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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審查預算及民法修正:聚焦法定利率、懲罰性賠償與檢察總長去留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1-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重點討論法務部、監察院及立法院主管收支,並針對黃世銘檢察總長遭起訴案進行激烈辯論。會議也併案審查多項民法修正草案,包括法定利率、懲罰性賠償金及租賃契約期限等,委員與行政部門就修法方向及影響交換意見。最終部分預算案照列或定期續審,黃世銘總長去留案未通過,民法利率相關修法則保留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收支狀況。
  • 討論認罪協商判決金公開資訊、受刑人超額收容改善及檢察總長黃世銘去留問題等提案。

相關爭議

  • 檢察總長黃世銘去留爭議:尤美女等委員主張黃世銘因洩密罪被起訴應自行請辭,停止行使指揮權,以維護司法公正性,避免職務衝突。林鴻池等委員則認為檢察總長任期受憲法保障,應待一審判決或監察院彈劾後再決定,避免立法院政治干預司法。
  • 法務部對黃世銘停職的立場:法務部長羅瑩雪援引《法官法》第43條第1項第6款,認為黃總長所涉情節未達「情節重大」的停職標準,應等待評鑑結果,被提案委員質疑為混淆視聽。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檢討認罪協商判決金資訊公開,比照緩起訴處分金建立公開資訊以利監督控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及其所屬矯正機關盡速研議改善受刑人超額收容問題,以保障收容人基本人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檢察總長黃世銘應知所進退,自行請辭並停止行使一切指揮權,以維法制。
  • 主張法務部長以《法官法》拒絕停職黃世銘是企圖混淆視聽,坐視刑事訴訟公正性繫於黃總長一人意志。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檢察總長任期受憲法保障,不應由立法院決議逕行決定去留,應待一審判決或監察院彈劾後再要求黃世銘負相關責任。
  • 強調立法院不應以決議或政治力干預司法,但尊重當事人或所屬機關主管之考量或作為。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潘維剛等委員關於認罪協商判決金公開資訊的提案,照案通過。
  • 潘維剛及呂學樟等委員關於受刑人超額收容改善的提案,照案通過。
  • 尤美女等委員關於黃世銘檢察總長請辭的提案,經記名表決不通過。
  • 林鴻池等委員關於檢察總長黃世銘停職案應待司法程序結果的提案,經記名表決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 (報告事項第二案及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報告立法計畫並審查監察院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收支部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詢監察院預算編列的合理性。

相關人員回應

陳豐義 秘書長 監察院

  • 列席報告監察院立法計畫並回應預算相關質詢。

相關後續

  • 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報告及詢答完畢。
  • 歲入部分,罰款及賠償收入、財產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均照列。
  • 歲出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立法院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收支部分。
  • 討論立法院資訊公開、資料格式轉換、人權影響評估訓練及設置托兒設施等提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研擬公開法制局和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之可行性,以保障民眾知的權益。
  • 提案要求立法院應儘速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研議設置適當之托兒設施、措施。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儘速將文件檔轉成開放資料格式(如:XML)並建置具單一查詢介面之資料庫系統,以提升資料使用方便性及呼應政府Open Data政策。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立法院預算中心及法制局研究人員加強進行人權評估相關訓練,以周延考量施政計畫及法律草案對人權的影響與衝擊。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錫山 秘書長 立法院

  • 列席報告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並回應質詢。

相關後續

  • 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報告及詢答完畢。
  • 歲入部分,規費收入、財產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均照列。
  • 歲出部分,立法院主管預算照列,並通過4項決議。
  • 立法院應研擬公開法制局和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之可行性。
  • 立法院應儘速將電子化資料轉成開放資料格式(如:XML)並建置單一查詢介面資料庫。
  • 立法院預算中心及法制局研究人員應加強人權評估相關訓練。
  • 立法院應儘速研議設置適當之托兒設施、措施。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及修正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及第五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多項《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及修正條文草案,主要涉及增訂罪名及條文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第四案及第五案「中華民國刑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民法」增訂及修正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多項《民法》增訂及修正條文草案,主要涉及法定利率、約定利率上限、懲罰性賠償金及租賃契約期限等議題。
  • 討論現行民法關於利率規定與低利率時代脫節,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引進的適用性。

