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宗旨、財源與未納保勞工權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0-3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繼續審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等十一案。會議主要針對法案第一條的立法宗旨是否納入「家庭重建」、第三條專款提撥的財源穩定性、第五條監督委員會的勞工代表比例,以及第六條未加保勞工的補助標準與範圍進行激烈討論。多項條文因爭議而保留,並決議擇期召開公聽會以尋求共識,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檢討職災保險費率。
討論事項一
審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等十一案 (逐條審議第一條至第九條)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的初始條文,核心議題涵蓋法案的立法宗旨、職災專款的經費來源與管理、基金監督機制,以及未加入勞工保險之職災勞工的補助範圍與標準等。
- 會議聚焦於如何更全面保障職災勞工權益,尤其是在家庭重建面向,並確保財源穩定性及監督透明度,同時探討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前的過渡時期保障。
相關爭議
- 第一條立法宗旨:林淑芬委員主張應明確納入「及其家庭之重建」,強調職災對家庭的全面影響;勞委會則擔心此舉可能造成法制混淆,建議將家庭協助的定義置於專章。
- 第三條專款提撥機制:林淑芬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將每年從收支結餘提撥由「應」改為「得」,恐導致財源不穩定;勞委會解釋為增加彈性,可從勞保基金大水庫撥款,但委員仍擔憂財源不足。
- 第五條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比例:行政院版本規定勞工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3;林淑芬委員主張應提高至2/3,並明確納入「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以強化勞工主體性及參與權。
- 第六條未加保勞工補助標準與範圍:行政院版本建議針對失能與死亡依基本工資第一級補助;林淑芬委員等主張應擴及傷病與醫療補助,失能補助涵蓋所有等級,並按「原有薪資」計算,勞委會則擔心道德風險與財源負荷。
- 第六條雇主責任與政府補助:林淑芬委員批評行政院版本允許雇主侵權賠償金額抵充政府補助,認為是政府為資方補洞,不符公平正義。
- 第八條補助擇一領取期限:江惠貞委員等提案核付後仍可變更失能/死亡補助,以保障勞工權益;勞委會則擔憂若無期限恐造成行政處分重複處罰雇主及認定困難,並衍生差額由政府買單的問題。
- 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進度與現行法案審查關係:陳節如委員和王育敏委員質疑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進度緩慢,強調現行職災保護法的修訂應與未來保險法接軌,確保財源與保障範圍能持續運作。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一條應納入「及其家庭之重建」,強調職災對家庭的整體影響。
- 質疑第三條專款提撥機制將「應」改「得」會造成財源不穩,要求維持強制提撥。
- 建議第五條監督委員會勞工團體代表比例應提高至2/3,並納入「職業災害勞工團體」。
- 主張第六條未加保勞工補助應擴大範圍至傷病與醫療,並以「原有薪資」計算,批評政府怠忽職責導致未納保問題。
- 認為雇主侵權賠償不應與政府補助抵充,行政院版本有為資方補洞之嫌。
- 支持第八條修正動議,認為勞工核付後仍應有變更失能/死亡補助的選擇權,不應由勞工承擔時間落差責任。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納入「家庭重建」,認為是勞委會早應思考的面向。
- 質疑勞委會關於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的承諾,以及在不增加費率下如何支應現有法案擴大的項目。
- 關切第六條未納保勞工,特別是4人以下公司勞工的職災處理問題,主張應將4人以下公司勞工納入勞保。
- 質疑第三條基金結餘不足情況下的提撥問題,認為條文有寫等於沒寫。
- 建議第五條監督委員會成員比例應包含專家學者,並將職災勞工團體納入。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認為家庭重建想法不錯,但需釐清其內涵與社會重建的差異。
- 支持第四條未加保勞工補助的法源,但要求勞委會提供相關數據以評估預算規模。
- 關切第五條專款「小金庫」的監督問題,建議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公開審查。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建議考量未納保勞工在職保法過渡期的保障,支持林淑芬委員第六條版本,認為可對行政院形成壓力以加速立法。
- 認為即使職保法通過,仍需時間,應先為未納保勞工提供最周全的保護。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職災保護法與未來職災保險法的關係,以及職災保險法修法速度的樂觀程度。
- 強調應先釐清財源能否支應修法後的擴大範圍,避免開空頭支票。
- 認為應分層次處理,先給予勞委會法源依據動用現有基金,再考量長期財源問題。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勞工制度不比他國差,但勞資關係不對稱,勞工需要保護。
- 關切放寬投保上限可能導致勞退基金不足,建議設下限以照顧弱勢勞工。
- 主張保護勞工是政府責任,對於公司不足的部分,公費補足應慎重討論。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八條,主張勞工在核付後仍應可變更失能或死亡補助,以落實職災勞工保護法立法意旨。
相關人員回應
孫碧霞 勞工福利處處長 勞委會
- 解釋第一條立法宗旨中「重建」已涵蓋家庭協助,但直接寫入恐造成法制混淆,建議定義於第四章專章。
- 說明第三條修法意旨是刪除「一次提撥」,增加彈性,使專款來源更順暢。
- 說明第五條修法方向是中央主管機關直接監督審核,勞保局負責收支管理,並將邀請多方代表參與監督,但組織體例不宜再用「委員會」名稱。
- 認為第五條勞工代表比例定為1/3較適當,因需考量專家學者、地方代表等多方參與,2/3恐難以分配。
- 說明第四條編列預算需依循預算程序,根據計畫、人數、補助項目估算。
- 回應林委員關於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定義的問題,表示勞工團體較易辨識,職災勞工團體定義可能產生疑慮。
郭芳煜 副主任委員 勞委會
- 同意林委員關於家庭重建的意見,但認為第一條作為宗旨性敘述,放入家庭恐限縮重建範圍,建議在說明裡講清楚,條文本身維持。
