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會預算審查與核管法修正:聚焦核安、核廢及本土語言教育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3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3年度預算,並繼續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兩項修正草案。會議主要討論原能會預算編列、核廢料處置、核電廠安全管制、核能人才培育、核四採購弊案、以及本土語言教育政策與師資等議題。其中,核管法第九條關於核安評估週期由10年縮短為5年的修正案,經激烈辯論後,連同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103年度的預算編列,並針對年度施政重點、預算執行成效進行報告與質詢。
- 核心議題涵蓋核能安全管制、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核能科技研發與應用、輻射安全防護、核能人才培育、核四工程安全監督、以及本土語言教育相關政策與預算等廣泛面向。
相關爭議
- 原能會科技發展預算逐年下降:立法委員質疑行政院對原能會業務重視不足,影響核能科技發展。
- 蘭嶼核廢料遷場與境外處置:台電公司與中國核工集團洽談核廢料境外處置計畫進度緩慢,曾中斷數年,且細節不透明,委員質疑其公信力與法律依據。
- 輻射食品檢測能力與公信力:委員質疑原能會對輻射海產的抽檢強度不足,且取樣代表性由農委會決定,而非原能會專業判斷。
- 核電廠人為跳機事件頻傳:2013年核電廠人為因素跳機次數異常增加,委員擔憂與核四安檢人員抽調導致現有核電廠工作量增加、訓練不足有關。
- 核四鋼構防火材料採購弊案:委員揭露核四抽水機房鋼構防火材料採購案,得標廠商使用已不存在的實驗室認證文件,且決標金額遠低於底標3成,質疑台電採購程序違法及內部包庇。
- 核研所對台電的依賴與產業服務比例:委員質疑核能研究所技術服務收入高度依賴台電公司,服務產業界比例過低,恐淪為「台電的核研所」。
- 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運作失常:委員質疑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因行政程序延宕,年度會議次數嚴重不足,影響其監督功能。
- 原能會核安把關角色爭議:委員質疑原能會主委對於「核能安全」最終把關權責的回答模糊不清,缺乏擔當與魄力,影響民眾對原能會監督台電的信心。
- 核廢料選址條例修法爭議:委員質疑原能會曾提出修正草案,將低放核廢料選址公投從「同意式」改為「反對式」,且主管機關由原能會改為經濟部,但原能會否認,被批說謊。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科技發展計畫經費逐年下降,是否代表行政院對其業務不夠重視。
- 關切蘭嶼核廢料遷場問題,要求台電說明與中國大陸接洽進度與公投停滯原因。
- 要求原能會說明蘭嶼環境輻射偵測結果,確保當地水土無污染。
- 建議核子反應器整體安全評估週期應縮短為5年,因應台灣特殊地理環境與核安敏感性。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對輻射海產的調查強度不足,樣本檢驗量與取樣代表性問題。
- 關切台灣地區背景輻射值地圖探勘進度,建議加速完成。
- 質疑台電與北韓簽署核廢料備忘錄後又中斷,以及與中國核工集團簽約後進度緩慢的原因。
- 建議核子反應器整體安全評估週期可維持10年,但應加但書規定,一旦發生安全疑慮應立即進行全面檢視。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核能人才斷層危機,特別是51至65歲人才佔比高,擔憂未來退休潮導致經驗傳承問題。
- 質疑原能會人事費減列與員額增加的矛盾,以及新成立核安管制研究中心的人力銜接問題。
- 質疑清華大學核工所畢業生人數不足以滿足國內核能人才需求,且實習訓練環境落後。
- 質疑核子反應器整體安全評估縮短為5年是否會造成運轉不順利或干擾正常運轉,要求提供設備檢查週期資料。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條例中,地方性公投的「辦理」解釋,認為公告已失效。
- 指出台灣境內高、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面臨困難,應積極考慮境外處置方案。
- 質疑現行法律對境外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制依據,要求明確說明。
