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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聯席審查:聚焦預算、權責與國土規劃

經濟委員會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1-27

立法院經濟、內政、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所提「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並併案討論多項委員提案。會議核心聚焦於新治水計畫的預算規模(6年600億元與8年800億元等不同主張)、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土地取得、資訊公開及與國土規劃、環境保護的整合。委員們對計畫範圍、執行成效及預算編列方式提出諸多質疑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就計畫精神、執行能量及現行機制進行說明。最終,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關鍵的預算與實施期限條文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所提之「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旨在取代即將屆滿的「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以更宏觀的「國土規劃、綜合治水、立體防洪、流域治理」等方式推動水患防治工作,並規劃6年600億元的特別預算。
  • 會議亦併案討論多位立法委員及黨團所提之「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延長執行期限、調整預算上限及修正部分條文。

相關爭議

  • 預算規模與期限爭議:行政院提案6年600億元,但多位委員主張應提高至6年800億元或6年1,000億元,認為600億元不足以應對擴大後的治理範圍。
  • 特別預算合法性:有委員質疑將特別預算常態化恐規避預算法規定,且非針對單一重大災變,應循公務預算編列。
  • 計畫範圍與名稱變更:委員質疑將「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改為「流域綜合治理」是否導致範圍過廣、經費分散,或僅是「新瓶裝舊酒」。
  • 權責劃分與多頭馬車:委員擔憂新條例中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需「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及執行計畫,恐造成事權不一、互相推諉。
  • 土地取得與補償:農田水利會與台糖土地徵收費用高昂,以及河川區私有地高莖作物損失補償問題,引發農民權益爭議。
  • 台北市納入治水計畫:丁守中委員強烈要求將台北市納入中央治水特別預算補助範圍,指出其盆地地形及河川淤積問題嚴重,過去卻長期被排除。
  • 前瞻計畫檢討報告:多位委員要求行政院應先提出前一期8年1,160億元治水計畫的完整檢討報告,才能務實規劃後續經費使用,避免「造災工程」。

