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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事件調查報告審查:聚焦國會監聽爭議與檢察官備詢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2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調查報告」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核心爭議在於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0972門號的合法性、調查報告結論的公信力,以及檢察官是否應列席備詢。會議中,委員們就報告內容、監聽技術細節、人權保障及行政究責提出多方質疑與批評。最終,委員會通過了譴責檢察總長阻擋備詢、研議同步監聽修法方向及要求提供歷次監聽立法院電話資料的三項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專案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小組」所提出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核心內容為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0972門號的事件,包括其合法性、技術細節、人為疏失認定、以及對人民隱私權侵害的影響。
  • 會議同時深入討論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是否應列席立法院備詢,以及監聽制度的全面檢討與改革方向。

相關爭議

  • 檢察官備詢權爭議:立法委員柯建銘、吳秉叡、尤美女等主張檢察官應列席備詢行政調查報告,引用憲法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及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調查權解釋;但黃世銘檢察總長及法務部以大法官釋字第461號(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宜備詢個案)為由阻擋,引發藐視國會的譴責。
  • 調查報告公信力:多位立法委員(如賴士葆、廖正井、管碧玲、劉櫂豪)質疑法務部調查小組報告的客觀性與可信度,認為其將監聽立法院總機認定為「無心之過」或「行政疏失」與社會期待及實情不符,且有為特偵組包庇之嫌。
  • 監聽內容「空白」的真實性:調查報告指0972門號監聽錄音帶為空白,但立法委員柯建銘、尤美女、管碧玲等引用刑事警察局、調查局技術人員發言及過去監聽案例(如唐碧娥案)質疑此說法,認為設備可自動錄音且過去有譯文存在。
  • 監聽期間認定:柯建銘委員出示法院監聽通知書,指0972門號被監聽長達4個月(5月10日至9月10日),與調查報告聲稱的1個月不符,質疑法務部說法反覆。
  • 行政究責與懲處標準:廖正井委員質疑法務部部長羅瑩雪將黃世銘檢察總長移送檢評會而非監察院,認為其身為特任官失職應受最高標準究責。羅部長則表示依《法官法》檢察總長一樣送檢評會,並強調考量社會客觀意見。
  • 監聽資料洩漏與隱私權侵害:段宜康委員嚴詞質詢羅部長,指特偵組及法務部調查報告引述與案件無關的監聽內容(如練某人匯款給柯建銘助理),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7條及第18條的銷毀與保密規定,構成濫權侵害人權。
  • 監聽制度的浮濫與改革:多位委員(如賴士葆、呂學樟、林佳龍)指出台灣監聽案件浮濫,法官核准率高,並質疑「一案吃到飽」的掛線方式,呼籲法務部應全面檢討監聽制度,包括研議同步監聽、強化事後通知與審查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主張檢察官應列席備詢,因本次調查報告屬行政調查而非個案偵辦,引用憲法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及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
  • 批評調查報告為「世紀大謊言」,指控法務部及檢察總長阻擋檢察官備詢是藐視國會,並利用檢察官協會轉移焦點。
  • 質疑監聽0972門號為期4個月,而非報告所稱的1個月,且引用技術人員說法,認為監聽設備可自動錄音,不應出現空白錄音帶。
  • 指控特偵組及馬英九總統等人集體說謊、串證,並建議黃世銘轉為污點證人以解套國家困境。
  • 強調國會應發揮監督力量,終結特務治國,並主張廢除特偵組。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同意不應質詢檢察官偵辦中的個案,但強調本次質詢是針對法務部調查報告的真實性,與個案偵查無關。
  • 批評法務部雙重標準,一方面派次長遊說委員,另一方面卻阻擋檢察官備詢。
  • 質疑檢察事務官何其非等人為何不來備詢,認為其與檢察獨立無關。
  • 主張黃世銘檢察總長應停職接受調查,因其妨礙立法院調查權,且有職務衝突。
  • 反駁檢察官協會稱立法院無權審查地檢署預算,認為此舉是自我矮化國會職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呼籲會議應繼續進行,避免空轉浪費民脂民膏。
  • 認為檢察官不宜到立法院備詢個案,但承認總長因預算執行有行政職權才列席。
