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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法案與4G費率及國安議題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1-14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多項通訊傳播相關法案,並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4G行動寬頻業務報告進行質詢。會議重點聚焦於4G競標金對費率的影響、消費者權益保障、基地台設置爭議、數位落差彌補及媒體匯流議題。委員們對NCC政策提出質疑,要求確保費率合理並加速偏鄉建設。部分法案最終決議擇期繼續審查,並召開秘密會議討論4G通訊設備與國家安全議題。

討論事項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際主要國家3G、4G上網費率與相關統計,以及未來國內4G上網費率收費標準的模擬推估與4G業者審查委員會針對業者系統設備審查、時程計畫、收費標準等相關業務」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4G行動寬頻執照的高額競標金,探討其對未來4G上網費率、消費者權益(如吃到飽方案)的潛在影響,以及如何加速4G網路建設、彌補城鄉數位落差、整合基地台設置等議題。
  • 同時也討論了媒體匯流政策推動的困境、廣電三法修法停滯的原因,以及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與濫發商業電子訊息管理等相關法律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 4G競標金過高是否轉嫁消費者:委員擔憂1,186.5億元的總標金將導致4G資費遠超3G,質疑NCC未能堅定站在消費者立場。
  • 吃到飽方案存廢與超量限速:委員要求NCC確保4G服務維持吃到飽方案,並嚴加把關超量限速的通知機制,避免消費者不知情產生高額費用。
  • 廣電三法修法延宕:委員質疑廣電三法出委員會後,因「必載」議題及利益團體阻撓,導致法案長期躺在立法院,影響數位匯流進程。
  • 基地台設置與民眾疑慮:委員指出基地台設置屢遭居民抗爭,修法應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納入附近居民參與機制,同時對超微型基地台的免申請架設許可表示擔憂。
  • 4G標金專款專用爭議:委員建議將4G決標金專款專用於扶植電信服務、補貼弱勢及偏鄉建設,但財政部初期態度傾向全數入庫,NCC則爭取寬列預算。
  • 偏鄉數位落差與業者建設:委員質疑NCC對業者在偏鄉地區的4G建設缺乏具體標準與規範,擔心業者將資源集中於人口密集區。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委員提案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中心,並要求電信業者提供最適資費推薦制度,NCC則回應已在研議或督促業者建立相關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擔憂4G高標金將導致高資費,要求NCC堅定立場,確保4G收費不超過3G,並維持吃到飽方案。
  • 建議4G標金應專款專用補貼弱勢及偏鄉上網,提升低收入戶上網率。
  • 提案修正電信法,要求電信業者配合防止危害兒少內容擴散,並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中心。
  • 提案修正電信法,推動基地台共構共站,並要求私有建物設置基地台須經多數住戶同意。
  • 提案修正電信法,將電信普及服務基金改為實體基金,並直接補貼弱勢族群電話費與網路費。
  • 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將編輯室公約入法,保障新聞自主性,並切割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的經營權,防止媒體壟斷。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質疑數位匯流推動15年仍無進展,廣電三法長期躺在立法院,指責部分委員為利益阻擋法案。
  • 提案修正電信法,要求基地台設置須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經住戶大會決定。
  • 呼籲NCC應拿出魄力整合4G基地台、電信機房、光纖系統等設施,並要求業者付費使用公共財。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電信法,要求基地台設置須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定,並加入附近居民參與討論機制。
  • 主張將學校公有土地與建築物排除在基地台設置的公有土地範圍之外。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電信法,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辦法鼓勵電信業者佈建光纖管線設施,並確保電信業者不得壟斷建築物內光纖建設。
  • 強調建築物光纖化是迎接寬頻服務多樣化和超高速需求的必然趨勢。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通訊傳播基本法推動數位公民權專章,要求政府提供平等數位機會,並擴充經費,三年內完成全國頻寬接取系統建置,提供全民合理費用的Internet服務。
  • 要求NCC保證4G費率不會超過現有水準,並對國際漫遊費用超收及缺乏警示機制表示不滿,建議建立「防呆裝置」。
  • 反對取消吃到飽方案,認為重度使用者並非網路塞車元兇,主要問題在於基地台速度不足。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廣播電視法,要求廣播電視節目應規範使用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等母語發音,以強化多元語言政策及文化創新能力。
