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修正案審查及國土規劃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3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聚焦於外籍勞工仲介責任、看護工遞補等待期及直聘程序簡化,並討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會議亦聽取國土規劃政策報告,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跨部會研議與加強環境保護。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俯瞰台灣的美麗與哀愁」國土規劃政策報告與質詢
核心議題
檢視台灣的國土規劃政策在環境保育、國土資源資訊整合、森林資源復育、水域資源規劃與河川治理等面向的現況與問題,並探討主管機關應有的省思與實際行動,以回應紀錄片《看見台灣》揭露的國土風貌真相。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行政院經建會邀集跨部會研擬國土開發超載之共同規劃治理機制,並於 3 個月內提交報告。
- 提案建請環保署加強督促各縣市環保局稽查非法偷排廢水案件,並於 3 個月內提交惡意排放廢水與繞流處罰及改善情形報告。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儘速邀集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召開協調會,就大肚溪出海口伸港濕地遭廢棄物污染問題,估算清理經費並訂出清理時間表,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協調移除大肚溪出海口沿岸的有害廢棄物,並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各行政部會每年應接受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提報執行成果,以促進環境倫理與永續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鴻源 部長 內政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慈玲 次長 內政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瑞德 副署長 經濟部水利署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桃生 局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國禎 理事長 台灣生態學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長義 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嬋娟 召集人 水患治理監督聯盟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培芬 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張嘉郡、李昆澤、吳育昇、徐少萍、鄭汝芬及楊麗環等 7 人所提書面質詢與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董秘書長建宏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 5 項,要求行政院經建會研擬跨部會平台運作機制,環保署加強稽查非法廢水排放、處理大肚溪口濕地污染,並要求各行政部會推展環境教育。
討論事項三
審查人民請願案 3 案
核心議題
審查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建請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延長外籍勞工在台工作年限至 12 年、詹士鋒先生等建請修法提高職災勞工退休年齡至 65 歲,以及全國工業總會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的建議等請願文書。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3 案人民請願案因行政單位已函覆請願人,且請願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參考,故不成議案。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9 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就業服務法多項條文修正,主要討論外籍勞工引進與管理問題,包括仲介機構責任、外籍看護工工作項目入法、行蹤不明外勞遞補等待期縮短,以及直聘程序簡化等。
- 同時也討論勞工保險相關議題,特別是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進度、大統公司舊制退休金提撥不足問題,以及大學研究助理勞保納保爭議。
相關爭議
- 外勞行蹤不明遞補等待期:勞委會認為取消等待期或過短(如 2 個月)將產生道德風險並衝擊外勞政策,主張維持一定等待期,建議縮短至 3 個月。部分立法委員則主張應縮短至 2 個月或直接取消,認為不應懲罰雇主且家庭有急迫需求。
- 機構看護工遞補資格:現行規定機構看護工行蹤不明不予遞補,勞委會考量總量管制及機構內人力替代性較高。立法委員則主張應比照家庭看護工,允許機構看護工於一定時間內遞補,以因應高齡化社會的照護需求。
