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與央行法修正案審查及財金政策質詢:聚焦弱勢保障、房市、金融監理與經濟展望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1-27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次會議審查「保險法第22條修正草案」及「中央銀行法第25條修正草案」,前者旨在透過信託機制保障弱勢保險金運用,後者為調整央行洽商機關。會議亦廣泛質詢行政部門,議題涵蓋房市紅單炒作、保險業經營困境與監理、資金流向、主權基金、比特幣風險及民法法定利率上限等,行政機關就各項議題提出說明與承諾,多數法案與臨時提案經協商後通過或交付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草案旨在透過信託機制,確保弱勢團體或身心障礙者家庭的保險金能獲得妥善管理與運用,特別是讓保單可以作為信託標的,以保障其未來生活。
- 討論聚焦於釐清信託業作為要保人及保險金納入信託財產的法律定位,以及如何兼顧保險契約原則與弱勢保障。
相關爭議
- 金管會曾發文表示保單不能當信託標的,導致修法必要性,賴士葆委員認為此修法為照顧弱勢,而金管會則需考量保險利益原則的相容性。
- 關於信託業得為要保人,金管會認為恐與保險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之保險利益基本原則不符。
- 對於保險費與保險契約權利是否列為信託財產,金管會認為若保險費已由委託人交予信託業支付,則本為信託財產,毋須另訂;若已交付保險業,則非信託財產,且要保人為照顧受益人理應無辦理保單借款或解約動機,故似無列為信託財產之必要。
- 薛凌委員質疑此修法主要適用於有理財觀念、能買保險的族群,而非最底層的廣大弱勢,並認為可能涉及避稅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目的為幫助弱勢團體或身心障礙者家庭,解決父母離世後子女無人照顧保險金的問題。
- 主張保單應可作為信託標的,由信託業者代為管理保險理賠金並按月撥付,防止被騙或花光。
- 指出金管會曾發文禁止保單作為信託標的,才導致本次修法必要性。
- 提及與金管會保險局曾局長討論後,已達成共識,接受將金錢所購買的保單列為信託標的,並刪除原提案的其中一項。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此次修法是否真正針對廣大弱勢族群,而非僅適用於有能力購買保險並有理財觀念的民眾。
- 認為修法可能讓部分人規避27萬利息上限,達到避稅目的。
- 指出最底層的弱勢民眾連三餐都有問題,根本無力參加保險,因此修法無法照顧到他們。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肯定委員們關心弱勢及身心障礙者經濟生活,並表示與賴委員已就條文取得共識。
- 說明保險法第22條曾於民國96年修正,增列信託業代為交付保險費的規定。
- 對增列信託業得為要保人表示疑慮,認為恐與保險法第16條、第17條之保險利益基本原則難相容。
- 認為將保險費、保險契約權利納為信託財產,若為委託人交予信託業支付保險費,本屬信託財產;若已交付保險業,則非信託財產,且要保人為照顧受益人理應不會辦理保單借款或解約。
- 表示修法是希望透過信託機制保障保險金運用,可用於照顧弱勢,但承認無法照顧到連三餐都有問題的民眾。
- 坦承部分保險者可能考慮租稅優惠或避稅因素。
相關後續
- 賴委員士葆等16人提案「保險法第22條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修正通過。
- 修正內容為:原提案第二項刪除,原第三項改列為第二項,文字修正為「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原第四項改列為第三項。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次修法旨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中央銀行法第25條中,關於訂定銀行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的洽商機關,由「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符合現行權責分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正元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惠美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於將權責事項由「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同意。