  • 質疑4G競標金過高,擔憂業者轉嫁成本,並批評台灣資訊產業落後國際,中華電信獨佔市場。
  • 指出政府應研究業者高標金背後的操作,並在基地台設置上保障人民權益,避免擾民。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將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從20%提高至30%,以健全媒體產業並培育本土人才。
  • 建議NCC要求電信業者直接依消費者每月消費紀錄,自動收取最適切費率,而非讓消費者自行選擇。
  • 認為4G吃到飽月付2,000元為天價,遠高於國際水準,擔憂4G重蹈3G「收費牛排級、速度滷肉飯級」的覆轍。
  • 要求NCC確保2G用戶權益不受損害,並反對將業者應負擔的普及服務費用轉嫁國庫。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刊播不實廣告,除罰鍰外,情節重大者應可處以一定期間的停播處分,以保護消費者。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要求NCC說明廣電三法遲遲未通過的原因,並點名是哪些委員或業者阻擋,應提交書面報告澄清。
  • 質疑台灣上網速度慢、收費高,要求NCC明確訂定4G收費標準,並協助業者建構基地台。
  • 要求NCC公布拒絕公有地設置基地台最多的機關名單。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質疑廣電三法未通過是因NCC行政執行問題而非委員阻擋,要求NCC加強與業者溝通。
  • 擔憂2G執照期限與4G建置衝突,要求NCC注意視障者使用4G觸控手機的問題,並提撥4G標金協助弱勢。
  • 主張基地台應視為公共財,NCC應整合業者共同使用,並解決最後一里開放後的優先權爭議。
  • 要求NCC對4G費率訂定具體基本標準,並在市場機制失靈時積極介入。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擔憂4G得標廠商過多(6家)可能導致重複建設及經營困難,要求NCC扮演規範角色,預防負面影響。
  • 要求NCC針對4G業者照顧偏鄉地區的建設,提出具體標準與時程,而非僅依業者計畫書審核。
  • 指出台灣城鄉人口分布不均,業者易將資源集中於都市,強調偏鄉居民應享有基本通訊權利。
  • 要求NCC於2個月內提出4G業者照顧偏鄉的具體規範與時程。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研擬專款運用4G決標金方案,要求立法院嚴格監督,確保用於產業競爭發展與消費者權益照顧。
  • 建議將120億至150億元專款用於加速4G普及、改善偏鄉行動寬頻涵蓋率、結合防救災平台建設,並納入國土安全考量。
  • 要求NCC在未來委員會組成中納入消費者團體及弱勢偏遠地區代表,共同參與專款用途討論。
  • 主張4G費率不應超過3G水準,並要求NCC將中華電信列為重點規範對象,引導業者壓低費率。
  • 建議提高4G業者實質資本額,作為政府給予蘿蔔後的棒棍,引導市場良性發展。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NCC副主委虞孝成在4G頻譜拍賣制度設計上思慮不周,導致家數過多、標金過高,認為拍賣結果失敗。
  • 質疑將4G普及服務經費改由政府預算編列,而非由業者分攤,有圖利業者之嫌。
  • 要求NCC在4G審照時,必須要求業者建立防災區域簡訊傳送系統,否則不予核照。
  • 要求NCC確保4G時代3G服務品質不退步,並維持吃到飽方案。
  • 批評NCC承諾推動「最適資費推薦制度」卻未落實,要求電信業者每月自動試算並印在繳費通知上。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強調4G標金高漲不應轉嫁消費者,NCC應在一定程度內控制4G價格,並在上路前訂好遊戲規則。
  • 主張政府設置基地台應採租用方式給業者,避免無償提供造成圖利,並可解除民眾對基地台的疑慮。
  • 建議針對基地台安全性先進行測度,並考量修法中民眾對基地台設置同意權的相關規定。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要求中華電信的4G資費方案必須經NCC核定,且不能重蹈3G「5星級價格、3星級服務」的覆轍。
  • 批評4G競標過程導致「政府贏、全民皆輸」,NCC不應動輒將資費問題丟給市場機制。
  • 要求將4G標金的4成至5成(約300億元以上)專款專用,用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推動公益應用服務、照顧弱勢族群、補貼政府公務需求、發展公益型APP軟體、建置防災即時通知服務及提升偏鄉行動寬頻涵蓋率。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NCC簡化小細胞基地台設置管理,免申請架設許可,可能導致民眾對超微型基地台疑慮不減反增。
  • 要求NCC與衛福部、環保署合作,以科學證據向民眾說明基地台影響,並注意建築法規適用性。
  • 擔憂4G執照費用大幅成長將導致民眾使用費用大幅成長,要求NCC確保4G服務提供多元選項和搭配,滿足不同消費者需求。
  • 關切台灣4G發展速度落後國際,詢問民眾何時可開始使用4G服務。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將編列公務預算(120億至150億元)用於加速4G服務及相關計畫,認為有圖利業者之嫌,因業者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
  • 不認同4G標金過高,認為700MHz和900MHz頻段價格甚至偏低,是2G未清空導致新進業者無法公平競爭。
  • 批評政府莫名其妙讓2G執照延到106年,損害國庫收入並阻礙新進業者進入市場,要求NCC讓所有得標業者立即啟動4G申請程序。
  • 擔憂鴻海等新進業者因2G頻段問題,需等到107年才能建置完成,導致消費者延遲享受到優惠服務。
  • 要求NCC確保2G頻率移轉及使用權對調程序平順運作,並讓業者清楚可立即送件申請。

