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利率修正與特偵組爭議:司委會審查預算與法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1-2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會議,持續審查民法修正草案,重點討論法定利率與約定利率上限的調整,並處理法務部預算解凍案,其中包含國家賠償求償率偏低問題。會議中亦針對特偵組濫權監聽及檢察總長黃世銘去留引發激烈質詢。最終,民法部分條文獲修正並送黨團協商,法務部預算則同意解凍並要求提出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
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
討論事項二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民法中法定利率、約定利率上限及債務清償條件的修正,以因應低利率時代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 探討銀行業在特許經營下的收費結構、對卡債族的影響,以及利率調整對金融市場及弱勢借款人的潛在衝擊。
相關爭議
- 法定利率應降至多少:法務部建議由5%降至3%,尤美女委員認為應降至2%以符合民間借貸現況,最終協商決定為2%。
- 約定利率上限的調整幅度: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堅決主張維持18%或20%以避免弱勢者轉向地下錢莊,而多數立委則建議調降至10.5%至16%不等,認為現行20%過高且銀行獲利豐厚。
- 利率調整對金融市場及弱勢者的影響:金管會擔心利率調降將導致銀行不願承作高風險業務,使信用較弱勢的消費者無法從正常金融管道取得資金,被迫轉向地下錢莊。多數立委則反駁此為「恐嚇說法」,認為銀行應降低暴利,且低利率反而鼓勵合法借貸。
- 銀行收費與營運成本透明度:立委質疑銀行除利息外巧立名目收取高額違約金、手續費等費用,導致實質利率遠超20%,且金管會未能提供具體數據支持銀行營運成本說法。
- 銀行作為特許行業的社會責任:立委批評銀行作為特許行業卻不繳特許費、營業稅,並曾接受政府巨額補貼(RTC),卻對卡債族剝削,缺乏社會公平正義。
- 修法與現行法律體系的關係:部分委員擔心民法利率調整會影響票據法等特別法規定,但主席強調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且可後續檢討配套修法。
- 第二百零五條的協商與表決:針對約定利率上限的最終數字(16%或18%)和是否送協商,委員間意見不一,潘維剛委員要求保留協商,最終決定通過16%的修正版本並交黨團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利率調降會導致地下錢莊的說法缺乏實證,並認為應採浮動利率機制,上限約12%至14%。
- 提案修正民法第323條還款順序,允許提前還本金。
- 建議約定利率上限訂為16%,以促成法案送出委員會。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支持利率應合理訂定,不能過高或過低,並要求金管會提供資金、營運及風險成本數據。
- 提出解決金融風暴受害者債務問題,建議銀行公會制定通例,考量現今低利率與擔保品現值,不應強行拍賣財產。
- 建議約定利率上限為15%,作為各方折衷方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為銀行是特許行業,卻不繳特許費、營業稅,並曾接受政府補貼,不應再剝削卡債族。
- 主張民法第205條應修正,調降最高利率上限,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 反駁金管會「利率調降會導致民眾轉向地下錢莊」的說法,認為是倒果為因。
- 建議約定利率上限訂為16%,以利法案通過。
- 支持將第二百零五條修正案送黨團協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周年利率應降至2%,以符合民間借貸利率現況。
- 批評金管會未能提供銀行資金、營運及風險成本的具體數據,僅憑空想像利率調降的負面影響。
- 指出銀行巧立名目收取高額違約金、手續費等,導致實質利率遠超20%,應予規範。
- 提案民法第二百零四條修正為約定利率逾周年利率7%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 建議約定利率上限訂在12%至13%之間,並強調應將各種名義費用納入計算,以解決卡債問題。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主張民法利率上限不宜變動,應維持20%,以促進金融產業自由化和國際化,避免限縮競爭力。
- 認為若利率過低,銀行可能不願承作高風險業務,導致信用較差者無法取得資金,可能轉向地下錢莊。
- 指出歐美國家多數不設利率上限,香港高達60%,韓國39%,台灣20%已屬偏低。
- 要求第二百零五條修正案保留協商,不應直接通過。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指出銀行與消費者簽訂的金融授信契約,其利率、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總和常使實質利率遠超20%,導致債務超出本金數倍。
- 建議若利率不調降,應處理其他費用超出本金數倍的問題,或讓當事人有提前還本的機會。