- 仲介業者責任與罰則:立法委員提案要求仲介公司引進外勞行蹤不明達一定比率應受停業或罰鍰處分,以強化其管理責任。勞委會雖已透過管理辦法規範,但對是否加重罰鍰及停業處分持保留態度,擔憂可能導致仲介對外勞過度嚴格管制。
- 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大統公司舊制勞工退休金提撥嚴重不足,引發勞委會檢查疏失及地方政府裁罰不力爭議。立法委員質疑現行 2% 提撥下限過低,要求勞委會加速修法強制足額提撥並加強稽查。
- 大學研究助理勞保納保:勞委會認定大學兼任研究助理具僱傭關係應納保,但教育部及國科會、台灣大學不認同,導致法律爭議懸而未決。立法委員質疑勞委會在此議題上的弱勢與處理延宕。
- 外籍漁工搭機管制與人權:針對離島外籍漁工脫逃問題,有委員建議搭機須附船主同意書,以避免漁船主困擾。法務部認為不侵犯人權,但司法院法官對此遷徙自由限制持保留態度,認為有疑慮。
- 外勞入境健康檢查與防疫:有委員質疑勞委會對外勞防疫安全數據掌握不足,且現行檢查程序對外勞不便。勞委會表示會提供最新資料,並與衛福部協商改善檢查流程。
立法委員發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以符合現行法制體系,並維護民眾權益,特別針對家庭看護逃跑事件僅課責雇主單方及 6 個月空窗等待期不合理現象。
- 主張將仲介業者引進外勞行蹤不明達一定比例納入母法規範,並處以罰鍰或停業,以強化仲介責任,認為勞委會現行管理辦法效果不彰。
- 建議將外勞遞補等待期從 6 個月縮短一半至 3 個月,認為這是勞委會可以做到的事情。
- 肯定勞委會「名師出高徒」計畫,但提醒需注意師父對徒弟不當對待及剝削工作時間或勞動條件的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看護工作」(含機構與家庭看護)正式列入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健全法制。
- 主張機構看護工外勞逃跑後應比照家庭看護工,允許在一定時間內遞補,以維持養護機構運作及失能長者照護,不應歸責於機構。
- 質疑勞退舊制 2% 提撥下限過低,導致勞工權益受損,要求勞委會強制入法提高提撥比率,並加速修法檢視準備金是否足量。
- 針對外勞通報義務,主張若為協尋目的,3 天等待期過長,應立即啟動協尋;若為雇主責任,應明確區分兩者。
- 提出附帶決議,建議勞委會會同衛福部研商增列「同一戶籍內且有共同居住之事實有二名以上中度身心障礙者」為聘僱家庭看護工條件,以滿足實際需求。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於 1 個月內通盤檢討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資格與審查標準,放寬點數規定並調整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列規範。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58 條與第 69 條,要求人力仲介公司承擔外籍看護工職前訓練與管理責任。
- 主張將外勞逃跑後雇主遞補等待期從 6 個月縮短為 1 到 2 個月,以減輕家庭與長照機構負擔。
- 提案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加入對職災勞工給予慰問金,並修正條文以保障職災勞工權益。
- 提案若雇主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避免緊急危難所需,得不受聘僱許可所餘時間限制,逕以遞補並重新起算聘僱許可期間。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委會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進度,要求儘速提出草案,以解決職災給付認定不一、雇主逃避投保責任等問題。
- 關切大統公司退休金提撥不足問題,要求勞委會積極處理,向法院協調提撥廠商存入款項,並監督廠商欺詐外勞、放無薪假等行為。
- 質疑勞保局身心障礙國保無工作能力評估標準及對身心障礙者發送通知方式,要求加強員工訓練並與衛福部協商,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不受損。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委會對於縮短外勞行蹤不明遞補等待期的底線,認為 6 個月磨合期過長,應考量家庭負擔,縮短至 1、2 或 3 個月。
- 質疑勞委會以「防疫安全」作為外勞行蹤不明的負面效應,要求提供近年外勞因健康檢查不合格被遣送的具體數據,避免歧視。
- 質疑外勞糞便檢查要求當場解便的不便性,要求檢討。
- 質疑勞委會對於縮短外勞遞補等待期時,行政單位在等待期間到底準備什麼事情,認為應以重新遞補所需時間為準,而非道德風險考量。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外勞總數及逃跑外勞人數與查緝率,建議縮短企業及看護工外勞遞補等待期,並將漁工納入考量。
- 質疑菲律賓、印尼等國戶籍制度散亂,外勞可能改名再入境,要求說明勞委會如何管理,並肯定指紋查證制度。
- 肯定外勞體檢制度對法定傳染病及寄生蟲的把關,建議寄生蟲治療期間加強衛生管理。
- 質疑政府要求勞退基金承接中鋼、台積電等股票,要求勞退基金監理會說明投資原則及獲利狀況,確保勞工退休金權益。
- 提案要求勞委會協調,優先從大統長基遭扣押財產中提撥足夠金額,補足舊制勞工退休所需準備金,保障勞工權益。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對大統公司舊制退休金提撥不足問題的檢查疏失與不作為,要求勞委會正式行文彰化縣政府查辦並開罰。
