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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修正草案與活化運用專案報告審查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23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部國有非公用土地多元化運用專案報告,並併案審查多項國有財產法修正草案。主要議題聚焦於國有地活化效益、占用處理、文化創意產業讓售爭議、及日治時期土地轉型正義等。委員們對國有財產局的政策提出質疑,並就娛樂稅課徵、4G標金運用及公股釋股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終,專案報告准予備查,法案修正草案則保留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財政部國有非公用土地多元化運用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報告國有非公用土地的多元化運用策略,包括國土保育、公用優先、促進地利原則,以及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開發及標租等活化方式。
  • 會議也針對國有土地被占用問題的處理進度、預算需求及績效進行報告,並討論其清查與活化計畫。

相關爭議

  • 國有地占用清理成效:立法委員質疑國有財產署清理進度緩慢,雖然占用面積略減但筆數增加,且對於權勢團體或地方政府占用缺乏有效作為,要求追究竊占責任。
  • 地上權設定爭議:立法委員質疑現行地上權設定的權利金與地租計算方式,未能充分反映精華地段的市場價值,且70年租期過長,可能導致國家利益受損或未來糾紛,被批評為「賤賣國土」。
  • 土地活化效益:立法委員批評國有財產署在活化國有土地方面的收入目標達成率低,且過度偏重設定地上權這一「消極」方式,未能有效發揮政府主導的活化效益。
  • 預算編列與執行:立法委員質疑財政部在歲入預算編列上存在灌水現象,導致目標與實際達成數差距過大,並質疑撙節支出主要來自經常門,要求提供詳細列表。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要求國有財產署徹底執行陽明山77行館占用案的騰空返還與追討補償金。
  • 質疑國有財產署對地方政府占用國有地(如台北市政府)的處理不力,並認為應追究竊占責任。
  • 關切國有地清理預算效益,認為1.5億元的預算不足以有效清理2萬7,000公頃被占用土地。
  • 建議檢討地上權標售模式,避免財團倒閉後產生糾紛,並考慮分割土地以提高收益。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肯定活化國有資產政策方向,但強調應考量國家最大利益、跨部會溝通及城市發展藍圖。
  • 質疑地上權設定70年期程過長,且權利金和年租金計算標準(如申報地價3.5%)未區分精華地段,可能導致賤賣國土。
  • 指出國有土地地上權收益率遠低於退撫基金和勞保基金,要求解釋其適當性與必要性。
  • 建議國有財產署應依實際情況而非齊頭式管理各個案,並考慮不動產資產化、證券化。

