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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防治與照護、醫療法規及坐月子中心管理政策檢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16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次會議,針對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護理人員法及醫療法修正草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多項臨時提案進行質詢與審查。會議聚焦於失智症照護資源、醫療機構管理亂象、護理人員勞動條件及食品器具安全等議題,行政部門針對質詢做出回應並承諾研議改善,部分法案獲委員會通過,多項臨時提案亦獲通過或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就「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103年相關規劃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質詢核心為衛生福利部「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103年規劃,涵蓋失智症照護資源、醫事人員教育、社區照護網絡建置、長期照顧保險等議題。
  • 會議亦廣泛討論醫療機構管理亂象、護理人員勞動條件、食品器具安全及含汞醫療器械淘汰計畫等重要民生與衛生議題。

相關爭議

  • 台中榮總沈炯祺醫師違規開刀:趙天麟委員舉報沈醫師同時進行多台手術、涉嫌竄改紀錄讓不合格醫師主刀,並在開刀同時於他院看診,要求衛福部徹查。
  • 雙和醫院捐款與醫療服務對價關係:趙天麟、蘇清泉、林淑芬委員質疑雙和醫院以捐款金額決定醫療服務(如病房升等、自費項目打9折),恐涉非法勸募與醫療階級化,要求徹查並停止此政策。
  • 精神科用藥管理計畫限制:陳節如委員質疑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試辦的「精神科用藥管理計畫」限制藥品日額,恐損害失智症等慢性精神病患健康權益。
  • 護理之家管理與退場機制:陳節如委員質疑護理之家評鑑缺乏罰則與退場機制,收容人數無限制,導致管理成效不彰。
  • 不鏽鋼食品器具含錳超標:王育敏、葉津鈴、田秋堇委員關切市售不鏽鋼便當盒含錳超標問題,質疑衛福部檢測報告與管制不足,要求公布試驗報告並強制標示材質。
  • 護理人員血汗環境與獎勵金挪用:林淑芬、楊麗環委員揭露部立醫院竄改員工刷卡紀錄規避超時工作,並質疑護理人員獎勵金遭醫院挪用,未能實質改善護理人員勞動條件與人力不足問題。
  • 醫療法董事資格限制:蘇清泉委員認為醫療法修正草案中,董事資格限制(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不得充任)過於嚴苛,恐導致難以找到合適人選。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樂見坐月子中心納入規範以提升照護品質,但關切其人員編制及小型坐月子中心的管理方式。
  • 支持護理人員強制加入上級公會的修法,認為應有全國一致標準。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具名檢舉台中榮總沈炯祺醫師涉嫌違規開刀、竄改紀錄,並在主刀同時於他院看診,要求衛福部半個月內徹查。
  • 質疑雙和醫院捐款與醫療服務對價關係,認為公立醫院不應階級化,要求衛福部嚴格把關並檢討VIP門診制度。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精神科用藥管理計畫」限制藥品日額,損害失智症患者權益,要求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於102年底停止試辦並提交檢討報告。
  • 質疑護理之家評鑑無退場機制、收容人數無限制,導致管理成效不彰,要求衛福部檢討並訂定罰則與退場機制。
  • 關切社會福利機構補充保費問題,認為衛福部未提供足額補助,要求2週內規劃解決方案。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認為護理人員法第44條修正應比照醫師法,允許行政區域調整前已存在的公會繼續存在。
  • 關切坐月子中心與產後護理之家區隔不清及管理問題,認為應有主管單位管理但不必強制所有坐月子中心轉型為產後護理機構。
  • 質疑醫療法董事資格限制中「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的規定過於苛刻,建議刪除或放寬。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認為醫院以捐款作為差別待遇標準非常不妥,要求衛福部規勸,並堅持VIP門診費用應全自費、不得使用健保資源。
  • 質疑醫療法第45條之1董事資格限制中「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的規定過於苛刻,建議刪除。
  • 關切醫護人員癌症發生率高,認為壓力是主要原因,並強調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等議題的重要性。
  • 呼籲重視偏鄉、專科醫院及急重症醫院的健保點值保障,至少應為1元。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護理人員法第15條,將坐月子中心納入護理機構服務對象,以加強管理並保障產婦及嬰幼兒權益。
  • 肯定消保處對坐月子中心管理問題的關切,強調衛福部應積極承擔管理責任。
