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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地政士法、殯葬條例、住宅法、建築師法修正草案及103年度內政部預算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0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上午審查地政士法、殯葬管理條例、住宅法與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災害風險圖公布與清境農場違建問題提出臨時提案。下午則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重點討論中央警察大學及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歲出預算,涵蓋預算刪減、凍結、人員編制、業務績效及政策方向等議題,多項提案經協商後通過或作成主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地政士法第11條、第51條之1及第59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增列不發證事由、特定條文的通過,以及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11條條文除第3項首句「撤銷」前增列「不發、」外,其餘照案通過。
  • 第51條之1條文照委員黃文玲等23人、委員林滄敏等21人、委員陳其邁等19人提案通過。
  • 第59條條文第4項修正通過,內容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 以上各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於院會討論前毋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段宜康召集委員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關於內政部災害風險圖與清境農場違建處理

核心議題

要求內政部完成對清境農場一帶的災害潛勢圖套疊模型後,應對外公布。

相關爭議

提案原要求內政部「對外公布」,但決議修正為「立即呈報行政院評估是否對外公布」,顯示對公布權責與時機的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昇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江啟臣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紀國棟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決議修正為:「故決議要求內政部完成後立即呈報行政院評估是否對外公布。」,其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81條及第82條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殯葬設施啟用准駁期限、管理費專戶的運用與替代方案、以及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制度的存續與罰則。
  •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平衡消費者權益保障、業者經營彈性與政府管理效能,尤其針對管理費專戶的抗通膨能力及基金制度對非法業者的規範。

相關爭議

  • 殯葬設施啟用准駁期限:提案委員認為應明定2個月准駁期限以保障人民申請權益,內政部則認為現行行政程序法已規範,且地方自治法規不同,不宜另訂。
  • 管理費專戶管理方式:提案委員建議除專戶外,應增列金融機構等額保證選項,並擴大支出用途及準用生前契約信託運用範圍以抗通膨;內政部則認為管理費應專款專用,且投資運用恐損及消費者權益,不宜納入。
  • 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制度:提案委員建議以產物保險取代基金制度,內政部認為產物保險無法達成永續經營及應對經營不善的立法目的,且保險公司承保範圍存疑,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基金罰則與公平性:提案委員認為現行對拒保或中斷投保的罰鍰過低,無法有效嚇阻;內政部則反駁罰鍰已失衡,且廢止許可恐使設施更陷無人管理,損害消費者權益。
  • 基金追溯提撥爭議:立法委員質疑政府突然要求業者追溯提撥過去10年未實施的2%基金,相當於一次提撥20%,對業者造成不合理負擔,且合法業者承擔非法風險,有失公平。
  • 基金運用效率與透明度:立法委員質疑基金由縣市政府管理,可能面臨經營管理困難及抗通膨問題,且中央應檢討整體制度。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應明定殯葬設施啟用申請准駁期限為2個月,以避免各縣市規定不一且符合行政程序法精神。
  • 提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建議管理費專戶增列金融機構等額保證,並明定支出用途受會計原則拘束,且增列投資運用得準用第52條生前契約信託運用範圍,以抗通膨並強化管理。
  • 認為現行殯葬管理條例實施與實務有落差,故提出修正以完善消費者保障機制及強化政府管理效能。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要求殯葬業者一次提撥過去10年未實施的2%管理基金,相當於20%,對業者而言是不合理且蠻橫的作法,恐加速合法業者倒閉。
  • 認為現行基金制度僅要求合法業者提撥,卻無法約束不合法的高風險業者,造成不公平,打擊合法業者並無助於消費者保障。
  • 建議基金應交付信託以抗通膨,而非由縣市政府管理,並對2%基金的理論基礎和精算依據提出質疑。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針對殯葬設施啟用准駁期限,認為實務上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是否另訂條例需衡酌。
  • 針對管理費專戶增列金融機構保證,認為與管理費專款專用於日常維護目的不符。
  • 針對管理費專戶支出用途修正,認為現行條文已足夠,增訂「其他」條文不明確且易生爭議。
  • 針對管理費運用範圍準用信託規定,認為管理費與生前契約本質不同,投資虧損恐損及消費者權益。
  • 針對以產物保險取代基金制度,認為產物保險無法確保殯葬設施永續經營及應對經營不善問題,且保險公司是否承保營運風險有疑義,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承認將重視殯葬管理條例追溯提撥的問題,並交由業務司長說明。

