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與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濫權監聽與人權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1-1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組織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會議針對濫權監聽、人權侵害、監聽浮濫及偵查手段的適法性進行廣泛討論,多位立委嚴厲質詢法務部與司法院,要求提出改革方案。最終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逕行通過或保留送院會處理,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因民進黨團版本尚在覆議期,故停止逐條審查,將另定期繼續審查並召開公聽會。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涉及多項條文的調整,以回應司法改革的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 草案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相關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十條、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二十條,均照司法院提案刪除。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正,核心議題在於遏止濫權監聽、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並平衡偵查犯罪與人權保障的需求。
- 會議也針對特偵組濫權監聽事件,討論監聽程序的嚴謹性、證據能力、監聽資料的處理與銷毀,以及監察機關的監督機制等。
相關爭議
- 濫權監聽與肉粽串式監聽:多位委員指控檢調存在「一案多聽」、「肉粽串式監聽」等濫權行為,嚴重侵害人權,而法務部則表示這可能是誤解,並強調監聽對偵破重大犯罪的重要性。
- 監聽票核准率過高:委員質疑法院對監聽票的審核流於形式,核准率過高,形同「橡皮圖章」,司法院則稱已加強審查,但未否認核准率仍偏高。
- 監聽資料的處理與銷毀:委員關切與案件無關的監聽內容是否確實銷毀,以及銷毀程序的不透明,法務部則表示正在檢討,但面臨實務操作困難。
- 監聽事後通知機制:委員主張應於監聽結束後7日內通知受監察人,法務部則認為此舉會增加行政負擔,並可能影響偵查目的。
- 通聯紀錄調閱與法官保留原則:委員要求調閱通聯紀錄應比照監聽,納入法官保留原則,法務部則認為通聯紀錄對隱私侵害程度較低,且若每項證據蒐集都需法官核准,將造成龐大工作量。
- 行政部門改革態度與效率:多位委員批評法務部和司法院對修法態度消極、效率不彰,未積極回應院長指示及社會期待,法務部則稱檢討工作龐大,需時間蒐集資料。
- 政治偵防與特務治國爭議:柯建銘委員指控特偵組進行政治偵防,將司法作為政治鬥爭工具,並要求廢除特偵組,法務部則否認檢察官存在政治偵防行為,強調依法聲請監聽。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建立「一案一人一種通訊」申准制度,終結肉粽串式監聽。
- 要求明定監聽票申請須檢附查證文件,不可羅織罪名。
- 主張監聽結束後應於7日內通知受監察人,保障其權益。
- 建議將GPS或發話受話定位等新式科技監察納入通保法保護範圍。
- 批評特偵組濫權監聽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最低限度原則、最後手段原則及最少侵害原則。
- 對法務部部長羅瑩雪在修法上的保守態度表示失望,認為其缺乏價值領導功能。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強調通訊保障法應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而非行政單位監察自由。
- 主張通訊監察應作為最後手段,並限制延長次數至多2次,總計90天。
- 提案要求每10日向法院提交「通訊監察報告書」,讓法官實質審查必要性。
- 主張監聽完成後7日內通知受監察人,保障基本權利。
- 質疑法務部以技術困難為由,合理化報告提交頻率低,導致無法及時發現監聽錯誤。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通保法,要求通訊監察聲請須嚴格遵守「最小侵害原則」及「最後手段性」,並提供其他偵查手段已窮盡之舉證。
- 主張限制附帶監察的證據能力,除非另案補聲請監察書,否則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 建議要求電信機關提供資料,與執行機關及建置機關三方勾稽比對,以確保監察符合人權且無濫權。
- 質疑法務部部長羅瑩雪對於通聯紀錄隱私保護的態度,並要求徹查偵查計畫書是否確實說明已盡其他偵查努力。
