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中研院組織法修正案聯席審查紀要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及中央研究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教育人員不適任資格、大學校長屆齡延任、教師忠誠條款、學術與技能任教資格,以及中研院院士選舉與組織架構調整。部分條文經協商修正通過,其餘有爭議部分則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討論並修正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的設立宗旨、掌理事項等組織架構內容。
- 審查博物館館長經營方針、組織運作、人員運用及預算規劃的報告備詢要求。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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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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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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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草案第一條修正為明定博物館宗旨為辦理海洋科學、科技、生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大眾海洋教育等事宜。
- 草案第二條修正為明確掌理海洋科學、科技、生態相關文物蒐集、研究、典藏、推廣與輔導,以及營運規劃等事項。
- 草案第三條至第五條照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館長於103年3月底前至立法院聯席會議報告並備詢經營方針、組織運作、人員運用及預算規劃等相關事宜。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等相關組織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函請廢止多項國立教育及文化機構之組織條例,以配合組織再造及職能調整。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及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廢止「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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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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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所有廢止案均同意予以廢止。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考試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修正教育人員不得任用情事,特別是針對精神疾病、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校園毒品危害事件的處理。
- 討論大學校長退休年齡限制的放寬,以及教育人員任用資格中「對國家忠誠」條款的存廢。
- 檢討未具專科以上學歷者擔任大學或專科教師的資格認定。
相關爭議
- **教育人員忠誠條款 (第三條)**: 段宜康委員主張刪除「對國家之忠誠」文字,認為其為威權時代餘毒,空泛且難以查核,恐淪為政治壓迫工具。教育部林次長則認為教育人員肩負教育下一代責任,且許多兼行政職務者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應保留此注意義務,但可針對外國人進行例外規定。賴士葆委員建議保留條文,並要求相關部會通盤檢討其必要性與執行性。
- **大學校長退休年齡 (第三十三條)**: 徐欣瑩委員提案將大學校長屆齡退休年齡放寬至70歲。鄭麗君委員和賴士葆委員指出此舉恐有「因人設事」之嫌,且公立與私立大學規定不同,應通案考量而非針對個案修法。
- **精神病患任教資格 (第三十一條第七款)**: 行政院版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教,吳宜臻委員等提案增列「尚未痊癒」,以保障已康復教師的工作權,並與教師法一致。
- **技能特殊成就任教資格 (第十九條)**: 陳淑慧委員等提案增列「技能」特殊成就者可任大學或專科教師,以落實大學學術自主及延攬技職人才。教育部林次長說明現行「專業及技術教師進用辦法」已可透過教評會進用,無需經學審會嚴格審查,且該條文已於當日公告,建議下次再修。
立法委員發言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將國立大學校長退休年齡放寬至70歲,以留住學養深厚、行政能力強的優秀人才。
