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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與預算審查:聚焦勞退、勞保及國保修正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1-2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案進行審查,並併案討論「勞工保險條例」、「國民年金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多項修正草案。會議重點包括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成效檢討、勞工退休金舊制提撥不足、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年金給付專戶防扣押等議題。多項預算提案經凍結或修正,部分法案獲通過,部分保留待後續討論或修正。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單位首長就「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期程與成效檢討」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檢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期程與成效,並評估相關部會的執行狀況。
  • 討論木質板材甲醛問題、室內空品維護專責人員訓練、環保專責人員管理、室內空品法公告進度及市售鮮奶動物用藥等環境與食安議題。

相關爭議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執行進度緩慢:環保署雖考量新法上路循序漸進,但計畫時程與實際執行成果不符,屢次延宕,被質疑缺乏執行決心。
  • 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管理問題:有不肖業者以「掛牌」方式僱用環保專責人員,未盡監督責任,甚至有偷排廢水等重大污染情事。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經濟部針對國內木質板類廠商進行性能技術輔導升級計畫,以解決甲醛逸散與防腐防蟲問題。
  • 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擴大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專責人員的訓練,以有效達成本法立法目的。
  • 要求勞委會應審慎規劃辦公處所,節省租金並利業務推動。
  • 要求勞委會針對非法外籍勞工進行深入研究統計,以利特定群體預防管理,並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勞委會評估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關於逾60歲保險年資計算的妥適性,並主動通知投保勞工相關規定。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之管理進行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以強化責任落實。
  • 要求勞委會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年底前提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事業單位足額提撥。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12月31日前正式對外公告第一波適法對象及場域,並給予6個月輔導期。
  • 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天內檢出並公告市售鮮奶中被質疑的動物用藥物質,並依法妥處。
  • 要求勞委會強化對250人以下中小企業宣導托育補助,增加申請補助的企業,以達托育普及、社區化的目標。
  • 關注就業服務中央與地方分工問題,希望持續溝通達成平衡點。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倡議型環境保護行動視為廣義環境教育,並在經費上予以支持,以協助政府為臺灣環境議題把關。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頂新集團與單親媽媽購屋貸款的反差,認為社會不公,要求勞委會與金管會改善。
  • 質疑國民年金制度對海外國民的繳費與領取資格規定不公,要求衛福部修法檢討。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認為勞工服義務役期間的退休金年資應比照公務人員持續計算,不應中斷,要求勞委會研議勞工自願提繳的可能性。
  • 質疑勞委會辦公大樓租金高昂,新莊副都心合署辦公大樓卻不進駐,造成浪費與行政效率問題。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委會對小型企業員工的托兒補助費用應提高,以提供實質幫助。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工退休金條例將外籍配偶納入適用對象,但質疑離婚後勞退金領取問題。
  • 提出若臺灣承認同性婚姻,勞工法令中配偶應領取的份額是否需隨同修法,要求勞委會事先規劃。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勞退條例中延壽年金規劃遲遲未定,批評其怠惰違法,要求加速處理。
  • 認為勞保及國保對失能與身心障礙的定義及給付方式有問題,導致身障勞工權益受損,要求修改相關規定。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贊同勞保及國民年金給付應設立專戶防扣押,但質疑但書規定可能違背年金保障老年生活的精神。
  • 建議勞委會放寬勞工紓困貸款的年資限制,讓年資滿5年或10年的勞工也能申請,以利年輕勞工。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未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要求建立提早退休機制,並指出現行勞退條例將「退休」與「失能」混淆。
  • 要求勞委會通盤思考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制度,綜合考量身障者障礙類別、平均餘命等因素,規劃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超收,且對低收入契約工、臨時工課徵,形同「劫貧濟富」,要求衛福部立即調降補充保費並加速檢討。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政府要求勞保及勞退基金承接公股釋出股票,並長期持有,認為此舉是政府套現、轉嫁金融投資風險給勞工,且基金獨立運作原則。
  • 質疑勞保及勞退基金操作績效不佳,且屢遭不肖經理人坑殺,認為不應再配合政府政策承擔高風險。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關於舊制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問題,將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8條及第56條,要求雇主足額提撥後一年達到退休要件者的退休金,並加重罰則。
  • 支持勞保年金給付者比照社會救助法規定,增訂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年金給付之用,且不得強制執行。
  • 勞保給付核定後、發給前再通知申請人,恐延誤給付時效並增加行政成本,宜審慎研議。
  • 勞工退休金自願提繳部分,若訂定過高保證收益率,將增加國庫撥補壓力,且高報酬伴隨高風險,建議維持原條文彈性調整。
  • 勞工服義務役期間,因國防部非雇主且脫離原受僱單位,年資中斷,要求雇主提撥退休金有待商榷,但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可研究。
  • 對於勞保及勞退基金承接公股釋出,強調監理會將以基金權益為最大考量,承接時間與數量由監理會決定,且不會同意不准賣出。