- 批評法務部部長羅瑩雪的人權素養,指責其容忍「捏造名目監聽A案卻附帶監聽B、C、D案」的行為。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對法務部和司法院的報告感到遺憾,認為未將江院長指示的監聽檢討納入報告,顯示行政效率不彰。
- 質疑檢察總長黃世銘以「公共利益」為由公布監聽譯文的權限與解釋,認為其解釋可受公評但不應由其一人決定。
- 強調監聽應區分查緝毒品等犯罪與政治人物或個人隱私,要求對後者應更謹慎,涉及隱私應立刻停止監聽。
- 批評法務部與司法院對委員修法提案全盤否決,未提出改革方向。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報告內容顯示「權力的傲慢、官大學問大的心態」,與時代脫節且不思改進。
- 指出全民對濫權監聽有高度共識,法務部卻藐視國會,未將檢討進度納入報告。
- 要求法務部在保障犯罪與人權之間取得平衡,停止過度侵犯隱私,並體會民眾對莫名掛線的痛恨。
- 質疑政府對國外通訊軟體監聽的應對態度,認為僅勸導民眾少用是「鴕鳥心態」。
- 支持司改會建議,禁止先行錄音,並要求違法監聽所得資料不得作為證據,強調程序正義。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認為通訊監察侵害人權甚深,必須依循「令狀主義」及「法官保留原則」。
- 批評檢察機關便宜行事,未嚴格遵守令狀主義,導致「一票多聽」、「另案監聽」層出不窮。
- 譴責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公布監聽譯文,違反通保法,對法務部有此總長感到「引以為恥」。
- 質疑法院在監聽審查中淪為「橡皮圖章」,核准率過高,且對人權保障不夠重視。
- 反對將通訊監察執行移至法院,認為法院是審判機關而非行政機關,缺乏人力、預算且與職務相違背。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嚴厲指責法務部對所有委員修法版本幾乎都反對,是立法怠惰。
- 強調修法目的在於「終結特務治國、捍衛憲政體制、國家重建」,杜絕政治偵防、政治鬥爭及違法監聽。
- 指控特偵組長期監聽,甚至監聽國會總機,是「馬總統利用檢調進行政治鬥爭」。
- 主張非法取得的監聽資料不具證據力,應全部銷毀;調閱通聯紀錄也應有調取票。
- 要求廢除刑事警察局、調查局的監聽中心,全面改隸司法院高等法院,杜絕違法同步監聽。
- 批評廉政署充當政治鬥爭工具,派「狗仔隊」跟蹤立法委員並洩密給媒體。
- 呼籲法務部部長羅瑩雪應有積極作為,正視問題,否則應自請下台。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長期監聽案件中,與案情不相關的譯文處理機制,認為應以最快速度清理,並要求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及受管制。
- 指出檢察總長洩露非偵訊對象監聽譯文,已喪失大眾對監聽機制的信任。
- 強調行政院與司法院應建立平台檢討監聽法制,並落實通保法規定,包括資料銷毀及事後通知。
- 主張若檢察官濫用監聽權力卻無實質結果,應列入考核懲罰考量,以避免為求便利而濫用監聽。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偵辦毒品案件的監聽方式,認為應以線上監聽為主,而非漫天蓋地先錄音再聽,避免空白光碟長期錄音。
- 要求法務部部長羅瑩雪說明與案件無關的監聽內容如何銷毀,並質疑實務上並未確實執行。
- 主張廢除設於刑事警察局和調查局的「建置中心」,要求監聽應由電信業者在場配合線上監聽,並有客觀第三方監督。
- 強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精神在於保障人民通訊自由,而非檢警調辦案方便,應嚴守最後性與必要性原則。
- 要求通聯紀錄調閱也應納入法官保留原則,因其亦屬憲法第12條保障範圍。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與司法院對修法進度「後知後覺」,缺乏具體方案,並質疑其行政效率。
- 指責法院在監聽審核上淪為形式,核准率過高,認為法院也是違法監聽的「共犯」之一。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承諾加強落實現有法令,並對濫用監聽導致重大刑案破案率受影響提出擔憂。
- 質疑國安局事後未通知比率高達5成,且司法院曾因公文撤下相關公告,批評司法院淪為國安局下屬單位。
- 質疑政風人員協助處理譯文的適法性,認為這會嚴重侵害個人隱私,要求法務部徹查。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立法院使用容易被掛線的節費電話(0972),質疑是「內神通外鬼」,應徹查決策者。
- 主張通保法應加入檢舉獎金規定,以鼓勵全民監督,杜絕濫權監聽。
- 認為國家已腐敗,偵查機關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導致到處亂監聽,破壞國家體制。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強調監聽對偵破重大毒品案件的必要性,例如近期破獲的兩宗大型販毒案均依賴長期監聽。
- 指出監聽是偵查犯罪的「必要之惡」,需謹慎使用,但也維繫治安、保護善良人民。