  • 質疑不鏽鋼便當盒錳含量超標問題,要求衛福部公布完整試驗報告,並要求經濟部標檢局訂定明確標示規範。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有效改善推廣「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與「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的辦法。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將各級醫院附設坐月子中心轉型為產後護理之家列為醫院評鑑項目。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不滿意衛福部對不鏽鋼便當盒錳含量問題的回應,認為200系列不應作為飲食容器,要求盡快制訂國家標準並限制材質系列。
  • 支持行政院公家機關拒絕含糖飲料政策,並建議限制學校福利社販賣含糖飲料。
  • 關切美國進口牛肉瘦肉精及中國大閘蟹等食品安全問題,要求衛福部積極把關,對中國進口食品應更嚴謹逐批檢驗。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關切食品安全問題頻傳,要求衛福部盡快做好相關資料。
  • 提出應盡快實施志工制以解決老人受虐問題。
  • 質疑老人就醫重複用藥、多科看診困擾,以及醫護人員未主動詢問用藥史問題,要求衛福部推動醫藥整合服務並建置完整健保履歷。
  • 認為「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推廣成效不彰,使用率低,要求衛福部檢討並建立完整老人照護體系。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錳過量攝取會造成神經系統疾病,要求衛福部研擬不鏽鋼含錳量標準並強制標示材質編號,以保護國人健康。
  • 建議衛福部參考日本,將護病比與健保給付掛勾,並給予偏遠地區護理人員特別點數加給,以改善護理人力不足問題。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015年6月前召開失智症國際研討會,參考他國政策,早日實踐台灣失智症照護政策。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行文全國各日間照顧中心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應確實依長照十年計畫服務對象辦理,以減輕早發性失智症患者及家屬負擔。
  • 提案要求失智症應列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必修課程,提升醫療體系對失智症之正確認知及敏感度。
  • 提案要求失智症特別門診應比照糖尿病衛教門診,設有失智症衛教及諮詢人員,並允許家屬依需要同時掛號就醫。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擬我國「到2020年實現無汞衛生保健計畫」之規劃與時間表,淘汰含汞醫療器械並加強回收機制。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醫療法修正案對醫療機構非營利性質的堅持,認為現代醫療已產業化,應允許合理營利並負擔更多社會責任。
  • 關切健保藥價壓低政策對藥物及醫療服務品質的影響,呼籲衛福部導正健保點值問題。
  • 強調偏鄉、專科醫院及擔負急重症的醫院工作人員辛苦,要求保障其健保點值至少為1元,並提出具體計畫與預算。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雙和醫院捐款與醫療服務對價關係涉嫌非法勸募及醫療階級化,要求衛福部立即徹查並停止相關行為及公告。
  • 揭露衛福部部立嘉義醫院為規避勞檢,要求人事部門更改員工刷卡紀錄,將加班工時歸零,認為此舉是化明為暗,要求衛福部立即調查。
  • 質疑衛福部編列護理人員獎勵金成效不彰,遭醫院挪用,護理人力未顯著增加,要求健保署提供詳細調查報告。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關切護理人員不願從業原因(超時、工時難掌控、地位低、薪資不高),建議衛福部應有護理人員出身的次長,並鼓勵男性及中年人士投入護理工作。
  • 質詢卡介苗副作用致身心障礙兒童鑑定標準過嚴(需5節脊椎受損),影響補助金額,要求衛福部2週內重新修訂相關辦法。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將坐月子中心強制納入護理機構管理的必要性與影響,認為應回歸稽核與督導責任,不應強行入法。
  • 關切離島地區醫療資源不足,特別是婦產科醫師缺乏問題,影響產婦就醫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回應台中榮總沈炯祺醫師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健保署配合調查,醫策會將複查醫院評鑑,但榮總人事屬輔導會管轄,衛福部將向輔導會提出建議。
  • 回應雙和醫院捐款可接受,但不能有對價關係,VIP門診若為醫師額外時間看診且自費則同意,將請新北市衛生局調查並檢討。
  • 同意刪除醫療法第45條之1董事資格限制中「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的規定。
  • 針對護病比問題,表示衛福部已參訪日本制度並召開小組會議,預計月底與全國護理醫界討論,結果可能納入明年度醫院評鑑,並考慮偏遠地區加給。
  • 承諾立即調查嘉義醫院更改員工刷卡紀錄規避超時工作問題。
  • 回應護理獎勵金專案已使護理人力增加5千人,健保署會稽查經費運用。
  • 承諾檢討卡介苗副作用致身心障礙兒童鑑定標準,將請WACP委員會重新審定,並於2週內提出。