劉傳名 處長 勞動條件處

  • 將研議加重勞動基準法中未按月提撥退休金及不給付退休金、資遣費的罰則,可能提高至相當程度。
  • 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效能不彰問題,修法後將賦予其權責,並由行政主管機關監督雇主,否則將處罰。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修正旨在明確提繳金額不得低於工資的6%,而非僅提繳率達標,以避免少報薪資。
  • 不贊成將年終獎金納入勞工退休金提撥範圍,恐影響雇主發放意願或額度,且年終獎金屬福利性質非工資。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7條修正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78條處罰規定,可提高罰則至9萬元至45萬元,甚至未來可能涉及刑法。

羅五湖 總經理 勞工保險局

  • 勞保給付撥入銀行帳戶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但實務上因民眾不諳程序,多改以支票或匯票領取。
  • 勞保年金給付已按月以雙掛號郵寄支票或匯票,為保障弱勢勞工,支持比照社會救助法規定,增訂專戶防強制執行。
  • 目前勞保紓困貸款年資限制15年,是考量貸款人還款能力及避免影響勞保基金整體操作,因基金採大水庫概念,非個人帳戶。
  • 勞保老年給付由本人領取,死亡後不能領;勞退個人帳戶可指定請領人。
  • 國民年金規定的是身心障礙,勞保是失能年金,兩者定義不同。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修正為「得請領月退休金」,若改為「應請領」,則60歲未請領將違法,且延壽年金規劃仍在討論,不宜貿然修正。

林奏延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支持國民年金法第55條增列專戶規定,以保障弱勢國民基本經濟安全。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目前收入約240億元,預計年底達300億元,落在中高推估範圍內,並非超收。
  • 二代健保設有檢討小組,將於年底前提出初步檢討報告,明年4、5月提出完整報告,針對補充保費進行檢討。

曲同光 司長 社會保險司

  • 國民年金符合資格者,不論國內外,只要有中華民國戶籍皆須繳納,逾10年未繳則不能累積年資。
  • 已注意到海外國民回國短期繳納國民年金後領取給付的問題,正在修法檢討,以求公平性。
  • 補充保費來源多元,兼職所得非主要來源,估計值與實際徵收範圍一致,對雇主徵收部分也相當多。

黃肇熙 主任委員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 勞退基金不會同意承接股票後不准買賣,承接時間與數量將以基金權益為考量,並與財政部等單位協商。
  • 勞退基金承接公股釋出股票是經過衡量產業前景、經營狀況及股利政策後挑選的,將負全責。
  • 勞退基金自97年採多元資產運用以來,已累積收益1,652億元,持續努力提高收益。
  • 保證收益應考量國庫負擔與勞工權益平衡,國庫撥補來自納稅人,且追求高報酬伴隨高風險,建議維持原條文以定存利率為保證收益,更具彈性。

