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預算凍結案與監聽爭議:聚焦節費電話與4G發展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16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102年10月16日舉行會議,主要處理交通部主管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共7案,並聽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的業務報告。會議核心聚焦於監聽事件中節費電話的監聽能力、空白光碟的爭議,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監理職責。此外,會議亦討論了國道計程收費折扣、桃園鐵路高架化經費、燈塔觀光推廣、廉價航空消費爭議、4G競標與費率管制、有線電視分組付費等臨時提案,部分預算凍結獲准動支,部分維持凍結,多項提案通過並交付相關單位研議。
討論事項一
處理交通部主管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需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等7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七案)
核心議題
- 審查交通部航港局、民用航空局、觀光局及公路總局等多個單位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人事擴增、設施缺失、飛安問題、基金效益不明及工程預算爭議等原因而被凍結的經費動支案。
- 交通部需向委員會報告改善現況與規劃,以爭取凍結預算的解凍。
相關爭議
- 航港局人事費擴增5.2億元,但業務量未大幅增加,引發預算浮濫質疑。
- 桃園國際機場設施故障頻傳,重創國家形象,民航局督導不力。
- 遠東航空飛安事故率高於世界平均,民航局飛安檢討報告進度受關注。
- 觀光發展基金增撥經費效益說明空洞,與觀光局業務重疊,有無必要另立基金存疑。
- 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國庫撥充比例高達7成,缺乏自主財源,違背作業基金特性。
- 觀光局資訊管理預算凍結,要求檢討改善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機制。
- 公路總局辦公大樓新建工程預算佔總預算近98%,其對行政效率、服務品質提升的助益需說明。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交通部部長
- 就交通部主管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共7案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相關後續
- 航港局「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基本行政業務維持」業務費凍結案,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 觀光局「非營業特種基金-交通作業基金」增撥觀光發展基金經費凍結案,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 觀光局「觀光業務」項下「補助交通作業基金」凍結案,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 觀光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凍結案,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 公路總局「公路總局辦公大樓新建工程」凍結案,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 民用航空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凍結案,繼續凍結10分之1,俟交通部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民用航空局「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經費凍結案,繼續凍結10分之1,俟交通部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主管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需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等7案,全部處理完畢,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業務概況報告
核心議題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就其業務概況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 會議重點集中於監聽事件的技術細節,包括節費電話的監聽能力、監聽光碟內容的真實性、監聽設備的標準作業程序以及相關主管機關的職責與監理措施。
