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藐視國會引爆特偵組存廢爭議,通保法修法聚焦人權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0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審查多項重要法案與預算,包括法律扶助基金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民法修正草案等。會議焦點集中於檢察總長黃世銘拒絕列席備詢,引發委員強烈不滿,並通過譴責、廢除特偵組及刪除預算等決議。同時,委員會針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等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旨在強化人權保障、防杜濫權監聽及政治偵防,但因意見分歧,多項法案將送院會協商或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法律扶助基金會2014年度預算,並檢討其服務效能、資力認定標準、專案績效及資源分配合理性。
- 聚焦於基金會人事薪資制度、經費追討效率、監所服務業務及敗訴裁判費支付等問題。
相關爭議
- 資力認定標準僵化:基金會刪除「申請人財產不予扣除或計入顯失公平」等衡平規定,導致弱勢者難以獲得扶助。
- 專案績效不彰:檢警專案與消債專案績效受質疑,且未因應社會脈動新闢專案。
- 專職律師分配不均:專職律師集中北部,高雄等案件量高地區無駐點律師,影響扶助品質。
- 人事薪資制度不公:敘薪依職前年資而非會內年資,且考績獎金上限統一,恐致人才流失。
- 案件審查標準嚴格:覆議案件撤銷原決定比例高,質疑審查標準過於嚴格,有違效率與服務使命。
- 監所服務業務萎縮:對受刑人及收容人之法律扶助業務日漸萎縮,未積極因應需求。
- 敗訴裁判費支付爭議:基金會僅從財政考量不支付敗訴裁判費,恐使弱勢者陷於更窘困境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用人成本與專案計畫費,要求基金會檢討資力認定標準、專案績效、與民間團體合作機制及勞工訴訟扶助。
- 要求基金會重視家事案件及原住民法律服務專案,並提出執行進展報告。
- 建議基金會重視並儘速提供專業化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及各縣市組團服務成效報告。
- 提案凍結其他管理費用,要求基金會檢討四金取回效率、監所宣傳業務規劃。
- 建請司法院依2014年度編列預算,維持對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助額不予刪減。
- 建請基金會依法支付敗訴裁判費,並檢討相關支付管理辦法。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其他管理費用,要求基金會按各分區案件量比例合理分配專職律師,並提交報告。
- 提案要求基金會於3個月內檢討取回「四金」之執行效率。
- 提案要求基金會檢討薪資準則,非本會工作經驗僅得為加權指標,並以案件承辦量作為考績獎金標準。
- 提案要求基金會於3個月內檢討審查標準與審查品質合理性,並提出改善方案報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基金會提供承租房屋坪數及租金等資料。
- 提案要求基金會於3個月內檢討專職律師配置失衡問題,並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要求基金會改以會內年資作為敘薪參考,並調整薪資結構合理性。
- 提案要求基金會於3個月內檢討改以申請撥用司法院所屬或其他行政機關閒置廳舍作為辦公處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多項提案,要求基金會檢討專職律師配置、人事薪資制度、監所宣傳業務及房屋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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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榮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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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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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計畫部分:依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總收入:增列「專案計畫收入」6,684萬元,改列為8億9,057萬3,000元。
- 總支出:「考績獎金」減列150萬元,改列為8億2,223萬3,000元。
- 通過10項決議,多數涉及凍結預算並要求基金會提出檢討報告,待同意後始得動支。
- 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通過潘維剛等委員提案,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儘速協調各單位,支援各地家事服務中心,並於3個月內將推動情形以書面報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2014年度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預算,確保基金運用計畫符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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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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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富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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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收支、餘絀撥補等項審查結果調整。
- 總收入:518萬元,照列。
- 總支出:135萬4,000元,照列。
- 本期賸餘:382萬6,000元,照列。
- 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2014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預算,並檢討基金委外經營績效、長期投資政策及匯率風險控管。
