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權益、程序與防災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12-12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強化公益性、程序正義、資訊公開、同意門檻、權益保障及防災型都更推動。會議針對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的違憲條文修正時程、強制拆遷主體、公有土地運用、容積獎勵及公務員不休假加班費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最終決議部分提案保留、部分預算凍結待報告,強調都更修法應兼顧執行效率與民眾權益。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及多項委員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八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都市更新條例的全面修正,重點在於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強化都市更新的公益性、程序正義、資訊公開、民眾參與及所有權人權益保障,並討論防災型都更的推動。
- 核心爭議點包括同意比例門檻、強制拆遷執行主體、公有土地參與都更的機制、容積獎勵的合理性,以及修法應採全面性或分階段處理。
相關爭議
- 修法範圍與時程:行政院建議分階段修法,優先處理釋字第709號宣告違憲的條文以避免失效,其餘再整體討論;姚文智、李俊俋等委員則主張應畢其功於一役,全面性檢討修正,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 同意門檻爭議:林淑芬委員主張原則應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或依土地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取得逾4/5同意後申請徵收;丁守中委員認為集合住宅若同意門檻過高(如90%)恐導致少數綁架多數;行政院版則傾向80%同意。
- 強制拆遷主體:臺北市政府建議由法院裁定後執行,但司法院認為法院不宜代拆;行政院版則傾向由市府執行,但需強化正當程序及行政法院決定。
- 公有土地參與都更:林淑芬委員批評現行強制公有土地參與機制導致炒作豪宅,建議國有土地應優先用於公共設施及社會住宅;蔡正元委員提案優先賣給地上原住戶按市價承購。
- 容積獎勵合理性:丁守中委員指出台北市老舊公寓多,現行最高100%容積獎勵不足以推動公益性都更(如拓寬道路、增加綠地),建議對改善市容的公辦都更應放寬容積率。
- 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連結:尤美女委員主張都更應回歸都市計畫體系,地方政府應於細部計畫中劃定更新地區,避免零碎化都更;黃文玲委員也質疑都更計畫凌駕都市計畫的合理性。
- 退場機制與資訊不對等:尤美女委員提案強化所有權人退場機制,允許公展期滿前自由撤銷同意書;丁守中委員則對隨時可退出的機制持保留態度,擔憂增加都更不確定性及成本。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同意方式及比率,原則應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例外部分依土地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 建議刪除「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作為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事由。
- 主張公有土地參與都更應作為公共設施及社會住宅用地與建物,防止炒作房地產。
- 強調都更應兼顧程序正義與維護人民居住正義,不能僅為建商利益服務。
- 質疑現行都更條例的公共利益定義,認為應隸屬於不特定對象,促進社區都市機能、景觀與公共安全。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強調都更的必要性(窳陋地區、防災)、程序正義(文林苑事件、釋字第709號)、永續性(保存歷史文化、提升公共利益)及急迫性(釋字第709號失效期限)。
- 提案強化資訊公開、民眾參與、事業概要實質審查及公開聽證程序。
- 建議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計畫應一併報核,並徵求所有權人一定比率同意以減少爭議。
- 考量釋字第709號時效問題,建議委員會先處理急要部分條文,後續再進行全版修正。
- 呼籲營建署協助委員整合各版本,先確立都更架構共識,再討論文字內容。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強調「都市再生」觀念,認為都更應進行大規模都市重建,解決老舊社區衰敗問題。
