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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與環保衛生議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24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相關修正草案,聚焦於醫療事故定義、國賠競合、病歷調閱時效與費用及調解前置程序等關鍵條文。會議亦針對台灣老舊車輛空氣汙染、食品安全(如食用油與棉籽油風波)及環保標章等重大民生議題提出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部門研擬改善方案並限期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邀請環保署、衛福部等機關就「台灣老舊車輛現況對空氣環境污染、人體健康及交通安全之影響」等議題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探討台灣老舊車輛對空氣污染、人體健康及交通安全的影響,並研議如何與國際節能車輛發展趨勢接軌。
  • 針對近期頻傳的食品安全問題及老舊汽機車汰換與綠能產業發展提出檢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與衛福部應於三個月內與相關部會共同制定氣象播報與村里長廣播等空氣污染預警機制。
  • 要求環保署、衛福部及教育部於一個月內針對高空氣污染風險的學校與幼稚園制定環境因應及健康防護措施。
  • 要求衛福部立即研擬調和油有關發煙點及其他相關規範以保障消費者健康。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針對二行程機車使用族群特性調整現行汰換補助措施,評估依車主資力提供不同額度補助金以提高汰舊換新誘因。
  • 要求環保署會同交通部、經濟部研商加速汰換二行程機車之具體有效措施。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建請環保署於一個月內向行政院提出跨部會針對老舊汽機車之汰舊換新政策,並提出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貼方案。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於年底前研議完成人工香精之管理辦法,加強人工香精之管理。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請環保署、經濟部、財政部研議中古車出口提供貨物稅減免或退稅機制以鼓勵車齡10年內中古車出口。
  • 建請環保署研議依各類商品市場特性縮短環保標章申請時程。
  • 建請經濟部、環保署、交通部研議扶植台灣電動汽車相關產業發展以接軌國際綠能趨勢。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食藥署全面清查含棉籽油的所有產品油源並檢驗原料是否含棉酚,於兩週內全面查察製造地點在台灣的油源。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就老舊車輛空氣污染與國際節能車輛發展趨勢議題進行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就老舊車輛影響人體健康及相關食安議題進行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
  • 通過有關空污預警、二行程機車汰換、老舊車輛汰舊換新補貼、校園空污防護、調和油規範、人工香精管理、中古車出口退稅、環保標章時程、電動車產業發展及棉籽油全面清查等10項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與醫療法修正案中之保留條文,聚焦於名詞定義、國賠競合、病歷調閱期限與費用,以及訴訟前置之調解先行程序。

相關爭議

  • 醫療行為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法務部認為醫療行為原則上非行使公權力,反對將國賠納入條文明定;司法院認為若符合國賠要件應明文排除本法適用以免競合混淆;部分委員則主張醫療糾紛與國賠應平行處理,不應剝奪民眾選擇權。最終決議不予納入國賠相關條文。
  • 病歷提供時效與費用負擔:醫界代表擔憂短時間內要求提供完整病歷將加重醫事人員過勞負擔,經折衷討論後規範一般件與複雜件的提供期限,並明定調解成立後退還或由醫療機構負擔複製費用。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醫療事故定義中「難以排除」之適用範圍。
  • 主張病歷複製費用於進入調解程序後應由醫療機構負擔,以保障病家權益。
  • 強調調解期間緊湊,病歷提供的日程與時效必須明確規範。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出第三條醫療事故定義及相關修正動議,納入生產風險事故之定義。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支持明確定義因果關係以降低醫界疑慮,並考量基層急診醫師過勞狀況,建議給予合理的病歷提供準備期。
  • 支持調解先行機制,但強調立法用語及程序應兼顧實務可行性。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強調醫師過勞與急診壅塞問題,反對過度嚴苛的病歷補登期限與免費複製規定,呼應調解程序應以和諧、非對立為核心。
  • 支持第十一條調解先行機制,認為有助於減少刑事訴訟對醫事人員的長期折磨。

楊曜 立法委員

  • 建議同時符合國賠與醫糾法的案件應給予當事人選擇權,不宜直接排除醫糾法適用。
  • 主張醫療機構提供病歷應設定明確的合理期限(如3日內)。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主張國家賠償與醫療事故補償應平行處理,不應因適用國賠而剝奪病人請求補償的權利。
  • 指出醫療行為連續且複雜,不宜在事件發生初期即僵化切割公私法責任。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指出醫療為系統性行為(如檢驗錯誤、器材或上游問題),公法與私法責任劃分複雜,若無法釐清界線乾脆不宜貿然列入國賠規範。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單純處理醫療糾紛的私法行為,不宜將國家賠償混入醫糾法中。
  • 認為調解委員會應保持彈性,不宜過度僵化規範調解次數。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反對將國賠納入醫糾法,認為國賠屬政府未盡完善之責任,而醫糾法旨在解決兩造糾紛與維護病患權利,兩者性質不同。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認為國賠與醫療糾紛重疊無妨,可作為加碼保障病患權益的途徑。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針對第十三條調解程序不公開與是否錄音錄影提出證據能力與程序考量的法理思辨。
  • 支持透過多元管道及專家意見促進調解成功。

相關人員回應

李偉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衛福部對於醫療事故定義、生產風險事故納入規範及病歷複製費用負擔之立場與折衷建議。
  • 支持將國賠相關規定移至第一條明定優先適用,或配合法務部與司法院意見進行修正。
  • 說明第十一條調解先行及第十六條調解會鑑定機制的實務運作考量。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表示醫療行為原則上不屬於行使公權力,反對在第三條明定國賠規定;若欲規範應於第一條明定優先適用國賠法並排除本法適用。
  • 說明公法行為與私法爭執(如醫病關係)的區別與法律體例。

梁哲瑋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 提醒若未在法律中明文排除,可能產生國賠法與醫糾法程序競合的問題,建請主管機關評估並在立法技術上釐清。

高參事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建議法律用語採用「情事」較為妥適,並針對條文用語及立法體例提供修正建議。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

  • 說明第一條增訂有關醫療行為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時之適用順序與文字修正草案。

章檢察官京文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 說明第十一條「被害人、告訴人或自訴人」等刑事訴訟專有名詞之法律適用範圍與地位。

石有為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說明調解聲請具有中斷民事時效之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立後若於6個月內起訴視為時效不中斷。

呂煜仁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說明刑事訴訟程序中原則上無強制調解先行規定,第十一條將創設法院刑事庭先行移付調解之法定義務。

相關後續

  • 第三條修正通過,明定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當事人、系統性錯誤及生產風險事故之定義。
  • 第五條修正通過,規範病歷、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複製資料應於3個工作日內提供(資料眾多者至遲7個工作日內),複製費用由請求人負擔,但調解成立後由醫療機構負擔。
  • 第十一條修正通過,明定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之刑事案件涉及醫療糾紛時,應移付管轄調解會先行調解,但經被害人、告訴人或自訴人明示不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規定調解程序不公開。
  • 第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規範調解期日及未到場之處理。
  • 第十六條針對調解會取得病歷資料及得邀請專家、申請初步鑑定等程序進行實質協商與修正,其餘未盡條文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26301
卷/期/冊
102/63/1
發布日期
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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