黃麗馨 民政司司長

  • 說明2%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的提撥是為避免業者經營不善導致設施荒廢,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已參考國外制度。
  • 澄清91年立法後地方政府持續努力,已有6、7個縣市有收取基金,並非完全未實施。
  • 強調基金提撥是每筆交易的2%,而非一次性20%,對產業永續經營有正面意義。
  • 說明基金僅保障有依法提撥的業者,不會有合法支援非法的問題。

相關後續

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時間關係,另擇日進行逐條討論。

討論事項四

審查「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至第七案)

核心議題

  • 審查住宅法第3條、第4條、第14條之1及第4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合宜住宅的法源依據、社會住宅中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比例與資格,以及利用閒置公共空間興建社會住宅的議題。
  •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落實居住正義、平衡弱勢照顧與市場機制,並有效運用政府資源解決房價過高及居住需求問題。

相關爭議

  • 合宜住宅的法源依據:提案委員認為合宜住宅政策攸關人民權益,卻無法律依據,應明定於住宅法;內政部則認為其屬市場調節措施,不宜限縮住宅政策彈性,且強制買回與轉售限制恐增政府財政負擔及管理困難。
  • 社會住宅弱勢照顧比例:提案委員建議將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出租比例從10%提高至15%或20%;內政部則擔憂執行困難,恐因民眾「鄰避效應」影響推動,並指出10%已是下限,未來可逐步提高。
  • 社會住宅特殊身分資格:提案委員建議將中收入戶及未滿40歲青年納入特殊身分;內政部則認為資源有限,恐稀釋弱勢照顧量能,且青年若具弱勢資格已可優先取得補貼。
  • 社會住宅與青年住宅政策成效:立法委員段宜康質疑政府花費鉅額土地成本興建社會住宅(青年住宅),卻僅提供少數弱勢戶以市價8折租賃,大部分由建商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出售或市價出租,有圖利建商之嫌,且排除40歲以上經濟弱勢者。
  • 合宜住宅轉售限制問題:立法委員段宜康質疑合宜住宅5年或10年後可轉售且無對象限制,導致國有地私有化,價格回歸市價,無法達到平抑房價目的,實為圖利建商。
  • 政府住宅政策缺乏整體規劃:立法委員李俊俋指出內政部推動的住宅政策(國民住宅、社會住宅、合宜住宅、以房養老)定義模糊,且政策執行結果未能有效幫助弱勢,反而圖利建商,導致六都房價居高不下、空屋率高,政策方向混亂。
  • 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與需求落差:立法委員陳節如質疑內政部十年計畫預算僅90億元,目標興建1萬6,274戶,遠低於32萬戶的實際需求,且未廣邀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參與擬定,程序不正義。

