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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委員提名同意權審查:聚焦獨立性、選政選務合一及王金平案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1-25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函送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會議核心議題圍繞中選會的獨立性、選政與選務分隸爭議、王金平黨籍撤銷案處理程序、不在籍投票推動、以及公投法門檻與審議機制等。多位立法委員對中選會的職權範圍、黨派超然性及行政效率提出質疑,被提名人則多數主張選政選務合一並強調依法行政。最終,陳其邁等委員提出之不適任提案未獲通過,但要求中選會提供相關公文以釐清爭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同意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提名張博雅等6人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同意案,討論焦點包括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的職權範圍與運作模式、選政與選務分隸的合理性,以及其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處理原則與公正性。
  • 會議亦觸及選舉制度改革,如不在籍投票、公投法門檻、不分區立委資格認定、以及候選人雙重國籍查核等具體選務議題。

相關爭議

  • 中選會獨立性與修法權限:多位委員質疑中選會雖為獨立機關,卻無權主導選罷法規的修訂或解釋,導致其職權受內政部和行政院限制,影響其獨立運作。
  • 選政與選務分隸爭議:行政院秘書長表示行政院維持選政選務分隸立場,但多數被提名人與立法委員皆主張應將選政(政策規劃)與選務(執行)合一,以強化中選會的獨立性與功能。
  • 王金平黨籍撤銷案處理:多位委員質疑中選會處理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公文的速度(38分鐘內轉發)過快,且未召開委員會議討論此「重大爭議案件」,認為其配合政治鬥爭,有失獨立機關立場。
  • 公投審議委員會存廢:委員質疑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在必要性,認為其擁有實質審查權卻未經立法院同意,且公投門檻過高,應將實質審查權回歸中選會。
  • 不在籍投票推動與範圍:委員關切不在籍投票的推動進度、適用範圍(僅限國內單一選舉),以及雙重國籍公民投票權的忠誠度問題。
  • 被提名人黨派背景與專業性:部分委員質疑被提名人仉桂美過去的新黨參選背景,以及陳國祥身兼中央通訊社董事長與中選會委員的職務衝突,並質疑部分被提名人與選舉事務的專業關聯性。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處理王金平案的極高效率(38分鐘),是否為特殊待遇。
  • 關切中選會主委與副主委在同意權延宕期間的「失業」狀態。
  • 質疑中選會處理重大事件(如王金平案)時未經委員會討論的草率性。
  • 認為選政與選務合一具有道理,但應準備好優劣點。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中選會制度設計有問題,雖稱獨立機關卻無修法權,形同內政部附屬機關。
  • 指出公投及罷免連署名冊查核存在漏洞,缺乏身份證核對機制,易造成造假混亂。
  • 主張中選會應爭取修法權,將選政與選務合一,以強化其獨立性與職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張博雅主委在「選政選務合一」主張與行政院不一致的情況下,不應繼續擔任主委。
  • 質疑陳國祥委員身兼國家通訊社董事長與中選會委員的職務衝突,認為其難以超然獨立行使職權。
  • 提出潘維剛委員與被提名人潘維大有親屬關係,應依立法委員行為法迴避審議。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認為中選會雖為獨立機關卻無權無力主導選罷法規修訂,形同「獨立但無權」。
  • 質疑中選會對選務缺失(如罷免連署未附身份證、惡意遷戶口)的建議未獲內政部或行政院回應。
  • 關切不在籍投票僅限於單一選舉(如總統大選)的限制,以及立委選舉實施的困難性。
  • 建議研究德國、日本的「聯立制」選舉制度,以選出更優秀的國會議員。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中選會組織法規定其應負責選舉法規的制訂與修正,現由行政院與內政部主管是不合理且影響獨立性的癥結。
  • 主張選政與選務應合併,以確立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的地位。
  • 質疑潘維大與陳國祥等被提名人過去的政治立場與黨派色彩,不符中選會委員應超乎黨派的原則。