- 解釋第三條專款有兩筆錢:勞保基金大池子170億,以及每年結餘的錢。強調「應」是指結餘的40%必須過來,「得」是指不夠時可從170億大池子撥款,具彈性。
- 承諾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版本將於明年4月前提至行政院,且將規範所有受僱勞工參加職災保險。
- 說明在職保法尚未訂定前,仍需透過公務預算支應未納保勞工的補助,預算編列有既定計算方式。
- 同意將第三條第二項文字修正為「並應按」,以明確每年固定提撥結餘款項。
- 解釋目前職災保護基金117億是歷年累積結餘,若不夠可從170億的職災保險基金撥用,強調這是過渡期的財務安排。
石發基 勞工保險處處長 勞委會
- 說明目前職災勞工保護基金約117億,職災保險基金約170億,強調第三條修法能讓職災保護基金不夠時,隨時經預算程序從職災保險基金撥款支應。
- 說明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後將設立新機制與費率,預計大幅提高至1%至1.5%,以應付新增的補償、重建與預防項目。
- 解釋第六條設計是針對重大事故(失能、死亡)補助,依基本工資第一級,並由雇主罰鍰抵充。
- 反對林委員第六條版本擴大傷病、醫療補助及按原有薪資計算,認為會大幅增加金額,引發道德風險,對已加保勞工不公平。
- 說明勞保投保薪資設有上、下限,是基於社會保險的「適當保障」原則,非以實際薪資投保,以免給付金額過高導致基金不足。
羅五湖 總經理 勞工保險局
- 解釋勞保基金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兩部分,會計獨立,但屬於同一個基金。
- 說明未加保勞工(4人以下單位)約有5萬個單位、10萬人,其中臨時工的加保問題最為麻煩。
- 回應第八條修正動議,認為核付後變更補助種類雖有利勞工,但應設期限(建議1年),並釐清若雇主已繳罰款後,差額是否能再次向雇主追償,避免「一事二罰」爭議。
- 說明勞保基金的職災保險結餘款約170億,會計獨立,專用於職災給付,且費率精算通常會讓結餘不多。
劉成焜 參事 法務部
- 解釋行政院規定「委員會」名稱通常用於二級機關,非二級機關應避免使用。
- 說明行政罰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若已處罰,即使事後狀態更嚴重,原則上不會再處罰。
- 解釋民事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若因職災受傷後死亡,且死亡與職災有因果關係,雇主仍需負賠償責任,但此原則不一定適用於行政罰。
石有為 法官 司法院
- 從民事賠償角度,若判決確定後因同一事故發生更嚴重損害(如受傷後死亡),可再起訴要求賠償,但此理論能否適用於行政罰,持保留態度。
- 澄清若職災受傷後死亡,且死亡原因是基於職災,則死亡賠償仍由雇主負責。
王尚志 執行秘書 法規委員會 勞委會
- 說明行政罰法第26條有抵扣機制,若職災造成傷害後死亡,且有因果關係,可在條文中訂定抵扣條款補足差額。
- 建議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為3年,本法期限需從醫學、因果關係等評估,不一定為1年。
相關後續
- 第一條修正通過為:「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加強職業災害預防、職業災害勞工補償、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庭之重建,特制定本法。」
- 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條修正通過為:「前項專款,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之金額外,並應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之金額。」
- 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並請勞委會提供可能編列預算規模的參數給委員參考。
- 第五條除第二項修正為「勞工團體代表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六條、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第七條、黃委員昭順等提案條文第六條之一、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第八條、第七條及第八條因爭議過大,均予以保留。
- 第九條牽涉到第六條、第七條,予以保留。
- 委員會決議擇期召開公聽會,讓各界對相關爭議條文充分表達意見,並希望本會期能通過本法。
討論事項二
附帶決議 (關於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檢討)
核心議題
檢討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以支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所需經費,並在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時一併檢討精算費率,以充裕基金來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節如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葉津鈴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述附帶決議無異議通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 (關於職業病鑑定作業程序)
核心議題
鑑於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受理案件中,勞工不擅長準備書面資料,導致在書面審查階段無法充分表達意見,影響勞工權益,因此提案修改鑑定作業程序,確保勞工有當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明定受理案件於第一次、第二次書面審查前,應通知當事人至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以保障勞工權益。
鄭汝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育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育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明定受理案件於第一次、第二次書面審查前,通知其至指定之處所陳述意見。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6601
- 卷/期/冊
- 102/66/1
- 發布日期
- 2013-11-2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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