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事件調查報告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1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會議,主要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並完成逐條審查及附帶決議。會議核心焦點為「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專案報告,針對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事件,委員與行政部門就關鍵人員列席義務、監聽技術細節、調查報告公信力及行政究責等議題進行激烈攻防,最終因檢察官列席爭議未能達成共識。
討論事項一
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司法院函請審議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及多位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正草案進行併案逐條審查。
- 核心議題包括調整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範圍及相關條文的修訂,旨在提升司法解釋的效率與公正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建議司法院研議擴大人民、法人、政黨或各級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標的,納入終審機關的判例、決議,以提供及時有效救濟。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連署附帶決議,建議司法院研議擴大人民、法人、政黨或各級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標的,納入終審機關的判例、決議。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附帶決議,建議司法院研議擴大人民、法人、政黨或各級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標的,納入終審機關的判例、決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七條、第二章章名、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條、第四章章名、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條、第五章章名、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七條、第六章章名、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第七章章名、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第八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條、第二節節名、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九章章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零九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第三節節名、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均照委員呂學樟等19人提案通過。
- 草案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均照委員柯建銘等18人提案通過。
- 草案第十九條修正通過,明定判決應經言詞辯論,但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且聲請人聲請言詞辯論而法庭認無必要時應敘明理由。
- 草案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章章名、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以及委員尤美女等5人、謝國樑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與委員尤美女等25人提案第三章之一章名及第三十三條之一至第三十三條之七,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現行條文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均照司法院提案刪除。
- 通過一項附帶決議,建請司法院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研議擴大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標的,納入終審機關的判例、決議。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及監聽設備預算執行情形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案報告旨在釐清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監聽立法院總機電話(0972門號)是否涉及違法失職,並說明「監聽事件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相關人員的行政違失與究責方式。
- 同時報告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單位監聽設備的預算執行情形,以回應外界對濫權監聽及國會監聽爭議的質疑。
相關爭議
- 關鍵人員列席爭議:立法委員柯建銘、吳宜臻等強烈要求監聽事件相關關鍵人員(如楊榮宗檢察官、鄭深元檢察官、何其非檢察事務官、林芳怡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司司長)到會備詢,認為其缺席是藐視國會,妨礙真相釐清;法務部長羅瑩雪及檢察總長黃世銘則援引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主張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宜就個案到立法院備詢,導致會議程序延宕。
- 監聽意圖與性質爭議:立法委員柯建銘質疑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是政治偵防、監聽國會以打擊異己,並批評調查報告是「世紀大謊言」及「倒閣說明書」;調查報告則結論檢察官鄭深元無故意監聽立法院總機的證據,但有未盡注意調查能事及未積極查證監錄問題的違失。
- 節費電話監聽技術爭議:立法委員柯建銘引用學者意見,指節費電話可被監聽且無需特殊設備,質疑調查報告中「因未特殊設定導致無法成功監錄」的說法是技術性謊言;調查報告則指出0972門號為客製化E1電路節費電話,需特殊設定才能監錄,因特偵組未告知其為節費電話,導致調查局未為特殊設定而無法錄得內容。
- 調查報告公信力爭議:立法委員尤美女、吳秉叡等質疑調查報告的公正性與真實性,認為報告將責任推給基層檢察官,且有民間調查小組成員反映報告內容與其意見不符,顯有避重就輕之嫌。