立法委員發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認為合宜住宅政策無法律依據,且攸關人民權益,應提升法律位階明定於住宅法。
  • 考量少子化及人口老化問題,都會區高房價影響青年婚育,政府應提撥一定比例資源保障青年族群。
  • 質疑內政部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的十年計畫,預算編列與實際需求(32萬戶)差距過大,且未廣邀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參與,程序不正義。
  • 質疑內政部以賠錢或賺錢觀念評估社會住宅存在與否,認為社會住宅是社會政策,不應以商業邏輯衡量。
  • 質疑將未滿40歲青年納入特殊身分不妥,因41至64歲中年失業等問題亦嚴重,應大幅放寬年齡門檻。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北市中和青年住宅(社會住宅)案,中央補助土地款13億餘元,日勝生集團卻可擁有67年營運權,其中約400戶可出售使用權,僅300戶以市價8折出租給弱勢青年,認為是圖利建商,且照顧比率低。
  • 質疑合宜住宅(浮洲、桃園A7)保留出租戶若6個月租不出去即可出售,且出售對象無資格限制,以及承購戶5或10年後轉售對象也無限制,導致國有地私有化、房價回歸市價,未能平抑房價,實為圖利建商。
  • 指出目前社會住宅規劃排除40歲以上經濟最弱勢者,政策有缺漏。
  • 質疑內政部住宅政策將國有地賤價標售給建商,最終未能解決居住問題,反助長房價炒作。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推動的國民住宅、社會住宅、合宜住宅、以房養老等政策,缺乏明確定義,且多數政策並未納入住宅法。
  • 指出合宜住宅及青年住宅政策有圖利建商之嫌,未能真正幫助弱勢解決居住問題,並導致六都房價居高不下、空屋率高。
  • 強調住宅政策應以滿足真正需求者為目標,而非不斷改變名稱卻未能解決問題,呼籲部長重新思考政策方向,並與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合作解決問題。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都會區原住民居住困難,建議住宅法應納入專供原住民居住的合宜住宅,以滿足其文化傳承與教育需求。
  • 具體建議原住民合宜住宅應採「售屋不售地」模式,國有土地維持國有,若房屋轉售則僅限移轉給原住民,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批評合宜住宅政策是政府欺騙人民的名詞,完全不出一毛錢,卻將土地標售給建商,使其可獲鉅額利潤,是犧牲國有土地圖利建商。
  • 指出合宜住宅承購戶5或10年後可出售,無法抑制房價,反而助長炒房。
  • 質疑內政部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的十年計畫,預算與需求差距過大,且未找團體及專家共同擬定,應重新擬定。
  • 質疑將未滿40歲青年納入特殊身分不妥,因無法釐清家戶狀況,且將41至64歲國民排除在外不合理。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合宜住宅缺乏明確法源依據,與清境農場違建問題處理的法源態度不一。
  • 建議政府不應再大興土木興建青年住宅,應活化既有閒置空間(如學校、營舍)作為社會住宅,以避免圖利建商並節省政府開支。
  • 關切活化閒置空間的具體規劃與進度,並強調需有誘因與推力促使各部會配合。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主張住宅政策政府不介入不行,但若破壞市場機制,最終將適得其反,應避免將福利政策變成摸彩或干擾市場秩序。
  • 認為只要土地和房子一起出售,無論名目如何,最終都會變成變相投機,導致官商勾結。
  • 強調住宅政策應痛下決心採「只租不售」並限定租賃資格,以避免土地稀有性被用於投機炒作,政府應透過設定地上權等方式保留土地所有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北市青年住宅案中,政府出土地設定70年地上權,卻僅取得21%的社會住宅,且為市價8折,認為不符合成本效益,有圖利建商之嫌。
  • 指出得標廠商日勝生亦是美河市案的承辦廠商,該案曾遭監察院糾正,有賤賣國產、圖利私人公司弊案之嫌,呼籲內政部應警覺並監督標案過程。
  • 要求內政部提供新北市青年住宅案的相關招標始末與文件,以供監督。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說明內政部現行住宅政策以「多元居住協助」為主,目標是讓國民居住於適宜住宅並享有尊嚴居住環境。
  • 回應提高社會住宅弱勢出租比例的建議,認為若從至少10%提高至15%或20%恐有執行困難,因民眾仍有「鄰避效應」的刻板印象。
  • 回應增列中收入戶及未滿40歲青年為特殊身分,認為鑑於社會住宅及補貼資源有限,恐稀釋弱勢照顧量能。
  • 回應合宜住宅納入住宅法規定,認為合宜住宅屬市場調節措施,非常態性,不宜增訂定義,且強制買回與轉售限制恐增政府財政負擔及管理困難。
  • 說明住宅法第22條已規定可利用閒置公共空間興建社會住宅,且「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已鼓勵閒置校園或公有閒置建築物改建。
  • 承認青年住宅、社會住宅及合宜住宅政策存在問題,表示目前已無規劃再蓋第3個合宜住宅,並將檢討現有政策,考慮轉向活化閒置空間。
  • 表示將與教育部、國防部等單位溝通,利用閒置校園、營舍等進行防災型都更或社會住宅改建,以節省成本並解決居住問題。
  • 強調住宅政策問題複雜,非單一部會能解決,需跨部會合作,並將議題提到行政院討論。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代理署長

  • 說明新北市青年住宅案中,建商出售的是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 說明合宜住宅保留出租戶若6個月租不出去,則開放給任何人承租,且轉售對象無資格限制。
  • 說明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已與NGO、專家學者討論,預計可在103年前通過。
  • 說明社會住宅需求統計為32萬戶,但經縣市政府精算後,未來10年目標為9萬5千戶,強調推動需地方政府配合。
  • 說明租屋平台試辦至今僅媒合1戶,原因可能與房東免稅遭財政部拒絕及低收入戶無法提供合法建築證明有關。
  • 說明社會救助法與營建署租金補貼不能重複申請,部分低收入戶可能選擇社會救助法補貼。

