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律修正案與考選業務基金預算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0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法案,包括法院組織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及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修正草案,並針對檢察總長藐視國會、監聽亂象及情報通訊監察法制等提出決議。會議亦討論103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算,聚焦於基金虧損、考題品質、監試酬勞及弱勢考生補助等議題,並作成多項決議與要求考選部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檢察總長備詢義務與任命程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吳宜臻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旨在遏止監聽浮濫、保障人權,並釐清非法窺視行為的刑罰規範,同時針對情報通訊監察法制提出要求。
- 討論刑法修正草案中關於洩密罪的條文,特別是擴大文書定義以涵蓋電子紀錄,以及增列「他法」窺視隱私部位的行為是否納入刑法規範。
相關爭議
- 偵查總長黃世銘拒絕列席備詢:柯建銘委員等提案譴責黃世銘藐視國會,並要求廢除特偵組、刪除預算及移送監察院懲處,引發在場委員表決。
- 「他法」窺視行為的規範範圍:法務部認為在刑法第315條之1增列「他法」將導致規範範圍過廣,可能涵蓋從門縫偷聽等輕微行為,且部分行為已由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
- 營業秘密保護與刑法規範:尤美女委員質疑刑法第316條之1的「未經合法授權」要件與已通過的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是否完全一致,以避免重複立法。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檢察總長黃世銘藐視國會,因其拒絕列席備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 要求廢除特偵組,刪除相關公務預算,並將黃世銘移送監察院懲處。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前,應全面要求各檢察署嚴格落實現行法規定,並於2週內報告成效。
- 提案建請法務部研究另訂監聽補償專法,對於遭受監聽而最終未獲有罪判決者,應予以適當賠償。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儘速將已擬定之「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不應以「時機敏感」規避職責。
- 質疑刑法第316條之1與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在犯罪要件上是否完全一致,避免重複立法。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應於地方法院設立專責通訊監察書核發法官,取代輪值制度,以提升核發的專業性與時效性。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不要在刑法第315條中重複規範電磁紀錄,因刑法第220條已有通案規定。
- 對刑法第315條之1增列「他法」的範圍過廣表示疑慮,並舉例說明。
- 建議將刑法第315條之1的罰金從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
- 支持刑法第316條之1不予增訂,因營業秘密法已處理相關規範。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詢問非使用工具的窺視行為是否可由社維法處理,以及是否應另訂「反糾纏法」來處理跟蹤騷擾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 政務次長
- 對於醫療機構的滋擾行為,已由醫療法修正草案增列規範,建議刑法中不需再增列。
- 對於營業秘密保護,因營業秘密法已增列處罰規定,建議刑法不需再增列。
- 刑法第220條已將錄影、錄音或電磁紀錄擴大適用為準文書,通案適用於刑法各罪,不需在第315條中特別例示,避免「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解釋爭議。
- 在刑法第315條之1增列「他法」恐使規範範圍過廣,例如隨意偷聽談話也構成犯罪,且部分行為已由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
- 解釋未遂犯需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單純準備工具不構成未遂。
林清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務室主任
- 說明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的犯罪要件包含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行為態樣不限於「未經合法授權」,範圍更廣。
相關後續
- 柯建銘等委員所提「譴責檢察總長黃世銘藐視國會、廢除特偵組、刪除預算、移送監察院懲處及擇期拜會特偵組」案,經表決照案通過。
- 王惠美等委員所提「法務部應嚴格落實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並報告成效」案,照案通過。
- 王惠美等委員所提「法務部應研究另訂監聽補償專法」案,照案通過。
