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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並協商特偵組監聽案報告議程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16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進行併案審查,討論聚焦於擴大釋憲範圍(特別是納入憲法訴願制度)及言詞辯論原則等核心議題。會議初期,多位立委強烈要求變更議程,優先處理最高檢特偵組監聽事件調查報告,引發激烈程序爭議。最終,變更議程案經協商修正後通過,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則被保留,待後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含預算凍結項目報告)

核心議題

  • 法務部及其所屬單位報告業務概況與立法計畫,並接受委員質詢。
  • 審查法務部及所屬單位 102 年度預算凍結項目,包括司法官訓練與矯正機關超額收容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部長 法務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福林 局長 法務部調查局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輝煌 院長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清雲 署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憲璋 署長 法務部矯正署

無相關發言紀錄

朱坤茂 署長 法務部廉政署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莉容 專門委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關於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人員訓練」經費凍結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關於法務部「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凍結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變更議程討論最高檢特偵組監聽事件調查報告案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多位委員要求變更原定議程,優先邀請法務部與特偵組就「監聽事件調查報告」進行專案報告及備質詢。
  • 討論法務部調查小組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與合理性,特別是關於立法院節費電話監聽的爭議。

相關爭議

  • 法務部調查報告可信度爭議:多位委員質疑法務部將監聽立法院節費電話歸咎於技術失誤或個人疏失,而非違法監聽國會,認為報告內容不合理且企圖掩蓋真相。
  • 議程優先順序爭議:在野黨委員主張監聽事件嚴重影響憲政民主,應優先處理;執政黨委員則認為應尊重原定議程,可擇期再排。
  • 濫權監聽與洩密:特偵組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指控長期違法監聽國會議員、洩密予總統,引發憲政危機和政局動盪。
  • 憲法訴願與審級制度:司法院秘書長擔憂引入憲法訴願制度將使釋憲機關成為「第四審」,造成案件量癱瘓、權責模糊,且與憲法解釋權限本旨不符。
  • 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尤美女委員等認為,若不納入對確定裁判違憲的審查,憲法法庭將無法有效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形同「權貴立法」。
  • 監聽浮濫問題:有委員指出近年通訊監察案件數量逐年攀升,質疑實務上監聽作為偵查手段恐有浮濫之虞。
  • 國家賠償與公務員求償權:有委員提出國家賠償法對失職公務員求償權行使不彰,導致全民買單,要求法務部研議相關函釋。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成立文件調閱專案小組,調查特偵組監聽聲請書,釐清是否違法監聽。
  • 提案要求法務部調查及究責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濫權事項,並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 提案譴責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監聽洩密,要求法務部一週內提交調查檢討報告與懲處名單。
  • 提案要求最高檢察署一週內提供檢察總長黃世銘自上任起前往總統府與總統官邸的次數、日期、事由等資料。
  • 支持變更議程,認為監聽案關乎國會尊嚴與憲政民主,法務部調查報告疑點重重,不能輕易帶過。
  • 認為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未能有效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憲法法庭應納入對確定裁判違憲的審查,避免成為「權貴立法」。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監聽洩密,要求法務部一週內提交調查檢討報告與懲處名單。
  • 提案要求最高檢察署一週內提供檢察總長黃世銘自上任起前往總統府與總統官邸的次數、日期、事由等資料。
  • 支持變更議程,認為法務部調查報告將監聽國會推為疏失無法接受,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應徹查以捍衛國會尊嚴。