相關爭議

  • 法定利率5%是否過高:許添財、顏寬恒、尤美女、黃偉哲等委員認為民法第203條規定的5%法定利率自民國18年制定至今已不符低利率時代現況,主張調降至1%或改採浮動利率(如五大銀行平均放款利率或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法務部雖不反對修改,但認為涉及總體經濟與貨幣政策,應徵詢央行、金管會等專業意見。
  • 約定利率20%上限是否合理:陳根德、徐欣瑩、陳超明、尤美女、羅淑蕾等委員認為民法第205條規定的20%約定利率上限過高,導致銀行高利剝削經濟弱勢,主張調降至10.5%至15%不等,並將巧立名目的費用視為利息。金管會則擔憂利率壓低可能導致弱勢借款人難以從銀行借款。
  • 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引進民法:陳根德、吳宜臻、王惠美等委員主張應在民法中增訂懲罰性賠償金條款,尤其針對惡意侵權行為(如黑心食品),以嚇阻不法並保障被害人權益。法務部陳次長則認為懲罰性賠償金為英美法產物,我國大陸法系已有慰撫金制度,不宜全面引進民法通法,而應於個別經濟法規中規定,擔憂通案引進可能導致數額過大或影響現行慰撫金機制。
  • 清償抵充順序:賴士葆委員指出,現行債務清償順序常將違約金、利息置於本金之前,導致債務越還越多,主張應修法將本金與利息等項作合理配置,提高本金償還順位。
  • 租賃契約期限:蔡錦隆委員主張民法第449條租賃期限不應僅限於法人,自然人也應納入延長考量,以符合建築物使用年限延長及雙方合意原則。法務部則表示曾研議長期租賃,尤其針對大型商業租賃,可再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由5%改為同期間國內五大銀行平均放款利率,由財政部統一計算公布,以符合低利率時代需求。
  • 認為現行5%法定利率嚴重不符時宜,影響權利義務計算,對自由經濟市場造成衝擊。
  • 主張採用浮動利率可一勞永逸,避免未來再次修法。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民法第195條之1,針對故意不法侵權行為增列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以彌補現行民事責任僅返還原物之不足。
  • 提案修正民法第205條,將重利罪利率上限調降,以解救卡奴,並獲得國民黨團及行政院支持。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改為每年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以因應低利率時代。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上限調降至13.5%,以防止重利盤剝,尤其針對信用卡、現金卡浮濫發放導致的債務問題。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法第205條,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0.5%者,超過部分無效,已給付者視為抵充本金,以保護經濟弱勢債務人。
  • 認為現行20%約定利率已與社會需求脫節,導致銀行高利率剝削,衍生社會治安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降為1%,並要求法務部參酌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每五年定期檢討公告。
  • 提案修正民法第205條,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2%者視為無效,並明訂已給付者可抵充原本或請求返還,以解決卡債族問題。
  • 主張將約定違約金與各種名目費用均視為利息,並準用利率上限規定,防止銀行巧立名目。
  • 提案增訂民法第204條,約定利率逾7%者,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未提供利率修法相關報告,認為其草率且未表達主管機關立場。
  • 建議將浮動利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考量資金、營運、風險成本,以郵局定期存款利率加碼方式計算,避免固定利率不符時宜。
  • 建議法務部針對民法第449條長期租賃契約,擬定條文以兼顧一般性與特殊性需求(如大型商業租賃)。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儘速提交利率修法意見報告,並呼籲司法院法官判決應認清社會低利率現況,避免做出不符常理的判決。
  • 指出學貸、卡債等高利問題導致許多民眾負債累累甚至自殺,銀行不應藉由高循環利息及巧立名目剝削弱勢。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金管會等相關機關,提出解決債務清償抵充順序問題的修法及因應措施,提高本金償還順位。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批評社會對有錢人約束少,對弱勢卡債族卻施以高利重利,銀行行為比地下錢莊更可怕。
  • 質疑現行民法第205條20%的約定利率上限已背離當初防止重利盤剝的立法意旨,形同保障銀行高利剝削。
  • 建議修法讓債務人可將已給付超過年利率部分的利息抵充本金,本金已清償者得請求返還。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行政罰繳國庫、不法所得難以直接賠償被害人、以及消費訴訟判賠金額過低等問題,認為損害賠償制度對被害人不利。
  • 主張應在民法中引進惡意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嚇阻廠商惡意行為,並認為現行慰撫金制度不足。
  • 強調政府在黑心食品事件中國家機器失能,應開放民間救濟管道,讓廠商可預期因惡性程度重大而需負擔更大損害。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懲罰性賠償制度過於保守,擔憂廠商賠不起是不合理考量,惡意行為應有嚴重後果。
  • 質疑司法院法官在塑化劑判賠案中,企業獲高額賠償而民眾僅獲低額賠償,要求司法院加強法官專業訓練。
  • 批評金管會對信用卡浮濫發卡、信用擴張問題控管不力,導致呆帳轉嫁給一般民眾,要求金管會檢討並與銀行協商。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建議民法第203條及205條的週年利率應參考郵局或銀行的定存或放款利率加上百分比,以符合社會現況。
  • 主張應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引進民法,以提升大企業、大廠商的社會責任,避免實質損害低但權益受損難以計數的情況。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主張民法第449條租賃契約期限修正不應僅限法人,應將自然人也納入,因科技發展已延長建築物使用年限,且租賃為雙方合意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認為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宜在個別法中規定(如消保法),不宜在民法通法全面引進,擔憂數額過大及與慰撫金重疊。
  • 表示法定利率高低涉及國家總體經濟與貨幣政策,考量因素廣泛,建議徵詢經建會、中央銀行及金管會意見。
  • 對於法定利率是否調降,法務部尊重委員與相關主管機關意見,但建議通盤考量對長期契約的溯及力及信賴保護問題。
  • 認為約定利率若採浮動利率,其基礎需通盤考量,並建議民法第205條維持「無請求權」而非「無效」,但可增加歸入或抵充規定。
  • 不建議將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全部計入利息,因違約金與利息概念不同,合併計算可能造成總體經濟困難。
  • 表示民法第449條租賃權期限問題可討論,曾邀業者考量長期租賃必要性,尊重委員意見。