鄧素文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 說明護理之家評鑑每年逐步進行,合格率85%,不合格者會由地方輔導,但護理人員法無退場罰則,將帶回檢討床數限制及罰則。
  • 說明坐月子中心並非法定名稱,地方衛生局透過網路廣告及衛生所清查輔導轉型為產後護理機構,已成功輔導32家。
  • 確認醫事人員(14類)均採取強制加入上級公會的做法。
  • 說明護理人員法第15條修正案,若坐月子中心涉及護理業務,應立案為產後護理機構,否則將裁罰;若僅提供生活照顧則不適用護理人員法規範。
  • 說明衛福部已發函函釋,坐月子中心業務由衛福部管理,將定期清查、輔導轉型,並提出管理要點。

許銘能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回應不鏽鋼便當盒錳含量問題,表示衛福部實驗發現溶出量低且在人體可接受範圍,與鋼材系列關聯性不高,將公布試驗報告並要求標檢局訂定標示標準。
  • 回應老人重複用藥問題,表示醫院設有藥師諮詢窗口及用藥資訊單,將透過評鑑要求醫院診間記錄患者用藥史,並推動老人特別門診整合照護。
  • 回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罰則,說明現行主要以罰款處理誇大不實廣告,對人體危害者才擔負刑責,全國違規廣告罰鍰收入約2.8億元。
  • 同意不鏽鋼食品器具應標示材質,將邀集經濟部、學者專家等研議標示方式,並先輔導業者標示材質類別。
  • 回應含汞醫療器械淘汰計畫,同意逐步淘汰含汞體溫計等,但血壓計替換需時,將於6個月內研擬規劃與時間表,並將回收納入考量。

吳政學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

  • 說明行政院消保會曾決議由當時衛生署擔任坐月子中心主管機關,因其涉及產婦與嬰兒的衛生安全,應單一管理而非切割。
  • 解釋修訂護理人員法第15條將「照顧」納入,是為避免業者規避管理,讓涉及照顧與護理的坐月子中心能被納管。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說明醫療法第45條之1董事資格限制的嚴格程度屬立法政策選擇,若放寬或刪除則無意見。
  • 說明管理要點屬內規,規範人民權利義務需有法律授權依據,建議制定辦法。

劉麗玲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長

  • 說明化粧品廣告違規情節重大可處罰鍰、撤照或停止販賣,情節重大定義為身體受傷害或屢次宣稱醫療效能。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

  • 說明醫療法第45條之1董事資格限制參考農會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但若改為2年或刪除則與原意相同。
  • 說明醫療法第45條之2董事當然解任條件,包括犯罪、不召集會議等;團體推薦董事應尊重章程規定。
  • 建議將醫院附設坐月子中心轉型為產後護理之家,並列為衛生局督考重點,因其法律強制力比醫院評鑑更強。

陳志章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籌備處副主任

  • 說明社會團體理監事資格尊重團體自治原則,財團法人則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確認團體推薦的當然代表,若團體持續推薦,可繼續擔任。