- 主張都更條例修正應「畢其功於一役」,全面審視而非僅小修違憲部分,以促成都市再生。
- 質疑內政部推動防災型都更的實際成效,認為政府在都更議題上失能且缺乏氣魄,應積極扮演主導角色。
- 批評政府政策因部會掣肘或官員異動而煙消雲散,認為是團隊溝通或政策意志問題。
- 指出文林苑王家敗訴但預售屋戶仍無房可住,凸顯都更條例本身有瑕疵,需全面修法。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6條,明定成立「都市更新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公私權益衝突。
- 提案修正第36條,增列都更拆遷必須有「拆遷同意書」為依據始得執行強制拆除。
- 呼應姚文智委員,主張對都更條例進行整體修正,並由內政委員會成立專案小組整合各版本。
- 質疑行政院委辦公投審議委員會預算給獨立機關中選會的合法性,認為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提案凍結行政院不休假加班費預算一半,要求行政院檢討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節省國庫負擔並鼓勵正常休假。
- 質疑行政院各處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的必要性,認為應由主管部會負責,除非是政務委員以上層級帶隊。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強調台北市老舊公寓多(30-40年以上佔68%),耐震係數低,防災型都更具急迫性。
- 認為現行容積獎勵(最高100%)不足,建議針對公益性質(如拓寬馬路、增設綠地)的公辦都更應大幅放寬容積率。
- 對「任何時間都可退出都更」的建議有所保留,認為會增加都更不確定性及成本。
- 反對由法院代拆,認為司法行動緩慢且缺乏公權力與機具人員,仍應由地方政府代拆。
- 認為集合住宅同意門檻若達90%恐不盡公平,可能導致少數居民綁架多數。
- 主張都更應由政府主導,按照都市計畫,以窳陋地區為優先,進行大規模開發以改善市容和生活品質。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都更條例條文內容逐漸向建商傾斜,導致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保障降低,且都更運作凌駕都市計畫法。
- 提案都更應回歸都市計畫體系,地方政府應於細部計畫中劃定更新地區並訂定都更計畫。
- 主張應提高都更同意門檻,尊重原住居民所有權。
- 建議增訂時效規定,減少都更計畫延宕所衍生的不確定性。
- 提案強化所有權人退場機制,允許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公展期滿前自由撤銷同意書。
- 主張保障所有權人擇優條款,明定概要計畫書應訂明分回房地面積,所有權人得就概要計畫書及權利變換同意書之分配結果擇優選擇。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強調都更修法必須完成兩大重點:落實人權保障(依大法官解釋)及促進公共利益。
- 提案修正第3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5條,確保正當法律程序、尊重不參與都更者權利、加強主管機關責任及保障所有權人利益。
- 建議在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核定前均應舉辦聽證程序,並明訂行政救濟程序。
- 主張以合意合建方式實施都更時,若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應全面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 建議都更條例應通盤、全面性檢討,而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法。
- 提案刪除行政院不休假加班費預算,以鼓勵公務人員正常休假並節省國庫開支,並要求行政院提出逐年降低不休假加班費的時間表。
- 質疑行政院各業務處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的必要性,認為應由主管部會負責,除非是政務委員層級參與。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都更條例第27條,主張國有土地作為都市更新單元內的公共設施用地或法定空地時,應優先以市價賣給地上的原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比例承購,以避免阻礙都更進行。
- 呼籲內政委員會應儘速審查都更條例,不應等待其他版本,強調都更已面臨停擺危機,不應因過高理想導致不可行。