相關爭議
- 委外經營管理費規定不一:政府基金委外經營管理費規定不一致,缺乏獎優懲劣機制及管理費返還規定。
- 缺乏長期投資政策書:基金未建立長期投資政策書,恐偏重短期目標,投資表現不如其他政府基金。
- 絕對報酬型合約績效虧損:近5年委託國內絕對報酬型合約操作績效多為虧損,未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
- 外幣資產匯率損失嚴重:外幣資產部位逐年攀升,但自行運用及委託國外經營之外幣兌換損失鉅大,匯率風險控管不佳。
- 委外代操績效欠佳:國內委託投資中長期報酬率劣於臺灣銀行一年期平均定存利率。
- 年收益計算方式爭議:基金運用收益未達法定標準時,國庫補足差額的年收益計算方式未循法制程序明定。
- 監理機制失靈:投信業者內部控制頻頻失靈,現行監理機制未能有效防範,影響基金參加人員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委託經營管理費」五分之一,要求強化委外經營獎優懲劣機制並擬定管理費返還規定。
- 提案要求退撫基金檢討委外代操績效欠佳原因並速謀改善對策。
- 連署要求退撫基金檢討改善投資政策說明書、委託絕對報酬型合約績效、外幣兌換操作績效及基金年收益計算方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退撫基金檢討改善長期投資政策書及績效規劃。
- 提案要求退撫基金檢討委託國內絕對報酬型合約操作績效虧損情形。
- 提案要求退撫基金檢討委託外幣兌換操作績效虧損情形,加強委外操作檢討機制及合約靈活性。
- 連署要求退撫基金檢討基金年收益計算方式及強化監理機制。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檢討投資政策說明書,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檢討基金匯率風險控管不佳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建議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檢討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之可行性。
- 提案請退撫基金應借鑒歷史案件,強化檢討現行監理機制,以防範未然。
- 連署要求凍結「委託經營管理費」並檢討委外經營機制。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多項提案,要求退撫基金檢討投資政策說明書、委託國內絕對報酬型合約績效、外幣兌換操作績效、基金年收益計算方式及強化監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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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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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豐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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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收支及餘絀撥補等項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總收入:213億9,072萬3,000元,照列。
- 總支出:減列「委託經營管理費」900萬元,改列為7億6,022萬5,000元。
- 本期賸餘:206億2,149萬8,000元,照列。
- 通過7項決議,多數涉及凍結預算並要求退撫基金提出檢討報告,待同意後始得動支。
- 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四
處理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研究發展─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凍結十分之一,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處理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究發展─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凍結案,並審查其專案報告以決定預算是否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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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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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餘俠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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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五
繼續審查委員陳根德等20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民法增訂第195條之1條文草案,以完善相關民事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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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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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除草案第205條須交由黨團協商外,其餘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六
繼續併案審查「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繼續併案審查民法第203條、第204條及第205條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應付利息債務之利率規範與上限。
