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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權修正與監聽調閱要點:聚焦子女最佳利益及專業評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2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會議,首先通過「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及相關調閱提案。隨後審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離婚或分居案件中未成年子女親權決定,深入討論「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認定與執行、社工訪視報告品質、家事調查官人力不足、以及「善意父母原則」入法等議題。會議決議多項修正動議與臨時提案,並要求相關部會提出改善計畫及報告。

討論事項一

繼續討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審查並通過「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確立其運作規範、召集人輪流機制、會議出席與決議門檻,以及調閱對象範圍。
  • 討論並通過專案小組調閱特定通聯紀錄及會客紀錄的提案,以協助小組運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調閱黃世銘總長進入總統府及官邸會客紀錄與通聯紀錄。
  • 提案要求調閱小組若有必要,經同意後得要求電信及固網公司提供相關監聽紀錄及資料。
  • 提案要求立法院及特偵組配合調閱小組運作,提供柯建銘委員個人使用立法院節費電話之相關通聯資料。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調閱黃世銘總長進入總統府及官邸會客紀錄與通聯紀錄。
  • 提案要求調閱小組若有必要,經同意後得要求電信及固網公司提供相關監聽紀錄及資料。
  • 提案要求立法院及特偵組配合調閱小組運作,提供柯建銘委員個人使用立法院節費電話之相關通聯資料。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調閱黃世銘總長進入總統府及官邸會客紀錄與通聯紀錄。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調閱黃世銘總長進入總統府及官邸會客紀錄與通聯紀錄。
  • 提案要求調閱小組若有必要,經同意後得要求電信及固網公司提供相關監聽紀錄及資料。
  • 提案要求立法院及特偵組配合調閱小組運作,提供柯建銘委員個人使用立法院節費電話之相關通聯資料。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調閱黃世銘總長進入總統府及官邸會客紀錄與通聯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至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至第十六點照案通過。
  • 草案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點、第十三點經修正後通過。
  • 提案調閱黃世銘總長進入總統府及官邸會客紀錄與通聯紀錄,照案通過。
  • 提案要求電信及固網公司提供相關監聽紀錄及資料,照案通過。
  • 提案要求立法院及相關單位提供柯建銘委員個人使用立法院節費電話之相關通聯資料,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檢討「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離婚或分居案件中親權決定的實務困境,包含其判斷標準、社工訪視報告的品質與過度依賴問題,以及家事調查官等多元專業資源的引進與整合。
  • 探討「善意父母原則」的落實,以及媒體在名人搶子事件中對未成年子女隱私權的侵害與影響,並尋求改善措施。