王執行秘書 法規委員會

  • 勞保條例第29條第一項「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文字已足夠涵蓋,不需修正。
  • 不贊成勞保給付非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書面同意不得處分,因有時反不利勞工權益行使。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7條若直接引用勞動基準法罰則,可能導致處罰明確性不足,尤其涉及刑事責任時更嚴格,建議各自規定罰則。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楊曜、鄭汝芬及林淑芬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會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覆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會及質詢委員。
  • 臨時提案(一)至(六)均通過,其中部分提案要求相關單位在1個月或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或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含所屬單位)103年度公務預算,涵蓋歲入、歲出各項,並針對預算編列的合理性、執行效率及政策方向進行質疑與調整。
  • 討論勞工退休金舊制提撥不足、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狀況、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基金執行率、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勞動檢查成效及辦公處所租賃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勞工保險局對加保前已為身心障礙者的失能年金給付解釋,導致其被迫領取減額年金,被質疑歧視身障者。
  • 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進度緩慢,導致職災勞工權益保障分散且複雜,民間團體與立法院多次要求加速立法。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中,女性生殖器障害認定限於「未滿45歲」,被質疑性別歧視。
  • 勞保基金財務規劃與精算不足,責任準備提存比率低,面臨收支失衡及累積虧損,年金改革方案未定。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關廠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定位為貸款而非補償,引發勞工抗爭,被質疑迴避責任。
  • 政府機關使用派遣勞工普遍,且存在勞動條件缺失,被質疑政府帶頭壓榨勞工,勞委會與人事行政總處應全面檢討。
  • 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提撥率過低且雇主未足額提撥比例高,影響勞工退休保障,現行罰則被認為無效,需更強制性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職業訓練局審查費收入9,053萬3,000元,要求勞委會提出法制方案解決仲介業者超收外籍勞工仲介費問題。
  • 提案凍結「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業務費六分之一,要求勞委會檢討修正勞保失能給付標準中對女性生殖器障害的性別歧視規定。
  • 提案凍結「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費100萬元,指出現行政策忽略資方支配勞工權力結構,且未賦予企業併購下勞工團體協商權利。
  • 提案凍結「勞動條件業務」業務費200萬元,要求勞委會檢討修正相關法令以強化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增訂對要派單位之罰則及加強勞動檢查。
  • 提案凍結「勞工福利業務」預算十分之一,要求勞委會積極關懷弱勢職災勞工及其家庭,並提出重建慰助服務成果說明。
  • 提案凍結「勞工福利業務」預算十分之一,要求勞委會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避免因應貿易自由化經費使用效率不彰。
  • 提案要求勞委會結合五都勞工及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高中職勞動權益教育活動,推廣勞動權益向下扎根。
  • 提案全數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經費,要求勞委會提出撤告方案,解決關廠工人事件爭議。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首長特別費三成,共79萬8,600元,以回應人民對政府施政觀感不佳及撙節支出。
  • 提案凍結「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就業」相關經費二十分之一,要求勞委會報告102年度及103年第一季執行情形與成果,避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執行率偏低覆轍。
  • 提案凍結「勞工保險業務」工作計畫預算1億元,要求勞委會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及相關配套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 提案凍結「勞工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業務費六分之一,要求勞委會對勞保整體財務規劃及精算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勞工保險業務」計畫下「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費用六分之一,質疑宣導費用過高。
  • 提案凍結「一般行政」之「勞工資訊業務」預算100萬元,質疑資訊設備重複購置,要求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勞資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費用20萬元,質疑邀請美國專業人員來台講授集體協商實務業務的必要性及成效。
  • 提案凍結「勞動條件業務」業務費200萬元,要求勞委會督促各縣市政府勞工局,依《行政罰法》原則加強監督雇主提撥勞退舊制退休準備金,並改善未提撥比率至20%以下。
  • 提案凍結「勞動條件業務」業務費200萬元,要求勞委會檢討修正雇主未提繳勞退新制退休準備金的裁罰標準,以勞工權益受影響人數為主要裁量基準。
  • 提案凍結「勞動條件業務」業務費200萬元,要求勞委會提出勞動派遣之法制作業規劃時程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業務費30萬元,質疑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逾越授權,變相凍漲薪資,要求檢討適法性。
  • 提案凍結「勞動條件業務」業務費200萬元,要求勞委會落實勞工退休制度,加強查核與督導雇主足額提撥退休金。
  • 提案凍結「勞工福利業務」預算十分之一,質疑勞工資訊服務網站資料錯誤、未更新、使用不便等問題,要求通盤檢討改善。