相關人員回應

虞孝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 表示台灣4G業者有6家,市場競爭激烈,業者應不敢推出過高資費,4G服務在相同速率下資費不會比3G高。
  • 承諾NCC將嚴加督促業者建立超量限速提醒機制,保護消費者權益。
  • 支持4G決標金專款用於補助偏鄉、不經濟地區及弱勢民眾上網,並積極向行政院爭取。
  • 承認學界時期對頻譜拍賣制度思慮不周,但強調高抗災基地台對國土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有益。
  • 承諾NCC將努力整合基地台,並邀約無線電視工會與衛星頻道工會討論必載議題。
  • 表示4G業者事業計畫書會說明偏遠地區建設時程,NCC將積極督促業者建設。
  • 承諾會研究以市場機制失靈為前提,介入市場並調整資費,並在法令授權下干預市場主導者資費。
  • 指出4G與3G重疊營運期長,業者為吸引用戶,4G方案將優於3G,資費會反映業者成本降低。
  • 表示會努力不讓4G出現「收費高、速度慢」的情況,並將整理3G速度與各國費率比較資料。
  • 承諾將完全遵照委員指示,確保2G用戶未來服務與資費不會比現在差。

翁柏宗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秘書

  • 說明NCC爭取3年內有120億至150億元經費,用於加速4G普及、改善偏鄉行動寬頻涵蓋率及縮短數位落差。
  • 表示將結合防救災機制建置高抗災通訊平台,擴展行動寬頻涵蓋範圍至偏鄉。
  • 指出5G頻譜整備是NCC重要工作,正研析世界各國潮流頻段。
  • 承諾若設立專款運用方案,會在通傳會權責內邀請消費者團體及弱勢偏遠地區代表參與討論。

蕭家旗 財政部國庫署 副署長

  • 表示財政部不反對透過計畫預算做專款事項,只要符合預算法規定匡列預算即可。
  • 建議若有現有基金可運作,在現有基金運作會較好,預算可編在公務預算或現有基金,接受立法院監督。

梁溫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通訊營管處 簡任技正

  • 說明國際漫遊服務契約已修改,國際漫遊費用上限為5,000元,超過需用戶同意,且需經同意才能開啟國際漫遊,回國後需關閉。
  • 表示業者已建置系統,可根據消費者過去行為自動計算並建議最佳資費方案,但需消費者自行上網輸入密碼查詢。
  • 承諾會要求業者將舊網頁卸載,換上最新資費試算服務,並努力讓資費單純化。

陳國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通訊營管處 處長

  • 說明4G事業計畫書審查已啟動,將以最快方式處理,審查時間由審查委員會評估,會用最短時間處理。

陳子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資源技術處 處長

  • 說明Femtocell(超微型基地台)可免架設許可但仍需審驗,家戶或企業客戶均可架設,因功率極低,預期無雜項執照問題。

謝煥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傳播營管處 處長

  • 說明廣電三法在朝野協商階段主要爭議點為「必載」問題,無線電視業者與頻道業者嚴重對立。
  • 表示NCC主委正積極協調各團體意見,以促成法案通過。
  • 指出有線電視數位化目標為103年底,目前已達40%以上,預計年底接近50%。
  • 說明2G用戶目前不到600萬。

陳杰正 司法院 民事廳 法官

  • 對電信法第32條、33條、46條修正草案中尊重區分所有權人權利、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表示尊重。
  • 對電信法第28條修正草案中增設電信消費爭議處理單位,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紓解訟源表示尊重。
  • 對濫發商業電子訊息管理法草案中,關於損害賠償金額酌定、懲罰性賠償金原則及「先行政後司法」原則的適當性提出審酌建議。
  • 建議濫發商業電子訊息管理法草案中重複規範訴訟費用部分無庸重複。