相關爭議

  •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判斷標準模糊:法務部與司法院均承認其抽象性,實務上法官判斷受多重因素影響,且各款指標無明確優先次序,易生爭議。
  • 社工訪視報告品質良莠不齊:多位委員質疑社工訪視報告品質不一、流於表面,且因城鄉差異、境外訪視困難等問題,導致法官過度依賴卻無法精確掌握實情。
  • 家事調查官人力嚴重不足:司法院承認家事調查官僅有7人,遠低於預估的152人需求,導致無法全面介入案件,且其職能與社工職責可能重疊,造成資源浪費和孩子重複受訪。
  • 「照護繼續性原則」被濫用:委員指出此原則在實務上常導致父母「先搶先贏」,甚至藏匿子女或帶出國,對孩子造成傷害,呼籲檢討。
  • 名人搶子事件媒體報導與家長行為:委員關切媒體過度揭露孩子隱私及父母利用媒體放話對孩子造成心理傷害,衛福部雖有罰則,但實務上傾向加強親職教育而非僅罰款。
  • 共同監護實務操作困境:委員指出共同監護在行政程序上對父母及子女造成不便,且法官判決同理心不足,缺乏深入訪視家庭狀況。
  • 原住民子女監護考量:委員指出社福機構及法官在原住民子女收養或監護案件中,過度考量經濟能力而忽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規範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尊重。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法第1055條之1,旨在避免社工訪視報告成為法院認定子女最佳利益的唯一依據。
  • 質疑「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各款指標無優先次序,且實務認定與法律精神有距離。
  • 批評社工訪視報告品質良莠不齊,且境外訪視報告流於「寫作文比賽」,導致法官判斷失真。
  • 指出「繼續性原則」在實務上被濫用為「先搶先贏」,導致子女被藏匿或帶出國,造成傷害。
  • 強調應開放多元專家意見作為法官判斷依據,而非僅依賴社工報告,但同時不希望完全否定社工制度。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關切名人搶子事件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質疑衛福部對媒體與家長違失行為宣導不足、處理不力。
  • 質疑法務部對檢察官聲請法院選定監護人案件的統計與準備不足,顯示對重要議題的輕忽。
  • 指出法院缺乏預防父母搶奪子女的措施,導致「先搶先贏」現象持續發生。
  • 呼籲衛福部應與新聞工會、NCC、文化部合作,加強對媒體的宣導與自律要求,並對父母加強親職教育。
  • 建議法務部應積極輔導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監護人。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未來簡單法案可多排案審議,以提升委員會效率。
  • 批評司法院民事庭法官對子女監護權判決不夠了解,過度依賴「照護繼續性原則」導致「先搶先贏」現象。
  • 質疑社工訪視報告流於「作文比賽」與表面文章,無法真實了解家庭狀況。
  • 建議應強制設置家事調查官,並可考慮採取「類似監聽」等手段深入了解實際狀況。
  • 關切兩岸人民通婚後子女監護權爭議,以及DNA與遺囑在財產繼承中的優先性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家事事件法施行一年多以來,程序監理人制度被濫用,職責與社工重疊,且法院適用混亂,導致孩子重複受訪。
  • 批評家事調查官人力嚴重不足(僅7人),無法應付全國案件需求,且人員訓練不足,職責定位不清。
  • 要求司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程序監理人、社工與家事調查官專業整合」改善計畫及實施期程。
  • 要求司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增進家事調查官人力資源及相關訓練」改善計畫及實施期程。
  • 建議社工、家事調查官及程序監理人應形成「團隊合作」模式,分工明確,以發揮制度效能。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呼籲司法院重視外籍新娘監護權案件,避免僅因經濟弱勢而判決不利。
  • 質疑法官判決共同監護時缺乏同理心,導致行政程序不便,對當事人造成困擾。
  • 批評法官過度依賴社工訪視報告,缺乏深入了解家庭狀況的實地訪視。
  • 要求司法院教育訓練法官,使其具備同理心,並在必要時深入訪視個案,以做出對小孩最佳的判決。
  • 關切監護權判決後申請改判的比率,認為這顯示原判決可能存在問題。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呼籲社會重視子女監護權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而非僅父權優先。
  • 指出社工人力不足、家事調查官僅6人、家事服務處功能不彰等問題,影響制度落實。
  • 支持將「善意父母原則」入法,以遏止父母搶奪子女的行為。
  • 要求衛福部針對名人搶子案件的處理狀況提交報告,並關注媒體推波助瀾對孩子的傷害。
  • 建議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應共同研商人力與經費問題,並設置專門窗口提供父母諮詢與調解資源。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雖立意良善,但其不確定性及法官主觀判斷,導致南北法院判決結果差異大,且母親取得監護權比例過高。
  • 批評法官在考量最佳利益時,過度側重父母的職業及經濟能力,卻忽略未任監護一方的扶養義務,導致「全有全無」的監護概念未實質改變。
  • 支持吳宜臻委員的修正案,引進專業人士協助法院客觀判定監護權。
  • 建議司法院應好人做到底,編列經費支持家事服務處,而非僅提供場地,以確保其功能發揮。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認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建議判決應參考外圍生活圈資訊,如里長、鄰里意見,以更務實面對。
  • 關切民法中「特留分」規定不符社會變遷,導致不盡照顧責任的親屬仍能繼承遺產,而實際照顧者卻無法獲得回饋。
  • 呼籲法務部重新研議特留分制度,賦予個人更多自主權,以符合現代社會期待。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社工人員的教育訓練、價值判斷對「子女最佳利益」認定至關重要,尤其在原住民案件中。
  • 批評社福機構及法官在原住民子女收養或監護中,過度考量經濟能力,忽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對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尊重。
  • 要求法務部提供檢察官教育訓練內容,加強對原住民慣習與文化的了解。