- 主張勞委會應主動介入處理大統勞工權益問題,而非將責任推給大統公司申請法院提撥,並要求勞委會檢討勞檢規範,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 提案要求勞委會應儘速協調,優先從大統長基遭扣押財產中提撥足夠金額,補足舊制勞工退休所需準備金,保障勞工權益。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問題頻繁發生,要求勞委會說明原因,並針對大統公司舊制退休金不足及「誠實保險」變相制度進行專案報告與查處。
- 關切大學研究助理勞保納保問題,要求勞委會積極與國科會、教育部協調,確保其勞保權益。
- 質疑勞委會在勞工保險制度上弱勢,無法優於一般債權保障勞工退休金。
- 提案要求修正「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提高提撥比率並明定帳戶應保留相當比例金額為屆退勞工預作準備。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延續質詢大學研究助理勞保問題,要求勞委會對已認定有勞僱關係者,應主動發文給國科會,而非僅協調。
- 質疑勞委會對外勞防疫安全數據更新不及,要求隨時更新並提供最新資料。
- 質疑勞委會對大統公司舊制退休金提撥不足的勞檢疏失,要求檢討並對已開戶但提撥不足的公司進行全面性專案檢查。
- 建議勞委會行文各縣市政府,要求台灣銀行每月帳務資料,抽查提撥不足的企業,以引起社會注意。
- 提案要求勞委會於 1 個月內提出非法外籍勞工之完整統計資料,以利研究解決辦法及加強預防管理。
- 提案要求勞委會研議修正「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提高提撥比率,並加強稽查未依法提撥的企業。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將家庭看護及機構看護工作納入法律規範,以社福外勞概念涵蓋。
- 主張修正就服法第 56 條,刪除「連續曠職三日」通報規定,要求外勞行蹤不明時雇主應能立即通報,並由當地主管機關作為單一窗口,以利即時協尋與資源連結。
- 認同縮短外勞遞補等待期,接受 3 個月等待期,但強調不應將道德風險歸咎於雇主,並呼籲行政單位不應以行政方便犧牲失能家庭需求。
- 提案修正就服法第 58 條,將機構看護工納入遞補範圍,並允許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可申請遞補,以提供合理退場機制並減少外勞逃逸。
- 提出附帶決議,建請勞委會會同衛福部針對逃逸家庭看護工之雇主及其家庭,進行「即時關懷服務」之政策規劃,以利迅速掌握困境與連結長照資源。
- 提出附帶決議,建請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於 1 個月內會同相關機關,通盤檢討查緝行蹤不明外勞現況並提出解決方案,以維法制。
- 提出附帶決議,建請勞委會、內政部警政署及入出國移民署 1 個月內檢討通報機制,未來不待連續曠職 3 日即應接受雇主報案,以便在第一時間立即處理。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質詢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修正草案中,私立仲介公司設立許可證及專業人員證書轉租借問題,要求釐清與第 37 條規定之差異。
- 質疑看護工以行政命令公告指定而非法律明定,導致外勞逃跑後雇主需等待 6 個月才能遞補的規定,對雇主不公。
- 質疑長照十年計畫訓練 5 萬多名專業人員,但實際投入僅 1 萬多人,要求勞委會協調解決人力不足問題。
- 關切外籍看護工入境前健康檢查與入境後 3 日內再檢查的勾稽問題,要求勞委會與衛福部積極為國人健康把關。
- 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增列家庭看護工及機構看護工兩項工作,將其明定於法律中。
- 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將家庭看護工遞補等待期由 6 個月縮短為 3 個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委會對派遣工立法進度,並指出勞委會本身派遣勞力佔比曾為最大宗,要求儘可能減少使用派遣人力。
- 關切派遣勞工權益,要求派遣公司必須為其投保勞、健保及職災保險,並主張未來派遣勞工保護法應讓要派公司負擔雇主責任。
- 建議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增訂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應負連帶責任的規定,以保障職災勞工權益。
- 提案要求修正「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提高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比率;並明定事業單位之退休準備金帳戶,應保留相當比例金額為屆退勞工預作準備,以保障舊制勞工之退休金債權。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詢外勞逃逸原因,認為除雇主因素外,非法打工經濟誘因及政府申訴輔導不足亦為重要原因,要求勞委會加強申訴輔導。
- 主張基於人道考量及受看護者急迫需要,應縮短或取消家庭看護工遞補等待期,並將外籍漁工納入比照辦理。
- 質詢法務部及移民署,要求外籍漁工在離島搭機時,除居留證外是否可要求附帶船主同意書,以避免漁工脫逃,並確認是否侵犯人權。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關切資方利用技術性方式惡意逼走長期勞工,以派遣工取代的問題,要求勞委會研擬更周延有效的方法防範惡質資方,並加速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