劉省作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副主任

  • 建議修正臨時提案第9案文字,明確衛福部應提供醫院回報的獎勵款項用於提高薪資、夜班費、增聘人數等詳細資料,並附上醫院97年底護理人員數量與病床數。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陳怡潔、鄭汝芬、林淑芬及楊瓊瓔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第1案:研議有效改善推廣「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與「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之作法。

核心議題

鑑於「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及「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推廣成效不彰,民眾知悉度低,未能擴大照護對象範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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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玉欣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

  • 建議將提案文字中的「辦法」修正為「作法」,以避免誤解為法令辦法。

相關後續

提案經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有效改善推廣該計畫之作法,並於1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2案:督促各級醫院有附設坐月子中心者轉型為產後護理之家,並列為衛生局督考重點項目。

核心議題

針對現行醫院附設坐月子中心定位不明,未轉型為產後護理機構,影響嬰幼兒及產婦健康維護,提案要求強化管理機制。

相關爭議

醫院附設坐月子中心轉型為產後護理之家:衛福部認為醫院評鑑是針對醫療服務,坐月子中心是生活照顧,建議改列為衛生局督考重點;王育敏委員則認為醫院附設坐月子中心應納入醫院評鑑項目以強化強制力。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許多醫院提供坐月子服務但定位不明,且已成為重要營運收入,應透過醫院評鑑強制輔導轉型。
  • 要求衛福部在半年內回報督考結果,認為1年時間太慢。

楊玉欣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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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

  • 認為醫院評鑑是針對醫療服務,坐月子中心是生活照顧,建議改為督促各級醫院附設坐月子中心轉型為產後護理之家,並列為衛生局督考重點,其法律強制力比評鑑更強。
  • 說明衛生局曾查處類似機構,但因登記為營業登記且辯稱不提供護理服務而定位不明。
  • 承諾將督考轉型納入明年督考重點,並於明年底提出報告。

相關後續

提案經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督促各級醫院附設坐月子中心者轉型為產後護理之家,並列為衛生局督考重點項目,且應於半年內回復督考結果。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3案:明文規定不鏽鋼食品器具應標示不鏽鋼標準符號並加註是否含錳。

核心議題

鑑於市售不鏽鋼食品器具含錳超標劣質品屢現且未標示種類,消費者難以分辨,過量錳攝取恐致神經系統疾病,危害國人健康。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錳會造成神經系統疾病,要求衛福部研擬含錳標準並強制標示不鏽鋼編號,以保護國人健康。
  • 不接受衛福部以「人體所需」回應,強調過量錳會產生類巴金森症,要求邀請專家共同討論。

葉津鈴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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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節如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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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同意朝標示方向規劃,但考量進口產品標示與國內CNS不同,建議修正文字為邀集各界研議標示方式,並先輔導業者標示材質類別。
  • 承諾2個月內邀集經濟部、學者專家、消費者代表及業者討論出標準及標示方式,並提供書面報告。
  • 強調錳是人體必要元素,目前對人體危害無實際證實,但會蒐集更多資料並邀請專家討論。

相關後續

提案經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邀集經濟部、健康相關風險管理學者專家、消費者代表及相關業者,參考國內外不鏽鋼材質標準,研議不鏽鋼食品器具標示不鏽鋼材質之方式,並先輔導業者標示不鏽鋼材質類別,以提供消費者購買時之依據。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4案:研擬我國「到2020年實現無汞衛生保健計畫」之規劃與時間表。

核心議題

鑑於汞對人體健康及生態系統危害嚴重,世界衛生組織已推動「到2020年實現無汞衛生保健計畫」,提案要求衛福部研擬我國相關規劃與時間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汞危害嚴重,應與國際同步推動「到2020年實現無汞衛生保健計畫」,並將回收機制納入考量。
  • 建議必要時召開國際研討會借重他國經驗,以加速跟上世界腳步。