  • 批評立法院對中選會人事同意權的審查草率,時間不足,無法向國人交代。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中選會委員提名延宕對「七合一選舉」的潛在影響。
  • 質疑王金平黨籍案的法律爭議,認為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應為歷史留下見證,而非避而不談。
  • 認為罷免案的提案門檻(2%)過低,易造成政治動盪,建議重新檢視連署門檻及查核方式。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中選會在「九月政爭」王金平黨籍案中,未依組織法召開委員會討論「重大爭議案件」,淪為政治鬥爭工具,指控其處理方式違法違憲。
  • 質疑被提名人仉桂美對獨立機關數量的認知錯誤,以及其他被提名人的政治酬庸嫌疑。
  • 強調選政與選務必須合一,否則內政部將持續操縱選舉事務,導致國家動盪不安。
  • 要求被提名人謹記歷史教訓,未來應堅守獨立機關的風骨,超乎黨派。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認為法律上難以區分「選政」與「選務」,中選會應擁有選舉相關法律的解釋權與主導權。
  • 確認中選會處理政黨撤銷不分區立委黨籍的原則與程序,不因政黨或個人而異,以體現超然獨立精神。
  • 強調不在籍投票推動的必要性,但指出立法委員選舉因選區複雜度高而無法適用,僅限於單一選舉。
  • 主張應查核公職候選人是否具有雙重國籍,即使執行困難也應積極作為,作為中選會未來工作重點。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劉義周副主委在王金平黨籍案中,過早且篤定地對媒體宣稱王金平「立即喪失」立委身分,有失中選會獨立立場,配合政治演出。
  • 關切不在籍投票的推動動機,詢問其是否為執政黨為吸引僑民投票而推動,並質疑雙重國籍公民的投票忠誠度問題。
  • 指出中選會在竹南鎮長補選案中,其參選資格認定被司法機關推翻,顯示司法不尊重中選會的專業判斷,影響其獨立行使職權。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關切公投預算仍編列於行政院,以及罷免連署查核機制在修法前中選會無能為力的現況。
  • 建議中選會應就「不分區立委」的權責、功能進行研究,並提出解釋或基本看法,以解決爭議。
  • 提出境外不在籍投票面臨在中國大陸數百萬僑民投票的複雜性,需審慎考量。
  • 詢問核四公投的合理投票範圍,以及原住民族在併入直轄市後是否應有獨立投票權的保障。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公投法門檻過高、公投審議委員會權力過大且不合理,中選會應提出修法建議。
  • 關切馬總統是否會在2016年提出「和平協議公投綁大選」,詢問中選會對此的應對建議。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委員提名延宕是否會影響「七合一選舉」的宣告與辦理,以及中選會委員人數未達半數是否導致無法決議。
  • 肯定台灣加入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並成為創始會員,詢問其過程及台灣在其中的對等地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其「獨立」性至關重要,不應僅是辦理選務的機關。
  • 主張選政與選務應合一,以避免中選會職權被限縮,並要求被提名人堅守此立場。
  • 呼籲中選會委員應超然獨立,為國家選舉制度長治久安而努力,避免政治紛擾。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嚴厲質疑中選會處理王金平黨籍公文的「匪夷所思」速度,指控其配合政治鬥爭,斷送公信力。
  • 要求中選會提供9月份所有公文的收發時間紀錄,以釐清是否涉入政爭。
  • 批評中選會處理顏清標補選公告與公民投票審議等案件時,存在政治考量與雙重標準。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從未將任何案件列為「重大爭議案件」處理,未依組織法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的會議。
  • 指出王金平黨籍撤銷案就其「性質」而言,應屬重大爭議案件,中選會卻以「程序」為由未召開委員會討論,有失職權。
  • 質疑中選會處理「遞補」委員(葉津鈴案)需開會,而「撤銷」立委資格(王金平案)卻不需開會,存在雙重標準。
  • 不相信中選會處理王金平案時,政黨或行政院無人聯繫,要求查核公文傳遞紀錄。
  • 建議中選會應明確定義「重大爭議案件」的標準,並堅守獨立機關立場。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提名中選會委員時,強調政黨比例卻未納入其他政黨代表,且所謂「無黨籍」被提名人有深厚政黨背景,有失公平公正。
  • 認為中選會預算中人事費用佔比過高(3.68億元),業務內容單薄,質疑其存在必要性,建議直接併入內政部。
  • 批評中選會委員背景多與國民黨相關,缺乏獨立性與公平性,認為其存在意義被諷刺。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行政院秘書長