莊金珠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副組長

  • 說明低收入戶租金補助原則上由各縣市政府預算支應,金額因財政狀況而異,且與營建署補助不重複領取。
  • 表示將在會後提供各縣市詳細補助金額資料。

相關後續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時間關係,另擇日進行逐條討論。

討論事項五

審查「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及第九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擬具之建築師法第4條修正草案,旨在配合國際人權公約,放寬精神疾病者擔任建築師的限制。
  • 審查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之建築師法第28條之1及第31條之1修正草案,旨在解決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因精省後面臨解散問題,並使其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且財產移轉免徵相關租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說明建築師法修正草案旨在確保服務品質、提高工程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
  • 同意委員陳雪生等提案,支持福建省建築師公會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並給予財產移轉租稅優惠,認為此與本部修法方向相同。
  • 呼籲支持行政院擬具之建築師法第4條修正草案,將「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建築師的規定,修正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以落實人權保障,避免過度限制人民職業自由。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4條,照案通過。
  • 委員陳雪生等18人提案條文第28條之1,照案通過。
  • 委員陳雪生等18人提案條文第31條之1,照案通過。
  • 以上各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政黨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中央警察大學歲出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中央警察大學103年度歲出預算,包括一般行政、高級警察教育、一般建築及設備等項目,並討論多項預算刪減及凍結提案。
  • 核心議題包括撙節支出原則、警察學術交流成效、學生宿舍新建及整建計畫的必要性與警察特考雙軌制的公平性問題。

相關爭議

  • 辦公事務器具養護費刪減:提案委員建議刪減1/10,以撙節支出。
  • 首長特別費刪減:提案委員建議刪減1/2,以撙節開支,並認為非業務費用。
  • 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刪除:提案委員認為此給付行政措施缺乏法律授權,有違法之嫌。
  • 赴大陸警察學術研討會預算:提案委員質疑兩岸警察學術研討會與刑事警察學術研討會內容重複,且對兩岸共打成效存疑,建議全數刪除。
  • 學生宿舍大樓新建及整建計畫:提案委員質疑計畫未提供效益評估報告或替代方案,與預算法不符,建議全數凍結;校方則強調宿舍老舊、學生人數增加,有改建必要。
  • 警察特考雙軌制公平性:立法委員質疑現行警察特考雙軌制圖利警校學生,內軌錄取率高達90%以上,而外軌僅4.6%,極度不公平,導致警察素質低落,要求檢討並朝單軌制發展。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中央警察大學辦公事務器具養護費、首長特別費及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以撙節支出。
  • 提案刪除赴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參加警察學術研討會預算,質疑其與兩岸四地警察學術研討會內容重複,且對兩岸共打成效不彰。
  • 提案凍結學生宿舍大樓新建及整建中程個案計畫預算,質疑其未符預算法第34條規定,缺乏替代方案及容訓量評估不確實。
  • 質疑警察特考雙軌制錄取率極度不公平,警校內軌錄取率遠高於一般生外軌,有圖利警校學生之嫌,要求檢討朝單軌制發展。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警察特考雙軌制下,警大畢業生內軌錄取率高達80%至95%,警專生更高達99.9%,而一般生外軌錄取率僅5%至6%,極度不公平,有特權之嫌。
  • 指出雙軌制原為短期試行措施,卻未見內政部積極檢討,導致制度長期化,影響警員素質。
  • 建議應採單軌考試制度,確保國家考試公平性,並質疑在制度根本問題未解決前,猛蓋宿舍的政策方向。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中央警察大學辦公事務器具養護費、首長特別費及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以撙節支出。
  • 提案刪除赴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參加警察學術研討會預算,認為其與兩岸四地警察學術研討會內容重複,且成效不明。
  • 提案凍結學生宿舍大樓新建及整建中程個案計畫預算,質疑其未提供效益評估報告或替代方案。
  • 建議警政署會同警察大學及考選部提出專案報告,檢討警察特考雙軌制,朝向單軌、公平、專業的考選制度。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中央警察大學赴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參加警察學術研討會預算,質疑其成效。
  • 提案凍結學生宿舍大樓新建及整建中程個案計畫預算,質疑其未提供效益評估報告或替代方案。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認為警察大學與大陸地區的學術交流有助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建議支持其學術交流預算。
  • 認同兩岸共打部分確實需要檢討,但警察大學的學術交流費用不高,且對破案有幫助。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兩岸警察學術交流有助於逐步協調溝通,促進感情,有利於未來處理案件,且預算金額不高,應予支持。