相關爭議
- NCC對於監聽設備的審議權被質疑僅為「文書核備」,未實際參與或檢視通訊監察系統的技術能力,導致對節費電話監聽能力「不知情」。
- 法務部調查局與刑事警察局對節費電話監聽能力說法不一,前者稱需「特殊指令」,後者稱已「考慮進去」且可監聽,與法務部調查報告稱「無法有效監察」矛盾。
- 調查局王科長對法務部調查報告中關於節費電話監聽的描述提出異議,否認曾說過需要「不同設備」,僅指「不同指令」。
- 對於「空白光碟」是否存在爭議,調查局公文稱「未接獲反映」,刑事局稱「並無提供」,但王科長承認「0972」無資料,且光碟內有其他號碼資料,被質疑說法前後不一。
- 調查局聲稱監聽資料僅保存半個月即被覆蓋,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執行機關應保存5年相悖。
- 監聽系統的標準作業程序(SOP)被質疑未能涵蓋所有類型的節費電話,導致辦案單位無法有效監聽,且中華電信與調查局皆稱監聽參數設定需由執行單位告知。
- 傳統市內電話仍需透過人工「掛線」監聽,而非全面自動化,引發監聽濫權及難以監督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調查報告的真實性,指出王科長否認報告中部分內容為其所言,暗示報告可能存在偽造文書問題。
- 引用學者說法,強調監聽設備只認號碼,不應有「虛擬門號」無法監聽的問題。
- 要求調查局提供通訊監察管制作業要點,並指出中華電信也會留存監聽紀錄,質疑調查局銷毀資料的說法。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質疑特偵組對國會總機監聽的理由,認為其「不知道0972是立法院總機」或「內容空白」的說法不合理,批特偵組「無能」。
- 強調監聽系統的自動化特性,認為只要有實體訊號進入,就應留下紀錄,不應因「虛擬」而無法監聽。
- 質疑調查局王科長關於「0972」監聽空白的說法,認為電腦資料不會出錯,應能解碼出真實內容。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調查局與刑事警察局公文對「節費電話監聽情形」及「空白光碟」說法矛盾,認為法務部調查報告公然造假。
- 指出調查局王科長對「0972」光碟內容說法前後不一,質疑其在國會做偽證。
- 強調技術上不可能因「0972」特殊而無法監聽,並指出苗栗地檢曾成功監聽過此號碼,質疑調查局說謊。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對監聽事件感到震撼與遺憾,認為過去威權時代的監聽氾濫不應重演。
- 呼籲調查局與刑事警察局停止違法監聽,並承諾將推動修法加重違法監聽的刑責,以警惕不肖公務人員。
- 質疑國安局的監聽權限,並強調人民通訊自由的重要性。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對監聽國會事件的調查結果感到不滿,認為「烏龍」說法難以取信於民。
- 關心4G競標金額高達900多億元是否會轉嫁給消費者,要求NCC對4G費率進行適度管制。
- 質疑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制度中基本組頻道的挑選標準,擔心造成不公平及系統業者操縱,保護少數電視台而忽略優質節目。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重申學者觀點,強調節費電話絕對可以監聽,且不需要特殊設備,質疑調查局關於「空白光碟」及「特殊設定」的說法。
- 質疑NCC在核發電信系統架設許可時,僅進行書面審核而未實際確認監聽功能,導致監理出現漏洞。
- 指出刑事警察局曾成功監聽節費電話,反襯調查局在此次事件中的說法不合理,暗示問題可能出在特偵組或調查局本身。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要求NCC說明核發監聽設備同意函的詳細標準作業流程,並質疑NCC對監聽技術問題的規避態度。
- 對監聽事件導致各機關推卸責任、無人負責的現狀表達不滿,要求徹底釐清真相並向社會交代。
- 質疑NCC在通訊監察申請上是否來者不拒,有無總量管制上限,以及其在監聽設備建置中的角色。
- 建議調查局應自行調查清楚監聽事件的責任歸屬,避免被波及。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調查局對節費電話監聽能力的說法,指出其雖稱有能力但需不同參數,卻無事先告知或SOP。
- 要求中華電信說明節費電話類型及監聽參數設定,但未獲明確答覆。
- 根據學者說法,強調監聽設備只認號碼,不需特殊參數,質疑調查局技術人員的說法不實。
- 批評法務部調查局長期以來未發現節費電話監聽問題,SOP未隨技術更新,是在「裝傻」。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控法務部調查報告是「世紀謊言」和「倒閣同意書」,認為馬英九是「特務頭子」,國家已淪為「特務治國」。
- 強調節費電話只是商業名詞,與監聽設備無關,並指出刑事警察局主任林豐裕已證實技術上監聽節費電話沒有問題。
- 指出美國911後要求台灣建置512位元監聽設備,預算充足,質疑調查局稱設備差、需參數的說法。
- 聲明已提告並聲請保全證據,警告所有說謊者將面臨法律責任,呼籲行政中立、技術中立,不要為馬英九做偽證。