彭淮南 中央銀行總裁
- 說明此修正為配合民國100年行政院組織改造,因當時金管會組織法尚未完成修法,故未能一併修正央行法。
- 指出實務運作上,該權責事項已自民國93年起變更由金管會管轄,適用上並無窒礙。
- 表示贊同本次修正,認為可便於民眾瞭解條文內容,符合現行機關權責。
相關後續
蔡委員正元等27人及王委員惠美等22人分別擬具之「中央銀行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專案報告及財金政策綜合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質詢涵蓋多項重要財金議題,包括不動產市場的價格控管與炒作(紅單交易)、保險業的資產報酬率與監理、金融業對創意產業的支援、政府基金操作風險、自行車第三責任險、兩岸金融合作(上海自貿區與寶島債)、經濟成長動能、量化寬鬆(QE)退場影響,以及民法法定利率上限調整等。
- 會議深入探討了如何平衡金融發展與風險控管,以及政府在促進經濟成長與保護弱勢方面的政策方向。
相關爭議
- 房價控管與市場供需:林德福委員與盧秀燕委員質詢總裁對於高房價的看法及底線,總裁強調房價由市場供需決定,政府應從供給面(捷運、合宜住宅)和需求面(貸款限制、實價登錄、奢侈稅)多層面解決,但拒絕設定價格底線。盧委員建議針對豪宅限制貸款,平價住宅提高貸款成數。
- 預售屋紅單炒作與查稅:林德福委員與吳秉叡委員質詢財政部對紅單炒作的查稅作為,財政部表示已列為查稅重點。吳秉叡委員認為僅查稅不足以遏止炒作,建議推動預售屋實價登錄以增加資訊透明度。
- 保險業資產報酬率與監理:許添財委員質疑保險業資產報酬率偏低,資金苦無出路,並批評金管會對弱勢業者監理的「優勝劣敗」原則導致資源配置扭曲。孫大千委員則擔憂部分後段班保險公司「擺爛」,建議更嚴厲的接管或業務限縮,並質疑保險安定基金不足以支應。
- 金融業支援創意產業:李貴敏委員指出金融資源過度集中不動產與ICD產業,創意產業融資困難,呼籲金管會建立無形資產鑑價制度與強化變現機制。曾主委承諾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整套支援方案,但次級市場建立仍需中長期研議。
- 政府基金代操與道德風險:賴士葆委員關切投信代操政府基金的風險,建議強制操盤手投保「道德風險保險」或「誠信險」,以保障老百姓資金。
- 兩岸金融合作與資金西流:許忠信委員質疑開放陸企來台發行無擔保寶島債可能導致資金大量西流,並擔憂對台灣投資環境的負面影響,要求金管會法制化額度控管並嚴格審查。曾主委則強調有額度控管,且是為提供國內人民幣存款去處。
- 外商銀行預測升息與金融秩序:費鴻泰委員對澳盛銀行公開預測台灣明年上半年升息表示不滿,認為其不應發表與業務無關言論,質疑其意圖搞亂金融市場秩序,要求金管會和央行進行調查與警告。
- 民法法定利率上限:翁重鈞委員關切民法第205條法定利率上限由20%下調的討論,金管會與財政部反對下調,擔憂會將借款人推向地下錢莊,造成更多社會問題。翁委員建議公股銀行可先行以較低利率提供符合條件者借款,以區隔市場並兼顧民眾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詢總裁對信義計畫區每坪400萬房價的看法,是否有底線。
- 關切預售屋紅單炒作問題,詢問財政部是否全面清查逃漏稅。
- 質詢M1B年增率高於M2的「黃金交叉」現象,是否由外資發動,以及股市是否有資金行情。
- 擔憂資金充沛卻未展現在實質投資上,質疑股市投資價值。
- 詢問央行是否會下調明年M2年增率目標,以及是否意味明年有升息可能性或看壞經濟成長。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保險業總體平均資產報酬率為零,金融業急於西進中國,是否代表台灣保險市場缺乏利基、資金無出路。
- 批評金管會對體質較差保險公司的處理方式,認為「強者愈強、弱者愈弱」造成不公平競爭,政府接管後賣給強者,非最有效資源配置。
- 提出「豬槽理論」,建議金管會應對弱小業者給予特別輔導或專案監管,而非任其淘汰。
- 質疑央行總裁曾說貨幣政策與房地產無關,認為長期資產持有成本低有利於房地產炒作。
- 提醒央行注意M2與M1年增率走勢轉向,反映民眾對未來預期不確定,不敢持有長期資金,預測房地產可能暴跌,警告2014年經濟不確定性增加。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支持文創產業的五大配套、三大管道,特別是創意產業鑑價制度。
