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衛環委員會議:審查醫療、護理、勞動法案與勞委會預算解凍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17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了「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勞動基準法」等修正草案,並處理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共95項解凍案,其中針對關廠工人訴訟案及勞退新制欠費問題進行了激烈討論。會議也通過多項臨時提案,涵蓋童工權益、生理假、護理之家管理及職災保險等社會福利與勞動議題。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委提出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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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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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將俟行政院提出本條例修正草案並經院會付委後,另擇期一併審查。
- 主席建議「健康食品管理條例修正案」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應儘速進行協商,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利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的脫鉤處理。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醫療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醫療法」中關於特定條文的修正,以完善醫療管理法規。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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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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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二條文照案通過。
- 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除刪除第一項第一款文字並依次遞補款次外,餘照案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竣,將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江惠貞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位立委提出的「護理人員法」相關修正草案,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及規範相關機構。
- 討論護理人員公會區域劃分、產後護理機構管理、以及護理之家評鑑與床位數限制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特別關注「坐月子中心」的管理法源依據。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 委員蔡錦隆等及徐少萍等提案之「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綜合修正後通過,將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王育敏等提案之「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並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坐月子中心」管理之法源依據。
-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之「護理人員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將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蘇清泉等提案之「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將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解凍案,計95案
核心議題
- 審查並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總預算中,因多項勞工業務相關議題而被凍結的預算案。
- 討論勞工保險業務、勞資關係業務、勞動條件業務、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勞工檢查業務、綜合規劃業務、技能檢定業務等項目的預算解凍,特別聚焦於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追償案及勞退新制欠費問題。
相關爭議
- 預算審查程序爭議:林淑芬委員質疑議事人員未提供委員凍結預算的原提案說明,導致無法判斷解凍理由是否消失,要求提供詳細資料,與主席就過往慣例及資料準備時間產生爭執。
- 勞工派遣精簡與自僱爭議:林淑芬委員提案要求勞委會逐年精簡派遣勞工人數並改為「自僱」;勞委會則回應受總額管制限制,只能爭取改為自僱,並建議以專案輔導就業處理。
- 勞退新制欠費追繳爭議:林淑芬委員質疑勞保局對勞退新制22.5億元欠費追繳不力,認為政府失職,要求勞保局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質疑其僅扣除行政補助費的處罰機制。