  • 提案凍結「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十分之一,質疑職業災害給付千人率仍高,要求勞委會提出具體改善成果。
  • 提案凍結「勞工檢查業務」十分之一,質疑代檢機構勞檢員受施壓,導致檢查資料造假,要求勞委會提出檢討改進方案。
  • 提案凍結「勞工檢查業務」十分之一,指出勞動條件檢查次數過少,公然違反立法院決議,要求通盤檢討並提高檢查次數。
  • 提案凍結「勞工檢查業務」十分之一,指出營造業職災案例仍多,要求勞委會提出具體作為以勞動檢查提升改善職災發生狀況。
  • 提案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預算20萬元,質疑分支計畫內容名實不符。
  • 提案凍結三區「檢查所管理」300萬元,質疑勞委會預算減列與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範圍相悖,且減災目標值遽降。
  • 提案要求勞委會積極推動並妥為研擬規劃勞動事務之實質參與計畫及活動,並撙節經費。
  • 提案要求勞委會妥善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協助方案與計畫,避免對我國就業市場衝擊,並撙節開支。
  • 提案要求勞委會就辦公場所審慎規劃,節省租金並利於業務推動。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預算400萬元,質疑勞動部組織法尚未三讀通過即編列未來辦公大樓公共管理費及水電費。
  • 提案刪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副主委特別費94萬4,000元,批評其處理關廠工人事件未善盡職責。
  • 提案刪除補助公務人員協會5萬元預算,認為勞委會不應獨厚特定團體。
  • 提案凍結訴願審議、法制業務及勞工資訊業務預算600萬元,質疑訴願會官僚、法規會成效不彰、資訊中心組織編制不合理。
  • 提案凍結「勞工福利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指出港口工會補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率、托兒福利區域分配及職災勞工慰助服務等問題,要求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
  • 提案凍結「勞工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指出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職業病預防、化學品管理等存在問題,要求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
  • 提案凍結「勞工檢查業務」十分之一,質疑代檢機構勞檢員受施壓導致檢查資料造假,要求勞委會提出檢討改進方案。
  • 提案凍結三區「檢查所管理」300萬元,質疑檢查所掌理事項與預期成果不符,且預算較代檢機構多但績效有待檢討。
  • 提案要求勞委會審慎選任熟稔勞動法令律師,提供訴訟扶助,並加強宣導勞動法令,尤其是性別工作平等權利,以維護勞工權益。
  • 提案要求勞委會儘速研擬完成派遣勞工保護相關規定,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
  • 提案要求勞委會檢討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率偏低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 提案要求勞委會檢討業務輕重緩急,有效增進國際會議實質參與及國際合作,並撙節宣導開支。
  • 提案要求勞委會妥為規劃相關勞工雜誌及英文簡訊等刊物,提升勞工研究學術發展與創新,並撙節開支。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勞工保險業務」工作計畫1億元,指勞保局對加保前已為身心障礙者請領失能年金的解釋,導致其領取減額年金,構成歧視。
  • 提案凍結「勞工保險業務」工作計畫1億元,要求勞委會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及相關配套草案,以建立完善職災補償制度。
  • 提案凍結「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工作計畫預算十分之一,要求勞委會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附屬法規修訂,並正式施行。
  • 提案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預算20萬元,指出分支計畫內容名實不符,如「推動研究發展」編列「辦理國會詢答」業務費。
  • 提案凍結三區「檢查所管理」300萬元,質疑勞委會預算減列與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範圍相悖,且減災目標值遽降,實為虛名。
  • 提案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經費,要求勞委會撤告,解決關廠工人事件爭議。
  • 提案凍結「勞工資訊業務」預算1,000萬元,指出勞委會網站資料錯誤、未更新或使用不便等問題,要求通盤檢討改善。
  • 提案全數凍結「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預算,質疑勞委會補助調解人僅以和解率為指標,忽略勞工法定權益打折問題,要求將勞工法定權益指標納入獎金項目。
  • 提案凍結「勞動條件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業務費30萬元,批評勞委會忽視基本工資調漲公式,並以附帶決議變相凍漲薪資,要求檢討適法性。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經費十分之一,指出勞委會降低職災千人率成效未如預期,要求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質疑勞委會對舊制退休金提撥不足的雇主,應採取限制出境、管收或拘役等更強硬的法律手段,並將其納入修法考量。
  • 批評勞委會對大統公司舊制退休金提撥不足問題監督不周,將責任推給地方政府,要求加強監督考核。
  • 質疑勞委會清查未提撥舊制退休金企業速度過慢,建議以獎金或獎牌鼓勵企業,並加強宣導勞工退休準備金觀念。
  • 質疑勞委會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中「按月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月處罰」,認為有偏袒雇主之嫌。
  • 提案要求勞委會持續針對工讀生辦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鎖定高僱用行業加強宣導及查核。
  • 提案要求勞委會持續針對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進行檢討,並提出5項工作者廢止適用優先順序。
  • 提案要求勞委會落實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並主動提供後續關懷協助人數達3萬人次。
  • 提案要求勞委會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之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102年12月31日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督導勞工保險局持續加強輔導及擴大查核投保單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以改善勞工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問題。