- 討論修訂法定週年利率及約定利率超過上限之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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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民法第203條週年利率訂為2%。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建請法務部會同金管會及相關機關統整現行法規範中利率相關規定,擬定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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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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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第203條:修正為「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二。」
- 草案第204條:照尤美女等22人提案通過。
- 草案第205條: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無效。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無效部分,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得抵充原本或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除草案第205條須交由黨團協商外,其餘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通過尤美女等委員提案,建請法務部會同金管會及相關機關就現行法規範中利率相關規定,統整後提出報告並擬定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以維持法制體系一貫。
討論事項七
處理法務部函,為本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處理該部主管預算凍結項目決議略以:原凍結「法務行政」經費四分之一,改為凍結八分之一,俟提供相關報告資料,提送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處理法務部「法務行政」經費凍結案,並審查其專案報告以決定預算是否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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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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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八
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法院組織法第66條修正草案,旨在調整檢察總長的任命程序、任期保障及備詢義務,以解決其權責不符的憲政困境。
- 討論檢察總長是否應回歸一般司法官屬性,並刪除立法院同意權及任期保障,以避免權力傲慢與政治介入。
相關爭議
- 檢察總長黃世銘拒絕列席備詢:黃世銘以「議案審查係屬立法院職權,不便置喙」為由拒絕出席,引發藐視國會、違憲違法之質疑。
- 檢察總長權責不符:檢察總長任命需經立法院同意權行使,卻不需對立法院負責,形成憲政怪獸。
- 特偵組存廢問題:會議中強烈譴責特偵組濫權、政治偵防,並提案廢除特偵組及刪除其所有預算。
- 修法程序爭議:部分委員質疑以委員會決議廢除特偵組及刪除預算不符程序正義,應透過修法或預算審查程序進行。
- 法務部對檢察總長監督不力:羅部長坦承對黃總長「無可奈何」,無法強制其出席,被質疑縱容部屬抗命。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要求議事人員加快移送黃世銘至監察院調查的進度,並提供發文文件。
- 認為黃世銘請假不符程序,且其拒絕備詢是藐視國會、違憲違法。
- 要求羅部長即刻通知黃世銘依法到立法院備詢,否則應將其移送監察院懲處。
- 贊成譴責黃世銘藐視國會及移送監察院懲處,但對廢除特偵組及刪除預算有程序上的疑慮。
- 認為檢察總長拒絕提供調閱資料且不出席說明,對司法形象非常不好。
- 強調應理性討論制度完善與否,而非因個案或個人而倉促廢除特偵組。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黃世銘拒絕列席備詢,認為其違法亂紀,使立法院尊嚴盡失。
- 提案譴責黃世銘藐視國會、廢除特偵組、刪除特偵組所有預算、移送監察院懲處,並擇期拜會特偵組。
- 批評法務部長對黃世銘無能為力,是立法院即將崩盤的時刻。
- 指出特偵組已淪為政治鬥爭工具,違法擴線、政治偵防,應予廢除。
- 強調法院組織法第66條修正案與檢察總長職權息息相關,其不出席是違法違憲。
- 闡述特偵組的歷史由來,認為其是自肥、違憲的制度設計,應予修正或廢除。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為黃世銘拒絕出席是制度使然,使其產生權力傲慢。
- 質疑法務部對黃世銘行政不法未移送監察院,是縱容行為。
- 批評監察院對黃世銘刑事不法卻不彈劾,使檢察總長權力無人可管。
- 建議法務部應針對特偵組存廢問題進行民調及公聽會,以凝聚社會共識。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羅部長對黃世銘抗命無能為力,要求法務部提出懲處措施。
- 指控黃世銘謊稱未監聽其他檢察官或法官,並批評其偵查手段不符正當程序。
- 認為羅部長在黃世銘拒絕出席事件中,態度不明確,有包庇之嫌。
- 強調檢察總長應對立法院負責,其任命程序與備詢義務應予修正。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肯定羅部長的辛苦,但要求其大聲反駁「特務治國」的指控。
- 對委員會決議廢除特偵組及刪除預算表示強烈抗議,認為其不符程序、貽笑大方。
- 建議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應送院會協商,因茲事體大,需更多社會共識。
- 質疑媒體報導的監聽事件真實性,並要求法務部澄清,避免民眾恐慌。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對主席處理提案方式表達遺憾,認為未經討論即表決通過廢除特偵組及刪除預算不符議事程序。
- 質疑委員會決議的法律效力,認為廢除組織與刪除預算應透過修法或預算審查程序。
- 認為特偵組存廢應理性討論,不應因人設事,並建議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聲音。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黃世銘在紀律委員會答辯中將預算凍結歸因於政治壓力,並還原預算解凍案的真實情況。