- 舊制勞工退休金提撥率爭議:林淑芬委員建議將舊制雇主提撥率從2%提高至至少6%以配合新制,並解決非法未開戶問題,但勞委會表示涉及修法,需審慎評估。
- 關廠工人訴訟案處理爭議:吳育仁委員提案要求勞委會法規會研究關廠工人貸款屬性,以統一解釋;林淑芬委員則強烈反對,認為此舉是拖延,傷害勞工權益,主張應立即將案件移送行政法院,並質疑勞委會主動提告的態度。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要求議事人員提供預算凍結的原提案說明,以利審查解凍案。
- 提案要求勞委會逐年精簡3%派遣勞工人數,並爭取改為「自僱」,每年檢討並提供就業協助。
- 質疑勞保局對勞退新制22.5億元欠費追繳不力,認為政府失職,要求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建議將舊制勞工退休金雇主提撥率提高至至少6%,並要求解決8萬多家企業未開戶問題。
- 反對吳育仁委員關於關廠工人訴訟案的提案,認為其拖延且傷害勞工,主張應立即將案件移送行政法院。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詢勞保局對職業工會、漁會勞保業務行政補助費的檢討與處罰機制,並要求提供相關名單。
- 質詢勞委會對東京都保全公司違反勞基法案件的處理進度,要求澈查並提供報告。
- 建議勞動教育應加強對企業界的宣導,而非僅限於12年國教。
- 建議擴大職災保險適用範圍,將領取老年給付後加入職業工會的無雇主勞工納入保障。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關廠工人訴訟案,送法規會提供諮詢意見,以釐清貸款屬性。
- 對建教合作生權益保障法實施後人數減少表示擔憂,但堅持人權保障底限,要求勞委會調查企業無法應用該法的真實理由。
- 憂慮關廠工人訴訟案未來可能導致「一國兩制」的結果,要求勞委會儘早因應。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質疑關廠工人訴訟案中,不同法院對相同案件有不同見解,主張由法規會提供統一解釋。
相關人員回應
羅五湖 勞保局總經理
- 說明職業工會、漁會勞保業務行政補助費的扣款機制,對於投保不合格率超過5%者扣除補助費。
- 回應勞退新制欠費僅佔0.25%,但仍會積極催收,並建議將退休金債權優先於抵押權。
- 表示國民年金與勞保不會重複加保,會主動比對資料。
郭芳煜 勞委會副主任委員
- 回應派遣勞工人數改為自僱涉及人事總處總額管制,勞委會只能爭取並輔導就業。
- 承諾督促勞保局一個月內提出積極有效的勞退欠費催繳計畫。
劉傳名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說明舊制勞工退休金提撥率為2%至15%,並表示勞委會支持對違法雇主提撥足額。
- 報告目前約有8萬多家企業未開戶舊制勞退,預計3至4年內完成查核。
- 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規定生理假證明,但實際執行上難以要求證明。
- 承諾將加強勞動檢查及雇主勞動法規教育課程。
林三貴 勞委會職訓局局長
- 建議修正吳育仁委員關廠工人訴訟案主決議文字,將「送法規會」改為「提供諮詢意見」。
- 說明就業保險法規設計不會讓失業給付連續重複領取,會進行推介和認定。
- 表示對於失業者的職訓評估後會一律入訓,以推入就業市場。
石發基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
- 澄清所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受僱者,皆可單獨參加職災保險。
- 表示對於無雇主且加入職業工會者,若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參加職災保險,需審慎評估,可能衝擊老年給付。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承諾將立法院關於關廠工人訴訟案的決議轉達給法院參考,以圓滿處理。
- 不贊成將童工年齡拉高至18歲,因可能影響16至18歲人員的工作機會及所得。
- 認為將生理假單獨設假別,在其他國家曾有性別歧視的討論,併入病假計算較不會有歧視疑慮。
- 同意江惠貞委員提出的生理假修正動議,即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併入。
- 同意勞委會將與金管會合作,加強對勞退基金經理人的監管機制,並將委託經營改為團隊制。
- 表示已規劃將勞動教育納入12年國教課程,並希望單獨制定勞動教育法。
- 回應建教合作生權益保障法實施後人數減少,認為是過去濫用所致,並建議教育部應對建教生在職場學習有更細部的規劃設計。
- 強調台灣並非沒有就業機會,但部分艱苦工作薪水雖高卻較少人願意做。
- 表示服貿協議中已針對可能受影響的行業及自營作業者納入補救協助措施,透過訓練提升技能以應對競爭。
相關後續
- 第14、15、16、17、18、19、20、21、22、23、24、25、30、31、32、33、35、36、37、38、39、40、41、42、43、44、45、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3之一、84、85、86、87、88、89、90、91、92、93案等預算解凍案均通過。
- 第34案(勞退新制欠費)解凍通過,但請勞保局於2週內提出完成催收雇主應提繳欠費之書面改善方案。
- 第1、1之一、2案(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追償案)解凍通過,並通過修正主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同意將目前繫屬民事法院已提出移轉申請而尚未裁定之案件,向各該管轄民事法院轉達立法院之主決議,且立法院將修訂就業服務法第24條,使關廠工人免予返還全部貸款有法源依據。
- 第5、6、7案(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解凍通過,勞委會承諾於明年4月提出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草案並送至行政院。