- 指出銀行在不動產授信金額佔比過高,而其他產業融資比率嚴重下跌,呼籲金融資源應支援創意產業。
- 強調台灣年輕人創意無限,但缺乏商品化資金,建議金管會應透過無形資產鑑價鼓勵機構提供創業資金。
- 指出銀行公會報告點出無形資產鑑價缺乏公信力制度與交易市場的困難,要求金管會提出解決方案。
- 肯定金管會注意到韓國經驗,要求台灣應務實執行無形資產鑑價與融資機制,而非僅研議。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詢央行總裁對不動產紅單炒作的看法,指出其操作手法不單純,利用預售屋紅單虛假完銷以炒高房價。
- 認為財政部僅查稅不足以解決紅單炒作問題,建議推動預售屋實價登錄以增加資訊透明度。
- 批評財團利用陳德銘來台訪問機會,透過媒體散布兩岸自貿港區對接協議消息,藉機炒作桃園航空城周邊不動產。
- 質疑兩岸已簽署19項協議卻未檢討成效,許多在中國投資的台商受害求助無門,反對在弊端未改善前繼續簽署協議。
- 呼籲政府停止兩岸協商黑箱作業,公開貨品貿易協定談判內容,並優先解決爭端解決機制問題,避免台灣在與不守誠信者簽約時受限。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詢問中信金購買兄弟象隊是否已向金管會申請,以及是否以贊助方式規避監理。
- 建議金管會應正面表列金融機構可贊助的公益、體育、教育等項目,以杜絕規避監理的爭議。
- 質詢總裁對信義計畫區每坪400萬建案的看法,是否突破「彭淮南防線」,以及政府打房政策導致房價愈打愈高。
- 建議央行應輔導銀行依建築個案形式決定貸款,對蓋豪宅建商不予貸款,對平價住宅或捷運沿線末端住宅給予較高貸款成數以鼓勵。
- 關切壽險業介入上市櫃公司實質經營問題,支持金管會修法管控,要求金管會儘速提出修法草案送行政院。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提醒金管會應密切注意「假外資」操作股票問題,包括內資轉外資、真外資假投資(透過國外投資銀行購買結構債)、以及陸資轉外資等三種手法,要求加強稽核。
- 呼籲金管會針對明年股東會董監事改選有爭議的公司,積極約談並查核其股權資金來源,以防範違法介入經營權。
- 擔憂部分後段班保險公司無心經營,甚至嗆聲政府不敢接管,建議保險局應對此類公司採取更嚴厲的接管或業務限縮,而非任其擺爛。
- 要求金管會主委宣示政府有能力且已做好準備在任何時刻接管任何一家保險公司,以穩定市場信心。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詢總裁關於五大退休基金可協調合作、充實專業人力、擴大國內外投資以促進經濟成長的建議,並指出總裁早在民國97年就曾提出主權基金概念,但五年來未落實。
- 關切外資匯入台灣金額雖高,但實質產業投資卻大幅衰退,導致資金浮濫,爛頭寸多,詢問央行如何引導外資往正確方向投資。
- 質疑台灣人均GDP數據與實際民眾收入感受的落差,認為數據虛漲,呼籲政府促進投資、創造就業以增加所得。
- 詢問總裁對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交易規模及因應策略,擔憂其大幅波動可能形成泡沫,並影響金融秩序。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詢總裁對青年輕生事件的看法,並感嘆台灣經濟停滯,人民年均所得衰退,質疑台灣經濟問題癥結所在。
- 詢問美國QE政策何時退場,是否會影響台灣經濟,並建議台灣應吸引美國多餘資金挹注。
- 質詢央行對熱錢匯入台灣的態度,是否歡迎大陸富豪資金投資台灣股市,並認為政府不應一味打壓房地產,應透過捷運延伸、興建青年住宅等方式藏富於民。
- 質疑美國股市頻創新高是否存在泡沫危機,並詢問央行是否應採取措施踩煞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再次質詢總裁美國QE退場時程,擔憂QE退場對台灣利率、匯率及資產泡沫可能造成的衝擊。
- 詢問金管會對國內投信代操政府基金的規模及風險控管,建議應強制操盤手投保「道德風險保險」以保障老百姓資金。
- 關切自行車事故增加,建議金管會研議推動自行車第三責任險,批評金管會研議效率過慢。
- 詢問上海自貿區與台灣自經區在金融方面的合作機制與機會,建議金管會應向中方喊話,開放台灣銀行分行可提領人民幣等業務。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開放3種類型陸企來台發行無擔保普通寶島債的風險,擔憂投資人保障不足,且可能造成資金大量西流。