- 建議原能會應盡速往境外處置方向努力,不要再考慮境內選址,因地方阻力大。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宣導短片製作費用高昂但點閱率及效果不佳,建議委託學生製作以增加創意與效益。
- 關切2013年核電廠人為因素跳機次數異常增加,質疑是否與核四安檢抽調人力導致工作量增加有關。
- 質疑核四安檢抽調核一、二、三廠人員可能影響現有核電廠安全,要求原能會立即檢討。
- 質疑教育部技職再造政策溝通混亂,建議辦理座談會並建立單一窗口。
- 質疑教育部對台北市建教合作補助的排除,以及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分配不公,要求部長關心並調整。
- 建議教育部應建立區域性3D列印設備中心,供學校共同使用,並更新學校設備以縮小與業界差距。
- 質疑私校法修正草案中將學生免學費補助金額納入學校補助額度計算,作為設公益監察人的門檻,認為邏輯不通。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揭露核四抽水機房鋼構防火材料採購案使用已不存在的實驗室認證文件,且決標金額低於底標3成,質疑台電採購違法與內部包庇。
- 質疑核能研究所技術服務收入高度依賴台電,淪為「台電的核研所」,要求提高對產業界服務比例。
- 質疑教育部部長蔣偉寧在12年國教本土語言政策、免學費政策、大學學費機制等議題上的承諾是否會跳票。
- 對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修正案被復議表示錯愕,批評教育部不願討論,並重申將持續排案審查。
- 強調不能讓地方政府負擔12年國教相關費用,特別是財政困難的高雄市,要求中央全額買單新增部分。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肯定馬總統與蔣部長支持本土語言傳承的承諾,並追問12年國教課綱納入本土語言的進度與細節。
- 質疑新任教育部次長對12年國教本土語言課綱進度與預算細節不熟悉,要求其盡快熟稔業務。
- 質疑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因行政程序延宕,會議次數嚴重不足,導致監督功能不彰。
- 嚴厲質詢原能會主委對核能安全把關權責的模糊回答,認為其缺乏擔當與魄力,影響民眾信任。
- 強調核一、二、三廠已老化,應縮短整體安全評估時間,並對原能會處長「疲於奔命」的說法表示震驚。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肯定蔣部長承諾將本土語言課程納入12年國教國中必選,並追問其進度與總綱小組決議是否違背承諾。
- 要求部長信守承諾,確保本土語言課程能在國中階段列為必選,並質疑國教院課發會的相關決議。
- 關切本土語言相關系所畢業生出路問題,要求教育部規劃以專長授課原則,優先聘用為代理教師。
- 質疑核能研究所與台電間44件標案僅1件公開招標,其餘限制性招標為黑箱作業,影響原能會監督台電功能。
- 質疑原能會曾提出修正低放核廢料選址公投條例,將「同意式」改為「反對式」,並要求主委承諾任內不推動此修法。
- 強調台灣核電廠老化,應縮短整體安全評估週期,引用IAEA經驗指出少於6年為國際標準,要求縮短為5年。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出「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強調台灣應建立族群多元、文化平等的社會,將所有自然語言正名為國家語言,保護瀕危語言。
- 質疑文化部報告中對國家語言發展法的起源時間錯誤引用,並使用「閩南語」一詞矮化台灣話,要求道歉。
- 嚴厲質疑核四緊急處置管理系統(ESF)未經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認證,因GE變更設計,但原能會卻核准,質疑核安把關失職。
- 指出核四ESF系統在熱環境下的穩定度存疑,強調在NRC認證結果出來前,核四絕不可充填燃料棒。
- 批評文化部部長龍應台在推動文化政策上的不作為,以及對政治議題的過度關注,導致電影法、文資法、國家語言發展法等法案延宕。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強調語言是文化傳承的關鍵,台灣原住民語言瀕臨消失,客語、河洛語也曾受打壓,政府有責任維護、保存並發揚各種母語。
- 質疑台灣英語教育失敗,本土語言教育也將學生與家長搞得身心俱疲,導致不願學習。
- 支持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認為台灣做為一個國家,需要此法來確保各種語言平等、受尊重與推廣。