  • 建議若有爭議,應成立立院調查小組或委員會處理,而非僵持不下。
  • 批評羅部長對調查報告的態度,指公眾對報告缺乏信任,且普遍擔心被浮濫監聽。
  • 強調應杜絕非法及浮濫監聽,但認為應先規範調查權,而非因此阻礙議程。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同意立法委員有質詢權利,但應依法行事,不應越權。
  • 指出檢察官協會公開挑戰立法委員越權,呼應賴士葆委員應守法。
  • 建議應透過已成立的調閱小組來調查楊榮宗、鄭深元等人的問題。
  • 質疑羅部長將黃世銘檢察總長移送檢評會而非監察院,認為黃總長身為特任官應依《公務員懲戒法》送監察院,批評羅部長不適任。
  • 對黃世銘總長表示失望,認為其失職導致馬總統民調低落、立法院議事運作混亂,建議黃總長應為監督不周請辭。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官請假時間點過晚,認為是臨時拗出大法官釋字第461號作為藉口。
  • 批評國民黨立委因檢協會抗議而「縮回去」,呼籲立委應爭取國會調查權與尊嚴,而非自我內亂。
  • 強調本次質詢針對行政調查而非司法調查,行政受立法監督是憲法原則,與大法官釋字第461號無關。
  • 質疑檢協會認為連審查地檢署預算權力都沒有的論調,認為黃世銘總長來備詢若依此邏輯也是違憲。
  • 呼籲檢察官協會停止淪為打手,檢評會應查黃總長洩密而非約詢立委。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檢察官任務廣義包含司法行政,當不涉獨立職權偵辦案件時,有義務接受立法監督。
  • 質疑調查報告未看過法院發給柯建銘的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並指出通知書上0972門號被列為柯建銘電話,顯示特偵組申請監察時可能欺罔法院。
  • 批評調查報告認定「空白錄音帶」及「輪流使用」等說法,不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必要性、妥當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
  • 指出特偵組對監聽申請理由有三個不同版本,顯示偵查內容不一,且未提供申請書給立法院。
  • 揭露花蓮地檢署97年偵辦立委貪瀆案曾監聽0972門號且有譯文,質疑調查報告稱0972門號錄音空白的說法為謊言,要求法務部查清。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強調立委立法不能自我矮化,但也不能擴權、濫權,應依憲行事,尊重權力分立。
  • 重申大法官釋字第329號、第461號、第585號解釋,認為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不宜到立法院備詢。
  • 反對調閱總統通聯紀錄,認為總統不向立法院負責且涉及國安;黃總長通聯紀錄也涉個資法保障而反對調閱。
  • 認為將特偵組檢察官調來備詢不合適,因為他們是被調查對象。
  • 主張應儘速進行詢答,讓真相越辯越明,不應再耗費時間僵持。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調查局及警政署是否協助或聽受檢察官執行職務,並詢問檢察事務官為何不必列席備詢。
  • 批評羅部長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來規避檢察事務官備詢,認為該解釋並未指名檢察事務官,質疑法務部雙重標準。
  • 指出調查報告結論將特偵組監聽行為歸因於「笨」而非「壞」,批評辦案粗糙、普遍常識不足,要求羅部長加強檢察官訓練。
  • 質疑特偵組回撥0972門號卻無人承認,以及14次監聽0972門號都是烏龍,認為監聽國會已成常態,且地方法院核准監聽票有放水之嫌。
  • 對羅部長處理監聽事件的態度表示擔憂,認為其未介入調查小組組成,但事後對報告的維護恐影響公信力,建議應納入兩黨委員及司法院系統參與調查。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批評羅部長錯誤解釋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強調該解釋僅指非部會首長無須到院會詢答,但仍有義務到各委員會說明,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皆為公務員,有備詢義務。
  • 質疑黃檢察總長稱撥打0972門號為「誤撥」的說法,認為其不合常理,暗示此電話一直在特偵組監聽線上。
  • 指出立法院總機0972門號在96年至98年間被監聽13次,且皆被檢察官誤認為私人手機,批評檢察官辦案品質低落,不重視程序正義。
  • 強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監聽需重罪且令狀主義,批評特偵組「一線多掛、一線吃到飽」的監聽方式,質疑其合法性與證據能力。
  • 建議法務部將黃世銘檢察總長移送監察院調查行政疏失,而非僅送檢評會,以最高標準究責。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引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及第17條,強調監聽所得資料若與監察目的無關,應銷毀且不得提供給其他機關或個人,質疑特偵組及法務部在新聞稿及調查報告中引述與本案無關的監聽內容是違法濫權。
  • 批評羅部長以「公共利益」為由來辯護引述監聽內容,認為此舉是踐踏人權保障,將台灣法治倒退回戒嚴時期。