- 批評部分「偉大政治家」將都更玩到快死,認為應務實面對都更面臨的實際困難。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推動防災型都更雖有進展(如災害潛勢圖套疊),但缺乏具體成果和公布資訊的配套,擔心淪為口號。
- 認為防災型都更與一般型都更在法律機制上並無不同,未能彰顯其公益性與必要性,建議若列為防災型都更可降低同意門檻。
- 對部長在內閣團隊中的表現給予肯定,但對施政滿意度低表示不滿,希望部長能將政策落實。
- 呼籲政府應儘速明確防災資訊公布機制,但應考量公布後可能對民眾財產造成的大幅影響,需有完整配套措施。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台灣住宅使用年限、超齡住宅數量及都更效率的掌握不足,認為在無數據支持下談都更或防災型都更意義不大。
- 指出30年以上老舊住宅的耐震性普遍不足,應優先進行都更,特別點名大台北地區高危險區域。
- 強調內政部作為政策單位,應有配套措施與地方政府推動防災型都更,並給出具體時程(如明年推出一個成功案例)。
- 擔憂都更條例修法可能因保障人民財產權而過於嚴格,導致都更動能不足,建議參考日本公權力適度介入輔導模式。
- 呼籲內政部應全面檢討都更政策,掌握危樓數據,避免法律與執行面脫節,以應對潛在的地震災害。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版都更條例修正草案的周延性,但擔憂過於顧及民眾意願恐導致都更動能不足。
- 認為都更推動的關鍵不在同意門檻高低,而在於程序正義、民眾參與和充分溝通。
- 指出內政部在都更政策上似乎只關注六都,要求對其他縣市(如新竹縣竹東鎮)提供都更協助與經費補助。
- 關切都更條例中重建、整建、維護三種處理方式的推動現況,特別是老舊公寓加裝電梯的整合困難及容積獎勵措施。
- 詢問國有土地參與都更的華光社區案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在都更時的權益保障及處理方式。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還地於民」政策及防災型都更,認為中部地區都更推動相對容易。
- 建議政府應考慮「五院分散」至中台灣,以中長期方式有效降低雙北市人口壓力及高房價問題,而非僅依賴都更或打房。
- 批評部分學者主張打房的言論,認為打房恐傷及台灣根基,導致金融風暴,且最終受害的是基層民眾。
- 關切外籍配偶微罪刑事紀錄問題,認為應加速修法或安撫,避免引發人權爭議。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馬政府的都更政策目標與執行成效,認為民眾對都更接受度高但反抗聲浪不斷,政府信任度低。
- 強調都更應有優先順序,由政府按整體需要規劃,而非讓建商任意改變都市計畫以圖利。
- 批評行政院四處聯合服務中心功能不彰,淪為送往迎來、安置官員、安排候選人的「黑機關」,建議應納入組織法或訂定落日條款。
- 質疑行政院業務處國內旅費編列不合理,認為應回歸「一般行政」科目,並說明旅費增加的具體政策或法案研審需求。
- 主張紅十字會應與其他公益團體一視同仁,受公益勸募條例等規範,而非因專法享有特權,並質疑行政院繳納會費卻無人參與的合理性。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平地鄉部落的教會土地納入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範圍,強調這些土地原本就在原住民部落,因政策漏列而需補辦。
- 要求行政院落實江院長承諾,加速推動原住民博物館的中長程計畫,批評相關單位溝通協調不足導致停擺。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感謝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質詢。
- 說明都市更新條例自87年施行以來歷經8次修正,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強化公益性、改進權利變換機制、修正多數決強制實施機制、強化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補強權益保障、修正公有土地參與機制及解決實務爭議等7大項。
- 回應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已將相關違憲部分納入行政院版草案,並提出再修正條文作為協商版本。
- 表示認同委員提案方向,包括資訊公開、提高同意門檻、實質審查事業概要、強化代拆正當程序、限制權變預售時機、明定專業估價、政府主導公有土地都更及費用合理分擔等。
- 指出部分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存有較大差異,如同意比率90%或100%、代拆主體改由法院、取消民間自行劃定都更、都更基金存廢等,需併案審議通盤考量。
- 強調台灣老舊建築物數量龐大,都市更新推動急迫,尤其在災害頻傳下,亟待修法通過。
- 建議分階段修法,先就釋字第709號違憲相關條文部分審查,希望能在103年4月26日失效前完成,其餘條文再整體討論。