- 批評國民黨在倒閣案中集體維護馬英九是「集體陪葬」,將面對民意凌遲。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對電信業者基地台違建問題的監理不力,認為其發放執照後未有效管理違法施蓋情況。
- 批評媒體對政治事件的報導可能加油添醋、濫用言論自由,要求NCC更積極地要求媒體公平、公正報導,並建立內控機制。
- 建議NCC應思考如何提升媒體的氛圍與標準,不應只管硬體,也要關注媒體言論的品質。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質疑調查局與刑事警察局對節費電話監聽技術的說法不一,並引用學者意見,強調監聽技術已標準化,不需特殊指令。
- 批評NCC在電信監察系統驗收上完全不介入,導致無法知悉設備功能,造成監理漏洞。
- 質疑調查局監聽資料保存期限短(半個月),與法律規定5年不符,並詢問被覆蓋資料是否能復原。
- 對監聽範圍擴大到網路通訊軟體表達擔憂,認為國家監聽已趨於氾濫,侵害人民秘密通訊自由。
- 批評調查局與刑事警察局對節費電話監聽技術的說法不合常理,認為他們在「裝傻」。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關心NCC委託研究的全國行動上網速率報告,認為量測區域人口代表性不足,建議將每縣市量測人口比例提高至70%以上。
- 要求NCC公布各家電信業者全國性的上網速率排名,並鼓勵中華電信提升其上網速率。
- 詢問調查局監聽費用及預算編列情況,質疑監聽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並對媒體報導檢調單位長期監聽特定對象表示不滿。
- 對監聽氾濫表示擔憂,提出應設置反監聽組織以求平衡。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強調毒品監聽的「必要之惡」,以高雄港毒品案為例,說明長期監聽在打擊重大犯罪中的關鍵作用。
- 指出毒梟利用多支手機躲避監聽,且法官對監聽票核發趨嚴,可能導致毒品偵查工作受阻,危害社會。
- 呼籲調查局與刑事警察局向司法院溝通,避免因監聽爭議而從嚴駁回毒品監聽案件,導致毒品氾濫。
- 要求調查局與刑事局加強緝毒工作,不應讓毒梟利用此時機大量進貨。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對電信監察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職責,認為若電信事業無條件配合違法監聽,亦屬共犯,應修法彌補漏洞。
- 批評司法院對調查局、刑事警察局聲請監聽票從嚴,卻對特偵組配合度高,質疑其雙重標準,影響偵查效率。
- 指出調查局人員私下稱中華電信配合度高,容易被監聽,暗示存在「便宜行事」的傳統掛線行為,而非完全自動化。
- 對監聽事件中各單位說法不一,認為政府集體說謊,導致人民不信任,並警告說謊者將面臨法律責任。
- 要求立法嚴禁傳統人工掛線監聽,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但後續發現仍有傳統監聽方式存在,表示將修法規範配合違法監聽的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本會作為電信事業監理機關,僅書面確認電信業者已與監聽建置機關達成監聽需求共識,並未實際參與監聽系統建置或檢視設備規格。
- 對於節費電話能否監聽、光碟空白等個案細節,本會無法得知,因未實際參與通訊監察執行。
- 4G競價作業預計年底完成,競價所得將撥歸國庫;未來4G費率將依市場主導者資費管理辦法管制,但業者間仍有競爭。
- 有線電視分組付費預計106年實施,基本普及組200元可看11台以上,但強調系統業者仍需考量收視戶權益及市場競爭。
- 對於媒體報導失真,當事人可要求更正或答辯;本會要求電視台建立內控機制與專責編審人員,不直接介入媒體內容。
- 本會完全不介入通訊監察的執行部分,司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會定期檢視監聽執行情形。
- 本會沒有任何電信使用者資料或通信紀錄的查詢權限,礙於法律規定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 基地台若為違建,不可能取得建照,也無法拿到本會的架設許可;會後將依相關法規處理違建基地台問題。
- 行動上網速率報告只是期中報告,重點是提醒業者加強建設,提升服務品質,而非排名;後續將研究提升量測精準度與代表性。
- 本會核發的是系統建設許可,不是通訊保障及監察的設備許可,監聽需求由建置機關提出。
吳莉貞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 調查局與刑事警察局是執行通訊監察的唯二建置單位,負責執行法院核准的監聽票。
- 監聽作業分市話與行動電話,行動電話掃描成電子檔送本部統一監察,光碟自動產出,內容調查局不知情。
- 監聽設備一開始會調整準確,若申請單位反映沒聲音會再調整,但調查局不留紀錄檔。
- 個人不清楚過去是否有監聽節費電話的經驗,也不負責技術面。
- 否認調查報告中「需要不同設備」的說法,強調是「不同指令」的設定問題。
- 認為「0972」節費電話產生誤解,因開頭號碼也可能是正常行動電話,且設備有限,需設特殊參數處理。
- 調查局監聽資料保存期限約半個月,因採覆蓋方式,且話務量大。
- 監聽書上可載明多個號碼,若錄到與案件無關者,會放在同一光碟上,但僅設定監聽門號的資料才會傳送。
