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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與北太平洋漁業公約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17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案,並通過兩項臨時提案。隨後,會議續審「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及「捕魚實體參與文書」案,主要討論我國以「捕魚實體」身分參與國際漁業組織的權益、對漁業的影響,以及相關外交困境與漁業管理問題,最終兩案均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我國與紐西蘭簽署的經濟合作協定,旨在加強雙邊經貿關係。
  • 討論協定對國內產業(特別是畜牧業)的潛在影響,並評估我國與其他區域經濟整合的進展。

相關爭議

畜牧業者影響:委員關切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簽訂後,對我國畜牧業者(養鹿、牛、羊等)可能造成的衝擊,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協助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儘速針對臺歐洽簽FTA重新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於 2014 年 6 月底前完成報告。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儘速針對臺歐洽簽FTA重新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於 2014 年 6 月底前完成報告。
  • 提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協助畜牧業者(養鹿、牛、羊等)發展品牌及增加行銷管道的方案。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儘速針對臺歐洽簽FTA重新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於 2014 年 6 月底前完成報告。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儘速針對臺歐洽簽FTA重新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於 2014 年 6 月底前完成報告。
  • 提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協助畜牧業者(養鹿、牛、羊等)發展品牌及增加行銷管道的方案。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儘速針對臺歐洽簽FTA重新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於 2014 年 6 月底前完成報告。
  • 提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協助畜牧業者(養鹿、牛、羊等)發展品牌及增加行銷管道的方案。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儘速針對臺歐洽簽FTA重新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於 2014 年 6 月底前完成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協定名稱及各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 經濟部應儘速針對臺歐洽簽FTA重新進行可行性評估,並在 2014 年 6 月底前完成報告送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議相關協助方案,協助畜牧業者(養鹿、牛、羊等)發展品牌、增加行銷管道。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及「捕魚實體參與文書」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我國參與「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及「捕魚實體參與文書」案,討論我國以「捕魚實體」身分加入「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的權益、意義與影響。
  • 探討我國在國際漁業組織中的地位、漁獲配額分配機制、漁業管理措施及漁民權益保障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捕魚實體」身分的不對等性:我國以「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y)身分加入,相較於其他締約方(Contracting Party),在修約同意權及選舉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權利上存在差異,引發委員對國格與實質權益的擔憂。
  • 漁獲配額限縮疑慮:委員擔憂加入公約後,我國在北太平洋(主要為秋刀魚)的漁獲配額可能被限縮,影響漁民利益,但農委會表示會以過去實績爭取合理比例。
  • 日本拒絕我國漁船人道援助事件:高雄籍「瑞吉 31 號」漁船在日本海域故障,日方拒絕其入港進行人道援助,引發委員對外交部與農委會處理不力及日本不友善行為的質疑。
  • 中國因素的干擾:委員質疑我國在參與公約談判過程中受到中國因素的干擾,導致必須以「中華台北」及「捕魚實體」名稱加入,影響我國國際地位。
  • 公約翻譯用語爭議:委員指出公約相關譯名如「捕魚實體」應更精準,認為應譯為「漁捕實體」以符合我國負責的漁業大國形象,而非沿用中國大陸的翻譯。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支持簽署公約,並建議農委會與外交部多洽簽類似公約。
  • 要求農委會邀集跨部會(勞委會、外交部)解決漁民長期面臨的外籍漁工勞健保脫鉤、脫逃遞補及宜蘭三浬漁業限制等問題。
  • 關切 20 噸以下漁船 VMS 系統裝設進度,要求農委會提供相關資料並全面落實監測。
  • 建議外籍漁工脫逃若非船主責任,應比照看護工於 6 個月後申請遞補。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關切高雄籍「尚佳億號」漁船進入俄羅斯經濟海域被攔截的處理進度與人員安全。
  • 肯定臺俄簽署航空服務協定,並建議外交部持續加強與俄羅斯的關係,特別是邀請年輕官員訪臺及在海參崴設立辦事處。
  • 關切利比亞辦事處恢復進度及我國在北非外交佈局的困境。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肯定外交部與各部會參與國際組織的突破,認為我國實力是順利參與公約的關鍵。
  • 關切我國以「捕魚實體」身分參與公約,在修約權方面缺乏同意權的差異性,但認同在不影響實質權益下仍應通過。