- 認為檢察總長特任官身分與無需對立法院負責的設計存在矛盾,應回歸司法官屬性。
- 批評黃世銘工作忙碌卻管不該管的事,變成政治打手,司法貞操帶去給行政權。
- 強調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旨在處理憲政困境,遏止檢察總長濫權,而非因政治衝突與對立。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認為羅部長對黃世銘的無可奈何是包庇的結果,要求羅部長展現魄力。
- 質疑法務部檢評會對黃世銘案件的處理進度緩慢,有以拖待變之嫌。
- 批評黃世銘因怕被羞辱而拒絕出席,是不捍衛職位與制度,不具檢察體系表率資格。
- 質疑法務部對具體求刑的標準不一,認為應有明確規範,尤其在重大案件中。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黃世銘拒絕出席是羞辱羅部長,羅部長卻甘之如飴,不知羞恥。
- 指控黃世銘說謊,監聽過林秀濤以外的檢察官,且偵查手段濫權、臭不可聞。
- 認為特偵組是制度性絕對權力的錯誤設計,導致濫權違法及東廠化。
- 譴責羅部長包庇黃世銘,未能捍衛民主政治法治原則,讓女性蒙羞。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特偵組廢除後,檢察總長位子也應廢除,回歸一般檢察總長,無需同意權與任期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對黃世銘拒絕出席感到「無可奈何」,因無強制拘提權力。
- 坦承曾勸黃世銘出席,但其以「公務纏身」、「怕被羞辱」、「修法政策不便置喙」等理由拒絕。
- 表示法務部正在全面檢討通保法,預計2014年2月底前提出修法版本。
- 反駁「特務治國」指控,強調特偵組監聽皆依法取得監聽票,並無違法濫權。
- 認為將監聽設備移至司法院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不表同意。
- 承諾將研究對黃世銘抗命行為的處理方式,但需依程序進行,不能個人獨斷。
- 認為檢察總長任命是否經立法院同意權行使可討論,但需全盤檢討,不宜倉促下定論。
- 支持審查法案時檢察總長應列席。
- 表示不介入個案,但會要求地檢署全面調查監聽案件落實通保法情況。
- 認為通聯紀錄與監聽不同,沒有內容,是否採令狀主義需整體制度檢視。
- 解釋監察院糾正後,檢察官已不具體求刑,但個案具體求刑與否由檢察官斟酌。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司法院尊重大院對法院組織法第66條修正條文的決定。
- 認為將通訊監察建置機關移至高院,在執行上有困難,且角色上會有衝突。
- 強調法官應從嚴審核監聽票,逐人針對犯罪事實審查。
- 對於通聯紀錄是否採令狀主義,表示需研究實務案件量及侵害輕重。
王福林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強調調查局是司法調查機關,非特務機關,一切依法行政。
- 認為通訊監察有其必要性,調查局作為建置與執行機關,純粹提供技術服務,不接觸內容,外界疑慮多餘。
- 表示目前所有通訊監察皆為電腦作業,並有監督機制,高院可抽查掛線有無監聽票。
- 對於廢除調查局通訊監察處的提案,表示尊重立法院決定,但強調其在維護國家安全與打擊重大犯罪之必要性。
林國棟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表示警察機關一切依法行政,沒有濫權。
- 強調監聽作為在世界各國皆為犯罪證物鑑定之用。
郭崇信 國安局副局長
- 建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時,考量將情報通訊中涉及間諜與反情報部分排除。
- 說明國安局已擬定「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中,承諾儘速送立法院。
- 強調國家安全與情蒐應與一般犯罪偵查分開處理,但不能有法律空窗期。
- 表示情報通訊監察主要針對間諜及顛覆國家行為,不涉政治偵防。
相關後續
- 通過柯建銘等委員提案,決議:(1)譴責最高法院檢察總長黃世銘藐視國會;(2)廢除特偵組;(3)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公務預算全數刪除;(4)移送監察院懲處;(5)本委員會擇期拜會參訪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 法院組織法第66條修正案:保留,送院會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宜臻召集委員說明。
- 通過尤美女等委員提案,建請法務部於2014年3月底前提出行政院版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將經費回歸賠償義務機關編列並明訂求償權行使要件。
- 通過王惠美等委員提案,建請法務部應全面要求各檢察署嚴格落實現行通保法規定,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具體成效。
- 通過王惠美等委員提案,將「建請法務部應參採」監聽補償專法改為「建請法務部應研究」,並請法務部參酌各委員版本所提救濟相關條文。
- 通過尤美女等委員提案,將「建請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於本會期內將已擬定之『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修正為「建請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儘速將『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研議後送交立法院審議」。
- 通過謝國樑等委員提案,將「建請司法院應設立」修正為「建請司法院應於地方法院設立專責通訊監察書核發法官,以取代輪值制度,落實監聽核發專業與時效」。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條修正案:蔣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增列「及隱私權」等文字,無異議通過。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及第3條之1修正案:暫保留,擇期討論。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法院組織法第42條修正案及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宜臻召集委員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8201
- 卷/期/冊
- 102/82/1
- 發布日期
- 2013-12-2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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