- 批評金管會以「專業機構投資人」為販售對象,但專業機構投資人的錢仍是老百姓的錢,且國內信託法不健全,專業機構可能未盡忠實義務。
- 要求櫃買中心應嚴格審查陸企財務報表,確保真實性,保障投資人權益。
- 認為開放陸企吸金,會讓台灣企業缺乏資金投資,導致經濟萎靡、工作難找、薪資無法提高。
- 建議金管會應將寶島債開放政策法制化,並堵塞潛在漏洞,以避免對台灣經濟造成更大傷害。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對澳盛銀行公開預測台灣明年上半年升息表示不滿,認為其不應發表與業務無直接相關的言論,要求金管會警告該銀行。
- 指出澳盛銀行過去在內稽內控方面有問題,要求金管會金檢處進行查核,並於1個月內報告結果。
- 質詢財政部對工商時報社論「指鹿為馬」的看法,要求財政部對公股管理政策多做澄清與說明,避免被貼上低道行標籤。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與總裁分享兩篇經濟學文章觀點,強調國家經濟發展的關鍵在於改善基本體質,而非僅依賴財稅或金融政策工具。
- 指出研究顯示政府治理能力高、行政效能好,即使稅賦相對高,對外資吸引力仍遠優於治理能力差的國家。
- 強調非租稅工具(如改善政治環境穩定、基礎設施)對經濟發展有明確幫助,而租稅工具效果不一,應謹慎運用。
- 提醒總裁在制定政策時,應重新思考傳統工具的局限性,找出台灣新的政策工具與生命力,改善政府治理能力等非租稅因素。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質詢金管會與財政部反對調降民法第205條法定利率上限(20%)的理由,擔憂下調可能導致借款人轉向地下錢莊,造成更多社會問題。
- 認為在考量民眾權益的同時,也要兼顧避免地下金融猖獗的風險,呼籲金管會、財政部與立法院共同思考解決方案。
- 建議可考慮讓國營銀行或公營行庫,在不修法的前提下,針對符合條件者,以15%左右的利息提供借款,形成市場區隔,讓民眾有合法資金管道,避免轉向地下錢莊。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建議應規定保險業者不得具有所持股票公司的董監事選舉投票權,不能介入他人公司經營權。
- 書面質詢建議壽險業賣老債的獲利應提列準備金,並限制分配盈餘。
- 書面質詢要求證期局對上市櫃公司季報若有異常現象應做實質審查,了解是否有炒作或內線交易。
- 書面質詢要求RBC不足的壽險公司(如朝陽人壽、宏泰人壽、國寶人壽、幸福人壽)應在年底前提高RBC至150%以上,否則將祭出懲處。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認同金融資源過度集中在不動產和ICD產業,提出金融業支援創意產業的意見,並將邀集授信員受訓以了解產業。
- 表示金管會將賦予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專門做無形鑑價,但無形資產次級市場建立牽涉甚廣,現階段移到以後研議。
- 承諾金管會研議的創意產業支援制度及配套,原則上從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包括融資、創投、創櫃版,僅次級市場部分待中長期研商。
- 說明金管會對問題保險公司已列為施政重點,將加強監理強度、業務適度限縮,並要求提出自救計畫,否則將有配套措施。
- 宣示政府絕對有能力且做好準備在任何時刻接管任何一家保險公司,並會毫不猶豫地執行。
- 說明依照證券交易法規定,個人或關係人持股超過10%負有揭露義務及申報責任,違反有罰則,金管會依法執行監理。
- 表示金管會將透過證交所要求券商開戶指證最終受益人,以查核「假外資」問題,並承諾明年股東會前會密切注意董監事爭議公司股權來源。
- 指出金管會樂見金融機構贊助各種運動或公益事業,但須依內部捐助政策及公司治理規定辦理,並會儘快提出修法草案以避免保險公司過度掌握上市櫃公司股票。
- 回應自行車第三責任險研議,表示會儘快蒐集資料計算費率,大方向贊成,但需平衡保費與保險人數。
- 說明上海自貿區金融合作細節尚未具體提出,但可探討人民幣業務合作空間,如台灣分行提領人民幣等。
- 解釋開放陸企發行寶島債的對象為國內專業機構投資人,且有額度控管(100億),並強調銀行、保險等專業機構是可靠的投資人。
- 表示開放寶島債是為提供國內超過1,000億人民幣存款的去處,以提高銀行收益,並承諾會將寶島債是無擔保公司債的風險向人民講清楚。
- 反對調降民法第205條法定利率上限(20%),擔憂會導致無法獲得正常金融服務的人轉向地下錢莊,衍生的後遺症更大,並已提出說帖與委員溝通。
