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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貿易法與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

經濟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16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本日召開會議,上午主要審查「貿易法」修正草案,聚焦於原產地聲明制度、罰則加重及資訊公開等議題,並廣泛討論台灣經濟成長、出口衰退、FTA進度及核四安全等。下午則併案審查多項「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括離島土地返還、基金永續運作、公務員特考及教師留任等,最終部分條文獲共識通過,部分則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上次會議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概況報告與質詢 (102年10月7日)

核心議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其業務概況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內容涵蓋農業政策、產業發展及相關問題。
  • 會議中針對市售包裝米混充問題及糧商執照存廢問題進行討論,並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強化管理及審慎評估。

相關爭議

  • 包裝米混充問題:立法委員質疑農糧主管機關管理不力,要求會同衛福部、消保會研擬強化管理措施。
  • 糧商執照存廢:有委員擔憂貿然取消糧商執照將造成米穀價格及管理制度失衡,要求在健全配套措施前勿取消。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即會同衛生福利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針對市售包裝米、餐飲業與營養午餐等食用米之標示,研擬強化管理具體措施。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即會同衛生福利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針對市售包裝米、餐飲業與營養午餐等食用米之標示,研擬強化管理具體措施。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即會同衛生福利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針對市售包裝米、餐飲業與營養午餐等食用米之標示,研擬強化管理具體措施。
  • 提案決議在未有健全米穀管理制度配套措施前,應勿貿然取消糧商執照。

徐耀昌 立法委員

  • 提案決議在未有健全米穀管理制度配套措施前,應勿貿然取消糧商執照。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決議在未有健全米穀管理制度配套措施前,應勿貿然取消糧商執照。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蒼郎 農糧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桃生 林務局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日耀 漁業署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廖國棟、林滄敏、楊瓊瓔、楊麗環、張嘉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 2 案:要求農委會會同衛福部、消保會研擬強化包裝米管理措施,並於 2 週內提交書面報告;決議在健全米穀管理制度配套措施前,勿貿然取消糧商執照。

討論事項二

上次會議報告:公平交易委員會業務概況暨油電雙漲物價衝擊問題報告與質詢 (102年10月9日)

核心議題

  • 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業務概況及 2008 年以來油電雙漲對民生物價衝擊問題的政府查察、監控情形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 會議中針對台灣高鐵票價調漲行為及國際大宗物資價格下跌但民生食品未調降的問題,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調查及監測物價。

相關爭議

  • 台灣高鐵票價調漲:委員質疑高鐵濫用獨占事業地位,逕以政府核定費率乘上 120% 作為自訂費率並片面調漲票價,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 民生食品價格未隨大宗物資調降:委員指出國際黃豆、小麥、糖等期貨價格下跌,但民生食品價格未見調降,要求經濟部啟動物價監測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立即對台灣高鐵自訂費率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立即對台灣高鐵自訂費率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立即對台灣高鐵自訂費率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立即對台灣高鐵自訂費率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立即對台灣高鐵自訂費率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立即對台灣高鐵自訂費率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立即對台灣高鐵自訂費率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啟動物價監測機制,定期監控生產製造端及零售通路端,並將執行成果每 3 個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應啟動物價監測機制,每週定期開會,針對生產製造端、零售通路端兩大體系進行監控,並將執行成果每 3 個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啟動物價監測機制,定期監控生產製造端及零售通路端,並將執行成果每 3 個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啟動物價監測機制,定期監控生產製造端及零售通路端,並將執行成果每 3 個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啟動物價監測機制,定期監控生產製造端及零售通路端,並將執行成果每 3 個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吳秀明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作姍 經濟部主任秘書

無相關發言紀錄

高仙桂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秘書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鴻坤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廖國棟、潘維剛、楊瓊瓔、鄭汝芬、張嘉郡、李昆澤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 2 案: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立即對台灣高鐵自訂費率及調漲票價行為立案調查;要求經濟部啟動物價監測機制,定期監控生產製造端及零售通路端,並將執行成果每 3 個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 及 「貿易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提出的貿易法修正草案,旨在為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提供法源依據,以促進貿易便捷化並與國際區域整合接軌,同時增訂不實聲明之罰則。
  • 審查委員提案的貿易法修正草案,旨在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化,要求主管機關將受管制貨品及瀕臨絕種動植物物種資訊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相關爭議