- 重申調查局同仁絕不可能違法監聽,否則將受刑事處分,並強調監聽是打擊犯罪的必要手段,大部分用於毒品犯罪。
- 會將委員對毒品偵辦的關切轉達局長,並持續監控,向法院申請監聽票。
- 調查局已不需派人持牌到中華電信機房掛線,執行都在局內或外勤作業組。
林德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心執行監察依通保法及內部規定,作業流程自動化,並有期中報告及通知受監察人機制。
- 節費電話監聽已納入系統考量,過去偵辦詐騙案時曾成功監聽節費電話,技術上沒有問題。
- 監聽期間至少需向法官提交一次期中報告,若有異常會提出。
- 監察資料原則上由執行機關保存5年,逾期經許可後銷毀。
- 承認法務部調查報告中「無法監聽」的說法,但強調刑事局系統已考慮節費電話監聽,並已升級設備。
- 監聽票一次開立期間為1個月,大毒梟常有多支手機。
- 外勤單位反映法官對監聽票核發趨嚴,影響打擊犯罪效率。
- 承諾會加強稽查毒品,並向司法院溝通,避免從嚴駁回毒品監聽案件。
- 系統建置前會依採購驗收程序確認功能,與業者合作的個案皆依合約設定需求與功能。
- 早已禁止違法監聽,會持續宣導同仁,避免影響警察聲譽。
林盈達 交通大學資工系教授
- NCC、調查局與法務部對節費電話監聽能力說法不一,調查局內部說法亦有矛盾。
- 從技術面分析,監聽設備只認號碼,不論是固接市話、行動電話或節費電話,只要號碼被設定監聽,就應能監聽到。
- 質疑NCC在監聽設備驗收時若有參與簽名,現在卻稱「不知情」可能構成偽證罪。
- 認為調查局稱「設錯」導致未錄到聲音不合理,因這不是第一次監聽節費電話,且應有SOP,若有紀錄就不應是空白。
- 強調監聽設備符合RFC3924國際標準,應能處理各種電話類型,不需特殊設備或指令,調查局說法不實。
- 建議調閱中華電信與調查局的紀錄檔以釐清真相,因這些紀錄檔應會顯示監聽活動。
呂忠津 清華大學電機系教授
- 節費電話絕對可以監聽,不需要特殊設備,因為監聽設備是透過號碼來抓取通話內容。
- 監聽流程是全自動化,一旦設定號碼,所有相關通話都會被抓取並複製到監聽單位資料庫。
- 質疑「光碟空白」的說法,認為應該是調查局的資料庫有無紀錄,而非光碟本身空白,且資料應保存5年。
- 建議委員會趕快保存證據,包括調查局資料庫和監聽中介伺服器的通訊紀錄。
- 強調監聽設備是標準化的,即使是E1線路,內容也應可抓取,問題可能在於調查局後續的處理。
- 指出中介伺服器不儲存通話內容,只儲存通聯紀錄;調查局稱資料庫僅存半個月可能違反通保法規定。
王偉鈞 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科長
- 法務部調查報告中關於節費電話需要「特殊設備」的說法,非其本人所言,僅指需要「不同指令」。
- 承認「0972」光碟中「沒有資料」,但強調光碟內有另一支「0915」的通訊內容。
- 解釋節費電話型態多種,若為E1電路的代表號,需用不同程式處理,若無特別處理則可能錄不到。
- 表示調查局監聽資料保存約半個月,因採覆蓋方式,且話務量大。
- 說明行動電話交換機內傳送的是內碼,與一般市話不同,且所攜帶號碼是臨時指配。
- 強調監聽設備可對單線或E1電路錄音,但指令不同,一般受理司法警察申請皆為正常門號。
- 說明行動電話開機一天沒通話,雖有移動資料但通聯可能是空的,正常有通話才會燒錄光碟。
- 強調監聽是依照法院核發的監察書執行,必須有目標號碼。
- 承認市內電話監察部分尚未自動化,仍需中華電信人員到機房「跳線」錄音,並支付租金,每年經費約3,000萬元。
- 強調通保法有刑責規定,調查局同仁不會冒險違法執行。
石木標 中華電信公司總經理
- 中華電信作為電信事業,依通保法規定設置監聽系統,但對執行細節無從了解,因專線連結至建置機關。
- 中華電信沒有儲存監聽內容的資料庫,僅作為介面連結至調查局。
- 承認南投縣中華電信上網速率排名第二,表示會繼續努力提升服務品質。
- 強調目前已不使用傳統實體掛線方式,所有監察作業皆透過專線和E1設備連結。
- 表示不清楚市面上有多少種節費電話類型,也未參與通訊監察,故無法知悉是否需不同參數設定。
- 不認為有調查局人員持證件隨意進入機房掛線的情形。
王汝浩 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處長
- 承認過去有監聽不完整案例,經反映後發現是另一種節費電話,已協助處理。
- 強調監聽SOP是標準流程,但電信公司陸續推出服務,需陸續補上,發現問題會與中華電信查清楚。
- 解釋中華電信2G建置時,已協商建立通訊監察機制,幾乎自動化,但完整監察需3個程序。
- 監聽設備會辨識內碼及臨時指配號碼,但若為節費電話,其參數需特別處理。
- 強調調查局依照通保法不能去碰觸監聽內容,若收到帶子的人未反映,則不知情。
顏成安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專員
- 執行掛線的方法沒有不同,收到什麼號碼就掛什麼線。
- 過去曾有執行機關反映錄不到內容,例如對象更換SIM卡,但未遇過與立法院節費電話完全相同的狀況。
- 依通保法規定,建置機關需支付建置費及專線租金,行動電話每月租金約100萬元,室內電話約120-130萬元,每年專線費用近3,000萬元。
- 強調監聽是必要之惡,若無適當防堵,犯罪行為將無法處理。
- 承認媒體報導檢調單位監聽3年是因毒梟不停更換電話,需鍥而不捨追蹤。
- 重申市內電話交換機尚未全面自動化,仍需中華電信人員持監察書到機房跳線錄音。
林國豐 中華電信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總經理
