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大運籌辦、大學法與教師法修正案審查:聚焦經費、場館及師資議題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1-06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情形報告,委員們就預算浮編、場館規劃、選手村砍樹爭議、中央與地方權責及基層體育資源分配等問題提出諸多質疑。同時,會議也逐條討論了大學法多項修正草案,涵蓋大學評鑑、人事會計、教師聘任與外籍配偶入學等議題,以及教師法護理教師介聘年限修正案。部分法案修正通過,多項爭議則要求行政單位研議並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情形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主要聚焦於2017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的整體籌辦進度、經費編列(總預算約198億元)、選手村興建、競賽場館規劃及選手培訓計畫等,並就籌備過程中的挑戰與爭議進行質詢。
- 討論內容亦涵蓋世大運經費與其他教育、體育資源分配的衡平性,以及長期體育發展策略的規劃。
相關爭議
- 世大運總經費(198億元)與選手村預算(170億元)高昂,被質疑排擠其他教育與基層體育資源,甚至有委員認為應考慮退辦以節省公帑。
- 世大運初期權利金(2,000萬歐元)係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付,但未經立法院實質審查或補辦程序,遭質疑違法亂紀、藐視國會。
- 選手村選址於林口國宅用地,涉及砍伐1,300多棵樹木,與宣稱的「綠色世大運」理念相悖,且在預算未通過前即先行發包動工,引發環保爭議與程序合法性疑慮。
- 場館規劃被質疑未能有效利用現有設施,且新建或整修費用過高(如籃球館19億元、網球館30億元),部分臨時性場地(如足球場)花費鉅額卻無長遠效益,恐淪為「蚊子館」。
- 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籌辦過程中的溝通協調問題,以及體育署對台北市政府計畫的審查與監督權責被質疑不足,導致計畫內容不夠嚴謹。
- 選手培訓計畫(「保七搶五」)的目標與實際選辦項目存在落差,部分具奪牌潛力項目(如射擊、角力)未被納入,且對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與設施改善的支援不足。
- 運動發展基金收入不足,運動彩券盈餘分配減少,影響體育經費,且體育署在經費分配上被批評「重競技輕全民」、「重硬體輕軟體」,忽視偏鄉學校體育設施改善與專業教練培育。
立法委員發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兄弟象隊轉賣進度影響職棒與世大運棒球項目。
- 要求體育署說明「保七搶五」的具體策略與超越目標國家。
- 批評世大運場館規劃排除台中,中央政策應考量均衡發展。
- 關切運動彩券盈餘分配不足導致運動發展基金短缺,要求加強。
- 肯定體育署「助弱」政策,要求提供偏鄉體育設施改善資料。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世大運預算編列程序不當,計畫未核定即編列預算,且102年預算執行率低。
- 批評場館興建與整修費用過高,質疑其必要性及效益,擔心淪為「蚊子館」。
- 強調體育資源應優先關照基層選手培訓,而非大型賽事硬體建設。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世大運經費(198億元)是否為「錦上添花」,與高雄世運(110億元)相比,北部獲補助較多,質疑資源分配不均。
- 強調教育部應優先改善學生受教環境,特別是南部學校風雨球場等基礎設施的嚴重不足。
- 批評世大運花費鉅額,卻僅給偏鄉學校極少經費,顯示政府輕忽弱勢教育需求。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強烈抨擊政府在世大運籌辦上完全忽視立法院,未經預算審查即動用第二預備金及同意先行動工,違法亂紀。
- 批評世大運計畫缺乏成本效益分析,且未依預算法規進行跨年度編列計畫報告,有「強渡關山、偷雞摸狗」之嫌。
- 指責選手村選址涉及內政部與新北市,破壞綠地且引發當地居民反彈,政府「鴨霸」。
- 認為政府將運動活動政治化,並呼籲教育部立即改正,否則立法院將採取因應措施。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央與地方政府在世大運籌辦上的溝通協調問題,特別是兩邊民意機關審議結果不一致的困擾。
- 強調世大運場館應著重未來使用效益,並考慮申辦亞運等大型賽事,而非僅為一次性賽事。
- 質疑若為未來亞運擴充場館,增加經費應由中央負擔,否則台北市議會難以通過。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要求體育署積極爭取將舉重等台灣優勢項目納入世大運選辦項目,以提升台灣選手奪牌機會。
- 關切花蓮樂合國小與玉里國小棒球隊的組隊困難,要求體育署積極協助基層棒球發展。
- 呼籲體育署應關照全國長青田徑賽等老年運動賽事,提供主辦單位經費協助,避免選手自籌。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財政困難下,花費近200億元辦理世大運是否值得,認為可將經費轉用於12年國教全面免學費或改善全國中小學體育設施。
- 批評體育署對偏遠原住民鄉鎮(如南投仁愛鄉力行國小)體育設施補助不足且效率低落,未能考量路況困難導致工程流標。
- 要求體育署應訂定「改善加強全國各國中小高中運動體育設施計畫」,以雪中送炭方式支援基層體育。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質疑世大運保證金(2,000萬歐元)動用第二預備金未經立法院審查,要求補送審查。