  • 罰則過輕與自首但書:委員認為貿易法第 28 條對不實原產地聲明的罰則(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過輕,且但書允許在被發現前通知當事人即可減輕或免除處罰,恐造成勾串、規避,無法有效遏阻不法行為。
  • GDP 預測與經濟表現:中經院將全年 GDP 成長率下修至 2.01%,引發委員對經濟成長停滯、薪資倒退及政府經濟政策成效的質疑。
  • 核四廠安全認證:委員質疑核四反應爐壓力槽等重要設備未經日本政府正式安全檢驗,要求經濟部及台電確保核四安全。
  • 不鏽鋼餐具錳含量超標:委員關切市售不鏽鋼餐具錳含量過量問題,質疑標檢局標準非強制性,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處理措施。
  • FTA 簽署進度與效益:委員質疑台灣與各國簽署 FTA 進度緩慢,尤其臺新協定因政治因素受阻,且對已簽署的 ECFA 效益及未來 FTA 能否帶動台灣經濟成長持保留態度。
  • 出口衰退與市場開拓:委員指出台灣 9 月出口衰退 7%,質疑經濟部未能有效開拓新興市場,且過度依賴中國市場導致受其經濟情勢影響嚴重。
  • 經濟自由化步伐緩慢:委員引用前副總統蕭萬長言論,批評台灣在經濟自由化方面努力不足,開放速度慢於其他國家,恐被邊緣化。

立法委員發言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經院預估的 GDP 成長率過低,要求經濟部提出改善經濟的具體方法。
  • 關切不鏽鋼餐具錳含量過量問題,要求經濟部提出處理措施及標章規範,並詢問是否應下架。
  • 質疑核四廠反應爐壓力槽等設備未經日本政府正式安全檢驗,要求經濟部與原能會溝通並確保核四安全。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詢貿易法修正案是否主要因應 FTA 簽訂,並關切外國貨品經台灣加工後掛台灣品牌出口對農產品的衝擊。
  • 批評政府經濟政策失靈,導致 GDP 預測一再下修,薪資倒退 16 年,並質疑 ECFA 簽訂後經濟並未起飛。
  • 關切台灣與新加坡 FTA 簽訂進度緩慢,是否受中國大陸政治因素牽制,並質疑政府未能提出解救台灣經濟的解藥。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關切 GDP 成長率可能無法保 2%,要求經濟部提出扭轉經濟頹勢的具體方案,而非僅是短期刺激。
  • 要求經濟部就服貿協議提出相關數據和方法,以取得人民信任,而非僅採表決方式。
  • 要求經濟部保證年底 GDP 不會跌破 2%,並提出大破大立的決心來拚經濟。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詢問貿易法修正案與臺紐 FTA 的關係,以及服貿協議的關聯性。
  • 強調臺紐 FTA 具有急迫性及指標作用,有助於台灣與其他國家洽談 FTA,並關切是否能於年底前完成三讀。
  • 引用美國前官員批評台灣加入 TPP 的準備工作不如越南,要求經濟部加快貿易自由化腳步。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經院預測的 GDP 成長率 2.01% 過低,要求經濟部努力達成更高目標並提出加速推動計畫。
  • 關切服貿協議進度未定連帶影響貨品貿易協議,導致國內貨品廠家憂心,要求經濟部加強溝通。
  • 詢問政府對農業產值因服貿協議受損的配套措施,要求農委會說明基金準備狀況,並強調基金不能非法濫用。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質疑貿易法第 28 條對不實原產地聲明的罰則過輕,且但書允許在被發現前通知當事人即可減輕或免除處罰,建議刪除「通知當事人」並加重罰則。
  • 批評台灣 9 月出口衰退 7%,是四小龍中最差表現,要求經濟部給予國貿局更大壓力,拿出具體方法提升經濟。
  • 批評台灣在開放大陸投資移民方面無進展,導致經濟落後,並質疑政府在推動自由化、國際化方面的作為不足。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認為貿易法修正條文的罰則過輕,無法遏阻不實陳述,恐影響台灣品牌價值,建議加重罰則。
  • 擔憂貿易法修正後,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可能導致浮濫簽發,使不符規定的產品冒充 MIT 銷往紐西蘭,享受零關稅。
  • 認為電價上漲與 GDP 成長率下修有很大關聯性,要求經濟部檢討,並對部長不後悔調漲電價表示不滿。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 MIT 標章公信力,質疑簽發機關審核鬆散,建議貿易局研擬針對特定項目加強查驗,而非全部採書面審。
  • 指出 8 月外銷訂單若扣除造船業實為衰退,尤其日本訂單持續下滑,要求貿易局檢討原因並提出對策。
  • 批評貿易局將對日出口衰退單純歸因於日幣貶值,認為過於簡化且推卸責任,要求提出具體輔導廠商提振出口的建議。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對台灣國際貿易現況感到憂心,指出 9 月出口衰退 7%,東協、日本、中國市場皆嚴重下滑,認為是政府不努力所致。
  • 批評政府在推動 FTA 及區域經濟整合方面不及格,導致台灣廠商在國際上成為孤兒。
  • 質疑政府宣傳 ECFA 效益不實,並認為中國大陸以經促統、以商逼政,使台灣在簽署協議後面臨自主性喪失的危險。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 認同中經院 GDP 預測帶來壓力,但不希望經濟成長持續下修,將努力達成目標。
  • 說明不鏽鋼餐具國際上無通用標準,國內標準非強制性,呼籲民眾選購有正字標記產品。
  • 澄清核四設備安全確認與安全認證不同,GE 向日商採購設備時已確認安全品質,且台電有派員了解製造過程與品管。
  • 解釋貿易法修正案旨在因應臺紐 ANZTEC 協定,簡化原產地證明程序,對廠商而言是貿易便捷化。
  • 表示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但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承認出口衰退受全球經濟狀況及缺乏 FTA 影響,但強調經濟體質改善非靠特效藥,將鼓勵國內外投資、改變產業結構。
  • 坦承服貿協議溝通不足,將繼續努力讓民眾了解效益與衝擊,並強調貨貿協議進度受服貿影響,但仍希望年底前完成協商。
  • 同意將離島 65 歲以上老人健保費由離島建設基金支應是不妥的,並贊成追討回 102 年度已墊支的款項。

