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法與食安法修正案審查:聚焦長照財源、人力及服務模式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1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及「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等共計65案。會議主要針對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進行廣泛討論,核心議題涵蓋法案名稱、財源籌措、服務模式、人力資源、機構管理及跨部會整合,委員們提出多元觀點與質疑,行政部門則回應規劃與挑戰。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則決議更名並修正部分條文。
討論事項一
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9案
核心議題
本議程主要審查多項關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草案,重點在於法案名稱的變更、食品添加物與基因改造的定義調整,以及其他相關條文的修訂與增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食品添加物)及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基因改造)條文修正通過,並增列香料規範。
- 第七條及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增列食品通路商自主管理事項。
- 多項委員提案條文(如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四條之一至第四條之四、第五條之一、第二章之一章名、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六、第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之三、第四章之一章名、第九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一條)保留或不予增訂/處理。
- 其餘未審及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等16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旨在審查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以建立完善的長照服務體系,應對人口老化挑戰。討論涵蓋服務對象、服務模式(居家、社區、機構)、人力資源培訓與管理、財務規劃、服務品質與權益保障,以及社政與衛政業務的整合問題。
- 會議也探討了長照服務去機構化趨勢、外籍看護的納入、社會企業的參與,以及長照保險制度的推動時程與可行性。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部分委員主張應將「長期照護服務法」修正為「長期照顧服務法」,以強調以人為本,避免過度醫療化,並涵蓋更廣泛的照顧範疇,而非僅限機構式照護。
- 財源籌措與永續性:委員質疑僅依賴公務預算及菸捐是否足夠支應未來龐大的長照需求,並對長照保險的實施時程、社會保險模式的可行性及其對經濟的衝擊提出擔憂。
- 服務模式與去機構化:行政院主張漸進式去機構化,但委員憂心台灣長照體系尚未成熟,居家及社區服務據點不足,且現有機構使用率不高,質疑去機構化能否有效落實。
- 人力資源與勞動條件:長照服務人員訓練人數與實際投入工作人數落差大,且基層醫護人員過勞、待遇偏低,外籍看護的勞動條件與納入長照體系的議題亦引發討論。
- 機構經營與管理:現行老人福利機構床位限制、土地與房舍取得困難、消防公安規定嚴苛等問題,導致經營者面臨困境甚至歇業,影響服務量能。
- 社政與衛政整合:衛福部內部在長照業務上社政與衛政單位間的理念與管理仍有落差,委員擔憂影響政策推動與資源整合。
- 服貿協議與外資投入:對於開放中國投資者參與台灣長照機構,委員質疑其投資非營利、小規模機構的動機,並擔憂對台灣長照產業的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明定長照服務對象、服務分類(居家、社區、機構)、家庭照顧支持計畫及偏遠地區資源開發。
- 強調長照服務人員需經訓練認證並定期進修,政府可招考公費生服務偏鄉。
- 主張保障被照顧者權利,如書面契約、隱私、活動空間及會客權利,並禁止遺棄、虐待。