- 引用國外大學校長任職年齡可達75歲為例,支持彈性調整退休年齡。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對於中研院增設工程科學組表示反對,認為是為增加院士名額而自肥。
- 質疑中研院院士兼任大學校長、主持國科會計畫的利益迴避問題,並指責中研院未提供完整資料。
- 批評中研院不重視原住民研究人員的培育與進用,只將原住民視為研究對象,要求提出具體計畫。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同台灣教育體制存在嚴重問題,如大學數量過多、同質性高、技職體系消失、評鑑制度僵化。
- 質疑教育部對教育資源浪費、城鄉教育差距、學生學習態度及教授升等制度改革不力。
- 建議教育部次長應親自考察偏鄉學校困境,以了解基層需求。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中精神病歧視條款的存續,要求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修正為「尚未痊癒」。
- 對大學校長退休年齡放寬至70歲的提案持保留態度,認為應通盤考量,避免因人設事,且與其他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不一致。
- 主張刪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的「對國家忠誠」條款,認為其為威權時代遺毒,空泛且易造成政治干預,不適用於多元民主社會和外籍教育人員。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揭露教師利用育嬰假、安胎假等制度漏洞,寒暑假復職領取年終獎金等不合理現象,要求教育部遏止。
- 質疑代理老師寒暑假無薪資,卻可申請失業補助的亂象,要求教育部保障代理老師權益。
- 批評教育部反霸凌政策成效不彰,處理速度慢,要求提供考察報告並檢討經費使用。
- 建議整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教師法,明確公立學校教師僅適用教師法,避免法規適用衝突。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支持中研院組織法修正案,認為翁院長是國家重要人才,應予珍惜。
- 指出台灣社會存在悶經濟、GDP低、民怨高、效率不彰等問題,認為關鍵在跨部會協調不足、會議及文書工作過多。
- 主張人才薪資應合理且具差異化,批評台灣薪資假公平、大學數量過多且缺乏差異性。
- 堅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對國家忠誠」條款應保留,認為其具宣示性質,並建議通盤檢討相關法規。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反對僅針對大學校長放寬退休年齡至70歲,認為應全盤考量所有優秀人才,尤其文工及理工人才,並批評台灣教授兩年一聘制度導致人才流失至國外。
- 支持教育人員對國家忠誠條款,認為在當前國不國、家不家的時代,教育人員應強化對中華民國及台灣的忠誠度,而非將其視為威權遺毒。
- 質疑中研院院士選舉將工程科學組獨立,但人文與社會科學組仍合併的合理性。
- 對中研院預算從40多億增至100多億,但未能提出具體貢獻感到質疑,要求中研院證明其為國家創造的價值,而非僅是論文產出。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揭露中研院大量使用派遣人員及自然人承攬行政助理、研究助理,人數居中央機關之冠,質疑其規避員額限制、侵害勞工權益。
- 批評中研院將核心業務外包,違反人事行政總處規定,要求中研院檢討人事結構,禁止自然人承攬,並提出檢討報告。
- 質疑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對國家忠誠」條款的保留,認為其模糊不清,恐造成對學者的不當限制,尤其在兩岸學術交流頻繁的背景下。
- 質疑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教師法在解聘條件上的不一致,要求釐清適用原則。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關切中研院史語所研究員被挖角及員額被收回的問題,認為應考量中研院研究特性,確保研究人力充足。
- 質疑人事行政總處及研考會對中研院研究人員不足問題的解決方案,批評其僅要求內部調整而非提供實質協助。
- 反對技職改造計畫要求學校提出自償率,認為教育不應有自償性或成本效益考量,要求教育部向經建會爭取取消此規定。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擔憂台灣人才流失嚴重,呼籲政府鬆綁法令、改革教育,縮短學用落差,並檢討台灣在延攬外籍人才方面的限制。
- 批評教育部人才培育白皮書缺乏新意,高等教育過度發展導致學歷貶值及學用落差,建議加強技職教育與產業結合。
- 質疑中研院預算大幅增加,但具體績效不明顯,要求提出具體成就,並在人才延攬上建立公平制度。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對教育部人才培育白皮書的落實能力表示憂慮,認為其僅是口號式政策,缺乏具體執行力。
- 關切成功大學廣場命名爭議,質疑校方阻撓學生票選結果(南榕廣場),要求教育部了解並溝通,維護校園民主。
- 對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狼師條款中,部分行為者可於1至4年後重返校園的規定,質疑其評估機制是否嚴謹。