  • 建議漁業署針對臺灣海峽近海漁業糾紛,與中國大陸建立談判機制和平台,以保護漁業資源及漁民權益。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關切寮國空難是否有臺灣籍旅客,並要求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協助家屬處理善後。
  • 質疑加入公約對臺灣漁業是否真正有利,擔憂漁獲量可能被限縮,認為挑戰才剛開始。
  • 強烈要求外交部查明日本拒絕「瑞吉 31 號」漁船入港進行人道援助的原因,並認為此舉不符國際慣例及臺日友好關係。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捕魚實體參與文書」由駐韓國代表處簽署的權限與效力,要求外交部確認相關授權與前例。
  • 支持參與公約,認為有助於保護漁民權益及盡國際海洋資源保育責任。
  • 詢問漁獲配額的計算公式,並關切國內漁船配額分配的公平性與管理機制。
  • 建議跨部會研議由本國籍退役官兵擔任武裝保全員,以降低漁民聘用外籍傭兵的成本並提供就業機會。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肯定我國參與國際組織,並詢問我國作為「捕魚實體」會員與其他締約國在權利(如選舉主席、修約同意權)上的差異。
  • 要求外交部檢討 518 人力網站徵才啟事中限制女性的規定,以符合男女平等原則。
  • 關切日本雞肉無法進口臺灣的原因,要求農委會提供說明報告。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關切公約生效後,我國漁政船是否能攔檢他國漁船,以及我國漁船被攔檢時的權益保障,要求外交部強力爭取對等權利義務。
  • 詢問公約是否會定期檢討漁獲配額及捕魚規範,並建議我國應爭取其他國家降低需求時的配額。
  • 建議外交部與經濟部將學者專家參與國際談判的貢獻納入教育部學校評鑑,以鼓勵學者發揮所長並協助升等。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我國以「捕魚實體」身分參與公約,與中國大陸以「締約方」身分參與存在不對等,要求外交部努力爭取形式上的平等。
  • 關切我國參與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的身分(工研院 NGO 觀察員),並建議爭取成為正式觀察員。
  • 指責中國大陸漁民使用滾輪式拖網破壞北太平洋漁業資源,要求農委會準備資料,在公約中提出此議題與中國談判。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感謝外交部與農委會成功加入「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認為對秋刀魚、魷魚等漁業有益。
  • 關切我國尚未加入印度洋漁業組織,要求外交部設定目標,積極爭取以正式實體身分參與,而非僅以專家身分。
  • 建議外交部與農委會共同努力,設定目標爭取我國代表在國際漁業組織中擔任主席。
  • 要求農委會加快與菲律賓的漁業協定談判進度,以解決漁業糾紛並保障漁民權益。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我國漁獲量變化,並希望加入更多漁業組織以穩定漁獲,避免漁船被捕或經濟制裁。
  • 詢問我國作為「捕魚實體」會員,除了不能擔任主席/副主席外,在決策表決權與修約權上的具體限制,並關切未來是否有改善的可能。
  • 建議外交部積極布局印度洋和大西洋漁業組織的參與,從專家身分爭取成為觀察員,進而成為締約實體。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肯定公約簽署的重要性與必要性,認為參與國際組織是維持我國海島經濟與漁業發展的關鍵。
  • 強調在不損國格與主權的前提下,應盡力參與國際組織以避免被邊緣化,並從過去經驗中學習如何爭取權益。
  • 關切漁業勞動力短缺(如印尼勞力輸出政策)及新興國家瓜分配額的隱憂,建議農委會研擬因應方案。
  • 要求海巡署、國防部與外交部持續合作,針對漁汛期(如烏魚季、釣魚台水域)可能發生的爭議,完善護漁措施,並加強漁民教育與管制。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強調「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保育與管理公約」審議的重要性,並指出立法院對條約協定有表示意見的權力。
  • 建議外交部與漁業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官方翻譯用語,如「Fishing Entity」應譯為「漁捕實體」,「conservation」應譯為「保育」,以確保用語精準、典雅並代表我國特色,而非僅沿用簡體字轉換。
  • 支持簽署公約,但呼籲外交部應有自己的看法,不應完全與大陸用詞一致。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肯定我國簽署「捕魚實體參與文書」的成果,認為對漁民是喜事,特別是秋刀魚漁獲量高達 40 幾億新臺幣。
  • 強烈要求外交部與農委會保證簽訂公約後,我國分配的漁獲配額至少要維持現有量體,甚至增加,以實現「好上更好」的效益。
  • 強烈質疑日本拒絕「瑞吉 31 號」漁船人道援助事件,批評外交部與漁業署處理不力,要求強硬爭取,並轉告部長不能讓人民痛苦。
  • 呼籲外交部積極推動加入 TPP,並指出美國前助理國務卿坎培爾的言論顯示我國仍需加油。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肯定外交部近期在國際參與上的突破(如國際民航組織、世界選舉機構協會)。
  • 關切我國是唯一以「捕魚實體」身分加入北太平洋漁業公約的國家,要求外交部繼續努力突破,爭取最大化的參與,並確保我國在配額爭取或仲裁時能維護權益。
  • 指出廣大興事件與特宏興漁船事件中,外交部未能善用國際公約取得國際聲援,要求未來外交部應利用已加入公約所建立的國家聯盟力量,協助我國在國際上獲取正義與主張。
  • 詢問農委會加入公約應付出的義務,並關切農委會在配額爭取、漁民輔導(如漁場輪作制、避免誤涉法律)方面的準備與經驗是否足夠。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百分之百支持簽署北太平洋公約,認為是為國家爭取福利。
  • 質疑馬總統「兩岸關係非國與國關係」的說法,認為這會造成我國在國際社會上被孤立,使外交工作更困難,並可能讓美國、日本等盟友難以協助我國。
  • 強調外交官的責任重大,應捍衛國家主權,不應因兩岸關係而自我設限,並建議外交官參考日本外交官的經驗,為國家存亡努力。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詢問我國參與公約過程中是否受到中國因素干擾,並指出最終以「中華台北」名稱簽署是妥協。
  • 分享其個人在國際會議上堅持使用「台北」名稱,而非「Chinese Taipei」的經驗,強調捍衛國格與國家尊嚴的重要性。
  • 要求外交部將「中華台北」解釋為「中華民國台灣」的代名詞,避免被中國誘導為「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並建議可考慮修憲為「中華台北國」以明確主權獨立。
  • 建議外交部善用我國在經濟上累積的國際參與能力與市場力量,結合民間資源,透過兩岸利益共同體關係,促使中國大陸在實質上讓步。