- 尤美女等委員所提「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儘速將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案,照案通過。
- 謝國樑等委員所提「司法院應於地方法院設立專責通訊監察書核發法官」案,照案通過。
- 草案第一條,照委員蔣乃辛等20人提案通過。
- 草案第三條、第三條之一,暫保留。
- 本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 刑法第315條維持現行條文,丁守中等委員提案不予通過。
- 刑法第315條之1參採李俊俋委員版本第一項前段文字,將罰金提高為30萬元;第二項增列未遂犯部分不予通過。
- 刑法第316條之1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宜臻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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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條文及柯建銘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吳宜臻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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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六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103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算,重點在於檢討基金持續虧損原因及改善措施,包括報名人數遞減、命題閱卷酬勞調整、考區設置、場地租借費用、報名費優惠補貼等,並討論考試品質與公平性。
- 討論監察委員監試酬勞的合理性、律師考試科目與制度調整、以及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弱勢族群考生報名費補助的財源歸屬問題。
相關爭議
- 考選業務基金持續虧損:基金賸餘逐年下降,103年預計僅剩206萬元,引發委員對基金破產風險的擔憂,並質疑考選部對預算編列的準確性及節流措施的成效。
- 監察委員監試酬勞爭議:考選部繼續編列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42萬元,被指違反立法院98年決議,且考試委員同樣監試卻無此費用,引發公平性及制度混亂的質疑。
- 國考試題品質下降與酬勞調整:委員質疑考選部調高命題閱卷酬勞後,試題品質卻未提升,甚至出現照抄考古題或烏龍命題的情況。
- 弱勢考生報名費補助財源:身心障礙者報名費免徵導致考選基金短絀1,269萬元,勞委會僅補助350萬元,考選部需自行支應不足額,引發委員對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弱勢補助財源歸屬的爭議。
- 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加考客語:部分考試委員對客家行政類科加考客語持保留態度,認為會限縮取才或造成其他族群語言弱化,與立法委員推動客家基本法精神的立場產生分歧。
- 律師考試制度改革:委員建議律師考試應調整考科、允許保留及格科目,並參考德國「考生作答餘地」見解,以提升考試公平性及廣徵人才,但考選部尚未有具體改革時程。
- 彰化考區設置問題:彰化、南投、雲林地區人口眾多,但國家考試未設考區,引發交通不便問題,委員要求考選部研議設置考區或考場。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考選部蓋新大樓的必要性,認為政府閒置房舍多,應採取BOT或OT方式減少政府負擔。
- 質疑考選部歷年決算賸餘超過預算,有故意低估預算賸餘以表示績效之嫌。
- 批評高考考銓制度試題照抄98年試題,出題教授太混,要求建立題庫並不斷更新內容。
- 關切考試作弊問題,建議加強電波偵測及監場人員巡視,並對帶手機扣分規定提出疑問。
- 認為命題費、閱卷費偏低,導致教授不願命題,建議提高酬勞以提升品質。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考選部不遵守98年立法院決議,以考選基金繼續發放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認為制度混亂且不公平。
- 認為監察委員監試對考試制度作用有限,且其身分已非民選,監試法應修正。
- 指出考選基金提高酬勞後,國考品質卻下降,試題照抄情形應檢討出題委員的慎選機制。
- 擔憂考選基金賸餘逐年下降,可能入不敷出,要求考選部提出具體節流與開源措施,並分析考生人數減少原因。
- 強調弱勢家庭考生錄取率低於平均值,補助有助於階級流動,不應取消報名費減半補助,並應釐清補助經費的責任歸屬。
- 支持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加考客語,認為這是落實客家基本法精神,保障族群文化傳承,不應受部分考試委員意見影響。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為考選部董部長應擔任法務部長或司法院院長,其威望更高。
- 強調報名費是規費,應依使用者付費原則計算成本,並要求勞委會全額補貼身心障礙者免報名費造成的考選基金虧損。
- 支持考選部研議報名費逐步反映成本及採多元收費可行性,建議對專門職業人員提高報名費,以避免重複報考浪費資源。
- 建議考選部應向衛福部爭取中低收入戶報名費補助,不應由考選基金補貼。
- 呼籲董部長以其學術地位,多在媒體發表文章,關注司法濫權及監獄超收等問題。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考選業務基金持續虧損的速度,詢問何時會破產,以及破產後將如何因應。