- 要求勞委會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產業引進外勞比例嚴格把關,不贊成現階段引進農業外勞,並要求農委會進行更精密評估。
- 擔憂中國商品零關稅進口將造成台灣製造業失業潮,要求勞委會預先規劃,強化勞工競爭能力,並透過「跨域津貼」及跨部會協調將失業勞工導向農業就業。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關切赴大陸臺籍勞工權益保障問題,要求勞委會統計數量,並釐清勞、健保及中國大陸社保銜接機制,避免勞工權益受損。
- 指出台灣 60 至 64 歲中高齡人口勞動參與率下降,擔憂符合歐債危機現象,要求勞委會透過職務再設計等具體作為,穩定中高齡就業。
- 指出台灣 20 至 29 歲年輕人失業率高,要求勞委會針對此群體訂定新目標,強化技能訓練與職場輔導協助。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基本概念與理論基礎不足,要求先讀謝國雄《純勞動》一書,並強調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與保護法應配套處理。
- 批評勞委會職災補償僅限失能與死亡,未納入傷病,且補償給付標準低、費率下降,要求擴大給付至終生、一到十五級,並納入傷病部分。
- 要求勞委會正視 5 人以下公司勞工及職業工會勞工未強制納保職災保險的問題,並質疑以最低投保薪資給付職災津貼的不合理性。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大統公司舊制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問題,要求勞委會積極介入,協調從法院扣押財產中提撥,保障勞工退休金,而非僅協助勞工走司法救濟途徑。
- 質疑大統公司提撥不足僅罰 2 到 10 萬元過輕,且行政體制未能及早發現問題,要求勞委會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監督與查處。
- 要求勞委會提供書面資料,說明如何積極處理大統勞工權益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承諾職災保險法草案將於明年 4 月送至行政院,並會盡力爭取。
- 承認大統公司舊制退休金提撥檢查不足,已責成檢查單位處理,並將協調從法院扣押財產中提撥,行政院也將召開會議討論。
- 說明勞退舊制 2% 提撥下限確實過低,正在研議修訂勞基法第 56 條,強制足額提撥並檢視準備金是否足量。
- 同意將「看護工作」正式列入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並考慮縮短外勞遞補等待期,但強調需平衡道德風險與家庭需求,建議縮短至 3 個月。
- 表示勞委會認為大學研究助理具僱傭關係,已在訴願會裁定,正與國科會、教育部洽談勞保納保問題,但教育單位仍有法律爭議。
- 解釋外勞逃逸原因多元,包含雇主、外勞個人及仲介費用等,承認申訴輔導有改善空間。
- 強調勞委會堅持自由經濟示範區引進外勞比例仍按現行規定,不贊成現階段引進農業外勞,並會加強就業媒合及跨域津貼協助失業勞工。
- 說明對赴大陸臺籍勞工權益保障問題正在處理,將擴大瞭解統計狀況並考量社會保險銜接,但健保非其職權。
- 表示勞委會已注意到中高齡就業問題,並透過修訂勞基法退休年齡及職務再設計等措施處理。
- 說明對年輕人失業問題已透過職場體驗、就業學程、產學合作等計畫協助,但強調教育制度改革亦是關鍵。
- 表示派遣勞工保護法預計今年底前送行政院,將規範要派公司負擔雇主責任,並逐步減少勞委會本身派遣人力。
- 同意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轉租借納入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禁止事項。
- 同意將外勞行蹤不明仲介公司責任納入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規範,但建議與現行管理辦法標準一致,並對停業處分持保留態度,建議以罰鍰為主。
廖為仁 副局長 勞委會職訓局
- 解釋外勞行蹤不明遞補等待期 6 個月是為避免人數快速增加及道德風險,但考量人道需求可適度調整,建議縮短至 3 個月。
- 解釋外勞行蹤不明與防疫安全相關,因脫離定期健康檢查體制,並提供早期數據,承諾提供最新資料。
- 說明外籍勞工入境健康檢查不合格率約 2.39% 至 2.65%,以寄生蟲最多,可治療後複驗。
- 說明外勞轉換雇主程序約需 3 個月,若立即遞補恐鼓勵雇主放任外勞逃跑。
- 解釋機構看護工不予遞補是因總量考量及機構內人力替代性較高,但承諾會與委員意見一併考量。
- 說明直聘程序已簡化至十餘種文件,正進行 web 化管理,預計明年初可再減少文件,並會從使用者角度進行問卷調查以改善服務。
- 同意將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修正為「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作及機構看護工作」。
- 建議就服法第 56 條維持「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才需通報,因參照勞基法規定,並承諾會與移民署研議立即通報機制。
- 同意就服法第 62 條修正動議,將入出國管理機關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納入檢查權限,並規範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石發基 處長 勞委會勞保處
- 說明職業工會投保勞工職災給付由勞保職災基金支付,非公務預算,未加保者才由公務預算支付。
- 說明尋獲逃跑外勞後即遣送出境,漁工尋獲後漁船可遞補。
- 說明外勞入境時按捺指紋,並在國內申請居留證時再次按捺,以同證號查證,防止改名再入境。