相關人員回應

柯森耀 外交部政務次長

  • 說明「尚佳億號」漁船被俄羅斯攔獲拖至領島,駐俄代表處正了解處理,已通知船東委託律師,確保漁船及人員安全。
  • 確認臺俄已簽署航空服務協定,技術性附加協議將由民航局與航空公司進行談判。
  • 解釋我國以「捕魚實體」身分參與公約,與締約方在修約同意權及選舉主席/副主席權利上存在程序性差異,但實質參與決策權益幾乎相同,且共識決為主要運作方式。
  • 回應日本拒絕「瑞吉 31 號」漁船入港人道援助事件,表示已透過駐日代表處反映,日方以無立即性危險為由拒絕,將持續與日方協商類似特殊案件的處理方式。
  • 說明我國參與國際漁業組織的簽署實務,曾有授權駐外代表簽署國際公約的前例。
  • 確認「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為我國官方翻譯,而「fishing entity」沿用「捕魚實體」是為求與過去簽訂公約名稱之一貫性。
  • 強調我國參與公約後,可與其他締約國商定漁獲配額,並在委員會中維護我國權益。
  • 回應馬總統「兩岸關係非國與國關係」的說法,解釋其意指我國在國際場合是主權國家,但與大陸關係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
  • 承認我國參與公約談判曾受中國因素困擾,但強調務實參與的重要性,以爭取漁民權益。
  • 表示外交部會持續與漁業署研究,積極爭取我國在印度洋及大西洋漁業組織的正式參與,從專家身分努力成為觀察員或締約實體。

胡興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我國參與「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對漁業發展的重要性,可平等參與決策、爭取利益,並分享漁業管理經驗。
  • 指出漁業問題複雜,但陸續解決中,如外籍漁工問題、產銷、天然災害、資源枯竭、違規捕魚等,並承諾將與勞委會接洽解決外籍漁工脫逃遞補問題。
  • 確認遠洋漁船已普遍裝設 VMS 系統,將朝 20 噸以下漁船推動,並優先裝設宜蘭地區漁船。
  • 說明我國在北太平洋秋刀魚漁獲量位居全球第 2,加入公約後將以過去實績為基礎,爭取合理配額比例,確保漁業利益。
  • 回應日本拒絕「瑞吉 31 號」漁船入港事件,表示已與外交部共同處理,並強調若無危急性,日方會依法律規定處理,但承諾會與外交部查明原因。
  • 說明漁獲配額主要依過去實績計算,這是最合理的基礎,並會事先依申請船隻數量分配配額,確保公平性。
  • 同意武裝保全對嚇阻海盜有效,並承諾與其他部會研議本國籍武裝保全員的可行性。
  • 說明我國與美國、紐西蘭、澳洲等國家已簽訂公約可互相檢查漁船有無違規,並強調不參與公約會被排除在外,業者也支持加入。
  • 指出我國已參與大部分太平洋漁權組織,未來目標是爭取印度洋及大西洋漁業組織的正式參與。
  • 說明我國漁獲總產值約 1,000 億新臺幣,遠洋漁船隊規模龐大,參與國際組織是爭取漁業空間的重要途徑。
  • 指出漁業發展面臨勞動力短缺、新興國家爭取配額及船隻汰換等隱憂,需持續努力。
  • 強調農委會會與漁業團體、漁民共同參與漁業輔導,如漁場輪作制、調整出海時間、避免誤涉法律事件等。

連建辰 外交部條法司司長

  • 說明我國自 2010 年起以工研院 NGO 觀察員名義實質參與 UNFCCC 締約方大會,目標是爭取以環保署 EPA 名義成為正式觀察員。

蔡日耀 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

  • 說明公海定義為領海基線往外推 200 浬範圍之外,不屬於任何沿岸國家的水域。
  • 解釋若魚種受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管轄,漁船須列在組織白名單才能捕魚,且船旗國需負完全責任。
  • 強調簽署國際漁業公約對保障漁民權益非常重要,且我國已加入大部分重要漁業組織。
  • 說明漁工打架等秩序問題由漁業署處理,涉及人命傷害則歸刑事案件處理。

相關後續

  • 「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及「捕魚實體參與文書」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 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議瑩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25901
卷/期/冊
102/59/1
發布日期
20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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