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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政府採購及土木工程法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1-21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及「土木工程法草案」。討論聚焦於危險駕駛加重處罰、自行車路權與安全、老舊車輛汰換、政府採購流程透明化與效率,以及土木工程專法的必要性。部分道安條例修正案獲共識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案改交其他委員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送院會協商,而土木工程法草案因爭議大暫緩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四案、第十五案)

核心議題

  • 討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殯葬設施是否應排除於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之公共建設範圍外。
  • 由於政府組織再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已移交財政部,故交通委員會審查此法案的適當性。

相關爭議

委員會權責歸屬爭議:立法委員李鴻鈞認為,由於主管機關已變更為財政部,此法案應由財政委員會主審或聯席審查,而非交通委員會單獨審查。

立法委員發言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組織再造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已移交財政部,交通委員會不應單獨審查此案。
  • 建議應由財政委員會主審或與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殯葬設施排除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的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範圍,以回應民怨並符合立法目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十四案與第十五案決議提請院會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三案)

核心議題

  • 全面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涵蓋危險駕駛行為處罰、自行車路權與安全規範、車輛檢驗制度、老舊車輛汰換、寵物搭載規定,以及行駕照終身有效等多元議題。
  • 旨在提升交通安全、簡化行政程序並優化用路環境。

相關爭議

  • 惡意逼車行為處罰:立法委員李昆澤建議提高罰金並吊銷駕照,以遏止危險駕駛;交通部原則同意加重處罰,但建議融入現有條文。
  • 自行車專用道規範與佔用處罰: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與立法委員蔡其昌提案增訂自行車專用道定義與佔用處罰;交通部認為現行條例已有處罰依據,但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 自行車安全帽強制佩戴:立法委員蔡其昌提案規範14歲以下兒童騎乘自行車應戴安全帽;交通部考量國際慣例與社會看法,建議持續宣導而非強制佩戴。
  • 老舊車輛檢驗制度:立法委員管碧玲質疑10年以上車輛每年檢驗2次的必要性,並建議應重視平時保養落實;交通部表示已在研究「保檢合一」方向。
  • 寵物搭載規範:立法委員魏明谷提案增訂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搭載寵物之處罰;交通部建議先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檢討規範,再視需要修正條例。
  • 行駕照終身有效法制化:立法委員盧秀燕提案廢除駕照定期更換法源,以法制化行駕照終身有效;交通部表示已修正相關規則並實施,認為無需再修法。
  • 逕行舉發標示:立法委員葉宜津提案定點當場攔截舉發超速應於一定距離前明顯標示;交通部尊重並建議文字調整以更妥適。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議將惡意逼車列為危險駕駛行為,罰金提高至6,000元至2萬4,000元並吊銷駕照。
  • 建議交通部應比照環保檢舉獎金制度,提撥罰款收入作為檢舉獎金,鼓勵民眾參與維護道安。
  • 要求交通部清查未回收車牌的報廢車輛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
  • 建議汽車比照機車報廢獎勵,鼓勵民眾汰換老舊車輛。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自行車專用道」定義,並對佔用者處以罰鍰。
  • 建議修正自行車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使用手持行動電話等行為的處罰條款。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除駕照定期更換的法源,使行駕照比照國民身分證終身有效。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以打造自行車友善環境,包括規範佔用自行車專用道、自行車行駛人行道未禮讓行人等。
  • 建議政府重視14歲以下兒童騎自行車頭部受傷問題,採取鼓勵戴安全帽的積極措施,如補助購置費用。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搭載寵物之處罰,以避免影響駕駛安全。
  • 質疑部分電動自行車電壓違規加高至60伏特之安全性問題,要求交通部主動清查取締。
  • 建議監理站電腦選號按錯鍵應可退費或更正,避免民眾損失。
  • 呼籲交通部檢討機車兩段式左轉制度,應因地制宜,並在有快車道的大馬路維持兩段式左轉以確保安全。
  • 建議機車停等區不應設置在汽車車道前方,避免追撞危險。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對委員提案多以「現行法已有」回應,認為現行法執行不力導致問題頻傳,修法有其必要。
  • 關注機車事故高死亡率問題,質疑現行安全駕駛講習時數不足且成效不彰,建議應配合學校課程加強教育。
  • 呼籲政府應從教育著手,培養民眾「喝酒不開車」的文化習慣,而非僅依賴重罰。
  • 批評交通部及工程會對弊案、不適任廠商得標等問題未能有效解決,卻常以「現行法已有規定」推託。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10年以上車輛每年檢驗2次的必要性,認為應重視平時保養的落實,並要求交通部研究驗車制度改革方案。
  • 指出台灣交通事故傷亡人數居高不下,要求交通部虛心檢討,並推動左轉保護、右轉保護等具體交通安全計畫。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建議三輪以上(包括四輪)人力車不受該條限制,並於修法完成前請警方通融取締。
  • 批評警方在觀光區對四輪腳踏自行車開罰單,影響遊客興緻與地方觀光發展,認為不合理。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宇 交通部次長