- 同意公股銀行可考慮在符合條件下,以15%左右利息提供借款,作為市場區隔,讓民眾有合法資金管道,但仍需注意消費者信用及風險。
彭淮南 中央銀行總裁
- 說明房價由市場供需決定,台北房價偏高,建議透過開闢捷運、增加供給、提供合宜住宅從供給面解決;需求面則透過限制貸款成數、實價登錄、奢侈稅等措施控管。
- 表示台灣房價若以實際坪數計算,比日本還高,台北都會區房價所得比偏高,但無設定房價底線,政府政策是風險控管而非打房。
- 解釋M1B年增率高於M2與利率低、民眾保有活期存款意願及股票交易量有關,外資炒作會期貨與現貨同時進行。
- 說明央行採取寬鬆貨幣政策對經濟有助益,且物價穩定,預計今年物價上漲略低於1%或在1%左右。
- 澄清主權基金概念非央行提出,央行樂觀其成但帳務須獨立於央行之外且單獨立法;因各大基金單獨立法合併困難,建議先加強現有基金合作以提升投資績效。
- 指出外資來台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設廠、控制權)和證券投資(買股票、公債),贊成直接投資對台灣貢獻遠大於證券投資。
- 說明GDP與national income有差距,台灣資本密集產業折舊大,所以GDP與實際收入有落差,強調需促進投資、創造就業以增加所得。
- 表示比特幣並非支付工具,發行人無對償責任,是虛擬貨幣,交易終將成為泡沫,呼籲國人小心,台灣交易量應很少,不致影響金融秩序。
- 回應青年輕生事件,呼籲國人珍惜生命,特別是青年人,要孝順父母。
- 分析台灣經濟問題癥結在於儲蓄率不變但投資率持續下降,政府應創造良好投資環境,產業政策需創新,並考量兩岸產業分工合作競爭。
- 預測聯準會準主席葉倫因重視失業率,可能繼續推動QE政策,但聯準會資產負債表總有一天必須退場,估計今年底不大可能退場,明年視失業率、物價等指標決定。
- 表示QE旨在將資金驅向風險性資產,創造財務效果刺激消費,台灣也有不少外資進來買股票,熱錢持續匯入,外匯存底中股票、公債、存款等占約60%。
- 說明央行針對性管制措施限於台北市、新北市第二棟房屋貸款成數降至6成並取消寬限期,高價位有6,000萬貸款額度限制,但平價住宅無限制。
- 表示美國股市雖創新高,但葛林斯班等學者不認為有泡沫化,但也有學者發出警告,央行會密切注意資產泡沫風險發展。
- 說明央行利率政策由理事會多數決決定,QE退場會對台灣等亞洲新興市場產生衝擊,會密切注意相關發展。
吳次長 當傑
- 表示預售屋紅單炒作是否涉及逃漏稅已列為財政部重要查稅重點,將積極查核,並會追繳稅款。
- 指出預售屋交易型態國稅局正積極了解,若建設公司提供資料與實際登記不同會查核逃漏稅。
- 認同委員關於預售屋應實價登錄的意見,表示查稅會從資金流向進行查核。
- 對於財團利用陳德銘來台炒作桃園航空城不動產,表示會注意是否有逃漏所得稅或未來炒作動機。
- 強調財政部對於公股管理一定是基於公股權益、員工權益及銀行客戶權益的保護,並尊重銀行專業評估,未預設公公併立場。
- 對調降民法第205條法定利率上限(20%)的討論,態度未改變,擔憂會將借款人推向地下錢莊,造成更多社會問題。
- 贊同公股銀行可考慮在符合條件下,以15%左右利息提供借款,作為市場區隔,讓民眾有合法資金管道,但仍需注意消費者信用及風險。
相關後續
- 許添財、吳秉叡、盧秀燕委員所提「有鑑於台灣保險業資產報酬率及獲利性長期偏低……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開放風險資本適足率(RBC)不足之保險公司得經嚴格進行個案調查後,允許專業投入高度管制且資金流動透明度高之小型公共建設」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 許添財、吳秉叡、盧秀燕委員所提「鑑於國華人壽接管一案後……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積極輔導作為,除依各公司歷史背景及不同狀況所提出『改善計畫』進行個案審查外,並應於通過核定後提供合理的長期行政監理相關配套作為」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 委員未及答復部分及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送交委員會及相關委員。
- 李應元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7801
- 卷/期/冊
- 102/78/1
- 發布日期
- 2013-12-1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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