薛凌 立法委員

  • 關切經建會主委管中閔的失言風波,要求財政部長表態。
  • 質疑多種新興路跑活動(如彩色路跑、僵屍路跑、泡泡路跑)與體驗室博物館、真人偵探解謎遊戲等活動的娛樂稅課徵標準不一,要求財政部檢討並提出明確解釋。
  • 詢問國有財產署列管的閒置國有房屋(蚊子館)數量及總價值,並要求加速活化利用。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反對對運動性質的路跑活動課徵娛樂稅,認為應鼓勵運動。
  • 質疑路跑協會收入龐大(報名費、冠名費、贊助費),但支出不明,要求政府查帳並確保收入用於體育活動或資助弱勢團體。
  • 堅決反對明年釋股,認為4G標金收入(預估超過1,000億)已可彌補財政短差,無賤賣國家資產之必要。
  • 反對政府要求兆豐金參與富邦增資,認為政府一邊出售兆豐持股卻又要求其買進富邦股票不合邏輯,有瓜田李下之嫌。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筆數大幅增加,要求國有財產署說明原因。
  • 批評國有財產署活化國有土地的收入目標達成率過低,懷疑預算編列灌水。
  • 主張菸稅應佔菸品健康福利捐大部分(建議菸稅15元、菸捐10元),反對衛福部提出的稅5元、捐20元方案,以避免菸捐成為無法監督的「小金庫」。
  • 反對政府釋股給三大基金,認為此舉是強迫基金買股,一旦虧損將導致責任歸屬不清,不符自由經濟原則。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食用油免關稅政策導致黑心油商大量進口劣質油品,要求財政部檢討關稅政策並嚴格把關。
  • 關切台糖公司與黑心油商大統的代工合作,要求台糖確保產品下架、追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 再次強調國有地被占用問題嚴重(2萬7,000公頃,市值逾1,000億),要求國有財產署加速清理活化,並以空軍總部案為例,要求加快開發進度。
  • 建議財政部活化國有財產署持有的藝術品、古董字畫及股票,優先出售非金融機構股票而非體質良好的公股金融機構股票。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關切今年稅收短徵狀況,要求財政部在估計明年稅收時採取更保守策略,避免再次出現巨大缺口。
  • 提醒財政部關注4G競標金雖高,但電信三雄股價重挫可能導致四大基金持股市值縮水的問題。
  • 要求財政部針對金管會推動台灣金融業佈局亞洲的願景,提出公股行庫的對應方案,並思考公股行庫整併以提升競爭力。
  • 呼籲財政部應有企圖心,讓公股行庫中誕生一家具亞洲影響力的銀行,並承諾立法院將全力支持鬆綁公股行庫在人員待遇與人事進用上的規範。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支持公股銀行人員待遇適度調整,但強調必須有配套,加權益也要加責任,避免尸位素餐。
  • 支持財政部103年釋股預算,認為在不影響經營權的前提下,將持股賣給國家控制的基金僅是帳面調整,有助於財政調度。
  • 關切台灣房價漲幅過高,尤其預售屋炒作問題,建議財政部加強查緝預售屋交易,並思考央行將預售屋納入奢侈稅的建議,以抑制人為炒作。
  • 建議財政部借鑒美國增設「風險長」職位,加強國家財政風險管理。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呼籲財政部在清理國有地占用問題時,應兼顧情理,考量長期居住農民的權益,給予生路,避免強制驅離。
  • 要求財政部針對國有耕地因違規使用而導致農保資格喪失的問題,提供補救措施或開闢新的承租途徑。
  • 建議財政部對黑心油商啟動專案查核,追究其逃漏稅責任,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 支持費鴻泰委員關於釋股的意見,強調應考量國家整體利益,避免處理掉「金雞母」或讓國家權益受損。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要求財政部立即啟動對黑心油商的所得稅及營業稅專案清查,追查其資金流向及有無脫產行為。
  • 質疑政府各部會(如文化部、內政部、司法院等)在財政拮据下仍編列大量預算自行蓋大樓,建議財政部應鼓勵民間資金投入國有土地開發並租賃給政府,以節省公務預算並收取權利金。
  • 關切華光社區及空軍總部等重大國有地開發案的延宕,要求加速推動,並釐清空軍總部土地利用規劃(公園或商辦)。
  • 肯定4G標金收入將大幅挹注國庫,彌補財政短差,稱部長為「福將」。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有財產活化雖有助益,但無法根本解決國家財政困境,強調租稅收入才是解決財政問題的核心關鍵。
  • 批評財政部自部長上任以來,多項稅法修正案(如證所稅調整、夫妻非薪資所得分開計算、期貨交易稅調降等)實質上導致稅收減少,稱部長為「稅減部長」。
  • 要求財政部應同步進行租稅改革,遏止稅收流失,不能僅依賴如4G標金等偶發性收入來彌補財政缺口。
  • 期許財政部長應超越「財務長」角色,從國家財政體制、經濟功能、社會公平等宏觀角度推動租稅制度改革。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在維護賦稅公平方面的成效,認為貧富差距並未明顯縮小,人民感受與官方數據存在落差。
  • 指出台灣存在世代間的租稅不公平(現今租稅負擔率較低)、貧富間不公平(財富集中於少數人)及區域間不公平(財政資源偏重都會區及北部)等問題。
  • 要求財政部應將賦稅改革、租稅公平列為主要施政目標,大刀闊斧進行修法,以解決國家財政困境和社會不均。
  • 質疑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中,發放獎金的前提「國家財政狀況許可」在當前國家財政危急下是否合理,並反對在財政困難時仍編列獎金預算。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實為「變相出售」,透過設定地上權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民間,政府僅收取固定權利金,喪失活化效益。
  • 指出國有財產署將大部分資源集中於設定地上權,而其他活化方式(如委託民間企業經營、與政府合作改良利用)的收益比例極低,顯示活化策略過於消極。
  • 要求財政部規劃更具創意、有效益的資產活用方式,以增加國庫收入,而非僅讓民間賺錢政府收稅。
  • 質疑醫療美容業未課徵營業稅,認為此為「大逃稅」現象,要求財政部查核,並釐清「醫療」與「美容」的界定標準以確保課稅公平。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強調國有土地活化旨在創造收益,設定地上權是其中一種有效方式,可為國家帶來權利金、地租及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長期收入。
  • 說明財政部已啟動對黑心油商的所得稅及營業稅專案清查,並將與跨部會合作調查關稅問題。
  • 回應政府各部會蓋大樓問題,指出財政部推動以國有地與民間合作開發,由民間興建政府辦公廳舍並收取權利金的模式,可節省公務預算。
  • 說明4G標金收入預計增加700億元,將用於彌補年度稅收短差,並表示若財源充裕,可考慮不執行釋股計畫。
  • 解釋公股行庫整併需考量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並指出公股行庫在人員進用、待遇及業務範圍上受限,但會配合金管會推動金融業佈局亞洲的願景。
  • 回應稅收問題,表示財政部在稅收預估上已採保守策略,並強調部分稅收減少是為促進經濟發展或因應大法官解釋,整體而言賦稅制度朝向更公平發展。

