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審查:國會監聽爭議與監督權限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核心聚焦於小組的運作依據、調閱對象範圍(特別是立法院及電信公司)及權力分際。會議中,立委們就憲法及法律的適用性、調閱黃世銘總長通聯紀錄的合法性,以及國會是否被長期濫權監聽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部分運作要點修正通過,並以決議方式處理黃世銘總長通聯紀錄、電信公司配合調查及柯建銘委員個人通聯資料調閱等爭議事項。
討論事項一
邀請相關機關就「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及預算執行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邀請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司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及監聽設備預算執行情形進行專案報告。
- 同時也邀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就年度總預算案決議與預算執行績效進行說明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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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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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一:譴責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並移送監察院調查案
核心議題
提案譴責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因其阻擋特偵組檢察官列席本院說明「違法監聽事件調查報告」,被認為有迴避監督之虞,藐視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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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黃世銘檢察總長阻擋特偵組檢察官列席說明,認為其藐視國會,應移送監察院調查。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譴責黃世銘檢察總長。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連署譴責黃世銘檢察總長。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連署譴責黃世銘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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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二:建請法務部儘速提出杜絕非法與濫權監聽之具體措施案
核心議題
提案建請法務部儘速提出杜絕非法與濫權監聽的具體措施,包括參考美、德、日等國採行「同步監聽」的可行性,以作為後續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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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提出杜絕非法與濫權監聽的具體措施,並考慮同步監聽的可行性。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提出杜絕非法與濫權監聽的具體措施,並考慮同步監聽的可行性。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連署此提案。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連署此提案。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連署此提案。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連署此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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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三:建請法務部提供監聽立法院0972節費電話相關資料案
核心議題
提案建請法務部提供過去13件監聽立法院0972節費電話的通訊監察聲請書及案件進度等相關資料,以釐清檢察機關是否涉及長期違法監聽國會。
相關爭議
提案質疑特偵組所稱「偶然」「烏龍監聽」的真實性,因法務部調查報告顯示檢察機關曾多次誤監立法院節費電話,認為有釐清檢察機關是否長期違法監聽國會的必要。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立法院0972節費電話的監聽相關資料,以釐清檢察機關是否長期違法監聽國會。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立法院0972節費電話的監聽相關資料,以釐清檢察機關是否長期違法監聽國會。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連署此提案。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連署此提案。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連署此提案。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連署此提案。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連署此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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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繼續討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並確認「監聽調閱專案小組」的運作要點,包含其運作依據、會議出席門檻、調閱對象範圍、機密文件處理方式及調閱期間等。
- 特別針對調閱對象是否應包含立法院、中華電信等民營公司以及運作依據是否明列憲法及大法官解釋等核心爭議進行辯論。
相關爭議