- 行政究責與監督機制爭議:立法委員賴士葆、吳宜臻等批評法務部及特偵組監督不周、態度傲慢,要求馬英九道歉、江宜樺下台,並將相關人員移送法辦;法務部則表示已將黃世銘總長、楊榮宗組長及鄭深元檢察官涉及誤為監聽立法院總機部分之違失事實併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處理,並提出多項檢討策進作為。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要求楊榮宗、鄭深元、何其非、林芳怡及檢察司司長等關鍵人物必須到會,進行「世紀大對質」,以釐清監聽事件真相。
- 主張監聽事件為「政治偵防」和「監聽國會」,指責調查報告是「世紀大謊言」,並要求馬英九道歉、江宜樺下台、相關人員移送法辦。
- 質疑節費電話的監聽技術問題,認為調查報告試圖用技術性謊言掩蓋政治性謊言。
- 批評法務部及特偵組藐視國會,不尊重立法院的監督權,並威脅將發動群眾包圍特偵組及立法院。
- 建議成立調查小組,以解決僵局並討回國會顏面。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對羅部長及黃總長將全國司法賠進去表示遺憾,並對行政部門不尊重國會的態度表達不滿。
- 認為檢察官不宜到會備詢,建議透過成立監聽案調閱小組來解決僵局,以符合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
- 批評行政官員不應以其他理由拒絕出席立法院會議,應尊重國會邀請。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強調特偵組上次決議後仍持續辦案,本次又拒絕關鍵人員列席,是挑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藐視國會。
- 主張釋字第461號解釋並非全面禁止檢察官備詢,只有涉及偵查不公開的個案才可拒絕,監聽國會是行政調查,檢察官無理由拒絕。
- 質疑特偵組的傲慢與特權,要求法務部及特偵組檢討並尊重國會監督。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譴責法務部國會聯絡人及部長、總長未及時說明檢察官不宜列席的理由,導致浪費會議時間。
- 強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更應遵守法律,尊重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不應擴大解釋邀請獨立行使職權者備詢。
- 建議應儘速進行質詢,發揮監督責任,並可在調閱小組中詢問相關人士。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駁斥法務部引用釋字第461號解釋,認為獨立行使職權不代表完全免於備詢,且本次會議是請相關人員就調查報告說明,非詢問個案。
- 質疑調查報告的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及鄭檢察官等人的陳述是否出自自由意願。
- 批評法務部以「個案」為由掩蓋真相,破壞三權分立,民主將倒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蓄意不讓檢察官列席,並延遲提出大法官解釋的理由,是在拖延議事。
- 強調會議目的在於確認行政調查報告的真實性與程序允當性,與偵辦中的個案無關,檢察官無理由拒絕列席。
- 要求法務部及調查小組召集人應向立法院道歉,並檢討其不尊重國會的態度。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呼應賴士葆委員,強調立法院應遵守憲法及法律,特偵組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宜到立法院備詢或說明。
- 指出檢察總長列席是因預算執行報告,而非監聽調查報告,若詢問調查報告內容,總長可拒絕。
- 主張不應破例要求特偵組檢察官列席,否則恐有重大影響,蔡次長可代表調查小組說明。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與特偵組在通知列席人員及傳達釋字第461號解釋問題上存在溝通失誤,導致會議空轉。
- 詢問檢察事務官是否也受獨立行使職權保障,認為其為公務人員,且負責調閱資料,應可到立法院說明過程。
- 批評羅部長對監聽事件定調「無主觀犯意」可能影響調查結果,並表示若行政部門不來,難以協助釐清真相。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就「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調查報告」提出專案報告,說明調查背景、方式、要點、結論、行政究責及檢討策進作為。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主張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無應邀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之義務,因此楊榮宗、鄭深元等檢察官不宜到會。
- 說明已要求未獲准假而缺席的行政部門人員儘速到會,並要求補請假單。
- 澄清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是負責行政工作,並非獨立行使職權,而黃總長是因預算案列席。
- 表示已將黃世銘總長、楊榮宗組長及鄭深元檢察官涉及誤為監聽立法院總機部分之違失事實併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處理。
蔡碧玉 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小組召集人
- 補充說明監聽事件調查小組的運作方式,包括集中密集調查、約詢19人次、調閱45宗卷宗及勘查21片監聽光碟等。
- 解釋0972門號為客製化E1電路節費電話,需特殊設定才能監錄,並曾函請立法院協助實機測試以釐清技術問題,但未獲同意。
- 說明調查報告的形成過程,強調經全體委員合議討論、逐段逐字審閱定稿,部長一字未改批核。
- 指出調查小組建議法務部將相關行政違失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併案處理。
黃世銘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報告最高檢察署不編列監聽設備預算,監聽工作由調查局和刑事警察局執行。
- 表示已聯繫特偵組相關人員,並向部裡反映檢察官不宜列席,因其依照法院組織法第61條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 承諾將立即遞交檢察事務官的假單,並說明檢察事務官是受檢察官指揮偵辦。
林國棟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簡要報告警政署監聽設備預算執行狀況,包括台灣大哥大與遠傳電信IP多媒體核心網路監偵系統及有線電視多媒體監偵系統平台,均已完成部分建置並預定於103年10月底全部完成。
相關後續
- 法務部將黃世銘總長、楊榮宗組長及鄭深元檢察官涉及誤為監聽立法院總機部分之違失事實,併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酌處理。
- 法務部將逐一檢討調查報告中對本部之各項檢討及改進建議,徹底進行相關改善措施。
- 法務部將責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其他檢察署類同本案之錯誤監聽情事進行專案查核,並提出報告。
- 主席裁定,除了已請假者外,所有被通知的行政人員、公務人員須於12點前到會報到,否則將行文監察院正式糾舉、糾正。
- 柯建銘委員建議成立調查小組,以解決僵局,並表示若問題未解決,下週將繼續排定議程並可能發動群眾運動。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5901
- 卷/期/冊
- 102/59/1
- 發布日期
- 2013-11-0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