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G釋照與國安資安爭議:聚焦設備管制、高額標金及消費者權益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17
交通委員會審查4G行動寬頻釋照業務與通訊設備國安問題,重點討論4G競標進度、中國製設備資安疑慮、高額標金對消費者的影響,以及偏遠地區網路覆蓋等。會議譴責國安會諮詢委員拒絕列席,並通過多項決議,要求NCC研定資費上限、加強偏遠地區覆蓋、促成標金專款專用,並嚴格禁止電信業者使用中國製4G網路相關設備。
討論事項一
行動寬頻(4G)釋照業務辦理情形與行動寬頻(4G)通訊設備涉及國安問題之相關負面表列及禁止採購規範等問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動寬頻(4G)釋照業務的辦理進度、4G通訊設備可能涉及的國家安全問題,以及相關負面表列與禁止採購規範進行深入討論與質詢。
- 討論內容涵蓋高額釋照標金對消費者權益與電信產業發展的潛在影響,以及如何確保偏遠地區的網路覆蓋率。
相關爭議
- 國安會諮詢委員袁桂笙拒絕列席報告,被委員會譴責為藐視國會,並要求公開說明及道歉。
- 中國製通訊設備的國安疑慮:立法委員質疑現行規範不足,特別是4G基地台未被列入禁止採購清單,恐引發資安風險,而國安單位對此的說明被認為迴避且不夠明確。
- 4G釋照標金過高:多位立法委員擔憂高額標金(已達959.35億元)將轉嫁至消費者,導致資費高昂,且不利於電信產業的長遠發展,並批評NCC未設「煞車機制」或價格上限。
- 頻譜轉讓機制:立法委員擔憂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82條允許得標業者間的頻譜轉讓,可能被用於炒作頻譜或進行寡頭利益交換,而非促進市場競爭與服務品質。
- 城鄉數位落差:立法委員擔憂業者為追求利潤將資源集中於都會區,加劇偏遠地區的數位落差,要求NCC明定偏遠地區覆蓋率目標與時程。
- NCC對資安與市場的監管能力:立法委員質疑NCC作為主管機關,對4G設備資安威脅、市場競價過熱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政策制定與執行能力,認為其態度過於被動或不熟悉業務細節。
- 政府機關採購中國製設備:立法委員揭露政府部分機關仍採購華為等中國製通訊設備,國安單位僅「道德勸說」而非強制禁止,被批評為法律治國原則不明。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譴責國安會諮詢委員袁桂笙拒絕列席報告,要求公開說明並道歉。
- 質疑4G基地台開放採購中國設備,恐因成本低廉導致全面使用,嚴重影響國家資安,且4G基地台因IP化、扁平化,安全防護更複雜且易受攻擊。
- 認為NCC對4G釋照的決策過程輕忽,未經充分專家評估,且對標金過熱及業者設備採購的影響缺乏合理模型評估。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詢國安單位與NCC對中國製通訊設備的禁止採購範圍與決策權責不明,特別是基地台是否在禁止之列。
- 指出NCC曾處罰業者在核心網路使用未經審驗合格設備,但仍有業者在非核心網路使用中國設備,並質疑國安單位對此的「道德勸說」而非強制力。
- 批評國安單位對電信公司使用禁用設備的情況一問三不知,卻又發布新聞稿點名特定公司,造成政府做事不明確。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關切4G釋照標金屢創新高,恐將成本轉嫁消費者,影響電信產業發展,特別指出業者搶標1800MHz而非700MHz的潛在負面影響。
- 質疑NCC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和電信產業發展上的具體政策與對策。
- 要求NCC主動了解Google新使用者條款對隱私權的侵犯問題,並加強保障消費者隱私權。
- 呼籲行政院加速推動5G行動網路規劃,避免落後韓國。
- 建議NCC應提出方案提升100M寬頻到府普及率,解決費率高、配套措施不足的問題。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對4G標金飆升至959.35億元表示憂慮,認為將轉嫁消費者,並建議將部分標金提撥成立電信產業研發基金。
- 質疑華為公司背景及其設備的國安風險,擔憂業者與其合作可能導致資訊「全都露」,並要求國安單位說明防範措施。
- 批評NCC作為監理單位,在面對華為等資安疑慮時,人力與經費不足以有效監督。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指出美國國會報告已提及華為與中興涉間諜活動,建議政府應避免與其合作,並質疑台灣為何1800MHz頻段標金遠高於穿透性更好的700/900MHz,懷疑有中國廠商以低價設備誘使業者搶標。