  • 指出特偵組在9月6日新聞稿中已證明0972門號監聽內容與本案無關,但法務部調查報告仍再次引述,質疑其違法性。
  • 認為從特偵組新聞稿、黃世銘報告到法務部調查報告,都存在違法濫權、包庇法務部並踐踏當事人權益的行為。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調查報告的公信力,認為其調查結果與人民期待有落差,且政府調查自己的標準寬鬆。
  • 要求羅部長作為法律人應挑戰調查報告,而非僅解釋與捍衛,並質疑其對調查方法是否滿意。
  • 指出調查報告僅約談特偵組相關人員,卻未約談其他13件監聽0972門號的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質疑調查方法不嚴謹、匆忙下結論。
  • 批評調查報告未經詢問即判斷其他13件監聽0972門號為「誤為私人手機而錯誤監聽」,認為此為塑造假象,且其判斷基礎不足。
  • 強調應重視真相水落石出,而非僅做表面調查,並指出羅部長從一開始就預設立場,影響調查公正性。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調查報告所創造的問題比解決的問題多,二度傷害司法公信力。
  • 質疑法務部未成立專案小組全面檢討監聽制度,且對提出研修版本無具體時程,批評其怠惰。
  • 反駁羅部長稱台灣監聽不嚴重,引用統計數據指台灣法院核發監聽票是德國的8倍,且不含國安監聽,顯示問題嚴重。
  • 提出具體修法建議,包括限制另案監聽、調取通聯紀錄改由法院核發調取票、強化事後通知義務、主管機關定期公告監聽數據等。
  • 批評司法院網站撤下監聽資料,無助釐清真相,且有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之嫌,要求加速處理資料上網。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調查小組成立時間點與羅部長上任前定調「無主觀犯意」的關聯性,認為其刻意切割監聽與洩密調查。
  • 質疑調查報告稱14次監聽0972門號都是烏龍的結論,並引用刑事警察局林主任說法,指其系統不可能錄到空白帶。
  • 就特偵組撥打0972門號的「誤撥」說法,質疑其邏輯不符,認為誤撥機率極低且通話時間為零秒,要求查明實際撥打者。
  • 批評調查報告未能推翻「有人故意銷毀電磁紀錄」的假設,認為連續犯錯的機率與故意銷毀的可能性相比,後者更可信。
  • 就黃世銘檢察總長與總統、江宜樺院長會晤的時間點與內容,質疑其在刑事偵查階段報告案情,有違法之嫌。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調查小組報告中0972門號錄音帶空白的結論,指出報告僅紀錄5月21日及24日兩次通話,其他部分無紀錄,且調查局與警政署對監聽設備設定說法不一。
  • 批評羅部長對調查報告的說法過於輕信,未深入查證,例如未詢問調查局相關人員是否刪除檔案或追究責任。
  • 質疑中華電信機房未儲存監聽紀錄,僅有通話帳單,導致監聽資料保全漏洞。
  • 強調監聽立法院總機嚴重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最小侵害性原則」,因其會錄到所有立委問政及選民隱私,即便不知是總機,若成功監聽亦不符比例原則。
  • 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事後通知與受監察人權益保障上的疏漏,呼籲修法檢討,並批評羅部長上台後照著劇本演出,未能秉持法律人風骨。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調查小組成員缺乏電信專業學者,且多為政府官員,有官官相護之嫌,導致報告不具公信力。
  • 批評調查報告凸顯政府失靈,檢察體系管理鬆散,所有會出錯的地方都出錯,缺乏外部監督。
  • 質疑特偵組3月11日聽到問題內容,卻延宕至5月15日才監聽,偵查邏輯混亂,效率低落。
  • 認為檢察官應對人民負責,而非內部沆瀣一氣,並建議檢察官應每4年改選一次。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要求羅部長收回或更正「檢察官普遍常識不足」的說法,應明確指出是「對電信常識不足」,而非概括性批評。
  • 批評特偵組監聽行為是違法亂紀、踐踏制度,而非常識不足,導致檢察官寒心。
  • 質疑特偵組監聽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的合法性,認為特偵組「太上」,無人能控制且不守法令。
  • 呼籲法務部應藉此機會樹立司法權威,杜絕特偵組濫權,並調查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等是否也遭監聽。
  • 強調監聽烏龍不能輕易解決,應嚴肅處分,避免烏龍加烏龍,踐踏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澄清「檢察官普遍常識不足」是指對電訊專業知識的不足,而非整體能力,並強調檢察官需加強訓練。
  • 表示調查小組報告結果認為監聽0972門號是檢察官的失誤,非故意監聽,且光碟經勘驗為空白,沒有聲音內容。
  • 指出黃世銘檢察總長為特任官,依《法官法》規定應送檢評會處理,並非直接送監察院,強調尊重客觀意見。
  • 承認監聽確實引起反感,承諾將澈底檢討非法及浮濫監聽問題,已請高檢署檢查各地檢署監聽狀況,並與司法院研議制度改革。
  • 對於監聽資料洩漏,表示媒體報導難以追查來源,但承諾法務部將檢討改進,杜絕非法監聽侵害人權。