張國銘 副局長 金管會銀行局

  • 回應利率定價考量作業成本、資金成本及借款人信用風險。
  • 對於民法第195條之1懲罰性賠償金增訂、第203條法定利率調整及第204條提前清償利率調整,表示沒有特別意見或尊重法務部意見。
  • 對於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上限調降,擔憂利率壓得過低可能增加弱勢借款人在銀行借款難度,且未來利率反轉可能需再調整。
  • 提供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約1,500億元,逾放比例約0.45%,信用卡呆帳率約10.9%。
  • 表示已規定銀行不得將呆帳賣給AMC(資產管理公司),並在預借現金方面有所約束,循環信用逐月下降。
  • 同意銀行在打銷壞帳後,能收回多少都是賺的。
  • 表示會思考如何妥適管理接近利息屬性的費用,但不認為掛失費、帳單處理費等為利息屬性費用。
  • 對於委員關於大財團呆帳比例的質詢,表示手邊無資料需再查證。

陳杰正 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 對於正在進行中的具體案件無法評論,但表示不同案件的請求權基礎、舉證責任不同,可能導致判決結果差異。
  • 不認為法官會偏向財團,司法院一直有對法官進行教育訓練。
  • 對於民法第195條之1增訂懲罰性賠償金,建議在立法理由中明確說明「損害額」是否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以避免未來適用爭議。

陳秋棠 副局長 中央銀行業務局

  • 表示目前有銀行間同業拆款利率,但每天變動,技術上作為法定利率可能較麻煩且不容易預期。
  • 認為法定利率若採固定利率會比較清楚,但央行尊重法務部對民法第203條利率採何種方式的意見。

相關後續

  • 民法第195條之1修正動議通過,內容為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法院得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 民法第203條、第204條及第205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民法第449條修正動議通過,將法人租用房屋租賃契約期限上限訂為40年,並作附帶決議建請法務部研議自然人房屋租賃期限比照法人訂定可行性修法。
  • 通過潘維剛等委員提案,建請法務部會同專家學者與相關單位評估具體可行方案,解決約定利率雖未逾限制但仍對經濟弱勢債務人無保障之情況。
  • 通過賴士葆等委員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金管會等相關機關儘速提出解決債務清償抵充順序問題的修法及因應措施,提高本金償還順位。

原始資料

公報
1027001
卷/期/冊
102/70/1
發布日期
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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