- 關切長照服務的可近性與普及性,要求衛福部提供各地區據點及人力規劃資訊。
- 質疑長照服務人員流失問題,建議調整工時及提高待遇以增加誘因。
- 關心月子中心管理問題,建議透過修法解決法令界線不明及輔導困境。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提出長照服務法草案,認為是龐大工程。
- 強調居家照顧的重要性,建議多頭併進加速據點建置,而非僅依循現有順序。
- 質疑現行長照經費及菸捐作為主要財源的永續性與不足,要求規劃其他籌資管道。
- 關注長照保險的推動時程,認為服務法與保險法應同步進行,以避免國家財政衝擊。
- 關切服貿協議開放中國投資長照機構的影響,特別是人力資源的規劃問題。
- 建議政府應支持民間善心團體提供的待用餐服務,作為長照法實施前的緊急協助。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缺乏政策管理辦法、人民權益保障、社區化思維,且維持外籍與本籍看護雙軌制。
- 主張立法目的應確保長照服務普及、優質、平價,兼顧失能者、照顧工作者及家庭照顧者權益。
- 建議建立民主審議機制、增列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9年內整併外籍看護與居家服務。
- 強調長照服務應著重多元文化及性別敏感度,提供多重民眾權益保障途徑,並避免僵硬證照制度。
- 質疑長照服務法未解決台灣66萬家庭照顧者身心俱疲的核心問題,認為其更像「機構管理法」。
- 指出長照保險若採現金給付模式,無法根本解決照顧者困境,應建構服務提供體系。
- 批評長照法兩大破口:金融保險業投資經營照顧機構可能導致服務階級化,以及未納入20萬外勞導致體系推動困難。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肯定各版本長照法草案的努力,認為行政院版有遺漏處可由其他版本補足。
- 主張長照機構及人員管理應整合,並參考日本、美國立法例,將醫療與長照無縫接軌,透過醫師意見書評估長照服務需求。
- 建議長照機構應配置兼任內科或家醫科醫師,以應對老年人身體快速變化。
- 提出台灣外籍看護人數眾多,應考量如何將其轉化為長照體系一環。
- 針對阮綜合醫院事件,譴責醫師違反醫療倫理,並說明台灣醫師養成制度已非常嚴格,不應將國外醫學院畢業生一概視為不入流。
- 呼籲媒體平衡報導,並指出阮綜合事件核心問題在於實習醫師未通知值班主治醫師,以及負責手術醫師電話下醫囑。
- 關切區域級教學醫院住院醫師人力不足問題,建議推動醫師助理制度,並支持將醫師工時納入醫療法規範作為過渡措施。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強調長照法案不容再拖延,應儘速逐條審查。
- 認同林淑芬委員的部分意見,並期待集思廣益納入好的建議。
- 提議成立長期照護基金,並討論其財源(政府預算或其他財源)。
- 支持政府版本以實務為主、搭配少量現金給付的長照制度。
- 書面質詢關切社政與衛政整合進度、十年長照計畫與長照保險的無縫接軌,以及兒童長照的納入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長照應確保被照顧者的尊嚴,並明確規範家庭照顧者的角色與保障。
- 建議將外籍看護工納入長照服務人員,透過訓練成為支撐人力。
- 強調長照體系應具備一定品質且透明化,並提供使用者申訴管道。
- 質疑現行老人福利法對機構床位數的限制不合理,可能阻礙具管理能力機構的擴展。
- 建議政策思考應具前瞻性,日本經驗顯示可開放營利機構參與長照,提供多元選擇。
- 支持社會企業或公益公司概念,鼓勵民間資金與活潑思維投入長照產業。
- 提案要求衛福部規劃全國性到宅沐浴車服務,解決失能者沐浴問題。
- 提案要求衛福部檢討現行法令及管理單位不一現況,整合部內社政及衛政長期照護業務。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出8個版本不同於行政院版的重點,包括將家庭照顧者納入長照服務對象、增設反歧視條款、明定長照服務項目內容。
- 主張明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來源,建立原住民參與決策機制,並考量其文化特殊性。
- 建議增設「同儕工作者」概念,讓具自身失能或長期照顧經驗者經訓練後成為專業人員。
- 要求增設主管機關提供長照服務申訴管道,並提供特殊族群翻譯諮詢。
- 主張將外籍家庭看護工及機構看護工納入長照人員範圍加以管理。
- 強調長照是國家競爭力問題,應從國家高度思考家庭負荷及人力資源。
- 建議將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從附則提升至更顯著地位,並將其充權轉化為專業照顧人力。
