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醫療法與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0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醫療法」與「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議案。會議針對醫療機構安全、醫事人員保護、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業者自主檢驗與管理、基因改造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規範等核心議題展開密集討論與逐條審查。多項條文如醫療法相關罰則經表決通過,部分食品安全法規與專章則保留繼續審查,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保障病人就醫安全與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的安全,防制醫療暴力行為。
相關爭議
醫療暴力行為之罰則與刑責輕重:針對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及毀損醫療設備、施強暴脅迫醫事人員之行為,委員與行政部門就罰鍰金額與有期徒刑刑度進行修正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強化醫療機構秩序與醫事人員安全保障。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參與提出修正動議,規範醫療機構環境秩序維護與暴力行為之排除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二十四條照委員趙天麟、江惠貞、葉津鈴、田委員秋堇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一百零六條照修正動議通過,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對毀損保護生命設備及對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者訂定刑責。
- 第一百零六條之一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9案
核心議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名稱修正、基因改造食品定義與管理、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與檢驗、食品添加物及食品通路商責任。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定位:田委員秋堇主張將法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法」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福部則建議維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或以衛生為本架構三元合一。
- 風險評估機制層級:民進黨黨團及田委員主張在行政院層級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或諮議會,衛福部則認為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以維持行政效能。
- 基因改造食品與食品技師納管:對於基因改造定義是否入法、查驗登記及食品技師現地查核簽證,行政部門與提案委員就法條繁複度與實務執行可行性展開辯論。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法案名稱改為食品安全法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強調現今食品問題在於安全而非僅衛生。
- 主張明定基因改造食品定義、強化風險評估機制與綠色飲食教育。
- 要求落實食品原料進口專屬號列與定期普查。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議將基因改造食品之定義與安全性審查規範納入母法中。
- 主張擴大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與管理範圍。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醒衛福部修法完成後應訂定配套輔導辦法與緩衝期。
- 認為安全範圍較大,支持修正法案名稱。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進口大量基因改造黃豆,若法規規定過細將導致實施困難與迴旋空間不足。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主張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提升至行政院層級,以利跨部會協調農委會及經濟部。
- 質疑衛福部對於工業原料攙入食品的預防與查察機制。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反對將風險評估委員會提高至行政院層級的理由建構在不信任食藥署專業之上。
- 主張業者應於高風險食品上市前自行檢驗或送第三方實驗室檢驗。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注食品器皿與包裝化學物質溶出之健康風險評估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葉明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建議法案名稱以「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為宜,強調衛生為安全之本。
- 說明行政院已有食品藥品安全會報,可透過行政協調解決跨部會問題。
- 表示針對基因改造黃豆和玉米將推動0.9%標示規定,並強調法條不宜過細以免失去開創性與與時俱進的能力。
- 說明第七條行政院版已規範食品業者應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送驗或送交其他檢驗機構檢驗。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相關政策回應與說明。
蔡淑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組長
- 說明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與監測計畫執行情形。
邱淑媞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
- 說明國民營養法草案中已規劃涵蓋國民營養教育與飲食教育之相關條文。
高參事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協助提供法條適用與法律用語之修正建議。
相關後續
- 第三條定義修正文字及部分條文暫予保留,擇期繼續審查。
- 第四條有關風險評估體系保留。
- 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規定食品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並送交檢驗。
- 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規定食品業者衛生規範、管制系統及申請登錄。
- 其餘多項條文與專章保留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8301
- 卷/期/冊
- 102/83/1
- 發布日期
- 2013-12-2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