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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修正與考選業務基金預算審查:聚焦人權保障及考試制度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0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提審法修正草案」及「103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算」。提審法修正旨在擴大人身自由保障範圍,涵蓋非刑事案件,並強化告知義務及司法審查機制;考選業務基金預算則針對客語考試制度、監察委員監試酬勞、試題品質、基金收支平衡及考區設置等議題進行討論與決議。會議最終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並對考選業務基金預算做出多項決議與凍結。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項委員提案擬具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及修正條文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進行大體討論。
  • 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項委員提案擬具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及修正條文草案,主要涉及第315條及第316條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逕行逐條審查。
  • 草案第315條之1:照委員李俊俋等19人提案,除刪除第二項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 委員丁守中等20人提案第315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李貴敏等26人提案第316條之1,不予增訂。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吳宜臻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考試院考選部主管之考選業務基金103年度預算,檢討其業務收支、營運績效及國家考試制度相關問題。
  • 討論國家考試客語能力要求、監察委員監試酬勞、試題品質、基金財務永續性、考區設置公平性及身障考生報名費補助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國家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未列考客語,恐造成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業務障礙,違反客家基本法精神。
  • 考選業務基金仍編列監察委員監試酬勞,違反立法院98年度預算審查決議,監察委員與考試委員同為政務官,執行監試應為職責。
  • 近年國家考試試題爭議不斷,重複出題情況一再發生,命題酬勞調高後試題品質未提升。
  • 考選業務基金賸餘逐年下降,報名費收入減少,恐導致考生報名費調升或基金淨值受侵蝕,且公務人員考試短絀由專技人員考試報名費填補,形成不公。
  • 彰化、南投、雲林人口眾多卻未設國家考試考區,減少考生交通往返。
  • 101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報名費免徵導致基金短絀,勞委會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不足,考選業務基金需自行支應大部分費用。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選部服務費2%,要求增列客語考試制度並報告。
  • 提案合併要求檢討監察委員監試酬勞編列之必要性,以符立法院決議。
  • 提案合併要求檢討考選業務基金賸餘逐年下降問題,檢討成本支出合理性並定期精算報告。
  • 提案合併要求考選部應向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爭取全額補助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報名費短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選部服務費2%,要求增列客語考試制度並報告。
  • 提案合併要求檢討監察委員監試酬勞編列之必要性,以符立法院決議。
  • 提案要求考選部針對國家考試於彰化設置考區或考場問題進行研討並提出報告。
  • 提案合併要求考選部應向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爭取全額補助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報名費短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合併要求檢討監察委員監試酬勞編列之必要性,以符立法院決議。
  • 提案要求考選部檢討命題品質,以符命題閱卷酬勞費用調高之意旨。
  • 提案要求考選部勵行改善措施,改善基金賸餘下降現象並調升預算賸餘目標。
  • 提案合併要求檢討考選業務基金賸餘逐年下降問題,檢討成本支出合理性並定期精算報告。
  • 提案合併要求考選部應向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爭取全額補助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報名費短絀。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合併要求檢討監察委員監試酬勞編列之必要性,以符立法院決議。
  • 提案合併要求檢討考選業務基金賸餘逐年下降問題,並要求考選部精算個別考試成本,檢討報名費調整必要性並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考選部針對國家考試於彰化設置考區或考場問題進行研討並提出報告。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選部會同法界專家學者,討論律師考試考科調整空間並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考選部應積極研謀改善措施,並將改善結果以書面報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解決多項考試內容短絀問題。
  • 提案要求考選部會同法界專家學者,研究律師考試制度調整,如保留及格科目、評閱標準一致性等,並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業務總支出減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萬元,其餘照列。
  • 通過決議7項,包括凍結服務費865萬2,000元要求考選部增列客語考試制度。
  • 通過決議要求考選部檢討編列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之必要性。
  • 通過決議要求考選部檢討命題品質。
  • 通過決議要求考選部勵行改善措施,改善基金賸餘下降現象。
  • 通過決議要求考選部針對個別考試之試務成本予以精算並編列預算書,檢討報名費調整必要性。
  • 通過決議要求考選部針對國家考試於彰化設置考區或考場問題進行研討並提出報告。
  • 通過決議要求考選部應向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爭取全額補助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報名費短絀。
  • 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 本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吳宜臻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通過潘維剛委員等3項提案,要求考選部就律師考試考科調整、考試短絀改善措施及律師資格考試制度調整進行研究並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四