立法委員發言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支持6年600億元預算,強調其對中南部治水的重要性,特別是台南高鐵站曾嚴重淹水。
  • 質疑國營事業在虧損情況下仍編列高額年終獎金,認為對國人觀感不佳且不公平。
  • 釐清6年600億元預算是否涵蓋山坡地超限利用,部長回應此預算主要針對流域治水,山坡地另有其他預算處理。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將台北市納入中央治水專案經費補助範圍,指出台北市盆地地形、四面環河且曾多次嚴重淹水。
  • 質疑水利署第十河川局以清淤費用過高為由,不處理淡水河、基隆河及關渡大橋河道嚴重淤積問題。
  • 指出台北市仍有22,090公尺堤防未達保護標準或未興建,要求中央補助。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提出治水版本,但質疑「流域綜合治理」範圍過大,恐使6年600億元經費不足,並擔憂計畫內容不夠詳細。
  • 要求提高防洪頻率至100或200年,特別是針對氣候異常導致的災害,以保護人口稠密地區。
  • 主張水利會與台糖的土地應無償提供治水使用,不應向地方政府或水利署要求土地費用。
  • 建議將治水特別預算提高至8年800億元,以徹底解決水患問題。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新版條例「新瓶裝舊瓶」,認為除了出流管制條文外,與原條例差異不大,且可能導致權責不清、互踢皮球。
  • 指出高雄市政府已報送多項治水計畫,詢問新條例是否會退回重審或影響優先順序。
  • 反對為治水加稅,並批評國營事業在虧損情況下仍發放高額年終獎金,認為政府不知民間疾苦。
  • 質疑農委會延遲公布混裝米清查結果,涉嫌隱匿訊息,要求自請處分。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原則支持「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但認為6年600億元預算不足,主張應提高至6年800億元。
  • 要求新計畫應納入地方政府已規劃的易淹水地區治理計畫,並優先執行。
  • 質疑經濟部水利署為何欲將其「中央執行機關」角色拿掉,擔憂是害怕承擔責任。
  • 建議修正委託農田水利會執行計畫的條文,應先與地方政府會商,避免跳過縣市政府。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建議經濟部部長完整觀看紀錄片《看見台灣》,以了解國土破壞現況,並主張治水應結合國土規劃。
  • 建議國營事業年終獎金應再檢討,指出部分國營事業獎金高於百姓年薪,引發民怨。
  • 贊成自由經濟示範區與中國大陸自貿區的對接合作,有助於雙邊貿易及產業整合。
  • 對韓國人均所得超越台灣表示憂心,並建議召開全國經濟會議以提升經濟競爭力。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部長認為6年600億元預算足夠的判斷,指出過去8年800億計畫最終仍追加至1,160億元。
  • 要求部長保證治水計畫不會夾帶都市計畫或其他開發,避免破壞水資源。
  • 呼籲政府在財政困難下,應以國家財政最優先考量的財源籌措治水經費,而非變賣資產。
  • 強調國營事業員工若因政策性負擔導致虧損,應有激勵措施,並要求部會首長應有所堅持。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肯定治水條例的宗旨為防止水患及保育水環境,但對條例內容提出多項保留意見。
  • 質疑農田水利會辦理治水工程取得土地的費用,認為600億元預算有限,不應再花費在土地取得。
  • 擔憂中央推動小組在跨部會協調及規劃階段的權責不明,可能影響執行效率。
  • 對土地變更條文(都市計畫法27條)可能引發違憲、徵地爭議表示關切,並認為出流管制條文過於保守,應納入「低衝擊開發」概念。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新條例改名為「流域綜合治理」並將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分散,恐導致多頭馬車、各部會互推責任。
  • 指出屏東沿山公路地區水患問題涉及水保局與地方政府權責不清,要求明確分工。
  • 要求水利署加快東港溪等河川區私有土地的徵收腳步,並解決農民因水利法規限制高莖作物種植而無法獲得補償的問題。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特別預算常態化恐規避預算法中舉債上限規定,並認為600億元預算應有明確執行項目而非喊價。
  • 要求檢討過去8年1,160億元治水計畫的成效與缺失,避免新計畫重蹈覆轍,特別是計畫偏離原目的的問題。
  • 關切水利署僅1,490人如何同時執行特別預算、公務預算及莫拉克風災重建預算,擔憂人力吃緊。
  • 建議中央與地方在治水規劃上應解決地方分治可能導致計畫無法綜合處理的問題。