黃世銘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承認楊榮宗和鄭深元是其任總長後找進特偵組,但否認鄭深元曾報告0972門號屬於立法院電話,也未關心該電話調查進度。
  • 承認楊榮宗開記者會是其要求,並認同。對於調查報告指其有失職,表示尊重檢評會認定。
  • 否認特偵組2321電話撥打0972門號是查證電話,稱是誤撥,且通話時間為零秒,無內容。
  • 澄清3月11日監聽0912門號是使用聲監字第208號監聽票,並非9月30日新聞稿所稱的第406號,強調監聽票有延續性。
  • 否認0972門號被長期監聽,強調監聽票皆經法院審核通過,且有破案比例作為監聽效益評估。

蔡碧玉 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小組召集人

  • 說明調查小組於10月2日至10月10日召開7次會議,報告結論經所有成員共同確認,部長羅瑩雪在公布前看過但未修改。
  • 解釋0972門號是虛擬號碼,若未經特殊設定,調查局設備無法成功監錄,因此未錄到聲紋,但21片光碟因同時監聽0915門號而有聲音內容。
  • 強調檢察官申請監聽0972門號是因誤判為公用手機,且經法院核准,事後雖發現錯誤,但非故意,因此認定為行政疏失。
  • 承認立法院0972門號在96年至98年間曾被多個檢察機關監聽13次,初步判斷皆為誤認為私人手機所致,並解釋當時節費電話為新技術且適逢選舉,97年後因修法監聽票改由法官核發而大幅減少。
  • 針對花蓮地檢署監聽0972門號的質疑,表示會後將了解,並澄清調查小組已盡力調查,對調查結果有信心。

吳水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 表示法院核准監聽票需符合要件,監聽對象是柯委員而非立法院,但承認0972門號是立法院總機,不應被監聽。
  • 說明法院通知監聽對象是依申請人陳報,若申請人陳報對象為柯委員助理,但通知柯委員,則需檢討。
  • 表示法院對監聽票的審核非常重要,但24小時內做出決定確實倉促,若延長至2至3日會較好。
  • 指出執行機關在監聽期間至少需做一次報告書,臺北地院針對第527號監聽票有提出呈報,但無法得知0972門號問題。

林國棟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確認警政署在辦理案件時需協助或聽受檢察官執行職務。

劉柏良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刑事警察局作為建置機關,監聽資料會定期覆蓋,執行機關(偵查機關)則需自行保管5年並報檢察官銷毀。

林豐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心主任

  • 表示刑事警察局的系統不受節費電話影響,也不會發生烏龍或錄到空白帶,且有監聽管制要點,會比對查核電話是否為聲請監聽對象。
  • 說明刑事警察局的設備與調查局不同,但處理方式不會有差別,且會事先查核電話是否應監聽。
  • 指出監聽檔案儲存時間短(2-3天,最多7天),若光碟燒壞會補錄,執行機關通常會在2天內反映錄音狀況不對。
  • 確認電信公司機房不會留有監聽紀錄,只有記帳帳單,所有紀錄僅存在建置機關。

王福林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確認調查局在辦理案件時需協助或聽受檢察官執行職務。
  • 表示調查局作為鑑識機關,僅提供軟硬體服務,不接觸監錄內容,且未接獲執行機關反映錄音帶空白。
  • 指出監聽所得光碟不可能變造或修改,且已確認光碟為調查局產出。
  • 說明調查局沒有監聽人力,監錄過程由電腦運作,除非執行機關反映,否則不會詢問監錄內容。
  • 否認調查局有疏失,表示該錄的都有錄到,且資料在6月份已交給特偵組,不知內容是否空白。