莊翠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署長

  • 說明陽明山77行館占用案已移送地檢署偵辦,並追收不當得利及要求騰空地上物。
  • 解釋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筆數增加,部分原因是清查後將一筆土地被多個對象占用細分為多筆「錄」處理。
  • 說明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的權利金底價按市價估算,並經審議委員會訂定,年租金依申報地價調整而非固定。
  • 表示國有財產署會積極處理被占用土地,並規劃103年至108年的清理計畫,預計處理大量土地及房屋,回收後將活化利用。
  • 澄清文化創意產業使用國有不動產已有現行法規(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提供出租、設定地上權或專案讓售機制,無需增訂條文。
  • 說明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依國產法第58條規定由行政院核定,實務上均依市價查估,除了第52條之2的特別規定。

王亮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說明我國每年進口棉籽油約1,200多噸,主要來自澳洲,出口至馬來西亞和新加坡。
  • 解釋食用油免徵關稅是基於民生必需品對消費者有利的原則,稅率調整需經經濟部意見及立法院審議。
  • 強調海關職責在貨物通關時檢查,黑心油問題主要發生在通關後的製造流程,屬經濟部或食品檢驗範疇,但海關會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調查。

黃錦宗 台糖公司副總經理

  • 證實台糖曾委託大統公司代工生產葡萄籽油,目前正在依法追償。
  • 說明問題產品已全部下架,並接受消費者退貨、換約處理。

吳自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截至9月30日,已查核個人不動產交易案件2,512件,其中預售屋交易案件1,374件,所得額逾36.69億元。
  • 指出國稅局對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房產交易會進行查核。

相關後續

本案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許添財委員等提案,旨在修正國有財產法第51條及第52條之1,建議擴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讓售範圍至文化創意產業,特別是具永續經營價值且地點特殊的業者。
  • 審查許智傑委員等及許添財委員等提案,旨在修正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討論擴大「還地於民」的適用範圍至其他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並納入日治時期買賣契約可證明但未完成過戶的土地,以實現轉型正義。