- 說明寄生蟲感染可治療後複驗,治療期間外勞可繼續工作,但衛生單位會加強衛生管理。
- 說明大統公司勞保費與勞退新制提撥皆無欠款,但舊制退休金提撥不足問題已請地方政府處理。
- 說明健保規定出境 6 個月可停保,回國可再參加。
黃肇熙 主任委員 勞委會勞退基金監理會
- 說明勞退基金承接政府股票是經過專業挑選,認為值得投資才會購買,並非政府倒給基金。
- 說明勞退基金(新舊制)總計 1 兆 6,000 多億元,截至 9 月獲利 519 億元,毛利率超過 4%。
劉傳名 處長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
- 說明勞退金檢查與勞動條件檢查由地方政府負責開罰,中央檢查後會交給地方政府。
- 承認勞委會過去勞檢未注意勞退金提撥是否足夠,僅檢查專戶設立,承諾會加強稽查。
- 說明大統公司舊制退休金不足,若支付 6 名屆退勞工約需 600 多萬元。
- 說明大統公司曾於 7 月因一名員工退休而存入 200 萬元,但長期提撥不足。
- 說明勞委會不同意大統公司因非景氣原因簽署無薪假,已請彰化縣政府向員工說明權益。
- 說明若誠實保險保費從退休金扣除是違法行為,勞委會將進行處理。
- 說明台灣銀行每月會將勞退舊制提撥資料傳送地方政府,勞委會將加強與台灣銀行合作勾稽。
王厚偉 代理處長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
- 說明勞工若因勞動契約片面被變更或違反調動原則,可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 說明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會受理勞資爭議調解,若雇主有惡意行為會進行判斷。
- 說明勞委會正與法務部協調,從法院扣押大統公司財產中提撥勞工退休金,但需廠商本身申請。
蔡誾誾 副司長 衛福部照護司
- 說明外勞行蹤不明會影響防疫安全,因脫離定期健康檢查體制。
- 說明外勞入境後仍需每年定期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多為寄生蟲感染,可治療後複驗。
- 說明一般糞便檢查是請受檢者取糞便繳交。
賴樹立 副局長 勞委會職訓局
- 說明「名師出高徒」計畫補助失業年輕人每月 1 萬元津貼,為期 1 年,以維持生計並安心受訓。
- 說明「跨域津貼」新制度提供交通津貼(1,000 至 3,000 元/月)、搬家費(3 萬元)及租金津貼(5,000 元/年),協助勞工跨區就業。
傅還然 處長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
- 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已規範要派單位對派遣工應比照正式員工辦理,並負擔雇主責任,包括職災賠償。
劉成焜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要求外籍漁工搭機須附船主同意書與人權無直接關聯,屬於管制問題而非人權問題,但法務部無管制人員進出權限。
徐志權 專門委員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說明要求外籍漁工搭機須附船主同意書不屬於移民署業務範圍。
石有為 法官 司法院
- 對要求外籍漁工搭機須附船主同意書是否侵犯人權持保留態度,認為是對遷徙自由的限制,需參考國際慣例。
陳瑞嘉 組長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許可組
- 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修正草案中,關於租借或轉租許可證、證書的增列條文,建議文字修正為「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 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增列外籍勞工入境 3 個月內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時,仲介公司應負責任的條文,並建議人數及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修正為「家庭幫傭、看護工作」,並在說明欄中註明看護工作涵蓋家庭看護及機構看護。
- 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修正為「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 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修正為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遞補等待期縮短為 3 個月,並納入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可申請遞補,但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 6 個月仍不予遞補。
- 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及第 69 條配合第 40 條修正,調整條文引述款次及文字。
相關後續
-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江召集委員惠貞作補充說明。
- 就業服務法第 20 條、第 22 條、第 54 條、第 60 條、第 68 條照徐委員少萍等提案條文通過。