  • 質疑柯建銘委員提案中的「國家公權力行為違憲案件」是否涵蓋法院裁判,並強調人民缺乏對國家公權力侵害的救濟途徑。
  • 認為現行釋憲制度以程序阻擋聲請權不合理,應直接處理人民的憲法權利保障問題。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主張變更議程,要求法務部長及特偵組人員列席備詢,釐清監聽事件真相,因法務部調查報告充滿謊言,將問題推給基層檢察官。
  • 批評國民黨護航監聽案是自掘墳墓,指責行政院長江宜樺公然挑釁立法院。
  • 認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法不急,應優先處理監聽案,強調國會尊嚴與真相調查的重要性。
  • 呼籲委員間應理性討論,避免人身攻擊,並強調法務部應對監聽事件誠實負責,不應欺騙國人。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強烈抗議柯建銘委員,認為所有紛爭皆因柯委員的案件而起,呼籲柯委員「饒了民進黨、立法院和台灣人民」。
  • 反對變更議程,認為應尊重主席排定的議程,且變更議程需提前申請,而非當場提出。
  • 指責柯建銘委員在議場胡鬧,應尊重立法院體制與主席裁示。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濫用權力,一年內兩次提出倒閣案,造成社會成本巨大,並呼籲柯建銘委員不要綁架民進黨。
  • 主張應尊重昨天的倒閣案投票結果,並按照原定議程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強調理性發言,回歸正軌。
  • 認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非常重要,包含降低立委聲請釋憲門檻等,應予理性討論。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長江宜樺團隊傾聽民意的說法,認為立法院應傾聽民意關切的監聽案。
  • 批評法務部在調查報告公布時機可疑,有「西廠調查東廠」、「官官相護」之嫌,應立即變更議程讓部長說明。
  • 警告執政黨立委護航監聽案,將面對民意反撲,強調國會多數不代表可以行使多數暴力。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尊重主席排定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審查議程,認為此法案非常重要。
  • 指出法務部監聽調查報告可被質疑,但不需急於今天討論,下週吳宜臻委員擔任主席時仍可排入議程。
  • 呼籲各委員應彼此尊重,並非個人發言就代表全民民意。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民調顯示倒閣案具正當性,總統與行政院長施政滿意度低,證明倒閣並非民進黨胡搞亂搞。
  • 揭露手機訊息指稱廉政署成立後有情治首長涉嫖妓,懷疑特偵組非法監聽,要求委員會緊急處理,邀請相關情治首長說明。
  • 質疑特偵組非法監聽高檢署檢察官,要求法務部調查小組說明。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及其所屬矯正機關盡速研議改善超額收容配套措施,保障收容人基本人權。
  • 提案建請法務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與他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時,洽商開放、共享犯罪資料庫之可能。
  • 提案建請司法院邀集各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研議大法官解釋標的是否應擴及於終審機關之判例、決議。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就國家賠償法對失職公務員或公務機關之求償權,以及上級主管機關監督權責做成函釋。
  • 提案要求法務部依照監察院糾正文,儘速責成相關單位改善假釋制度問題,以維受刑人權益。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以超收比例不高於 20% 為目標,在 3 個月內提出監所超額收容改善計畫。
  • 提案要求法務部檢討各矯正機關編制員額,擬訂計畫、編列預算以逐年改善監所戒護人力不足情形。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蒐集及彙整原住民自製獵槍不起訴處分案例,通案轉知警政署,避免逕行移送造成民怨。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柯委員建銘等人所提變更議程案,經協商後修正文字,並照案通過。
  • 修正後的議程為:邀請法務部部長、監聽事件調查小組召集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率相關人員、司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中華電信公司,就「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及監聽設備預算執行情形,至本會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案 (含司法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全面修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將大法官審理案件方式與程序司法化、法庭化,並整合相關法制規定。
  • 討論是否將「國家公權力行為違憲案件」及「確定裁判致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之違憲審查案件」(憲法訴願制度)納入大法官審理範圍,以及言詞辯論原則的適用範圍與門檻設定。