張俊福 經濟部國貿局局長

  • 說明 9 月出口與去年同期相比為負成長 7%,但 1 至 9 月累積有微幅成長。
  • 解釋對日出口衰退主要與日幣貶值有關,但承認是其中一個因素,貿易局會努力調整拓銷方式,針對特定產業提供優惠。
  • 說明中國大陸市場佔有率降低,台灣與日本、韓國相比,排名第二,但各國都在降低。

邱貞慧 經濟部國貿局編譯

  • 說明罰則訂定考量,例如申報號列錯誤可能影響關稅稅率,若廠商不熟悉填錯,也屬不實聲明。
  • 建議若不法利益高,可依行政罰法加重處罰。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貿易法第 28 條罰則級距可拉高,因不同行為態樣適用同一條文。
  • 指出刑法第 215 條可適用於不實證明,但貿易法為行政罰。

林家榮 農委會國際處簡任技正兼科長

  • 說明明年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編列 94 億元預算,並會向農民團體說明此基金。

周文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說明離島 65 歲以上居民健保費 103 年度已編列公務預算,102 年度因修法不及才動用離島建設基金 1.2 億元。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增訂貿易法第 20 條之 3 條文照原條文通過。
  • 行政院提案修正貿易法第 28 條條文,將第 4 項前半段罰鍰修正為「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 3 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
  • 貿易法第 28 條第 4 項後半段關於「自首」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但書規定刪除。
  • 李俊俋委員等 18 人提案修正貿易法第 13 條條文,第 1 項第 3 款末句更正為第 2 項,其餘內容照原修正條文通過。
  • 李俊俋委員等 18 人提案修正貿易法第 13 條之 1 條文照原修正內容通過。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二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多項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議題包括明確界定離島範圍、延長戰地政務時期被占用土地的購回申請期限、解決公有土地返還民眾的法規限制、離島公務員及教師留任問題、以及離島建設基金的永續運作與公平分配。
  • 會議中探討離島地區的特殊需求與發展困境,包括軍佔民地、人才流失、基金不足等,並尋求行政部門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相關爭議