繼續併案審查「提審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司法院與尤美女委員等提案之提審法修正草案,旨在擴大提審適用範圍至非刑事案件,強化人身自由保障,並落實憲法與兩公約精神。
  • 討論提審法作為補充性法律的定位、告知義務的落實、聲請駁回要件、視訊提審的適用原則及施行日期等關鍵修法內容。

相關爭議

  • 提審法第一條但書「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的適用範圍與提審法的補充性定位,委員主張應採雙軌制避免架空提審制度,而司法院認為應補足其他法律程序不足。
  • 提審法第二條告知義務中,對於不通曉國語者是否應書面附記其所理解語文,司法院擔憂外國語文種類繁多難以全面做到,委員強調應保障人民實質知悉權利。
  • 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依其聲請所述事實顯無理由」作為駁回聲請的要件,委員認為此規定過於寬泛,易使法官限縮提審適用範圍,主張應明確界定為「已無逮捕拘禁事實者」或「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 提審法第七條關於視訊提審的規定,委員擔憂例外情況可能變成原則,且視訊無法完全保障被逮捕、拘禁人暢所欲言,尤其在特殊情況下(如隔離或交通不便),應保留再次聲請提審的權利;司法院則強調視訊是為解決傳染病或交通困難等極端例外情況,且有抗告程序可救濟。
  • 提審法第十二條施行日期,司法院提案一年後施行,考量行政機關教育訓練及設備準備時間,委員則認為半年已足,應加速施行以落實人權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肯定提審法修正草案為人權保障大躍進,讚揚司法院資料提綱挈領。
  • 質疑提審法修正進度緩慢,認為立法院能促使行政機關積極作為。
  • 提出減刑條例草案,理由為監獄人滿為患,違反人道精神,要求法務部召開公聽會。
  • 批評法務部對監獄超收問題的應對消極,建議學習韓國將犯人送國外打工,而非擴建監獄。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在人權保障上被動,提審法修正案由立委推動才提出對案。
  • 指出提審法聲請獲准率極低,顯示老百姓不了解提審法,要求司法院積極宣導。
  • 質疑女檢察官陳玉珍收賄案懲戒進度緩慢,批評公懲會效率不彰,將提案修正公懲法。
  • 質疑減刑理由不夠偉大,要求法務部提供減刑再犯率等數據並召開公聽會,強調減刑議題正反意見皆有,需謹慎處理。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提審法修正案凸顯我國對人權重視,符合兩公約及施行法精神。
  • 指出移民署收容外國人時間過長,且未經法院裁定,違反憲法第八條法官保留原則及國際人權公約。
  • 批評司法院對提審法修法後知後覺,但肯定其仍有進展。
  • 建議提審法通過後,司法院應行文相關單位,要求落實告知被收容者可聲請提審的權利。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問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是否適用提審法,並釐清提審法僅審查程序合法性而非實質原因或必要性。
  • 建議司法院針對提審案件類型進行統計分析,以利法官訓練。
  • 質疑法務部檢察官起訴定罪率統計數據的合理性,認為其可能誤導,要求法務部重新分析起訴罪名與判決罪名的定罪率。
  • 要求法務部於下個會期提出解決檢察官濫權起訴、上訴問題的方案。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提審法是重要的人權法案及轉型正義法案,批評司法院修法方向保守、限縮。
  • 主張提審法應為主要法令而非備位法令,建議將第一條但書「但」改為「或」,實現雙軌制,並立即施行。
  • 主張刪除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依其聲請所述事實顯無理由」的駁回要件,避免法官過度裁量。
  • 批評特偵組辦案方式用詐術、違憲,嚴重侵害人權,並以自身經歷質疑司法公正性。
  • 質疑戒具使用規範不明,以陳水扁總統手銬案為例,強調戒具使用應有嚴謹規範。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質疑特偵組監聽票核准率達98%過高,要求法院設置專責法官審核令狀,並要求司法院提出改善計畫及時間表。
  • 強調監聽票核准率過高是不合理現象,要求司法院檢討並逐步推動改革,先從大型法院試辦。
  • 提出書面質詢,強調提審法修正必要性,以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對「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的保護。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黃世銘總長濫權監聽及洩密案檢評會審查進度緩慢,批評法務部行政不作為。
  • 肯定提審法修正草案擴大適用範圍至非刑事案件為人權進步,但認為過去法官限縮解釋導致不當拘留。
  • 質疑內政部移民法修正進度緩慢,且修法後收容期限仍達120天,比大法官解釋違憲的90天還長,批評其違憲。
  • 質疑傳染病患與精神病患視訊提審問題,擔憂法官難以在24小時內決定,要求釐清審查範圍僅限行政程序而非疾病實質。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提審法修正顯示人權保障存在漏洞,行政濫權無法有效限制,需要制衡機制。
  • 質疑政府對人權受損狀況缺乏實際調查分析,認為應深入了解實務問題。
  • 批評司法體制落伍、落後,檢察官為起訴不擇手段,法官草率行事,導致人民對司法不信任。
  • 強調立法應周延,必須了解實務與文化習性,避免閉門造車,以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因其提案而提出提審法修正草案。
  • 質疑提審法第一條但書的排他性規定,認為應從優適用,避免排除提審法,造成人民權利受損。
  • 建議提審法第二條告知義務應明定書面附記被逮捕、拘禁人所理解語文,並配備通譯。
  • 建議修正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避免法官過度裁量,主張應明確界定為「已無逮捕拘禁事實者」或「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 質疑提審法第七條視訊提審的例外規定,擔憂實務上可能取代直接審理,且被逮捕、拘禁人在視訊環境下恐難暢所欲言,應給予再次聲請提審的機會。
  • 質疑提審法第十二條一年施行期過長,主張應縮短以加速人權保障落實。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解釋提審法修正旨在強化提審制度效能,落實憲法及兩公約人權保障意旨,並體現大法官解釋精神。
  • 說明提審法適用範圍擴大至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只要被法院以外機關拘束人身自由皆可聲請。
  • 回應提審法作為補充正當法律程序不足的制度,若其他法律已有即時法院審查機制應優先適用,避免程序混亂。
  • 承諾若提審法通過,將會進行廣告宣導,讓老百姓了解其權利。
  • 解釋提審法第1條但書的目的是補足其他行政法規的正當法律程序不足,而非排除提審法。
  • 說明提審法第12條規定公布後1年施行,是考量行政機關需時間進行教育訓練、設備準備及相關例稿製作。
  • 強調視訊提審僅限於極端特殊情況,如傳染病或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且有錄音錄影保障。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回應監獄人滿為患問題,表示根本解決方法是擴建、改建矯正機關,並已推動易服社會勞動等替代措施紓緩。
  • 說明減刑是總統憲法特權,法務部不宜表示意見,但若總統需要,會提供相關資料作為參考。
  • 承認減刑後再犯率高,但手邊無具體數據,承諾會提供資料。
  • 解釋檢察官起訴定罪率統計方式,只要判決有罪即算定罪,但承認委員對變更法條導致民眾不信任的質疑有道理。
  • 承諾將研究分析起訴罪名與最終判決罪名的定罪率,並在下個會期提出解決方案。
  • 說明檢評會獨立行使職權,法務部無法干預其時間表或裁決。