- 主張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對國家忠誠」條款應調整為「不能損害國家利益」,以適應全球化人才流動,避免對外籍或雙重國籍教育工作者造成困擾。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對大學生畢業22K低薪表示同情與擔憂,批評中研院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聘用行政助理、研究助理,薪資低於22K且缺乏勞工保障,帶頭剝削勞工。
- 指出台灣濫用派遣工制度破壞自由市場功能,導致勞工被剝削、薪資停滯、產業空洞化,經濟陷入低度均衡危機。
- 要求中研院作為學術機構應當模範,改善人事制度,合理化人力組合,停止侵害勞工權益,並將低階工作機會提供給高中、國中畢業生。
相關人員回應
林淑真 教育部政務次長
- 回應教育體制需要改變,將努力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讓學習正常化、學生適性揚才。
- 承認教師利用育嬰假、安胎假等制度漏洞領取獎金的現象,並表示會從制度面檢討,但強調教師若符合連續服務半年規定仍可領取年終獎金。
- 表示城鄉教育差距是教育部需努力之處,已設專案小組處理偏鄉師資與資源問題,並承諾了解永安國小、楊梅高中等個案。
- 針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中精神病條款,表示將配合教師法修正為「尚未痊癒」。
- 對於大學校長退休年齡放寬至70歲的提案表示贊成,指出已納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且私立學校已放寬至70歲甚至75歲。
- 堅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對國家忠誠」條款應保留,認為教育人員有教育下一代責任,需培養國家意識,但對外國人可解釋為「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 說明技職改造計畫要求自償率是經建會考量,希望學校爭取企業捐贈或產學合作收益,但承認高中職不易實施,將與經建會溝通爭取取消或降低自償率。
- 回應成大廣場命名爭議,表示需先了解校內規範及票選機制,但強調會尊重大學自主與民主程序。
- 解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中,不適任教師可於1至4年後重返校園的規定是依大法官釋字702號解釋,給予改正機會,由教評會或服務機關審酌個案決定。
翁啟惠 中央研究院院長
- 同意台灣教育需要改變,高等教育學校太多、同質性高,技職體系消失,評鑑制度需改革,對外籍人士應更友善。
- 回應人才流失問題,認為台灣人民勤奮創新仍有機會,應多鼓勵、接受失敗。
- 指出台灣目前問題在於人才培養、科技研發和經濟發展之間缺乏跨部會橫向整合,執行力不足。
- 承認中研院新進助教授及支援教員薪水太低且缺乏差異化,導致「假公平」問題。
- 說明中研院預算從40多億增至100多億,但近6、7年幾乎無成長,與國際頂尖研究機構相比仍不足。
- 強調中研院基礎研究在生命科學領域成就亮麗,並透過技轉成立生技公司,育成中心也帶來資金與就業機會。
- 同意外籍學者延攬誘因不足,薪水應合理且制度面上應公平對待國內外學者。
- 承諾將檢討中研院大量使用派遣及自然人承攬人力問題,但指出核心人力不足是制度面問題,一位研究員僅配3.5位協助人力,難以做出好的研究。
顏秋來 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表示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65歲屆齡退休,公教分途,尊重教育部對教育人員(尤其是校長)退休年齡的看法。
- 說明中央機關受總員額法限制,要求各機關內部彈性調配人力,5年內總員額需降至16萬人。
- 回應中研院研究員被挖角問題,表示研究員離職後的缺額不會被收回,並建議中研院可將行政人力調整為研究人力。
- 不了解中研院派遣人員及自然人承攬的具體情況,但原則上核心業務不應聘用派遣人員。
- 回應公務人員任用法要求公務人員對國家忠誠,並有查核規定,但教育人員部分尊重教育部意見。
吳玲芳 銓敘部法規司副司長
- 表示銓敘部尊重教育部對教育人員退休年齡的意見,公務人員退休法目前仍維持65歲屆齡退休,年金改革版本尚未研議70歲。
- 指出公務人員任用法有要求公務人員對國家忠誠的規定,但教育人員部分尊重教育部意見。
相關後續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 (忠誠條款) 連同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協商。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 (學術/技能任教資格) 暫不予處理。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不適任資格) 第一項第七款修正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增列第十一款「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修正校長解聘文字,明確為「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 (校長退休年齡) 保留,送院會協商。