- 質疑文化部對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的態度模糊,要求明確表態是否認同立法。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詢大學院校本土語言相關系所的課程規劃,特別是客家學院非語文系所的學生,如何取得本土語言師資資格,要求教育部修訂規則。
- 關切教育部研訂「提升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本土語言教學成效實施計畫草案」中,對私立幼兒園本土語言教育的獎補助與師資配套不足,要求提高比重。
- 強調本土語言教育應從學齡前幼兒園階段開始落實,並應視為13年國民基本教育的一部分,不能因升學因素被犧牲。
- 建議教育部應將本土語言納入職前教育專業領域,並重視本土語言相關系所畢業生的出路,將其作為本土語言師資的重要來源。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本土語言教育的重要性,引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設立世界母語日的精神。
- 建議教育部應將本土語言納入大學職前教育的專業領域,並作為專業科目,以培養更專業的本土語言師資。
- 關切台灣本土語言教育系所畢業生的未來發展,希望他們能成為重要的本土語言教師。
- 肯定新住民語言納入12年國教的政策方向,但質疑目前教師素質與數量是否足以應付,以及相關規劃是否完善。
相關人員回應
蔡春鴻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原能會103年度預算編列重點,強調確保核能安全、精進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推展潔淨能源、強化輻射安全及落實資訊透明化。
- 解釋科技發展預算縮減是政府整體預算縮減所致,並強調核能研究範疇仍以核能安全為重。
- 說明原能會組改方向為行政院下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將著重核安管制,核研所部分併入經濟及能源部。
- 指出核安管制研究經費已逐年移至未來管制機關,並會委託核研所進行基礎研究或需大型設施的研究。
- 澄清原能會不同意北韓核廢料處置案,因北韓不具備接收機制與國際安全標準。
- 表示對蘭嶼核廢料環境輻射偵測結果無異常,請鄉親放心。
- 說明原能會對輻射海產檢測是接受農委會委託,對樣品取樣代表性無決定權。
- 承諾將人為因素導致核電廠跳機事件納入檢討,並將檢討報告提供委員會。
- 強調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雖是諮詢性質,但原能會對核安把關的管制業務絕不受影響。
- 說明核能安全涵蓋廣泛,但在核四燃料裝填許可等管制業務上,原能會擁有最終決定權。
- 承諾任內不會同意將低放射性核廢料選址公投從「同意式」改為「反對式」。
- 解釋核子反應器整體安全評估週期10年符合國際標準,且期間內有更頻繁的個別系統與組件檢驗。
陳布燦 台灣電力公司副總經理
- 說明蘭嶼核廢料遷場最重要是最終處置有明確歸向,目前正與中國核工業集團(CNNC)接洽中,雙方有善意。
- 解釋與中國核工集團的接洽曾因兩岸關係緊張而中斷,近期已恢復洽商,但時程無法確定,需兩岸協商。
- 澄清與北韓的核廢料合約從未執行,因廢料未運送至北韓,故合約自然終止,台電未支付任何款項。
- 說明核四鋼構防火材料採購案中,Omega Point Laboratories雖被併購,但仍存在並提供服務,文件上也有Intertek名稱,將重新檢視程序並調查弊案問題。
- 強調核能電廠安全檢測有隨時、每日、每週、每月、大修及每10年總體檢等不同週期,且台灣核電廠安全評比在國際名列前茅。
邱賜聰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局長
- 報告2013年7月邀請日本專家到蘭嶼偵測,確認環境輻射無異常,水土未受污染。
- 解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中,公投「辦理」意指啟動相關工作,並無期限。
- 說明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仍在第一階段的地質研究中,尚未進入選址階段。
- 強調核廢料輸出境外需經原能會許可,並遵循放射性廢料管理國際公約,嚴格審查對方技術能力。
周源卿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未曾聽過Omega Point Laboratories,但未對核四採購案的決標發表意見。
陳宜彬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處長
- 說明核子反應器整體安全評估重點在於科技進步、地形地貌、氣候變化等因素評估,而非單純設備檢測週期。
- 指出國際上核電廠整體安全評估週期多為10年,並非僅是設備檢測不足才改為5年。