- 第26、27、28、29案(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預算)解凍通過,並通過主決議:勞委會應加速研訂勞動派遣勞工保護法令,在法令未健全前,逐年精簡3%派遣勞工人數並爭取改自僱,每年檢討並提供就業安全協助。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下午議案一)
核心議題
- 修正「勞動基準法」中關於未滿15歲兒童從事工作的規定,特別關注童星的勞動權益、工作時間及環境認定標準。
- 討論將未滿15歲兒童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並規範其工作時數上限及例假日不得工作等。
- 討論童工定義年齡是否提高至18歲的必要性與影響。
相關爭議
- 童星勞動權益保障:王育敏委員提出童星工作時間過長、環境危險、影響就學等問題,質疑現行法規無法有效保護,要求勞委會承擔責任並完善子法規範。
- 童工定義年齡:蔣乃辛委員提案將童工定義年齡提高至18歲,但勞委會擔憂可能影響16至18歲現職工作者的所得及工作機會,不予支持。
- 承攬關係下童工保障:書面質詢指出勞基法僅規範僱傭關係,演藝經紀約多屬承攬,質疑修法無法保障承攬關係下的童工權益。
- 童工工作時間規範:書面質詢建議應絕對禁止學期上課期間演藝工作,並依年齡區分演出時間限制,禁止晚間6點後工作,並賦予家長連帶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出童星因廣告拍攝長時間工作、危險鏡頭無安全措施、受驚嚇以達戲劇效果等案例,強調現行法令對童星權益保護不足。
- 要求勞委會承擔起保護童星權益的責任,並在子法中完整保障15歲以下童工/童星的權益。
- 建議在勞動基準法第47條中,於「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後加上「,例假日不得工作」。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修法將15歲以下工作者認定權交由地方主管機關,但準則由中央訂定,可能造成認定不同調,要求中央與地方聯繫協調要紮實。
- 建議勞委會在訂定認定標準及應行注意事項時,應參考衛福部等各部會看法,並考量一律禁止可能對苦難家庭造成更大影響。
- 強調童工進入職場有時是苦難家庭的必要選擇,故規範應謹慎。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委會關於僱用童工的事前許可制度,以及針對童星的許可標準和身心影響評估。
- 強調應以父母同理心訂定法令,保護童星,他們是國家未來希望。
- 指出台灣勞動市場缺乏基層技術性勞工,但大學生、碩博士過多,失業率高,要求勞委會研究勞動市場規劃問題,並提供人才培育依據。
- 肯定勞委會「明師高徒」計畫,但建議擴大並解決學生參與意願問題。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對童工定義年齡拉高至18歲表示疑慮,擔憂影響15歲以上弱勢家庭學生就業機會,建議審慎。
- 質疑地方政府評估童星工作權限的實務操作,特別是跨城市工作和超時問題,要求政府加強防範與稽查。
- 建議將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中生理假排除於「必要時」需提出證明之規定,以尊重女性生理狀況。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勞基法僅規範僱傭關係,承攬關係下的童工(如童星)權益保障存在漏洞。
- 書面意見質疑勞委會修法未依孩童發展不同階段予以區隔,且地方主管機關長期不負責任造成保障漏洞。
- 書面意見建議應絕對禁止學期上課期間演藝工作,並依不同年齡規範演出時間,禁止晚間6點後工作,並賦予家長更多責任。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質疑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對未成年勞工有相關規範,詢問勞基法修法欲解決哪些現行法規無法解決的問題。
- 書面意見詢問勞委會目前認定童工身心健康是否受傷害的標準依據。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同意勞委會應承擔保護童星權益的責任,並將透過授權條款在子法中進行細部規範,以保障15歲以下工作者的權益。
- 表示不贊成將童工年齡提高至18歲,因可能影響16至18歲人員的工作機會及所得。
- 強調法律規範是基礎,地方政府會與中央溝通協調,並透過專案檢查彌補人力不足。
- 表示會尊重王育敏委員的提案,並將其包含在相關規範中,以避免權益受損而無法可管的窘境。
劉傳名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說明勞委會將參考其他國家作法,訂定詳細基準,考量童工年齡、工作性質、特殊性及受國民義務教育時間等因素,保障15歲以下工作者權益。
- 表示童工工作原則上須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前許可,且不可以加班。
- 承諾在訂定基準時會與衛福部及文化部討論童星部分,因其較具專業性。
楊同慧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
- 表示表演藝術方面文化部有處理,但童星被剝削案例會轉由勞委會處理。
- 希望勞動基準法第45條修正是完整的,並願在後續訂定子法時提供專業意見,維護童星權益。
陳快樂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司長
- 說明若製作單位利用或僱用兒少從事危險或有脅迫性行為,可能觸犯兒少法,地方政府曾有開罰案例。
- 強調社家署對驚嚇孩子的不當行為責無旁貸,應有敏感度並依兒少法規定開罰。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依王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增訂未滿15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修正為「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並通過。