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均刪除。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修正為將秘書長、副秘書長職務列等及掌理事項移入,並規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得由研究員或研究技師兼任。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一修正為「中央研究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通過吳宜臻委員等提案5-a,要求中研院檢討勞務採購及自然人承攬問題,禁止以自然人承攬方式進行勞務採購,並提出檢討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通過孔文吉委員等提案5-b,要求中研院於2週內提出原住民族人才延攬、培育、晉用計畫及未來新增原住民專題研究計畫,並提供院士承攬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的完整說明,做好利益迴避。
- 所有已審查完竣的議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其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及第三十三條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中央研究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增設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工程科學組」,以彰顯工程學研究重要性並選拔精英。
- 刪除院士候選人應公告規定,並修正提名方式,以尊重候選人並避免外界干擾。
- 增列研究技師得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以增加用人彈性。
-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行政單位組設規定。
- 修正處長及副處長職稱為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以符合機關性質。
相關爭議
- **院士名額增加及工程科學組設立**: 孔文吉委員質疑中研院為增加院士名額而增設工程科學組,有「自肥」之嫌,並批評中研院在原住民研究及人才培育方面不足。
- **院士提名與公告規定**: 翁院長說明刪除院士候選人公告規定是為尊重候選人及參酌國際慣例,避免非學術考量干擾選舉。
- **院長遴選方式 (第三條)**: 鄭麗君委員提案將院長遴選由「評議會選出3人呈請總統遴選」改為「評議會選舉1人呈請總統任命」,強調學術自主性,比照大學校長遴選模式。賴士葆委員則認為此舉恐剝奪總統任命權,且評議會組成具爭議性,不宜輕易更動。
- **派遣人員與自然人承攬問題**: 吳宜臻委員揭露中研院大量使用派遣及自然人承攬人員,質疑其規避員額限制、侵害勞工權益,要求中研院檢討人事制度。
- **中研院定位與績效**: 李桐豪委員質疑中研院預算大幅增加,但未能提出具體貢獻,並探討中研院應為「實體」或「虛擬」機構的定位問題,要求中研院證明其對國家創造的價值。
- **人才流失與培育**: 多位委員關切台灣人才流失問題,質疑中研院在人才培育及留用方面的成效,並探討薪資制度、學歷認證等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反對中研院增設工程科學組,認為是為增加院士名額而自肥,並質疑院士兼任大學校長、主持國科會計畫的利益迴避問題。
- 批評中研院不重視原住民研究人員的培育與進用,只將原住民視為研究對象,要求提出具體計畫。
- 要求中研院提供院士兼政府機關首長及大學校長有接政府委託研究計畫者的相關資料,認為上次提供資料不夠詳盡。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支持中研院組織法修正案,認為翁院長是國家重要人才,但仍需解決台灣整體經濟困境、人才流失、效率不彰等問題。
- 建議中研院薪資應合理且具差異化,批評現行「假公平」導致人才無法留任。
- 對於院長遴選方式,傾向維持現行由評議會選出3人呈請總統遴選,認為若改為1人恐剝奪總統任命權,且評議會組成應考量公正性。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研院院士選舉將工程科學組獨立,但人文與社會科學組仍合併的合理性。
- 對中研院預算從40多億增至100多億,但未能提出具體貢獻感到質疑,要求中研院證明其為國家創造的價值,而非僅是論文產出。
- 認為中研院在台灣財政困難下,應更務實地面對其角色定位,思考是實體研究機構還是榮譽領導機構。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揭露中研院大量使用派遣人員及自然人承攬行政助理、研究助理,人數達3,368人,質疑其規避員額限制、侵害勞工權益,要求中研院檢討人事結構並停止此類勞務採購。
- 批評中研院將核心業務外包,違反人事行政總處規定,要求中研院提出檢討報告。
- 質疑中研院院長對自身人事結構不清楚,認為其漠視非典型任用勞工權益,並呼籲中研院作為最高學術機構不應開此惡例。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關切中研院史語所研究員被挖角及員額被收回的問題,認為應考量中研院研究特性,確保研究人力充足,避免影響漢學研究的世界地位。