- 認同同儕工作者是重要且具內在品質的人力資源,應將其經驗萃取出來作為人力補充。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醒部長,蘇委員提出的醫療法修正案(醫師納入勞基法過渡條款)需妥善溝通,避免醫界不安影響法案進度。
- 關切長照機構落日條款的銜接問題,要求衛福部加強與現有機構的溝通,確保其權益。
- 質疑衛福部內部社政與衛政單位在「照顧」與「照護」理念上的整合不足,影響長照政策推動。
- 建議部長應引進管理專家,強化衛福部管理能力,有效整合資源、規劃人力與財務,確保長照制度永續發展。
- 強調長照非單一部會工作,需八個部會同步配合修法、立法、鬆綁法令。
- 提出政府應建立公托或社區照護良好模型,開放民間業者加盟複製,引導多元力量投入。
- 提案要求衛福部研擬引進民間力量,以租稅獎勵或法令鬆綁方式鼓勵民間投入長照產業,並將「社會企業或公益公司法」精神納入長照服務法。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提出的長照服務法草案與上一屆版本雷同,未經充分溝通與修改,是對立法院及委員的不尊重。
- 指出行政院版本若刪除第八條,將使長照精神不見,淪為「長期照顧機構管理辦法」。
- 批評衛福部對長照現況的描述與實際需求脫節,認為台灣長照體系尚未發展成熟,無法立即去機構化。
- 強調長照人力養成在法案中未見明確規劃,反而多為限制規定。
- 質疑服貿協議開放中國投資非營利、小規模長照機構的邏輯,認為中國投資者應無意願在無利潤下投入。
- 要求衛福部正視台灣長照服務需求者的真正需要,制定可永續發展的長照法,而非兩光、不實、無法執行的法案。
- 指出過去長照經費編列不足,年年需動支第二預備金彌補缺口,擔憂未來財源問題。
楊曜 立法委員
- 強調法律制定應嚴謹,具未來性,並因應社會現況。
- 建議衛福部應事先做好功課,將長照服務法條文修正後再送審,而非在委員會中才討論。
- 要求長照機構評鑑應定期且公開結果,並制定明確的退場機制。
- 關切離島及偏鄉地區喘息服務人力嚴重不足問題,建議衛福部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就近提供日間照顧。
- 認為現行喘息服務時數(最高90小時/月)及天數(21天/年)不足,制度美意大打折扣。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長照經費來源僅依賴公務預算及自付額,恐重蹈健保不保的覆轍。
- 批評社會保險在台灣經濟成長遲緩、人口老化、無天然資源的環境下必然失敗。
- 主張應採商業保險加救濟模式,使用者付費可避免醫療浪費,而非社會保險的大鍋飯模式。
- 指出健保制度導致名醫脫離健保體系,反映其問題嚴重性。
- 認為長照若採社會保險,最終品質將受影響,導致有錢人額外付費,形成經濟效率問題。
- 建議應勇敢採取互助保險作為經費來源,並進行經濟分析。
- 警告長照若未配合社區功能安排,將走向機構化,最終可能導致腐化、暴利、壟斷。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老人人口增加,但長照機構數量卻減少,質疑是否因96年規範到期導致不符規定機構關閉。
- 關切現行與新長照機構規範(如電梯、門寬)的銜接問題,要求衛福部積極輔導改善,避免業者因法規限制而退出。
- 提及基層醫護人員過勞現象持續發生,質疑醫院雇主不重視其休假與工時權益。
- 關切醫護人員訓練人數與就醫需求比例,以及城鄉差距與科別分配不均問題。
- 呼籲政府應提高基層醫護人員待遇,由署立醫院帶頭示範,並嚴格監督撥款是否真正用於醫護人員。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詢問長照保險上路時程,並批評衛福部版本仍維持「照護」而非「照顧」,流於過度醫療化。
- 強調法的精神在於保障接受長照者及家庭照顧者的權益,而非僅規範被照顧者,應納入照顧者保障如喘息服務。
- 指出許多家庭照顧悲劇源於照顧者不堪負荷,國家應正視並提供支持,避免將責任丟給家庭。
- 主張立法目的應確保長照服務普及化、多元化、社區化及可負擔性,鼓勵在地老化,延緩進入機構。
- 批評長照服務規模未擴大,只服務18%失能人口,質疑何時才能真正準備好推動長照保險。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長照服務法旨在建置服務環境與網絡,為後續長照保險法上路做準備。
- 承認長照服務的可近性與可得性仍有問題,但機構使用率已達83%以上,並解釋無法達100%的原因。
- 回應長照機構人事成本與收費問題,表示會考量業者空間,避免偷工減料。
- 說明長照服務網絡規劃,預計102年建構120個社區據點,103年完成居家照護據點,104年完成機構部分。