- 關切選手村預算(171億元)及世大運102年度預算(2.3億元)的執行進度,要求相關單位積極落實計畫與預算執行。
- 建議世大運場館應有效利用,自償性比率偏低應修整,選手培訓經費應有替代籌措方式,並要求提出對國人運動力、經濟力影響的評估報告。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世大運選辦項目數量(3項或11項)與預算規劃的一致性,擔心增加項目會導致經費持續膨脹。
- 要求體育署保證增加選辦項目不會再增加場館整建與維修費用。
- 批評中央政府在世大運籌辦上過於遷就台北市政府,資源分配不公,犧牲其他縣市體育教育資源。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世大運總經費(198億元)加上選手村(170億元)高達368億元,遠超過高雄世運(110億元)及文化部年度預算,批評經費浮濫。
- 批評台北市政府足球場地規劃僅為整修現有田徑場,而非興建專業足球場,且賽後恢復原狀,浪費18.4億元公帑。
- 要求體育署應發揮督導功能,嚴格審查台北市政府的執行計畫,避免浮報與濫用預算。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質疑世大運籌辦是否符合「綠色運動會」的環保標準,特別是選手村選址砍伐大量樹木與低碳建築的矛盾。
- 批評選手村選址未考量都市更新與褐地再生,而是破壞森林,且預算未獲立法院同意即動工。
- 指出「保七搶五」選手培訓計畫與實際選辦項目不符,部分原定奪牌項目(如射擊、角力)未被納入,質疑體育署協調不力。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質疑「打造運動島」計畫中「運動社團建置與輔導」成效不彰,社團為爭取補助化整為零,補助經費被用於誤餐費而非實質推廣運動。
- 批評體育署經費配置「重競技輕全民」、「重硬體輕軟體」,壓縮人才培育經費,要求提出具體藍圖以改善長期結構性問題。
- 要求體育署對運動社團補助建立核實查察制度,並將補助集中於有效推動運動的團體。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肯定中華男籃在亞錦賽的優異表現,認為可激勵國人熱情並帶動運動產業發展。
- 建議體育署複製棒球成功經驗,加強籃球運動的發展,從學校紮根,培養優秀選手並留住人才。
- 呼籲體育署透過「千里馬」、「伯樂」、「浪潮」計畫,結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提升運動選手出路並帶動經濟效益。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強調世大運成功舉辦對台灣榮耀的重要性,呼籲中央與地方政府齊心努力,勿因本位主義造成失敗。
- 要求體育署提出2017年前的熱身賽規劃,以及2017年後10至20年的國際賽事申辦遠景與場館永續經營計畫。
- 批評國訓中心硬體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如公西靶場),以及「巡迴教練法」子法未公布、預算未到位,影響選手培育。
- 建議評估將巧固球等台灣優勢項目納入世大運選辦,以最大化奪牌機會。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世大運權利金(2,000萬歐元)的合理性與取得過程,並與過去台南申辦經驗比較,認為有私下交易疑慮。
- 批評台北市籌辦世大運未能展現台灣人的親切友善,恐重演國際馬拉松負面事件,影響國家形象。
- 強烈質疑選手村規劃為國民住宅而非學生宿舍,忽視台北市大學生宿舍嚴重不足的現況,浪費資源且違背世大運精神。
相關人員回應
陳德華 教育部次長
- 強調世大運經建會核定預算198億元為上限,所有場館計畫將逐案嚴謹審查,確保經費運用。
- 表示世大運與學校基礎教育經費為兩回事,但教育部會努力籌措經費改善學校教學場地。
- 同意委員關於提升國民素質與教育品質的看法,表示台北市政府也重視世大運的國民素質展現。
- 承諾教育部將嚴格把關世大運經費,並會同經建會協調超支部分。
何卓飛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 說明世大運總經費概估為198億元,其中資本門約143.6億元,經常門約55億元,中央與地方各分攤45%,自償10%。
- 表示選手村選址於林口係行政院決議,興建方式為中央與地方合作興建國民住宅。
- 說明世大運已確定必辦14項、選辦3項(棒球、射箭、羽球),並將爭取再增加3至5個選辦項目,舉重為優先。
- 回應場館規劃將考量賽後用途及營運需求,確保不淪為「蚊子館」,並將督促台北市政府提報興整建計畫逐案審查。
- 承認運動社團建置與輔導專案存在爭議,將進行改革,並改變補助方式以引導社區運動聯誼賽和嘉年華活動。
- 承諾將努力平衡「重競技輕全民」、「重硬體輕軟體」問題,並提出體育政策白皮書規劃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
- 表示將與台北市政府密切合作,確保世大運順利舉辦,並爭取2019年東亞運、2023年亞運主辦權。
- 承諾年底前公布巡迴教練子法,並於明年開始執行,以培育更多體育人才。
- 說明巧固球非亞奧運及世大運種類,故無法列入選辦項目。
- 表示世大運權利金2,000萬歐元為統一標準,已於2011、2012年繳交,並已報行政院核定動用第二預備金。
何金樑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局長
- 說明世大運籌辦的最大挑戰在於選手村及場館建置需符合國際規範,且需在中央主導下撙節開支。
- 表示中央與地方在溝通協調上並無問題,且有每月平台進行協調。
- 說明足球場地規劃以現有學校或公有運動場為主,並非新建專業足球場,但部分場地可共融,未來將在中央指導下爭取更大型賽會。