相關後續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需針對委員質詢中要求的相關書面資料及未及答復部分,儘速以書面答復。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需於2個月內提出4G業者照顧偏鄉地區的具體規範與時程。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研究並努力整合基地台,並邀約無線電視工會與衛星頻道工會討論必載議題。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研議在上路前訂定4G價格控制規則,並在市場機制失靈時積極介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電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等2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報告並審查多項通訊傳播相關法案,包括電信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濫發商業電子訊息管理法及通訊傳播基本法等共23案。
  • 這些法案修正草案涵蓋了基地台設置、電信消費爭議處理、電信普及服務、媒體經營權與新聞自主、跨媒體併購與言論多元、不實廣告管理、數位公民權與寬頻建設、母語節目推廣及本國自製節目比例等多元議題。

相關爭議

  • NCC對法案修法的立場:NCC認為現行法案無需大幅修改,或建議併案處理,與多位立法委員的修法主張形成對比。
  • 基地台設置同意權:多位委員提案要求基地台設置須經住戶或居民同意,並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但可能與加速通訊建設目標產生矛盾。
  • 濫發商業電子訊息管理法草案:司法院對草案中損害賠償額的酌定、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範圍及「先行政後司法」原則的適當性提出審酌意見,擔憂可能造成濫訴或逾越司法功能。
  • 媒體匯流與言論自由:委員提案切割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經營權,並將編輯室公約入法,以防止媒體壟斷及保障新聞自主性,但涉及複雜的產業利益衝突。
  • 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委員提案提高有線廣播電視本國自製節目比例,以健全媒體產業並培育本土人才,但可能面臨業者成本考量。
  • 母語節目推廣:委員提案規範廣播電視節目應使用母語發音,以強化多元語言政策,但可能涉及實施細節與資源分配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電信法,要求電信業者配合防止危害兒少內容擴散,並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中心。
  • 提案修正電信法,推動基地台共構共站,並要求私有建物設置基地台須經多數住戶同意。
  • 提案修正電信法,將電信普及服務基金改為實體基金,並直接補貼弱勢族群電話費與網路費。
  • 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將編輯室公約入法,保障新聞自主性,並切割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的經營權,防止媒體壟斷。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電信法,要求基地台設置須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經住戶大會決定。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電信法,要求基地台設置須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定,並加入附近居民參與討論機制。
  • 主張將學校公有土地與建築物排除在基地台設置的公有土地範圍之外。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電信法,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辦法鼓勵電信業者佈建光纖管線設施,並確保電信業者不得壟斷建築物內光纖建設。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通訊傳播基本法推動數位公民權專章,要求政府提供平等數位機會,並擴充經費,三年內完成全國頻寬接取系統建置,提供全民合理費用的Internet服務。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廣播電視法,要求廣播電視節目應規範使用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等母語發音,以強化多元語言政策及文化創新能力。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將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從20%提高至30%,以健全媒體產業並培育本土人才。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刊播不實廣告,除罰鍰外,情節重大者應可處以一定期間的停播處分,以保護消費者。

相關人員回應

虞孝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 表示NCC對所有法案修法提案原則上尊重,但強調部分法案屬行政管理權責,將尊重主管機關意見。

陳杰正 司法院 民事廳 法官

  • 對電信法第32條、33條、46條修正草案中尊重區分所有權人權利、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表示尊重。
  • 對電信法第28條修正草案中增設電信消費爭議處理單位,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紓解訟源表示尊重。
  • 對濫發商業電子訊息管理法草案中,關於損害賠償金額酌定、懲罰性賠償金原則及「先行政後司法」原則的適當性提出審酌建議。
  • 建議濫發商業電子訊息管理法草案中重複規範訴訟費用部分無庸重複。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二十三案、修正動議兩案及臨時提案四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秘密會議:「行動寬頻(4G)通訊設備與國家安全」報告及備詢

核心議題

本次秘密會議主要討論4G行動寬頻通訊設備與國家安全相關議題,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召集人及國家安全局相關業務主管提出報告並備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袁桂笙 國家安全會議 諮詢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善政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召集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趙順興 國家安全局 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志宏 國立臺灣大學 電機系 教授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秘密會議登記質詢委員已質詢完畢,會議結束。

原始資料

公報
1027201
卷/期/冊
102/72/1
發布日期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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