相關人員回應

謝秀能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 說明赴大陸學術研討會預算分為兩岸四地警察學術研討會(著重共同打擊犯罪實務交流)及赴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學術研討會(著重教育制度、考試制度等觀摩學習),兩者目的不同。
  • 承認作業單位在預算案內容說明上可能存在錯誤,將進行檢討。
  • 強調參與大陸學術交流有助於知己知彼,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有具體成效,例如協助逮捕高鐵爆炸案及分屍案嫌犯。
  • 說明警察大學學生宿舍已使用36年,非常老舊且潮濕,學生人數持續增加,經評估容訓量後,有新建及整建的急迫性,行政院已同意此6年計畫,今年預算僅為規劃階段費用。
  • 說明警察特考雙軌制下,警大畢業生錄取率約80%至93%,警專畢業生四等特考錄取率超過95%,並表示考選部與用人機關正在檢討比例問題。
  • 說明警察大學有13個學系、13個研究所、3個博士班,專業課程與一般大學不同,且訓練容量全年飽和,無法借用其他機關場地。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已知悉警察特考雙軌制相關問題,考選部有找內政部討論。
  • 說明宿舍是學生受訓所需,理解其必要性。

相關後續

  • 提案「刪減辦公事務器具養護費十分之一」照案通過,刪減1萬4,000元。
  • 提案「刪減首長特別費」保留,送院會通案辦理。
  • 提案「刪除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保留,送院會通案辦理。
  • 提案「刪除赴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參加警察學術研討會預算」撤案。
  • 提案「凍結學生宿舍大樓新建及整建中程個案計畫預算」撤案,改為主決議。
  • 主決議要求警政署會同警察大學、考選部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朝向單軌、符合公平專業的考選制度,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將其中「警察內軌錄取率高達94.43%」修正為「高達90%以上」。

討論事項七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歲出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度歲出預算,包括人員維持費、業務獎金、移民發展及工程建設計畫、資訊系統建置、宣導經費、水電費、通訊費、服裝費、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畫、移民輔導與人口販運防治、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等項目。
  • 核心議題涵蓋移民署對立法院監督的回避、中國官員來台資料提供爭議、業務績效不彰、預算編列浮濫、重複建設、以及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的存續與運用等。