- 表示喀山世大運場館經費編列高於台北,但台北世大運的軟硬體總經費將是歷屆最少。
- 承諾會接受體育署的督導與建議,共同努力辦好世大運。
陳肇琦 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
- 說明選手村預算171億元為分年編列,目前尚未動工,今年預算6.72億元正在內政委員會審查。
- 澄清選手村砍樹費用係由台北市政府第二預備金支應,非中央住宅基金。
- 表示選手村賽後將規劃作為國民住宅,其中60%將作為社會住宅出租。
黃雯玲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 說明大學生宿舍提供率約為5成至6成,存在4成缺口。
- 建議大學法第14條關於人事與會計規定應維持現行條文,以確保公務人員制度一致性及教育資源有效運用。
- 說明大學教師聘任屬學校自主權責,不宜立法限制,但教育部將透過獎勵、彈薪制度等配套措施鼓勵學校聘用新進教師。
- 說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已對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有性別比例規定,大學法不宜重複立法。
- 說明針對外籍配偶歸化取得國籍者,現行已有多元入學管道,不宜另闢特殊管道,但教育部可研擬輔導措施協助就學。
- 說明大學公共意外責任險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投保範圍、金額與事項,因大學空間開放且各校情況不同,難以統一規範。
相關後續
- 教育部與體育署應針對委員提出的世大運籌備意見積極檢討與修整,並於下次報告時展現更積極作為。
- 體育署應將世大運場館永續經營維運、自償性比例提高、選手培訓經費替代方案、中央與地方溝通協調、經費審查程序及對國家社會經濟效益評估等議題納入考量並改進。
- 體育署應制定「國際級運動場館整體維運計畫」或「綠色運動會籌辦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體育署應針對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的各項建設項目及相關預算編列情形,於場館總體檢完成後1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 體育署應儘速訂定完善的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培訓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體育署應研擬提高「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的自償建設比例,以提升各項場館未來使用效率。
- 體育署應就全國中學運動會支出經費高達4億餘元的問題,提供財務績效執行缺失報告,並依法行政照預算法第39條規定,列明世大運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額度等資料提送本會供審查預算之參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大學評鑑結果是否應作為政府命大學停辦、調整發展規模或合併的參考依據,並探討私立大學合併與退場機制的法源依據。
- 核心議題也包含大學評鑑結果與政府教育經費補助是否脫鉤,以及如何強化教育部在輔導私校轉型與退場上的主動角色。
相關爭議
- 教育部對於將大學評鑑結果作為大學停辦參考持保留態度,認為評鑑旨在改善辦學品質而非懲罰,且私校法已有相關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不宜僅依單一評鑑結果停辦或要求合併。
- 委員提案要求將評鑑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參考,但蔣乃辛委員主張應與經費補助脫鉤,最終委員會決議刪除「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等文字。
- 委員提案增訂私立大學經評鑑未通過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或令其合併,但教育部認為第七條主要規範國立大學合併,且私立學校合併涉及法人自主,不宜強制,建議回歸私校法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大學評鑑結果得作為政府命大學停辦之參考,以及私立大學經評鑑未通過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或令其合併。
- 批評教育部對私立大專院校輔導轉型退場機制態度消極、魄力不足,且對委員提案的意見缺乏誠意。
- 質疑教育部一方面在實施原則中以評鑑結果作為專案輔導學校的裁量基準,另一方面卻反對委員提案將評鑑作為停辦參考,認為前後矛盾。
- 要求教育部檢討改善大學評鑑功能與執行方式,並認為評鑑結果應作為學校發展及停辦的參考。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認為大學評鑑應能促進大學師資年輕化與競爭力,並探討是否將此納入評鑑項目。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堅持大學評鑑結果應與教育經費補助脫鉤,以避免評鑑變成經費爭奪的工具。
- 同意將「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等文字從第五條中刪除,以符合其提案精神。
相關人員回應
陳德華 教育部次長
- 建議第五條修正案應以102年5月23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版本為基礎,並增列「及停辦」等文字,作為學校調整發展及停辦之參考。