相關爭議

  • 憲法訴願制度引進與違憲疑慮:尤美女、吳宜臻等委員主張應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將法院確定裁判本身的違憲納入審查範圍,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司法院則以憲法分權原則、大法官釋字 553 號解釋為由,認為此舉有違憲之虞,且會造成案件量癱瘓、人力物力不足及審級制度混亂。
  • 言詞辯論原則的適用:尤美女委員主張應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例外才不做辯論,並需說明理由,認為這能確保正當法律程序和公開透明;司法院則認為實務上重大爭議案件會進行辯論,但多數案件書面已詳盡,不辯論是常態,且憲法法庭與一般法院不同。
  • 釋憲門檻設定:柯建銘委員提案降低部分釋憲案件的評決門檻,以利釋憲;司法院則認為推翻法律位階法規範的合憲性應維持較高門檻,以尊重立法多數,並區分法律與命令位階。
  • 資訊公開與檔案保存:尤美女委員提出應增訂資訊公開與檔案保存專章,確保大法官審理案件相關資料的充分揭露;司法院則認為此類規定應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中處理,不適合納入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公權力行為違憲範圍:吳宜臻委員質疑「國家公權力行為違憲案件」是否包含司法行為(法院裁判),司法院認為公權力行為涵蓋立法、行政、司法裁判,但釋憲權不應審查具體處分或裁判行為。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整體大翻修,朝法庭化、制度化、人權化方向發展,如降低立委聲請釋憲門檻至 1/4、宣告法律失效擴及其他案件等。
  • 主張應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設立最終救濟機制,保障人權,處理不斷更審的訴訟案件終極裁判問題。
  • 建議降低大法官釋憲統一解釋法意的評決門檻,認為現行 2/3 門檻過高,導致釋憲量少,壓縮人民權益。
  • 主張大法官審理案件應以言詞辯論為原則,有需要時才進行,特別是具爭議性的議題。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為憲法為人民權利保證書,大法官解釋具拘束力,是人民權利最後防線。
  • 指出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需修正,以因應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審理程序。
  • 強調大法官解釋權為司法權一環,審理案件方式與程序有全面司法化、法庭化之必要,以提升效率、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大法官審理案件範圍應擴及「確定裁判致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之違憲審查案件」(憲法訴願),以彌補現行制度中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漏洞。
  • 認為本次修法若不納入憲法訴願,人民將對憲法法庭「無感」,形同「權貴立法」,應讓小老百姓也能受益。
  • 指出憲法訴願制度不影響執行,且有不受理機制可篩選案件,並非無限上綱。
  • 強調言詞辯論為法庭審理重要一環,憲法法庭應以言詞辯論為原則,確保公開透明,避免「突襲裁判」。
  • 建議關於資訊公開與檔案保存的規定,應納入法案中,或司法院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國家公權力行為違憲案件」納入大法官審理範圍,認為許多國家公權力行為侵害人民權利卻缺乏救濟途徑。
  • 質疑現行釋憲制度以程序阻擋聲請權的合理性,認為應直接處理人民的憲法權利保障問題。
  • 認為憲法法庭應正式面對其作為一個審判機構的定位,不應再迴避對個案裁判的審查。
  • 主張卷證資料(除評議簿和專家意見外)應讓聲請人或相對人知悉,以確保攻擊防禦的公平性。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秘書長 司法院

  • 反對將「國家公權力行為違憲案件」及「確定裁判違憲案件」納入大法官審理範圍,認為與憲法第 77、78 條所定訴訟權與釋憲權之分立不符,且大法官釋字 553 號已明確釋憲機關不從事具體處分行為之審理。
  • 擔憂引入憲法訴願制度將使憲法法庭成為「第四審」,導致案件量龐大、審級制度疊床架屋,並架空訴願與行政爭訟制度。
  • 指出德國憲法訴願制度成功案例少,且會導致違憲審查效率降低,排擠其他案件審查時間,造成權責劃分混亂。
  • 強調大法官每年受理案件超過 500 件,真正需辯論的案件不多,不辯論應是常態,且現行制度下大法官已會對重大爭議案件進行言詞辯論。
  • 認為憲法法庭的釋憲門檻應尊重立法多數,法律違憲評決門檻應高於命令違憲,以維持對法律的推定合憲性。

吳永宋 處長 司法院

  • 補充說明我國大法官人力與助理配置遠少於韓國等國,若引入憲法訴願制度,將難以負荷隨之而來的龐大案件量及調閱卷宗需求。
  • 認為現行普通法院法官的憲法及人權意識已逐漸提升,許多侵害人權的徵收案等已可透過行政法院撤銷,不應忽視其功能。
  • 指出依憲法第 77、78、79 條及釋字 553 號解釋,裁判憲法訴願恐有違憲之虞。
  • 說明大法官書記處在處理聲請釋憲案件時,即使不受理案件也需經 15 位大法官詳細審查,並非簡單程序。
  • 強調大法官參考學者意見後,是由大法官自己負責,不應將學者公布,且大法官的心證會呈現在裁判書的理由中。

相關後續

  • 第 2 條、第 27 條、第 33 條、第 53 條、第 61 條、第 62 條、第 63 條、第 64 條、第 65 條及尤委員美女所提第三章之一章名、第 33 條之 1 至第 33 條之 7 均保留。
  • 第 5 條、第 14 條、第 17 條、第 23 條、第 29 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35 條、第 86 條、第 93 條、第 95 條、第 107 條及相關章節名稱照司法院或呂委員學樟等 19 人提案條文通過。
  • 第 19 條修正為:「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相對人或參加人聲請行言詞辯論,而法庭認無必要者,應於判決敘明理由。」
  • 附帶決議:建請司法院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研議大法官解釋標的是否應擴及於終審機關之判例、決議,作為審理案件參考,並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作補充說明,謝委員國樑、潘委員孟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公報
1025802
卷/期/冊
102/58/2
發布日期
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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