  • 批評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適用性的解釋錯誤,不應以行政怠惰(未劃定傳統領域)為由否定法律適用。
  • 要求法務部轉知警政單位,對於民眾依法自製獵槍經送驗後無違法性者,不應移送地檢署。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立委遭監聽事件,要求法務部嚴格禁止濫權監聽、違法監聽。
  • 要求法務部新任部長和次長嚴格要求檢警調單位辦案時依循正當程序,禁止押人取供、任意約詢和偵訊,並對違反者進行懲處。
  • 肯定法官在原住民潘姓民眾埋葬親人案中,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因素判決無罪,建議法務部將此列為檢察官訓練參考案例,不應上訴。
  • 表達反對同性婚姻立場,要求法務部在同性戀結婚議題上應站在中性立場,多聽取各方意見,特別是宗教團體的強烈反對意見。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批評名人利用媒體放話、揭露孩子隱私的行為非常不當,已違反兒少福利法第49條,應依法核處。
  • 建議衛福部對名人搶子事件的處罰應以「親職教育」為優先,罰款為其次,以導正父母觀念。
  • 指出「善意父母原則」在現行民法條文中未明確提及,主張應在民法第1055條之1第一項增列第六款,將該原則入法,遏止父母搶奪或藏匿子女行為。
  • 建議司法院法官可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規定,對爭訟中的父母下「封口令」,制止其透過媒體攻擊對方,以保護孩子。
  • 要求司法院將「暫時處分封口令」議題納入研討會與教育訓練,形成原則性看法並回報委員會。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父母在爭奪親權時,可能對子女造成身心傷害,詢問法務部與司法院有何配套措施。
  • 指出家事調查官人力不足,無法全面介入監護權訴訟,詢問全面實施所需人力。
  • 再次關切名人藉由媒體否認孩子或爭執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詢問衛福部有無法可罰及配套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指出民法在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執行上已累積重要原則,包括照護持續性、嬰幼兒母親優先、尊重子女意願、父母適性比較、手足同親、主要照顧者、善意父母原則。
  • 說明父母適性比較應綜合考量健康、品德、犯罪紀錄、暴力傾向、工作、對孩子關心程度、家庭背景等。
  • 強調實務上已糾正經濟弱勢照顧者爭取監護權不利的迷思,費用由另一方負擔。
  • 說明民法規定具彈性,父母不適任時可指定第三人監護,但父母適任分數高於第三人時,仍以父母優先。
  • 表示現行法律缺失不大,但執行上需用心,調查報告品質是精確掌握子女最佳利益的關鍵。
  • 呼籲法官在委託社工調查前,應備妥被調查對象的前科、學歷、經濟等資料,提升調查報告可靠性。
  • 建議加強孩子精神衡鑑,了解其心理與父母情感連結深度,有助判斷。
  • 書面報告指出民法第1055條之1已例示子女最佳利益判斷標準,並歸納司法實務判斷標準與統計數據。
  • 對吳宜臻委員提案修正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將家事事件法內容增訂,法務部敬表尊重,但建議司法院表示意見。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司法院贊同修正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刪除「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等文字,因家事事件法第106條已涵蓋相關機制,且不以社工報告為唯一依據。
  • 表示尊重修正條文新增第2項,引進多元專業資源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但建議文字酌作修正。
  • 回應廖委員質詢,表示家事事件法通過後,法官會請社工、調解委員溝通,並可依職權或聲請做暫時處分,禁止小孩被帶走或出國。
  • 回應賴委員質詢,表示家事調查官不宜用監聽方式,法官可囑託相關機關、團體或個人了解狀況,且會加強專業訓練。
  • 說明家事調查官由司法院主管,目前僅高雄少年家事法院進用6人,預計總需求152人,但受總員額法控管,需分批進用。
  • 回應吳委員質詢,表示民法第1055條之1各款並無優先順序,應綜合判斷,且經濟能力相同時需斟酌其他因素。
  • 回應吳委員質詢,表示子女意願判斷可透過社工或程序監理人了解,但社工無法到國外調查境外狀況。
  • 回應王委員質詢,表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官多有平權及家庭觀念,同理心是基本,會重視外籍新娘監護權問題。
  • 回應潘委員質詢,表示法官會盡力了解案件狀況,家事調查官人力不足,會儘量克服家事服務處場地問題,並積極溝通地方政府共同服務。
  • 回應王育敏委員質詢,表示法官在親權酌定時本就會考量「善意父母原則」,將其入法有提醒作用,且法官可依職權或聲請對父母下「封口令」作為暫時處分。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回應廖委員質詢,確認民法第1094條規定檢察官應聲請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監護人,但需統計近年案件數量。
  • 回應賴委員質詢,表示監聽需符合比例原則,家事事件法不在通保法範圍,但委員修法方向是不要只看單一方式。
  • 說明「照護繼續性原則」不是唯一判斷標準,尚有其他原則需綜合考量。
  • 說明家事調查官職責包括調查、蒐集資料、履行勸告、提出報告等,是綜合性參考。
  • 回應賴委員質詢,表示兩岸婚姻子女監護權判斷依「子女最佳利益」,大陸裁判需經我方裁定認可。
  • 回應賴委員質詢,表示DNA不是判斷繼承的唯一證據,非婚生子女需經認領程序才能繼承。
  • 回應吳委員質詢,確認民法第1055條之1各款並無優先順序,應綜合判斷,且子女意願判斷困難,需視個案狀況而定。
  • 回應楊委員質詢,表示特留分制度在親屬修法會議中曾考量,目前修法方向是對於凌虐致死者喪失繼承權,但承認實務效果有限,會再研議。
  • 回應鄭委員質詢,表示法務部對原住民身分保障、繼承持開放立場,會從原住民生活習性、民族文化考量,並檢討教育訓練。
  • 回應孔委員質詢,表示法務部不了解立委遭監聽細節,但絕對禁止濫權監聽、違法監聽,並要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遵守正當程序。
  • 回應孔委員質詢,表示烏來潘姓民眾埋葬案屬個案不便回答,但會列為檢察官訓練參考案例,且法務部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
  • 回應孔委員質詢,表示法務部對同性戀結婚議題目前持中性立場,將持續聽取各方意見。
  • 回應黃偉哲委員質詢,確認父母爭奪親權會對子女造成傷害,並表示名人否認孩子或爭執對孩子造成傷害,依兒少權益及福利保障法規定由衛福部主管裁罰。

