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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與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大法官職權、資格及司法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1-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民法修正草案,涉及懲罰性賠償金、租賃期限、重利盤剝及債務清償順序,部分條文獲通過或交付研議。會議核心為併案審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就大法官人數、任期、資格要件、職權範圍(含憲法訴願)、組織架構調整(如大法官書記處)及與憲法合致性展開激烈辯論。委員對司法機關擴編、大法官釋憲影響及評鑑成效提出質疑。最終,司法院組織法多數爭議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並通過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設置提案。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民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增訂懲罰性賠償金條文、修正重利罪相關規定以保障經濟弱勢債務人,以及調整債務清償抵充順序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懲罰性賠償金範圍:草案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提出故意不法侵害權利者得酌定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但未明確區分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
  • 重利盤剝保障不足:有委員指出,現行民法第205條雖限制週年利率,但經濟急迫的債務人常約定高額卻未逾限制的利率,導致弱勢仍無保障。
  • 債務清償順序不合理:有委員反映,現行法律下本金常為最後清償順序,導致債務越還越多,造成民怨,建議修法合理配置償還順位。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通過修正,規定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並於立法理由說明包含財產及非財產損害。
  • 潘維剛等委員提案,建請法務部會同專家學者評估重利盤剝問題並提出具體方案與書面報告,獲照案通過。
  • 賴士葆等委員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金管會提出解決債務清償抵充順序問題的修法及因應措施,獲照案通過。
  • 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聚焦於民法第449條租賃契約期限的修正,特別是針對法人租用房屋及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的租賃期限限制與更新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四百四十九條修正通過,明確規定租賃契約期限不得逾20年,法人租用房屋不得逾40年,並可更新。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前述期限規定。
  • 通過附帶決議,請法務部儘速研議自然人房屋租賃期限比照法人訂定修法可行性,並送立法院審議。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大法官人數、任期、資格要件、職掌範圍(特別是憲法訴願制度)、司法院組織架構調整(如公共關係室、大法官書記處的法制化與擴編),以及與憲法增修條文的合致性。
  • 同時討論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的效力與適用,以及檢察官、法官評鑑制度的成效與相關法規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大法官任期與人數:憲法增修條文已明定大法官任期8年、人數15人,但現行司法院組織法仍規定9年、17人,與憲法牴觸,被批評為司法怠惰。委員對「每屆8年」的措辭與憲法「不分屆次,個別計算」的意旨仍有疑慮。
  • 大法官資格要件:司法院提案將律師執業25年納入資格,並擴充實任法官名額,但有委員認為開放過於離譜,可能傷害法律人,且不應偏重司法實務經驗而忽略前瞻性學者。柯建銘委員主張刪除立法委員及富有政治經驗者擔任大法官的資格,認為會淪為政治酬庸。
  • 檢察官擔任大法官資格:司法院提案納入曾任檢察官15年以上者,但柯建銘、吳宜臻等委員反對,認為檢察體系政治傾向強烈,不符大法官應具備的深厚法學素養與超然公正性。
  • 司法院組織擴編爭議:廖正井委員質疑行政院組織精簡,司法院卻反向擴編,特別是設立大法官書記處,認為秘書處即可處理相關業務,造成資源浪費。
  • 司法院釋字530號解釋的適用:呂學樟委員認為釋字530號解釋要求司法院組織法2年內修訂,有訴外裁判及侵犯立法權之嫌,且可能導致司法單軌化,因此長期阻擋修法。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主持的定位小組已表示停止適用該解釋,但有委員質疑其正當性。
  • 大法官解釋對財政的影響:賴士葆委員質疑大法官解釋常導致國家稅收大幅減少,如最近一次減少160多億元,批評大法官解釋影響國家財政。
  • 法官評鑑成效與時效:吳宜臻委員指出,人民申訴案件眾多,但真正進入法官評鑑並建議懲戒的案件極少,且法官法第36條規定的2年時效,因起算點問題(非裁判確定日),導致人民在案件定讞後常已逾時效,無法有效評鑑,造成司法情感落差。
  • 法庭錄音光碟取得限制:吳宜臻委員批評司法院修正「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要求申請拷貝光碟需取得開庭在場陳訴人書面同意,認為此舉誤用個資法,侵害訴訟當事人權益,且實務上難以執行,恐保護法官而非當事人。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支持大法官人數修正為15人,與憲法增修條文一致。
  • 基於國際公約精神,建議大法官婦女名額保障比例不得低於總名額的四分之一,即至少4位女性大法官。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資格要件中「擔任立法委員12年」的限制,認為應具彈性,可考慮加權方式吸納優秀人才,並指出「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已可適用。