- 說明防災型都更由地方政府主導,適用現行都更條例,但需遵循溝通、資訊透明、對等原則,並計劃在1年內清查老舊建築耐震程度。
- 表示已與國防部、財政部合作尋找潛在公有地作為防災型都更中繼住宅或交換條件,並已進行財務試算,目標是明年推出一個成功案例。
- 強調內政部立場是都更法令修正需兼顧程序正義、合理性、公益性,並具可執行性,不希望設定高不可攀的門檻。
- 回應公務員不休假加班費問題,表示政務官沒有打考績,分數代表內政部團隊的努力,並指出許多政策推動涉及跨部會協商,主動權不完全在內政部。
- 解釋災害潛勢圖不立即公布是因需考量公布後對民眾財產(土地價格)可能造成的巨大影響,需有完整配套措施及法律依據(如國土計畫法通過)才能公告。
- 表示行政院版都更條例同意門檻為80%,防災型都更與一般都更門檻一致,不反對大院降低門檻,但強調過程中的資訊透明、權益交換清楚、法律程序完整是關鍵。
- 認為住宅使用年限難以一概而論,但30-50年老舊公寓因耐震度不足,是都更主要考量對象,並已對六都提供經費勘查危險建物。
- 表示內政部已在與3個直轄市密集洽談防災型都更,並提供經費給技師公會進行危險建物辨識,目標是明年推出一個成功案例。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代理署長
- 說明文林苑案目前台北市政府仍在進行訴訟,專案小組因雙方差異過大暫停運作,處理與救濟情況仍待行政法院最終判決結果。
- 表示台北市政府曾建議強制拆除工作由法院執行,但司法院認為不宜,行政院版傾向由市府執行,但可邀請專家學者調處,不成則由行政法院決定。
- 說明目前營建署輔導的都更案多集中於五都(尤其雙北),偏僻地區需求較少。
- 指出921地震前建築耐震係數標準較低(5以下),現在則要求5以上,因此30年前住宅耐震性普遍不足。
- 說明都更效率不如預期,但因台灣地震多,希望加快都更以改善環境。
- 確認30年以上老舊住宅的耐震性需要考量,並同意這些是防災型都更優先實施地區。
- 表示已對有液化潛勢的所有行政區掌握資料,並已與3個直轄市密集洽談,提供經費給技師公會清查危險建物。
- 說明公有土地參與都更,因法律規定公有地必須加入,導致部分民間單位「以小換大」。
- 表示華光社區等國有土地案例中,承租人或地上權人的權利會在權利計算中進行協調。
- 說明整建和維修(拉皮)有補助,老舊公寓裝設電梯部分仍在努力中,雖有不計入容積的法律修正,但整合困難。
- 回應合宜住宅店面由建商出售,出租部分若半年租不出去可按市價出售,且無資格限制,高樓層也優先用於出租,恐造成建商高獲利與房價炒作。
王漢章 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肯定內政部及委員針對都更條例修正草案的用心,特別是回應釋字第709號解釋的部分。
- 對行政院版草案第55條第6項關於代拆費用內扣補償金額提出疑慮,認為補償費非政府發放,需明確規定扣回方式,並應明定拆遷費用爭議解決機制。
- 指出林淑芬、姚文智、邱文彥、陳亭妃、許添財、李應元、尤美女、田秋堇等委員部分提案內容,在程序上未完全配合釋字第709號解釋意旨,或對調解委員會性質、效力、強制執行方式、少數定義、裁罰主體等存有疑義。
- 特別提到草案第4條之1,認為聽證程序應保障所有權人、居民及其他受憲法保障財產權的他項權利人,而非僅列所有權人與居民。
- 指出草案第29條之1第3項關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僅有行政罰並無刑事罰,似有誤會。
陳威仁 行政院秘書長
- 回應消基會補助預算問題,表示若有更多資源需求,會動支預備金支應,不會讓消保團體資源不足。
- 說明行政院委辦公投審議委員會預算給中選會,是因中選會具選務專業,委託的僅是幕僚行政作業,不影響公投審議委員會職權,且中選會是行政院所屬機關。
- 回應不休假加班費刪除提案,說明江院長鼓勵休假是針對年度未曾休假同仁,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若因公務無法休假,仍有權請領不休假獎金,且14天強制休假不給錢,僅超過部分給付。
- 承諾會針對行政院各業務處出國旅費編列方式進行檢討,未來將回歸原先的項目編列。
- 解釋行政院參加國際會議是為讓高階同仁瞭解、吸收外界新知,以利對各部會政策報告進行專業判斷,並非遊覽。
- 表示行政院作為團體會員繳納紅十字會費5,000元具象徵性意義,是基於支持世界性紅十字會活動,不希望因此控制或競選,且紅十字會依專法管理。
- 承諾會將政務委員審理法案的明細資料上網公告,確保政府資訊公開透明。
- 回應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問題,表示原民會將依照委員意見納入作業計畫辦理。
- 回應人權保障議題,表示研考會已規劃將人權關鍵績效指標納入施政計畫編審及績效評估作業,並將人權影響納入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陳春榮 行政院處長
- 說明行政院預算員額從100年到103年實際僅增加42人,而非提案所稱100人,主要因應性平處成立需求。