林俊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解釋提審法修正目的是建立台灣提審制度,補足正當法律程序不足,採漏斗形補漏概念。
  • 說明提審法第1條但書是確保其他法律已具即時司法救濟機制時優先適用,比提審程序更快。
  • 解釋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依其聲請所述事實顯無理由」是為解決實務上被逮捕、拘禁人已在監執行等明顯不符提審要件的案例,避免浮濫聲請。
  • 解釋視訊提審是為解決傳染病防治法等特殊情況(如SARS),客觀上無法解交時的替代方案,取代解交,不應再要求解交或聲請。
  • 說明提審法第12條一年施行期是因應行政機關需時間進行教育訓練及設備準備。
  • 強調提審法強化的是職權調查,視訊有錄音錄影保障,法官可判斷有無受壓迫,且有抗告救濟程序。
  • 說明目前國防部、內政部等機關已依大法官解釋修正相關法規,建構即時司法救濟機制。

徐志權 內政部移民署專門委員

  • 說明移民法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2年11月6日報請行政院審查。
  • 解釋修法後收容人可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移民署應於24小時內將卷宗移送行政法院審理。
  • 說明移民法修正案預計將暫時收容期限改為15天,最長不得超過120天。
  • 說明移民署備有各國語言通譯,可協助不通曉國語者理解書面通知內容。

張雍敏 司法院副司長

  • 補充說明精神病患強制住院需經2位專科醫師鑑定及審查會通過,並非草率關押。
  • 指出病人急性發作時,移動可能產生危險,為視訊提審的考量因素。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條增列第三項,規定本人或親友不通曉國語者,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語文;不能附記時,應另以其所理解語文告知之。
  • 第三條及第四條均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修正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為「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並新增第六款「無逮捕、拘禁之事實。」。
  • 第六條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七條增列第四項,文字為:「第二項之視訊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均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二條文字修正為:「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為配合提審法修正,各機關應設置視訊設備,相關所需經費請各機關配合,必要時動用第二預備金。

原始資料

公報
1028301
卷/期/冊
102/83/1
發布日期
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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