  • 提案要求勞委會督導勞工保險局檢討改進就保業務違規情事及比率偏高問題,並持續輔導自願投保對象申報加保。
  • 質疑勞委會對勞工紓困貸款年資限制過高,導致預算未用罄,建議放寬條件讓更多年輕勞工受惠。
  • 質疑國民年金對海外年輕人催收保費、對海外屆退國民短期加保即可領取給付的不公平性,要求衛福部檢討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歲入部分:勞工委員會罰款及賠償收入增列2,000萬元,規費收入增列121萬1,000元,其餘照列;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規費收入9,191萬2,000元暫保留。
  • 歲出部分: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減列422萬9,000元,其餘照列。
  • 多項委員提案獲通過凍結預算:包括首長特別費刪減三成、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就業經費凍結二十分之一、勞工保險業務計畫下多項費用凍結或減列、一般行政及勞工福利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等。
  • 凍結預算部分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指定時間內提出報告或解決方案,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應積極保護勞工權益及提供訴訟扶助,並加強宣導勞動法令。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應於3個月內召集專家學者研議採取預測性指標,以達及時保障勞工就業安定之效果。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督導勞工保險局持續加強輔導及擴大查核投保單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會同行政院人事總處全面檢討政府使用派遣人力之合理性,逐年減少使用派遣並朝向自僱方式運用人力。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妥適檢討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的合理配置,受補助對象除有特殊事由外,5年內不得重複補助。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儘速研擬完成派遣勞工保護相關規定,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統計大量解僱事業單位再僱用勞工人數、件數等相關資料,並檢討現行獎勵辦法成效,研議其他提高再僱用比例之作法。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之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今年年底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事業單位足額提撥。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持續針對工讀生辦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鎖定特定行業加強宣導及查核。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於103年持續針對現行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進行檢討,並提出5項工作者廢止適用該條規定之優先順序。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落實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103年應主動提供後續關懷協助人數達3萬人次。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就「輔助托兒福利服務」業務之執行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可行性具體計畫,以積極推動企業托兒服務。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結合五都勞工及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高中職勞動權益教育活動,推廣勞動權益向下扎根。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持續加強督促各縣市政府改善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率偏低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檢討業務之輕重緩急,有效增進實質參與國際會議及國際合作,並撙節開支。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妥為規劃相關勞工雜誌及英文簡訊等刊物,提升我國勞工研究學術發展與創新,並撙節開支。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妥善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協助方案與計畫,以避免協議對我國就業市場之衝擊,並撙節開支。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重新對所屬機關搬遷辦公處所之政策做規劃研擬,避免浪費公帑且降低行政效率。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公務機關勞動派遣制度之合理性,並建立定期查察機制。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將受邀而未出席勞動權益宣導會的事業單位列為優先稽查對象,以提升勞動檢查效率。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往後勞工保險法令相關宣導活動,應主動邀請地方工會及民意代表參與,以強化宣導。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於明(103)年4月底前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版本,並積極推動,送行政院審查。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對勞工退休金足額提撥研議明確標準,並研議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及促請地方政府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持續研謀改善措施,俾提供勞工合理工作條件,以改善我國勞工工時過長問題。
  • 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每年補助各縣市勞工育樂中心應依使用率或使用人次等評比進行補助。