- 澄清美國監聽數據,認為其監聽線路數遠超台灣,台灣監聽件數與人口比並非如外界所稱高出數十倍。
- 回應委員對監聽次數限制的建議,認為過度限制將導致重大案件無法偵破。
- 針對「一案一人一種通訊」的建議,表示工作量將大幅增加數十倍甚至上百倍,難以負荷。
- 說明現行法已規定按月或法官認為需要時可要求報告,每10日報告將造成沉重工作量。
- 認為另案犯罪資料基於公共利益原則應可使用,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精神一致。
- 表示調取通聯紀錄對隱私介入程度較小,若每項證據蒐集都需法院令狀,法院與檢察官將無法負荷。
- 承諾將全面調查從2007年至2013年10月所有監聽案件,並於12月31日前彙整資料,預計2個月內提出修法版本。
- 同意監聽譯文與案情無關部分應以最快速度清理,但擔心銷毀會影響證據完整性。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對委員提案設立強制處分專庭表示立意良善,但認為在理論與實務上存在權限集中、標準難以一致、壓力過大導致法官流失等窒礙難行之處。
- 同意增列對身體檢查、通訊監察等強制處分提出抗告或準抗告的規定,以保障人民救濟權。
- 認為現行法律已提供救濟機制,無須另行增訂「確認原處分違法」之訴。
- 表示對委員提出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表示佩服,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權,將於逐條討論時再表示意見。
- 回應委員質疑未積極檢討監聽問題,表示司法院會配合法務部需求,並已指示刑事廳處理相關事務。
- 回應關於「一案一人一種通訊」的建議,表示司法院在審核上沒有困難,增加行政成本但可增加審核深度。
林俊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針對監聽票核准率,表示與9月6日對比,聲請率略有下降,但核准率大致相同,下降最多約7%。
王福林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說明監聽方式有錄音後再聽及線上監聽兩種,並強調監聽對偵破毒品走私案的必要性。
- 表示台灣偵查工具較少,缺乏臥底及線民保護機制,使監聽成為重要手段。
- 坦承若限制只能線上監聽,會面臨人力上的困難。
- 確認調查局的監聽設備與高等法院資訊室有連線,可供控管。
張文政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檢察官續聲請監聽需提出佐證資料,並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監督,結案時監聽所得資料會呈現在卷內。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已要求所有檢察機關在12月底前調卷檢討通訊監察案件,以找出法律漏洞和不符規定之處。
- 強調修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益與維持公共利益的均衡,並贊同法律再周密,執法者不守法仍無用。
- 澄清特偵組及廉政署設立目的不在政治偵防,而是純粹的犯罪偵查手段。
相關後續
- 因民進黨黨團版本及部分委員版本仍在覆議期間,本日會議不繼續進行逐條討論。
- 將另定期繼續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將於11月20日(星期三)上午召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潘孟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提議司法院於未設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地方法院設置專股審理原住民相關民事、刑事案件
核心議題
鑑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先前決議,為提升及保障全國原住民族司法權益,建請司法院於未設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地方法院,設置專股審理原住民相關民事、刑事案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就各法院依決議設置專股審理原住民族民刑事案件的辦理情形,於2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吳宜臻委員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曾答復各法院均已設置專股審理原住民族案件。
相關後續
- 照案通過。
- 請司法院就各法院依前揭決議設置專股之辦理情形,於2週內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7601
- 卷/期/冊
- 102/76/1
- 發布日期
-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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