  • 說明中選會委員提名依據法規辦理,委員應具備法政學識經驗且公正,同一黨籍不得超過總數三分之一。
  • 表示行政院目前維持「選政、選務分隸」的立場,選政由內政部負責,選務由中選會執行。
  • 指出選務機關可就實務經驗提出修法建議,由選政主管機關(內政部)納入考量。
  • 強調獨立機關應盡量避免政黨介入,政黨比例規定是負面表列,不應刻意考量被提名人黨籍。
  • 認定被提名人是否有黨籍,是依其目前是否具有有效黨籍來判斷。

張博雅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中選會為獨立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影響,但需依法行政。
  • 主張選政與選務應合一,或至少將公職人員選罷法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解釋權交由中選會。
  • 說明中選會處理黨籍撤銷案(如王金平案)是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無討論餘地。
  • 澄清中選會處理公文皆為「當天處理完畢」,並非針對特定案件加速。
  • 指出不在籍投票若修法通過,僅限於「單一選舉」(如總統大選),立法委員選舉因選區複雜無法實施。
  • 表示中選會已加入世界選舉機關協會,並以「台灣ROC」名義參與,享有對等權利義務。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解釋中選會處理王金平黨籍案是依選罷法規定函轉立法院,並非行政處分,無權討論政黨內部事務。
  • 認為選政與選務應合一,但法律上區分困難,且修法權限不在中選會。
  • 說明公投與罷免連署查核困難,因法規未要求附身分證影本,且查核時間僅20天,建議修法。
  • 解釋不分區立委的代表性在政治學理上分歧,中選會依現行制度處理,不擅自創造新例。
  • 表示不在籍投票在與內政部規劃中,只限於國內施行,境外投票涉及中國大陸僑民問題需審慎考量。
  • 說明過去中選會是內政部附屬機關,由內政部長兼任主委,後法制化獨立,應改變修法權限歸屬。

劉宗德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 認為中選會應合併選政與選務,以解決法規主管機關爭議,強化獨立性。
  • 解釋選罷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中選會權責是函請立法院註銷,不需委員會議合意決定。
  • 認為公投法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選罷法是內政部,中選會扮演執行機關角色。
  • 主張公投代表全國民意基礎,公投審議委員會與中選會位階平衡有待研議。
  • 回應其被提名是因為具有豐富法政背景,而非特定選舉事務經驗。

潘維大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 認為選政與選務應合一,但非絕對對錯問題,需視社會情況而定。
  • 主張公投法執行至今已發現不周之處,應討論修法,並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廢亦可討論。
  • 解釋其曾參與「不要參與公投」連署,是針對當時特定事件,當時非委員,不影響現在獨立行使職權。
  • 回應其雖專攻契約侵權,但法律本質相通,未曾研究選舉制度,但被認為是不可多得人才被提名。

陳國祥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 認為選政與選務應合一,讓中選會對選舉事務有完整主導權。
  • 說明中央通訊社作為國家通訊社,精神上與中選會一致,追求獨立、公正、超然於黨派之外,不直接監督政府機關。
  • 主張若公投審議委員會存在,其委員應經立法院同意,或將實質審查權移至中選會。
  • 回應王金平黨籍案就性質而言是重大爭議,但中選會處理過程是程序性,非行政處分。

仉桂美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

  • 認為中選會要保持超然中立,選政選務合一在運作上更能貫徹中立性。
  • 指出公投審議委員會與中選會位階不一致,應重新思考其定位。
  • 說明其曾於民國84年至90年間加入新黨,並參選立委三次,但民國91年後已退出政黨。
  • 強調獨立超然是中選會委員的重點所在。

賴錦珖 中選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中選會過去僅有一件案子曾由委員表決是否為「重大爭議案件」,但最終認為不是。

莊國祥 中選會選務處處長

  • 說明不分區立委註銷名籍權責在立法院,中選會依選罷法第73條第2項函請立法院辦理。
  • 解釋遞補委員需公告,而公告前須經委員會決議,這是慣例,也符合選罷法第73條第5項規定。

相關後續

  • 陳其邁等4位委員提出之「被提名人均不適任」提案,經表決後以2票贊成、7票反對,未予通過。
  • 院會交付審查的「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同意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針對王金平黨籍撤銷案爭議,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中選會於3日內提供9月12日相關公文影本及當月公文時效統計表,以釐清是否涉入政爭。

原始資料

公報
1027702
卷/期/冊
102/77/2
發布日期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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