葉津鈴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節如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同意隨世界潮流努力,逐步淘汰含汞體溫計,但含汞血壓計替換需時,建議將「逐步淘汰含汞血壓測量器械」修改為「實施逐步替代含汞血壓測量器械計畫」,並於6個月內研擬規劃與時間表。
  • 承諾規劃會將回收部分考慮進去,並與經濟部協調水銀燈管回收問題。

相關後續

提案未經修改文字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擬我國「到2020年實現無汞衛生保健計畫」之規劃與時間表。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第5案:研議「一般護理之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督考兩者之定位、評鑑不合格之強制改善……等相關機制」,及「護理之家床位數上限」兩議題。

核心議題

鑑於現行護理之家評鑑不合格無強制改善機制,且床位數無設限,影響長期照護品質與緊急疏散安全,提案要求研議相關管理機制及床位上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葉津鈴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蘇清泉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邀請相關團體、專家學者,針對「一般護理之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督考兩者之定位、評鑑不合格之強制改善……等相關機制」,及「護理之家床位數上限」兩議題進行研議,並送報告至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第6案:就新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文修正案召開公聽會。

核心議題

為健全現代化化粧品管理制度,配合國際趨勢,維護衛生安全,提案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就新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文修正案召開公聽會,徵求各界意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葉津鈴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節如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通過,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在2個月內就新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文修正案召開公聽會,徵求各界代表意見並與相關業者充分討論溝通。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第7案:針對屢勸不聽的誇大不實化粧品廣告業者,以更積極態度採取罰鍰、停播或撤銷證照等手段。

核心議題

鑑於化粧品廣告違規件數居高不下,部分業者屢勸不聽,影響國人健康風險,提案要求衛福部採取更積極的裁處手段。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育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蘇清泉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少萍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育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汝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錦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通過,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屢勸不聽的誇大不實化粧品廣告業者,以更積極的態度採取罰鍰、停播或撤銷證照等手段,降低國人使用相關商品所帶來的健康風險。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第8案: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建立坐月子中心檢查機制,並建立與培育照護人員制度。

核心議題

鑑於坊間坐月子中心林立且良莠不齊,產婦權益日益受重視,提案建議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建立檢查機制及照護人員制度。

相關爭議

  • 坐月子中心管理機制:徐少萍委員認為坐月子中心與產後護理機構應併行發展,不應強制轉型,衛福部應另尋主管單位並建立檢查機制;主席則認為衛福部已發行政命令主政,但管理強度不足,應研擬管理辦法而非修法。
  • 護理人員法第15條修正案的爭議:陳節如委員質疑僅增列「及照顧」無法有效納管坐月子中心,認為應另訂管理辦法;王育敏委員則認為此修正可將涉及護理業務的坐月子中心納管,提升服務品質。

立法委員發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認為生孩子非生病,坐月子中心與產後護理之家應併行,不應強制所有坐月子中心轉型為產後護理機構。
  • 建議由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建立坐月子中心檢查機制,配置有證照的保母或居家服務員,而非將護理人員拉進月子中心,以解決管理問題。

楊玉欣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鄧素文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 說明衛福部已定期清查、輔導坐月子中心轉型,並已發函函釋衛福部為其業務主管機關。
  • 解釋護理人員法第15條修正案旨在納管涉及護理業務的坐月子中心,但因無設置標準,管理強度有限。
  • 表示將於1個月內研議坐月子中心管理辦法或管理要點的法源及具體內容。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提醒管理要點屬內規,規範人民權利義務需有法律授權依據,建議制定辦法而非要點。

吳政學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

  • 重申消保處立場,認為衛福部應單一管理坐月子中心,不應切割,並強調修法納入「照顧」可避免業者規避管理。

相關後續

提案保留,主席裁示衛福部於2個月內提出管理坐月子中心之相關法源依據(修法或附掛他法)及管理要點,待研擬完畢後再依照程序處理。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第9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調查報告。

核心議題

鑑於衛福部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成效不彰,護理人力增加未達目標,且獎勵金遭挪用,提案要求衛福部提供詳細調查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田秋堇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曜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劉省作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副主任