討論事項三

審查人民請願案11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11件人民請願案主要針對「國民年金法」及「老人福利法」的修正建議,內容涵蓋軍人退伍俸影響國保納保資格、65歲以上退休國民被排除在國民年金之外、國民年金排窮條款、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排除條款,以及公保與勞保領取國民年金的公平性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國民年金納保與給付資格限制:多位請願人反映軍人退伍俸、微薄退休金等導致無法納保或領取國民年金,質疑現行法規的門檻與排除條款不公,要求廢除「排窮條款」並確保低收入老人生活保障。
  • 國民年金與其他保險給付的公平性:有請願人指出公保者領取國民年金需折抵原領取總額,而勞保者無此規定,對退休公務人員顯失公平。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以上各案均不成為議案,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請願書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討論勞工保險給付的權利保障,特別是年金給付是否應設立專戶,以避免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確保弱勢勞工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安全。

相關爭議

  • 勞保給付專戶的強制性與保障範圍:委員提出應比照社會救助法設立專戶,確保年金給付不被強制執行,但有委員質疑若無強制性,弱勢民眾可能不知如何保障權益,且擔心專戶可能成為避債天堂。
  • 給付前通知的必要性:有提案建議在核定給付前通知被保險人,但勞保局認為此舉將延誤給付時效並增加行政成本,且現行已有書面通知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勞保年金給付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該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張將《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精神整合到《勞工保險條例》中,以保障弱勢勞工的基本經濟安全。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給付專戶若無強制性,弱勢民眾可能不知如何使用以保障權益,擔心口惠實不至。
  • 認同專戶制度能幫助勞工,期望修法通過後能讓有需求的勞工得到實質保障與保護。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同勞保給付請求權專屬性的修法方向,但擔心專戶可能被濫用成為避債天堂。
  • 強調修法是為保障國民基本生存權利,要求主管機關思考可能衍生的問題及處理方式。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贊同勞保給付應設立專戶,確保年金精神,保障民眾老年生活,不應有但書規定允許被處分。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支持委員所提比照社會救助法規定,增訂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由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勞保給付核定後、發給前再通知申請人,恐延誤整體給付時效,增加行政成本,宜審慎研議。

羅五湖 總經理 勞工保險局

  • 勞保給付請求權具有特殊專屬性,現行規定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撥入帳戶後是否免強制執行由法院認定。
  • 實務上,為保障弱勢,已提供現金支票或郵政匯票方式發給給付,勞保年金按月雙掛號郵寄。
  • 與銀行溝通後,設立專戶制度可行,且有助於行政作業簡化。
  • 目前勞保有4,600人每月需開支票領取,將逐一輔導使用專戶。

相關後續

  •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修正通過,增訂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該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之1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及第2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畢,不需交由黨團協助,院會討論時由江召集委員惠貞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討論國民年金給付的權利保障,特別是給付款項存入帳戶後,是否能免於被強制執行,以確保請領人的基本經濟安全。

相關爭議

  • 國民年金給付防強制執行問題:現行法規雖規定權利不得扣押,但款項存入帳戶後仍可能被強制執行,影響經濟弱勢者生活,民眾常因不了解程序無法即時主張權益。
  • 專戶制度可能衍生避債天堂疑慮:有委員擔心若設立專戶,可能被濫用為避債工具,但主管機關強調專戶僅供國民年金入帳,不做其他用途。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國民年金法第55條,明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該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張將《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精神整合到《國民年金法》中,以保障弱勢國民的基本經濟安全。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年金給付專戶若無強制性,民眾可能不知如何使用以保障權益,擔心口惠實不至。
  • 認同專戶制度能幫助國民,期望修法通過後能讓有需要的國民得到實質保障與保護。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同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專屬性的修法方向,但擔心專戶可能被濫用成為避債天堂。
  • 強調修法是為保障國民基本生存權利,要求主管機關思考可能衍生的問題及處理方式。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贊同國民年金給付應設立專戶,確保年金精神,保障民眾老年生活,不應有但書規定允許被處分。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支持委員所提修法提案,認為國民年金給付領取人多屬經濟弱勢,設立專戶可加強保障其基本經濟安全。

曲同光 司長 社會保險司

  • 國民年金法第55條雖已規定權利不得扣押,但款項存入帳戶仍會被強制執行,影響權益。
  • 專戶的意義是指專供國民年金入帳的帳戶,不做其他用途。
  • 針對第55條修正條文,建議將第二項「原住民給付」修正為「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以符合立法體例一致性。