- 質疑人事行政總處及研考會對中研院研究人員不足問題的解決辦法,認為僅要求內部調整不足以解決問題。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擔憂台灣人才流失嚴重,呼籲政府鬆綁法令、改革教育,縮短學用落差,並檢討台灣在延攬外籍人才方面的限制。
- 質疑中研院預算大幅增加,但具體績效不明顯,要求提出具體成就,並在人才延攬上建立公平制度。
- 支持中研院增設工程科學組,認為其對基礎科學發展很重要。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對教育部人才培育白皮書的落實能力表示憂慮,認為其僅是口號式政策,缺乏具體執行力。
- 質疑中研院作為最高學術主管,對人才培育白皮書缺乏信心,反映政府執行力不足的危機。
- 關切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校長職位是否疊床架屋,干涉個別學校決策,並建議教育部調整此類名稱,避免混淆。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中研院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聘用行政助理、研究助理,薪資低於22K且缺乏勞工保障,認為此舉帶頭剝削勞工,破壞台灣經濟。
- 要求中研院作為模範,應改善人事制度,合理化人力組合,停止侵害勞工權益,並將低階工作機會提供給高中、國中畢業生。
- 強調經濟學對國家發展的重要性,呼籲專家學者應勇於反對不合理且危害國家長期經濟發展的政策。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中研院院長遴選方式,改為評議會選舉1人呈請總統任命,以維護學術自主性,比照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模式。
- 強調此提案無涉現任院長,僅為制度性考量,避免政治介入學術。
- 說明評議會由院士及當然評議員組成,具有學術社群的代表性,應被信任和尊重。
相關人員回應
翁啟惠 中央研究院院長
- 說明中研院院士選舉增設「工程科學組」是因應學術分科趨勢及彰顯工程學重要性,並非為增加院士名額,且工程科學院士本已存在數理科學組中。
- 解釋刪除院士候選人公告規定是為尊重候選人、避免外界干擾,並參酌國際知名獎項慣例。
- 回應中研院研究人員不足問題,指出目前一位研究員僅配3.5位協助人力,導致研究團隊規模受限。
- 承認中研院在人事制度上確實有檢討空間,尤其是派遣人員和自然人承攬的福利問題,但強調這是因員額限制所致。
- 回應中研院預算績效,指出基礎研究難以立即貢獻社會經濟,但在生命科學領域有亮麗成就,並透過育成中心帶來資金與就業機會。
- 對於院長遴選方式,表示尊重總統府意見,暫不修改,但同意長遠來看可再思考如何選出院長。
- 回應原住民研究問題,表示中研院有2位原住民助理研究員,並刻意栽培,明年也有新增的原住民研究計畫。
顏秋來 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中央機關受總員額法限制,要求各機關內部彈性調配人力,5年內總員額需降至16萬人。
- 回應中研院研究員被挖角問題,表示研究員離職後的缺額不會被收回,並建議中研院可將行政人力調整為研究人力。
- 表示不了解中研院派遣人員及自然人承攬的具體情況,但原則上核心業務不應聘用派遣人員。
戴豪君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中研院可透過組織法修正後的編制表調整各級人力,並適度調整行政人員比例,以解決研究人員不足問題。
相關後續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職務及遴選) 按照呂學樟委員等修正動議通過,將秘書長部分移至第二十三條。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均刪除。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修正為將秘書長、副秘書長職務列等及掌理事項移入,並規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得由研究員或研究技師兼任。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一修正為「中央研究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通過吳宜臻委員等提案5-a,要求中研院檢討勞務採購及自然人承攬問題,禁止以自然人承攬方式進行勞務採購,並提出檢討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通過孔文吉委員等提案5-b,要求中研院於2週內提出原住民族人才延攬、培育、晉用計畫及未來新增原住民專題研究計畫,並提供院士承攬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的完整說明,做好利益迴避。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提請院會公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8402
- 卷/期/冊
- 102/84/2
- 發布日期
- 2013-12-3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