- 市面節費電話樣態確實有好幾種,但因未參與通訊監察,不清楚是否需不同參數設定。
- 立法院電話門號屬中華電信,但小交換機非中華電信設備。
- 強調行動通信監察作業已完全自動化,中華電信不介入通信內容與結果。
- 指出立法院這種型態的節費電話技術已推出多年。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及各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主席要求補送書面報告,說明全國尚未布建自動監察系統的現況、傳統掛線監聽的範圍與網絡統計,以及NCC對此部分的監管方式。
- 劉櫂豪、葉宜津、李鴻鈞、潘維剛、鄭汝芬及魏明谷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 (9項通過)
核心議題
- 討論國道計程收費的公平性、桃園鐵路高架化經費分攤、燈塔觀光發展、陸客自由行接待計畫、廉價航空消費爭議、桃園航空城聯外道路延伸、國道計程收費免費體驗期,以及大陸旅遊法與服貿協議對台灣旅遊業的衝擊等議題。
- 旨在解決交通相關政策執行中的民生、觀光、建設及消費者權益問題。
相關爭議
- 國道計程收費e-Tag用戶享9折優惠,未裝設者無優惠,被質疑有違禁止差別待遇原則及圖利財團。
- 中央要求桃縣負擔鐵路高架化建設經費101.83億元,被認為不合理,要求交通部爭取全額補助。
- 燈塔移交航港局後導覽人力不足、安全措施欠缺,觀光推廣規劃不足。
- 大陸旅遊法實施導致陸客自由行入台證申請延長、公共交通不足、合法住宿資訊不透明等問題。
- 廉價航空雜費多、條件嚴苛,消費糾紛頻傳,民航局對消費者把關不足。
- 國道里程計費實施日期延宕,影響政府誠信,應評估1至3個月免費體驗可行性。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道計程收費後,預繳或後付者應享相同折扣,避免圖利財團。
- 提案要求國道里程計費後,所有用路人都應享有9折優惠,不應有差別待遇。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道里程計費後,所有用路人都應享有9折優惠,不應有差別待遇。
- 提案要求全面實施里程計費後應有1至3個月的免費體驗可行性評估。
- 提案要求觀光局在審查103年度預算時,一併提出大陸新旅遊法與服貿協議對台灣旅遊業衝擊的書面報告。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向行政院爭取全額補助「台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所有建設經費。
- 提案要求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因應大陸旅遊法實施後,接待自由行陸客的周詳計畫與配套。
- 提案要求交通部會同桃園縣政府研議國1甲線延伸至國道2號八德交流道的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提供交通委員會參考。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航港局應改善燈塔設備,並與觀光局一同規劃燈塔旅遊景點推廣。
- 提案要求觀光局因應大陸旅遊法影響,推動多元觀光政策,評估增加陸客自由行人數,提升國內旅遊品質。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民航局於102年底前列管廉價航空消費爭議、要求清楚揭露機票資訊、設立單一窗口協助調處糾紛,並研議要求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限制其營業。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國道計程收費後通行費折扣應相同之提案,通過,並要求交通部於計程收費後半年內實施。
- 要求交通部爭取全額補助「台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所有建設經費之提案,通過。
- 要求航港局改善燈塔設備並與觀光局一同規劃燈塔旅遊景點推廣之提案,通過。
- 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因應大陸旅遊法實施後接待自由行陸客計畫與配套之提案,通過。
- 要求觀光局因應大陸旅遊法影響,推動多元觀光政策並評估增加陸客自由行人數之提案,通過。
- 要求民航局於102年底前處理廉價航空消費爭議並要求清楚揭露資訊、設立單一窗口之提案,通過。
- 要求交通部會同桃園縣政府研議國1甲線延伸至國道2號八德交流道可行性之提案,通過。
- 要求全面實施里程計費後應有1至3個月免費體驗可行性評估之提案,通過。
- 要求觀光局在審查103年度預算時,一併提出大陸新旅遊法與服貿協議對台灣旅遊業衝擊書面報告之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 (10項通過)
核心議題
- 討論政府採購法中勞務採購規範的檢討、公共工程設計監造的獨立性、樹木移植規範的修訂、飛航安全總體檢制度、道路平整電腦稽核系統、熱氣球事故調查程序、閒置公共設施的檢舉與公布、公共工程金質獎增設文化資產修復類,以及公共建設財產保險與採購弊案防弊措施等議題。
- 旨在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保障勞工權益、強化飛航安全及公共設施管理。