  • 原則尊重委員會對惡意逼車加重處罰的修正,但建議融入現行條例第43條。
  • 表示將辦理全國性教育訓練,檢討自行車道設計手冊,並對全台自行車道進行全面性體檢。
  • 同意持續努力宣導14歲以下兒童騎自行車戴安全帽,並承諾研議具體鼓勵辦法。
  • 承認機車死亡率高,交通部將結合地方政府與產業界推動全年性機車安全活動,並於年底前提出完整計畫。
  • 表示已在推動「全民禮讓文化」活動,並加強速度管理。
  • 回應酒駕宣導已從教育著手,例如透過聯絡簿提醒家長勿酒駕。
  • 建議寵物搭載規範先由交通部檢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納入規範,無需在條例中增修。
  • 說明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駕駛人執行職務時使用行動電話的豁免規定,現行辦法已有但書,並建議可在條例中增訂「但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
  • 表示對於大型車輛加裝警醒裝置的建議,待有成熟商業化產品後,將研議列為新車必要裝置,目前維持現行條文。

陳茂南 交通部公路總局副局長

  • 澄清審計部關於未回收車牌車輛積欠稅費96億元的數字有誤,實際差額約為38億元。
  • 表示已加強查緝未回收車牌的車輛,並將在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與解決方案。
  • 說明機車報廢獎勵政策仍在持續進行,第二波宣導已展開。
  • 承諾研議汽車報廢獎勵措施,並在3個月內提出報告。
  • 表示電動自行車電壓違規問題,一旦發現將處理車廠。
  • 說明監理站電腦選號按錯鍵的問題,承諾將檢視處理並修改電腦系統,讓民眾可申訴退費。
  • 解釋機車兩段式左轉制度並非取消,而是因地制宜不強制,以改善車流與安全。
  • 表示機車停等區設置會根據實際道路狀況檢討,以確保安全。

朱正倫 內政部警政署組長

  • 說明遊樂區內的三輪以上慢車(含四輪腳踏自行車)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須向縣市政府申請。
  • 承諾將與南投縣政府了解實際情況,研究如何兼顧情理法處理觀光區腳踏車取締問題。

相關後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依葉委員宜津提案修正,增列「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要求取締超速時應事先明顯標示。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將第一項「15日」修正為「30日」,延長陳述意見時間。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並附帶決議請交通部先行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檢討寵物安置規範,未來視需要再提修正草案。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依林委員佳龍提案修正,明定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特種任務車輛執行職務時使用行動電話的豁免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並附帶決議要求警政署加強訓練國道警察,就國道危險駕駛行為應以第43條規定舉發。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依李委員昆澤等提案修正,調整危險駕駛行為的文字規範。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1不予增訂。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依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蔡委員其昌等提案修正,增列第16款「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依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修正,明確規範慢車駕駛人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酒後駕車及拒絕酒測的處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除刪除提案中關於14歲以下騎士戴安全帽的強制規定外,其餘依蔡委員其昌提案修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第90條之3、第92條、第93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要求交通部在安全考量下於年底協調地方政府全面檢視道路及標誌妥適性,保障機車族。
  • 臨時提案第3案照案通過,要求交通部於半年內完成車齡10年以上自用小汽車定檢週期及納入里程數指標的比較研究與政策擬定,並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三

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六案至第二十案)

核心議題

  • 檢討政府採購法中限制性招標的管控機制、公共工程設計圖說的專業審查制度、陸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的限制,以及採購契約的公平性與履約爭議款項支付問題。
  • 旨在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工程品質、維護國家安全並保障廠商權益。