  • 離島土地返還與法規限制:委員要求排除國有財產法、土地法、都市計畫法等限制,加速戰地政務時期被占用土地返還民眾,但內政部擔憂可能產生二次徵收困擾。
  • 離島建設基金永續性與運用:委員擔憂基金餘額不足,要求中央政府撥補至 100 億元,並批評基金被非法挪用於健保費等項目,排擠地方建設,但主計總處以財政困難為由反對。
  • 離島教師留任年限:教育部認為將離島教師介聘限制由 4 年延長至 6 年不妥適,可能降低教師前往意願,但委員認為延長服務年限有助於師資穩定。
  • 離島特種考試與人才進用:考選部認為為離島設籍民眾辦理特種考試限縮報考人員,不利人才進用,且與憲法公開競爭精神不符,建議改以花東離島特考配套強化人才培育。
  • 離島範圍界定:委員提案明確列舉釣魚台列嶼等主要離島,但經建會認為現行條文概括式涵蓋已足,列舉恐有遺漏風險。
  • 離島自由貿易區設置:委員提案要求在離島設置特別自由貿易區,但經建會建議可依現有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申請,不需另訂專法。

立法委員發言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釣魚台列嶼明確列入離島建設條例第 2 條所稱的離島範圍。
  • 提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要求排除國有財產法及土地法等限制,加速返還戰地政務期間被佔用土地給民眾。
  • 批評行政部門對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的回應敷衍,質疑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運作不彰,要求主動積極關注離島發展。
  • 強調離島建設條例是為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因戰地政務延宕發展而設,應有助於離島發展。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要求將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強占的土地還地於民或地方政府,不達目的絕不終止抗爭。
  • 提案增修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之 2,關切澎湖公務員外地化問題,質疑公務機關行政效率不彰。
  • 提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之 1,要求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服務 6 年以上才能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
  • 提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 16 條,主張離島建設基金規模不得低於 100 億元,並由中央撥補不足額,批評政府亂花錢,不重視離島權益。
  • 批評經建會的報告否決所有提案,態度敷衍,要求主管機關認真處理離島問題。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 16 條,主張離島建設基金規模不得低於 100 億元,並由中央撥補不足額,以確保基金永續運作。
  • 關切蘭嶼建設過去被疏忽,在政府正要重視時卻面臨基金用罄問題,要求持續運用基金進行建設。
  • 建議離島建設基金的設置方式應按照面積、人口、發展程度等因素,予以公平分配。
  • 強調離島師資培養的重要性,認為延長教師服務年限不一定有效,應重視當地師資培養。

楊曜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團隊對民意機關傲慢,經建會的報告僅 4 頁就否決所有提案,態度敷衍,代表中央政府對離島的態度是兒戲。
  • 強調金門、馬祖、澎湖的土地問題,要求政府返還與原始徵收目的不符或已廢棄不用的土地,並質疑內政部在此問題上的立場。
  • 批評主計總處對離島建設基金不足 100 億元的看法,認為中央政府長期誤用基金,不願支持離島、照顧弱勢。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強調離島及非都會區需要更多國家資源挹注,批評經建會主委對非都會區產業發展不夠了解。
  • 關切高雄捷運路竹延伸線計畫延宕 11 年,要求經建會加速核定,以帶動地方產業發展及人口成長。
  • 要求經建會主委責成副主委專案控管高雄捷運路竹延伸線案,務必在最短時間內定案。

相關人員回應

管中閔 經建會主任委員

  • 說明經建會的報告是彙整各部會意見,並非僅經建會單方意見。
  • 同意離島建設條例第 2 條維持現行概括式條文,避免列舉可能遺漏。
  • 同意將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中土地購回申請期限延長 5 年,以保障民眾權益。
  • 不贊成將離島 65 歲以上老人健保費由離島建設基金支應,表示會反映此問題,並贊成追討 102 年度已墊支的款項。
  • 表示樂觀其成離島三縣市首長成立聯盟,共同爭取資源及法規鬆綁。
  • 承諾會到南部了解民瘼及產業發展狀況,並表示經建會所有案子都有控管時程,會努力讓高雄捷運路竹延伸線案在年底前核定。