- 建議第七條不宜增列私立大學經評鑑未通過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或令其合併之規定,因私校法已有相關規定,且合併涉及國立大學,不適用於私立學校。
- 對於書面報告文字表達不妥之處向委員致歉,並表示教育部已針對大學評鑑制度進行大幅修正與調整,將另安排時間報告。
黃雯玲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 說明第七條主要規範國立大學合併,將私立大學規範列入可能不一致,且私立學校的停辦與合併在私校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 強調私立學校的合併涉及兩個學校法人的合併,教育部無法強制要求,有違憲法保障私人興學精神,建議回歸私校法規範。
相關後續
- 大學法第五條修正通過,評鑑結果將作為學校調整發展及停辦之參考,並與政府教育經費補助脫鉤。
- 大學法第七條條文暫時保留,後續修正為維持現行條文,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 主席綜合委員意見,要求教育部對輔導私立大專院校合併或退場的角色從被動化為主動,並研議如何與評鑑結果結合。
討論事項三
審查「大學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討論國立大學人事與會計相關規定是否應以支援教學與研究為目的,並放寬各校依實際需要所訂定之相關規定,除違反相關法律外,不受中央政府人事與會計行政命令之約束。
- 核心議題是大學人事與會計制度的鬆綁程度,以及其對大學自主性與國家整體人事會計制度一致性的影響。
相關爭議
- 提案委員主張國立大學人事與會計規定應大幅鬆綁,賦予學校更多自主權,以支援教學與研究目的,不受中央行政命令約束。
- 行政院主計總處與人事行政總處則認為,現行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已對自籌收入部分放寬限制,但學雜費與政府補助等非自籌收入及公務人員人事制度,考量學生權益、預算審議一致性及公教分途政策,不宜再全部放寬,應維持現行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國立大學人事與會計相關規定應以支援教學與研究為目的,並放寬各校依實際需要所訂定之相關規定,除違反相關法律外,不受中央政府人事與會計行政命令之約束。
相關人員回應
陳莉容 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大學五項自籌收入部分已依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放寬不受預算法等限制,與提案意旨一致。
- 指出國科會補助或教育部委託研究經費已放寬執行標準。
- 建議非自籌收入(學雜費與政府補助)不宜再放寬,因涉及學生權益與政府預算有效運用,且可能導致預算審議與補助標準困難,應維持現行條文。
黃弘君 行政院人事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公教分途政策下,國立大學職員與教師適用不同人事規範,但職員作為公務人員,人事制度應有一致性。
- 建議本案應維持現行條文,以確保公務人員整體人事制度的一致性。
相關後續
大學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審查完竣,不需再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大學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討論如何促進大學教學與研究人力的新陳代謝,解決年輕博士流浪、兼任教師過多及薪資偏低的問題。
- 核心議題是大學教師聘任自主權與政策引導之間如何平衡,以及是否應立法限制新聘教師比例或將其列為大學評鑑項目。
相關爭議
- 提案委員主張應立法規定各大學每年新聘教師與研究人員中,助理教授與畢業5年內博士級研究人員應占一定比例,並列為大學評鑑項目,以解決教授年齡老化與年輕博士出路問題。
- 教育部與部分委員認為大學教師聘任屬學校自主權責,不宜立法限制,且快速新陳代謝不一定代表學校更好,特別是人文學科;另擔心限制公立大學教授轉任私立學校可能反而阻礙年輕人遞補公立大學教職。
- 對於是否將此比例納入大學評鑑項目,教育部持保留態度,認為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且各校差異性大,應透過獎勵或制度彈性來引導而非強制。
立法委員發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各大學每年新聘教師與研究人員中,助理教授與畢業5年內博士級研究人員應占一定比例,並列為大學評鑑項目。
- 指出大學教授年齡普遍偏高,許多退休國立大學教授轉任私立大學佔缺,導致每年3,700多位博士畢業生難以進入大學任教,淪為「流浪兼任助理教授」。
- 強調此提案旨在促進大學師資年輕化、提升競爭力,並希望教育部能有配套機制解決年輕博士出路問題。
- 質疑教育部對學校教師流動數據不清楚,難以掌握教師新陳代謝狀況。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質疑「老教授代表不好」是謬誤概念,特別是人文學科,年長教授學養更令人敬佩,不應盲目追求新陳代謝。
- 擔心限制公立大學教授轉任私立學校,可能導致他們不願退休,反而減緩公立大學教職的空缺遞補速度。
- 認為此提案理念衝突多,不宜貿然通過,應尊重學校倫理與自主性。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認同教育部大學教師聘任屬學校自主權責的說法,但批評教育部僅官樣答覆,未能針對流浪教師、兼任教師過多及薪資偏低等問題提出具體解決辦法。