相關爭議

  • 移民署拒絕提供中國官員來台資料:立法委員林佳龍等提案凍結人員維持費,主因移民署以個資法規避國會監督,拒絕提供中國官員來台招商等詳盡名單,卻在官網公布部分資訊,被質疑雙重標準與黑箱作業。
  • 業務獎金發放合理性:提案委員質疑移民署編列880萬元業務獎金,用於查緝偽造護照、通緝犯、雙重國籍等,認為這些是其職掌內工作,不應法制外給與,且績效不彰(如逃逸外勞人數高)。
  • 移民發展及工程建設計畫(新建移民服務中心):多位委員提案凍結或刪除6,390萬元預算,質疑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規劃欠缺精實、未妥善運用閒置國有廳舍卻斥資新建9處中心,有浪費公帑之嫌。
  • 宣導經費浮濫擴編:提案委員質疑移民署103年度宣導經費高達651萬3千元,較往年大幅攀升,有浮濫擴編之嫌,且部分宣導內容(如個人生物特徵蒐集)必要性與成效受質疑。
  • 通訊費大幅增加:提案委員質疑移民署103年度通訊費較102年度增加755萬9千元,在網路費逐年下降趨勢下不合理,要求說明增加細項。
  • 服裝費編列不透明:提案委員質疑服裝費編列方式與採購細項不夠清楚,要求提供詳細資料。
  • 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畫與外配基金重複:提案委員質疑移民署、教育部及外配基金均編列外籍配偶相關經費,內容性質雷同,有資源重複配置之虞,且「愛臺網」粉絲團規劃目標失當。
  •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存續與補助必要性:提案委員質疑外配基金原定103年底終止,卻刪除終止年限,且基金餘額充足,移民署仍編列3.3億元補助,缺乏必要性,建議基金應回歸公務預算整合辦理。
  • 外國人收容天數與人權:提案委員指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收容天數規定違反兩公約,移民署未即時修法,且收容天數仍偏高,要求降低平均收容天數以保障人權。
  • 假投資真移民漏洞:提案委員指出陸資企業停歇業後,相關人員仍可持舊證件申請停留證,形成中國人士入境管理漏洞,移民署缺乏因應之道,要求研議查緝作為及修正相關規定。
  • 擴大陸客來台觀光非移民署職掌:提案委員質疑移民署將「擴大陸客來台觀光」列為業務項目並編列預算,認為此非其組織法所列掌事,不宜由其推動。
  • 行動電話測向定位系統購買爭議:提案委員質疑移民署編列630萬元建置此系統,實為購買3,200萬元定位車,且向就業安定基金申補不符其設置意旨,認為無急迫性且可向刑事警察局調用,建議全數刪除。
  • 收容所職員性別比例懸殊:主決議指出收容所受收容人與管理人員男女比例懸殊(5.5:1),要求改善以保障收容人權益。
  • 醫美來台陸客非法打工:主決議指出陸客以醫美名義來台發生多起非法打工,造成治安漏洞,要求移民署提出具體稽查辦法及追蹤配套政策。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移民署拒絕提供委員中國官員來台資料,態度保守且心態有問題,要求移民署檢討提供資料的標準,除非法律禁止,否則應提供。
  • 質疑移民署編列替代役經費,卻缺乏長遠人力規劃,應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質疑移民署宣導片拍攝費用過高,且周邊國家入境已普遍實施生物特徵蒐集,無需過度宣導,建議刪減宣導預算。
  • 提案凍結數據網路通訊費,要求移民署提供歷年花費數據及與中華電信協商結果報告。
  • 提案凍結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經費,因查獲虛偽結婚人數減少但大陸配偶離婚率增加,要求提出輔導報告。
  • 主決議提案要求移民署改善收容所職員男女比例,以保障收容人權益。
  • 主決議提案要求移民署針對醫美來台陸客非法打工問題提出具體稽查及追蹤配套政策。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指控移民署對委員要求資料大小眼,常拿不到資料,要求移民署檢討。
  • 質疑移民署業務獎金發放不合理,認為查緝偽造護照、通緝犯等是其應盡職責,且績效不彰,建議大幅刪減獎金預算。
  • 質疑移民署宣導經費編列過高,且服裝費採購細節不明,要求提供詳細資料。
  • 提案全數減列「推動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畫」經費,認為與外配基金重複且規劃目標失當。
  • 提案全數減列對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的補助經費,認為基金餘額充足,且不應刪除基金終止年限。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移民署拒絕提供中國官員來台名單,卻在官網公布部分資訊,保護對象不明,有保護共匪之嫌。
  • 質疑移民署業務獎金發放對象與績效不符,特別是人口販運防制主要由其他機關負責,移民署績效不彰。
  • 提案刪減移民署房屋建築養護費,質疑其修繕項目與費用合理性,特別是署本部廁所修繕問題。
  • 提案刪減移民署宣導經費,質疑其編列浮濫,且媒體廣告刊登有大小眼之嫌。
  • 提案刪減移民署通訊費,質疑在網路費下降趨勢下,其數據網路通訊費用大幅增加不合理。
  • 提案全數刪除「推動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畫」經費,認為與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重複,有資源浪費之虞。
  • 提案全數減列對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的補助經費,認為基金餘額充足,且不應刪除基金終止年限。
  • 提案凍結「辦理防治人口販運各項工作」經費,質疑移民署在中國新版護照問題上失職,且虛報施政績效,要求修正允許中國護照作為證件依據的行政命令。
  • 提案凍結移民署部分預算,質疑「假投資真移民」漏洞,要求研議查緝作為及修正大陸人士申請停留相關規定。
  • 提案刪減移民署「擴大陸客來台觀光」經費,認為此非移民署職掌。
  • 提案全數刪除「建置行動電話測向定位系統」經費,質疑其必要性與資金來源不符就業安定基金設置意旨。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移民署業務獎金發放標準模糊,特別是「查獲雙重國籍」的定義不明,要求說明清楚。
  • 質疑移民署宣導經費編列與實際廣告支出不符,要求澄清是否購買電視、廣播及平面廣告。
  • 提案凍結「資訊服務費」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說明增加預算之維護項目。
  • 提案全數刪除「推動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劃」經費,認為與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重複,有資源重複配置之虞。
  • 提案全數刪除「委託辦理移民輔導諮詢專線」經費,認為諮詢服務需求逐年下降。
  • 提案全數凍結「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經費,指出逾期停留人數眾多,移民署執行成效不彰。
  • 提案凍結移民署部分預算,質疑「假投資真移民」漏洞,要求研議查緝作為及修正大陸人士申請停留相關規定。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業務費,要求移民署針對大陸人士在台商務居留、延長居留等新業務類型預做準備,並重新檢討調整移民服務業務內容。
  • 提案凍結移民署部分預算,質疑「假投資真移民」漏洞,要求研議查緝作為及修正大陸人士申請停留相關規定。
  • 提案刪減移民署國內旅費,認為各地服務站已多,應善用通訊工具,撙節開支。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移民署水電費、通訊費,認為應配合行政院四省專案,撙節開支。
  • 提案刪減移民署服裝費,質疑編列過於浪費。
  • 提案全數凍結「移民發展及工程建設計畫」經費,質疑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未優先使用閒置廳舍,有重複建設之嫌。
  • 提案全數減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及大陸配偶生活適應輔導事宜」經費,認為與外配基金及教育部預算重疊。
  • 提案減列對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的補助經費,認為基金餘額充足,且公務預算與基金重複。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建議移民署服裝費用應合理編列,因其影響國家形象與門面,但要求移民署說明清楚預算用途與採購細節。
  • 建議移民署通訊費增加應在預算書中寫清楚,說明是回歸正常預算及業務量增加的比例,以利委員理解。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認為移民署通訊費增加應提供流量統計數據佐證,以利委員參考。
  • 建議移民署在提供資料給委員時,應將限制性招標等特殊採購方式一併說明清楚。