- 解釋反應爐與圍阻體等重要組件的完整檢查週期為10年,但會分階段在大修期間進行,確保10年內完成全面檢查。
- 指出核一、二廠再循環管路等與反應爐相接的管路,原能會額外要求3年內完成百分之百檢測,頻率更高。
馬殷邦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所長
- 說明核能研究所7.2億研發經費中,再生能源、新能源及節能產品開發比例已接近50%。
- 承認核研所技術服務收入主要來自台電,但技轉收入在全國排名靠前,並承諾將努力提高業界服務收入比例。
- 表示核研所接受台電委託到大陸的相關費用較高,會注意避免本末倒置。
- 說明國科會補助計畫「能源及國家科技人才培育」中,王裕隆研究員挪用經費建置網站攻擊反核人士一事,已要求王研究員個人支付185,000元,並已核銷,若國科會要求追回將執行。
陳季惠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計室科長
- 說明核四監督委員會103年度編列35萬元,與今年度相同。
相關後續
- 原能會及所屬單位103年度預算案的報告及詢答結束,預算提案請各委員辦公室於11月7日下午5時前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彙整,預定於11月11日進行處理。
- 臨時提案第一案(要求台電公司提供與中國核工集團簽訂之低放射性核廢料處置備忘錄相關資料)通過,要求台電公司於2週內以密件方式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由召委決定是否召開秘密會議閱覽。
- 委員黃志雄、陳學聖、陳亭妃、潘維剛、呂玉玲及鄭汝芬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為繼續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中增訂第六條之一的條文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反對本草案照案通過,要求繼續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由於有委員提出異議,本案將繼續進行協商。
- 本案將另外擇期再討論。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案為繼續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將核子反應器設施整體安全評估的週期從現行條文的10年縮短為5年。
相關爭議
- 整體安全評估週期:提案委員主張將週期從10年縮短為5年,理由是台灣地質特殊(地震、颱風、海嘯頻繁)、核電廠老化、核四體質不良,且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的評估週期也少於6年。原能會則認為10年符合國際標準,且期間內個別設備會頻繁檢測,縮短週期可能造成行政負擔且科技變化不大。
- 評估範圍與實務影響:委員質疑5年週期是否適用所有設備,恐影響運轉。原能會澄清整體安全評估非單純設備檢測,而是綜合性回顧。委員強調即使設備定期檢查,整體評估仍需縮短週期以提升民眾信任。
- 行政負擔與民眾生命安全:原能會處長表示縮短週期會導致「疲於奔命」,遭委員嚴厲批評,認為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遠比行政負擔重要。
- 委員會處理方式:部分委員堅持需更多資料釐清爭議後再送出委員會。主席與其他委員則主張應將修正案送院會協商,以展現委員會強化核安的立場與共識,並可在協商時補足資料。
立法委員發言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整體安全評估週期縮短為5年,以因應台電事故不斷、核電廠位處人口密集區,確保人民安全。
- 指出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會員國核電廠安全檢視報告週期少於6年,台灣不應維持10年過長週期。
- 強調即使設備有定期安檢,但每5年進行一次整體安全評估的「書面報告」是為了讓全民安心,值得投入時間。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地震頻繁、地質脆弱、颱風與海嘯威脅,應以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的標準對待核電安全。
- 指出核一、二、三廠可能陸續除役,核四體質不良,5年週期更適用於這些老化或先天不良的機組。
- 將科技發展速度與核電廠健檢類比,認為5年週期更能及時發現問題,避免核災。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指出10年整體安全評估並非期間內無安檢,個別設備有其安檢期限,要求原能會提供主要設備檢查週期資料。