相關爭議

  • 限制性招標管控:丁守中委員提案要求限制性招標應會請政風與法規單位表示專業意見;工程會認為現行法已有監辦機制,且強制要求恐影響效率與實務執行困難。
  • 公共工程設計圖說專業審查:管碧玲委員提案增訂特殊或巨額工程設計圖說須經第三方專業審查;工程會認為現行法已有專案管理廠商審查機制,且此屬採購程序範疇,不宜在採購法中強制規定。
  • 陸資廠商參與限制:潘孟安委員提案限制陸資廠商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或擔任分包廠商;工程會認為此舉可能違反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並有政策失衡之虞,且現行已有保障國家安全機制。
  • 採購契約公平性與款項支付:陳根德委員提案要求採購契約要項與範本具直接拘束力,並限制機關不得預為限制廠商權利、不得以履約爭議為由扣留款項;工程會認為契約條款應保留彈性,且現行法已有救濟機制,強制規定恐影響公共利益。
  • 重大職業災害廠商列為不良廠商:李昆澤委員提案將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判決確定者列為不良廠商,5年內不得承包公共工程;工程會認為現行契約範本已有處理機制,且處罰應回歸勞工安全衛生法規,5年拒絕往來恐過重且不合理。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將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且經判決確定者,列為不良廠商,5年內不得再承包公共工程,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政府採購法第36條之1,要求統包工程、特殊或巨額工程之設計圖說應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查,以確保工程品質並避免過度設計。
  • 指出過去公共工程存在過度設計問題,導致浪費公帑,強調專業審查的急迫性與重要性。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詢問工程會主委對最低標、合理標、統包等招標方式的看法,強調應研擬合理招標辦法,建立廠商工程履歷,以找到優良承包商。
  • 要求工程會儘快提出「土木工程法」草案版本。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採購弊案頻傳、不適任廠商得標,質疑工程會以「現行法已有規定」為由拒絕修法,要求檢討現行制度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希舜 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丁守中委員提案,工程會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認為限制性招標符合國際規範,非必然衍生弊端,且現行法已有監辦單位管控機制,強制要求政風與法規單位表示專業意見恐影響效率且實務執行有窒礙。
  • 對管碧玲委員提案,工程會認為不宜於採購法增訂,因現行法已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審查機制,且公共工程特殊設計圖說的專業審查宜於各該作用法規範,並指出外審費用無法全由標餘款及工程管理費支應,且加入WTO與服貿協定不影響國內技師專業把關。
  • 對潘孟安委員提案,工程會認為不宜增訂陸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限制,因台灣已加入GPA須遵守規範,且可能引起國際糾紛,並指出經濟部對陸資來台投資已有嚴謹管理門檻,現行也有保障國家安全機制。
  • 對陳根德委員提案,工程會認為不宜增訂,因採購契約條款應保留彈性,且對於廠商權利限制或捨棄,民法已有規定,履約爭議事件之價金給付應依契約約定且不應損及公共利益,強調相關預算管控與付款期限已有其他修正草案待二、三讀程序。
  • 對李昆澤委員提案,工程會認為不宜增訂,因「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有處理重大職業災害廠商的機制,且重大職業災害的處罰宜回歸勞工安全衛生法規,額外處以5年拒絕往來恐過重。
  • 支持應有一個更上位的專法指導公共工程所有業務,但土木工程法草案仍有歧見,承諾會持續溝通整合意見。
  • 表示最低標制度確有詬病,應建立工程履歷以找到優良廠商,並提出更合理的招標辦法。

相關後續

  • 政府採購法第17案(管碧玲等提案增訂第36條之1)及第20案(李昆澤等提案修正第101條、第103條)併案,送院會協商。
  • 政府採購法第16案(丁守中等提案修正第22條)、第18案(潘孟安等提案修正第38條、第67條)及第19案(陳根德等提案修正第63條、第64條、第68條)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土木工程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制定「土木工程法」的必要性,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規範土木工程全生命週期管理,並釐清主管機關權責。
  • 該草案涉及將公共及私人土木工程納入許可發照機制、技師簽證制度,以及成立土木專業研究機構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立法必要性與影響:立法委員李鴻鈞質疑立法的必要性,指出其可能與現行學校法、技師法牴觸,且恐導致土木技師公會權力無限擴大,引發其他技師公會不滿,甚至影響公共工程管理。
  • 主管機關歸屬:由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會業務將整併至其他部會,誰來擔任土木工程法主管機關存在爭議。
  • 許可制度衝擊:草案提出的許可發照機制可能增加地方政府與中央部會的人力負擔與行政流程,且土木工程與建築工程性質不同,全面許可制度可能延宕時程。
  • 審查機制公正性:由公會指派技師審查設計成果,可能存在「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影響審查的公正客觀性。

立法委員發言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指出土木工程法草案已在交通委員會討論10年,公聽會爭議極大,多數技師公會反對。
  • 認為若通過此法,恐使土木技師公會權力無限擴大,牴觸學校法及技師法,並導致其他技師公會角力。
  • 強調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堅持立場,不應讓特定公會把持國家土木工程專業。
  • 建議此法案爭議大,應暫時擱置,不予審查。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國家需要一個類似公共工程管理條例的大法,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與安全的全生命週期管理。
  • 期望工程會主委能積極整合各界意見,儘快提出對案,將此視為重要責任。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要求工程會儘快提出「土木工程法」草案版本,與委員提案併案審議。

相關人員回應

陳希舜 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認同土木工程法立意良善,若能作為指導所有相關工程事項的上位專法是可以的,但需將公會權益部分切開。
  • 承認目前此法案在各界仍有歧見,且涉及主管機關歸屬、許可制度衝擊、審查公正性等疑義,需持續溝通協調。
  • 表示工程會已有一些評估結果,未來會針對此案持續做好溝通工作。

相關後續

  • 土木工程法草案今天暫不討論,另擇期繼續審查。
  •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通過,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土木工程法」評估報告,與本案併案審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027601
卷/期/冊
102/76/1
發布日期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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