相關人員回應

謝立功 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

  • 說明林佳龍委員要求資料涉及2,000多筆鉅細靡遺的資訊,基於個資法與比例原則,移民署與法務部討論後,在資料提供上有所掙扎,但承諾將提供省級團以上的資料給內政委員會所有委員。
  • 說明業務獎金880萬元除移民署外,亦核發給海巡署、警政署及調查局等單位,以鼓勵共同打擊犯罪,額度不高且為延續制度,去年實際核發514萬元。
  • 說明移民發展及工程建設計畫旨在興建9個多功能移民服務中心,提供移民服務、輔導照護、多元文化展演等特殊勤業務空間,且多數為接收老舊國有房舍,有興建必要。
  • 承認工建案計畫書有修改,承諾提供更完整的資料。
  • 說明替代役人數增加是因專職人員不足,移民署有長遠人力規劃,已向行政院請增員額,但因人事總處精簡策略,難度較高。
  • 說明房屋建築養護費因移民署成立時間短,接收多為老舊廳舍,且署本部大樓已逾20年,修繕費用已節省編列,並強調會優先處理急迫需求。

林清芬 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隊長

  • 說明業務獎金中,查獲通緝犯獎金300元,查獲雙重國籍通緝犯500元,查獲偽變造證件者3,000元,旨在鼓勵同仁維護國境安全。
  • 說明每年查獲偽變造證件案件約30至40件,移民署人員非警察,但一年查獲近1,000位通緝犯,協助警方執法。

潘英 移民署主任

  • 說明業務獎金新增項目,且部分尚未核銷,預計今年金額會比往年多,懇請委員支持。
  • 說明移民署已提案修正辦法,提高查獲人口販運獎金至5萬至20萬元,以鼓勵同仁。

魏良卉 移民署科長

  • 說明署本部廁所修繕是因管線老舊,且為配合無障礙空間與女性廁所比例調整,部分為延續性工程,費用並無重複編列。
  • 說明103年度服裝費編列是根據各單位(如專勤隊、服務站)不同需求採購夏季制服、勤務工作服、皮鞋及配件等,並已考量撙節。

李臨鳳 移民署組長

  • 說明宣導經費中,新移民生活輔導與婚媒宣導費用逐年降低,新增部分主要針對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運用。
  • 說明宣導經費包含新移民生活輔導、移民業務機構管理、婚姻媒合及防制人口販運等多項內容,總計651萬3千元。
  • 說明移民署會利用行政院公務預算、新聞局公益時段及警廣等免費管道進行宣導,並未購買電視或廣播廣告。