- 質疑將10年週期硬性縮短為5年,是否會導致運轉不順利或干擾正常運轉,以及重複檢查的效益問題。
- 認為國際專家評估定出8至12年週期有其道理,不應僅憑幾人討論就粗糙更改。
- 堅持在未獲得更多資料釐清「5年」與「10年」對檢查作業影響前,不同意將本案送出委員會。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縮短整體安全評估週期為5年,但要求原能會說明是否可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及「整體性安全評估」的具體項目。
- 強調台灣地理環境特殊,不能單純比照英國等無地震國家,應以安全為重。
- 認為應尊重專業,但行政單位須將可行性與影響說明清楚,並定期訓練台電安全維護人員。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強調整體安全評估是檢視核電廠整體安全機制、作為與表現,與設備定期檢查是兩回事,即使設備定期檢查,仍需定期整體評估。
- 指出台灣核電廠已邁入老年化,愈老應愈頻繁評估,5年週期更適合核一、二、三廠。
- 引用IAEA規範,指出整體安全評估的審查、改善週期合計少於6年,證明5年是合理的國際標準。
- 呼籲原能會應縮減年限,做更頻繁的整體安全評估,以取得國人信任。
- 支持將「5年」修正案送出委員會,並可併案討論更多彈性化條文,以展現委員會維護核安的立場。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對原能會處長「疲於奔命」的說法表示震驚與不滿,強調國人生命財產安全遠比行政負擔重要。
- 指出核一、二、三廠已老化,應縮短整體安全評估時間,5年週期更符合現況需求。
- 強調縮短評估週期是為了喚回國人對核能安全與原能會的信心,原能會應有擔當,不能推託。
- 支持將「5年」修正案送出委員會,代表委員會對強化核安機制的堅決立場。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本案送朝野協商,認為這代表委員會對核電廠核設施安全考量的重要性有共識。
- 建議可在修正案中加入但書,規定一旦發生安全疑慮,應進行全面性檢視。
- 建議條文應具備彈性,例如核電廠超過30年後,可要求從10年檢查1次變成5年檢查1次,或依營運年限調整檢測頻率。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醒原能會官員措辭應妥當,不應說「疲於奔命」,強調核安是時時刻刻都要關心的職責。
- 認為核安檢測應涵蓋各項細節,並指出機器、儀器在5年內變化不大,但核安仍需時時注意。
- 支持縮短整體安全評估週期,特別是針對已邁入老年的核一、二、三廠,應更密集評估。
相關人員回應
蔡春鴻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核子反應器整體安全評估週期10年符合國際標準,且期間內有更頻繁的個別系統與組件檢驗。
- 解釋台電需花2年時間準備整體安全評估報告,原能會審查需1年,縮短週期會增加行政負擔。
- 強調原能會的職責是監督與把關核安,並會檢討行政作業,但不會忽略運轉中核電廠的安全。
- 承諾會將委員提出的影響因素納入檢討報告,並提供給委員會。
陳宜彬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處長
- 說明核子反應器整體安全評估重點在於科技進步、地形地貌、氣候變化等因素評估,而非單純設備檢測週期。
- 指出國際上核電廠整體安全評估週期多為8至12年,並非僅是設備檢測不足才改為5年。
- 解釋反應爐、圍阻體等重要組件的完整檢查週期為10年,但會分階段在大修期間進行,確保10年內完成全面檢查。
- 表示若將週期縮短為5年,行政單位會「疲於奔命」,且5年內科技變化可能不大。
陳布燦 台灣電力公司副總經理
- 強調只要對核電廠安全有助益的檢測,台電一定會做,且對核電廠安全檢測有隨時、每日、每週、每月、大修等不同週期。
- 說明每10年總體檢是國際慣例,有利於與國際核能電廠比較與交流。
- 表示若有特殊狀況,如福島事件,會同步進行全面檢測,安全上不會妥協。
- 指出台灣核能電廠在世界排名4到6名,非常優秀,也沒有特別老化。
相關後續
- 台聯黨團所提第九條修正條文,以及孔文吉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均予以保留,逕送院會處理。