  • 建議修正提案文字,明確報告內容需具每年補助各家醫院金額、新聘人員費,及衛福部所支醫院回報所領款項用於提高薪資數、增加夜班費、增聘人員人數詳細資料,並附上各家醫院97年底之護理人員數量與病床數。

相關後續

提案經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供調查報告送至本院委員會,報告內容需具每年補助各家醫院金額、新聘人員費,及衛生福利部所支醫院回報所領款項用於提高薪資數、增加夜班費、增聘人員人數詳細資料,並附上各家醫院97年底之護理人員數量與病床數。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第10案:要求衛福部立即撤查雙和醫院勸募違法行為,停止對價醫療服務政策,並撤除大廳捐款名單公告。

核心議題

鑑於雙和醫院將捐款金額作為醫療服務的對價關係,涉嫌違反勸募法及醫療階級化,提案要求衛福部立即徹查並停止相關行為。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田秋堇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曜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

  • 建議修正提案文字,明確雙和醫院公然將募款金額作為醫療服務之對價關係,且涉及違反勸募相關規定,要求衛福部立即要求雙和醫院停止爭議勸募行為,並於1週內督促停止對價醫療服務政策及停止繼續在牆面刻上捐款明細。

相關後續

提案經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衛福部立即要求雙和醫院停止爭議勸募行為,並於1週內督促雙和醫院立即停止對價醫療服務政策,以及停止繼續在牆面刻上捐款明細。

討論事項12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組成、董事資格限制及當然解任條件,以強化醫療機構治理與透明度。

相關爭議

董事資格限制:蘇清泉及徐少萍委員質疑第45條之1第1款「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者不得充任董事」規定過於苛刻,擔心影響董事人選尋覓,建議刪除或放寬。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關切董事卸任退場機制,建議增列董事如有涉及不當資金來往或重大違反醫療法規經判定嚴重違反醫德者,應不得充任。
  • 質疑團體推薦的董事代表,若本職異動後團體仍推薦原人選,條文規定應有彈性,避免限制過嚴。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代表蘇清泉委員發言,認為第45條之1第1款董事資格限制過於苛刻,建議改成2年或整款刪除。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團體推薦的董事代表若本職異動,團體仍推薦原人選,恐造成影響力過大,建議細則規範,避免一人長期把持。

相關人員回應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說明第45條之1第1款限制是基於政策考量,參考農會法等規定,若要改成2年或刪除則無意見。
  • 說明董事當然解任條件已涵蓋利用職務犯罪、不召集會議等,團體推薦董事應尊重章程規定。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

  • 說明第45條之1第1款規定是考量行為或道德問題,參考農會法,若改成2年與刪除意義相同。
  • 說明團體推薦董事應尊重章程規定,若章程指定職務,則隨本職異動,若僅推薦人選則可彈性處理。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同意刪除醫療法第45條之1第1款「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的規定。
  • 認為團體推薦董事應尊重章程規定,若章程指定職務則隨職務異動,若僅推薦人選則可彈性處理。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董事資格限制屬立法政策選擇,法制單位對此無意見。

陳志章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籌備處副主任

  • 說明社會團體理監事資格尊重團體自治原則,若為團體推派的當然代表,尊重團體推出代表的身分。

相關後續

  • 醫療法第43條通過。
  • 醫療法第45條之1第1款刪除,其餘款次依序遞升後通過。
  • 醫療法第45條之2原條文文字不予修正,但在說明欄中修法意旨部分做補充說明後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竣,無需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代表說明。

討論事項13

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0人、委員徐少萍等18人分別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護理人員法多項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坐月子中心納管、護理人員公會組織、護理紀錄保存期限等議題,旨在完善護理法規,提升服務品質與管理效率。