王偉鈞 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科長

  • 澄清未說過「罕見的E1電路」,僅表示立法院節費電話屬於E1電路。
  • 解釋監聽設備需事先設定才能監錄節費電話,因未獲申請單位說明,故未做設定,導致0972門號無聲紋及訊息。
  • 說明光碟有錄到通聯訊號,但聲音未錄到,因立法院總機接走後聲音就走掉了,且0972門號撥出電話因設定指令不對也未錄到。
  • 表示調查局的檔案儲存時間短,資料會自動覆蓋,若發生問題也難以追查。
  • 否認調查局同仁有疏失或銷毀檔案,強調光碟產出無偽造可能性。

黃國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網路維運處副處長

  • 說明中華電信行動通信網路的通訊監察功能符合國際標準,機房未裝設「中介伺服器」,監察作業由調查局自行操作執行,中華電信完全未參與。
  • 強調中華電信行動通信網路系統未存有任何監察對象設定、通訊種類及監察所得結果的紀錄,因此完全無法知悉。
  • 表示中華電信機房完全看不到監聽內容與紀錄,僅有通信紀錄(電話帳單)。

林俊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否認司法院是國安局下屬單位,解釋網站撤下監聽資料是因國安局將統計數字核定為機密後通知,且司法院過去統計將刑事與國安監聽合在一起,需時間分開計算。
  • 表示國安監聽申請人是國安局,但國安局統計方式與司法院不同,導致資料處理困難。
  • 承諾會請資管處加速處理網站資料重新上架。

何君豪 司法院資訊管理處處長

  • 說明司法院網站上的統計數字是由統計單位掛上去,資料是由資管處傳送,但現在統計單位需將國安監聽部分扣除,技術上需時間處理。

相關後續

  • 「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因現場無委員會委員,另定期繼續討論,預計列在本週三議程中。
  • 委員黃昭順、鄭汝芬、魏明谷、潘孟安、林鴻池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第一案:譴責黃世銘檢察總長阻擋檢察官列席備詢並移送監察院調查

核心議題

本案譴責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以各種理由阻擋特偵組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被認為有迴避監督之虞,藐視國會。

相關爭議

  • 應列席人員未到場: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楊榮宗及檢察事務官林芳怡、何其非未列席會議,且請假程序(由總長代為請假)被質疑為規避國會監督。
  • 譴責總長文字爭議:有委員認為黃總長有到場列席,不應譴責其迴避監督,但主席及柯建銘委員則認為其阻擋下屬列席的行為即是藐視國會,應予以譴責。
  • 懲處方式爭議:潘維剛委員認為僅譴責即可,不應直接移送監察院調查,但柯建銘委員強調移送監察院是朝野共識,關乎國會尊嚴。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黃世銘檢察總長阻擋特偵組檢察官列席,認為其迴避監督藐視國會。
  • 強調憲法解釋文未明確排除檢察官備詢義務,且其代為請假方式不符規定,顯示阻擾國會監督。
  • 支持將應列席而未列席人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以維護委員會態度及國會尊嚴。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應列席而未到場的鄭深元、楊榮宗檢察官及林芳怡、何其非檢察事務官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 強調移送監察院是朝野共識,關乎立法院尊嚴,不能僅譴責而不對人。
  • 認為黃總長雖有列席,但其阻擋下屬列席的行為,從法務部到檢察總長都默許,才是藐視國會,應予譴責。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認為檢察總長已列席,不應譴責其迴避監督,且不應為單一個案做嚴重處理。
  • 建議僅譴責即可,不需移送監察院,認為此舉恐使立法院濫權。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黃總長有到委員會現場,建議應去除提案中譴責總長「迴避監督」的文字。
  • 確認相關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有請假但未獲主席准假,因此同意移送監察院調查其藐視國會行為。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澄清未答應柯建銘委員任何事,重申立場為有爭議應由調查小組或委員會釐清。
  • 認為在有爭議時提出譴責案不妥,建議調整文字,以兩全其美方式表達意見,並尊重行政權看法。

相關人員回應

黃世銘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承認曾代相關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請假,但主席未准假。

相關後續

  • 第一案經協商後文字修正為:「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多次邀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相關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列席,卻遭檢察總長黃世銘以各種理由阻擋,有迴避監督之虞,藐視國會,特予譴責,且移送監察院調查。」並通過。
  • 應列席而未列席的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楊榮宗及檢察事務官林芳怡、何其非將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二案:建請法務部研議通訊監察法制改行「同步監聽」之修法方向及相關具體措施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研議我國通訊監察法制應改採「同步監聽」之修法方向及具體措施,以杜絕現行「先錄再聽」模式可能導致的全面監聽、特務治國及濫權監聽疑慮,並參考美、德、日等國的比較法制經驗。