相關後續

  • 國民年金法第55條修正通過,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53條所定給付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且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國民年金法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畢,不需交由黨團協助,院會討論時由江召集委員惠貞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全面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多項修正草案,旨在擴大適用對象、完善提繳機制、保障身心障礙勞工權益、調整年金保險規範及強化罰則。
  • 討論舊制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年終獎金是否納入提撥、基金投資收益保證、派遣勞工權益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勞工退休金投資收益保證:有委員提案將自願提繳退休金收益保證不得低於4%,不足由國庫補足,但勞委會認為高收益伴隨高風險,且國庫撥補涉及納稅人負擔,建議維持以2年期定存利率為保證收益。
  • 年終獎金是否納入退休金提撥:有提案建議雇主應提繳年終獎金總額6%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但勞委會擔憂此舉可能影響雇主發放年終獎金意願或減少額度,且年終獎金屬福利性質非工資。
  • 雇主未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罰則與強制執行:多位委員主張應有更強硬的法律手段,如限制出境、禁奢條款或管收,以解決舊制提撥率低落問題,但勞委會質疑其符合比例原則及執行上的困難,建議透過修正勞動基準法加重罰則。
  • 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行政院版提案將失能與退休連結,但有委員認為「失能」與「退休」概念不同,身心障礙者應有權選擇月退休金,且不應受年齡限制,只要年資符合即可請領。
  • 勞工服義務役期間退休金提繳:有提案建議勞工服義務役期間,得依入伍前薪資級別繳交勞工退休金,雇主提撥部分由國防部及內政部撥補,但勞委會認為雇主概念不同,且涉及國家財政與衡平性,需審慎評估。
  • 延壽年金規劃進度緩慢:勞退條例規定勞工領月退休金時應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延壽年金,但相關辦法遲未訂定,被質疑欺騙勞工,導致「活多久領多久」成空談。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增訂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該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55條,增訂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該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張將《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精神在《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中一併整合,以達到政府聯防安全機制及社會保障。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23條、第50條及第50條之1,要求對未替舊制勞工提撥退休金的企業主實施限制出境及禁奢條款。
  • 主張勞委會應更積極催收企業主未提撥的退休金,比照稅法對欠稅者限制出境及禁奢的規定。
  • 提案將勞工退休金的投資效益提升到4%,並由政府保證補足不足部分,以提供勞工提撥誘因並紓緩年金危機。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關切舊制勞工退休金雇主未提撥問題,要求勞委會提出更強制性的措施,如禁奢與限制出境,以處理惡意雇主。
  • 支持對惡意雇主採取更強硬的施政措施,認為現行處罰手段太柔性,無法有效督促雇主提撥。
  • 肯定林委員淑芬為勞退基金把關的立意,但認為不宜指導監理會具體投資標的,應讓監理會保有獨立性操作自由,以勞工最高獲益為考量。
  • 質疑勞委會將不提撥勞退金的情況適用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限制出境規定,認為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贊成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應不得低於4%的保證收益,認為可激勵主管人員並增加勞工收益。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工退休金條例將外籍配偶納入適用對象,但質疑離婚後勞退金領取問題。
  • 提出若臺灣承認同性婚姻,勞工法令中配偶應領取的份額是否需隨同修法,要求勞委會事先規劃。
  • 詢問勞保、勞退基金承接公股釋出是否會賺錢或賠錢,強調應以基金獲益為主要考量。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勞退條例中延壽年金規劃遲遲未定,批評其怠惰違法,要求加速處理。
  • 認為勞工退休金月退金領完後就沒有了,要求勞委會規劃讓勞工能持續領錢的方案。
  • 質疑勞委會對身心障礙者請領失能年金的定義有問題,導致其權益受損,要求修改相關規定。
  • 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要求勞委會檢討強制年齡及年資符合請領年金者僅能請領月退休金的規定,賦予勞工選擇請領一次金的權利。
  • 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5條,要求勞委會於1個月內訂定延壽年金相關辦法,解決「活多久領多久」的承諾落空問題。
  • 要求勞委會刪除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2第一項第三款「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字,並讓身心障礙者在符合年資條件下,即使未達60歲亦可選擇請領月退休金。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為未提撥勞退金就限制雇主出境,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且可能導致企業不願在台設廠。
  • 強調修法應兼顧社會公平與企業生存,不應為「喊爽」而訂定不合理的罰則。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對舊制退休金提撥不足的雇主,現行處罰手段無效,要求提出新的策略和方法,並支持採取更強制性的施政措施。
  • 建議勞委會修正勞基法第56條,要求雇主足額提撥後一年度達成退休要件員工的退休金,且不應受15%上限限制。
  • 質疑勞退條例第47條若引用勞基法罰則,恐產生法律適用上的疑慮,建議勞委會先釐清勞基法修法內容。