- 提醒若民法法定利率下調,票據法等相關法律的法定利率也應一併檢討調降。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優先照顧消費者權益,但也要考慮鄉下民眾在銀行借不到錢而轉向地下錢莊的問題。
- 建議公營行庫可對利率進行政策性宣示,讓部分無法在公營行庫借貸者能借到利率較高但非地下錢莊的資金。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對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周年利率部分,法務部建議將5%調降為3%。
- 對民法第二百零四條修正案表示尊重委員意見。
- 對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約定利率上限,建議規定超過周年16%者,超過部分無效,且已給付者得抵充原本或請求返還。
- 關於違約金的處理,建議可在民法第二百五十條做配套處理。
黃天牧 副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解釋信用卡利率計算包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約8%至9%)及信用風險成本(4%至8%),總成本約15%至16%。
- 擔心利率調降會影響部分信用較弱勢的消費者,使其無法從正常金融管道取得信用,可能轉向地下錢莊。
- 強調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商業利率不設上限,通常反映信用風險定價。
- 表示金管會已採取多項監理措施,包括要求銀行依風險定價、限制違約金期數與金額、推動循環額度轉消費借貸、建立利率資訊網站等。
曾銘宗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強調世界各國絕大部分未訂定利率上限,有設上限的國家中,僅中國大陸18.5%比台灣低。
- 堅決反對大幅調降利率上限,擔心此舉會導致銀行不願承作高風險業務,使有急需的民眾轉向地下錢莊,愛之適足以害之。
- 指出銀行業開辦雙卡業務整體並未賺錢,且若利率調降,財務公司和租賃公司借給中小企業的利率將受影響,可能衝擊中小企業運作。
- 表示金管會已要求銀行依照借款人信用程度定價,並限制違約金及推動循環信用轉型等措施。
- 提供銀行成本數據,98年為16.86%、94年為17.37%、97年為18.82%,此為執行、營運及風險損失成本,並經會計師簽證。
陳杰正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
- 對民法修正案尊重委員會決議,但提醒顏委員版本中「尚未執行部分應該溯及既往」的條文,在通過後已不存在。
相關後續
-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修正為「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二」。
- 民法第二百零四條照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通過,即約定利率逾周年利率7%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且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無效。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無效部分,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得抵充原本,或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部分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部分交黨團協商。
- 會中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金管會及相關機關,就現行法規範(如票據法等)中利率相關規定,統整後提出報告並擬定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以維持法制體系一貫性。
討論事項三
處理法務部函,為本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處理該部主管預算凍結項目決議,請安排報告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法務部就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法律事務司「法務行政」經費凍結八分之一項目提出報告,旨在爭取預算解凍。
- 報告內容主要闡述國家賠償求償比率偏低的原因及改善措施,包括修訂國家賠償法草案以健全求償機制。
相關爭議
- 國家賠償求償率過低:尤美女委員指出國庫支出國家賠償金高達6,184萬元,但求償總額僅613萬元,求償率僅9.91%,自2003年至今求償率僅5%,批評政府部門怠於求償。
- 國家賠償法規不完備:法務部坦承國家賠償求償權要件不同,現行規定未設代位求償權,預算編列未符權責相符,以及賠償金額過鉅導致被求償人無力負擔,是造成求償率低的原因。
- 特偵組濫權監聽與政治偵防:多位立委(賴士葆、呂學樟、吳宜臻、柯建銘)嚴厲質詢特偵組違法監聽國會、蕭萬長前副總統等行為,質疑其已淪為政治打手,侵害人權,要求法務部負起責任並處置檢察總長黃世銘。
- 法務部對特偵組的態度:立委批評法務部對特偵組濫權行為態度消極,僅稱「涉及個案」、「請特偵組自行澄清」,未能有效監督,導致檢察體系形象受損。