徐耀昌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提出6年600億元治水預算,但要求治水預算應透明公開,並澄清環保團體對集水區開發的誤解。
  • 強調治水不分黨派,各單位(水保局、水利署、縣市政府、鄉鎮公所、農田水利會)應各司其職、共同協力。
  • 建議研議溫泉取用費繼續半價優惠,以減輕業者負擔,促進觀光,並要求經濟部配合平抑物價。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新條例「流域綜合治理」與現行「水患治理」的實質差異,認為分散主管機關權責恐使治水回歸各自為政。
  • 詢問6年600億元預算是否足夠應對擴大的治理範圍,並關切先前8年800億計畫未完工部分的銜接問題。
  • 關切經濟部、內政部、農委會等部會預算分配比重,擔憂後期項目可能用於選舉或選擇性執行。
  • 要求中央承諾完成台中市大甲溪流域與大里溪周邊環境治理的延續性工程,不受縣市合併升格或計畫期限影響。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關切8年800億計畫實際執行金額並未達到800億元,且認為新條例的6年600億元經費可能不足。
  • 建議部長觀看紀錄片《看見台灣》,並強調國土保安與造林的重要性,呼籲政府應慎重處理超限利用問題,考量農民生計。
  • 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土石採取法》在原住民自用土石採取規定上的衝突,要求檢討水利署的土石採取規則。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放寬水庫集水區開發與經濟部治水政策的衝突,要求嚴格劃設集水區並釐清相關規定。
  • 詢問水利署在一年執行300億元治水工程能力下,為何仍需將部分工程交由鄉鎮公所及農田水利會執行。
  • 要求水利署統計鄉鎮公所執行公共工程的貪瀆、工程品質及司法訴追案件,以評估其施作適宜性。
  • 建議農委會與水利署應評估農田水利會的專業能力,確保其補助工程品質。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提出「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並指出過去8年治水實際花費1,160億元,而非800億元。
  • 認為6年600億元預算絕對不夠,要求行政院詳實編列預算,並提出「海綿城市」及「出流管制」概念的重要性。
  • 關切公債法舉債上限與實際可舉債空間,提醒政府資源有限,務必將錢花在刀口上。
  • 要求水利署儘速提出8年1,160億元治水計畫的檢討報告,並關注台灣在WTO會議中ITA擴大談判的進度。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主張治水問題不能再拖,應以特別預算而非年度預算解決,並支持將6年治水預算提高至1,000億元。
  • 強調過去8年治水計畫成效有目共睹,特別是沿海地區淹水問題已改善,認為政府應加快速度、寬列預算。
  • 擔憂給予地方政府預算可能發生弊端或亂花錢,強調最怕的是亂花錢而非花錢。
  • 批評政府過於重視都會區,而忽略南部鄉下地區的治水需求。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雄市10項治水工程仍需42億元經費,且地方政府面臨統籌分配稅款減少的困境。
  • 質疑新條例將計畫審查權分散至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恐重蹈過去治水失敗的覆轍,主張應由經濟部統一事權。
  • 強調流域治水應事權統一,中央與地方一條鞭,避免地方計畫因中央修法而需補資料或延宕。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要求治水預算應重視執行成效,而非僅是經費編列,並質疑過去治水預算重複編列、做綠美化或疏浚不力問題。
  • 關切砂石進口免稅是否影響台灣流域清淤,要求提供淤積總面積、清淤量及清淤年限資料。
  • 指出水溝設計錯誤(如加蓋、水溝蓋高於馬路)導致排水不良,以及攔砂壩清理不佳造成河道阻塞等問題。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次會議以最快速度審查通過「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展現朝野誠意。
  • 主張治水預算應寬列至6年800億元或1,000億元,以應對徵地、灌排分離等龐大開銷。
  • 要求行政部門提出過去治水計畫的檢討報告,並優先處理未完成項目。
  • 質疑新條例中農田水利會的委託執行條文,擔憂其主導權過大及與地方派系關係,建議將「及」改為「或」。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應先提出前一期1,410億元治水計畫的檢討報告,再審查新計畫,避免「造災工程」。
  • 舉例台中中興大排工程因橋梁未加高導致淹水更嚴重,要求檢討工程設計缺失。
  • 建議滯洪池用地可採租用方式,減少徵收爭議與經費,並保障農民權益。
  • 主張新條例應納入公民參與、資訊公開、生態補償、災害保險等非工程治水方法,並推動污染農地灌排分離設計。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本,但主張將「委託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改為「地方政府」,以尊重水利會專長及避免地方政府不配合。
  • 反對將農田水利會的委託執行限制在需與縣市政府會商後,認為恐影響執行效率。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 說明「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旨在延續治水計畫,並以流域整體觀念解決淹水問題,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 表示6年600億元預算是經考量執行能力及效益後,認為恰當且足夠,不希望編列過多預算導致執行不彰或浪費。
  • 澄清國營事業虧損若來自政策性負擔,扣除後實則有盈餘,並已檢討績效獎金發放辦法。
  • 同意治水應結合國土規劃,並表示經濟部會與內政部等跨部會討論。
  • 贊成自由經濟示範區與中國大陸自貿區有效對接,有助於雙邊貿易及產業整合。
  • 承認韓國產業競爭力強勁,台灣需警惕並共同努力拚經濟,不反對召開全國經濟會議。
  • 承諾對於持續性工程會繼續推動,並會要求水利署落實計畫執行。