- 要求教育部應在3個月內提出具體辦法,解決流浪教師、兼任教師薪資偏低及人員消化問題,並證明其辦法優於委員提案。
- 強調徐委員提案是為解決問題而提出,教育部不能僅以「不好」為由拒絕,應拿出更好的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陳德華 教育部次長
- 認為在大學法中以強制方式訂定新聘教師比例不恰當,但承諾教育部將負責處理流浪博士與年輕優秀人才的教職機會問題。
- 表示將朝向獎勵或制度彈性方式,讓新進教師有更多機會進入大專院校,但不宜用強制或評鑑方式,因各校差異性大。
- 同意給予3個月時間提出一個比較完整的辦法來解決年輕優秀博士人才進入大專院校任教的問題。
- 承認教育部沒有具體統計大學新進教授、副教授所占比例的數據,但會在3個月報告中進行調查。
黃雯玲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 說明未來少子化趨勢下,專任教師缺額會減少,教育部將加強博士生專業實務能力,使其出路不限於大學任教。
- 指出彈薪制度旨在鼓勵學校聘用新進教師,未來將檢討並鼓勵學校延攬新人才,而非僅用於留才。
- 強調教師聘任仍屬大學學術自由,不宜以法律強制規定,但可在相關機制上制定配套措施。
相關後續
大學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但通過一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對兼任助理教授薪資偏低、獎勵聘用新聘教師等問題提出政策性解決方案,並鼓勵學校聘任已退休教師以兼任為原則。
討論事項五
審查「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案討論是否應在大學法中增訂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核心議題是性別比例規範的重複立法問題。
相關爭議
- 提案委員蔣乃辛等建議增列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應有性別比例規定。
- 教育部則指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已針對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成員組成訂有性別比例規定,因此建議不予重複立法。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相關人員回應
黃雯玲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 說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已針對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成員組成訂有性別比例規定,建議大學法不予重複立法。
相關後續
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審查完竣。
討論事項六
併案審查「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5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併案審查多項大學法第25條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兩大議題:一是將「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列為特種生,不受公開名額限制;二是將「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列為特種生,不受公開名額限制。
- 核心議題涉及特殊身分學生入學管道的公平性、多元性及與現行法規的衡平性。
相關爭議
- 對於將「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列為特種生,提案委員認為可保障其入學權益,因其歸化後可能喪失僑生或外國學生身分而無法循特殊管道入學,形同處罰。教育部則建議不宜修正,認為現行入學管道已多元暢通,且需考量其他類似背景國人學生的衡平性,恐有違大學招生公平原則。
- 對於將「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列為特種生,教育部原則贊同,但建議修正文字以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將「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修正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學生」。
立法委員發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列為特種生,不受公開名額限制。
- 指出外籍配偶歸化後反而喪失僑生或外國學生特殊入學資格,形同處罰,明顯不合理。
- 強調應提供已歸化外籍配偶更大的受教機會,並要求教育部釐清衡平性問題,避免差別待遇。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列為特種生,不受公開名額限制。
- 同意教育部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學生」,以配合12年國教用語。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列為特種生,不受公開名額限制。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列為特種生,不受公開名額限制。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列為特種生,不受公開名額限制。