陳坤皇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任秘書

  • 回應廖委員質詢,確認所羅門王將孩子判給放棄砍殺孩子的婦人,因真正的母親心疼子女。
  • 回應廖委員質詢,補充兒權法第49條第17款「不正當行為」可處罰父母透過媒體互相嗆聲的行為。
  • 回應主席質詢,表示衛福部建議由衛福部會商司法院、法務部與相關機關於3個月內提出社工訪視表的統一指標。

林維言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

  • 說明衛福部已注意到名人搶子議題,兒權法第69條訂有兒童少年隱私權保護條款,對媒體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對家長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 表示10月15日會議共識為罰則為最後手段,加強親職教育才是子女最佳利益保障。
  • 回應廖委員質詢,表示已責成台北市政府參考兒少法第97條對家長處以更重罰鍰或要求參加親職教育。
  • 回應廖委員質詢,表示已請台北市政府積極處理名人搶子案,並會再與新聞工會、NCC、文化部研議媒體宣導與自律。
  • 回應王育敏委員質詢,表示衛福部建議地方主管機關對父母行為以「違反兒權法第49條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認定,並建議以親職教育為優先處罰方式,地方政府目前朝此方向處理。
  • 回應黃偉哲委員質詢,確認對名人爭執或否認小孩子造成身心傷害有法可罰,並已召開研討會,建議地方政府對名人施以親職教育。

黃梅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回應賴委員質詢,說明兩岸就子女監護權酌定都謹守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大陸裁判需經我方法院裁定認可才有執行力。
  • 回應尤委員質詢,說明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法院監護權判決約六成歸母親,三成五歸父親,2%至5%為共同監護。
  • 說明家事事件法設計的程序監理人部分,是協助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人,而非完全等同特別訴訟代理人。
  • 回應尤委員質詢,表示家事調查官足額進用方向與委員一致,但受總員額法控管,且觀護人與家事調查官專業屬性不同,無相互交流計畫。
  • 承諾將「暫時處分封口令」議題納入研討會或教育訓練,讓全國法官共同探討與借鏡。
  • 回應呂委員質詢,說明法官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核心原則是「誰能滿足小孩子需要」,並考量最少傷害原則。
  • 承認城鄉差距可能導致法院判決差異,但強調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法官採團隊模式處理,引進多元專業資源協助判斷。
  • 回應尤委員質詢,說明家事事件法設計為社工訪視報告與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雙軌並行」,法官可斟酌採其中一種,或相互補充。
  • 說明家事調查官的訓練分為近、中、遠程,近程以社工訪視報告為主、家事調查報告為補充,中程逐步雙軌,遠程待制度成熟後可能取代社工訪視報告。
  • 說明家事調查官角色遠超社工,除輔助法官釐清事實外,也是履行勸告主要執行者及資源網絡連結者,具三方角色。
  • 承諾會將「程序監理人、社工與家事調查官專業整合」納入未來教育訓練規劃與因應,並將研討會結論回報委員會。
  • 同意由司法院會商法務部、衛福部,於2024年3月底前提出社工訪視表的統一指標與評估參考標準。

相關後續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第一項增列第六款:「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其立法理由將引用法務部報告中「善意父母原則」的相關文字。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第一項增列第七款:「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第二項文字修正為:「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 第一案臨時提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評估標準)修正通過:建請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儘速會同專家學者與相關單位訂立評估參考標準,並由司法院對家事庭法官進行教育訓練。
  • 第二案臨時提案(程序監理人專業整合)修正通過: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程序監理人、社工與家事調查官專業整合」改善計畫及實施期程,並提交書面報告。
  • 第三案臨時提案(增進家事調查官人力資源及相關訓練)修正通過: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增進家事調查官人力資源及相關訓練」改善計畫及實施期程,並提交書面報告。
  • 附帶決議(社工訪視表統一指標)修正通過:請司法院會商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相關機關,於2024年3月底前提出社工訪視表的統一指標,作為全國一致性之參考依據。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宜臻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26301
卷/期/冊
102/63/1
發布日期
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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