- 認為國考報名人數減少不合理,應分析原因,並評估公務人員錄取人數是否會造成未來公務體系負擔。
- 強調應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建議考選部應考量公務人員是否具備同理心及服務熱忱,改革考試制度以兼顧筆試與實務能力。
- 質疑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訓練與考核機制與考選部脫鉤,造成公務人員遴選上的漏洞。
- 建議考選部應評估國家考試監察人員是否一定要具公務人員資格,可考慮開放讓一般地方人士推薦,以多元化選務工作。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關院長對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報考公職考試報名費減半補助的「惠而不實、惠而不至」說法,認為補助有助於弱勢族群的階級流動。
- 指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原住民的國考錄取率普遍低於總平均,強調不能取消對弱勢者的補助,並應釐清補助財源責任歸屬。
- 要求考選部針對考選基金虧損提出精算報告,以利成本支出合理性及收費標準的檢討。
- 強調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加考客語的重要性,符合客家基本法精神,不應受部分考試委員意見影響,要求考選部加速推動相關考試規則修改。
相關人員回應
董保城 考選部 部長
- 說明102年考選業務基金因報名人數減少10萬6,145人,導致收入減少1億4,146萬元,全年累積短絀約7,000萬元。
- 解釋基金虧損原因包括調高命題閱卷酬勞、夏季開放試場冷氣、增設考區、調高場地租借費用,以及對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的報名費優惠補貼。
- 提出改進措施包括精簡試務人力、調降支給、檢討考區設置、訂定節能目標、研議簡併考試類科或科目、商請特殊考試用人機關分攤成本、研議報名費逐步反映成本及採多元性收費。
- 坦承103年預估報名人數74萬人有檢討空間,因實際人數持續減少。
- 回應監察委員監試酬勞問題,表示從衡平性考量,假日監試應給予出席費,但會遵照立法院決議檢討。
- 為高考考銓制度試題照抄事件致歉,已將該老師停權,並加強內部管控。
- 解釋考生人數減少可能與考試越來越嚴謹、信度效度提高有關,並表示會進行調查分析。
- 同意考選部應向相關部會爭取弱勢考生報名費補助,以減輕考選基金負擔,並將朝此方向努力。
- 承諾會持續推動客家行政考試類科加考客語,已與客委會主委溝通,預計明年3月完成考試規則修改,目標明年7月2日考試上路。
- 說明國家考試監考人員需具公務人員資格是因執行公權力,且萬一有弊案可移送法辦並加強約束力。
相關後續
- 凍結考選業務基金服務費432,588千元之2% (8,651,760元),俟考選部增列客語考試制度並報告後始得動支。
- 考選業務基金專業服務費中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42萬元,經修正為「建請考選部檢討編列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之必要性」,修正通過。
- 考選業務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中考試宣傳短片製播費,減列10萬元,修正通過。
- 考選業務基金公共關係費300千元,不予刪除。
- 建請考選部會同法界專家學者討論律師考試考科調整空間,並書面報告本委員會,照案通過。
- 建請考選部積極研謀改善基金收支失衡措施,並書面報告本委員會,照案通過。
- 建請考選部會同法界專家學者深入研究律師資格考試制度調整,包括參考德國「考生作答餘地」見解,並書面報告本委員會,照案通過。
- 建請考選部檢討命題品質,以符合命題閱卷酬勞費用調高之意旨,修正通過。
- 建請考選部勵行撙節,以免基金淨值因虧損而侵蝕,並調升考選基金預算賸餘目標,照案通過。
- 考選部應檢討成本支出合理性,並應有每2年一次的精算報告,會後將已精算報告送交委員,照案通過。
- 考選部應針對個別考試之試務成本予以精算並編列預算書,並於1個月內檢討是否有調整各項考試報名費之必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照案通過。
- 考選部應針對國家考試於彰化設置考區或考場問題,進行研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將「於1個月內」文字刪除,修正通過。
- 建請考選部應向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委會、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原民會)爭取全額補助減半或免徵報名費的費用,修正通過。
- 考選部主管103年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照處理結論通過,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之收支部分均照列。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之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吳宜臻召集委員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8301
- 卷/期/冊
- 102/83/1
- 發布日期
- 2013-12-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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