相關爭議

坐月子中心納管爭議:王育敏委員提案在護理人員法第15條增列「及照顧」以納管坐月子中心,但陳節如、徐少萍委員質疑此修正是否具足夠約束力,衛福部亦承認管理強度有限,引發修法效益與管理辦法必要性的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護理人員法第15條,將「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修正為「產後需護理及照顧之產婦及嬰幼兒」,旨在將涉及護理業務的坐月子中心納為產後護理機構管理,以提升服務品質與安全。
  • 澄清實務上護理與照顧區分模糊,許多坐月子中心已提供護理服務,應統一由衛福部主管。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照顧」納入護理人員法第15條的必要性,認為坐月子中心與產後護理機構應併行發展,不應強制轉型,以免護理人力流失。
  • 認為衛福部應設法解決坐月子中心管理問題,而非強制納入產後護理機構,應有其他管理辦法。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護理人員法第25條,將護理紀錄保存期限由10年改為7年,與醫療法第70條規定一致,以簡化護理工作困擾。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護理人員法第15條增列「及照顧」3字,是否能有效將坐月子中心納入考核與評鑑,認為僅修正條文無濟於事,應另訂管理辦法。
  • 指出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中心應納入管理,但一般坐月子中心若僅提供照顧,不應強制納入評鑑。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支持將坐月子中心納入管理,最好能轉型為產後護理之家,以保障產婦與嬰幼兒健康。

鄧素文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 說明護理人員法第15條修正案,若坐月子中心涉及護理業務,應立案為產後護理機構,否則將裁罰,但若僅提供生活照顧則不適用護理人員法規範。
  • 承認增列「及照顧」後,衛福部對坐月子中心的管理強度仍較弱,但可進行有限度管理與輔導。
  • 說明護理人員法第44條修正案,衛福部同意其內容,但建議文字與醫師法第32條統一。
  • 說明護理人員法第25條修正案,衛福部同意將護理紀錄保存期限改為7年,與醫療法一致。
  • 強調衛福部將定期清查、輔導坐月子中心轉型,並已發函函釋衛福部為其業務主管機關,將研議管理要點。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提醒管理要點屬內規,規範人民權利義務需有法律授權依據,建議制定辦法而非要點。

相關後續

  • 護理人員法第44條修正案經修正文字後通過,內容參考醫師法第32條,允許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的公會繼續存在。
  • 護理人員法第47條通過,規定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後,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應加入。
  • 護理人員法第25條通過,規定護理紀錄保存期限依醫療法第70條辦理(7年)。
  • 護理人員法第15條修正案因委員意見分歧,保留待衛福部於1個月內研議坐月子中心管理法源依據及管理要點後再處理。
  • 以上通過法案均無需經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14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分別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特別是關於化粧品廣告的約束及裁罰條款,以配合國際管理趨勢,維護化粧品衛生安全,保障國民健康。

相關爭議

  • 修法進度與業者溝通:陳節如委員質疑衛福部新版草案遲未提出,且與業者溝通不足;業者對廣告罰則部分意見較多。
  • 廣告四法脫鉤處理:主席建議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與已出委的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藥事法廣告部分脫鉤處理,優先協商後兩者,但委員對此有不同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遲未提出新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且上次會議已爭議多次,要求等新版本提出後再一併審查。
  • 認為裁罰不應無據,衛福部若要裁罰就應有法源依據,不應拖延。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強調委員會送出的案子不應再被黨團協商卡關,呼籲加強委員會功能,確保法律案能順利推進。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質疑委員會審查完畢的法案是否仍需黨團協商,認為不應再被卡關。

相關人員回應

吳秀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

  • 說明新版草案已接近完成,與業者溝通多次,主要爭議點在於廣告罰則部分,將提送行政院審議。

劉麗玲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長

  • 說明廣告四法案已送立法院,衛福部層級無法處理行政院已通過並送立法院的案子。

相關後續

  • 委員會決議,希望各政黨儘速針對「藥事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有關廣告的相關條文進行協商並三讀通過,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脫鉤處理。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案修正草案待行政院送來本院,俟院會付委之後,再另行排定日期審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025701
卷/期/冊
102/57/1
發布日期
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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