相關人員回應
陳德華 教育部次長
- 就「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部分,建議不宜修正,因現行入學管道已多元暢通,且需考量其他類似背景國人學生的衡平性,恐有違大學招生公平原則。
- 就「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部分,原則贊同,但建議修正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學生」以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用詞。
黃雯玲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 說明僑生與外國學生身分入學規範,指出歸化國籍後可能喪失連續居留條件,不再符合僑生身分。
- 強調目前大學入學管道多元,歸化國籍者可透過個人申請、社會人士或進修學士班等方式入學,教育部亦將研議輔導措施協助就讀,不需另闢入學管道。
- 說明開放此管道可能導致其他學生要求援引,有違大學招生公平原則。
- 說明「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修正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學生」是為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條的學校類型區分。
- 指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與技術型、綜合型及單科型不同。
相關後續
- 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蔣乃辛委員等所提版本經文字修正後通過,將「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修正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學生」。
- 劉建國、林佳龍、潘孟安及邱志偉等4位委員所提關於外籍配偶的修正草案版本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但做成附帶決議:為保障經歸化之外籍配偶其升學權益,請教育部研議相關扶助措施協助其就學。
- 本案審查完竣,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七
審查「大學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案討論大學是否應強制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由誰訂定(各校或教育部)。
- 核心議題也包含保險經費是否應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支應,以及如何確保學生權益與避免學校縮小投保範圍。
相關爭議
- 提案委員陳亭妃主張大學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但認為投保範圍、對象、金額等規定若由各校自定,可能導致學校縮小範圍,影響修法原意,故應由教育部要求支應並統一規範。
- 教育部原則同意大學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學生權益,但建議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等規定由各校定之,因大學多為開放空間且各校情況不同,難以統一規定;另建議經費應由學校經費支應,而非教育部獎補助款,因獎補助款應優先用於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
- 蔣乃辛委員堅持投保範圍、對象、金額等規定應由教育部統一訂定,至少應有下限,避免學校虛應故事或投保內容不足以因應事故,並質疑教育部為何不願將「對象」列入規範。
- 委員們對「投保對象」的定義產生討論,包含是否涵蓋校外人士、寵物等,教育部認為只要範圍界定好,範圍內事故無論對象皆應理賠,不需特別列出對象。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大學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校定之,並建議經費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支應。
- 質疑若由學校自定投保範圍並自付經費,學校可能縮小範圍,影響修法原意,故應由教育部強硬要求並支應。
- 建議教育部應將學校全面辦理保險列為考評重點,以確保學校有壓力全面投保。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堅持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由教育部統一訂定,而非由各校自定,至少應訂定一個下限。
- 質疑教育部為何不願在條文中列入「投保對象」,認為範圍不一定涵蓋對象,且應明確規範以避免學校虛應故事。
- 強調立法機關在審法案時不應完全聽從行政單位意見,堅持應納入「對象」二字。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出投保對象是否包含寵物受傷等情況,以釐清規範的嚴肅性與複雜性。
相關人員回應
陳德華 教育部次長