- 檢察總長黃世銘的去留:立委要求黃世銘應為濫權事件下台,並質疑其任期保障不應成為逃避責任的藉口,呼籲法務部應有退場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擁有大量閒置官舍卻仍高額租賃辦公室,要求儘速歸還國有財產署。
- 支持食安問題應有懲罰性賠償機制。
- 贊成將對醫護人員的傷害行為改為公訴罪。
- 要求特偵組澄清監聽蕭萬長前副總統事件。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肯定檢察官偵辦嬰兒加鹽案的鍥而不捨。
- 關切監察院彈劾黃世銘檢察總長案及檢評會處理進度,認為法務部效率緩慢且不應介入。
- 強調黃世銘曾承諾若被彈劾將下台,法務部應有應對模擬方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特偵組違法監聽國會及蕭萬長前副總統,已超越職權淪為東廠。
- 要求法務部對檢察總長黃世銘的違法監聽及洩密行為負起責任,不能包庇,應予以處置。
- 表示若黃世銘心態不改,將考慮廢除特偵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賠償求償率過低,指出國庫支出巨額賠償金,但對公務員怠忽職守的求償比例卻非常低。
- 詢問法務部函請各機關成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的執行成效。
- 關切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的進度,要求年底前送行政院並於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 關切陳前總統醫療人權,要求法務部尊重醫師專業建議,確保其在北榮開刀後能返回台中監獄而非台北監獄。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強烈抨擊特偵組濫權搜查前副總統蕭萬長及監聽國會,已非個案而是通病,質疑法務部無態度、羅部長包庇。
- 要求法務部應積極處理檢察總長黃世銘的違法行為,而非推給特偵組自行回應或檢評會處理。
- 質疑特偵組拒絕提供特他字第61號資料,並指控其進行政治偵防,嚴重破壞檢察官操守與形象。
- 要求法務部次長代表黃世銘道歉,並質疑其辦案不符比例原則。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控特偵組以「誅十族」方式辦案,監聽其十等親以內親友及通聯對象,包括國會助理、女兒、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甚至蕭萬長前副總統的餐敘。
- 批評特偵組拒絕提供資料、拒絕國會調查,已淪為馬英九的特務治國工具,比東廠更甚。
- 質疑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監聽、洩密、偽造文書、加重毀謗,並在法院對質。
- 主張應廢除特偵組,要求黃世銘下台,認為其已破壞國家司法信用與憲政體制,並將阿扁案與花博案等視為政治追殺。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關切陳前總統睡眠呼吸中止症病情惡化,需進行第二次手術,要求法務部確保其在北榮開刀後能返回台中監獄,不受傳言影響。
- 批評黃世銘檢察總長缺乏廉恥,不尊重立法院投票結果,要求其下台,並呼籲法務部同仁應有良知與品味。
- 指出黃世銘擔任檢察總長是國家大不幸,並要求法務部轉達應下台的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報告國家賠償求償比率偏低的原因,包括請求權與求償權要件不同、現行規定未設代位求償權、預算編列權責不符、賠償金額過鉅被求償人無力負擔。
- 提出改善措施,包括向行政院爭取第二預備金、提醒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定期檢送資料供監察院及審計部參考、函請各機關加強國賠案件處理效率及風險管理。
- 表示正在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內容包括預算編列方式、求償權行使要件及上級機關代位行使規定,預計今年底送行政院。
- 回應關於閒置官舍問題,表示部分土地是監所用地無法開發,且正陸續移撥給地方政府。
- 贊成食安問題應有懲罰性賠償,並支持衛福部相關修法建議。
- 對醫護人員傷害行為改為公訴罪表示個人不反對,但建議衛福部邀集專家討論必要性。
- 回應特偵組監聽蕭萬長前副總統事件,表示已請最高檢察署回應,法務部不便代為澄清,並強調特偵組辦案須依循正當法律程序。
- 解釋檢評會獨立作業,法務部不能介入評鑑過程,且檢評委員任期至明年1月5日,不會拖延處理。
- 澄清陳前總統醫療傳言,表示法務部非常照顧其醫療人權,尊重其選擇就近在台中開刀,並無開刀後必須移監台北的規劃。
- 說明檢察總長任期有法律保障,現行法規未打造退場機制,法務部會尊重立法院職權並慎重處理相關後續發展。
相關後續
- 法務部預算凍結項目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會中提案要求法務部於2014年3月底前提出行政院版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於本院審查。
- 國家賠償法修法方向應使經費回歸各賠償義務機關編列,並明訂求償權行使要件,規範義務機關怠於行使時,上級機關應得提起懲戒並代為行使求償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7801
- 卷/期/冊
- 102/78/1
- 發布日期
-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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