  • 建議在15位大法官中至少要有2名客家人,以保障族群代表性。
  • 反對司法院擴編組織,主張大法官書記處無必要設立,其業務可由秘書處處理,並將提案刪除相關條文。
  • 質疑大法官審案效率及裁決品質,認為缺乏外部監督機制,要求司法院提供相關資料。
  • 批評服務年限規定無用,強調應以能力和經驗網羅人才,而非硬性規定。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功能不彰,案件審理拖延(如10年才對退休公務員做免議決議),且監察院彈劾案有近半數被公懲會免議,質疑其存在必要性,建議廢除。
  • 質疑大法官解釋常導致國家稅收大幅減少(如160多億元),影響國家財政,要求司法院應審慎。
  • 批評保護令核發效率低(平均46天)及暫時監護權核發比例過低(4%),與民眾期待落差大,要求檢討。
  • 強調監察院與公懲會之間存在「打架」現象,監察院彈劾的嚴重案件在公懲會卻常被輕放。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同審檢分立原則,因檢察體系政治化,不贊成大法官由檢察官遴選,建議刪除修正草案第四條第二款「曾任檢察官十五年」的規定。
  • 批評「曾任立法委員12年以上」及「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等大法官資格條款,認為立法委員為政治人物不適合擔任大法官,且在現今政治環境下聲譽毀譽參半,應刪除。
  • 質疑司法院放棄捍衛釋字第530號解釋,批評其在國民黨執政後「自我閹割」,使大法官解釋形同具文。
  • 指出「法院組織法」第66條規定檢察總長不必到立法院與憲法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相牴觸,認為黃世銘拒絕到立法院是破壞憲政體制。
  • 主張應建立憲法訴願制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批評司法院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未將其納入。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支持大法官任期修正為8年,與憲法增修條文保持一致,但認為司法院修法速度過慢。
  • 支持大法官多元進用,包括檢察官擔任大法官的資格,認為不應因單一事件而排除,且檢察官與法官同經司法官考試。
  • 建議將最優秀、最有經驗的法官配置於一審,並帶領新進法官,以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及一審形式化。
  • 關心家事事件法中的家事服務中心運作,希望司法院確保其能真正協助法官及當事人,發揮實質功能,而非聊備一格。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自承曾阻擋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主因是對釋字第530號解釋有疑慮,認為其有訴外裁判、侵犯立法權之嫌,且可能導致司法單元單軌化,形成「司法帝制」。
  • 肯定司法院蘇永欽副院長主持的司法院定位小組停止適用釋字第530號解釋的態度。
  • 批評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與憲法增修條文不符,拖延修正,造成外界誤解,雖非司法怠惰但亦不佳。
  • 強調立法經濟原則,認為大法官職權的審理範圍和方式應在作用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明定,組織法不應贅訂。
  • 質疑司法院過去派駐立法院的調辦事法官和國會聯絡人未法制化,形同「黑機關人員」,要求藉此次修法補正。
  • 建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應比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標準,使人員編制一致化,以精簡組織。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大法官審理案件範疇中,增列「原住民族權保障案件」,因原住民族自治與地方自治有所不同,且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賦予的原住民族權利(如土地權),需有更明確的保障機制。
  • 指出現行山坡地保留利用條例對原住民族土地權的限制(如經營滿5年才能取得所有權,且經營涉及違法即不給予所有權)是不平等的法律,行政部門反對修法,此類案件應由大法官審理保障。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評鑑制度成效不彰,人民申訴案件(102年達5,824件)與實際受理評鑑案件(僅7件)落差極大,認為法官法第36條規定的2年時效,因起算點問題導致人民在案件定讞後常已逾時效,無法有效評鑑。
  • 批評司法院修正「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要求申請拷貝開庭光碟需取得在場陳訴人書面同意,認為此舉誤用個資法,侵害訴訟當事人權益,且實務上難以執行,要求司法院檢討。
  • 建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應暫緩審議,直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完成,因兩者具有連動關係。
  • 反對司法院擴充實任法官擔任大法官名額,認為大法官應更重視具前瞻性的專家學者。同時,反對實任檢察官擔任大法官,因其處理案件性質與法官不同,且觀念可能固守威權時代。
  • 質疑大法官書記處發布新聞稿解釋司法院組織法與憲法增修條文衝突,是否逾越其行政單位權限。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應暫緩審議,直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完成,因兩部法具有連動關係,大法官職權範圍(特別是憲法訴願)未確定,會影響組織法審查。
  • 肯定司法院增列律師執業25年可擔任大法官,但反對擴充實任法官名額,認為大法官應由具前瞻性的專家學者擔任,而非僅依年資。批評「恐龍法官」多在最高法院,法官長期適用法律易受限。
  • 質疑實任檢察官擔任大法官的資格,認為檢察官處理案件性質與法官不同,且部分檢察官觀念可能停留在威權時代,對人權保障概念不足,恐造成「大災難」。
  • 質疑司法院擴大司法行政權,將調部辦事司法官及公共關係處等法制化,恐使違反釋字530號解釋的「違章」合法化。