- 提案要求政府各公部門採購電信服務時,應要求業者保證未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設備,並將此列入績效管考。
- 提案要求NCC嚴加審核電信業者系統建設計畫,對於含有中國廠家生產通訊設備者(終端設備除外),應依照國安考量予以駁回,並定期報告執行成果。
- 質疑NCC在4G釋照考量中未納入資費因素,恐導致資費無上限,並批評NCC將衝高標金視為目標。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關切4G競標業者中可能有中方背景,特別點名華為公司,指出其軍方背景及受中國政府資助的疑慮。
- 揭露總統府等46個政府機關曾採購華為設備,質疑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對此的管制與追蹤不足,要求全面禁止政府部門採購該公司器材。
- 批評國安局對國內電信業者使用中國製危險器材的掌握度低,且未有效追蹤改善狀況,質疑國家安全防護存在漏洞。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質疑4G標金過高將轉嫁消費者,並批評NCC對此的說法與現況不符,要求主管機關應未雨綢繆、掌握脈動。
- 擔憂高標金不利台灣電信產業發展,使台灣網路「既貴且慢」的惡名持續,要求NCC提出對策避免資費飆漲。
- 關切置入性行銷政策未達扶植影視產業目的,反而肥了電視台,人才流失,要求NCC引導善意資金流向正軌。
- 詢問分級付費與蓋台廣告的關係,擔憂分級付費恐加重消費者負擔。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強調華為公司涉及間諜活動的國際警訊,擔憂4G新加入者可能帶入中資,結合華為設備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危機,要求國安局採取積極作為,比照歐美將華為列入黑名單。
- 質疑NCC對新加入競爭者資金來源的調查不足,且未與國安單位充分聯繫,恐開放國家安全大門。
- 批評4G競標策略恐重蹈3G覆轍,導致資費高、品質差,建議比照捷克中止競標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 要求NCC主動稽查網路賭博網站,而非被動等待檢舉,並應立即封鎖涉及賭博的網站。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對3G、4G標售狀況及國際經驗不熟悉,批評其未設「煞車機制」導致標金過熱,形同政府做莊賭博。
- 指出4G標金已達底價2.67倍,特定頻段更高達8.07倍,要求NCC應盡速立法規範,將溢價部分專款專用於基礎網路設備改善,而非填補國庫。
- 擔憂4G業者分期付款機制可能導致經營不善後撒手不管,造成政府收拾爛攤子,且業者可能利用轉讓機制炒作頻譜。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NCC作為獨立機關,卻對政府監聽案的技術與制度問題不熟悉,且政策制定缺乏國際比較與國情衡酌,導致台灣電信IT市場落後。
- 擔憂4G開放若只讓少數業者壟斷,無論競爭或勾結,最終受害的都是消費者,要求NCC應確保競爭秩序與消費者保護。
- 建議NCC應提供世界各國4G市場管理方式的國際比較資料,以利國會審查。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反映捷運地下段網路訊號不佳問題,要求NCC全面檢討公共交通系統的網路覆蓋。
- 質疑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的法源依據與標金規範的關聯性,並批評NCC對預算法規定的解釋與適用。
- 對4G標金分期付款的利率計算方式提出質疑,認為其不公平且缺乏專業考量,可能影響業者競標策略和財務負擔。
- 批評NCC在拍賣機制設計上缺乏專業,未充分考量「贏家詛咒」效應,擔憂最終將導致業者、人民皆輸的局面。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在4G釋照政策目標不明,導致標金飆高,形同為財政部彌補短差,而非考量服務品質與城鄉差距。
- 批評NCC未啟動降溫機制,對標金上限無預期,並指控其行動寬頻管理規則第82條(允許頻譜轉讓)有「陰謀」,可能導致業者炒作頻譜、賺取差價。
- 擔憂高額標金與分期付款機制可能導致業者虧損後退場,以及頻譜轉讓可能淪為寡頭利益交換,要求NCC提出應變評估與風險管控。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要求NCC主委澄清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82條關於頻譜「互換」與「轉讓」的定義與政策,指出主委前後說法不一,擔憂條文可能導致業者單純賺取頻譜差價。