相關爭議
- 政府機關大量使用派遣勞工,同工不同酬,且政府採購法勞務採購規範寬鬆,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 公共工程監造單位因設計監造標案未區分,導致監造不實責任追究不足,影響工程品質。
- 現行樹木移植規範不切實際,存活率低,需針對不同樹種修訂規範。
- 飛航安全總體檢報告應納入國際航權分配評分標準,並常態化,但相關辦法制定進度不明。
- 公共工程金質獎對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工程獎勵不足,且建築工程類限定公有建築物,排除私有文化資產。
- 台灣公共建設財產保險填補率低,政府多以風險自留方式處理,未透過保險轉嫁天然災害損失。
- 地方機關利用台銀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弊案頻傳,防弊措施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討政府採購法勞務採購規範,並針對政府派遣人力提出勞動權益保障方案。
- 提案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02年底前完成熱氣球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擬定及人員訓練,並提出書面報告。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將公共工程設計與監造標案區分,以確保監造中立性。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討修訂施工綱要規範,針對不同樹種制定不同移植規範與步驟,以提高存活率。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研商制定相關辦法,將國內航空公司飛航安全總體檢制度常態化,並將報告納入國際航權分配評分標準。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路平專案應於3個月內建立全國完整電腦稽核系統,以達成道路平整、安全的績效。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檢舉專線供民眾提報蚊子館設施,並每月公布蚊子館資訊及改善進度。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第14屆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中增加文化資產修復類工程之獎勵類別。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相關單位研議將公共建設財產保險概念納入重大交通建設之可行性。
- 提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檢討對策,並持續與中央、地方政府溝通,避免採購弊案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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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討現行政府採購法勞務採購規範,並針對派遣人力提出勞動權益保障方案之提案,通過。
- 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區分公共工程設計與監造標案之提案,通過。
- 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討修訂樹木移植施工綱要規範之提案,通過。
- 要求交通部研商制定國內航空公司飛航安全總體檢制度常態化辦法之提案,通過。
- 要求路平專案於3個月內建立全國完整電腦稽核系統之提案,通過。
- 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02年底前完成熱氣球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擬定之提案,通過。
- 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檢舉專線、每月公布蚊子館資訊之提案,通過。
- 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第14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增加文化資產修復類工程獎勵之提案,通過。
- 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公共建設財產保險納入重大交通建設可行性之提案,通過。
- 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採購弊案提出檢討對策並持續溝通防弊之提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5901
- 卷/期/冊
- 102/59/1
- 發布日期
- 2013-11-0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