- 建議大學法第34條修正草案第二項依照委員提案通過,但第三項(經費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支應)刪除。
- 說明獎補助經費應優先用於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學生安全雖重要,但建議經費由學校自行支應。
- 認為投保範圍已明訂,只要在學校場地內發生意外,無論校內外人士皆應理賠,故「投保對象」不需再列出,但最終同意將「對象」二字放進條文。
黃雯玲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 說明中小學及高中公共意外責任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但大學多為開放空間且各校情況不同,若由教育部統一規定可能難以符合各校需求,建議由學校自行訂定。
- 建議若要修改為由教育部訂定,可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改成投保範圍、投保金額及相關事項,以維持法律文字一致性,但對納入「對象」持保留態度,建議保留彈性研議。
- 表示責任險主要指人,與人的身體傷亡或財產損失有關,寵物問題可透過「其他相關事項」研議納入。
林志憲 教育部代理處長
- 說明責任險主要針對人,涉及人的身體傷亡或財產損失,保單可針對財產保險損失進行賠償,與黃司長觀點一致。
相關後續
- 大學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第二項修正為:大學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教育部定之;第三項刪除。
- 本案審查完竣,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八
審查「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案討論延長軍訓護理教師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的期限,以保障其工作權益。
- 核心議題是介聘期限的合理性與教育部能否在期限內完成介聘工作。
相關爭議
- 提案委員陳淑慧等建議將護理教師介聘年限再延長3年(從現行3年延長至5年),以維護117位軍訓護理老師權益。
- 陳亭妃委員質疑5年是否足夠完成介聘,若不足則會導致再次修法,建議應一次修到足夠時間(如6或7年),並要求教育部估算所需時間。
- 陳學聖委員建議直接刪除條文中的「五年內」期限,讓教育部有責任介聘完所有合格護理教師,避免因期限不足而需重複修法。
- 教育部評估消化完所有171名教師約需8到10年時間,但次長最終同意將介聘期限修正為8年,以保障教師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護理教師介聘年限再延長3年(共5年),以維護未介聘護理教師權益並協助回歸專業任用。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將介聘年限延長至5年是否足夠,要求教育部估算所需時間,若不足應一次修到足夠年限,避免再次修法。
- 強調修法目標是保障117位軍訓護理老師權益,應確保介聘能完成。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明確說明將介聘期限延長為5年是否能保障教師權益,並質疑若無法達成是否需再次修法。
- 要求教育部明確表態介聘所需年限,並獲得次長公開保證願意修正為8年以解決問題。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建議直接刪除條文中的「五年內」期限,由教育部負責介聘完所有合格護理教師,避免因訂定期限而導致再次修法或教育部無法達成目標而受議處。
- 認為教育部不應為自己無法在期限內做到的事下期限,介聘是教育部應處理完畢的工作。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支持刪除介聘期限,認為可避免時間不斷往後延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德華 教育部次長
- 表示介聘護理教師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的目標是確保其權益,但每年實際缺額不確定。
- 評估將171名教師全部消化完約需8到10年時間。
- 同意將介聘期限修正為8年,並保證在此期間行政單位將盡責完成介聘,保障教師權益。
- 同意將教師法第35條之1第二項修正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並刪除第三項,使介聘無期限限制。
林志憲 教育部代理處長
- 說明教師法第35條第三項規定了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軍訓護理課程護理教師的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辦理。
相關後續
- 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正通過,第二項修正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三項刪除。
- 本案審查完竣,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7002
- 卷/期/冊
- 102/70/2
- 發布日期
- 2013-11-2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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