相關爭議

  • 文化創意產業讓售資格:許添財委員主張應專案讓售國有不動產給績效卓著且具獨特地點價值的文創產業,以促進永續經營;財政部則認為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國有財產法已有租賃、地上權或專案讓售等機制,且文創產業不符第51條公益讓售的立法意旨,無需增訂。
  • 讓售價格標準:蔡正元委員堅持所有專案讓售均應於法條中明訂「依市價」核准,以杜絕爭議並防範未來行政裁量權被濫用;財政部則認為現行國有財產法第58條已規定計價方式由行政院核定並依市價查估,無需重複規定。
  • 日治時期土地返還:許添財委員主張應返還日治時期有買賣契約但未完成過戶的土地給買受人或繼承人,視為轉型正義;財政部則認為此類私權關係應循司法途徑確認,且為維持土地登記安定性,不宜於本條明定返還規定,建議由土地登記主管機關另訂特別法處理。
  • 「還地於民」範圍:許智傑委員提案將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的「還地於民」準用範圍擴大至其他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機構管有土地;財政部認為其他公有土地屬地方自治事項,國營事業公司組織土地屬私有財產,均無準用國產法之必要。
  • 長期占用居民安置與法律扶助:許添財委員等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國有財產署在清理占用方案中,從人權角度納入對於長期占用居民的安置與法律扶助規劃,以符合兩公約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有財產法第51條及第52條之1,建議將文化創意產業納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對象,特別是利用特殊地點、地形地貌成功發展的文創產業,以保障其永續經營。
  • 提案修正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主張應返還日治時期有明確買賣契約但未完成過戶而被國民政府接收的土地,認為這是轉型正義的一部分,不應僅限於住宅。
  • 批評財政部對日治時期土地問題的回應未能解決問題,強調這不是單純民法問題,而是政府功能中斷導致人民權利受損。
  • 建議若對修法有猶豫,可先保留議題,待社會資訊回饋後再充分討論,避免因資訊不充分導致炒作。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國有財產署將兩公約精神納入清理占用方案,規劃長期占用居民的安置與法律扶助。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支持許添財委員提案精神,但堅持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所有專案讓售均應明訂「依市價」核准,以避免爭議和未來行政裁量權被濫用。
  • 建議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的共有不動產定義應涵蓋國有公共設施和法定空地,並規定應按持分讓售給該建築基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以保障住戶權益,避免被特定人士壟斷。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將申請讓售期限延至民國106年1月13日,並明確規定經核准者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回應國有財產法第51條及第52條之1修正草案,建議維持原條文,因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已有取得國有不動產的機制,且文創產業不符第51條公益讓售的立法意旨。
  • 回應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修正草案,建議維持原條文,認為其他公有土地屬地方自治事項,國營事業公司組織土地屬私有財產,無準用國產法之必要。
  • 對於日治時期土地返還問題,認為此為私權關係,應循司法途徑確認,且為維持土地登記安定性,不宜於本條明定返還規定,建議由土地登記主管機關另訂特別法及授權訂定返還辦法。

莊翠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署長

  • 說明國有財產出售讓售的計價方式,依國產法第58條規定由行政院核定,實務上均依市價查估,除了第52條之2的特別規定。
  • 表示文化創意產業使用國有土地已有現行法規(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提供出租、地上權或專案讓售機制,無需特別增訂於國有財產法中。
  • 解釋即使用途改變,現行機制亦有預告性登記及買回條款,可保障國有財產權益。
  • 對於蔡正元委員提出的公共設施與法定空地納入共有不動產處理的建議,表示需進一步協商。

相關後續

  • 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均保留,擇期再審。
  • 臨時提案第一案(關於兩公約與長期占用居民安置)不處理。
  • 臨時提案第二案(關於新興活動娛樂稅課徵爭議)修正後通過,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研議付費報名此類活動是否屬於娛樂稅課稅範圍,並提出具體改進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26201
卷/期/冊
102/62/1
發布日期
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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