  • 支持設置大法官助理,但反對由實任法官調任,認為實任法官薪資高,應留在審判體系,建議另闢管道聘用有理想、專業的律師或學者擔任助理,以節省經費並廣納人才。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組織調整「玩假的」,因賴浩敏院長曾宣布不再推動,現在卻又送出修正草案,認為是原地踏步,改革幅度小。
  • 批評司法院將大法官資格開放過於離譜,認為「統統有獎」會傷害法律人,實務經驗不等於法律邏輯性好。
  • 認為現有制度下,上下級法院見解歧異應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解釋,而非大法官會議。
  • 質疑大法官會議近年來介入個案審理(如徐自強案),推翻最高法院判例,甚至曾有法官欲罷審抵制釋憲權,批評大法官已成「太上皇」。
  • 批評大法官對已廢止條文做解釋(如723號解釋),如同「鞭屍」,且大法官解釋常讓法律人認為「經典不再」,素質下降。
  • 質疑司法院獲得20億預算卻未見實質改革,認為雙軌或一元一軌制都比現行做法更省錢有效。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長期以來「我行我素」,輕忽大法官會議解釋,例如釋字第530號解釋已逾12年未修正,質疑其每年研究費效益。
  • 指出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公布施行後,全國僅高雄設有,其他地區以家事法庭應付,且補助民間團體設服務點,不符立法初衷,有執行法律不力問題。
  • 呼籲司法院體察時勢,拋棄「老大心態」,以更積極態度推動司法改革。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大法官任期9年及第3條大法官人數17人,均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任期8年、人數15人)相違背,應予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司法院組織法歷經多次修法未果,本次修正緣於評估結論認為應以現制為基礎推動改革,並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及法官法施行修正。
  • 回應大法官人數修正為15人與憲法一致,婦女保障比例尊重立法院決定。
  • 解釋大法官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個別計算」,無繼任人規定,故委員提案「每屆8年」中「每屆」一詞與憲法不符。
  • 說明大法官資格要件的年限規定是原先規定,並配合立法委員任期調整,但尊重委員意見可彈性調整。
  • 澄清大法官書記處老早就成立,是專屬大法官的單位,並非擴編,且司法院總員額並未增加多少。
  • 回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監察院關係,認為兩者如同檢察官與法院,是不同職權,公懲法第31條規定刑事裁判確定前可停止審議程序。
  • 解釋大法官解釋稅收減少,是因稅法規定不夠嚴謹,大法官依職權解釋後,可再修法因應。
  • 說明保護令有緊急與一般之分,緊急保護令發出迅速,一般保護令平均天數較長是因書記官報結時間點差異。
  • 認同審檢分立原則,認為檢察官法應獨立立法,但大法官來源應多元,包含檢察官,以廣納人才,個人案例不應影響整體體制。
  • 說明司法院曾因應釋字第530號解釋提出修正案,但未獲委員支持,故未通過。司法院定位改革委員會已決議不宜繼續推動釋字530號解釋,並在現行定位下進行改革。
  • 強調大法官不會對判決本身做違憲審查,僅針對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且法官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 解釋對已廢止法律釋憲,是為當事人提供個案救濟途徑。
  • 說明司法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的草案中,已刪除第三條有關大法官審理案件方式的規定,因已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明定。
  • 承認過去公共關係室非獨立單位,現已列入草案法制化。
  • 表示將研究在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增列「原住民族權保障案件」的可行性。
  • 說明法官評鑑中,人民陳訴案件數與實際進入評鑑案件數的差異,並承諾提供時效駁回案件資料。
  • 解釋法庭錄音光碟取得限制是為保障其他第三人的人格權與隱私權,並表示將檢討「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 重申司法院立場,現階段不宜將憲法訴願納入大法官審理案件。
  • 說明德國、韓國憲法法院及日本有資深法官擔任大法官助理的例子,是為順利推展釋憲案件。

黃國忠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更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組織規定在憲法第77條。
  • 解釋公懲法第31條規定,懲戒處分在刑事裁判確定前,若以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在刑事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相關後續

  • 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保留,包含司法院提案、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部分。
  • 其餘條文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吳宜臻等委員所提關於在未設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地方法院設置專股審理原住民相關民事、刑事案件的臨時提案,獲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說明。
  • 委員謝國樑、潘孟安等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27301
卷/期/冊
102/73/1
發布日期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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