- 強調政策應嚇阻僅為賺取差價而無心經營的業者進入市場,而非允許其利用制度漏洞獲利。
- 質疑NCC對高額標金是否導致業者賺取差價的防範機制不足,尤其在900MHz和1800MHz頻段的轉讓限制上。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4G釋照已進行290回合競價,暫時得標價總計939.15億元,並解釋競價方式與規則。
- 說明4G通訊設備的資安考量已納入管理規則第43條第8項與第47條第3項,透過金鑰加密與內部網管系統保護,並配合國安政策進行審核。
- 解釋高標金是市場機制反映頻率價值,並鼓勵業者提高經營效率與服務創新,且未來將持續釋出頻段,維持競爭環境。
- 承認3G時代曾有業者在核心網路使用未經審驗合格設備遭處罰,已限期改正,但非核心網路部分仍有使用中國設備。
- 說明NCC並非國家安全主管機關,但會在職掌範圍內,就電信事業系統網路使用未經驗證設備進行查驗、處罰與督導改正。
- 表示4G執照期限為15年,不會有更新,且依預算法規定,標金全額撥付國庫,無法提撥成立研發基金。
- 回應資費問題時表示,業者首次定價後才會依其成本與利潤核算,NCC無法在無數據下訂定價格上限,但會密切掌握市場主導者的主要資費。
- 澄清行動寬頻管理規則第81條與第82條關於頻譜移轉的差異,81條指2G頻段的互易,82條指4G頻段在得標者間的移轉,但第83條設有轉讓限制,旨在預防炒作。
張善政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召集人
- 報告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的運作與資通訊設備安全管控機制,強調會報已強化資安政策規劃、通報應變與技術交流。
- 指出採用中國大陸產製資通設備存在資安疑慮,NCC將依現行法規審核業者設備,並曾建議經濟部禁止中國軟體系統業者經營資訊軟體類項目。
- 承認4G基地台未被列入19項核心通訊設備管制項目,但強調NCC會對設備進行個案技術審查,判斷安全疑慮。
- 表示國安會與資安會報會就國家安全提供建議,但實際執行由NCC依權責審查,並提及高達1,000億元的4G標金確實很高。
- 說明在技術上,若有經過中國製設備通訊內容可能被錄,但強調NCC審驗可針對個別設備把關,且4G基地台資安問題並非無解,可透過要求業者開啟安全措施來防範。
- 表示政府單位對中國製資通產品有強制規範,但對行動裝置會以個案處理,若發現漏洞會通告,但未全面追蹤更換情況。
郭自勇 國家安全局第五處處長
- 報告國安局對3G、4G通訊設備的國家安全議題,強調電信核心網路設備嚴格禁止使用大陸廠牌。
- 說明資安協調會報已達成19項核心通訊設備的管制項目,但基地台不在其中。
- 承認華為公司產品在國際間受到謹慎對待,國安局已提醒政府單位避免採用華為設備,特別是核心與軍事單位。
- 表示國安局會遵照立法院指導,考慮將華為公司列入黑名單,禁止國內通訊產業使用其設備和技術。
- 坦承國安局無法提供國內電信業者採用的中國製危險器材的具體名單,稱已超出能力範圍。
翁柏宗 通傳會主任秘書
- 比較德國3G與4G標售金額,說明4G標售價格不一定比3G高,但未提供全球4G標售價格最高與3G差距的具體數字。
蔡國棟 通傳會綜合規劃處簡任技正
- 說明台灣4G標售採SMIA(同步多回合上升拍賣)模式,與捷克的CCA(組合式拍賣)不同。
- 解釋4G分期付款利率計算方式是依台灣銀行12月31日實施之基準利率數值最高加上2.14%,當時約4.6%附近。
陳國龍 通傳會通訊營管處處長
- 說明現有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0條第2項第3款第2目已規定系統設備建設及時程計畫,但未針對離島及偏遠地區具體規範。
陳子聖 通傳會資源技術處處長
- 說明4G通訊的服務品質規範作業要點制定複雜,因部分設備尚未成熟,建議先以書面報告取代立即送審查。
相關後續
- 交通委員會正式通過譴責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袁桂笙,因其拒絕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要求其公開說明並道歉。
- 通過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研定」4G資費收費上限,同一計價方式的最高費率不得超過現行3G最高費率。
- 通過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行動寬頻釋照相關法規中,明定業者分年達成地區覆蓋率之各年度目標與時程,以確保偏遠地區納入基地台建置範圍。