- 解釋技工、工友及駕駛超額14人是因單位移撥,已列為出缺不補。
- 說明簡任員額實際增加29人,主要因應組織法規定、性平處成立及安置人員需求,並未藉組改提高職等員額。
- 澄清教育訓練費用、業務費、油料費、辦公房屋建築養護費用等部分,多為科目調整或實際需求增加,強調預算編列核實。
- 說明行政院繳納紅十字會費5,000元是作為團體會員,支持世界性紅十字會活動,具象徵性意義。
- 回應國內旅費增加,解釋是各業務處因公務出差陪同各部會開會、勘查所需,且各處旅費編列在專屬科目,並承諾未來將檢討編列方式。
蘇永富 行政院處長
- 說明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會派員參加美國公共衛生協會年會,旨在瞭解各國公共衛生施政並宣揚我國成果。
- 回應平地鄉部落教會土地納入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範圍的提案,表示權責單位原民會已同意納入作業計畫辦理,並指出原住民保留地劃定適用於現行30個山地鄉與25個平地鄉。
- 說明原住民博物館計畫已完成逢甲大學教授的研究,後續將依研究結果推動。
施宗英 行政院處長
- 說明行政院委託中選會辦理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幕僚行政作業,是因公投選務由中選會辦理,借重其專長,且不影響公投審議委員會獨立職權。
- 解釋行政院103年預算已遵照去年內政委員會決議,自行編列公投審議委員會預算,而非動用預備金。
- 回應人權保障議題,表示研考會已規劃將人權關鍵績效指標納入103年度各機關施政計畫編審作業,並將人權影響納入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黃偉 行政院處長
- 說明中央大樓藝術品展示計畫預算33萬4,000元僅為保險費及運費,用於故宮及工藝中心布展,而非購置藝術品。
- 說明首長宿舍各類物品費用38萬元是逐年調降,考量長官進住比例不高,用於12間宿舍。
- 解釋辦公房屋建築養護費用增加100萬元是因部分房舍(如新聞局移撥)屋頂剝落嚴重,需進行修繕。
- 說明運送資料、檔案及過路通行費約28萬5,000元,首長搬遷費編列約22萬元(12位首長)。
陳德新 行政院主任委員
- 說明政務委員審理法案的相關審查過程已上網公告,並隨時更新資訊,且已提供法案明細資料給委員辦公室。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及多項委員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將擇期再行協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通盤檢討公務員未休假加班費核發事宜,並將委員建議一併附上,行政院將督導人事行政總處進行檢討。
- 行政院不休假加班費預算凍結1/2,俟行政院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行政院「一般行政」費用預算凍結1億8,000萬元,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行政院四處聯合服務中心「約聘僱人員待遇」預算,將改為主決議,待文字確定後處理(吳委員育昇建議制定落日條款,服務至本任總統結束)。
- 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分支計畫「政策及法案之研審」下「國內旅費」減列23萬6,000元。
- 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分支計畫「政策及法案之研審」下「國外旅費」減列23萬6,000元。
- 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分支計畫「政策及法案之研審」下「人權保障」經費凍結1/5,俟行政院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行政院將平地鄉部落的教會土地納入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範圍的提案,由原民會在業務上自行處理。
- 行政院將加速推動原住民博物館的中長程計畫。
- 行政院將檢討國內旅費編列方式,未來將回歸原先的項目編列。
- 行政院承諾將政務委員審理法案的明細資料上網公告。
- 行政院「購置首長宿舍各類物品費用」預算,刪減11萬元。
- 行政院紅十字會會費5,000元,予以保留。
- 部分預算提案(如教育訓練費、辦公器具養護費、油料費、辦公房屋建築養護費等)經說明後撤案或照列。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0101
- 卷/期/冊
- 103/1/1
- 發布日期
- 2014-01-0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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