-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依王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竣,無須交由朝野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江惠貞補充說明。
-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蔣乃辛等提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討論事項六
併案審查委員蘇震清等26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潘孟安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下午議案二)
核心議題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關於女性生理假的規定,探討生理假是否應獨立計算,不併入病假或事假,以及薪資計算方式。
相關爭議
- 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的合理性:江惠貞、楊曜等委員認為生理假非病假,併入病假計算有性別歧視之嫌,並可能影響女性請假權益。
- 生理假獨立計算恐影響女性就業意願:勞委會擔憂增給生理假日數可能影響企業僱用女性勞工意願,進而對女性就業造成負面影響。
- 生理假證明文件要求:趙天麟委員質疑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必要時」雇主得要求證明文件,導致女性員工不敢請假,建議排除生理假證明要求。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強調生理假旨在保護女性勞工,不應併入病假計算,質疑此規定是「為德不卒」。
- 質疑勞委會無數據支持「增給生理假會影響女性就業」的說法。
- 提案修正生理假為「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生理期並非生病,將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隱含性別歧視,應獨立出來以示對女性的尊重。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將生理假排除於「必要時」雇主可要求證明文件的規定,以尊重女性生理狀況及建立勞雇信任。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表示將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較不會有歧視疑慮,若單獨設假別,在其他國家曾有性別歧視的討論。
- 同意江惠貞委員提出的生理假修正動議,即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併入病假計算,認為此方案合理。
- 同意趙天麟委員建議,將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中把生理假排除於需提出證明之規定。
劉傳名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雖有規定生理假需證明,但勞委會理解生理原因難以要求證明。
- 表示即使生理假併入病假,因生理原因請的病假不能影響考績、升遷。
- 承認勞委會未針對「生理假影響女性就業」做過研究,僅是基於可能性推論。
劉天賜 勞委會統計處處長
- 提供數據指出101年有提供生理假措施的業者約占45.6%,女性申請生理假比例占11.8%,平均每次約3.3天。
相關後續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依江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修正為:「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 本案已審查完竣,無須交由朝野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江惠貞補充說明。
- 臨時提案第三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排除生理假)通過。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9項
核心議題
討論多項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相關議題,包括老年人照護計畫推廣、坐月子中心轉型、不鏽鋼食品器具標示、無汞衛生保健計畫、護理之家評鑑與床位數限制、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公聽會、化粧品廣告違規查處、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成效、雙和醫院爭議勸募行為、無雇主勞工職災保險、保全業勞基法違規及派遣工權益等。
相關爭議
- 護理之家管理爭議:陳節如委員指出一般護理之家評鑑不合格無強制改善機制,且床位數無上限,要求衛福部研議評鑑定位、強制改善機制及床位數上限。
- 化粧品廣告違規查處爭議:江惠貞委員指出化粧品廣告違規件數居高不下,部分業者誇大不實,要求衛福部採取更積極手段處罰屢勸不聽業者。
- 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成效爭議:林淑芬委員指出衛生福利部未建立增聘護理人力誘因,導致護理人力增加未達目標值,要求提供詳細調查報告。
- 雙和醫院爭議勸募行為:林淑芬委員指出雙和醫院將捐款金額與醫療服務對價,涉違反勸募規定,要求衛福部立即停止其爭議勸募行為及對價醫療服務政策。
- 無雇主勞工職災保險爭議:陳節如委員質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限制領取老年給付後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不得透過職業工會參加職災保險,認為不合情理且犧牲勞工權益,要求檢討。
- 保全服務業勞動違規爭議:陳節如委員指出東京都保全公司違反勞基法多項規定,且保全服務業違法比率高,要求勞委會澈查並加強勞動檢查及雇主教育課程。