- 陳淑慧委員對將本案送出委員會保留異議,聲明不同意。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邱志偉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邀請教育部蔣部長就「本土語文教學師資、教材、經費編列之現況分析,以及如何提升本土語文教學品質與成效、十二年國教課綱有關本土語言列入國中必修科目之執行狀況及師資來源」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下午議程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報告教育部推動本土語言教育的現況與未來方向,包括課程、教材、學習資源、師資培育、認證考試及預算編列等面向。
- 核心議題聚焦於如何提升本土語文教學品質與成效,以及將本土語言納入十二年國教課綱(特別是國中必修)的規劃與師資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本土語言納入12年國教課綱進度與承諾:委員質疑教育部部長與國教院院長承諾將本土語言列入國中必選課程,但總綱小組會議卻決定國中不開本土語言,擔憂承諾跳票。
- 本土語言師資培育與數量:委員質疑現有師資培育不足,本土語言相關系所畢業生出路不明,且現職教師僅經短期研習即授課,要求明確的師資培育計畫、數量與預算。
- 教育部次長對業務的熟悉度:新任教育部次長對12年國教本土語言課綱的具體進度、會議內容及預算細節回答模糊,引發委員質疑其對業務不熟悉。
- 本土教育政策的限縮:委員批評教育部10年來將本土教育政策限縮於本土語言教學,忽略文化記憶傳習、技藝課程等其他文化要素,且未與文化部、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充分合作。
- 公私立幼兒園本土語言教育資源分配:委員質疑教育部對私立幼兒園本土語言教育的獎補助與教材、師資配套不足,與公立幼兒園資源分配比例嚴重失衡。
- 「閩南語」稱謂的爭議:文化部次長在報告中使用「閩南語」一詞,被委員批評為矮化台灣話,具歧視性,要求道歉。
- 文化部對國家語言發展法的態度:委員批評文化部報告中對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的態度模糊,暗示無立法必要,且部長對文化政策不作為,對政治議題過度關注。
- 私校法修正案中免學費補助的計算爭議:委員質疑將學生免學費補助金額納入學校補助額度計算,作為設公益監察人的門檻,認為邏輯不通,學校並未因此增加收入。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肯定馬總統與蔣部長承諾本土語言傳承,追問12年國教課綱納入本土語言的進度,要求部長信守承諾。
- 質疑新任教育部次長對12年國教本土語言課綱進度與預算細節不熟悉,要求其加速了解業務。
- 強調12年國教即將上路,本土語言教育刻不容緩,學生與家長等不及,要求教育部加速規劃。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技職再造政策溝通混亂,建議辦理座談會並建立單一窗口,避免校長無所適從。
- 質疑教育部對台北市建教合作補助的排除,以及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分配不公,要求部長關心並調整。
- 建議教育部應建立區域性3D列印設備中心,供學校共同使用,並更新學校設備以縮小與業界差距。
- 質疑私校法修正草案中將學生免學費補助金額納入學校補助額度計算,作為設公益監察人的門檻,認為邏輯不通。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肯定部長增加103年度本土語言教育預算,並追問預算增加的重點項目與本土教育當前最重大問題。
- 肯定部長將本土語言納入12年國教國中必選的承諾,並追問課綱審議進度與師資配套措施。
- 強調師資問題是當務之急,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的師資培養目標、來源、課程規劃與預算反映。
- 指出目前報告未充分反映未來師資、課程預算等細部計畫,要求教育部提供更詳細的報告。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要求蔣部長信守承諾,將本土語言課程納入12年國教國中必選1小時,並追問課綱審議進度。
- 質疑國教院總綱小組會議決定國中不開本土語言,與部長承諾相違,要求部長介入檢討。
- 關切本土語言相關系所畢業生出路問題,要求教育部規劃以專長授課原則,優先聘用為代理教師,並承諾認證百分之百達成。
- 提醒部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台灣原住民語、台語、客語列為瀕危語言,政府應重視並努力保存。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質疑我國本土教育政策限縮為本土語言,忽略文化技藝、文化記憶傳習等其他文化要素,認為這是政策危機。