-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增列第 16 款及第 17 款並增列第 2 項修正通過,將「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及「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 3 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 1 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納入規範。
-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修正為「家庭幫傭、看護工作。」並在說明欄中敘明看護工作指的是家庭看護工作及機構看護工作,修正通過。
-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修正通過,明確雇主通報義務及立即查察機制。
- 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修正通過,將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遞補等待期縮短為 3 個月,並納入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可申請遞補,但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 6 個月仍不予遞補。
- 就業服務法第 62 條修正通過,將入出國管理機關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納入檢查權限。
- 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修正通過,調整罰鍰條文引述款次。
- 就業服務法第 69 條修正通過,調整停業處分條文引述款次。
- 通過 3 項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會同衛福部針對逃逸家庭看護工之雇主及其家庭進行「即時關懷服務」政策規劃,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檢討查緝行蹤不明外勞績效不彰問題,以及勞委會、警政署及移民署檢討通報機制,未來不待連續曠職 3 日即應接受雇主報案。
- 通過 1 項主決議,建請勞委會 1 個月內研擬加強仲介公司管理機制,善盡招募選任及關懷服務責任,強化輔導功能,保障勞雇雙方權益。
討論事項五
繼續併案審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等 11 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進度、職災給付範圍與標準、5 人以下公司及職業工會勞工納保問題,以及預防、補償、重建等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進度:立法委員質疑勞委會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進度緩慢,要求儘速提出草案,並與保護法配套處理,勞委會則表示草案預計明年 4 月送行政院。
- 職災給付範圍與標準:立法委員主張職災給付應擴大至傷病部分,並將失能等級從 1 到 7 級擴大為 1 到 15 級,且應為終生給付,而非 3 至 5 年買斷。勞委會則考量現階段能做什麼以幫助職災勞工,並表示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後會一併考量。
- 5 人以下公司勞工強制納保:立法委員要求 5 人以下公司勞工應強制納保職災保險,勞委會表示目前已有納保但非強制,未來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會希望強制納保。
- 費率與給付的關聯性:立法委員質疑國內職災費率過低(0.22%),遠低於其他國家,勞委會卻稱錢發不出去,要求在無費率與保險法討論下,無法進行實質審查。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對職災勞工保護法的理論基礎不足,要求官員閱讀勞動理論相關書籍。
- 批評現行職災制度將勞工視為「純勞動」工具,職災後如同「免洗碗筷」般被丟棄,國家補償與重建作為不足。
- 主張職災給付應擴大至傷病,並從 1 到 7 級擴大為 1 到 15 級,且應為終生給付,而非 3 或 5 年買斷。
- 質疑國內職災費率過低,但勞委會卻稱錢發不出去,要求勞委會說明費率調整與給付確定的配套措施。
- 要求勞委會正視 5 人以下公司勞工未強制納保職災保險及職業工會部分的問題,並主張應依勞工投保薪資級距給付職災津貼。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承認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及職災保護法問題複雜,現階段思考如何幫助職災勞工,包含未加保者。
- 表示職災保險法仍會推動,但過程複雜,會一併考量。
- 說明 5 人以下公司勞工目前有納保但非強制,未來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會希望強制納保。
石發基 處長 勞委會勞保處
- 說明未來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希望處理勞工在工作時發生事故的部分,至少在職災部分要強制納保。
孫碧霞 處長 勞委會勞工福利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章章名「總則」通過。
- 本日會議處理至第一章章名,將於明日上午 9 時繼續開會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6601
- 卷/期/冊
- 102/66/1
- 發布日期
- 2013-11-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