- 通過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促成政府於4G行動寬頻增加釋照所得之際,籌設專款用於縮短城鄉數位落差。
- 通過決議,要求政府於頻譜拍賣所得增加相關收入之際,籌設專款成立特種基金,專用於新一代行動通訊技術與規格的研發。
- 通過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嚴加審核國內各電信業者提報的系統交換設備建置計畫,對於含有中國廠家生產的通信設備者,應依照國安考量予以駁回,並每會期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成果。
- 通過決議,要求國安單位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密切注意電信業者使用中國製核心設備的改善情形,並由NCC於3天內提供違規電信業者名單和違規項目供委員參考。
- 通過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送交「第四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作業要點」與「4G網路品質及覆蓋率要求」至本委員會,作為日後規範4G通訊的依據。
- 通過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將未來4G資費的收費上限與標準「模擬後」送至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作為日後4G業者訂定資費的依據。
- 通過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年內透過修法或協商,爭取公家建物除中小學及幼教設施外,應開放提供電信業者架設基地台使用。
- 通過決議,要求行政院、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加速將離島地區設定為「4G網路優先示範區」,以推動低碳無線智慧島。
- 通過決議,要求資通安全會報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規定電信業者提報的系統建設計畫之4G網路相關設備應全面禁止中國產品。
- 通過決議,要求資通安全會報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國內各電信業者提報的系統建設計畫,應嚴加審核,對於含有中國廠家生產的通信設備者(但終端設備除外),應依照國安考量予以駁回,並每會期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成果。
- 通過決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加強稽查線上博弈相關網站,避免引發家庭及社會不良影響。
- 通過決議,要求政府各公部門採購電信服務時,應要求投標業者出具保證書,保證電信網路均未有使用中國大陸廠牌之電信設備,並由行政院研考會督導落實執行。
- NCC將擇期再繼續審議4G釋照業務及其管理制度,並繼續監督相關議題。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李委員鴻鈞等6人所提復議案
核心議題
針對李鴻鈞等委員提案,建議民航局每年對國內航空公司進行飛航安全總體檢,並公開報告且納入國際航權分配評分標準,以維護旅客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民航局每年對國內所有航空公司進行飛航安全總體檢報告,並公開於網路,且納入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6條評分標準內,以維旅客權益。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建議維持原決議,復議案不予處理,以尊重委員會決議及原提案委員意旨。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李鴻鈞等委員所提復議案,經陳雪生委員建議,不予處理並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5901
- 卷/期/冊
- 102/59/1
- 發布日期
- 2013-11-0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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