- 呼籲教育部應推動「第三學期文化技藝課程」,補足正規課程不足,並將文化部、內政部納入本土教育小組合作。
- 質疑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未落實,許多學校未依規定核發薪資,要求教育部立刻查察並解決。
- 建議教育部成立「審議學校外聘專業藝術人士資料庫」,以利學校聘請藝術專業教師,保障教師權益。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本土語言教育的重要性,建議將本土語言納入大學職前教育的專業領域,以培養更專業的師資。
- 關切本土語言相關系所畢業生的出路,希望他們能從事專業的本土語言教師工作。
- 肯定新住民語言納入12年國教的政策方向,但質疑目前教師素質與數量是否足以應付,以及相關規劃是否完善。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詢大學院校本土語言相關系所的課程規劃,特別是客家學院非語文系所的學生,如何取得本土語言師資資格,要求教育部修訂規則。
- 關切教育部研訂「提升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本土語言教學成效實施計畫草案」中,對私立幼兒園本土語言教育的獎補助與師資配套不足,要求提高比重。
- 強調本土語言教育應從學齡前幼兒園階段開始落實,並應視為13年國民基本教育的一部分,不能因升學因素被犧牲。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強調語言是文化傳承的關鍵,台灣原住民語言瀕臨消失,客語、河洛語也曾受打壓,政府有責任維護、保存並發揚各種母語。
- 支持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認為台灣做為一個國家,需要此法來確保各種語言平等、受尊重與推廣。
- 批評文化部對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的態度模糊,要求明確表態是否認同立法。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強調台灣應建立族群多元、文化平等的社會,將所有自然語言正名為國家語言,保護瀕危語言。
- 質疑文化部報告中對國家語言發展法的起源時間錯誤引用,並使用「閩南語」一詞矮化台灣話,具歧視性,要求道歉。
- 批評文化部部長龍應台在推動文化政策上的不作為,以及對政治議題的過度關注,導致電影法、文資法、國家語言發展法等法案延宕。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承諾將本土語言課程納入12年國教國中必選,並會在課程審議會中負責任地推動。
- 說明103年度本土語言教育預算增加至5億7,707萬3千元,主要用於增加教學人員、教材訂定。
- 表示師資培育將從師資培育大學做起,並透過研習班鼓勵現有教師取得認證,目標105年達100%通過認證。
- 同意將研議本土語言相關系所畢業生以專長授課原則,優先成為代理教師,並預計在新學年實施相關草案。
- 支持本土教育應包含語言之外的文化要素,並將在12年國教課綱中擴大「本土語文」概念。
- 承諾將積極處理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未依規定核發問題,並成立「專業藝術人士資料庫」。
- 同意對私立幼兒園本土語言教育的經費投入不足,將努力提升,因語言學習越小越好。
- 支持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大方向,認同語言是文化傳承的重要載具,應努力保存與發展。
- 澄清大學學費凍漲是短期考量,長期目標是建立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回歸大學自主,以提升教育品質。
林淑真 教育部次長
- 表示會依照部長政策執行12年國教本土語言納入課綱,目前國教院正在進行相關研議。
- 說明課程發展委員會已開過11次會,負責課程總綱的研議,預計103年7月確認總綱。
- 表示12年國教課程發展委員會的預算編列約3,000萬元。
- 認同委員對本土語言師資培育的期許,將朝此方向發展,並會持續努力。
- 強調本土語言納入12年國教是既定政策,新住民文化與母語保存政策也不會有改變。
- 承認新任職位需要時間了解全面業務,會加速熟稔相關進度。
柯華葳 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
- 說明國教院所有會議紀錄均公開於網站,本土語言納入課綱仍在討論中,尚未定案。
- 表示10月7日已召開課發會第一輪討論,將允許委員充分討論,經過多輪後才會形成結論。
- 個人立場與部長一致,支持孩子多學各種語言,並朝本土語言納入課綱方向努力。
李應平 文化部次長
- 表示與教育部已建立教育和文化的合作平台,將參與其中。