相關爭議

  • 同步監聽可行性與影響:羅部長指出全面同步監聽在人力與設備上極不可能,且可能影響販毒等案件偵查;尤美女委員則認為同步監聽能符合必要性與最後手段性原則,杜絕浮濫。
  • 提案方向的界定:柯建銘委員建議將提案重點從「同步監聽」改為「杜絕非法及濫權監聽」的修法研議,認為政治偵防才是核心問題;尤美女委員則認為兩者是不同議題,同步監聽是為解決浮濫監聽的手段。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研議我國通訊監察法制改採「同步監聽」,以解決「先錄再聽」模式導致的浮濫監聽問題,並參考美、德、日等國經驗。
  • 主張同步監聽能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必要性、妥當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避免無限制掛線監聽。
  • 同意將提案文字中「實務上亦曾發生」改為「媒體報導稱」,「之繆況」改為「之疑慮」。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提案方向改為「杜絕非法及濫權監聽」的修法研議,認為政治偵防才是監聽問題的重點。
  • 指出同步監聽在打擊犯罪上是必要手段,但不能用於政治偵防或鬥爭,強調反對特務治國。
  • 認為調查局及刑事警察局設備可錄下後分析,電信公司不知情,顯示禁止政治偵防更為重要。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建請法務部儘速提出杜絕非法及濫權監聽之具體措施以作為後續修法之參考」,並將「包括參考美、德、日採行同步監聽之情形及可行性」納入括弧內。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為提案有兩個爭點:政治偵防(先錄後聽導致濫用)與同步監聽(打擊犯罪需要時效性)。
  • 支持法務部研議同步監聽的可行性,包括全面性或部分同步,以完善監聽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表示全面同步監聽在人力與設備上「極不可能」,且會影響販毒等案件偵查,認為有非常大的困難。
  • 承諾法務部會儘量在一個月內提出一個比較周延的修法版本,朝杜絕非法及濫權監聽的目標努力。

相關後續

第二案經協商後文字修正為:「建請法務部儘速提出杜絕非法濫權監聽之具體措施(包括參考美、德、日等採行同步監聽之可行性),以作為後續修法之參考」,其餘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三案:建請法務部提供13次監聽立法院0972節費電話之相關資料

核心議題

本案要求法務部提供民國96年至98年間,13件監聽立法院總機0972節費電話的相關資料,包括通訊監察聲請書、案由、涉犯法條、案件進度、監察文號、申請時間、核准時間、監聽執行期間、通知受監察人發文時間及文號等,以釐清檢察機關是否涉及長期違法監聽國會。

相關爭議

  • 資料提供範圍:呂學樟委員建議刪除聲請通訊監察「對象」欄位,賴士葆委員建議加上「依法提供」。
  • 報告形式與時程:尤美女委員建議報告形式為書面,且時程可縮短為一週;法務部則建議加上「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13次監聽立法院0972節費電話的詳細資料,以釐清特偵組「偶然」、「烏龍監聽」說法是否屬實,並查明是否長期違法監聽國會。
  • 建議在「通知受監察人」處加上「陳報法院」四個字,並認為書面報告一週內即可提出,不需一個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提案中要求提供聲請通訊監察「對象」的文字,並將後續項目編號調整。
  • 強調提供這些資料有助於了解過去監聽的狀況,並與尤美女委員一同質疑過去監聽的合法性與程序問題。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提案中「建請法務部提供」修正為「建請法務部依法提供」。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同意法務部在「並於一個月內」之前加上「接到通知後」,認為通過後即為決議案,法務部應已接到通知。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建議在提案中「並於一個月內」之前加上「接到通知後」,表示法務部可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報告。
  • 表示會後將查證花蓮地檢署監聽0972門號的狀況,並已請台高檢調查96年以來各地檢署監聽立法院總機的案件。

相關後續

第三案經協商後文字修正為:「建請法務部依法提供上開各該通訊監察聲請書,或各該檢察署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之(一)案由(二)涉及觸犯之法條,及(三)案件進度及案號(如起訴、不起訴、簽結、一審審理中、判決已確定,其結果有/無罪等)(四)所有通訊監察及延長申請之文號、申請時間、核准時間、監聽執行期間、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發文時間及文號、通訊監察執行機關所提報告之日期與文號、通訊監察結束後法院通知受監察人之執行情形及發文日期、文號等相關資料,並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報告。」並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26001
卷/期/冊
102/60/1
發布日期
20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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