黃耀樑 移民署副組長

  • 說明宣導經費增加主要用於配合「個人生物特徵蒐集識別系統」建置,需在各機場、港口設置文宣看板、短片、摺頁等。
  • 說明通訊費增加是因應線上申辦及自動通關系統增置,網路頻寬需求大,過去預算編列不足,今年是補足正常支出。
  • 說明通訊費包括數據網路通訊費、電話及郵資費用,數據網路通訊費10月底已執行2,631萬元,103年度編列3,175萬元是合理支出。

陳祥麟 移民署專門委員

  • 說明移民署水電費有努力貫徹行政院四省專案,103年度較102年度減編,但因電價上漲、業務成長及24小時運作據點多,經費已節省。
  • 說明移民署服裝費用是按規定逐年編列,並已覈實考量財政困難,在編列標準上逐年減少。
  • 說明移民署成立時間短,接收多為老舊或廢棄廳舍,修繕需求急迫,且各專勤隊報上來的急迫需求會優先處理。

葛廣薇 移民署副組長

  • 說明移民發展及工程建設計畫旨在規劃9個移民服務中心,提供多功能空間,提升民眾服務品質及執行特殊勤業務。
  • 說明9個服務中心地點皆為國有財產署協助提供的閒置國有房舍,但房舍老舊,需興建或整修。
  • 說明工建計畫已報行政院並經協調,院方口頭同意預算,但要求補資料再送審。

蔡培源 移民署科長

  • 說明9個移民服務中心中,目前規劃是全部重新蓋,金門水頭港移民服務中心也改為興建而非整建。

鐘景琨 移民署大隊長

  • 說明高雄市移民服務中心原本規劃整修,後因與台中市切割,改為重新興建。

相關後續

  • 提案「凍結人員維持費二分之一」修正為凍結十分之一,並要求移民署針對提供資料的標準做出專案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減列其他業務獎金880萬元」修正為減列200萬元,通過刪減至680萬元,並要求移民署提供具體項目及核發資料。
  • 提案「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及廳舍搬遷修繕相關費用」修正為減列29萬2千元。
  • 提案「減列宣導經費三分之二」修正為減列150萬元。
  • 提案「減列水電費」修正為減列50萬元,另一案撤案。
  • 提案「減列通訊費」修正為凍結500萬元,要求移民署提供歷年花費數據及與中華電信協商結果報告,經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 服裝費、移民發展及工程建設計畫(第15案至第19案)因資料不全,保留待移民署補充資料後再審查。
  • 主決議要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改善收容所職員男女比例,以保障收容人權益。
  • 主決議要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具體稽查辦法及追蹤大陸人士來台從事醫美之實際情形相關配套政策,以確保來台目的。

討論事項八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主管誠園獎學基金 (非營業部分)

核心議題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內政部主管誠園獎學基金的收支部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因無委員提案,預算照列。

討論事項九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主管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非營業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內政部主管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的收支部分。
  • 核心議題聚焦於外配基金的存續必要性、預算編列的合理性,以及與移民署「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的經費重疊問題。

相關爭議

  • 外配基金補助「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排擠運用空間:提案委員認為移民署連年向外配基金申請補助,嚴重排擠基金運用空間,且造成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競爭補助,建議刪減補助金額。
  • 外配基金存續與適法性:提案委員質疑外配基金原定103年底截止,卻刪除終止年限,且主要財源仍為國庫撥款,不符特別收入基金定義,並與移民署公務預算有重複,建議檢討運用並回歸公務預算整合辦理。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103年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捕捐助辦理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1億6千萬元,認為此支出嚴重排擠基金運用空間,並造成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競爭補助的不當情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主決議提案指出外配基金原定103年12月31日截止,卻刪除終止年限,且主要財源仍為國庫撥款,不符預算法定特別收入基金定義。
  • 指出外配基金補助內容與內政部移民署公務預算有重疊,應檢討基金運用並回歸單位公務預算,以利監督。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相關提案保留,待移民署補充資料後再審查。
  • 主決議指出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存續問題及與公務預算重複,應檢討運用並回歸公務預算,以利監督。

原始資料

公報
1028402
卷/期/冊
102/84/2
發布日期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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