- 表示長照經費預計10年內編足,103年超過42億元,主要來源為菸捐,未來將擴大。
- 說明服貿協議開放中國投資長照機構僅限49床以下非營利機構,並受現行老人福利法、身障法規範。
- 承諾將加強與各團體、委員溝通,整合各方意見,並持續努力規劃長照人力,與勞委會合作職訓。
- 說明醫師納入勞基法需漸進調整,以避免對值班體系與人力支援造成衝擊。
- 表示會努力規劃保險業投入長照產業的規範,在兼顧民間團體疑慮下,讓產業界適度參與。
- 解釋「照顧」與「照護」的差異,認為「照顧」傾向全人、整體性,而「照護」偏重失能護理照護。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日間照顧中心依規定需有沐浴設施。
- 澄清合作社承辦居家服務應適用勞基法,並承諾查清楚。
- 說明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改善積極輔導中,針對硬體困難提供替代方案,協助提升品質。
- 解釋社區服務有日間照顧中心及短期活動式服務兩種形式,後者設置標準較不嚴格,已與20多所學校合作。
- 說明喘息服務除照顧服務外,最高期限為21天,會依評估搭配安排。
- 表示衛福部會深入了解並支持待用餐服務,作為長照法實施前的過渡協助。
鄧素文 照護司司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長照機構落日條款有5年銜接期,將透過許可辦法授權,並將邀請機構討論換發事宜。
- 表示長照服務法不會觸及健保特約合約問題,但未來長照保險會以合約方式進行。
- 承認溝通過程可能仍有遺漏,承諾會安排更多機會與機構溝通。
- 說明衛福部已利用地理資訊系統(GIS)標示各地區長照資源缺口,並規劃據點數量。
- 表示長照服務人力有8萬多人受訓但僅2萬人投入,將調整工時及提高待遇以增加誘因。
- 說明社區服務據點分為日間照顧中心及短期活動式服務,後者已與20多所學校合作,明年6月前運作。
- 說明護理人員法第15條修正案將使月子中心準用部分條文,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管理。
- 說明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第29條「得評鑑」不排除修改為「應評鑑」,並增列退場機制罰則。
- 回應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的重要性,同意在修法時強化附則精神。
- 說明同儕工作者是長照長期發展的珍寶,未來將規劃訓練認證,賦予其角色定位。
王宗曦 醫事司副司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阮綜合醫院事件高雄市衛生局已完成調查並懲處,地檢署展開刑事調查,衛福部將請醫策會即時評鑑。
- 表示實習醫師不能獨立作業,必須在主治醫師監督下,衛福部正全面清查,並在評鑑上可檢視。
- 說明台灣牙醫師養成制度嚴格,即使國外執業醫師回台仍需通過多階段考試及PGY訓練。
- 解釋阮綜合事件問題在於開刀醫師、值班主治醫師及實習醫師間聯絡問題,以及醫院值班安排是否適當。
曲同光 社會保險司司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長照保險規劃採社會保險、強制保險概念,以服務為主體,現金給付為特殊例外。
- 表示將來會建構人力與社區照顧體系,提供實際服務,而非發放照顧券。
相關後續
- 衛福部承諾針對長照機構管理、社政衛政整合、財務規劃及人力問題,將持續努力溝通與檢討。
- 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研議規劃全國性失能長輩沐浴服務,提出具體計畫。
- 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就會議結論及未來規劃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部內社政及衛政長期照護業務整合情形。
- 提案「引進民間力量投入長照產業」修正通過,將「社會企業或公益公司法」精神適度納入法條研議。
- 本49案未審及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中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部分,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8402
- 卷/期/冊
- 102/84/2
- 發布日期
- 2013-12-3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