自動化稽查沒問題,其餘2.25%市話部分需人工監察。
- 解釋司法院的監聽系統是隨時開啟,自動接收資料並進行管理與查核,不太可能錄不到或不知情。
何信慶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說明司法院頒布的通訊監察案件審核表旨在提醒法官注意事項,法官會依個案勾選或書寫指示事項,不一定每項都勾選。
- 強調監察期間屆滿系統會自動下線,除非另聲請續監並獲核發。
相關後續
- 江啟臣等委員提出之「檢討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管制作業要點第20點獎懲機制」臨時提案,經討論後無異議通過,要求警政署於1個月內完成檢討改善。
- 主席建議應將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合併並獨立出來,以及要求監聽業務定期向國會報告,朝野共同推動。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將針對手機撥打「*#62#」顯示轉接號碼的疑慮進行研究。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將提供監聽中華電信及亞太電信的需求資料、監察費用計算方式及相關資料給黃文玲委員。
- 法務部調查局將提供如何監控電子郵件的相關細目報告給黃文玲委員。
- 簡東明委員、陳其邁委員提出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5701
- 卷/期/冊
- 102/57/1
- 發布日期
- 2013-10-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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