黃萬翔 經建會副主任委員

  • 承認過去政府在蘭嶼缺乏整體規劃,承諾將加強蘭嶼建設經費,以公務預算為主、基金預算為輔,並將進行整體土地規劃。
  • 說明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有兩個層級,工作小組由他負責召集,並強調其在預算分配及長期計畫中的重要功能。
  • 建議離島自由經濟示範區可依已送審的特別條例申請,不需另訂專法,並承諾將與離島委員說明清楚申請程序。
  • 說明高雄捷運路竹延伸線計畫已與委員所提方向一致,將催促交通部補充資料,並承諾經建會一個月內審查完畢,最樂觀情況下年底核定。

李繼玄 考選部次長

  • 說明地方特考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離島地區考生志願即在當地,但擔憂即便制定特考,人員仍來去,無法達修法目的。
  • 承諾將與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協商,在 1 個月內提出解決離島公務員留任問題的方案。

劉鳳雲 教育部師資藝教司科長

  • 說明離島地區有公費生師資培育,並有逐年增加,公費生須設籍離島並回離島服務,此方向有助師資穩定。
  • 擔憂將教師服務年限由 4 年延長至 6 年,可能降低部分教師前往離島服務的意願。

周文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說明離島建設基金目前餘額約 85 億元,每年使用約 11 億元,認為現階段基金足夠,且若由國庫舉債撥補基金,不利政府財務運作,建議暫不修法提高基金規模。
  • 說明 102 年度離島 65 歲以上居民健保費確實由離島建設基金支應 1.2 億元,但 103 年度已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李政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 說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修正案,即排除國產法限制加速返還土地的部分沒有修正意見。
  • 說明軍方不使用的營區部分,國產署沒有意見。

劉怡吟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專門委員

  • 說明國防部對於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修正案,即排除國產法限制加速返還土地的部分沒有意見。
  • 說明雷區排雷作業已公告完成,後續確認作業將持續到年底,排雷小組將於明年 4 月解編。

廖耀東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副組長

  • 說明內政部曾就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修正案召開研討會,認為購回土地若為機關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需有配套措施,確保民眾購回後可實際使用。
  • 說明金門縣政府已將軍方釋出土地變更案送至內政部都委會,並已召開小組會議處理,必要時內政部可逕為變更,不需透過地方變更。
  • 建議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修正條文,應加上「且經當地縣市政府認定亦無使用需求者」,以避免土地返還後又被縣政府徵收的困擾。

陳進財 內政部地政司公地行政科專員

  • 說明金門與馬祖地區土地特性不同,若硬湊成一個條文可能導致適用困難,建議分列條文處理。
  • 說明澎湖地區於戒嚴時期與台灣本島同時實施總登記,情況特殊,建議維持原條文。

相關後續

  • 離島建設條例第 2 條維持現行條文。
  • 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修正通過,內容包括延長土地購回申請期限、全數公告閒置土地,並排除相關法規限制,同時將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自民國 38 年起因軍事或戰地政務被占用或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在管理機關無使用必要時,應依申請歸還或恢復占有。
  • 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維持現行條文。
  • 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之 1 照陳雪生委員等 20 人提案條文通過,將離島初聘教師服務年限由 4 年延長至 6 年。
  • 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之 2 及第 17 條保留,併案送院會處理,考選部需在 1 個月內提出方案。
  • 離島建設條例第 16 條參照陳雪生委員等 20 人、簡東明委員等 21 人之提案修正通過,將基金餘額不足時的中央補足額度修正為「一百億元」,並將基金分配原則修正為「應參照各離島面積、人口、發展程度等因素,予以合理分配」,送院會處理。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行政院應儘速補足 102 年度離島 65 歲以上居民健保費由離島建設基金墊支之部分。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部分議案不需交黨團協商,部分議案需交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5901
卷/期/冊
102/59/1
發布日期
2013-11-0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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