楊曜 立法委員

  • 關切雇主未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問題,要求勞委會說明其解決方案,並質疑勞委會對監督委員會效能不彰的處理。
  • 強調勞工退休金是勞工生活的最後一道保障,修法應廣泛思考執行問題,確保修法成效。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1,要求勞工服義務役期間,得依入伍前薪資提繳級別繳交勞工退休金,雇主提撥部分由國防部及內政部編列預算撥補,以比照公務人員權益。
  • 質疑勞委會對勞工服役期間退休金提繳的態度不積極,認為勞委會應爭取勞工比照公務人員享有相關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法方向包括擴大強制適用對象(納入外籍配偶)、擴大自願提繳範圍(納入自營作業者)、增訂勞保局逕予調整雇主未覈實申報提繳工資機制、增訂身心障礙者提早請領退休金規定及調整年金保險制規範。
  • 針對舊制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將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8條及第56條,要求雇主足額提撥後一年達到退休要件者的退休金,並加重罰則。
  • 勞工退休金自願提繳部分,若訂定過高保證收益率,將增加國庫撥補壓力,且高報酬伴隨高風險,建議維持原條文彈性調整。
  • 勞工服義務役期間,因國防部非雇主且脫離原受僱單位,年資中斷,要求雇主提撥退休金有待商榷,但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可研究。
  • 針對雇主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限制出境及禁奢條款,認為其涉及人權限制,且《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已有嚴格審查機制,不宜貿然適用。
  • 勞保及勞退基金承接公股釋出,監理會將以基金權益為最大考量,承接時間與數量由監理會決定,且不會同意不准賣出。

劉傳名 處長 勞動條件處

  • 將研議加重勞動基準法中未按月提撥退休金及不給付退休金、資遣費的罰則,可能提高至相當程度。
  •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必須成立,修法後將賦予其權責,並由行政主管機關監督雇主,否則將處罰。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修正旨在明確提繳金額不得低於工資的6%,而非僅提繳率達標,以避免少報薪資。
  • 不贊成將年終獎金納入勞工退休金提撥範圍,恐影響雇主發放意願或額度,且年終獎金屬福利性質非工資。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7條修正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78條處罰規定,可提高罰則至9萬元至45萬元,甚至未來可能涉及刑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罰鍰將修正為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以與《勞動基準法》罰則一致。

羅五湖 總經理 勞工保險局

  • 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月退金是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分次給付,領完為止。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修正為「得請領月退休金」,若改為「應請領」,則60歲未請領將違法,且延壽年金規劃仍在討論,不宜貿然修正。
  • 針對身心障礙者請領月退金,實務上需確定其平均餘命,技術上存在困難,需法律上明確原則。

黃肇熙 主任委員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 勞退基金不會同意承接股票後不准買賣,承接時間與數量將以基金權益為考量,並與財政部等單位協商。
  • 勞退基金承接公股釋出股票是經過衡量產業前景、經營狀況及股利政策後挑選的,將負全責。
  • 勞退基金自97年採多元資產運用以來,已累積收益1,652億元,持續努力提高收益。
  • 保證收益應考量國庫負擔與勞工權益平衡,國庫撥補來自納稅人,且追求高報酬伴隨高風險,建議維持原條文以定存利率為保證收益,更具彈性。

劉永慧 專門委員 銓敘部

  • 公務人員義務役年資併計退休年資,是依大法官釋字第455號解釋,軍人也是公務人員,服役期間辦理留職停薪,退伍後回任可依35:65比例選擇提撥併計年資。

呂建興 檢察官 法務部

  • 將「限制出境」作為處罰手段,在稅法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有體例,但涉及人身自由,應慎重且構成要件需更嚴格,應明確欠繳金額門檻。
  • 法律罰則應自行規定,不宜在A法律中引用B法律,否則可能違反處罰明確性原則,尤其涉及刑事責任時更嚴格。

相關後續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條、第7條、第12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第35條、第35條之1、第35條之2、第36條、第38條、第49條、第53條、第58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之1修正末項文字後通過。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修正第二項文字後通過。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2條刪除。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之1(盧委員秀燕等提案)不予處理。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1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2修正通過,增訂身心障礙勞工未滿60歲,符合特定失能或身心障礙情形且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3條修正第二項前段文字後通過。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7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修正第一項罰鍰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後通過。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之1(羅委員淑蕾等提案)不予處理。
  • 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審查完畢,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江召集委員惠貞出席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27702
卷/期/冊
102/77/2
發布日期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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