楊偉甫 經濟部水利署署長

  • 說明新條例的執行方式與原先計畫一致,規劃過的計畫是新條例執行的依據,會尊重地方政府的優先順序。
  • 指出台北地區河道淤積有長期測量,會優先處理需要疏浚的河段,並強調台北市淹水問題已有改善。
  • 澄清水庫淤積處理有另外的特別預算支應,且治水計畫不會夾帶區域開發或破壞水資源。
  • 說明「出流管制」概念是為分攤洪水,避免短時間內所有水流集中下游,並解釋「海綿城市」旨在吸附暴雨量、延緩排水。
  • 表示已完成8年治水計畫檢討報告初稿,預計1、2週內完成審核並送立法院。
  • 說明農田水利會執行的是其系統內的工程,且水利署會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報告出來後才確定主管機關。
  • 承諾水利署會評估鄉鎮公所及農田水利會的專業執行能力,並會依規定公開工程資訊。

陳文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農委會將來會負責管理非灌溉區,並輔導農民使用滴灌方式灌溉。
  • 澄清農委會沒有放寬集水區開發,並已提高罰則,休憩用地日後也不准存在,管制趨嚴。
  • 說明農田水利會在治水計畫中主要配合整個水系更改,編列經費僅占2%(14億元)。
  • 解釋農田水利會最熟悉農田灌排系統,其自行出資的工程產權歸水利會,若由農委會委託則產權歸農委會。
  • 表示若農民在法令公告前種植檳榔荖花於合法用地,會納入天然災害處理。

胡忠 農委會農田水利處副處長

  • 說明台灣農田灌溉排水系統約7萬公頃,其中三分之一為排水,系統大致完整。
  • 解釋灌排分離問題源於都市及工業區發展,導致灌排無法分離。
  • 表示農田水利會徵收土地是配合整體區域性治水,而非自行徵地。

於望聖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處長

  • 說明內政部在治水計畫中納入都市計畫區內都市下水道提升實施率,而都更型防災另有預算規劃。
  • 解釋都市內滯洪池若在開發基地範圍內,屬建管法令規範,由開發者自行處理。
  • 確認6年600億元計畫中,都會區著重於下水道部分,以改善都市防洪。

相關後續

  •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法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一條條文經修正「國土防災」為「國土規劃」後通過。
  • 第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條條文經第一項修正、第二項修正(增列「前項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計畫範圍內之河川」及「於本計畫」等字)、第三項將「及」修正為「或」後通過。
  • 第四條條文經第一項修正、第二項第一款修正、第二款刪除「及核定」等字、第三項增加「疏濬清淤等」等文字後通過。
  • 第五條條文(預算上限)及第十六條條文(施行期限)保留,併所有修正動議及行政院版本交付院會協商。
  • 第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八條條文刪除「改善土地利用價值,」等字後通過。
  • 第九條條文將「運用低衝擊開發方式」修正為「優先運用低衝擊開發方式」,並於「排水系統負擔為原則」前增列「河川、」後通過。
  • 第十條條文將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公告於電信網路之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應設置專屬網頁,公開揭露各項工程相關之資訊。」後通過。
  • 第十一條條文照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增訂防災應變計畫)通過。
  •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第一案,要求中央治水應將台北市列入補助範圍。
  • 附帶決議第二案(關於地方政府已規劃計畫的優先執行)保留。
  • 通過附帶決議第三案,要求將桃園縣東門溪及南崁溪繼續列入下一期治水預算。
  • 通過附帶決議第四案,要求水利署及相關機關持續協助桃園縣政府推動南崁溪整治計畫。
  • 通過附帶決議第五案,要求水利署針對桃園縣溪流進行水質監測,重罰排放廢水廠商,維護觀音藻礁生態。
  • 通過附帶決議第六案,要求水利署及相關機關持續進行石門水庫上游整治及清淤。
  • 通過附帶決議第七案,要求水利署在規劃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時,納入高雄地區多項急需經費的治水工程。
  • 通過新增附帶決議兩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土規劃及河川污染整治進行綜合考量,並將污染農地納入排灌分離設計,同時納入資訊公開、生態補償、防災保險等非傳統治水工程規劃。
  • 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主席作補充說明。
  • 民進黨黨團等提出的「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修正草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27801
卷/期/冊
102/78/1
發布日期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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