- 運作依據的範圍:林鴻池委員主張在運作要點中明列「憲法(含大法官會議解釋)、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以提醒立法院不能濫權;柯建銘委員則認為此舉是多餘的贅字,旨在為黃世銘總長拒絕提供資料預留伏筆,並會矮化立法院的調查權。
- 調閱對象的範圍:尤美女委員與柯建銘委員主張將立法院及中華電信納入調閱對象,認為國會被監聽是問題核心,且中華電信機房存有關鍵證據;賴士葆委員、潘維剛委員和呂學樟委員反對將中華電信列入,認為其為民營公司且可能侵犯個資,並主張立法院不應「作賤自己」成為被調閱對象,應將重點放在執行監聽的政府機關。
- 調閱黃世銘總長通聯紀錄:柯建銘委員多次強調調閱黃世銘總長與馬總統的通聯紀錄是釐清真相的關鍵,並指控林鴻池委員反對此舉是配合黃世銘阻撓調查;林鴻池委員則表示已簽署同意調閱黃世銘總長通聯紀錄,但反對調閱涉及總統的部分,認為牽涉國安且總統不向立法院負責。
- 機密文件洩漏規範:林鴻池委員提議在機密文件規範中增加「或洩漏之」;尤美女委員則擔憂若所有資料皆被列為機密,恐導致委員無法向外界說明違法監聽情況,形成封口效應,但最終同意增加此文字。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認為運作要點不應無限上綱,避免權力放縱,不贊成將中華電信列入調閱對象,擔憂涉及個資法。
- 主張運作要點應有適度規範,並認為委員應自我約束,不應為個案追殺到底。
- 同意將柯建銘委員個人通聯紀錄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而非直接納入要點,以避免範圍過大。
- 認為「或洩漏之」等文字為一般規範,可增加以使條文更完整,不影響實質運作。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反對在運作要點中寫入「憲法(含大法官會議解釋)、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認為立法院本身不會超越憲法,且此類文字非一般運作要點慣例。
- 主張調閱對象應限於執行監聽的政府機關,反對將立法院納入,認為立法院是被監聽單位,不應「作賤自己」成為被調閱對象。
- 同意將司法院納入調閱對象,因其涉及監聽票核發浮濫問題。
- 強調立法院應監督執行監聽的機關,而非要求立法院本身提供資料,並應在職權行使法中明確調查程序。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建議在運作要點中加入「憲法(含大法官會議解釋)、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強調立法院不能逾越憲法和法律,以避免擴權。
- 反對將中華電信納入調閱對象,認為其為民營公司,立法院無權直接調閱,且可能涉及個資及濫權問題。
- 同意調閱黃世銘總長的通聯紀錄,但反對調閱其與總統之間的通聯,認為總統不向立法院負責且涉及國安機密。
- 建議在機密文件規範中增列「或洩漏之」,以強調機密文件不得對外洩露,認為此為基本規範且可使文字更完整。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監聽調閱範圍縮小至與本次關說及濫權監聽案相關的單位,不應無限上綱擴權至國安等範疇。
- 認為若有必要,可透過小組決議增加調閱對象,不需在要點本文中列出所有潛在對象。
- 強調調閱應針對與人民人權相關的檢察機關、調查局、警政署等單位,對立法院或中華電信可考慮考察或其他方式。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反對將中華電信納入調閱對象,認為其為民營公司,國會無權直接調閱,且可能侵犯個資,會被外界嘲笑。
- 同意將立法院納入調閱對象,但強調應尊重立委個人隱私,拒絕調閱個人通聯紀錄。
- 建議將調閱中華電信及黃世銘總長通聯紀錄等爭議事項以「決議」方式處理,而非寫入運作要點本文,以加快要點通過。
- 認為在運作要點中增加「或洩漏之」文字可使規定更完整,但實質上難以阻擋委員洩漏機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在調閱對象中加入「其他相關機關」以保持彈性,並認為中華電信的伺服器存有關鍵資料,應納入調閱範圍以保全證據。
- 擔憂將調閱權限限縮會使調查小組流於形式,無法揭露真相,並認為若每次增加對象都需要冗長會議決議,將延宕調查。
- 對「或洩漏之」文字的定義提出疑慮,擔憂若所有資料皆被列為機密,委員將無法對外說明違法監聽情事。
- 強調制定運作要點應嚴肅,而非文字遊戲,並譴責國民黨委員認為規定不遵守也無妨的態度。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在運作要點中加入「憲法(含大法官會議解釋)、法律」等文字,認為此為黃世銘總長阻撓調查的策略,旨在為拒絕提供資料預留藉口。
- 主張中華電信應納入調閱對象,因其機房設備存有自動存錄紀錄,是查證法務部與特偵組是否說謊的關鍵證據。
- 堅持立法院應被納入調閱對象,因國會是監聽事件的原點,且立法院電話被長期監聽,委員有權調閱自身通聯紀錄以證明濫權監聽。
- 批評國民黨委員在調閱對象問題上反覆,認為其目的在於讓調查小組無功能,掩飾真相。
- 強調追求真相高於一切,呼籲國民黨委員發揮道德良知,不應配合掩護非法監聽。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分享自己曾被監聽2年的經歷,質疑監聽的合法性與必要性,並未收到監聽通知書。
- 建議未來應建立客觀的第三方監聽機制,不隸屬於法務部,以作為政府監聽的永續制度,而非僅針對單一事件反應。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機關常將不應保密的文件片面列為機密,與委員調閱權產生衝突,認為尤美女委員對「洩漏」定義的疑慮旨在解決此衝突。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二點文字修正為「本小組運作除憲法、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並通過。
- 第十點文字修正為「本小組調閱對象為立法院、司法院及其所屬、法務部及其所屬、內政部警政署及其所屬等相關機關,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增加調閱對象」並通過。
- 第十三點文字修正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並通過。
- 其餘運作要點條文(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點)照草案通過。
- 臨時提案一(調閱黃世銘總長進入總統府及官邸會客紀錄及黃世銘總長通聯紀錄)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二(要求電信及固網公司提供相關監聽紀錄及資料)通過。
- 臨時提案三(調閱柯建銘委員個人使用立法院節費電話之相關通聯資料,立法院及相關單位應配合提供)修正通過。
- 關於黃世銘總長通聯紀錄、電信公司配合調查及柯建銘委員個人通聯資料調閱等爭議事項,以決議方式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6102
- 卷/期/冊
- 102/61/2
- 發布日期
- 2013-11-1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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