- 澄清國家語言發展法並非始於民國72年,而是民國92年由文建會整合研議。
- 為報告中使用「閩南語」一詞引發爭議表達歉意,強調無矮化任何語言之意。
- 說明文化部已針對電影法、文資法等法案開過公聽會,將盡快送行政院。
- 對於國家語言發展法,認為社會環境已改變,是否立法及條文內容需進一步研究評估,但並非表示一定不立法。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各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自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臨時提案第一案(關於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與專業藝術人士資料庫)修正通過,建請教育部立刻查察各地方政府預算編列狀況,並成立「審議學校外聘專業藝術人士資料庫」。
- 臨時提案第二案(關於本土語言納入12年國教課綱)修正通過,將「必修」修正為「必選修」,要求蔣部長信守承諾,將本土語言課程提升至國中、小每週皆必選修一節。
- 黃志雄、田秋堇、陳亭妃、陳淑慧、黃文玲、許智傑委員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五
繼續併案審查「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下午議程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為繼續併案審查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提升私校公共性、財務透明與監督機制。
- 核心議題包括公益監察人設置門檻、免學費補助金額是否計入學校補助額度,以及相關程序性條文的確認。
相關爭議
- 公益監察人設置門檻:委員與教育部就公益監察人設置門檻金額(1億元或5千萬元)進行討論,以確保涵蓋面廣泛,提升私校公共性。
- 免學費補助金額計入學校補助額度:委員蔣乃辛質疑將政府給予學生的免學費補助金額計入學校補助額度,作為設置公益監察人的門檻,認為邏輯不通,因學校並未直接增加收入。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主張私校應提升公共性,最理想是增加公益董事。若依教育部版本設公益監察人,門檻1億元過高,適用學校少,建議下修至5千萬元。
- 同意先讓設公益監察人制度上路,但聲明若實施後公共性仍不足,將建議委員會修正法律,朝公益董事方向思考。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認為私立學校既然享受政府資源,就應接受監督,支持將公益監察人設置門檻定為5千萬元,以擴大涵蓋範圍。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公益監察人設置門檻降為5千萬元,認為此舉可提升私校公共性。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將政府給予學生的免學費補助金額計入學校補助額度,作為設公益監察人的門檻,認為邏輯不通,學校並未因此增加任何收益。
- 指出國中、國小九年義務教育已實施20多年,卻無公益監察人,質疑為何12年國教實施後就要有。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私校應有公共性,支持納入公益監察人以確保財務透明與健全。
- 說明將公益監察人設置門檻從1億元下修至5千萬元,可使適用學校從49所增加至約100所,涵蓋率達47.6%。
- 解釋政府給予學生的免學費補助,最終仍是納稅人的錢進入學校,故應計入學校補助額度,以強化公益性。
- 承諾會與蔣委員乃辛溝通,釐清相關論點。
相關後續
- 第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
- 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中「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修正為「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八十九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邱志偉召集委員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6601
- 卷/期/冊
- 102/66/1
- 發布日期
- 2013-11-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