- 派遣勞工權益爭議:楊麗環委員指出公廣集團派遣工同工不同酬,派遣公司抽取20%管理費卻無實質服務,要求勞委會調查派遣公司利潤並規定抽佣比例上限。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研議有效改善「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及「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的推廣做法,擴大照護對象範圍。
- 提案要求衛福部督促各級醫院附設之坐月子中心轉型為產後護理之家,並列為衛生局督考重點項目。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連署王育敏委員關於老年人照護計畫推廣及坐月子中心轉型之提案。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研議不鏽鋼食品器具標示不鏽鋼材質之方式,並先輔導業者標示類別,以提供消費者購買依據。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研擬我國「到2020年實現無汞衛生保健計畫」之規劃與時間表,配合國際公約逐步淘汰含汞醫療器械。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針對「一般護理之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督考兩者之定位、評鑑不合格之強制改善等相關機制」及「護理之家床位數上限」兩議題進行研議並送報告。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澈查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並提供陳情人協助,且加強對違法比率高業別的勞動檢查及雇主教育課程。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完成檢討解決方案,並於3個月內通盤檢討相關函釋命令,以解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領取老年給付後,無法透過職業工會參加職災保險的問題。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排除生理假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2個月內就新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文修正草案召開公聽會,徵求各界意見。
- 連署陳節如委員關於無一定雇主勞工職災保險及保全業勞動違規之提案。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排除生理假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針對屢勸不聽的誇大不實化粧品廣告業者,採取罰鍰、停播或撤銷證照等積極手段,降低健康風險。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的調查報告,詳細說明補助金額、新聘人員費等資料,以檢討護理人力增加未達目標值問題。
- 提案要求衛福部立即要求雙和醫院停止爭議勸募行為,並於1週內督促其停止對價醫療服務政策及牆面刻上捐款明細。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建議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之1修正為「勞保基金收益率未達6%不得調高保險費率」,並獎勵收益率超過10%的操作者。
- 書面意見建議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修正為,被保險人死亡時,除年金請領人外,可指定請領人領取一次金,以保障單身無子女者權益。
- 質疑勞委會對公廣集團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及派遣公司抽取高額管理費用的問題,要求全面調查並規定抽佣比例上限,不應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表達對服貿協議實施後中低階層勞工就業權益受損的擔憂,特別是中國以非經濟目的來台造成的衝擊。
- 主張應為勞工設立防火牆和條件阻擋,避免新型屯兵制度,並要求勞委會更積極研究和防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承諾將研擬楊麗環委員提出的勞保條例修正案(收益率與單身請領人),並會提出對案。
- 表示已在擬定派遣勞工保護法,並認為許多派遣公司做法不合理,將調查其獲利項目和程度。
- 回應服貿協議影響,已將自營作業者納入協助措施,強調提升技能可應對競爭。
黃肇熙 勞委會勞退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
- 說明勞退基金經理人弊案後,已加強與金管會的監管機制,將委託經營改為團隊制,並會同金管會查核異常案件。
- 承諾提供目前進行投資的基金案相關資料給委員。
劉傳名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說明東京都保全公司案已轉請新北市政府查處,勞委會將密切追蹤結果。
- 解釋保全業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並承諾加強勞動檢查及雇主勞動法規教育訓練。
王厚偉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代理處長
- 說明勞委會正在研議派遣勞工保護法,方向是限制未滿16歲者不得從事派遣工作。
- 表示派遣公司利潤為內部營業秘密,難以取得具體數據,但勞委會曾了解其利潤狀況。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9項均通過。
- 委員劉建國、潘維剛、鄭汝芬及林淑芬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6001
- 卷/期/冊
- 102/60/1
- 發布日期
- 2013-11-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